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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黃俊容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201241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限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2年8月12日部銓四字第1023753344號書函辦理
,併復貴署102年7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61929號函
。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 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 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第5款)本 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同 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 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 予延長;其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次查本部102年8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16031號函
:「...審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 辦法,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規範,
...教師擬接續申請留職停薪,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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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審酌是否同意,其辦理 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件。」
三、茲就所詢疑義,分復如下:
(一)有關教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其期間之計算係併計同一 侍親對象為申請年限,抑或依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合併 計算一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 規定,教育人員之尊親屬如老邁或重大傷病,確有長期 照護之必要,得由服務學校審酌其尊親屬之情況,依權 責核准,其期限最長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是以,符 合上開所定要件之申請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計算,係 逐次計算,並非以侍親對象為準,亦無須併計同一侍親 對象,且每次均係依「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教師原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得否再以同一事 由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並以復職同日為留職停薪 生效日一節,依本部102年8月14日函以,教育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未就申請留職 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爰教師可否於留職停薪期 間屆滿復職後,再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接續申請,宜 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又教師留職停 薪期滿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倘學校同意其再次申 請留職停薪,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始得再行辦理同 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本部 人事處 20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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