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速別:
附件:
主旨:
一、
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蔡美惠
電話:02-82367085 傳真:02-8236707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公保字第1051060531號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如主旨
檢送本會辦理偏鄉地區及離島地區102年至104年公務人員一般健康 檢查實施情形分析報告1份,請參考。
說明:
依民國105年1月14日考試院第12屆第70次會議多位考試委員發言
,請相關部會落實督促所有公務人員接受健康檢查(以下稱健檢
),重視公務人員各階層之健康管理之意見辦理。
按考試院與行政院於94年10月31日會同訂定發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 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並於103年1月7日修正發布。
本會為落實該辦法有關健康防護規範,特依該辦法第19條第2項規 定訂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並 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其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 102條所定人員,及安衛辦法第32條所定比照辦理人員;依其職務
、年齡區分為4類人員(參照健檢要點第3點)。鑑於現行規定40歲 以上公務人員得實施一般健檢,惟符合健檢者,有無定期實施,以 利公務人員健康自我管理,更顯重要;尤其為瞭解醫療資源較為欠 缺之偏鄉、離島地區行政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檢之情形
,及未實施健檢原因,乃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 定偏鄉地區及離島地區行政機關,計48個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為調查 對象實施調查。
三、
正本:
副本:
藉由旨揭調查分析,可提高上開地區符合健康檢查之各類公務人員 對於醫療健檢福利之認知,進而落實利用醫療健檢之服務;且有助 於貴總處對於上開地區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檢之瞭解,及相關福利 措施政策評估;亦提供瞭解各該地區經費預算之運作情形,爰檢送 貴總處酌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 本會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