GE. 08-13053 (C) 070508 210508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WG.6/2/JPN/1 18 April 200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届会议
2008年 5 月 5 日至 16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第 15(a)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日 本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目 录
页 次
一、日本的法律系统和日本缔结的国际人权文书 ... 3
A. 日本的法律系统 ... 3
B. 人权事务局组织构架 ... 4
C. 缔结的人权文书 ... 4
二、最近保护人权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 5
A. 鼓励保护人权的总体举措 ... 5
B. 加强司法系统... 8
C.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保护人权 ... 9
D. 保护外国人的人权 ... 11
E. 保护妇女人权... 13
F. 保护儿童人权... 14
G. 保护残疾人的人权 ... 17
H. 增进老年人的人权 ... 18
I. 信息技术社会时代的违反人权行为 ... 19
J. 麻风病人 ... 20
K. 保护罪行受害者的人权 ... 21
L. 保护社会权利... 21
三、今后问题和对策 ... 23
A. 早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 踪国际公约》... 23
B. 设立保护人权国家机构 ... 24
四、普遍定期审议的筹备工作 ... 24
A. 与非政府组织就人权公约举行讨论会 ... 24
B. 就普遍定期审议报告起草征求意见 ... 24
一、日本的法律系统和日本缔结的国际人权文书
A. 日本的法律系统
1. 政 治 框 架
1. 日本政治框架建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以及议会民主的基础上。
日 本 宪 法 宣 布 主 权 权 利 属 于 人 民 , 并 规 定 国 会 拥 有 独 立 立 法 权 , 行 政 权 属 于内 阁,司法权属于法院。(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并且只在宪法规定的国务范 围内行事。)关于国会与内阁之间的关系,日本实行议会内阁制度。(依据地方公共 实体自治和公民自治的原则,地方公共实体享有与中央机关分开的独立权力,特 别是行政权。)
2. 立 法 机 关
2. 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选举产生并代表所有人民。年 满 20 岁或在 20 岁以上的任何日本国民不分男女在选举中平等享有投票权。年龄 满 25 岁或在 25 岁以上的任何日本国民有资格成为众议院议员,年满 30 岁或在 30 岁以上的有资格成为参议员。众议院议员任期 4 年,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 6 年。
3. 行 政 机 关
3. 内阁由总理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组成。按照现行制度,内阁下设首相官邸 和 11 省。还设立国家人事院、公平贸易委员会、公共安全调查厅以及环境争端协 调委员会等行政委员会。日本实行公务员制度,在国家政府和地方公共实体中,
公务员处理行政事务。
4. 司 法 机 关
4. 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司法权力完全属于裁判所(法院),任何行政机关或厅 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此外,审讯及判决均应公开进行。日本原则上采用三 审制,裁判制度包括最高裁判所和下级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和
简易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由长官和 14 名判事组成。长官由天皇按内阁提名而任 命,而最高裁判所其他判事由内阁任命。下级裁判所的判事由内阁按最高裁判所 提名而任命,
5. 根据宪法,所有判事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并只受宪法和法律的拘束。判事 除非被裁判所宣布无履行公务的身心能力不得被罢免,但公开弹劾除外。公开弹 劾应遵守日本宪法规定:国会应设立由两院议员组成的弹劾裁判所,审判受罢免 起诉的判事。根据法律,有关弹劾罢黜的决定应得到参加审理工作的三分之二多 数赞同。根据日本宪法,最高裁判所判事的任命应由人民在他们被任命后举行的 众议 院 议 员第 一 次大 选时 审 查 。当 大 多 数 选 民 赞 成 罢 免 某 一 判 事 , 她/他 应 被 罢 免。任何行政机关或厅不得对判事给予纪律处分。此外,司法行政权力属于裁判 所,其人事管理、预算和其他事项管理均享有自治。
B. 人权事务局组织构架
6. 法务省人权机关履行保护基本人权职责,开展人权相关咨询、调查和解决 违 反 人 权 案 例 并 开 展 推 广 活 动 提 高 对 人 权 的 认 识 和 尊 重 。 除 了 法 务 省 人 权 司 之 外,法律事务管理部下设八个人权局,并在区级法律事务管理处设 42 个人权办公 室,以作为地方执行机构行事。由法律事务管理部和区级法律事务管理处管理下 的分支机构(截至 2008 年 4 月 1 日共有 284 个)也参与履行人权职责。由法务省任 命的人权事务志愿者遍布国家各城市(包括特别行政区)开展人权保护活动。
C. 缔结的人权文书
7. 截至 2008 年 3 月日本缔结的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如下: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1979 年生效);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批准,1979 年生效);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5 年加入,1996 年生效);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批准,1985 年生效);
− 《儿童权利公约》(批准,1994 年生效);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批准,
2004年生效);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 定书》(批准,2005 年生效);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 定书》(加入,1999 年生效);
−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 年签署);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7 年签署);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1 年加入,1982 年生效);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82 年加入,1982 年生效);
−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加入,1953 年生效)
− 日内瓦四公约 1977 年附加议定书(第一和第二项)(2004 年加入,2005 年生效;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加入,2007 年生效)
8. 一些人权文书载有个人来文程序可帮助个人或团体向条约机构提交有关违反 人权行为的申诉。日本尚未缔结或接受任何来文程序。目前日本正对此加以考虑。
二、最近保护人权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A. 鼓励保护人权的总体举措 1. 国 内 事 务
(a) 调查和解决违反人权案件
9. 法务省人权机关不仅通过人权咨询办公室回答有关人权的各种询问,而且 开展工作减少和预防违反人权行为的发生,采取下列适当措施处理虐待儿童或老 人、家庭暴力、对病人、残疾人或针对不同性别的歧视待遇、或诽谤和侵犯隐私 等问题:设立公共机关或相关其他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恰当支助,协调受 害者与相关人员之间关系,并且一旦通过调查确认有关违反人权行为的申诉得以 成立将对相关人员发布命令或提出警告。
10. 2006 年约有 21,000 件违反人权案件提交新程序处理,并有 277,000 次有 关人权的询问。
(b) 公务员的人权教育
11. 法务省每年为政府官员举办两期人权培训班,尤其针对中央政府各省的
官员,以便加深这些国家公务官员对人权问题的了解和认识。法务省在举办增进 人权领导人培训班以帮助各县和市政府负责增进人权相关行政工作的官员掌握领 导人必备知识。
12. 用于培训判事和法律助理的法律研究培训所在判事培训大纲中设有关于
人权问题的讲座。讲座课题包括刑事程序中的人权问题,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家 庭暴力,DOWA(解放)教育工作,外国人的人权,以及类似人权文书等国际人权法 律问题。用于法律助理的培训大纲也开设了关于处理人权问题的讲座。
13. 法院官员培训研究所为判事以外人员提供培训,在培训大纲中开设关于
保障基本人权、家庭暴力问题以及类似课题的讲座。
14. 公共检察官及其助理官员获得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并因上级日常指导
而不断提高对人权的尊重,因此得以在工作中充分尊重基本人权。
(c) 人权教育和增进人权
15. 为进一步推动人权教育宣传工作政策的开展,2000 年 12 月颁布《促进
人 权 教 育 和 尊 重 人 权 法 令 》 , 以 便 说 明 政 府 、 地 方 公 共 实 体 以 及 国 民 的 责 任所 在,同时介绍人权教育和宣传活动的基本构思。根据上述法令,2002 年三月,内 阁批准“促进人权教育和尊重人权基本计划”,全面和有系统地开展促进人权教育 和宣传活动。从 2003 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关于该法令的工作报告。
16.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 日 本 正 努 力 通 过 学 校 和 社 会 教 育 活 动 提 高 对 人 权 的 认 识。在学校教育中,划定试点学区帮助学校、家庭和当地社区浑然一体全面开展 人 权 教 育 举 措 (包 括 制 定 人 权 教 育 教 学 计 划以 及相 关 院 所和 各 类 学 校 之 间 开 展 合 作),同 时划定试点学校帮助切实开 展人权教育举 措(包括求 学技能和 教师切 实培 训)。专家负责就人权教育教学办法进行切实研究,政府负责推广结果。至于社会 教育,正在实施有关人权问题的试点方案,同时兼顾国家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还切实研究如何采取措施确保有充分机会了解人权、指定切实方案提高学习劲头 并培训人权教育先锋。
17. 法 务 部 人 权 机 关 还 开 展 以 下 活 动 提 高 对 人 权 的 了 解 和 认 识 : 举 办 研 讨 会、公共演讲、圆桌讨论、辩论和播放电影,参加各种活动、广播电视、报刊杂 志文章、散发小册子并在布告栏张贴海报。人权机关尤其指定每年 12 月 4 日至 10 日为 人权 周(10 日为 人权 日),开展 各种推广 活动, 强调 的主 题包 括 “保 护儿童权 利”、“消除 DOWA 问题相关歧视”以及“加深你对阿伊努人的了解”。
18. 此外,每年 12 月 10 日至 16 日定为“北朝鲜侵犯人权宣传周”,在此期
间中央、县和市政府举办国际研讨会和其他活动,以期帮助广大群众了解北朝鲜 违反人权行为,包括绑架问题。
2. 国 际 事 务 (a) 基 本 政 策
19. 日本认识到,实现基本人权和民主等国际社会共有的普遍价值具有重要
意义并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参与,因此长期以来一直与走向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国家 保持对话和开展合作。它涉及到在各种场合采取一系列广泛举措,并通过多种双 边渠道、包括开展双边人权对话鼓吹改革。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包括必要的实 地人权资源以鼓励并保护人权和民主,提供援助帮助开展自由公平选举以及支持 自由独立的媒体,提供援助开展管理以及对法律和司法领域提供技术援助,还有 提供援助以便帮助在社会范围内从“人类安全”的角度出发确保和提高民间社会 及脆弱人士的能力。实地扩大必要人力资源以鼓励和保护人权和民主,同时提供 援助帮助开展自由公平选举并支持自由和独立媒体,并且向法律和司法领域提供 各种援助帮助开展管理和技术支助。
(b) 法律和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20. 发展以善政为中心的法律制度是通过自助实现国家发展并建立公平、民
主社会的基础。建立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制有助于实现“人类安全”,后者旨在提 高个人和国家的能力、保护个人和社区并使其有能力应付面临的威胁。日本一直 从这些角度出发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法律制度,开展技术合作改革其司法系统并 提高法律专家的能力,同时通过国际机构所设基金的赠款援助向这些国家提供帮 助。援助的重点尤其放在积极努力改革社会、经济结构并努力走向实现和平、民 主和保护人权的国家。
(c) 人 权 对 话
21. 日本的基本做法是利用对话和合作。考虑到通过对话鼓励改善人权趋势
的重要性,日本努力通过双边对话坦率交流意见以寻找共同价值所在,同时与其 他国家政府开展具体合作以便尽可能地帮助改善人权状况。日本计划继续切实有 效地利用机会开展人权对话并努力改进人权问题。
(d) 与人权机制开展合作
22. 日本与各种国际人权文书及其监督机构积极开展合作事务,向每个委员
会提交政府报告并参加听证会。日本委员会成员参加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 女歧视委员会以及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现 为人权理事会咨询委 员会)的工 作,从而帮助在国际社会健全人权机制。另一个人权相关委员会是妇女地位委员 会,日本也是成员国,并且向国际人道主义真相调查委员会派驻成员。
23. 日本从 1982 年起担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该组织是联合国人权理事
会(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主要论坛)的前身,目前日本是人权理事会第一批 选举产生的成员之一。
B. 加强司法系统
1. 全面司法支援(“Houterasu”)
24. 作为司法系统改革一部分,经过适当讨论如何建设一个全面法律支助系
统以便获得信息和服务帮助解决日本各地出现的法律问题,日本司法支援中心(也 称为 Houterasu)于 2006 年成立。
25. “Houterasu”开展信息服务工作,例如免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解决
法律纠纷,向有经济困难的人提供类似免费法律咨询等民事法律援助以及相关法 律费用贷款服务,确保为罪犯或青年人相关案件提供法院任命的辩护律师,对缺 少司法服务的地区(没有律师的偏远地区)采取措施派出”Houterasu”所属律师前往服 务,向受害者支援组织提供信息以帮助受害者,等等。自从 2006 年 10 月开始工 作以来,该服务中心已向 240,000 个案例提供信息,通过律师费用借贷等办法提供 民事法律支援有 70,000 例,并且每年提供法律咨询达 140,000 例。
2. 增加法律从业人员数目
26. 日本目前正努力增加法律从业人员数目以便应付因人权问题带来的法律
需求高涨。1963 年至 1990 年只有约 500 人通过国家律师考试,从 1991 年起这一 数字增加,1999 年到 2001 年约有 1,000 人通过考试。随后,司法系统改革理事会 的建议(2001 年 6 月 12 日),以及推动司法系统改革计划(2002 年 3 月 19 日)获得内 阁批准,均建议到 2010 年实现每年 3,000 人通过考试的目标。2002 年至 2003 年 通过国家律师考试的约有 1,200 人,2004 年至 2006 年约有 1,500 人,2007 年约为 2,100 人。
C.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保护人权
1. 颁布《刑事和拘留设施和囚犯及被关押者待遇法令》
(a) 颁布《刑事和拘留设施和囚犯及被关押者待遇法令》
27. 1908 年颁布的《监狱法》规定了已判刑和尚未判刑的囚犯和其他监狱关
押 人 员 的 待 遇 。 由 于 该 法 在 其 内 容 和 形 式 方 面 均 已 过 时 , 政 府 开 始 法 律 修 订 工 作,征求法律专家和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的意见。2005 年颁布《刑事机构及已判 刑 囚 犯 待 遇 法 令 》 , 对 有 关 已 判 刑 囚 犯 待 遇 的 《 监 狱 法 》 进 行 全 面 修 订 。 当时
“监狱”一词已改为“刑事机构”。随后于 2006 年在《对刑事机关及已判刑囚犯 待遇法令的部分修订法令》中全面修订对未判刑囚犯及其他人的待遇问题。该法 令于 2007 年生效,从而完成全面修订《监狱法》的工作。随着这一修订的实施,
该法令的名称也改为《关于刑事和拘留设施以及囚犯和被关押者待遇法令》。
(b) 刑 事 机 构
28. 《刑事和拘留设施以及囚犯和被关押者待遇法令》(以下简称刑事和拘留
设施法令)简要介绍如下:
(a) 设立第三方刑事机构探访委员会并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惩教工作透明化。
(b) 详细说明囚犯权利和义务(宗教活动权利和获得书籍,等)以及狱卒的 权威(使用手铐、在受保护房间关禁闭、使用枪支和惩罚手段,等)。
(c) 开展监狱劳动、改造方案和学习教育,并加强惩教措施鼓励已判刑囚 犯得到彻底改造。为此,制定了待遇指南、放松限制和特权措施的系 统待遇办法。
(d) 囚犯的生活标准得到保障,对衣服和食品的出借和供应、使用自备物 品的种类和要求均有明确规定并确保卫生和医疗服务充足。
(e) 与外界的接触得到保证,允许一定限度的探视和通信并明确规定限制 内容。此外,符合必要条件的已判刑囚犯可获准电话通话。
(f) 提供了由请求审议、报告案件和提请申诉所组成的申诉机制。
(c) 关 押 设 施
29.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事和拘留设施法令》的规定,未判刑犯人可
送往警察拘留所。负责拘留设施的拘留机关与调查机关属于不同部门,一直妥善 提供拘留服务并适当考虑被关押者的人权。根据《刑事和拘留设施法令》,调查 机关与拘留机关相分离的原则得到法律明确规定,并已设立制度协助由外来第三 方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专家和其他第三者)组成的拘留设施探视委员会访问拘留设 施并就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此外,还设立了申诉机制,异议请愿可送交县公共 安 全 委 员 会 , 它 是 管 理 县 一 级 警 察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 另 外 , 《 刑 事 和 拘 留 设 施 法 令》对拘留设施内被关押者的待遇也做出规定,要求提供类似在刑事机构等候审 判的未判刑犯人的待遇。警察继续顾及被关押者人权并推动妥善开展拘留服务。
采取的步骤包括(a) 确保调查官员不参与被关押者的处置工作;(b) 确保在关押设 施内安装取暖和空调系统;(c) 关押者生病或受伤时公费提供医生治疗;(d) 提供 健康饮食同时兼顾宗教禁忌;(e) 原则上保证律师及他人来访,包括夜间和假日;
平日正常探访时间允许家属探访,除非法院另有特别指示。
2. 国家为嫌犯委派律师
30. 之前,只有在提出指控之后才提供国家委派辩护律师。然而《刑事诉讼
法》2004 年修订案从 2006 年 10 月起设立新制度,由法院为提起诉讼之前接受调 查的嫌犯委派辩护律师,假如嫌犯因贫穷或其他原因自己无法找律师。目前这一 新制度适用于可判死刑、或者终身监禁或刑期最低不少于一年的案件,但 2009 年
5 月起将扩大到适用于可判死刑、终身监禁或最高不超过三年刑期的案件。(根据 2006 年统计,被关押嫌犯其所犯罪名按照《刑法》可判死刑、终身监禁或最高不 超过三年刑期的案件占 80%左右。)
D. 保护外国人的人权
1. 难民地位确认程序
31. 2005 年 5 月,为稳定正在申请难民地位的非法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设立
制度允许在某些条件不适用的时候可以获准临时居住。对获准临时居住者,在其 难民地位审查期间将暂时中止驱逐程序,他们可不受关押在日本合法居住,而确 定其地位的工作程序将优先进行。
32. 与 此 同 时 , 设 立 了 难 民 地 位 审 查 律 师 制 度 以 便 于 法 务 省 与 律 师 交 换 意 见,后者都从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或是当前国际事务方面的经验或因此声名显赫 的人选中任命,以便对申请难民地位被拒绝后提出的异议做出决定。因此,以公 平、中立态度处理难民地位确认程序的做法得到加强。
2. 外国人人权咨询办公室
33. 法务省人权机关设立了外国人人权咨询办公室并配有翻译服务(英文、中
文等),它们设在位于东京、大阪、名古屋、长崎、福冈和高松市的法律事务管理 局之内,以及在神户和松山市的区一级法律事务管理局之内,负责处理各种形式 的人权咨询。此外,关于外国人对违反人权行为的申诉,例如被拒绝获得出租公 寓,或是因为是外国人而被拒绝进入餐饮设施或浴室,将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减轻受害并预防再次发生。
3. 打击贩运人口的措施
34. 贩运人口属于严重违反人权行为,对此应从人道主义考虑立即采取适当对
策。有鉴于此,日本政府均 2004 年 4 月设立跨部级联络委员会(特别工作队),负责 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同年 12 月,制定了《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 划》,正做出各种努力坚定执行计划预防和消除贩运人口行为并保护受害者。
35. 鉴于贩运人口现象要归咎于犯罪集团滥用“娱乐”签证把受害者带进日 本,法务省修订部级命令要求承包机构与外国娱乐公司签订更为严格的合同。此 外,加紧盘查表演场所的实际状况并采取其他措施取缔不正当商业机构。由于外 务 省 自 2005 年 4 月 起 严 管 娱 乐 经 营 者 申 请 的 签 证 , 这 些 签 证 的 数 量 从
139,500(2004 年下降到约 39,500(2007 年)。严格管理签证涉及对娱乐经营者和临时
访客签证进行更仔细的审批,确保这些签证不被用于贩运人口活动。另外向来日 本的外国人散发宣传材料,使他们更清楚地了解被贩运的危险,并警告邀请外国 人的日本担保人,防止被犯罪组织利用介入贩运人口活动。这些材料在外务省网 站中公布,并在日本驻外使领馆签证柜台散发。
36. 关于消灭贩运人口行为,2005 年的修订《刑法》收入一项条款将买卖人
口定为刑事犯罪。这样所有涉及贩运人口的行为均为犯罪,包括为非法目的而绑 架,为伤害肢体或生命而运送、转移和窝藏被绑架的受害者,再加上绑架未成年 人、或为盈利或赎金目的而绑架等已可判刑的行为。警察采取边界控制措施打击 可恶的雇主或掮客,并试图在确定在日本或境外贩运人口实际状况时尽早向受害 者提供保护。2007 年有 40 起涉及贩运人口事件并有 41 人被捕,另有 43 名受害者 获得保护。
37. 关于保护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是非法外国居民,移民局
特别准许他们在日本居住以便稳定其法律地位。与女性受害者面谈时,移民局通 常分派女移民官出面并且在程序进行期间以细心和关照的态度努力减轻受害者的 不安全感。妇女咨询办公室迄今为止已向 218 名受害者提供保护(截至 2007 年 12 月),其中有 76 人获得暂时保护者被送到私人居住所照料(2005 年财政年开始提 供)。妇女咨询办公室提供全面支援,包括配备接受过心理疗法培训的工作人员,
支付翻译服务费用以及为受害者在被照料期间提供医疗服务。如果受害者想要回 到原住国,警察、移民局、妇女咨询办公室、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移徙组织和其 他相关机构将通力合作帮助遣返。国际移徙组织自愿遣返和融合援助方案得到日 本政府的赞助,从 2005 年 4 月开始工作截至 2007 年 12 月,已帮助 126 名受害者 回到原住国,同时支助受害者实现社会融合。
38. 法务省人权机构努力预防和减少违反人权行为。它们通过人权咨询办公
室就违反人权行为进行磋商,包括与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交谈,同时还采取各 种可能措施与相关机构开展必要合作处理违反人权行为的申诉。
E. 保护妇女人权
1. 推动实施男女平等社会基本法政策
39. 日本 1999 年颁布《男女平等社会基本法》,对涉及以下等领域五项原则
做出说明:(a) 尊重男女人权,包括不得有性别歧视、(b) 兼顾社会制度或行为;(c) 共同参加规划和决策等工作;(d) 协调家庭活动与其他活动;(e) 开展国际合作。
40. 该法令还阐述了国家、地方政府及公民在上述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根据
该法令,2005 年 12 月内阁通过《第二个男女平等基本计划》。该计划为全面、有 系统地推动建立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提出了必要的政策,如推动采取措施支持妇 女在脱产生儿育女之后重返工作岗位,改变工作方式(包括男人的工作方式)以便使 工作、家庭及当地社区生活保持平衡。正在监督这些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同时 研究政府各项措施对建立男女平等社会产生的影响程度。性别平等理事会正在讨 论这些研究结果并在必要时向总理大臣和其他相关大臣提交意见。
2. 防止配偶暴力行为
41. 《预防配偶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令》于 2001 年颁布,以便针对配偶
暴力行为设立通报、咨询、保护和支持独立自主的制度;该法令与 2004 年和 2007 年进一步修订。法令范围扩大到包括不仅是肢体伤害还有因配偶的言行使对方遭 受的相应心理或生理伤害,对此政府和地方公共实体有责任加以预防。“保护命令”
也增添了许多细节;发布保护命令的情况可以是当配偶构成肢体暴力威胁进而可 能伤及生命,或用于禁止配偶对其受害者拨打某种形式的电话或发出类似电子邮 件。这些修改内容都使该法令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加强。同样,根据该法令以及 政府的“基本政策”,各县制定了各自的基本计划并授权其管辖范围内的适当机关作 为配偶暴力咨询和支援中心,负责提供信息、开展咨询并保护免受配偶暴力。根 据 2007 年的修订结果,各个市政府应努力制定自身的基本计划并建立类似中心。
42. 警察的工作在于按照有关犯罪者施行暴力和企图伤害受害者的法律和命
令采取严厉行动预防暴力事件发生,同时兼顾受害者利益。(2006 年共有 2,239 起 配偶――包括实际配偶关系――暴力的逮捕案。)
妇女咨询办公室或者符合某些条件的私人住所可为受害者提供临时保护;2006 财政年度这类临时保护免受配偶伤害的案例有 4,565 起。厚生劳动省为县一级妇女 咨询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特别培训,并与相关组织建立联络网,同时通过妇女咨 询办公室和妇女保护机构以及母婴日常生活支援机构加强夜间保护制度,以及增 添负责心理治疗工作官员。
43. 政府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有力保护配偶暴力的受害者,鼓励其生活自立,
并预防这类暴力事件的发生。
3. 修改平等就业机会法
44. 2006 年修订《平等就业机会法》(2007 年 4 月开始生效),禁止在任何就
业阶段有任何性别歧视,包括因怀孕和分娩等因素造成的间接歧视或有害待遇,
并且规定雇主有更多的义务要采取措施解决性骚扰问题,同时对违反规定未能报 告失职行为者给予行政罚款;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巩固和加强了该法令。
4. 人权咨询
45. 法务省人权机关通过人权咨询办公室以及妇女权利热线特别电话服务提
供有关妇女权利问题的咨询,从而努力预防和减轻违反人权行为,同时根据对有 关违反人权行为的申诉进行调查的结果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这些违反人权行为包 括配偶或伴侣暴力、工作场所性骚扰、神秘跟踪或是针对妇女犯下的任何其他违 反人权行为。
46. 2006 年,妇女权利热线收到大约 25,000 次咨询人权问题的电话。
F. 保护儿童人权
1. 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措施《预防虐待儿童法》
以及《儿童福利法》修订案》
47. 2007 年 5 月,《预防虐待儿童法》以及《儿童福利法》得到修订,目的
在于进一步加强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并且要:(a) 加强儿童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为 确保儿童安全经判事批准、并获得县知事准许而进入门户上锁的居住场所进行视
察;(b) 进一步限制家长、合法监护人或任何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的会面和通信 来往,包括对违反不得接触或其他禁令者予以惩罚;(c) 对于家长、合法监护人或 任何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如有不遵守有关家庭团聚的指示(2008 年 4 月起生效),
明确规定了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2. 《惩处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相关活动及
保护儿童法令》的适用情况
48. 《惩处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相关活动及保护儿童法令》于 1999 年颁布、
并于 2004 年修订,该法令对于儿童卖淫以及帮助或教唆这种卖淫活动,提供、生 产、拥有并意图提供、进口或公开展示(包括利用电脑系统)儿童色情,以及贩运人 口并意图从事儿童卖淫规定了惩处办法。该法令还对在日本境外从事犯罪活动做 出惩处规定。
49. 据报道,2006 年适用上述法律有 2,229 人被逮捕归案。
3. 制定国家青年发展政策
50. 2003 年 12 月,日本政府在推动青年发展总部由总理大臣主持制定了国
家青年发展政策,以便指明今后政府的基本原则以及青年发展措施的中、长期方 向,同时在医疗保健、福利、教育、劳工和犯罪问题的广泛领域全面有效促进青 年发展措施。政府根据这一政策采取措施,同时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尊 重和保护青年的权利。自从最初政策面世以来已过去四年,为继续推动加强日本 对儿童的承诺,政府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制定新的政策。
4. 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国家行动计划
51. 作为对 1996 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第一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
大会的后续行动,2001 年 2 月全面制定了“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国家行动计 划”,用以检查对儿童实行商业色情剥削的实际状况,同时调查原因并预防和镇压 这种行为,而且帮助受害者康复和融合。有鉴于此,相关省和厅正做出努力防止 发生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等犯罪行为。同年 12 月,第二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 削世界大会在横滨举行,会议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消除这一问题。来自 136 个
国家的政府代表们(52 位是内阁级别)参加大会,另外来自 23 个国际组织和 135 个 日本非政府组织以及来自日本以外的 148 个非政府组织,还有日本国内外的 90 名 青年人,共计 3,000 人济济一堂,使它成为日本所举办的最大规模国际大会之一。
第三届大会将于今年 11 月在巴西举行,日本将在会议筹备工作中审评其行动计划 并再次确认在这一领域采取的举措。
5. 保护儿童权利志愿人员
52. 儿童权利一直是重要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校内欺负同学,体罚以及父母
的虐待。
53. 法务省已制定了保护儿童的制度并且从 1994 财政年度起从人权志愿人员
中任命保护儿童权利志愿者,从而运用有关儿童权利的专业知识切实有效的处理 各种问题,同时努力获得信息帮助解决这些问题。
6. 人权问题的咨询
54. 法务省人权机关通过人权咨询办公室以及儿童权利电话热线提供有关儿
童权利的咨询服务,同时通过向日本所有小学和初中生散发介绍儿童权利的紧急 救助卡片而开展咨询工作。通过这些服务,当出现违反儿童权利的情况时(欺负同 学、体罚或虐待),政府根据情况并在对事实做出调查之后寻求实行适当政策以便 防止并减轻违反人权情况。
55. 2006 年儿童权利热线共开展了 13,000 次人权咨询活动。
7. 重点针对儿童的增进人权活动
56. 法务省人权机关,作为推动尊重人权活动的一部分,在学校开展推广活
动 。例 如 , 1982 年 以来在 小 学 开 展 人权 花 卉活动 ,通过 种 花 加强 敬 重 和思 考 人 生。每年举行高中初级班学生全国人权征文比赛,2007 财政年有 840,000 篇文章 参选。法律事务管理部以及区级法律事务管理区工作人员与人权志愿者一起走访 学校作为人权课的部分内容,以便使孩子们有机会对类似欺负同学等问题进行思 考。这是小学生和初中生孩子了解尊重人权的价值所在和必要性的最佳时刻。
G. 保护残疾人的人权
1. 残疾人基本法
57. 2004 年修订了《残疾人基本法》,第一次作为单独法律禁止因残疾因素
而做出违反残疾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此外,政府和地方政府有责任防止歧视残 疾 人 , 人 民 也 必 须 努 力 确 保 残 疾 人 不 受 到 歧 视 。 在 修 订 期 间 , 先 前 的 “残 疾 人 日”(12 月 9 日)被延伸为“残疾人周”(12 月 3 日至 9 日);这一周的目的在于建立一 个有凝聚性的社会,一个没有因残疾而造成歧视或偏见的社会,并提高人们的理 解认识程度。
2. 残疾人的福利和医疗待遇
58. 《向残疾人提供服务和支助法》为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提供了必要的福利
服务,不管其残疾性质如何,以帮助他们积极独立地参加社区活动。对该法令发 表了各种观点,而且在过去两年里采取了紧迫措施以便使这一法令牢固确立。
59. 关于残疾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日本的独立支柱医疗保健制度,向残疾人
的医疗费用提供部分或全部补贴。对患有精神残疾的人,《精神病人的精神健康 与福祉法》确保在兼顾人权的同时他们能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和保护。
3. 残疾人就业问题
60. 已 推 动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确 保 残 疾 人 根 据 其 技 能 实 现 社 会 就 业 , 从 而 执 行
《 关 于 残 疾 人 就 业 、 增 进 利 益 及 其 他 问 题 的 法 令 》 所 做 出 的 《 残 疾 人 基 本 方 案》,以及“残疾人就业措施基本政策”。
61. 具体而言,为了通过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使他们享有独立的工作生活,
残疾人就业的措施有:(a) 残疾人就业指标(雇主有义务维持残疾人就业的某种比 例,国营私营企业都是如此。不遵守这一义务的雇主将被罚款,而遵守有关工人 数目的义务的雇主将得到补偿,从而减轻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经济负担。);(b) 通 过提供职业指导和帮助就业实现职业康复,同时兼顾每个残疾人的特殊情况;(c) 与残疾人组织协调开展公开鼓励活动。
4. 残疾人的教育问题
62. 特殊需求教育旨在帮助残疾学生全面开发能力实现独立和社会融合。为
满足他们的个别教育需求,以各种形式开展特别需求教育,包括开办资料室(向上 普通班的残疾学生提供个别辅导的房间),特殊班(都设在普通学校中),以及“特 别需求教育学校”。对于因残疾难以入学的学生还可提供家庭辅导教育。大学教 育阶段提供教育支助的方式在于要求所有国家、公立和私立大照顾残疾学生的需 要并在他们入学后提供生活帮助。残疾人还通过广播电视远程教育课程得到更多 的教育机会,日本放送大学就是一例。
5. 无 障 碍
63. 为建立一个包括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普遍享受美满生活的
社 会 , 根 据 《 为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推 广 轻 松 利 用 公 共 交 通 和 设 施 法 令 (无 障 碍 新 法)》,兴建或翻修乘客设施、车辆、道路、城市公园、路旁停车或建筑等目标设 施设备时,有义务在建造时确保公共交通和设施符合自由出入标准。此外,市政 府开展的综合具体的无障碍计划,有助于公共交通设施、建筑和行人空间全面、
综合地走向实现无障碍的理想。例如,截至 2006 年年底,到 2010 年实现确保火 车站无障碍通行的目标已圆满完成 62.8%,到 2010 年 30%的巴士采用无阶梯上下 车技术的目标已完成 17.7%,这表明正稳步走向实现 2010 年的目标。同时开展了 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以确保通过倡导无障碍精神使每个公民都认识到老年人、残疾 人所面临的困难。
H. 增进老年人的人权
64. 日本的确正在成为一个老龄社会,不久的将来估计每四个公民中将有一
位老人(超过 65 岁)。针对老年人在生理或心理方面受虐待这一人权问题,并且为 实现一个在任何年龄都可以继续工作的社会,正在采取的各种举措如下。
1. 人 权 咨 询
65. 法务省人权机关已设立特别人权咨询办公室,便于社会福利机构向老年
人或者他们的家庭提供咨询服务。除了就各种人权问题提供咨询之外,出现有关 违反人权行为的申诉时,这些人权机关努力开展防范工作并且在调查事实之后根 据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2. 宣传教育老年人福利
66. 日本社会福利会与就其他九个相关组织制定了“每年老年日和老年周活动
指南”,并为此开展相关举措。这样可保证为期七天的老年日和老年周纪年活动得 到落实,为此要求各县当局对相关组织给予支持、合作并加以鼓励以便开展行动
“鼓励所有人更为广泛地了解和关切老年人福利并鼓励老年人改善自身生活”。
3. 关于老年人就业以及获得多种就业机会的宣传活动
67. 根据 2006 年财政年度《稳定老年人就业法令》,企业雇主有义务执行
《老年人就业保障措施》,例如将退休年龄提高到 65 岁。厚生劳动省一直积极努 力利用私立和国营职业介绍所并寻求与当地商业团体开展合作,以期提高人们对 这些措施的了解和认识。
68. 厚生劳动省还通过日本老年人和残疾人就业组织开展咨询和援助工作,
提高对上述措施的认识以便确保帮助企业雇主雇用老年人。
69. 从 2007 财政年度起,采取鼓励措施推广公司为 70 岁老人提供工作的做
法,以便建设一个人人只要有技能和进取心就可以继续工作的社会。
4. 防止虐待老人法令
70. 考虑到维护尊重老人和防止虐待的重要性,《防止虐待老人并提供照料
支助法令》(2005 年第 124 号法令)于 2005 年 11 月颁布,并于 2006 年 4 月 1 日开 始实施。法令规定了在家中或其他场所保护老人免受虐待的各种措施,同时对靠 近其住所的市级或县级养老院提供支助。
I. 信息技术社会时代的违反人权行为
1. 对利用因特网违反人权行为采取对策
71. 针对恶性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权利的违法事件,法务省人权机关开展工
作予以消除,若能查清来源就和当事者接触,无法查清时便要求网络服务商清除 伤害性内容。
2. 网络服务商有限责任法令
72. 2001 年颁布《网络服务商有限责任法令》,规定了网络服务商或网络布
告栏管理公司删除、或未删除网络上有关违反人权行为的信息(包括诽谤)的事例,
而承担有限伤害责任的条件,并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获得散布有关违反人权信息的 当事者的情况。电信公司组织为业者制定了诽谤和隐私问题相关法律准则,帮助网 络服务商和布告栏管理公司以合乎法律的方式处理网络违反人权行为的信息。
J. 麻 风 病 人
73. 日本政府针对以往曾使麻风病受害者被隔离的做法,正采取以下措施消
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庭的偏见和歧视。今后将更多地利用这类经验开展活动以 便在包括人权理事会在内的国际论坛上消除对麻风病的歧视。
1. 国 内 措 施
74. 考虑到以往处理麻风病的做法,正采取措施消除对麻风病患者的偏见和
歧视。包括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采取康复措施,开办国家麻风病博物馆、为中 学编写并散发小册子以及举办研讨会,开展宣传工作以便了解和更准确的认识麻 风病。每年与麻风病患者的代表举行磋商,审议推动麻风病患者康复和福利的各 种措施的工作情况。
2. 宣 传 活 动
75. 法务省人权机关将“消除对爱滋病毒患者和麻风病患者的偏见”作为人权
周的优先问题,而且除了开展多种宣传活动之外,还举办家长和儿童了解麻风病 暑 期 研 讨 会 。 研 讨 会 上 , 中 学 低 年 级 学 生 开 展 小 组 讨 论 并 放 映 增 进 人 权 的 录 像 片,使家长和儿童有机会共同探讨麻风病问题。
K. 保护罪行受害者的人权
1. 罪行受害者基本法令
76. 为 保 护 罪 行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人 或 是 已 失 丧 失 亲 人 的 家 庭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2004 年 12 月颁布了《罪行受害者基本法令》,规定了适用于罪行受害者的基本原 则措施和其他基本措施。政府因此于 2005 年 12 月做出“罪行受害者基本计划”的内 阁决定,全面、有系统地推动采取上述措施。
2. 受害者参加刑事审判
77. 根据上述内阁决定,为进一步保护罪行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建立了受
害者参加刑事审判的新制度并将于 2008 年 12 月之前生效。根据这一新制度,谋 杀或攻击等罪行的受害者,如自身愿意并经法院批准,可参加审判并参与各种工 作,如在某些情况下可质疑被告。利用这一新制度预期有助于罪行受害者重新获 得尊严并摆脱痛苦。
3. 罪行受害者抚恤金制度
78. 罪行受害者抚恤金制度从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投入使用,它建立在社会互
助精神之上,对于在街头混乱攻击等蓄意犯罪行为中意外丧生者、或是因这种攻 击行为而致残的受害者,由国家政府向其家人提供抚恤金,以减轻他们的精神痛 苦和经济困难。罪行受害者抚恤金由政府一次性支付,分成以下三类:(a) 对已死 去的受害者家庭的生存者的抚恤金;(b) 对因犯罪行为而患病或受伤严重的受害者 的严重致伤和患病抚恤金;(c) 对落残者的残疾抚恤金。
L. 保护社会权利
1. 获得教育的权利
79. 日本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14 条),“全体国民,
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第 26 条)
80. 这些宪法条款是《教育基本法令》中关键基本概念,开展教育工作时必 须加以考虑。该法令规定可获得平等教育机会并禁止教育歧视(第四条第一节),规 定政府和地方公共实体要支持残疾人教育(第四条第二节),并规定了帮助有经济困 难者上学措施(第四条第三节)。
81. 日本的义务教育制度分为六年小学教育和三年初中教育。公立学校的义
务教育免费,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有 99.7%在小学或初中上学(截至 2007 财政 年 )。 高 中 教 育 和 大 学 教 育 完 全 开 放 , 获 得 这 两 种 升 学 教 育 机 会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7.7%和 76.3%。
2. 外国人的教育
82. 希望上公立学校的外国人可获得免费义务教育,包括免除书本费和学杂
费,从而保证获得和日本公民一样的教育机会。正进一步检讨对于在日本的外国 儿童的全面教育政策,以便在学校配置可教授日本语的教师,向家长分发入学指 南并且与懂行的人面谈。
83. 同样,为了使外国人获得和日本社会成员同样的居住服务,从而适应日
本生活,2007 年制定了“加快外国人适应日本生活环境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为在 日本出生的外国人设立语言班,培训日语教师,与在日本学习的外国儿童的政府 当局会晤,建立机构协助外国儿童入学并为他们提供日本教育。
3. 工 人 权 利
84. 日本宪法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基础,保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自由选择就
业,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利以及工人建立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根据这些规定,
正通过各种劳工法采取必要措施为工人提供稳定的生活方式并改善劳工质量。
85. 具体来说,从就业稳定的角度来看,《就业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
定,日本政府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工人就业稳定,通过全国范围的地方就业保 障办公室网络综合实施就业安置、失业补助金和积极开展劳工市场政策。同样,
从鼓励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看,日本政府开展的行动包括在全国范围设立公立职 业培训所,并协助改善个人职业技能。
86. 从 保 障 工 人 权 利 的 角 度 看 , 《 劳 工 标 准 法 》 规 定 了 必 须 满 足 的 最 低 标 准,以确保工人得以过上体现人生价值的生活。此外,还制定了由政府提供法律 约束力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以及旨在确保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同时还 采取了其他适当措施。
87. 根据上述劳工标准法,劳工标准视察员对设施、场所进行调查,要求雇
主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并确保劳工条件。同样,全国各地的劳工咨询机构就任何 劳工问题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
4. 建立劳工争端判决制度
88. 鉴于个人劳工相关争端的事例日益增加,并为了确保根据实际情况迅速、
适当和有效解决问题,2004 年《劳工争端判决法令》出台,利用劳工争端判决制度 作为一种新办法,由具有劳工相关问题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法庭参与解决 争端。该法令从 2006 年 4 月开始实施。从 2006 年 4 月到 2007 年 3 月一年期间,全 国范围劳工争端判决案例约有 1,000 件,每件从提交到解决平均花费两个半月时 间。其中约有 70%通过调停解决,使该制度获得用户好评并有了良好开端。
三、今后问题和对策
A. 早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 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89. 2007 年 9 月,日本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日本从讨论最初阶段就积
极参加了公约的谈判。日本希望,通过由残疾人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参加谈判以及 与非政府组织交换观点意见,能够为残疾人设身处地制定一项公约。日本将努力 尽快批准该公约。
90. 日本还积极参加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起草工作,
以便防止被强迫失踪的罪行再次发生。日本是通过公约的联合提案国,并于 2007 年 2 月签署公约。日本向国际社会表明有坚定决心要解决被强迫失踪问题,包括 劫持行为,并且要协助这一公约尽快生效。日本正做出努力尽早批准该公约以便 提高国际社会对被强迫失踪问题的认识。
B. 设立保护人权国家机构
91. 2002 年 3 月,法务省提交《人权法案》申请设立新的人权委员会,作为
独 立 的 行 政 委 员 会 行 使 职 能 , 同 时 计 划 创 立 新 的 解 决 人 权 问 题 的 系 统 。 在 法案 中 , 人 权 委 员 会 保 持 相 对 于 政 府 的 独 立 并 将 为 解 决 人 权 问 题 和 增 进 人 权 发 挥 职 能,同时向政府和国会提交意见。2003 年 10 月该方案由于众议院解散而未能获得 通过,法务省正在继续审议该方案。
四、普遍定期审议的筹备工作 A. 与非政府组织就人权公约举行讨论会
92. 一直与非政府组织和普通公民举行讨论会,作为为每一项人权公约起草
政府报告的一部分工作。非政府组织以及外务省联合举办联合国改革公共论坛,
从 2005 年 8 月开始到现在已有六次,每次另开辟会场供公民、非政府组织和国际 组织成员以及外务省官员讨论普遍定期审议等人权理事会相关问题。
B. 就普遍定期审议报告起草征求意见
93. 外务省在起草报告时在其互联网站上刊登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和进程的相
关信息,并征求非政府组织和普通公民对报告的看法。结果收到了来自 11 个非政 府组织和 214 位普通公民的意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