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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社區發展工作 補助計畫說明會暨
老人福利補助說明
報告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老人福利科&長青綜合服務中心
報告日期:1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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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展老人福利服務補助 要點
➢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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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長青學苑
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據點設置C級巷弄長照站加值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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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推展老人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一、補助對象:
➢ 高雄市政府許可設立滿一年且辦理老人或福利工作之財 團法人、社團法人、團體及財團法人機構。
➢ 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服務處所滿一年以上之 全國性老人福利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 其他立案登記滿一年以上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之民 間團體,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 前項各款補助對象以其會務、財務皆健全且正常運作者 為限。
二、補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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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原則:
申請補助以公益性活動為優先,旅遊、聯誼、聚餐、募捐、
義賣、各項出國考察、自強活動、會員大會等項目不予補助。
➢ 申請期程:
1. 全年度持續活動:每年一月底提出申請。
2. 一次性活動:計畫辦理實施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 申請表件
1. 申請表及申請補助計畫書。
2. 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立案證書、法人登 記證書、組織章程)。
3.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 寫) ,無則免填。
三、活動執行
➢ 活動變更:
1. 應依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
2. 欲變更計畫內容,應於原活動辦理前一週報本局備查,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執行計畫者將不予補助。
3. 本局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如查核未按 原訂計畫辦理且無正當理由,除取消補助外,並做為 爾後核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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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銷-1
➢ 自籌經費支付應佔實際經費總額30%以上 。
➢ 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款領據、支出明細表、活動 成果報告、成果照片及支出憑證黏送本局核銷;其餘支 出憑證請依規定自行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
➢ 經費支出明細表,應羅列出活動所有實際總支出金額。
如有其他補助單位,應詳列經費來源。
➢ 活動照片應檢附至少4張(多場次活動,每場次檢附至少 2張),且應該拍攝到核銷之項目內容,並應於表單中明 確標示拍攝日期。
四、核銷-2
➢ 活動現場佈置或傳單明顯處增列「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
或「高雄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補助」字樣。
➢ 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 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 如未依限報送核銷,當年度不再受理新申請案,並作為隔 年審核補助之參考。
➢ 相關表單下載路徑:本局/福利專區/老人福利/社會局推展 老人社會福利服務補助/附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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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獎助方案
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 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長青學苑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據點設置C級巷弄長照站加值經費
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一、獎助對象:
1.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3.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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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原則:
➢ 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講 座(含自 殺、憂鬱症、失智症等)、老人各類體適能運 動、團體治療、機構與家庭互動支持活動、家庭照顧者 講座與支持團體及教育訓練等為優先獎助項目。
➢ 獎助辦理各項敬老表揚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
歌唱比賽、槌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 人健康講座及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 申請獎助時需檢附當日活動流程表、講座名稱、講座學 經歷資料或裁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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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補 助:
旅遊、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 等聯誼性質為主之活動。
三、獎助經費:
➢ 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每單位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10萬 元,申請計畫時得彙整全年度整體計畫案一次申請為 原則。
➢ 老人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及社會福利 團體每案最高補助15萬元。
➢ 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5萬元。
四、獎助項目
講座鐘點費、印刷費、場地及佈置費、裁判費(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 準數額表)、獎盃(座、牌)、器材租金、交通費
(運送人員及器材)、膳費、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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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變更
➢ 接受獎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確實執行,經費不得移 作他用。
➢ 計畫變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 原計畫,應詳述理由,並經層報社家署核准後方得辦 理。
➢ 如須變更原核定計畫申請獎助項目、執行期間、進度 等,應於預定結束日1個月前,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 執行,且以1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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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銷-1
➢ 自籌經費支付應佔補助經費20%以上 。
➢ 受補助案應於計畫結束後15日內將補助款支出憑證(領 據、支出明細表、執行概況考核表、活動成果報告、成 果照片及支出黏貼憑證)送本局核銷;其餘支出憑證請 依規定自行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
➢ 裁判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 扣繳。
◆ 核銷-2
➢ 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出活動所有實際總支出金額。
➢ 活動照片應檢附至少4張以上,且應該拍攝到核銷之項目內 容,並應於表單或照片中明確標示拍攝日期。
➢ 接受獎助之印刷品(如:紅布條、海報 …),請於活動現場明顯 處之適當位置標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字樣。
➢ 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獲多機關補助時,應列明全部補 助經費項目及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若有重複獎助情事,
社家署得撤銷或降低已核定之獎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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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111年1月15日前
長 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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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助對象: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二)獎助原則:
➢ 每班課程達24小時以上,並持續滿12週(例如:每週2小 時辦理12週共24小時)。
➢ 收滿20位65歲以上學員。
➢ 區分為一般性課程/資訊課程(電腦、手機操作)
二、長青學苑-1/3
(三)獎助項目及基準:
➢ 每班最高補助六萬元(以當年度申請總班級數核定補助金 額)。
➢ 得申請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器材 租金。
➢ 申請計畫以全年一次申請為原則。
➢ 111年1月15日前將申請計畫函送社會局長青中心。
二、長青學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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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注意:
1.已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者,申請本項長青學苑之課程,
不得與據點服務時間與地點重疊。
(申請時需檢附場地配置圖或切結書)
2.如計畫於執行期間,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另獲他機關獎助 時,應函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說明他機關獎助之 項目及金額,若有重複獎助情事,得撤銷或降低已核定 之獎助金額。核銷時請於支出憑證明細表列明各機關獎 助項目及金額。
二、長青學苑-3/3
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
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一)獎助對象:
•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 織。
• 村(里)辦公處。
• 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十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 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經地方政府評估輔導新設置或 檢核通過之關懷據點。
– 應以原住民區、離島及長照偏 遠地區,或福利資源缺乏、65 歲以上老人人口比率較高之村 里優先設置。
– 以上無關懷據點之村里為限,
如有特殊情形,地方政府應函 報社家署同意。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二)獎助原則:
• 關懷據點應至少提供下述服務項目其中四項:
– A 關懷訪視
– B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 C 餐飲服務
– D 健康促進活動 – E 社會參與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 接受獎助設施設備費之關懷據點,營運未滿3年有撤點 情形者,應按核定獎助之日起,依未使用月份比率,
由地方政府彙整後於核銷時一併繳回;設施設備所有 權交受獎助單位管理,或交由各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分 配。
• 受獎助之關懷據點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相關 措施,掌握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出席情形等資訊,未 配合者,不予獎助。---111年度新增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三)獎助項目及標準:
• 開辦設施設備費:
新設置之關懷據點最高獎助10萬元。
項目含文康休閒設備、健康器材、溫度計、血壓計、
電話裝機費及電腦、辦公桌椅、傳真機、影印機、公 共活動空間簡易設備(如扶手、斜坡板等)改善及其 他經縣市政府核可所需設施設備;已於其他獎助項目 接受相關設施設備獎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 充實設施設備費:
營運滿3年之關懷據點,始得申請獎助充實設施設備 費,並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
每個關懷據點每年最高獎助5萬元,歷年累計達60 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補助。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 充實設施設備費:
關懷據點配合社區關懷網使用資訊化報到,所需充 實或汰換電腦設備者,得額外申請獎助本項費用,不受 開辦後需營運滿3年或歷年累計最高獎助額度之限制。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業務費:
項目含水電、電話費、活動場地費、網路費、書報雜誌、
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座費及二 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意外責 任險、器材租金及維護費(用於據點服務之相關設施設備
)、活動材料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限提供餐飲服務之 單位)、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及著作權-重製費、血糖 檢測耗材(血糖檢測應由護理人員執行)、交通費(接送 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限,項目含油料費、租車費 用)、雜支(每年最高6千元)、每週提供服務6-10個時 段之臨時工資及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可據點所需項目等。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業務費:
關懷據點提供之服務,每半天以1個時段列計;
每週服務6個時段以上者,應辦理餐飲服務、健 康促進活動。
• 每週服務5個時段以下者,每月獎助1萬元。
• 每週服務6-9個時段者,每月獎助2萬元。
• 每週服務10個時段者,每月獎助3萬元。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 志工相關費用:
– 每年最高獎助3萬元;原住民區、離島及偏 遠地區,每年最高獎助3萬5千元。
– 獎助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 交通費(限外勤服務)、志工背心費。
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
據點經費表格說明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核銷時應檢附資料
• 涉及個人所得辦理扣繳,核銷時附印領清冊。
• 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核定 時應自籌經費百分比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自籌 金額者,應繳回差額。
• 核准印刷費核銷之支出憑證需由相關廠商(單位)開立;
『印刷費』編印內容需符合計畫內容,每冊單價與編 印張數,需依實際情形核銷及檢附樣張(冊)。
• 受補助單位請檢具支出憑證簿、明細表、概況考核表
、憑證、照片、成果報告(含效益)等資料送本局辦 理核銷事宜。
•
老人福利活動參加對象以65歲以上長輩為主三、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
• 服務對象:
1.65歲以上長輩 2.衰弱老人尤佳
• 服務內容:
除原有4項據點服務外,並應提供共餐服務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
四、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
•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
A.每期獎助3萬6千元。
B.每一據點每年最高獎助10萬8千元。
• 巷弄長照站獎助費:
A.每週服務2-5個時段:每月獎助1萬元。
B.每週服務6-9個時段:每月獎助2萬元。
C.每週服務10個時段:每月獎助3萬元。
• 據點C經費表格說明詳如下一張簡報
四、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
歡迎大家加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行列
有意願,逕洽社會局長青中心教保課 07-77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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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發展基金-各項老人福利活動窗口
聯絡電話:07-3368333#2463 董靜宜小姐
長照發展基金-長青學苑窗口
聯絡電話:07-7460886、07-7710055#3331 黃怡馨小姐、王珮瑩小姐
長照發展基金-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窗口
聯絡電話: 07-7710055-3356 王梓安小姐
本局推展老人福利服務補助窗口 聯絡電話07-3368333-2448、2441
周怡廷小姐、侯秀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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