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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受理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基本資料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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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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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受理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基本資料統計分析

壹、前言

性騷擾是長久以來即存在的社會問題,在早期尚未立法以前,

性騷擾一詞未有明確定義,受害人在遇到類似不愉快的經驗時,

無法開口舉發或適時尋求救濟。直到後來性別意識逐漸抬頭,在 婦女團體的努力推動下,各類防治性騷擾之立法紛紛制定,最早 是 2002 年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並於該法第三章明文規定職 場性騷擾之類別及雇主防治此類事件之法律責任;2004 年公布施 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中,也以第四章來規範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防治之事項;至於在 2005 年制定,並自 2006 年正式施行之 性騷擾防治法中,更將防治保障範圍擴大至職場及教育場域以外,

並以保護此類事件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及個人尊嚴為重心。

自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本市即發現實務上性騷擾被害人往 往對後續處理流程不甚了解,未能適時主張、維護自身權益。為 協助性騷擾被害人了解自身權益並提供適時情緒支持與資源連結,

提供個別化且專業的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有其必要性。爰 此,本市自 2007 年首創性騷擾被害人個案管理與服務方案,建立 單一受理性騷擾通報案窗口,整合公私部門資源,結合具有專業 人力、能力之民間團體,提供本市性騷擾被害人後續追蹤輔導服 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並增強其權能。

本文將針對 105 年度本市受理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基本資料,

進行統計分析,以作為本市未來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參據。

貳、目的

一、統計分析性騷擾被害人背景資料,未來針對此類人員加強 預防宣導,避免再度受害。

二、統計分析性騷擾事件常發生之場域,未來針對此類場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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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強性騷擾防治措施查核,提升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責任。

三、統計分析性騷擾通報案基本資料,提供其他機關或縣市作 為參考依據。

叁、統計分析資料範圍

一、統計分析資料時間、對象

(一)時間:以 105 年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騷 擾通報案為主。

(二)對象: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之被害人。

二、名詞界定

「性騷擾」之定義,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性侵 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 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 動有關權益之 條件。此為交換式性騷擾。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 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 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 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此為敵意環境性騷擾。

肆、本市現行制度

一、設立性騷擾單一窗口通報單位─由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 治中心,統一受理性騷擾通報案件,並依其類型分別派案,

後續輔導追蹤。

二、設立本市性騷擾諮詢服務專線:07-3229993(社團法人台灣 心意全人關懷協會),提供性騷擾被害人相關權益及福利諮 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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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非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非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通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113 全國保

護專線

醫事 人員

社工 人員

教育 人員

保育 人員

警察 人員

司法 人員

移民人 員、戶 政人 員、村 (里)幹

其他執 行兒童 及少年 福利業 務人員

教保服 務人員

一般民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防治中心(專線組)【第一重確認】

分案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保科)

【第二重確認】

分派其 他單位

委託民間團體提供被害人服務

【第三重確認】

未成年兒少案 成人案

24 小時內完成分類分級

成人案 未成年兒少案

30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處遇計畫

法律諮詢 心理諮商 陪同服務 訪視關懷 就學(業)輔導 媒合資源 討論自我保護方法

定期評估、追蹤

通報原則:

1. 依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規定進行責任通報 2. 依據本市受理性騷擾防治法

通報案件規定進行通報

依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 障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 對兒少為不當行為)受案 依據本市受理性騷

擾防治法通報案件 規定受案

調

高雄市受理性騷擾防治法通報案件處理流程圖

責任通報人員

(4)

4 被害人

申訴

無管轄 單位

所在地主 管機關

加害人所 屬單位

加害人所在 地主管機關

案發地警 察機關

符合社維 法者,依 職權處理 7 日內查

明加害人 所屬單位

受理與否(14 日內得補正)

2 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1.20 日內以書面回復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敘明理由

3.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單位

接獲不受理通知

30 日內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再申訴

受理與否

(14 日內得補正)

2 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是否接受 調查結果

結案

知加害人 所屬單位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 有無所屬單位

1.20 日內以書面 回 復 當 事 人 及 直轄市、縣(市)

政府 2.敘明理由

性騷擾申訴及再申訴流程圖

(5)

5

伍、本市性騷擾被害人基本資料統計分析

一、性騷擾通報來源以警政單位佔 70.5%最高

通報來源以警政單位 105 件,佔 70.5%最高,其次為教育單 位 34 件,佔 22.8%,主要因民眾多係遭陌生人性騷擾,大部分於 第一時間至派出所報案居多。

通報來源 警政 社政 教育 其他 合計

件數 105 2 34 8 149

百分比 70.5% 1.3% 22.8% 5.4% 100%

二、性騷擾被害人以年輕(未滿 30 歲)女性族群佔 71%最高

被害人女性 145 人,佔 97%,其中年齡層「12~18 歲未滿」

43 人,佔 28.8%最多,其次為「18~24 歲未滿」27 人,佔 18.1%。

被害族群主要集中在年輕女性,此年齡層之受害者尚未具備成熟 之社會經驗,對於危機處理能力較低,因此容易成為加害者性騷 擾的對象。

另男性雖僅 4 人,佔 3%,惟其中 2 人為 18 歲以下未成年兒 少,此類受害族群特別需要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介入關心。

0 50 100 150

警政 社政 教育 其他

件數

件數

(6)

6

三、被害人國籍別以本國人士佔 89.9%最高,其次為東南亞籍佔 8%

被害人國籍別以本國人士最多,134 人(含原住民),佔 89.9%,

其次為東南亞籍,12 人,佔 8%。由於近年來愈來愈多東南亞籍人 士來台,此類性騷擾通報案件相對增加。

國籍別 本國非原住民 本國原住民 東南亞 大陸籍 日本籍 不詳 合計

人數 132 2 12 1 1 1 149

百分比 88.6% 1.3% 8% 0.7% 0.7% 0.7% 100%

12y

以下 12-18y 18-24y 24-30y 30-40y 40-50y 50-65y 65y

以上 不詳 合計 1 1 0 0 0 1 1 0 0 4

0.7% 0.7% 0.0% 0.0% 0.0% 0.7% 0.7% 0.0% 0.0% 2.7%

女 10 43 27 26 20 15 1 2 1 145

6.7% 28.8% 18.1% 17.4% 13.4% 10.0% 0.7% 1.3% 0.7% 97.3%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12y以下 12-18y 18-24y 24-30y 30-40y 40-50y 50-65y 65y 不詳

男 女

(7)

7

四、性騷擾被害人以學生共 71 人,佔 48%居多

性騷擾被害人以學生共 71 人,佔 48%居多,其中又以國中生 20 人,佔 14%,其次為高中(職)生有 18 人,佔 12%,故國、高(職) 中學校是宣導性騷擾防治的重要場域。

(一)被害人職業 職業別 學生 工商

服務

專門 職業

公教 軍警

家庭

管理 無工作 不詳 其他 合計 人數 71 41 1 4 4 10 6 12 149 百分比 48% 28% 1% 3% 3% 7% 4% 8% 100%

(二)被害人為學生身分之教育程度 教育

程度

國小(含

學齡前) 國中 高中(職) 大學 (專科)

研究所

以上 不詳 合計

人數 15 20 18 15 2 1 71

百分比 10% 14% 12% 10% 1.3% 0.7% 48%

0 50 100 150

本國非原住民 本國原住民 東南亞 大陸籍 日本籍 不詳

人數

人數

(8)

8

五、性騷擾案件以陌生關係佔 68.4%最高

性騷擾案件兩造關係主要以「不認識」有 102 人,佔 68.4%,

其次為朋友,10 人,佔 6.7%,顯示被害人遭受較為熟悉的朋友、

同事性騷擾時,可能選擇隱忍不報案,故推測目前大部分民眾仍 存有性騷擾迷思,於遭受「陌生人」有不當之言詞、行為時較可 能無其他顧慮。

兩造 關係

不認

同事 (含上 司/下 屬)

客戶

關係 朋友 網友 鄰居 醫病 關係

旁系

親屬 其他 不詳 合計

人數 102 8 4 10 8 3 2 1 7 4 149 百分

68.4% 5.4% 2.7% 6.7% 5.4% 2% 1.3% 0.7% 4.7% 2.7% 100%

工商服務 41人 專門

職業 1人

公教軍警 4人 家庭 管理 4人 無工作

10人

不詳

6人 其他 12人

國小(含學齡 前)

15人

國中 20人

高中(職) 18人 大學(專科)

15人

研究所以上 2人 不詳

1人 學生

71人

人數

(9)

9

六、性騷擾發生地點以馬路邊(公共場所)最多,53 人,佔 35.6%

性騷擾發生地點以馬路邊最多,53 人,佔 35.6%。其次為被 害人住所,15 人,佔 10%,另隨著網際網路發達,網路科技之性 騷擾事件逐漸出現。就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目的而言,主要係補 足學校、工作場所以外其他場域之性騷擾防治工作,因此就統計 數據而言,仍係以公共場所為多數。

事件發 生地

大眾 運輸

大樓管 理室

公共 廁所

被害 人住

加害 人住

汽車 (含計 程車)

休閒 娛樂 場所

馬路邊 網路 科技 人數 9 1 2 15 3 3 10 53 10 百分比 6% 0.7% 1.3% 10% 2% 2% 6.7% 35.6% 6.7%

事件發

生地 超商 飯店

旅館 電梯 學校/

教室 辦公 場所

醫療

院所 不詳 其它 合計 人數 6 1 2 7 4 6 4 13 149 百分比 4% 0.7% 1.3% 4.7% 2.7% 4% 2.7% 8.7% 100%

0 20 40 60 80 100 120

關係 人數

(10)

10

七、性騷擾行為樣態以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隱私部位為最多,

87 人,佔 58.4%,其次為言語、文字性騷擾,24 人,佔 16.2%

行為 樣態

言語、

文字性 騷擾

毛手毛 腳、掀 裙子

偷窺、

偷拍

展示或 傳閱色 情圖片

親吻、

擁抱或 觸摸胸 臀隱私 部位

不詳 其它 暴露 合計

人數 24 13 5 5 87 7 4 4 149 百分比 16.2% 8.7% 3.3% 3.3% 58.4% 4.7% 2.7% 2.7% 100%

0 10 20 30 40 50 60

人數

100 2030 4050 6070 8090 100

樣態 人數

(11)

11

八、案發時是否查知相對人易影響被害人提出法律救濟之意願 案發時查知相對人且提出法律救濟有 89 人,佔 59.7%最高;

案發時查無相對人且未提法律救濟有 25 人,佔 16.8%,顯示案發 時是否查知相對人容易影響被害人提出救濟之意願。

案發時 查知相對人

案發時

查無相對人 合計

有提救濟 89 18 107

百分比 59.7% 12% 71.7%

未提救濟 17 25 42

百分比 11.5% 16.8% 28.3%

案件合計 106 43 149

九、72%的被害人遭受性騷擾時會勇於提出救濟(提出申訴、告訴);

其中有提出救濟案件調查結果成立(有罪)佔 29%

遭受性騷擾時,提出救濟(提出申訴、告訴)有 107 人,佔 72%,

未提出救濟有 42 人,佔 28%,超過半數的被害人遭遇性騷擾時 會勇於提出救濟。另有提出救濟案件調查結果成立(有罪)有 44 人,佔 29%,告訴審理中案件有 43 人,佔 29%。依據性騷擾防 治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0 20 40 60 80 100 120

有提救濟 未提救濟

案發時 查無相對人 案發時 查知相對人

(12)

12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 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故申訴 案件依法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調查,惟告訴案件法令未明訂調查 期限,因此多數告訴案件尚在審理中。

法律救濟 有提

(含申訴、告訴) 未提 合計

人數 107 42 149

百分比 72% 28% 100%

有提救 濟案件 調查結

申訴成

申訴不 成立

告訴 有罪

告訴審 理中

撤回申 (告訴)

調解成

移轉他

查無嫌

疑人 合計

人數 32 7 12 43 3 4 2 4 107 百分比 21% 5% 8% 29% 2% 3% 1% 3% 72%

未提

28% 申訴成立

21%

申訴不成立 5%

告訴 有罪

8%

告訴審理中 29%

(告 訴) 2%

調解 成立 3%

移轉 他轄 1%

3%

有提 72%

人數

(13)

13

十、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行政裁罰件數自 100 年至 105 年共裁罰 76

建議:

一、提升學生性騷擾事件因應能力

被害人身分以學生所占比例最高,建議學校性別教育課程運 用實際案例模擬演練,加強學生臨場反應及危機處理能力。

二、加強家長性騷擾權益保障概念

家長是影響未成年兒少提起救濟與否的重要關鍵人物。針對 家長宣導性騷擾對兒少身心之影響,鼓勵家長及其孩子積極 尋求救濟與協助。

三、加強宣導加害人調查機制

是否查知相對人會影響被害人提救濟意願,建議加強宣導加 害人調查機制(如透過警方查調錄影監視器或通聯紀錄等),

或將成功查獲加害人之案例發布新聞稿,以提升被害人尋求 救濟之意願。

年度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合計 件數 13 18 16 6 12 11 76

0 5 10 15 20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件數

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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