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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警 察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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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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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0 年警佐班第 31 期第 3 類招生簡章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佐班第 31 期第 3 類遴選簡則

校址 33304 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 56 號

網址 http://www.cpu.edu.tw

聯絡電話 03-3273315

03-3282321轉 4135 傳真:03-3287105

(2)

壹、招生重要期程摘要………1

貳、應考資格………2

參、相關規定………2-4 肆、招生名額………4

伍、報名辦法………4-7 陸、服務機關初審作業注意事項………7

柒、准考證寄(補)發………7

捌、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8

玖、筆試科目及日程表………8

壹拾、筆試試題型態………8

壹拾壹、成績採計………9

壹拾貳、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及試題疑義…9-10 壹拾參、錄取標準及缺額遞補………10

壹拾肆、放榜及成績單寄發………10

壹拾伍、應試規定………10

壹拾陸、成績複查………10-11 壹拾柒、體格檢查………11-12 壹拾捌、報到及訓練期程………12

壹拾玖、訓練有關規定………12

貳拾、結業任用………13

貳拾壹、申訴處理………13-14 貳拾貳、退費手續………14

貳拾參、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14-15 貳拾肆、各種表件………15

貳拾伍、附件………16

貳拾陸、網路報名流程圖………17

目 錄

(3)

中央警察大學

100 年警佐班第 31 期第 3 類招生簡章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項 目 日 期

1 0 0 年 1 月 4 日 9 時 至 1 0 0 年 1 月 1 0 日 1 7 時 止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報 名 100 年 1 月 4 日至 100 年 1 月 11 日

警 察 機 關 初 審 100 年 1 月 5 日至 100 年 1 月 18 日

警 察 機 關 彙送應考人資料 100 年 1 月 19 日至 100 年 1 月 25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1 0 0 年 2 月 2 5 日 ( 暫 定 )

招 生 考 試 ( 筆 試 ) 100 年 3 月 5 日至 100 年 3 月 6 日

測 驗 題 標 準 答 案 公 布 100 年 3 月 6 日(筆試結束後)

受 理 考 生 試 題 疑 義 100 年 3 月 7 日至 100 年 3 月 9 日 榜 示 錄 取 1 0 0 年 4 月 1 1 日 ( 暫 定 ) 寄 發 錄 取 受 訓 通 知 1 0 0 年 4 月 1 1 日 ( 暫 定 )

訓 練 期 程 ( 暫 定 ) 100 年 4 月 25 日至 100 年 8 月 24 日

(4)

貳、應考資格(須全部符合)

一、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刑事小隊長、偵查佐,併計巡佐或同序列職務合計滿 3 年。

(二)現任巡佐或同序列職務合計滿 3 年,且曾任刑事小隊長、刑 事巡佐、偵查佐、偵查員(二)或刑警隊員等職務年資滿 5 年。

二、年資:連續任警察工作滿 10 年。

三、考績:最近 2 年年終考績 1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

四、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五、體格:符合本簡章第壹拾柒項「體格檢查」所訂標準。

六、年齡:未滿 50 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 1 日止)。

七、獎懲:最近 2 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以上或懲戒處分,或 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處分。

八、最近 1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

九、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情節尚待查實者。

參、相關規定

一、資績計分之計算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一)資績計分之計算,自應考人初任巡佐、小隊長或同一陞遷序 列職務起算至 99 年 11 月 30 日止。

(二)資績計分表(由系統產出)由應考人確實填報、核對,並經服

(5)

務機關審查核章後,本表由服務機關妥為保管歸檔,以利查 考。

(三)應考人應依規定確實填寫資績計分資料,報名書表經服務機 關審核轉送本校後,應考人不得申請更正資績計分。

(四)應考人之資料請各機關確實審核。

二、前項貳、應考資格之一、職務人員具有特殊功績,經內政部警政 署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核定准予免試入班講習有案者,其 年資、考績、年齡、常訓成績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三、前項貳、應考資格之二、年資暨七、獎懲期間之計算,均自報名 截止之日(100 年 1 月 10 日)追溯推算,並以人事命令為準。但實 習警員須扣除 6 個月之實習期間;先補後訓警(隊)員,須扣除訓 練期間。

四、應考人或參加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於報名後至受訓前,如因 受記大過以上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處分,

撤銷考試或受訓資格;受訓後發布處分者,亦同。(所屬單位應將 該項處分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五、各警察機關請自行審核所屬人員報考資格,如經各該單位審查合 格者,請依規定檢齊相關證件造冊送本校,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

審查不合格者,本校不辦理複審,各該單位請檢附已劃撥繳費(加 蓋繳費郵局郵戳)之報名表正本,造冊送本校辦理退費;各警察 機關請自行通知初審審查不合格者,本校不另行通知。

(6)

六、現就讀本校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及警佐班受訓學員不得報 考;同一年度內報考本校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各學系及警佐班各 類考試者,於錄取後至受訓前應具結擇一就讀,並不得於中途棄 讀,轉讀其他類別或學系;如已考取本類警佐班並經訓練期滿取 得結業證書者,不得重複報考其他類別之警佐班。

七、到訓後如因到訓前之違法行為經停職、判決有罪確定或因品德操 守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即退訓。

八、到訓後,發現學員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報考相關證件或招 生考試有舞弊行為,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應予退訓。前述 情形於結訓後發現經查證屬實者,註銷結訓證書,並公告撤銷結 訓資格。

附註:基於政府應積極營造有利生育、養育、教育環境,並推動國家與 社會承擔嬰幼兒照顧責任,有關應考資格年資、考績、獎懲採計 部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年資、考績、獎懲得溯前採計。

(參酌行政院 96 年 2 月 15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0864 號函辦 理)

肆、招生名額:10 名(不含保送名額)。

伍、報名辦法

一、網路報名時間:自民國 100年1月4日上午9時起至100年1月10日 17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7)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100年1月11日前將報名表件送繳所屬 警察機關收轉。(本校不受理個別報名或分次報名)。

(二)請進入本校警佐班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http://police.exam.cpu.edu.tw 網頁,點選【報名資料填寫】, 進行報名,並列印報名表件。請參閱「網路報名流程圖」(第 17 頁)。

1、應考人請詳閱本校公告之入學考試招生簡章後,再進行報 名及繳款等程序,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2、報名資料輸入後,請再檢查是否正確,若因報名資料輸入 有誤造成作業上之失誤,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3、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若未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規定之報 名程序,完成後續之報名動作,視同報名無效。

4、確認資料送出後,請務必列印所有表件,並持劃撥單前往 郵局劃撥後,檢具報名表件及其他相關附繳資料送繳所屬 警察機關收轉,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新台幣 1206 元(含劃撥手續費 6 元)。

(二)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持報名表及繳款劃撥單(由系統產出)

至郵局劃撥繳費(繳費時間至100年1月11日止,逾期視同不

(8)

合格),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左下角「蓋郵戳欄」處蓋郵 戳章,以資證明繳費(劃撥繳款收據,請妥善保存);如有 重複報名繳費,一經解繳國庫後,不得申辦退費。

四、應繳表件資料:考生完成繳費後,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裝訂,

俾便抽閱審查。

(一)准考證(由系統產出):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 面半身彩色相片(戴帽相片拒收,自行列印者請用相片紙列 印)。

(二)報名表(由系統產出):請貼妥最近3個月內之2吋脫帽正面 半身彩色相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資料請務必詳加 檢查確認;服務機關初審部分,應考人勿填,由服務機關審 核簽章。

(三)學歷證件影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 訓練合格證件影本(請以 A4 格式影印)。

(四)應考資格職務證件影本:合格實授銓敘函及派令影本(請以 A4 格式影印)。

五、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依伍、報名辦法辦(備、填)妥相關手續(資料),

未依規定辦理致影響其考試權益,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准考證「准考編號」欄及報名表「服務機關初審結果」、「中 央警察大學複審結果」欄勿填寫外,准考證及報名表請應考

(9)

人於上網填寫、列印後,務必詳加檢查、確認。

陸、服務機關初審作業注意事項

一、報名表及資績計分表有關「服務機關初審(審核)之資績計分」

欄,請人事單位以國字大寫章用印或填寫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 點第三位四捨五入(如零 佰 伍 拾 肆 點 陸 捌 分 ),並不得塗改。

二、應考人報名表所填事項,經服務機關相關權責單位查核無誤後,

於「服務機關初審結果」各欄蓋「合格」或「不合格」章;並須 由各權責單位主管核章;「機關主官」欄由機關主官核章。

三、各服務機關完成初審後,檢齊所屬初審合格應考人報考資料及機 關報考名冊,於 100 年 1 月 25 日前函送本校複審。

四、其他報名作業事項,請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佐班第 31 期第 3 類報名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柒、准考證寄(補)發

一、准考證預計於 100 年 2 月 25 日以限時專送寄發應考人,應考人 如於 100 年 3 月 2 日前未收到,請向本校招生委員會試務組 (03-3273315)查詢。

二、應考人如未收到或遺失(毀損)准考證,得於本招生考試筆試第 一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持相片、警察人員服務證至試務 中心試務組辦理補發。

三、筆試第 1 節考試開始後,不再辦理准考證補發,並依中央警察大 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10)

捌、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

一、考試日期:100 年 3 月 5 日(星期六)、3 月 6 日(星期日)。

二、考試地點:考區於考前 10 日在本校門口及網站公告。

試場分配於考前 1 日在本校門口及網站公告。

玖、筆試科目及日程表

預備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1 08:20 08:30 至 09:50

10:20 10:30 至 11:50

13:20 13:30 至 14:50

( 警 察 法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 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 08:20 08:30 至 09:50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10:20 10:30 至 11:50 犯 罪 偵 查 實 務

(偵查犯罪手冊及現場勘查)

一 、 筆 試 地 點 於 考 前 10 日 , 試 場 分 配 於 考 前 1 日 在 本 校 門 口 及 網 站 公 布 。

(http://www.cpu.edu.tw) 二、憑准考證應考。

壹拾、筆試試題型態

一、國文:公文占 40%、作文占 60%(均採申論題)。 二、其餘 4 科:採申論題及測驗題方式命題。

三、「國文」一科成績加 25%計算。

(11)

壹拾壹、成績採計

一、筆試成績占 50%,資績計分占 50%。

二、成績總分計算公式:成績總分=(個人筆試成績÷到考之考生最高 筆試成績)×50+(個人資績計分得分÷到考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

×50。(成績總分之計算,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 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 理:(請詳閱附件 2)

(一)未依規定用 2B 軟心鉛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 讀入答案計分。

(二)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單選題劃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壹拾貳、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及試題疑義 一、 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

筆試結束後將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於本校網站。

二、試題疑義

(一)考生對於本校公布之標準答案如有疑義,應於公布翌日起 3 日內(100 年 3 月 9 日前)至網路報名系統填具並列印試題疑 義申請表,以傳真(本校傳真電話:03-3284118)方式提出 疑義,逾期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12)

10

(二)同 1 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壹拾參、錄取標準及缺額遞補

一、 按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至滿額為止。

二、 成績總分相同者,以資績計分較高者優先錄取,資績計分亦相 同者,以下列考試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其順序為犯罪偵查 實務、警察法規、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憲法、國文。

三、 考試科目有 1 科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四、 錄取人員報到受訓後,如遇有缺額於 100 年 4 月 27 日前按成績 總分排序遞補。

壹拾肆、放榜及成績單寄發

一、 放榜日期:暫定 100 年 4 月 11 日(實際日期以榜示會議為準)。 二、 公告方式:本校門口及網站。

三、 錄取通知:各警察機關錄取人員名單及錄取受訓通知,於放榜後 函送各錄取人員及所屬警察機關。

四、 成績單寄發:放榜後以平信寄發考生本人。

壹拾伍、應試規定:請詳閱本簡章附件 1「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 須知」及附件 2「中央警察大學電子計算機閱卷試卡作答注意 事項」。

壹拾陸、成績複查

一、時間:錄取名單公告後 10 日內為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 理。

(13)

11

二、申請手續:檢附成績單影本及至網路報名系統填具並列印複查成 績申請表,但缺考一科以上者不得申請複查,複查費每科 50 元

(郵票不收,請寄郵政匯票,兌款郵局:桃園郵局,受款人:中 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附貼足郵票之回件信封乙個,寄「中 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複查小組」收。

三、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試卷卷面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評閱、申 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 命題人員、閱卷人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不得異議。

五、榜示公告之日起 7 日內如未收到成績單,請自行至本校網站列印。

六、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七、如未按上述各點辦理申請複查者,均不予受理。

壹拾柒、體格檢查

一、錄取人員應攜帶本校寄發之體檢表,至指定醫院(公布於本校網 站)辦理體格檢查(費用由錄取人員自行負擔),並於受訓報到當 日繳交本校審核。

二、錄取人員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本校將就錄取 人員報到當日繳交之體檢表審查,並以受訓報到當日審查結果為 準,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體格檢查結果經本校審核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取消受訓資格:

(一)胸部 X 光異常經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4)

12

(二)肝功能(GOT、GPT)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三、體格檢查為考試程序之ㄧ,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繳交指定 醫院體檢表或檢查項目不齊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取消受 訓資格。

四、錄取人員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受訓報到日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請 錄取人員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五、受訓期間如發現有癲癇、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經招生委員會召開專 案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者,應予退訓。

壹拾捌、報到及訓練期程:實際以錄取受訓通知所載日期為準。

一、報到時間:暫定 100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一)。

二、訓練期程:暫定 100 年 4 月 25 日至 100 年 8 月 24 日,為期 4 個月。

三、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取消受訓資格。

四、錄取人員應於報到時,繳驗符合前項應考資格規定之證件正本,

未繳驗者,取消受訓資格。

壹拾玖、訓練有關規定

一、錄取人員如因公受傷無法參加訓練,應於報到受訓前報請內政部 警政署核准,並應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內繳驗體檢證明,始 得辦理延後受訓。

二、有關本期訓練規定,依照中央警察大學相關訓練規定辦理。

(15)

13

貳拾、結業任用

一、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經甄審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 資格條件者,以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一)職務任用,管制滿 3 年 始准改調。

二、原服務機關無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一)職缺或經依陞職積分順序 陞補但缺額不足時,依結業人員在校學業成績先後,並參考當事 人志願依序分發其他警察機關;如放棄分發時,仍返回原服務機 關服務,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免經甄審程序,

遇缺按陞職積分順序陞補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一)職務。但均須 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

三、受訓學員結業後,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改以 行政巡官、分隊長職務任用。

貳拾壹、申訴處理

一、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或其他各項試務工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得於 本校公告錄取人員名單之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 會提出申訴。

二、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類別、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日期、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 關文件或證據。

三、 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16)

14

(二)申訴書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三)逾申訴期限。

四、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由本 校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對於考 生所提之申訴,本校於必要時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

貳拾貳、退費手續

一、退費對象:已劃撥繳費但未報名及經審查不合格者,退還所繳費 用,惟須扣除退費匯票手續費及郵資;但經服務機關初審並冊送 本校複審合格者,報名費不予退還。

二、申請退費期限:請自報名日起 1 個月內,檢具蓋有郵局收款郵戳 之報名表申請退費,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放榜後 1 個月內統一辦 理退費。

貳拾參、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

一、查詢電話:請應考人依查詢事項電詢本校相關單位。

(一)秘書室(試題疑義):

警用電話:733-4140、733-4127 中華電信:(03)3282644 或

(03)3282321 轉 4140 或 4127。

(二)教務處(試務工作):

警用電話:733-4135、733-4136 中華電信:(03)3273315 或

(17)

15

(03)3282321 轉 4135 或 4136。

(三)學務處(試場查詢):

警用電話:733-4146、733-4147 中華電信:(03)3282329 或

(03)3282321 轉 4146 或 4147

(四)醫務室(體格檢查):

警用電話:733-4200、733-4655 中華電信:(03)3281822 或

(03)3282321 轉 4200 或 4655。

(五)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訓練事宜):

警用電話:733-4242、733-4243 中華電信:(03)3286756 或

(03)3282321 轉 4242 或 4243 二、本校網址:http://www.cpu.edu.tw

貳拾肆、各種表件:由應考人至網路報名系統填具並列印 一、 准考證

二、 報名表 三、 資績計分表 四、 劃撥單

五、 中央警察大學 100 年警佐班第 31 期第 3 類招生考試報名專用封 面

(18)

16

貳拾伍、附件

附件 1: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第 18 頁)

附件 2:中央警察大學電子計算機閱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第 21 頁)

附件 3: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第 22 頁)

附件 4: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第 23 頁)

(19)

17

貳拾陸、網路報名流程圖

網路報名所需設備:Pentium 以上等級之電腦、可連接 Internet 之 網路連線、連結可列印 A4 紙張之印表機(請盡量以雷射印表機列 印)。軟體:IE6.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Adobe Acrobat。

進入本系統

http://police.exam.cpu.edu.tw

產生准考證、報名表、資績計 分表、繳費單及報名專用封面 等報名表件,請將本頁 PDF 文件全數列印

於 報 名期 限 前 至 郵 局臨 櫃 劃 撥繳 費,並請郵局承辦人在報名表上蓋 郵戳證明已繳費,將所有報名表件 及證件裝入貼有報名專用封面之 A4 格式之資料袋內,送繳所屬服務機 關收轉本校,逾期不予受理。

完成報名手續 開始

列印本頁 PDF 文件,填寫資績計 分表。若有特殊字無法列印時,待 文件印出後,以紅筆人工填寫。

請務必於100 年 1 月 10 日 17 前完成網路報名,並於100 年 1 月 11 日前完成繳費及送繳作 業。

進入本次考試類別 請詳細閱讀本頁注意事項。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點選「報名資料填寫」,請詳實填

寫所有基本資料,並謹記個人密 碼,日後使用本系統各項功能。

請詳細閱讀招生簡章,符合資格始 得報名。

準備下列報名表件及證件:1.於准考證請貼妥 2 吋彩色相片;

2.報名表請黏貼相片(與准考證相片同式)及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3.符合應考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4 符合應考資格之 職務證件(合格實授銓敘函及派令)影本;5.黏貼報名專用封 面於 A4 格式之資料袋上。另資績計分表應考人應確實填報、

核對,經服務機關審查核章後,由服務機關保管歸檔。

(20)

18

附件 1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核准 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修正

第一條

考生遺失准考證,在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二十分鐘可至試務組申請 補發。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未帶准考證入試 者,經監考人員核對報名表,驗明確為考生本人無誤後,除非准考 證能在當節考試結束前送到,否則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同時核對 身分所需時間不另延長。

未到考試時間,考生不得先行進入試場,亦不得攜帶任何妨害考試 公平性之物品(如呼叫器、傳呼器或行動電話等)進入試場,違者 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至該科零分為止,不聽制止者取消考試資 格。

遲到超過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強行進入者,取消考試資格。已 進入試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二條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並不得在考桌上、准考證上、身體、

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符號等,違者該科不予計 分。

第三條

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桌面,以便查驗,違者扣該科原始 成績一分。

第四條

試卷(卡)、考桌及准考證三(四)者之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 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凡經作答後,始自行發現錯誤者,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經在場監考人員發現錯誤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考生自行更換座位應試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五條

考生除應試規定可使用之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及計算工具 等物品入座,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六條

若無特別規定,考試試卷限用藍或黑色之墨水筆繕寫,試卡用 2B 軟心黑色鉛筆作答,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21)

19

第七條

考試題目,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十分鐘內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 得發問,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第八條

考生不得交談、偷看、抄襲,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九條

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試卷(卡)或其他舞弊情事,違者勒 令退出試場,並取消考試資格。

第十條

考生不得有頂替、舞弊情事,違者除勒令退出試場及取消考試資格 外,代考生如係在校學生,即行函請其就讀之學校陳報教育部予以 開除學籍之處分,如為各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函其服務機關學校予 以處分,如有涉及違法情事,則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此法律責 任亦適用於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試卷(卡)不得污損、折疊、捲角、撕裂或作任何與答題無關之符 號或文字,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第十二條

各科答案均須寫在試卷(卡)內,寫在試題紙上或卷面上或不照 試題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改正擦拭後模糊 不清者,該題不予計分。

第十三條

試題必須連同試卷(卡)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十四條

每節考試時間終了前,考生一經離座,應即將試卷(卡)連同試題 交給監考人員,不得中途更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每節考試終了鈴(鐘)響時,應立即停止作答,並將試卷自行摺妥,

靜待監考人員收卷(卡),如仍繼續作答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五條

每節考試繳卷時,應請監考人員在准考證上蓋章。試卷上之座位號 碼不得自行撕毀,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考生出場後,不得在試 場附近逗留及高聲喧嘩,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不聽制止者,

該科不予計分。亦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式指示場內作答,違者 取消考試資格。

(22)

20

第十六條

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經勸告不理者,即勒 令出場,該科不予計分。如拒不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十七條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作弊或有威脅監考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考 試資格,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八條

如發現非因考生原因試卷(卡)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 行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九條

考生如有其他舞弊行為為本須知未列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 處分。

(23)

21

附件2 中央警察大學電子計算機閱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1.電子計算機閱卷是利用光學原理來閱卷,所以試卡一定要保持乾淨,試卡不可以摺疊、捲曲、弄髒或 擦破。

2.試卡只能用2B軟心鉛筆作答,硬心鉛筆容易劃破,而且所劃的記號太淡,閱卷機不容易感應,這個 答案很可能就等於未作答。

3.試題開始作答以前,須詳細核對准考證上的號碼,座位上的號碼及試卡上的號碼是不是完全相符,如 果不相符請立刻向監試人員聲明更正。

4.試題紙上如果屬於單一選擇題類者,則其中有一個答案是對的,請慎重選擇正確答案,然後將試卡上 該位置的長方格範圍內塗黑,所選的題號和所答的題號必須完全相符,塗黑的時候,必須把長方格範 圍內塗滿,但不要超出範圍。

5.各科選擇題類型及其計分方式詳見各科試題說明。

6.考生除了塗寫在答案位置外,不可以在試卡上其他部分塗寫字跡,在試卡上亂劃,不予計分。

7.答案的正確劃法和錯誤的劃法,舉例如附錄,請特別注意。

8.未依上述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 試卡仍可讀入電子計算機閱卷時,依所讀入答案計分。

附錄:試卡劃記法(範例)

假設有考生,考憲法時,對前十題之作答:

第 1 題:B;第 2 題:C;第 3 題:D;

第 4 題:B;第 5 題:A;第 6 題:A;

第 7 題:B;第 8 題:D;第 9 題:A;

第 10 題:B;

其劃記方法如下所示:

1.將試卡平置桌面上。

2.通常以左手按住卡片,右手持黑色 2B軟 心鉛筆,逐題劃記如圖示。

3.劃記時,鉛筆不要削得太尖。由左而右,

橫向劃記,劃線宜粗、黑、清晰,劃滿 方格為度。

4.圖上第 31 題以後所示,都是不合規定的 劃法。如第 31 題,只劃個半截線;

第 32 題,劃在格子外面;

第 33 題,劃得太細;

第 34 題,劃得太長,侵入別格;

第 35 題,擦拭不潔。

【注意】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 卡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未依規定用 2B 軟心鉛筆作答,致無法正確 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2.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 答案計分。

3.單選題劃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4.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24)

22

附件 3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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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附件 4

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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