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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際華語文教育推動指導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臺教文字第 1000202013A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4 日臺教文字第 1010232225A 號函修正第 3 點、第 6 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8 日臺教文字第 1030069005 號函修正第 5 點之 1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8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50050638 號函修正第 3 點、第 4 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60058521 號函修正第 3 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21 日臺教文(六)字第 1100030531 號函修正發布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動華語文教育並提供諮詢,特設本部國際華語文教育推動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指導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指導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國際華語文教育政策。
(二)規劃及推動華語文語料庫及標準體系事項。
(三)規劃及推動華語文人才培育(訓)、選送及交流事宜。
(四)規劃及推動華語文課程、教材及測驗等事宜。
(五)規劃及推動華語文教育機構品質提升與輔導事宜。
(六)規劃及推動華語文國際合作與海外行銷推廣事宜。
三、 本指導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 兼任,當然委員七人,包括相關機關代表五人及本部相關單位 代表二人;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部就產業界、學界及民間組 織等華語教育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相關機關代表由僑務委員會、文化部、外交部、科技部及 經濟部工業局等機關各指派相當司、處、局長層級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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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相關單位代表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與及國際及兩岸教育 司司長擔任。
四、 本指導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 本指導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六、 本指導會下設跨部會華語文教育推動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工作小組事務。工作小組成員,由辦理華語文相關業務之 部會共同組成。
前項工作小組視業務需要,由執行秘書召開會議,進行跨 部會討論與協商,以落實跨部會資源整合工作,議決事項提本 指導會會議報告。
七、 本指導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代理之。相關機關或本部相關單位委員得指派業務相 關之副主管以上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民間機構得指派副秘書 長以上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 代理。
八、本指導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