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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3 NO. 12 DEC. 16, 2005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行成果
「智慧財產種籽師資培訓班」正式 起跑!
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規劃的「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於今(94)年 11 月 19 日上午舉行「智慧財產種籽師資 培訓班」開訓典禮。該局指出,這次種籽師資培訓班
的開訓,不但象徵智慧財產專業人才培訓的正式起
跑,更展現政府健全國內智財環境發展的決心。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辦公室自今年6 月正式成立以 來,網羅了產官學研各界智財領域專家組成課程規劃
及教材編撰小組,現已完成40 本智財專業培訓教材。
由學院辦公室所籌組的甄選委員會已於日前評選出
包括全國工業總會、台北科技大學、世新大學、博大
公司、中山科學研究院、清大自強基金會、雲林科技
大學、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及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等培
訓單位;另為落實「訓用合一」的政策基調,並進一
步甄選該等培訓單位所推薦之種籽師資,甄選結果共
150 多名智財專業人士上榜。
這次種籽師資的培訓,主要區分為專利申請程序實務
師資班、專利工程師實務師資班、專利侵害鑑定師資
班、智慧財產權法制師資班、智慧財產權訴訟師資
班、智慧財產權管理師資班等6 個班別,每班平均上 課時數長達50 小時以上,自今(94)年 11 月 19 日 起將進行密集培訓,預計至明(95)年 3 月中結訓。
未來結訓合格之種籽師資,將在明(95)年擔任培訓 單位所開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班」之授課師
資,因此,智慧局特別重視這次種籽師資群的專業背
景,本次150 多名種籽師資,主要為大專院校教師、
專利工程師、智權部門主管、律師及專利商標代理人
等不同領域具智財專業背景人士,藉此提升智財培訓
品質,並推廣系統化培訓機制。
法 令
「克流感」專利特許實施審查會議
2 行政院衛生署為因應禽流感疫情,於今(94)年10月31 日依據專利法第76條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 出專利特許實施申請案。本案深受各界關注,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於11月18日與專家學者所組成之諮詢委 員會進行審查,認雙方皆有洽談自願授權之意願,惟
因時間急迫尚未談妥,故應給予一週期間再進行協
商,乃定於11月25日進行第二次審查會議。
本案專利權專屬被授權人羅氏大藥廠表示,會分階段
於95年6月底以前提供達到我國人口百分之十(230 萬人份)所需之克流感之藥品;行政院衛生署表示,
但為顧及禽流感疫情爆發或羅氏藥廠供應不及,致影
響我國抗疫所需藥品,故仍希望能取得特許實施,以
應防疫需要。
本會議經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並經諮詢委員充分討
論後,在兼顧專利人權益及國家防疫需求下,作成有
條件之特許實施,主要內容包括:特許實施之期限至
96年12月31日止,並以國內防疫所需為限;特許實施 之藥品,應俟衛生署向羅氏藥廠所購得之克流感或其
原料藥供應不足防疫所需時,方得使用該特許實施所
製造之藥品;如期間雙方達成授權協議時,本特許實
施得予以廢止;另盼雙方儘速就補償金問題進行協
商。
音樂著作權人向網路及行動電話業 者提出聲明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及包含 華納、博德曼、常夏、彩神、SONY、百代、琦雅及 雷蒙等音樂唱片相關公司,為便利網際網路及行動電
話之音樂串及下載服務業者取得音樂著作之完整授
權,特設立聯合授權窗口。今後如相關業者涉及音樂
著作公開演出(例如表演團、演唱會、樂器演奏會等,
或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有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
CD 音樂時)、公開播送(例如電視台、廣播電台之 音樂節目或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奏、演唱播出
時)、或是公開傳輸(例如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
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下載、電信業者之手機
鈴聲下載等),均可透過MUST,洽商相關音樂著作 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之
授權事宜。
依據 MUST 聲明,凡未經權利人之授權而擅自將權 利人之音樂著作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者,均為侵害
著作權之行為,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具體而言,前
述行為包括未經授權而於網際網路上,或透過行動電
話提供音樂檔案、音樂影像錄影帶(MV)、鈴聲下 載、來電答鈴及歌曲原音下載等行為。
3 該協會並表示,唱片原聲之權利人,即使已授權提供
該服務之業者使用其聲音檔案或音樂影像錄影帶,但
由於此等聲音檔案與音樂錄影帶內容所含之詞或曲
均有獨立及個別之著作權,提供該服務之業者必須直
接向各該權利人取得授權,始得合法使用。
以上取材自
http://www.taiwanlaw.com/e.php?week=2&article=2
執行措施
智財權融資債權證券化商品明(95) 年可望問世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處」)與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
日前達成催生企業智慧財產權融資債權證券化示範
案例的共識,並計畫以信保基金給予高風險標的信用
保證,減少證券化受託機構與投資人的經營、投資風
險,目前已吸引二家銀行爭取成為創始機構,最快可
望於明年問世。
所謂智慧財產權融資,係指中小企業提供專利權、商
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設質為擔保之融資。近年
來,政府相關單位致力協助企業以智財權做為抵押
品,取得銀行融資,並在足夠的資金支持下,將其研
發技術商品化,但由於智財權融資欠缺退場機制,即
使政府單位提供不少誘因,多數銀行仍望之卻步,不
願承做相關貸款。為突破智財權融資困境,中小企業
處擬協同金管會,利用信保基金等資源,催生企業智
財權貸款債權證券化機制,建立智財權次級交易市
場。
中小企業處與金管會協商後,已獲得金管會同意,先
協調一家金融機構,提撥新台幣二十至五十億元辦理
智財權專案貸款,而這家金融機構將會成為企業智財
權貸款債權證券化的首家創始機構。參照金融資產證
券化條例第5 條第 1 項規定,創始機構應於主管機關 依同條例第9 條第 1 項或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為核准 或申報生效後,資產信託或讓與前,將其依該條例規
定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之主要資產
之種類、數量及內容,於其本機構所在地日報或依主
管機關規定之方式連續公告三日。
此外,信保基金也將由批次保證現有額度中框列二十
億元,承作高風險標的的信保業務,提供百分之百保
證。在中小企業處與金管會皆願意提供相關資源,催
生示範案例下,已傳出國內一家銀行與一家日商銀行
爭取成為示範案例的主辦銀行。市場人士預期,這項
新商品市場規模將逾一百億元以上。資產證券化市場
在國內雖僅有二年多歷史,但近來相關商品日趨多元
化,且交易熱絡,故該主辦銀行有意爭取成為企業智
4 財權貸款債權證券化的首件案例的主辦銀行,進一步
深耕這塊市場。
根據該主辦銀行估算,以證券化資產總額六十億元、
發行期五年、放款利率百分之八為例,放款銀行五年
間所獲得的利率收入逾十億元以上,也就是說,這項
新商品的問世,除了主辦銀行、受託機構等單位可從
中獲利外,接受企業以智財權為抵押品、逕行融資的
放款銀行來說,也是一大利多。
以 上 取 材 自 環 球 普 蓋 茨 法 訊 電 子 報
http://www.tclo.com.tw/epaper/epaper_list.asp
智慧局將提供「商標權屆滿前通知 延展註冊」服務
為維護商標權人之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提供
「商標權屆滿前通知延展註冊」服務,以提醒商標權
人於其商標權期間屆滿前辦理延展註冊。
智慧局表示,商標權期間屆滿,商標權人欲繼續使用
註冊商標,可以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而申請商
標延展註冊之法定期間為商標權期間屆滿前 6 個月 起至屆滿後6 個月止。於期間屆滿前 6 個月申請,規 費為4000 元;於期間屆滿後 6 個月內申請,規費加 倍為8000 元;如未於法定期間申請延展註冊,商標 權則當然消滅。
自 本 (94 ) 年 12 月 份 起 , 於 該 局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ipo.gov.tw)公告商標權期間即將屆滿商
標之相關資訊,以利民眾查詢。此外,針對商標權期
間屆滿前2個月尚未核准延展註冊之商標,將以紙本 通知單或電子郵件通知商標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
智慧局強調,該項通知為提醒性質之便民服務,非其
法定職掌業務,鑑於商標註冊十年後相關資訊難免有
異動,可預期部分通知恐無法送達,但商標權人不得
以未收到該項通知以為抗辯,所以商標權人仍應注意
商標權何時屆滿,且於地址或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應
通知該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針 對 本 案 倘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疑 問 , 聯 絡 電 話 為
(02)23767500 及 (02)23767570。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侯貞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汪雅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翻 譯/Ellen R. Wieman 電傳:(02)27042477 本刊經費補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 - mail:intell@cnfi.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