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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種籽師資培訓班」正式 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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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3 NO. 12 DEC. 16, 2005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行成果

「智慧財產種籽師資培訓班」正式 起跑!

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規劃的「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於今(94)年 11 月 19 日上午舉行「智慧財產種籽師資 培訓班」開訓典禮。該局指出,這次種籽師資培訓班

的開訓,不但象徵智慧財產專業人才培訓的正式起

跑,更展現政府健全國內智財環境發展的決心。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辦公室自今年6 月正式成立以 來,網羅了產官學研各界智財領域專家組成課程規劃

及教材編撰小組,現已完成40 本智財專業培訓教材。

由學院辦公室所籌組的甄選委員會已於日前評選出

包括全國工業總會、台北科技大學、世新大學、博大

公司、中山科學研究院、清大自強基金會、雲林科技

大學、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及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等培

訓單位;另為落實「訓用合一」的政策基調,並進一

步甄選該等培訓單位所推薦之種籽師資,甄選結果共

150 多名智財專業人士上榜。

這次種籽師資的培訓,主要區分為專利申請程序實務

師資班、專利工程師實務師資班、專利侵害鑑定師資

班、智慧財產權法制師資班、智慧財產權訴訟師資

班、智慧財產權管理師資班等6 個班別,每班平均上 課時數長達50 小時以上,自今(94)年 11 月 19 日 起將進行密集培訓,預計至明(95)年 3 月中結訓。

未來結訓合格之種籽師資,將在明(95)年擔任培訓 單位所開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班」之授課師

資,因此,智慧局特別重視這次種籽師資群的專業背

景,本次150 多名種籽師資,主要為大專院校教師、

專利工程師、智權部門主管、律師及專利商標代理人

等不同領域具智財專業背景人士,藉此提升智財培訓

品質,並推廣系統化培訓機制。

法 令

「克流感」專利特許實施審查會議

(2)

2 行政院衛生署為因應禽流感疫情,於今(94)年10月31 日依據專利法第76條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 出專利特許實施申請案。本案深受各界關注,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於11月18日與專家學者所組成之諮詢委 員會進行審查,認雙方皆有洽談自願授權之意願,惟

因時間急迫尚未談妥,故應給予一週期間再進行協

商,乃定於11月25日進行第二次審查會議。

本案專利權專屬被授權人羅氏大藥廠表示,會分階段

於95年6月底以前提供達到我國人口百分之十(230 萬人份)所需之克流感之藥品;行政院衛生署表示,

但為顧及禽流感疫情爆發或羅氏藥廠供應不及,致影

響我國抗疫所需藥品,故仍希望能取得特許實施,以

應防疫需要。

本會議經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並經諮詢委員充分討

論後,在兼顧專利人權益及國家防疫需求下,作成有

條件之特許實施,主要內容包括:特許實施之期限至

96年12月31日止,並以國內防疫所需為限;特許實施 之藥品,應俟衛生署向羅氏藥廠所購得之克流感或其

原料藥供應不足防疫所需時,方得使用該特許實施所

製造之藥品;如期間雙方達成授權協議時,本特許實

施得予以廢止;另盼雙方儘速就補償金問題進行協

商。

音樂著作權人向網路及行動電話業 者提出聲明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及包含 華納、博德曼、常夏、彩神、SONY、百代、琦雅及 雷蒙等音樂唱片相關公司,為便利網際網路及行動電

話之音樂串及下載服務業者取得音樂著作之完整授

權,特設立聯合授權窗口。今後如相關業者涉及音樂

著作公開演出(例如表演團、演唱會、樂器演奏會等,

或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有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

CD 音樂時)、公開播送(例如電視台、廣播電台之 音樂節目或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奏、演唱播出

時)、或是公開傳輸(例如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

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下載、電信業者之手機

鈴聲下載等),均可透過MUST,洽商相關音樂著作 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之

授權事宜。

依據 MUST 聲明,凡未經權利人之授權而擅自將權 利人之音樂著作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者,均為侵害

著作權之行為,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具體而言,前

述行為包括未經授權而於網際網路上,或透過行動電

話提供音樂檔案、音樂影像錄影帶(MV)、鈴聲下 載、來電答鈴及歌曲原音下載等行為。

(3)

3 該協會並表示,唱片原聲之權利人,即使已授權提供

該服務之業者使用其聲音檔案或音樂影像錄影帶,但

由於此等聲音檔案與音樂錄影帶內容所含之詞或曲

均有獨立及個別之著作權,提供該服務之業者必須直

接向各該權利人取得授權,始得合法使用。

以上取材自

http://www.taiwanlaw.com/e.php?week=2&article=2

執行措施

智財權融資債權證券化商品明(95) 年可望問世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處」)與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

日前達成催生企業智慧財產權融資債權證券化示範

案例的共識,並計畫以信保基金給予高風險標的信用

保證,減少證券化受託機構與投資人的經營、投資風

險,目前已吸引二家銀行爭取成為創始機構,最快可

望於明年問世。

所謂智慧財產權融資,係指中小企業提供專利權、商

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設質為擔保之融資。近年

來,政府相關單位致力協助企業以智財權做為抵押

品,取得銀行融資,並在足夠的資金支持下,將其研

發技術商品化,但由於智財權融資欠缺退場機制,即

使政府單位提供不少誘因,多數銀行仍望之卻步,不

願承做相關貸款。為突破智財權融資困境,中小企業

處擬協同金管會,利用信保基金等資源,催生企業智

財權貸款債權證券化機制,建立智財權次級交易市

場。

中小企業處與金管會協商後,已獲得金管會同意,先

協調一家金融機構,提撥新台幣二十至五十億元辦理

智財權專案貸款,而這家金融機構將會成為企業智財

權貸款債權證券化的首家創始機構。參照金融資產證

券化條例第5 條第 1 項規定,創始機構應於主管機關 依同條例第9 條第 1 項或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為核准 或申報生效後,資產信託或讓與前,將其依該條例規

定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之主要資產

之種類、數量及內容,於其本機構所在地日報或依主

管機關規定之方式連續公告三日。

此外,信保基金也將由批次保證現有額度中框列二十

億元,承作高風險標的的信保業務,提供百分之百保

證。在中小企業處與金管會皆願意提供相關資源,催

生示範案例下,已傳出國內一家銀行與一家日商銀行

爭取成為示範案例的主辦銀行。市場人士預期,這項

新商品市場規模將逾一百億元以上。資產證券化市場

在國內雖僅有二年多歷史,但近來相關商品日趨多元

化,且交易熱絡,故該主辦銀行有意爭取成為企業智

(4)

4 財權貸款債權證券化的首件案例的主辦銀行,進一步

深耕這塊市場。

根據該主辦銀行估算,以證券化資產總額六十億元、

發行期五年、放款利率百分之八為例,放款銀行五年

間所獲得的利率收入逾十億元以上,也就是說,這項

新商品的問世,除了主辦銀行、受託機構等單位可從

中獲利外,接受企業以智財權為抵押品、逕行融資的

放款銀行來說,也是一大利多。

以 上 取 材 自 環 球 普 蓋 茨 法 訊 電 子 報

http://www.tclo.com.tw/epaper/epaper_list.asp

智慧局將提供「商標權屆滿前通知 延展註冊」服務

為維護商標權人之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提供

「商標權屆滿前通知延展註冊」服務,以提醒商標權

人於其商標權期間屆滿前辦理延展註冊。

智慧局表示,商標權期間屆滿,商標權人欲繼續使用

註冊商標,可以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而申請商

標延展註冊之法定期間為商標權期間屆滿前 6 個月 起至屆滿後6 個月止。於期間屆滿前 6 個月申請,規 費為4000 元;於期間屆滿後 6 個月內申請,規費加 倍為8000 元;如未於法定期間申請延展註冊,商標 權則當然消滅。

自 本 (94 ) 年 12 月 份 起 , 於 該 局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ipo.gov.tw)公告商標權期間即將屆滿商

標之相關資訊,以利民眾查詢。此外,針對商標權期

間屆滿前2個月尚未核准延展註冊之商標,將以紙本 通知單或電子郵件通知商標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

智慧局強調,該項通知為提醒性質之便民服務,非其

法定職掌業務,鑑於商標註冊十年後相關資訊難免有

異動,可預期部分通知恐無法送達,但商標權人不得

以未收到該項通知以為抗辯,所以商標權人仍應注意

商標權何時屆滿,且於地址或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應

通知該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針 對 本 案 倘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疑 問 , 聯 絡 電 話 為

(02)23767500 及 (02)23767570。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侯貞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汪雅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翻 譯/Ellen R. Wieman 電傳:(02)27042477 本刊經費補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 - mail:intell@cnfi.org.tw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③法令宣導:須至少包含「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7 條及第 73 條 等 5 項規定;動物保護法第 6 條、第 12 條、. 第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