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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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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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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

一、目的:落實 2030 年雙語國家政策,輔助高級中等學校開設雙語實驗班,提 供學生雙語學習環境。

二、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素質要點。

三、實施期程: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

四、補助對象:設立雙語實驗班之高級中等學校,計 50 校。

五、補助項目:

(一)聘僱外籍英語文教師:

1.每校補助聘僱外籍英語文教師 1 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以下同)124 萬 元。

2.外籍英語文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為 20 至 22 節。

3.工作內容:

(1)與我國教師協同教學。

(2)開設英語文課程。

(3)提供學校雙語教師以英語授課之諮詢服務。

(4)參與校內、外教師課程共備及其他與提升學生雙語學習環境有關之事 項。

(二)進用編制外雙語代理教師:

1.每校每年級補助進用編制外雙語代理教師 1 人,逐年進用至多達 3 人,

每人補助 67 萬 6,000 元。

2.進用之編制外雙語代理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我國語文及社會以外之其他領域中等學校教師證。

(2)英語流利,並以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原則:

A.具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教師證。

B.所具中等學校教師證加註有英語文專長登記。

C.具相當於 CEFR 架構 B2 等級(聽、說、讀、寫)之英語檢定證書。

3.編制外雙語代理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為 16 節,學校應優先安排其教授雙語 實驗班之雙語教學課程;如得教授之雙語實驗班雙語教學課程未達 16 節 者,所餘節數得依下列優先序,安排於其他班別、年級或學校進行雙語 教學:

(2)

1.改善視訊設施設備、雙語實驗班環境設施設備。

2.辦理雙語教學相關研習、活動。

3.辦理校內、外雙語教學社群活動。

4.其他與推動雙語課程及教學相關之事項。

六、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8 條 規定,就全學期協助辦理雙語實驗班行政業務之教師,優先予以減授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 要點」規定,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新增鐘點費 補助。非國立學校者,得另依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相關規定,妥予安排雙語 實驗班之行政工作。

七、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限:110 年 3 月 22 日以前。

(二)應檢附之申請資料(如附件一): 1.開設雙語實驗班之學校基本資料。

2.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學校雙語實驗班實驗計畫之核定函。

3.本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4.規劃開設雙語課程之科目、節數、教材及授課教師。

5.外籍英語文教師工作內容規劃表。

6.編制外雙語代理教師授課規劃表。

7.教師雙語教學專業成長規劃表。

(三)教育部主管學校,逕行函報本署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各該地方政府受理初審,並就建議優先 補助各校之序位排序後,統一函報本署提出申請。

(四)審查方式: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參考各該地方政府之初 審及排序結果,就申請計畫之師資運用(包含現職教師參與情形)、課程 與教學、教師專業成長之規劃、雙語課程節數之覆蓋率及經費使用規劃 進行審查後,擇優核定補助。

八、獲補助學校應盡之義務:

(一)持續開設雙語實驗班,且教學語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雙語實驗班之班級週課表為單位:

(1)國語文課程及社會領域涉及我國文化內涵,而宜以國語文進行教學之課 程,以國語教學為主。

(2)英語文課程,以英語教學為主,並以全英語教學為目標。

(3)其他領域課程,應逐年提高以「雙語教學」之節數比率,於開設雙語實 驗班第 3 年(112 學年度)起達 10%、第 4 年(113 學年度)起達 20%、

第 10 年(119 學年度)起達 40%;節數試算方式如附件二。

2.「雙語教學」係指,單一節課之教學語言,以英語為主、國語為輔;其

(3)

中以英語教學之時間,至少達該節課程時間 50%以上。

3.以「雙語教學」之節數,應全程錄影成影音檔,本署得於學期中要求檢 視,以利本署瞭解各校執行情形,並作為後續政策規劃之參考。

(二)選派教師參與雙語教學相關研習活動。

(三)於 110 學年度由不同學科教師進行合計至少 2 節之雙語教學公開授課,

並全程錄影。

(四)配合推動跨國(姐妹校)視訊學習與交流計畫,擴大與國外學校交流,

建立校對校互惠機制。

九、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結方式:

(一)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 辦理。

(二)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逕行撥付補助經費。

(三)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本署撥付各該地方政府轉發;本署補助比率,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 1 級者,補助 80%;第 2 級者,補助 82%;第 3 級者,補助 84%;第 4 級者,補助 88%;第 5 級者,補助 90%。

(四)本補助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獨立處理,並依核定計畫 內容執行。

(五)學校執行本計畫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六)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之必要者,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於事前 報經各該地方政府核轉本署核定;教育部主管學校,應事前報經本署核 定。學校未依本署核定計畫執行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本署。

(七)經考核如發現學校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之用途支用、隱匿不實、造 假、虛報、浮報等情事,學校人員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另本署得撤銷或 廢止補助、追繳已撥付之款項,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3 至 5 年。

(八)本補助成果之結報方式: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2 個月內提出成果報 告(應包括實施雙語教學課程之全程錄影檔至少 5 節之光碟),教育部主 管學校,應逕行函報本署;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報經各該地方政府核 轉本署。

十、各地方政府應組成專案小組,實地訪視及督導主管學校執行本計畫之情 形。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實地訪視各校執行本計畫之情形;經本署訪視 結果,學校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依權責核予相關人員

(4)

(附件一)列印時請刪除本行文字

○○高級中等學校 擴增雙語實驗班

申請計畫

校長:

承辦人:

年 月 日

(5)

開設雙語實驗班學校本資料 申請辦理學年度: 申請日期:

學校名稱 學校地址

校長 姓名:

電話: 手機:

電子信箱:

承辦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手機:

電子信箱:

實驗班名稱 班級人數

(預定一班招收人數)

課程計畫 類型

□普通型

□技術型,科別:

□綜合型,學程:

招收班數

學校網址 □

補助計畫內容 自我檢核 (請打勾)

□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雙語班實驗計畫之核定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擬開設雙語課程之科目、節數、教材及授課教師

□外籍教師工作內容規劃表

□雙語代理教師授課規劃表

□教師雙語教學專業成長規劃表

核章處

承辦人 處室主管 校長

(6)

□申請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計畫名稱:XXXX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國教署: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補(捐)助項目 申請金額

(元)

核定計畫金額 (國教署填列)

(元)

核定補助金額 (國教署填列)

(元)

說明

人事費

1. 所編費用含薪資、法定保險費用、勞退 金、年終獎金及其補充保費。

2. 補(捐)助款不得編列加班費及應休未休 特別工資。

3. 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用人員,致 補(捐)助剩餘款不得流用。

業務費

1. 出席費、稿費、講座鐘點費及工讀費、

_____、______、______等等訂有固定 標準給付對象之費用。

2. 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聘請國 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 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之相關費用 。 3. 辦理業務所需 、 、

、 、 。

設備及投資

1. 資訊軟硬體設備: 、 。 2. 網站開發建置費用: 、 、 。 3. 其他計畫設備費用:

、 、 。

合 計

承辦 主(會)計 首長 單位 單位

國教署 國教署 承辦人 單位主管

(7)

□申請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計畫名稱:XXXX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國教署: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補(捐)助項目 申請金額

(元)

核定計畫金額 (國教署填列)

(元)

核定補助金額 (國教署填列)

(元)

說明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代收代付

□非屬地方政府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不繳回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 理,未執行項目經費(含人事費未依學歷職級或 期程聘用人員致剩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執行率未達 %,計畫餘款仍應按補助比率繳 回。

□補助款賸餘數逾 元,仍應繳回。

備註:

一、 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二、 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三、 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署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 理。

四、 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五、 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六、 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 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 則。

八、 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 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名稱,並不得以 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 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本署網站(https://www.k12ea.gov.tw/政風室/政風相關法令/第柒 項)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署各計畫主政單位或 政風室。

(8)

擬開設雙語課程之科目、節數及教材

科目 課程名稱 節數

教材

(可為出版品或自編教 材)

授課教師

數學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物理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化學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生物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地球科學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生涯規劃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家政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生活科技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資訊科技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健康與護理相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體育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全民國防教育

相關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現職教師:__________

□雙語代理教師

(9)

外籍教師工作內容規劃表

運用項目(如領 域、科目或活動 名稱)

運作時間數(單 位:節)

具體內容說明

外籍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20-22節。

以上表格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列。

(10)

雙語代理教師授課規劃表

運用項目(如領 域、科目或活動 名稱)

運作時間數(單 位:節)

具體內容說明

以上表格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列。

(11)

教師雙語教學專業成長規劃表

擬辦理或參與之 研習活動或課程

運作時間數(單 位:節)

具體內容說明

以上表格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列。

(12)

附件二、節數試算示例

以某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第 1 學期為例,1 週 35 節課程,扣除國語文課程 4 節、

英語文課程 4 節、社會領域涉我國文化而宜以國語教學之課程 4 節,其他可安排 雙語教學之課程節數為 23 節。以此例設算,應以「雙語教學」之節數比率下限 如下表。

年度 第 3 年

(112 學年度每學期)

第 4 年

(113 學年度每學期)

第 10 年

(119 學年度每學期)

應以「雙語教學」

之節數比率下限

至少 10%

(3 節)

至少 20%

(5 節)

至少 40%

(10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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