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
壹、依據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回饋金之 用途「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生活津貼、就業服務 及職務再設計,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及本會「運用公益彩 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貳、用途主軸
本會 102 年回饋金之運用主軸,除延續歷年來對身心障礙者之 就業相關輔導服務及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並協助未繼續承 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 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及賡續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職場見習計畫,
以擴大公益彩券回饋金之效益。
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審核方式、標準 一、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事項之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 之非營利法人機構團體(不含政治團體)或學校。
(三)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事業機構。
二、審核方式
(一)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應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 務中心提出。
(二)地方性團體之申請計畫,應向當地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全 國性團體及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事業機構之申請計 畫,應向本會提出申請。
所稱全國性團體,指依內政部所定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 業規定向內政部申請立案者;所稱地方性團體,指依社 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立案 者。
三、審核標準
(一)依本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 原則及基準編列。
(三)本局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核定補助額度。
(四)同一計畫申請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部或其他單位
計畫總經費。
肆、計畫目的與內容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
(一)計畫目的
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以下簡 稱庇護職場)就業準備及職場適應措施,提供身心障礙 者見習機會及強化工作職能。
(二)計畫內容
1、服務對象為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 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以擬 進入庇護職場就業者優先)。
2、經由設立許可之庇護工場或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 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職場見習內容、庇護性就業工作技能 訓練,提供就業轉銜及資源協助等相關服務。
3、參加庇護職場見習者應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評估 推介,且參加見習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或地方政府核定之 庇護性就業者人數四分之ㄧ,最高以 12 人為限。承辦單位 訓練補助費:依承辦單位訓練職場見習服務個案人數,補 助每人每月最高 6,000 元,補助期限以 6 個月為原則,見 習期滿未滿 15 日者,當月得核給訓練輔導費每人 3,000 元,見習者換見習職場,其見習期間應合併計算。
心智障礙者(含智能障礙、自閉症、精神障礙、併有前述障 礙別之多重障礙者)依本計畫參與見習,經承辦單位評估 後,見習時間以 1 年 6 個月為限,期間補助承辦單位每人 每月 10,000 元之訓練輔導費。見習終止時,見習期間未滿 15 日者,當月得核給訓練輔導費每人 5,000 元。
二、協助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一)計畫目的
本期財政部公益彩券之經銷商經營權期限到 102 年 12 月 31 日屆滿。依財政部提供,目前經營乙類(電腦型)經銷 商計有 5,301 人,依以往重新遴選經驗,約有 85%將面臨 轉業或失業之問題,為協助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之乙類 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就(轉)業,本會特規劃辦
理「協助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提報輔導計畫。
(二)計畫內容
1、設置本計畫專案人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需輔導 之經銷商人數,補助專案人力協助綜辦本計畫相關事宜 並將諮詢服務紀錄列檔追蹤管理。
2、經銷商需求調查:本會函請財政部提供 103 年起未續營經 銷商名冊,依縣市政府分類後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逐一調查了解其待協助事項。
3、辦理促進就業等相關活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內 經銷商人數至少辦理 2 場次促進就業相關活動,讓經銷 商瞭解就業市場趨勢、生涯轉換與轉業資訊及探索自我 及適當職業選擇等。
三、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
(一)計畫目的
協助事業機構成立或調整成立進用 20%身心障礙者之關係 企業,提高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 職場輔導及補助,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競爭性就業市 場工作及穩定就業。
(二)計畫內容
事業機構依本會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提出關係企業進用 百分之二十身心障礙者計畫,包括進用目的、進用人數、
進用前準備、提供之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及預期成效等項 目,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依所提之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及 核定一定比例之補助金額。本計畫補助項目包括:身心障 礙員工薪資、工作教練費、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員人事費、職 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性項目。
四、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創業輔導服務及輔導公益彩券經銷商轉業、訓練相關計畫,
並於本局設置 2 名專案管理人員督導本部回饋金各項計畫之 受理、審核、查核、管控、成果彙整及與財政部聯繫等相關事 宜。
伍、督導及考核
一、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 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 受補助單位因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 款,應予繳回。
二、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 案件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 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應配合受訪 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陸、預期效益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預估提供 100 個 見習機會。
二、協助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預計提 供至少 40 場研習、座談、宣導等相關活動。
三、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預計 至少成立 1 家企業成立關係企業。
四、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計補助地方政府及團體至 少 35 項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柒、經費需求
經費計 5,538 萬 2,000 元,其中補助民間團體之計畫約 3,086 萬 2,000 元(占 55.7%)、由政府部門辦理之計畫約 1,452 萬元(占 26.2%)、補助依公司法設立之事業機構之計畫約 1,000 萬元(占 18.1%)。
用途主軸 工作項目 經費估算 補助單位
促進身心障 礙者就業相 關計畫
一、 辦理身心障礙者 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 計畫
1,000 萬 民間團體
二、協助未繼續承銷 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 就、轉業計畫
600 萬 地方政府
三、推動事業機構成 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 身心障礙者計畫
1,000 萬 依公司法設 立之事業機 構
四、辦理促進身心障 礙者就業計畫
2,938 萬 2,000 元
政府單位及 民間團體
(一)受理地方政府 645 萬 7,000 元
(二)受理民間團體 2,086 萬 2,000 元
(三)專案人力(2 名業 務督導員)
125 萬
(四)召開審查會之委 員出席、旅運費及 相關印製費
21 萬 3,000 元
(五)召開成果發表會 及查核、103 年說 明會等
60 萬
總計 5,538 萬 2,000 元
捌、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 就業補助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