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圖
林中村 ▓ 林務局集水區治理組簡任技正退休 徐誌宏 ▓ 林務局集水區治理組治山科技士 蕭全佑 ▓ 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治山課技術士 王偉州 ▓ 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治山課技術士 溫嘉鴻 ▓ 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治山課技術士 施仁華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治山課技術士 林志明 ▓ 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治山課課長 邵龍雨 ▓ 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治山課課長
前言
台灣位於北緯22度與25度之間,地形狹 長,南北長約394公里,東西向在其最寬處相距 亦僅144公里,總面積約3萬5,882餘平方公里,
山坡地面積約佔全面積之四分之三,地理自然 環境具山高、坡陡、流急及地質脆弱等不利因 子,且位處西太平洋颱風區及歐亞板塊與菲律 賓海板塊沖擊焦點的地震帶上,山崩、地滑、
土石流及洪水等災害,為居民日夜擔心的夢 魘。
近年由於全球暖化現象造成氣候變遷,加 上聖嬰、反聖嬰效應,極端化氣候異常現象的 發生率有提高趨勢,相對的乾旱、洪氾、颱 風、豪雨不停地循環發生,且有常態化、廣域 化、高強度等情境出現,在同一區域造成崩
塌、土石流、堰塞湖及淹水等綜合型災害出 現,值得國人提高警覺。林務局為因應防治土 砂災害,自民國49年以來長期積極辦理治山防 災工作,多年有計畫之治理對台灣東、西部地 區各集水區資源之保育各水庫壽命延長,以及 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設施等功效宏大,深 獲各界好評。
林務局治山防災工作沿革
一、日據時期至民國41年
台灣集水區治理工作,最早於民國8年,實 施濁水溪上游之森林治水調查,自9月下旬至11 月上旬,完成49,000公頃,以期明瞭濁流及洪 水之根源。此後於民國10年,就淡水河、蘭陽 溪、頭前溪、後龍溪、大安溪、大甲溪、烏
林務局治山防災工作沿革
溪、濁水溪、高屏溪等,對下流影響較大之9條 溪流施行森林治水基本調查,以明瞭流域內之 概況。民國15年森林計畫事業開始後,森林治 水調查工作即就雙溪、淡水河、頭前溪、鳳山 溪、中港溪、後龍溪、大安溪、大甲溪、大肚 溪、濁水溪、朴子溪、八掌溪、急水溪、曾水 溪、二層溪、高屏溪、東港溪、熽芒溪、四重 溪、太麻里溪、知本溪、卑南溪、秀姑巒溪、
花蓮溪、立霧溪、大濁水溪、大南澳溪、蘭陽 溪等展開調查,除部分上游區域約245,000公頃 未調查外,至民國19年,共完成2,859,000公頃 之治水調查。
民國25年,在台北縣新店鎮成立淡水河森 林治水事務所,負責辦理該溪上游森林治水造 林工作;爾後再成立台中濁水溪、台南曾文 溪、屏東溢寮溪等各森林治水事務所,除辦理 各森林治水造林工作外,並自民國27年起進行 溪流治理,興建攔砂壩等各種防砂治水工程。
民國34年台灣光復後,上項森林治水事業 由林務局前身林產管理局接管,劃歸各地山林 管理所(現為林區管理處)接辦迄今。
此段期間,防砂治水工程經費均編列於造
林經費項下,治理地點以原台中山林管理所所 轄濁水溪與烏溪為主要,次為台北、台南、高 雄山林管理所轄區內之野溪。
二、民國41年至48年
林產管理局時期,集水區治理工作屬於造 林組國有林課,各地山林管理所亦在造林課內 設「治水股」以主辦治水造林業務。防砂治水 工程之規劃設計與施工,均由各山林管理所自 行負責,施工多採直營方式,並仿直營造林方 式由募工員雇工直營;工法大多採用目前之生 態工程,即就地取材打樁編柵以及配合各種防 砂治水工程。
崩塌地治理,植生復育,穩定坡面。(攝影 徐誌宏)
三、民國49年至53年
民國49年2月林務局由「林產管理局」改組 為目前之「林務局」,集水區治理工作由造林 組移設森林經理組「森林保安課」兼辦。是時 適逢民國48年「八七」嚴重水災之後,省政府 正展開災後復建工作,林務局負責防砂治水工 程重建,特在局內成立任務編組之「防砂治水 工程小組」,由當時自台東山林管理所所長調 局任職之童萬來技正為召集人,成員有吳邦 雄、施彰樹、胡鴻鶳、黃文雄等人,專責是項
連續固床工,減緩流速,防止岸坡沖刷崩塌。(攝影 蕭全佑)
重建工作;所需重建經費由當時之行政院農業 復興委員會補助;繼又接續辦理民國49年之
「八一」水災重建工作。民國52年6月任務完成 重建工作全部結束,編組即予撤消,人員歸建 森林經理組之森林保安課繼續辦理防砂治水業 務。是時林務局財務不佳,仍重視此項工作,
每年依然酌編經費持續辦理。
省府於民國52年11月間,成立「台灣省政 府洪水災害研究指導小組」,由省府顧問朱致 一任召集人,負責研究分析歷次水災形成因 素,森林與水災關係、河床淤積對下游水災成 因之影響等各項問題,以為訂定有關水利、交 通、林業及農牧等防洪基本對策之參考。
民國53年,台灣省政府黃杰主席鑑於台灣 歷年颱風豪雨帶來災害嚴重,特於民國53年4月 20日發表「治山與防洪」一文,激起各界對治 山防洪之重視。溯自民國49年起、每年編列經 費分配由各林區管理處進行野溪防砂治水工 程,迄53年共完成攔砂壩等344件(不含養護工 程),使用經費3,023萬元。
第794次省府委員會決議,為達成以林養林 之目的,自54年度起在林務局繳庫盈餘中,由
省府收益部分提撥50%作為防洪治山經費,開 始實施治山防災第一期十年計畫。
四、民國54年至64年(第一期治山防洪十年計畫) 民國53年奉省府指示、林務局應即加強辦 理治山防洪工作,林務局遵即擬訂「河川上游 地區治理工作長期計畫」,自民國54年度起以 集水區為單元,實施第一期十年計畫。林務局 為有效執行此計畫,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治 山防洪規劃隊」負責規劃設計工作;並報奉核 准設置「第一、二工務所」、「第一、二工程 隊」(榮民工程隊),負責工程施工。
民國59年,因歷年來完成之工程逐年增 加 , 經 報 奉 省 府 於5 9 年 8 月 3 日 以 農 秘 字 第 64422號令訂頒「台灣省治山防洪工程養護辦 法」,加強管理與維護,以確保其功能,自此 治山防洪工程養護工作因而能有效及持續執 行;上項辦法,經省府於民國82年9月17日以 82府農水字第173168號函修訂為「台灣省治山 防洪工程管理要點」。
第一期十年計畫執行至民國64年度結束,
共完成工事1,866件,使用經費10億5,770萬 元,各集水區之治山防洪工作自此略具規模;
所完成之工程,對防止集水區崩坍、砂石之下 移,減輕洪患、延長水庫壽命,促進經濟建 設、維持國土保安等,收效甚宏。
五、民國65年至75年(第二期治山防洪十年計畫) 第一期十年計畫工作結束後,中央與省府 各級長官及民意代表、地方政府及社會一再指 示或建議繼續辦理,以配合地方建設。林務局 鑑於各集水區須加強辦理治山防洪工作者仍 多,兼為配合政策,照顧當年從事治山防洪工 作多年之近千名榮民繼續就業以資維持生活,
疏通河道土砂淤積,設置固床工導流,防止縱向沖蝕。(攝影 王 偉州)
經再擬訂第二期十年計畫,自民國65年度起賡 續辦理,並配合台灣東部、蘭陽地區、德基水 庫集水區等整體治理計畫之實施,逐年增列預 算加強辦理結果績效斐然。
此第二期計畫原預定至民國74年度結束,
惟由於自68年起東部及蘭陽地區治山防洪整體 治理計畫之實施,每年所需編列經費相當龐 大,林務局已無力負擔,尤其自奉行政院核定 實施「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後,林業經營 不復以開發森林作為財源,對治山防洪經費籌 措困難,被迫將72年度工作暫行緩辦。因此、
原安置在林務局辦理治山防洪工程之榮民工程 隊,經於本72年度予以解散,將所剩榮民345人 調派各林區管理處以護管保林、改善林道、造 林撫育工作安置。該榮民工程隊係自民國54年 度起由林道工程調派辦理治山防洪工程,經歷 18載,對台灣治山防洪之建設貢獻良多,功不 可沒。嗣以治山防洪工程事關森林保育及國土 保安,各界建議必須繼續辦理,故73、74年度 工作乃依「林業改革方案」第16條規定,按年 提出計畫報奉中央及省府核撥專款補助辦理,
始得以完成第二期十年計畫之治理工作。
民國73年11月林務局為加強治山防洪工作 乃在森林經理組下正式成立「治山課」,專責 治山防洪業務,自此治山防洪在林務局列為重 要業務之一項。林務局自民國72年度財務發生 極度困難,已無力自行籌措經費,以事關森林 保育與國土保安,乃另行研提「治山防洪工作 十年方案」,擬請中央核撥專款補助辦理,預 定自74年度(包括第二期十年計畫之最後一年)起 實施,經報奉省府核轉行政院核復:「應照本 院台72經字第9007號函所示,由本院農發會會
同貴府及國內外專家,提出改進林務局財務狀 況之具體辦法後再行研議。」上述十年工作方 案雖未奉行政院正式核定,惟治山防洪工作實 不宜中斷,故75年度乃暫先依據「第二期治山 防洪十年工作方案」報請中央及省府核准撥款2 億元,而得繼續辦理淡水河上游、頭前溪、中 港溪等集水區上游森林事業地及保安林地之治 山防洪工作。第二期十年計畫自民國65年至75 年計完成工事834件,使用經費26億7,103萬 元。
六、民國76年至80年(第三期治山防洪計畫) 民國76年度治山防洪工作,林務局遵73年 6月7日行政院1887次會院長指示事項,暨台灣 林業經營及財務改進專案小組74年12月24日第 4次會議結論所編擬之「林務局治山防洪工作計 畫」報奉行政院核定並實施;自76年至80年度 間,分五年在頭前溪等西部13個主、次要集水 區上游,國有林事業地及保安林地,賡續辦 理。至於東部及蘭陽地區治山防洪工作,則自 民國69年度起經省府委員會69年12月8日第 1548次會議通過列入「治山防洪整體治理計 畫」,報奉行政院經建會70年3月2日參(70)字第
利用淤積石材施作砌石護岸,防止河岸兩側淘刷。(攝影 溫嘉 鴻)
0476號函核定實施;行政院更於民國73年9月 27日行政院第1903次院會指示,將該計畫納入
「十四項重要建設計畫」之第9項「重要防洪排 水計畫」積極辦理,林務局在該計畫中辦理上 游林班地之治理工作,對於由上游下移之土砂 災害已大幅減少。
民國78年7月1日起,林務局由「事業機 關」改為「公務機關」,自此財務情況獲得改 善,集水區治理工作始能繼續辦理,且亦正式 設置「集水區治理組」負起水土保持、保安 林、林道等與集水區經營等有關業務;此期間
「治山防洪整體治理計畫」及「東部及蘭陽地 區治山防洪工作」,每年均能順利執行。
第三期治山防洪計畫自民國76年至80年計 完成工事1,792件,使用經費32億6,736萬元。
七、 民國81年至86年(西、東部地區治山防洪計 畫)
由於西部地區之治理工作,缺乏類似東部 地區整體性之治理計畫,民國77年11月16日第 2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應及早研擬西部地區 治 山 防 洪 及 中 小 型 水 庫 集 水 區 治 理 專 案 計 畫。」行政院遂於民國78年8月31日指示:「為 落實現階段林業政策,應重視森林保育資源功 能,加強造林及水土保持工作。」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依據指示,責由水土保持局、林務局、
水利局等單位共同調查並擬編「西部地區治山 防洪計畫」暨「東部及蘭陽地區治山防洪計 畫」,一同納入農委會提報之「實施林業計畫 落實水土保持計畫」中實施,該計畫奉行政院 民國79年7月5日台79農17769號函核定辦理。
前項計畫自民國81年度至86年度實施,林 務局在該計畫之子計畫「(5)西部地區治山防洪
計畫」、「(6)東部及蘭陽地區治山防洪計畫」
兩項計畫中,繼續辦理台灣高山林班地、區外 保安林地及試驗林地之治山防洪工作。
上述兩項計畫於民國86年度結束,計完成 工事1,462件,使用經費50億2,280萬元。為水 土資源保育及國土保安之需要,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於83年5月18日召開「因應水土保持法公布 後相關法令規章之研擬及84年度水土保持相關 計畫之重點座談會會議」;結論:(1)應劃定河 川集水區及研擬中長程整體治理計畫,(2)83年6 月27日第3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繼續編列專款 辦理第二期治山防洪規劃,(3)行政院核定「跨 世紀農業建設」方案執行。
八、 民國87年至90年(東、西部地區治山防災計 畫)
行政院86年3月24日台86農11741號函核 定:87至90年度「東部地區治山防災計畫」及
「西部地區治山防災計畫」,賡續辦理治山防 災工作;上述兩項計畫第二期完成工事1,057 件,使用經費27億6,271萬元。
三重溪橋上下游整治,利用淤積石材施作砌石護岸、固床工,防止 河岸兩側沖刷崩塌及溪床淘刷,保護橋梁。(攝影 施仁華)
多望溪鳩之澤段整體治理工程,施作多種型式魚道,提供魚類洄 游,保育溪流生態。(攝影 林志明)
民國88年9月21日凌晨1點47分,台灣中部 地區發生芮氏7.3級規模之強烈大地震,山林遭 受嚴重破壞,災民高達32萬餘人,死亡人數達 2,321人,其中林務局員眷傷亡16人,林業設施 損失12億4,848萬元,以東勢、南投、嘉義三林 區管理處損害最嚴重。為推動震災災後各項重 建工作,總統府於89年2月3日以總統(89)華總一 義字第8900029730號令制定公布「九二一震災 重建暫行條例」,行政院依據「九二一震災重 建暫行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中華 民國90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台幣一千億 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 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不足部分,應循年度預 算程序辦理,但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台幣 二千億元。」編列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 建第一期特別預算,於90年5月2日經總統公 布,震災重建委員會90年6月8日重建地字第 9723號函核定,同年因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 之需要治理工作仍多,行政院於審查90年度中 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時,決 議繼續辦理第二期特別預算,在92年6月底完 成,成效良好。上述兩期特別預算完成工事計 316件,使用經費19億1,380萬元。
九、 民國90年至93年(國土保安區治理與復育計 畫)
1. 行政院89年6月19日台89農字第17827號函核 定、「中長期公共建設計畫第一期4年(90-93 年)農業建設計畫-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經營計 畫」。
2. 行 政 院 9 1 年 5 月 3 1 日 以 院 台 經 字 第 0910027097號函核定「挑戰2008(2002- 2007):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3. 93年度辦理之「國土保安區治理與復育計 畫」為林務局「農業發展計畫」,「加強造林 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之延續性計畫。自民國 90年至93年計完成工事800件,使用經費25億 9,300萬元。
十、民國94年至102年
1. 行政院94年7月5日院台經字第0940030206號 函 核 定 辦 理 「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綱 要 計 畫」,分3階段實施:第一階段(95-96年),第 二階段(97-99年),第三階段(100-102年)。
2. 立法院於95年1月13日三讀通過「石門水庫及 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並於95年1月27日公 告實施,行政院 95年 5月24日院台經字第 0950023907號函核定「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 整治計畫」;林務局為配合辦理「石門水庫及 其集水區整治計畫-國有林班地治理」。分2階 段實施,第一階段(95-97年),第二階段(98- 100年)。
3. 2008年美國金融風暴持續擴大,歐美國家經 濟衰退,為安渡世紀金融海嘯,提振及穩定經 濟景氣,有效擴大國內需求,民國98年1月23
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8561號令 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行 政院98年2月24日院台經字第0980008917號 函核定,民國98年至101年「振興經濟擴大公 共建設投資計畫」。
4. 民國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是 近50年來最嚴重的風災,同時誘發災區深 層、淺層等不同規模的崩塌、土石流、堰塞湖 及淹水等複合型土砂災害,民國98年8月28 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222031號令 公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行政 院9 8 年 1 1 月 3 0 日 院 授 主 忠 三 字 第 0980006951A號函核定「農業重建計畫-治山 防災」,因應莫拉克風災復建。
5. 莫拉克風災、山區崩塌土石大量下移,淤積水 庫,嚴重影響南部地區民生用水,民國99年5 月12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2311號 令公布「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 地區供水特別條例」,並訂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六年;行政院於100年5月24日院台經字第 1000026780號函核定,「曾文南化烏山頭水 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自民國
99年至101年計完成工事158件,使用經費13 億325萬元。
6. 民國94-102年辦理年度計畫「國土保安區治 理與復育計畫」及101-102年辦理「國有林整 體治山防災及國家森林遊樂區聯外道路維護計 畫」,上述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曾文南 化烏山頭水庫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等工 作,仍賡續辦理。
結 語
近年由於全球暖化現象造成氣候變遷,極 端化氣候異常現象發生率有提高趨勢,且有常 態化、廣域化、高強度等情境出現,在同一區 域造成崩塌、土石流、堰塞湖及淹水等綜合型 災害;面對全球氣候變遷的嚴峻考驗 ,世界各 地因氣候異常所造成災難頻傳,已是不得不面 對的真相。大自然的反撲讓人民清楚見識到其 威力,「人定勝天」的古老傳說已不符真象,
自然災難的發生實無法防止;但人們或可設法 減低其帶來危害,在加強防災、減災同時,人 們是否須思考師法自然,如何與自然共舞?與 天地相處?誠實面對,加強「離災」概念,懷 著戒慎、謙卑的學習心境,求與災難共存,該 是當下因應之道。
參考文獻(請逕洽作者)
致謝
感謝姚鶴年老師、林務局施彰樹組長及鄭元順 科長提供資料與指正。
道路上邊坡崩塌,植生復育、施作攔石柵,保護行人及車輛通行安 全。(攝影 邵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