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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 9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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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

90.11.22 衛署醫字第 0900072518 號公告

一、 為確保醫療保健資訊品質,促進正面的衛生教育宣導,保障病人權益,維 護醫療秩序,特訂定本倫理守則。

二、 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含特殊個案病例),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 國內人體試驗(含臨床試驗)之結果,應於「人體試驗執行成果報 告書」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核通過後,始得發表,其內容應包括主題、目的、

方法(接受試驗者標準及數目、試驗設計及進行方法、試驗期限及進度)、

可能產生的傷害等資料,並應註明其為試驗性質。

(二) 在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藥品及醫療器材,或國外人體試驗之 結果,如經具學術公信力之期刊或機構認可,得引用轉述,但應註明其出 處。

(三) 非屬人體試驗之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如其結果已於國內、外醫學 會報告,或已累積適當樣本數,經生物統計學或流行病學方法分析後,得 發表之。但發表之內容,應依其性質,包括樣本數、適應症、禁忌症、副 作用、併發症等完整資料。

(四) 發布特殊個案病例,應以促進衛生教育宣導為目的。

(五) 應先製作新聞稿等書面資料,避免專業資訊引述錯誤。

(六) 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對於涉嫌犯罪或自殺等病例,應 避免描述其方法或細節。

三、 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含特殊個案病例),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 藉新聞媒體採訪、參加節目錄音錄影或召開記者會等方式,暗示或 影射招徠醫療業務或為不實宣傳。

(二) 為招徠醫療業務,刻意強調如「國內首例」、「北台灣第一例」、

「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機器」等用語。

(三) 為招徠醫療業務,刻意強調醫療機構名稱或醫師個人經歷資料。

(四) 未累積相當病例數,以生物統計學或流行病學方法分析,或未將研 究結果先行發表於國內、外醫學會,即以醫學研究名義發表。

(五) 未同時提供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及併發症等完整資料。

(六) 引用醫學文獻資料,宣稱或使人誤認為其個人研究資料。

(七) 為迎合窺視心理、譁眾取寵、提高新聞曝光率或招徠醫療業務,而 發布特殊個案病例。

(八) 宣稱施行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

(九) 宣傳人體試驗之結果,或宣傳在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藥品或 醫療器材,而未強調其為研究階段或試驗性質,有誤導民眾之虞。

四、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時,應遵守「醫療機構接受媒 體採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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