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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員工院外授課作業要點 105.05.23
壹、依據:依行政院規定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兼職要點及修正本院「員 工至院外醫療支援、授課管制作業要點」96 年 10 月 15 日中榮人字第 0960014019 號函辦理。
貳、目的:為整合醫療資源,有效運用人力,使本院醫療業務、教學 訓練、研究工作能正常運作,對現職員工至院外授課作適 切之規範及鼓勵爭取教職,以期在節約員額下有效運用現 有人力。
參、實施權責:
一、各單位應以單位內之任務為優先考量,包含醫療、教學、研究,
在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情況下,為教職培訓,同意適切支援院 外授課,並依據本作業要點確實審查。
二、教學部應依據建教合作學校有關規定,並會簽申請人所屬單位 予以審查。
三、人事室應依據相關規定審查授課請假案件,並按本作業要點辦 理和登錄。
肆、作業規定:
一、 申請奉准公假至院外授課,均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一)有學校正式公文聘函。
(二)授課學校屬本院建教合作學校。
(三)具課程綱要或課程表。
(四)於期限內完成升等者。
(五)授課目的為教職升等或與該校教師有共同合作研究計畫。
(六)需從事院內教學活動,並核有事實者(研究人員、行政人員 亦同)。
(七)申請人選擇公假前往。
二、 申請人需檢附學校邀請函或聘書及單位教學活動事實佐證並 先填報「院外授課檢核表」(如附表一),經單位一級主管確實 審核,同意後再會請教學部及人事室簽辦。
三、至院外授課以「建教合作」關係之院校為原則,經簽奉准有案 者,每週上班時間內授課不得超過 4 小時,同意以「奉准公假」
前往。非「建教合作」關係之院校,申請人須自假前往或利用 非上班時段授課。
四、對尚未取得部定教職者優先鼓勵至院外授課,唯初聘者逾三年 仍未取得教職者或已有各類部訂教職,且期滿六年升等年資,
未能於以下各項期間內完成升等者,則不予「公假」前往。
(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1 年內。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2 年內。
(三)副教授升等教授:3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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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遵守資訊室作業規定,於院外授課時不得連線使用本 院醫療資訊系統相關功能,並不得洩漏病患或員工個人資料。
伍、請假規定:
一、各單位於上班時間赴院外授課者,由單位主管於院外自我審核 表內註記是否合於單位現有員額(同時段)三分之一以上留守 之規定,非上班時間授課或自假前往,不在此限。
二、院外授課及演講「奉准公假」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奉上 級規定及醫院任務必需之奉派公假案不在此限。
三、奉准有案之派遣人員,請各部科室主管依本院「員工差假分層 負責明細表」權責確實督導同仁依規定完成線上請假手續,經 查未完成請假者,依「本院考勤管理規定」辦理。
陸、本要點所訂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