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補 助 公 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主 旨:公告受理申請『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 月 15 日止,有關申請注意事項,請參閱本案 補助公告文件及本案需求書。
發佈日期:即日起至 108 年 1 月 15 日 公告內容:
壹、申請單位資格:
第 1 類:依法登記之原住民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 立證書或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並依法向法院登記有案 者。
第 2 類: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貳、訓練地點: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
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台東縣(海 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蘭嶼鄉)等 3 縣市之 16 個山地鄉。
參、提案上限:申請單位(含其分支機構) 提案班數以 2 班為限,訓練職類、訓練 時數及補助經費等詳請參閱本案需求書。
肆、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 月 15 日(二)下午 17 時止。(以正式公文郵寄 或專人送達本分署收發室,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伍、申請應備文件:資格證明文件 1 式 1 份;訓練計畫書 1 式 7 份(雙面列印)。
陸、其他訓練課程規劃相關注意事宜,依『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 職業訓練計畫』補助公告文件規定辦理。
柒、年度預算:就安基金:2302「偏遠地區原住民及新移民等特定對象失業者職 前訓練-7222 捐助其他團體」科目項下支應。
捌、本分署地址及網址:
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
二、網址:http://kpptr.wda.gov.tw/
三、聯絡人/電話:訓練推廣科郭怡君 /(07)8210171 轉 233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補 助 須 知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補 助 須 知
以下各項規定內容,由分署填寫,申請單位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 本補助名稱:「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二、 本補助預計補助總金額:新 台幣 960 萬元 整 。
三、 上 級 機 關 名 稱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地 址 : 24249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439 號南棟 4 樓 電話 : 02-85956000)
四 、申 請單位 應遞送申 請補助 文件份數 :資格 證明文件 1 式 1 份; 訓練 計 畫 書 1 式 7 份(雙 面列印 )。
五 、補 助文 件使 用文字 :中 文 ( 正字體 ), 但特 殊技術 或材 料之 圖文資 料 得 使用英 文。
六 、申 請單 位將 相關申 請補 助資 格文件 (詳 如申 請單位 資格 審查 表)、 訓 練 計畫書 (一 式 7 份 )及 公文 於 108 年 1 月 15 日 17 時 前 ,以郵 寄或 專 人 送 達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高 屏 澎 東 分 署 收 發 室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凱 旋 四路 105 號) ( 注意:以送 達日期 認定,非以 郵戳為 憑)。申請單 位 於 提 送 申 請 文 件 ( 包 括 一 切 文 件 、 物 件 、 資 料 及 圖 片 等 ) 及 審 查 過 程 中 所 發 生 之 費 用 , 應 由 申 請 單 位 負 擔 , 不 得 向 本 機 關 求 償 。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申 請 文 件 , 契 約 及 履 約 文 件 , 建 議 採 雙 面 列 印 , 以 節 省 紙 張 , 愛 惜資源 。
七、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時間: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至 1 月 18 日。
八、 申請單位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提案申請單位資格
類別 提案申請單位資格
第 1 類
依法登記之原住民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 設立證書或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並依法向法院登記 有案者。
第 2 類 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二) 各類申請單位應附具之個別證明文件如下:(請依序放置於公文封內)
1. 第 1 類 : 財團法人 或 社 團 法 人 經 法 院 登 記 核 准 設 立 證書 ( 影本 ) 。 如 法院登 記證書之 設立宗 旨無與人 才培訓 有關字樣,而其組 織章程 之 設立宗 旨與人才 培訓有 關者,得 另以該 章程 (影 本)證 明之。
2. 第 2 類:原 住 民 團 體( 含 合 作 社 )依 法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立 案 證書或 登記證書 相關證 明文件( 影本) 。
(三) 各單位應附具之共同證明文件如下
1. 原住民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限原住民團體證明文件(影本)。
2. 申請單位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申請 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 申請單位切結書 4. 申請單位授權書 5.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6. 申請單位之訓練場地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訓練場地屬自有者:須出具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本。
(2)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須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有效期限至訓練期間之借用、租賃證明文件(如有三方借用、租賃 關係者,須附三方在有效期內之借用、租賃證明文件。)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本,惟該場地屬公有者,免附證明。7. 建築物安全相關資格文件:(惟申請單位之訓練場所屬公有之公共建物或 公私立學校者,免附證明。)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在訓練 期間有效(申報結果為查核合格) 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證明憑證」
(影本),或「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 本)
8. 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惟申請單位之訓練場所屬政府機關所有公共建 物或公私立學校者,免附證明。)
(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在訓練期間有效之「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申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 計畫書」(無則免附)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2)簽署上述報告書之設備師或設備士在簽署時有效之執業證書(影本)。 9. 申請單位倘於資格審補件期限內未能提出有效期限之合格建築物安全、
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者,資格審查不合格,不得進入審查會議。
九、 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提出 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將依本契約及相關 規定辦理。
十、 補助案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單位應履行之 契約責任如需求書。
十一、申請單位採行幣別:新臺幣。
十二、審查辦法:詳如補助須知補充規定。
十三、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申請補助、作為補助對象或分包單 位或協助補助單位:
(一)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單位,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 代擬補助文件之單位,於依該補助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 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 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 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 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十四、 簽約前如發現申請單位提列不實資料之情事者,本機關有權立即取消其簽 約資格,並由下一序位者,另行簽約。
十五、 申請單位未於時間內辦理簽約者,視同棄權。
十六、全份補助文件包括:
(一) 補助公告 (二) 補助須知
(三) 補助須知補充規定 (四) 申請單位切結書 (五) 申請單位授權書 (六)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七) 申請單位規格審查表 (八) 申請單位實地訪視審查表 (九) 審查項目表及審查總表 (十) 補助契約書
(十二)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含場地租賃證明)
十七、 補 助文件 須於 108 年 1 月 15 日 17 時 00 分 前,以郵遞、專 人送達 至 下 列收件 地點:勞動 部勞動 力發展署 高屏澎 東分署收 發室 (地址:806 高 雄市前 鎮區凱旋 4 路 105 號 ,電 話: 07-8210171)。 補 助單位 應依 規 定填妥 (不 得使用 鉛筆 ) 本公告規定所附相關文件,連同資格證明文件 密封後,連同公文向本分署提出申請。並於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註明申 請單位名稱、地址、計畫名稱、班別及申請地區。申 請 單 位 於 提 送 補 助 文 件 (包括一 切文件、物 件、資 料及圖 片等 )及審 查過程 中所發 生之費 用 , 應 由 申 請 單 位 負 擔 , 不 得 向 本 機 關 求 償 。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補 助 、 契 約 及 履 約 文 件 , 建 議 採 雙 面 列 印 , 以 節 省 紙 張 , 愛 惜 資 源 。 涉 及 不 予 補 助 之 單 位 補 助 文 件 著 作 財 產 權 , 機 關 如 欲 使 用 該 等 文 件 , 應 經 該 申 請 單 位 同 意 無 償 授 權 機 關 使 用 , 或 由 機 關 給 予 報 酬 後 , 於 彼 此 約定範 圍內使用
十八、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九、 其他須知:
(一) 訓練區域、申請班數、訓練時數、課程規劃、訓練期限、訓練對象及其 它不符本計畫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進入審查會議 (詳參申請單位 規格審查表)。
(二) 請於計畫書封面清楚載明「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 練計畫」字樣、班別名稱及辦訓地點(含縣市),未載明者將納入審查 工作小組建議意見中。
(三) 公告補助文件領取方式:電子文件下載:https://kpptr.wda.gov.tw/
(四) 資格審查日期及相關期程經機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資格審查日期及相 關時間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
二十、 審查作業:
(一) 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補件期限(含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 件)需於 108 年 1 月 25 日 17 時前補齊,逾期不補或未補正完全者視同 資格不符,不得進入審查會議。
(二) 凡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單位,由本分署通知於 108 年 1 月 21 日至同年 1 月 25 日按本分署排定之時間配合辦理實地訪視。
(三) 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據本計畫第十九點優先補助或不予補 助之原則及是否符合當前人力資源政策需要與當年度預算等相關因 素,辦理審核作業。
(四) 審查會議如有需要,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
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二十一、訓練計畫審查作業優先補助或不予補助之原則:
(一) 下列各項納為優先補助之審查條件:(具備下列條件越多者,優先給予 補助)
1.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原住民團體。
2. 計畫性質非屬社區技藝型訓練者。
(註:社區技藝型訓練現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儘量避免資源重疊)。
3. 申請單位具備自有辦理各該訓練班次之軟、硬體條件。
4. 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區域原住民失業者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5. 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6. 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亦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7. 申請單位自籌訓練經費比率較高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不予補助之條件:
1. 開訓人數少於 10 人或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
2. 申請單位所提同一班次,於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計畫項下已接 受補助或委辦職業訓練計畫者。(例: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已接受本部 就業安定基金、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縣(市)政府、分署補助或 委託執行職業訓練計畫者,不再重複補助)。
3. 三年內曾接受本部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補助經費,經核定執行績效欠 佳、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錄者。
4. 所送計畫內容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憩益 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 善良風俗習慣)、或其他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獲同意之 訓練,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均不予 辦理。
5. 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無法呈現預期就業效果或預期就業 率偏低。
6. 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者。
7. 訓練單位經查證執行不實或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者及擅自變更核定 計畫內容者。
8. 訓練單位於核定之計畫外「巧立名目」向學員收受其他費用,凡經 查屬實者。
二十二、訓練單位申訴及異議處:
(一) 受理單位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
澎東分署(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電話:07-8210171,傳 真:07-8127233)
(二)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 428 號,檢舉信 箱:高雄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檢舉電話:(07)2818888)
(三)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 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補助須知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補助須知補充規定】
一、 本補助計畫依下列程序審查評定優勝單位:
(一)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
108 年 1 月 16 日至 1 月 18 日進行申請單位資格及規格審查,又資格 證明文件及有效期限之合格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缺件 或不完全者,由本分署通知補件,申請單位倘未能於 108 年 1 月 25 日 前提出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得進入審查會議。
(二) 實地訪視:
1. 凡經資格審查合格之申請單位,由本分署通知自 108 年 1 月 21 日至 1 月 25 日進行實地訪視,資格審查合格單位應配合本分署排定之時間配 合辦理。
2. 106 年曾於同場地辦理本分署委託同職類訓練案之訓練場所,視實際 需要訪視;107 年於同場地辦理本分署委託同職類訓練案之訓練場所,
得免實地訪視。或曾參與本分署 108 年度委託訓練補助(或投標)案,
其同職類同場地之訓練場所經實地訪視者,亦得免實地訪視。
(三) 審查會議及公布審查結果:
1. 審查時間:暫定 108 年 2 月 18 日至 2 月 20 日擇 1 日(暫定,以本計畫 實際執行為主)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委員依本案規劃之訓練班數,就申 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書內容等相關資料評定優勝單位序位。
2. 審查地點: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會議室(暫定,若有變更將 另行通知)。
3. 審查標準及評定方式: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單位 (1) 審查計分:
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審查委員就初審意見、申請單位資料、
審查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審查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申請單 位各審查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 為序位。個別申請單位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
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在 70 分以上者,且經審查委員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即為優勝單位,其中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第一優 勝單位,次低者為第二優勝單位,依此類推;未達 70 分者不得列 入補助對象。若所有申請單位平均總評分均未達 70 分時,則優勝 單位從缺。(轉換序位如有不同單位之加總序位相同致予相同序位者【例如第 2 名有 2 家】,其接續之其他單位序位以 1、2、2、3 方式表示)
(2) 優勝單位序位之排定方式:
個別委員依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內容,按審查項目分別評分後加 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 1
。若遇申請單位序位總和相同者,則以個人訓練成本單價報價,低 者優先補助;報價仍相同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之得分較高者優 先補助;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 審查結果排定名次後須經審查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經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確認優先序位後,再辦理簽約程序。
(4) 訓練計畫書為正式補助申請文件,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換或 補正所送交之訓練計畫書。
(5) 審查結果(包含未獲得補助單位)由本分署書面通知。
(四) 辦理簽約作業:
1. 申請單位應將訓練計畫書修正為「補助契約書」(應注意務必使用公 告文件內相關表格並不得更改原公告文件之規定或降低申請補助文件 所承諾之內容),於封面註明計畫名稱、培訓班別、辦訓山地鄉名及 申請單位、簽約日期後,需膠裝補助契約書正本一式 2 份,機關及申 請單位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2 份,機關留存 1 份,申請單位留存 1 份。
2. 於 108 年 2 月 27 日(三)前函送補助契約書至本分署,逾期未提送者以 棄權論,改由下一位序位之申請單位另行簽約。
★申請單位提送之「補助契約書」須依序備妥下列文件:
(1)補助契約書
(2)經費明細表
(3)補助須知及其補充規定
(4)需求書
(5)申請單位訓練計畫書
(6)申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
(7)申請單位切結書、授權書
(8)核定補助公文
(9)本分署訂定有效期限內之【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 件、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影本)
◎【建築物安全相關資格文件】:(惟申請單位之訓練場所屬公有之 公共建物或公私立學校者,免附證明。)
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有效(申報 結果
為查核合格) 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證明憑證」(影本),
或「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 本)。
◎【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惟申請單位之訓練場所屬公有之公 共建物或公私立學校者,免附證明。)
A.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在訓練期間有效之「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 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無則免附)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受理單」(影本)。
B. 簽署上述報告書之設備師或設備士在簽署時有效之執業證書(影 本)。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惟申請單位之訓練場所屬公有之公 共建物或公私立學校者,免附證明。)
A.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金額:
B.保險期間應包含訓練期間。
(10) 場地證明文件應與投標計畫書所列場地相同
【訓練場地屬自有者】:須出具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 本。
【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須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有效期限至訓練期間之借用、租賃證明文件。(如有三方借用、租賃關係者,須附三方在有效期內之借用、租賃證明文件。)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本,惟該場地屬公有者,免 附證明。二、 著作及專利、智慧財產權
(一) 參與申請之單位,其申請文件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第三人合法權 益時,單位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已獲得補助之申請單位,其申請文件及專業服務成果,若有侵害他人智 慧財產權及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 其他:
保險內容 最低保額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200 萬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1,000 萬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200 萬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 2,400 萬
(一) 訓練計畫書為正式文件,內容若有偽造不實者,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法律 之責任。如因此造成本機關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已獲補助之申請單位所提送之訓練計畫書列入契約文件,未獲補助申請 之單位所提送之訓練計畫書及簡報相關資料,除本機關留存 1 份備查 外,應於審查會議後 7 日內自行攜回,逾期未領回者本機關不負保管責 任。
(三) 其他相關申請規定,請申請單位詳閱本案補助須知、需求書及契約書。
(四) 本須知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及本案契約書規定辦理。
(五) 因執行本計畫而須繳納之任何稅捐或規費等(並含所得稅),均由受補助 單位負擔並依法扣繳申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切結書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申 請 單位 切結 書
本單位於 108 年度 □有 □無 接受勞動部就業安定基 金、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縣(市)政府及其他分署補助或委託執 行本班次職業訓練計畫之補助。(備註:已接受其它補助或委託 者,不再重複補助;如獲本計畫補助資格者,資格將予註銷,
並需繳回所有補助經費。)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單位名稱:
(需加蓋申請單位印信)
單位負責人簽署:
(需與申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所列負責人相同)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授權書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申 請 單 位 授 權 書
茲授權本單位(職稱及姓名) 先生(小姐)
代本單位出席貴分署「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 畫」相關會議,該員所作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單位發生效 力,本單位確認被授權人之下列簽樣真實無誤。
被授權人之簽樣: (請簽名)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單位名稱:
(需加蓋申請單位印信)
單位負責人簽署:
(須與立案證書所列負責人相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單位負責人或代理人參與本案相關會議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授權書:
1. 申請單位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 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2. 申請單位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
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 粗框內資料由申請單位自行填寫
申請單位 名稱
符 合 何 類 申請資格
□第 1 類 原住民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核准設立證書或章程之設立宗旨與 人才培訓有關,並依法向法院登記有案者。
□第 2 類 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以下表內文件,請封裝於證件封內]
項 目
第 1 類 第 2 類 是否具備 (1)原住民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經法院登記核准設立證書(影本);如法院登記證書之設立宗旨無與人才培訓有關字樣,而其組織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 才培訓有關者,得另以該章程(影本)證明之。(第 1 類申請單位應檢附)
▲ □是 □否
(2)原住民團體(含合作社)依法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證書或登記證
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第 2 類申請單位應檢附) ▲ □是 □否 (3)原住民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限內原住民團體證明文件(影本)。(第 1、
2 類申請單位應檢附) ▲ ▲ □是 □否
(4)申請單位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申 請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第 1、2 類申 請單位應檢附)
▲ ▲ □是 □否
(5) 訓練場地:
□自 有:須出具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本。
□非 自 有:申請單位之培訓場所非屬自有場地者,須提出以下文件:
有效期限至訓練期間之借用、租賃證明文件。(如有三方借用、租賃關 係者,須附三方在有效期內之借用、租賃證明文件)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本,惟該場地屬公有者,免附證明。
▲ ▲ □是 □否
(6) 申請單位切結書。(第 1、2 類申請單位應檢附) ▲ ▲ □是 □否 (7) 申請單位授權書。(第 1、2 類申請單位應檢附) ▲ ▲ □是 □否 (8)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第 1、2 類申請單位應檢附) ▲ ▲ □是 □否
資格審核 結果
□1.資格符合且資料備齊。
□2.資格符合,但資料不完整。(補正日期: 年 月 日)
□3.資格審查不合格。
審核人員簽章 (業務承辦人員)
業務單位 主管簽章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規格審查表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規格審查表
申請單位名稱: 班別名稱
審查項目 審查情形
(一)訓練地點是否符合申請規定之訓練區域:
限於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等 3 縣市限
定之 16 個山地鄉。 □是 □否 □是 □否 (二)訓練班數是否符合補助規定:
申請單位(含其分支機構)提案班數 以 2 班為限。
□是 □否 □是 □否 (三)申請時數是否符合申請規定:
班別訓練時數均為 200 小時。 □是 □否 □是 □否 (四)課程規劃方式是否符合申請規定:
學科時數比例應佔總訓練時數 25%~30%
術科時數比例應佔總訓練時數 70%~75%
□是 □否 □是 □否 (五)訓練期限是否符合申請規定:
課程應於 108 年 6 月 28 日前開訓,且應於
108 年 8 月 30 日前結訓。 □是 □否 □是 □否 (六)訓練對象是否符合申請規定:
如需求書第陸點第二項參訓資格及對象 □是 □否 □是 □否 (七)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是否符合申請規定
(申請單位之訓練場所屬公有之公共建物或 公私立學校者免附)
□是 □免附
□待補件
已於______完成補件
□是 □免附
□待補件
已於______完成補件
【總審查結果】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說明:第(一)至(六)有任何一項不合格或第(七)項未於期限內完成補件者即視為資格不符
業務單位簽章: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實地訪視審查表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實地訪視審查表
單 位 名 稱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訓 練 班 別 訪 視 日 期 教 室 地 址
※ 下表由機關指定之訪查人員填寫
壹、申請單位所具備之教學環境及設施設備
項 目 訪視項目 訪視意見
1.教室環境 教室面積(預訓人數容納程度)、日
照、採光及通風 □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教學設備 提供單位計畫書所列舉之教學設備
並足供教學使用 □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無障礙環境
訓練場所是否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
□是,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________________
□否
貳、其他(實地觀察項目足以影響計畫進行者)
例如:訓練班次屬餐飲職類,訓練環境是否符合食品衛生與安全之要求?
訪視人員簽名: 申請單位代表簽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審查項目表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審查項目表
審查委員代號: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班別 申請單位報價 NT$ 元
審查項目 審查內容 得分
一 、 行 政 能 力 (15 分)
1.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
2. 行政作業能力【含行政組織、流程、相關行政研習課程證明、職訓 政策配合執行情形(如配合本分署政策申請職能導向課程認證或辦 理職能導向課程相關訓練等)、停班及承接本分署委外或補助案訪視 異常情形】。
3. 招生及甄選計畫是否符合需求書規定及內容完整性、妥適性。
二、課程設計 (35 分)
1. 課程設計是否符合需求書規定及妥適性。
2. 訓練師資學經歷。
3. 教學場地、設備是否符合需求書規定及充實程度(含無障礙設施狀 況)。
4. 訓練品質管控計畫。
四、 經費 (20 分)
1. 經費編列必要性。(10 分) 2. 經費編列合理性。(10 分)
五、 就 業 輔 導 (20 分)
1. 就業輔導計畫及就業機會之開拓與掌握程度(證明文件:附表 11-1 就業輔導計畫計劃表及附表 11-2 企業合作意向書)。(5 分)
2. 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績效。(15 分) 六、 履 約 實 績
(5 分) 職業訓練單位評鑑結果(可提供 TTQS 或勞動力發展署評鑑成績)
七、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指 標 (5 分)
(一)為員工加薪
1.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2 分)
說明事項:(1)普遍性加薪,係指事業單位 80%以上員工獲得加薪。
(2)配合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依法調升者非屬加薪。
證明文件:(1)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工資清冊 等,足以證明事業單位內勞工加薪文件。
(2)調整勞保投保薪資資料非屬證明文件。
給分標準:加薪幅度 4%以上者,得分 2 分;加薪幅度 2%以上未達 4%者,
得分 1 分;加薪幅度未達 2%者,得分 0.5 分。
2.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予全職從事本勞務採購案之員工薪 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上。(2 分)
說明事項:給予全職從事本勞務採購案之員工薪資,係指該等員工之平 均薪資,包含獎金及額外津貼。
證明文件:工資清冊、投標文件內載有人員薪資之報價清單等,足以證 明事業單位內勞工薪資文件。。
給分標準:員工薪資須 3 萬元以上,並依提供員工薪資之高低,給予 0~2 分。
(二)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1 分)
說明事項: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
健康促進、彈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如上下班時間、中途 接小孩及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等以員工需求為主之彈性調 整工作時間及多元休假等)。
證明文件: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或 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給分標準:依提供相關措施項目之數量多寡及內容優劣,給予 0~1 分。
得分加總 100
轉換序位 未達到 70 分或
逾 90 分說明
備註:個別單位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在 70 分以上者,且經審查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即為優勝單位,其中序位合計值最低單位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依此類推。單位評分未達 70 分者,不列入補助對象。若所有 申請單位平均總評分均未達 70 分時,則優勝單位從缺。
....對.折.線(再折).....
審查委員簽名:ˍˍˍˍˍˍˍ 日期: 年 月 日
....對.折.線(先折).....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度補助原住民團體辦理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審查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1 2 3 4
單位名稱 甲單位 乙單位 丙單位 丁單位 班名 ○○○班 ○○○班 ○○○班 ○○○班
地點 ○○鄉 ○○鄉 ○○鄉 ○○鄉
契約總價金 評分 審查委員
得分
加總 序位 得分
加總 序位 得分
加總 序位 得分
加總 序位 1
2 3 4 5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序位和(序位合計)
序位名次
審查 委員
姓名 職業 出席或缺席
其他記事
1.審查委員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審查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有 □無 3. 審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
形及處置):□有 □無
4.審查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審查委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