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為本部)為獎勵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
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以落實技能競賽實 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本要點所稱技能競賽,指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技能競賽分類。
三、 本要點所定贊助之範圍,包括辦理競賽活動及國手培訓所需機具、
設備、工具、材料、場地、活動宣傳品、工作服、代表團團服、生 活費、技術指導費、出國旅費、選手就業認養或其他必要之費用。
四、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配合各項技能競賽活動,得鼓勵單位或個人 提供辦理技能競賽活動及國手培訓之資源,推動贊助技能競賽。
五、 受理贊助方式:
(一)為有效運用贊助資源,得建置專屬網站及提供諮詢窗口,受理 及說明作業流程,由單位或個人填寫贊助技能競賽意願確認表
(如附表),並由贊助平臺審議小組進行媒合及審查。
(二)贊助內容屬金錢給付者,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餘則交由競 賽場地、培訓單位或指定單位受理。
六、 為媒合及審查贊助案件,應成立贊助平臺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
任期為二年,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 召集人,一人為執行秘書: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一人。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表一人。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代表三人。
(四)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執行秘書襄助召集人綜理有關業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擔任。
贊助平臺審議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專家 學者,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 贊助平臺審議小組應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 人指定代理人選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贊助平臺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議,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八、 為鼓勵贊助技能競賽,本部得提供以下獎勵措施:
(一)製作贊助證明減免賦稅、媒合選手就業、提供競賽現場展示攤 位、彰顯單位標誌或邀請出席公開活動。
(二)定期舉辦公開表揚頒發獎座。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獎勵措施。
九、 技能競賽贊助獎項,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申請作業,並通知當年 度提供贊助之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次年二月底前舉辦公開表揚頒 發獎座。
獎座頒發獎項及基準如下。但申請當年度未提供贊助者,不予 發給:
(一)銀贊獎:近一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 滿一百萬元者,或近五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二 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二)金贊獎:近一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五百萬元者,或近五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上未滿二千五百萬元者。
(三)鉑贊獎:近一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或近五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二 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四)鈦贊獎:近一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或近五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當年度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符合前項二款以上獎座資格者,發 給等第較高之獎座一座。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