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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農業用地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之一定規模以下之農業相關設施基準表修正總 說明
臺中市農業用地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一定規模以下
之農業相關設施基準表,臺中市政府業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以府授
都建字第一○一○一四二三七二號函下達,嗣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
以府授都建字第一○四○二五六一○六號函修正放寬溫室、網室之規模
面積。考量建築物消防及結構安全,且為避免此類設施違規使用,爰就
規模面積(總樓地板面積)、構造別及樑跨度予以修正;另明定依農業主
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圖樣申請設置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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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農業用地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之一定規模以下之農業相關設施基準表(修正 前)
設施 種類
許可使用 細 目
得 免 由 建 築 師 設 計、監造或營造業 承 造 之 規 模 面 積
(總樓地板面積)
層數 樑跨度 建築物
高度
農作 產銷 設施
溫 室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二萬平方公尺以 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以下 網 室
菇類栽培場 菇包製包場 菇類培植廢 包處理場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二萬平方公尺以 下。
畜牧 設施
養畜設施 養禽設施 孵化場(室)
設施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二萬平方公尺以 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以下
二層 十公尺
以下 水產
養殖 設施
一般室內養
殖設施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一萬平方公尺以 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室內循環水 以下
養殖設施 其他
相關 農業 設施
經農主管機 關核准使用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五千平方公尺以 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以下 備註:
一、同一申請基地分次申請建築,其設施面積應累計計算。
二、本表適用範圍之設施,其結構圖說部分,應由開業建築師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專 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三、位於劃定山坡地劃定範圍案件,應檢附經建築師簽證檢討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文件。
四、休閒農場不在本表之適用範圍。
五、本表所稱之高度係指建築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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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農業用地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之一定規模以下之農業相關設施基準表(修正 後)
設施 種類
許可使用 細 目
得 免 由 建 築 師 設 計、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之規模面積(總樓 地板面積)
層數 構造別/樑跨度 建築物 高度
農作 產銷 設施
溫 室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六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以下 網 室
菇類栽培場 菇包製包場 菇類培植廢 包處理場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六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非屬鋼筋混凝土及鋼骨構 造者
畜牧 設施
養畜設施 養禽設施 孵化場(室)
設施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六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以下
二層 十公尺
以下 水產
養殖 設施
一般室內養
殖設施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六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室內循環水 以下
養殖設施 其他
相關 農業 設施
經農業主管 機關核准使 用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五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以下 備註: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有關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免 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特訂定本基準表。
二、同一申請基地分次申請建築,其設施面積應累計計算。
三、本表適用範圍之設施,其結構圖說部分,應由開業建築師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專 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四、位於劃定山坡地劃定範圍案件,應檢附經建築師簽證檢討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文件。
五、休閒農場不在本表之適用範圍。
六、本表所稱之高度係指建築物高度。
七、依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圖樣申請設置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 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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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農業用地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之一定規模以下之農業相關設施基準表
設施 種類
許可使用 細 目
得 免 由 建 築 師 設 計、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之規模面積(總樓 地板面積)
層數 構造別/樑跨度 建築物 高度
農作 產銷 設施
溫 室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六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以下 網 室
菇類栽培場 菇包製包場 菇類培植廢 包處理場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六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非屬鋼筋混凝土及鋼骨構 造者
畜牧 設施
養畜設施 養禽設施 孵化場(室)
設施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六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以下
二層 十公尺
以下 水產
養殖 設施
一般室內養
殖設施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六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室內循環水 以下
養殖設施 其他
相關 農業 設施
經農業主管 機關核准使 用
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五千平方公尺以下。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六公尺以下 鋼骨造十二公尺以下 肱(懸)臂樑二公尺以下
七公尺 以下 備註: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有關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特訂定本基準表。
二、同一申請基地分次申請建築,其設施面積應累計計算。
三、本表適用範圍之設施,其結構圖說部分,應由開業建築師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專 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四、位於劃定山坡地劃定範圍案件,應檢附經建築師簽證檢討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文件。
五、休閒農場不在本表之適用範圍。
六、本表所稱之高度係指建築物高度。
七、依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圖樣申請設置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 承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