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0 年 特 種 考 試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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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目 錄 頁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重要事項日期 ...1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2
參、應考資格 ...2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3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3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3
柒、報名有關規定事項...4
捌、任用有關規定 ...7
玖、成績計算 ...8
拾、加分優待 ...8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10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11貳、試題疑義 ...12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12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14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17
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18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1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21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1
拾、常見 Q & A ...22
附表:
附表 1: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5附表 2:職缺所在機關及工作內容一覽表 ...26
附表 3:應考資格表...28
附表 4: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9
附表 5: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0
附表 6: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31
附表 7: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33
附表 8: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35
附表 9: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7
附表 10: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0
附表 11: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3
附表 12: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45
附表 13:變更資料申請表 ...47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 9「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 名程序」。報名截止時間為 100 年 1 月 28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完成報名作 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 名費,於 100 年 1 月 29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件 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 路報名視為無效。
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起至 1 月 28 日下午 5 時止(報名表件一律掛 號郵寄,收件截止日期至 100 年 1 月 29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 理)。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民國 100 年 3 月 25 日寄發(入場證將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郵簡方式以限時專送寄發,請應考人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 確實。應考人如於 100 年 3 月 30 日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 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 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考試日期
(一)三等考試:民國 100 年 4 月 9 日(星期六)至 11 日(星期一)。
(二)四等考試:民國 100 年 4 月 9 日(星期六)至 10 日(星期日)。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自民國 100 年 4 月 12 日至 14 日止(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表 6
、附表 7,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 下載)。
六、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榜示,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特別注意事項
之決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自行 影印本須知附表 8 之表格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 單下載」網頁下載)。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 1。
二、本考試職缺所在機關及工作內容一覽表,詳見附表 2。
三、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 名額。
四、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 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 考試規則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即本須知附表 3),得應各該等考 試。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本考試分臺北、臺中及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 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100 年 3 月 25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試區地 點並詳列於入場證內。應考人如於 100 年 3 月 30 日尚未收到,請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 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 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 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各試區門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可於 100 年 3 月 25 日以後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
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4。
二、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5。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 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 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四、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占分比重為 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五、「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 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六、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 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 之四十。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及複查成績等有關事項
(一)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地 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三)電 話:(02)22369188 轉 3943、3944
(四)傳 真:(02)22361175
(五)網 址:http://www1.moex.gov.tw
二、入場證郵寄及補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事項
(一)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二)地 址:10658 臺北市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三)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四)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地 址:11025 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 222 號
(三)電 話:(02)27571686
(四)網 址:http://www.vac.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一)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地 址:11601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三)電 話:(02) 82367113
(四)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柒、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起至 1 月 28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表 9)登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先行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網路 登錄資料,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必須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 並於 100 年 1 月 29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
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收費標準:三等考試 550 元、四等考試 500 元。
2.繳費方式: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繳款後,須將 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 10。所繳報名 費用,除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
3.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 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表 12。
(二)報名履歷表:請確實填妥各欄,將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固貼 於規定處,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請 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考試類科)。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 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或高等、普通檢定考試及 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合格)證書影本。
3.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三等 考試應考資格第 2 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三等考試。
4.具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四等 考試應考資格第 2 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四等考試。
5.以軍階報考者(曾任中尉或中士以上 3 年軍階者),應附繳任官令及 退伍令。
6.補校畢(結)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 明書不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 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須繳驗學生證正背面或肄業證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7.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 及中文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 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影本(須附繳護照中有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暨護照中就學期 間出入境紀錄部分之影本)。
(3)成績單影本、修業期限及中文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
8.申請加分優待之應考人,應於加分優待申請書(欄)填註清楚,倘漏 未填註或雖已填註而報名時未繳驗勳章證書、卹傷令影本或事後補 繳者,均不予加分,應考人不得異議。
9.身心障礙者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 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 書(格式如附表 11);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 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務請通報試務機關,俾提供特 殊照護措施。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第 29 頁至 30 頁附表 4 及附 表 5 所列類科及類科編號填寫,一經填妥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二)「考區」欄,請擇一考區(臺北、臺中及高雄)應試,一經選定寄 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 之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 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據以報考)。
(四)「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請切 實填寫於 100 年 6 月底不變之通訊資料,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 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依本須知附表 13 格式 提出申請,並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傳真 電話:02-22361175)。考試錄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 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及用人機關。
(六)郵寄報名表件:
1.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 或錯誤,然後按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 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且勿摺疊
,如下圖所示),平放入報名信封內(將列印出之信封封面密實黏貼 於約 B4大小之大型信封),並以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 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2.每一封袋僅限1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七、退補件程序:
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等)
1.報名履歷表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 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
,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捌、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 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 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四、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修正發布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茲 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 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 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 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 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成績,有 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加分優待
一、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後備軍人參加本項考試,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加分之 決定,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為之,但特殊類科均不予加分。
二、應考人如曾獲有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 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必須於報名時繳驗勳章證書
、卹傷令影本,並填註於報名表之有關欄內,以憑審查加分。倘漏未 填註或報名時未繳驗勳章證書、卹傷令或事後補繳者,不予加分,應 考人不得異議。
三、摘錄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條文:
(一)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 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第 4 條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
(二)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 役、解除召集、離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 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係指除考試機關認定之 特殊考試類科,不得適用外,得以下列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 質相近之考試:
一、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得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 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特種考試。
二、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得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 考試之特種考試。
第 4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 過總成績十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 座以上,或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 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
,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 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 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 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並附 繳退伍證明文件、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
第 7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應繳規費,得予減少,指應考之 後備軍人應繳之報名費及證書費等,得按原定數額減半優待。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 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指服現役滿十年,或服現 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除 役或解除召集者。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生計艱難,指因作戰或因
公致病、傷、身心障礙而失去工作能力,無法謀生。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所稱參加民國四十七 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指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至同年十月六日參加臺海保衛戰役,經國防部核認有案者。
為適應國軍待退員額之需求,並配合安置能量,對於本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人員,輔導會得視實際情形,另 定輔導安置之順序。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 者,其所需服現役之年限,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 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二年。
五、本項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 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本項考試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店
、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網路 ATM 等方式依報名等別不同繳 交報名費,並依應繳費用別(全額或半價優待)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 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 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表 10。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四)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五)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六)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七)WEB ATM(全國繳費網)。
二、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 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網路 ATM 轉 帳明細表,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憑以報名。繳款憑證(收據
)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
三、本考試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 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附繳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
(二)原住民:請附繳戶籍謄本。
(三)後備軍人:請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 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 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 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附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 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四、前 項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應 考 人 ,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 勾 選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共同注意事項
五、補繳報名費用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戶 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 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科別及補件編號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六、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詳見附表 12。
貳、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100 年 4 月 14 日前
),以限時掛號專函逕寄考選部(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測驗式 試題:題庫管理處)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申論式試題格 式如附表 6、測驗式試題格式如附表 7。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 明下列事項:
(一)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疑義請以本須知所附申請表向考選部申請;申請表應以正 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以利作業。
四、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或一題之陳述超過單頁,
請列印申請表或另併附 A4 大小紙張。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 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 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表 8,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 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 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
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 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 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 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 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 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 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 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 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 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 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 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 碼、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 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 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 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 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 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 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 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 場規則處理。
四、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 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五、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 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 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 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 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六、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七、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 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 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扣除該 科目成績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
(三)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如表列),相關 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1.moex.gov.tw/)應考人專區 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 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 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共計 10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 15 款)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 品牌:H-T-T(共 3 款) 品牌:SANY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UB(共 20 款)
SL-320GT EM-22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L-709 EM –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UB-206-W CK-08 品牌:FUH BAO(共 13 款) 品牌:Paddy(共 4 款) UB-210 CK-09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Pierre cardin(共 5 款)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FB-701 FB-05 PT256-B CK-04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UB(共 20 款)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UB-330 CK-21 UB-800-R
CK-24
UB-850-R
CK-26
UB-360 CK-22
備註: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 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 數、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0 款(依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1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3 款)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五)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八、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 式試題答案於 4 月 12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考畢 試題將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九、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 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 選擇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 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 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 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
號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歷表之「申請特別 試場應試」欄註明,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 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本部提供相關權益 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聽覺機能障礙。
(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11)。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 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 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
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 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 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 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 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 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 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 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 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 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 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 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 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 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 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 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 11)。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之電話號碼為(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 品質,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
,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書表發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 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 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 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站的位址為 http://www1.moex.gov.tw。歡迎多加 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 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 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 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項考試代碼為:「10006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100 年 4 月 9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 100 年 5 月 25 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 應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常見 Q&A
一、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考選部全球資訊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 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 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二、問: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 3 種方 式查詢密碼,分別為: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 碼」、2、「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3、「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
點選 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請輸入身分證 字號、出生年月日、郵遞區號、最近一次報名之考試等級、類科
、考區等資訊若正確即可顯示密碼。並請確認密碼的大小寫及特 殊符號的登打無誤,或建請直接複製貼上密碼並注意前面不可有 空白。如上開程序中,您忘記最近一次之考試基本資料,請點選 3
「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只需您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 日,系統自動會寄密碼於您的信箱。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 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3.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或不以舊信箱收件,請電洽 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 住址,俾便查詢。或請試務單位至後台更改信箱帳號後,再重 複上述 3 之操作後至新信箱取得密碼。
※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 登入。
※ 網路報名操作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三、問:為何印表機印出來的報名表資料會有歪斜情形?是否需要重印?
答:(一)請檢查報名書表檔案是否正常,並檢查印表機是否列印正常。
(二)建議您先將 Acrobat reader 程式移除,重新安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上版本,然後至本站網路報名系統之「會員專 區」登入後點選「下載報名書表」重新下載。
(三)建議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
四、問: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答: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請單面列 印,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 掛號郵件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五、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 24 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
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 確需修改,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俾考選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六、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本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 真方式辦理補正:
(一)郵寄: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並於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收件地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註明「100 年退除役特考、考區、等別、類 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若 已遺忘,請先以電話 02-22369188 轉 3943、3944 查明)。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傳真: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 22361175)。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100 年退除役特考
、考區、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傳真後請再以電話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電話: 02-22369188 轉分機 3943
、3944)。
七、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表 13 之「應考人變更 地址或姓名申請表」,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並請於來函中檢附 入場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各 1 份)並簽章,以便處理,查詢時 亦同。若未以專函申請、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 證影本及戶籍謄本正本,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 人自負。
八、問: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尚 未收件,送件待審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本項考試 報名人數眾多,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 事後統一登載。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 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九、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項考 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3月中旬至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站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0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 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十、問:補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應如何處理?
答:補繳報名費者,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戶名
: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信封書 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考區、
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俾憑審查。
十一、問: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一)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0 年 3 月 25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0 年 3 月 30 日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如時間太過緊迫,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考場後,於考試當天 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 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三)各項考試試場預定於 100 年 3 月 25 日起開放網路查詢,可至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之「試區查詢」系統查詢試場 分配情形。若有疑義,請逕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查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FAQ 諮 詢 網 頁 查 詢 。
附表 1
100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等別 類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名 額 合 計 總 計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行 政 6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30 普 通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2 安 全 政 風 法 律 政 風 2 三等 行政
財 務 行 政 會 計 會 計 2
42
四等 行政 普 通 行 政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行 政 8 8
50
附註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 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於典試委員會決 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附表 2
100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所在機關及工作內容一覽表 壹、三等考試
需用時段及人數 備註
職系 科別 官職等 職稱 用人
機關 職 缺
所在地 100 年 7
至 12 月 101 年 1
至 6 月
101 年 7
至 12 月 合計 工作
內容
一般 行政
一般 行政
委任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至 第 7 職等
組員 板橋榮譽
國民之家 臺北縣 1 1 辦理一般行政相
關業務 一般
行政 一般 行政
委任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至 第 7 職等
組員 雲林榮譽
國民之家 雲林縣 1 1 辦理一般行政相
關業務 一般
行政 一般 行政
委任第 4 職等 至第 5 職等或 薦任第 6 職等
幹事 彰化縣榮
民服務處 彰化市 1 1 辦理一般行政相
關業務
一般 行政
一般 行政
委任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職 等至第 7 職等 (委任第 4 職 等至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職 等)
組員 或幹 事
本會及附
屬機構 所屬各地 2 1 3 辦理一般行政相
關業務
5 1 0 6
社會 行政
社會 行政
委任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職 等至第 7 職等
社會 工作 員
臺北市榮
民服務處 臺北市 1 1 辦理社會行政相
關業務 社會
行政 社會 行政
委任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職 等至第 7 職等
社會 工作 員
臺北縣榮
民服務處 臺北縣 1 1 辦理社會行政相
關業務 社會
行政 社會 行政
薦任第 6 職等 至第 8 職等
輔導 員
花蓮榮譽
國民之家 花蓮市 1 1 辦理社會行政相
關業務 社會
行政 社會 行政
委任第 4 職等 至第 5 職等或 薦任第 6 職等
幹事 桃園縣榮
民服務處 桃園縣 1 1 辦理社會行政相
關業務 社會
行政 社會 行政
薦任第 6 職等 至第 8 職等
輔導 員
台中市榮
民服務處 台中市 1 1 辦理社會行政相
關業務
社會 行政
社會 行政
委任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職 等至第 7 職等 (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8 職等)
社會 工作 員或 輔導 員
本會及附
屬機構 所屬各地 19 6 25 辦理社會行政相 關業務
24 6 0 30 人事
行政 人事 行政
委任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職 等至第 7 職等
組員
桃園榮民 醫院人事 室
桃園市 1 1 辦理人事行政等
業務 人事
行政 人事 行政
委任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職 等至第 7 職等
科員 或組 員
本會人事 處或所屬 人事機構
所屬各地 1 1 辦理人事行政等
業務
2 0 0 2
政風 法律 政風
委任第 5 職等 或薦任第 6 職 等至第 7 職等
組員
台北榮譽 國民之家 政風室
台北縣 1 1 辦理政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