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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衛生局 111 年度辦理「巷弄長照站」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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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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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衛生局 111 年度辦理「巷弄長照站」契約書

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獎助 (以下簡稱乙方) 於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辦理巷弄長照站,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 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四)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111 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五)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

(六)彰化縣衛生局巷弄長照站標準作業流程。

(七)專職人員考核作業程序。

(八)衛生福利部 111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獎助作業要點暨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 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 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 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 議,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 本契約文字:

(一)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 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 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 處所。

五、 本契約 1 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巷弄長照站,係指於社區內就近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與諮詢轉介、

社區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具有量能之單位可再增加

(2)

第三條 契約效期自 111 年____月____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四條 申請或變更

巷弄長照站計畫申請及變更應依階段性增加服務時段,請依據彰化縣衛生局巷弄長 照站標準作業流程辦理,且乙方變更經費最多(含)乙次為限,俾利辦理核定、經費 申報及請領事宜。

第五條 甲方獎助費用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設置巷弄長照站整合計畫 (簡稱:社照據點) 依下列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 計,並辦理共餐服務:

(一)每週開放二至五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 1 萬元。

(二)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 2 萬元。

(三)每週開放十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 3 萬元。

(四)專職人員服務費:

1.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始得申請本項服 務。

2.獎助社會工作人員或照顧服務員一名,每人每年最高獎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 終獎金一點五個月)。

3.專職人員之加班費、未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相關雇主應 負擔費用,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 6 仟元,不得勻支至其他項目。

二、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 單位)(簡稱:醫事據點) (一)志工相關費用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 3 萬元

(二)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費:

1.新設立第一年獎助最高獎助新臺幣 10 萬元。

2.充實設施設備費:第四年起每年最高獎助 5 萬元,並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 使用年限規定辦理,歷年累計達新臺幣 60 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 獎助。

(三)C 級巷弄長照站獎助費:

依下列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可內含臨時工資),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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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共餐服務:

1.每週開放二至五個時段之據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 2 萬元。

2.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 4 萬元。

3.每週開放十個時段之據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 6 萬元。

(四)專職人員服務費:

1.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並辦理共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始得申請本項服 務。

2.獎助社會工作人員或照顧服務員一名,每人每年最高獎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 終獎金一點五個月)。

3.專職人員之加班費、未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相關雇主應 負擔費用,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 6 仟元,不得勻支至其他項目。

三、 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每期獎助新臺幣 3 萬 6,000 元,每年最高三期,共計新臺幣 10 萬 8,000 元。

四、 乙方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專職人員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

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若經查屬實,繳 回相關溢領費用。

五、 獎助費用依核定公文及核定表之獎助內容辦理。

六、 如中央部會相關法令、施行細則、公告文件等進行更動或修正時,甲方將另行函文 通知本契約之本文、附件及其變更、補充,以附約方式辦理。

第六條 撥款方式如下:

一、 □社照據點:

(一)乙方需善盡經費控管工作,確實申報核銷經費總額及經費項目,並於每月 10 日 依實檢具上個月之領據、支出明細表及其他應備核銷文件,函請甲方審核撥款。

(二)乙方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核撥社區關懷據點之經費,依其規定逕行向其申報請 領。

(三)乙方須配合甲方規定請款作業期限,俾利後續核銷撥款事宜,倘逾會計年度結算 期限申請者,歉難受理獎助。

(四)預撥申請作業,甲方視乙方經費執行率及行政效率,酌予考量辦理。

(4)

二、 □醫事據點:乙方需善盡經費控管工作,確實申報核銷經費總額,並於每月 10 日 依實檢具上個月之領據、支出明細表及其他應備核銷文件,函請甲方審核撥款。

三、 若因檢送過程資料有誤或逾期導致甲方無法撥款,乙方需自行負擔責任。

四、 因應年度終結,當年度 12 月份核銷事宜於該月 5 日前進行申報,俾利經費撥付。

第七條 甲方之義務如下:

一、 辦理巷弄長照站程序、業務、監督及查核,視業務需求由第三方協助輔導。

二、 甲方如確認乙方對辦理巷弄長照站工作未盡妥善時,得隨時督導及糾正。

三、 乙方如有因故意或過失致服務之個案有損害或發生意外時,除應立即知會甲方外,

乙方並應負責相關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四、 乙方對外發布與本業務有關之報告,須經甲方同意始得發布。

五、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 為而減少或免除。

第八條 乙方之義務如下:

一、 接受甲方委託承辦巷弄長照站,辦理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與諮詢轉介、社會參 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C 型肝炎篩檢服務、高齡者整合 式健康檢查計畫、社區長者營養課程及據點共餐輔導、巷弄長照站護眼服務、藥師 到巷弄長照站服務、骨質密度篩檢、成人預防保健服務、65 歲以上流感疫苗設站 服務等相關甲方服務及活動,並配合甲方辦理福利宣導活動及訪查。

二、 乙方辦理巷弄長照站之場地不得設立於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住宿式服務 類長照服務機構或醫療院所等設立許可空間內及地下樓層,該場地若不屬乙方所 有,需檢附場地使用(需租借五年以上)同意書予甲方備查。

三、 巷弄長照站以落實場地安全為原則,視長者使用需求規劃出入動線,需將招牌放置 於明顯處及標示服務時間。

四、 巷弄長照站配合社區關懷網使用資訊化報到,得以該系統之服務成果報表作為核銷 業務費之支用參據。

五、 受獎助之巷弄長照站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相關措施,掌握服務個案基本資 料、出席情形等資訊,未配合者,不予獎助本計畫經費。

六、 巷弄長照站之每月課程表、關懷訪視紀錄表、電話問安及轉介紀錄表、活動課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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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長輩簽到(退)紀錄表、供餐長輩簽到表、專職人員簽到(退) 表、專職人員差勤表應確實登錄,並依法保存七年;甲方查核時,乙方應提供必要 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 乙方辦理巷弄長照站之開站及共餐服務,相關規範如下:

(一)時段的定義:依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111 年度一般性獎助經費申請、審查及財務處 理暨獎助項目及基準訂定,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 共餐服務。

(二)乙方辦理巷弄長照站當天無論上午開站或下午開站,或全天開站皆須辦理共餐服 務。

(三)乙方辦理巷弄長照站開站時段須依甲方核定之計畫書及課程表內容確實執行。

(四)乙方辦理巷弄長照站若開站時段異動,需函文報備甲方備查。

(五)乙方辦理巷弄長照站每個開站時段活動人數應達 15 人以上。

(六)乙方辦理巷弄長照站共餐人數應達 15 人以上,且每次共餐須拍攝照片備查。

八、 專職人員

(一)應聘僱符合本案資格之社會工作人員或照顧服務員。

1. 社會工作人員需符合下列之一者(單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1)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者,惟 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 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2. 照顧服務員需符合下列之一者:

(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二)專職人員應為本計畫專用人力,該專業人員不得辦理機構執業登錄(完成巷弄長 照站臨托之特約單位除外,並依規定登入長照人員),並依勞動基準法、全民健 康保險法規定,投保於乙方,且核銷時檢附勞、健保及勞退證明。

(6)

(三)專職人員之工作時間:

1.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行政機關辦公日及核定開站時段於現場提供服務。

2.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備出勤紀錄。

(四)專職人員之工作內容:

1.核銷作業準時申報。

2.本計畫相關報表之登打與紀錄。

3.年度活動成果呈現。

4.定期參與本計畫相關會議。

5.配合甲方辦理社區相關活動事項。

6.配合參與甲方提供之衛生業務相關等訓練。

7.主動開發案源。

8.服務過程如有遇特殊需求或協助之個案,建置為其連結相關資源單位之轉介。

(五)專職人員考核:依據專職人員考核作業程序辦理。

九、 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至少辦理 1 期。

(一)乙方需配合甲方媒合課程至少辦理每週 1 次、每次 2 小時、為期 3 個月之肌力訓 練課程。

1.該課程之講師需為甲方受訓或認可之運動指導員、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

2.肌力訓練班由運動指導員、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運用手持式運動器材,帶 領長者進行肌力訓練課程。

(二)肌力訓練班由甲方媒合之體適能檢測團隊,定點辦理 65 歲以上長者至少每年 1 次體適能檢測活動。

十、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為維護中老年人健康,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國民健康署提供民眾 65 歲以上 1 年 1 次;

40 歲以上 3 年 1 次免費成人預防保健服務,45-79 歲或原住民身分 40-79 歲終身一次 BC 型肝炎篩檢,甲方希望藉由醫事據點,共同照護社區居民健康。

(一)依甲方提供之名冊進行邀約,醫事據點至少辦理一場次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其成 健及 BC 型肝炎篩檢率均應達 80%。

(二)活動可搭配四癌篩檢及衛生局提供之相關服務。

(7)

(三)執行時間:111 年 1-7 月,若遇疫情延至 9 月。

(四)執行地點:以醫事據點登記之場地為主,若空間不足可商借鄰近場所。

(五)執行方式:

1.與醫療院所合作辦理或由衛生局媒合醫療院所提供服務。

2.乙方辦理活動前須 E-mail 知會甲方活動時間、地點、服務項目與合作之醫療院 所,內容如下:

第一階段活動時間:110/01/20 6:00-9:00 ( 24 小時制) 第二階段活動時間:110/01/27 9:00-11:00 ( 24 小時制) 地點:某某醫事據點

服務項目: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搭配 BC 肝篩檢)、糞便潛血篩檢 合作之醫療院所:某某診所

支援醫師:某某醫師

3.若提供篩檢服務之醫療院所離開執業場所,需線上報備支援。

4.活動第一、二階段都需辦理且執行地點需一致。

5.並於活動結束後提供 3 張精彩照片(抽血照片 1 張;第一階段各項檢查照片挑選 1 張;第二階段解說報告照片 1 張)

(六)其他:

111 年新增之醫事據點且經費核定日於 111 年 9 月底前者,以據點共餐名冊進行 邀約,並於 111 年 11 月底前完成上述規定;若 111 年 9 月底後才核定經費者,

不需辦理此項。

承辦人:彰化縣衛生局企劃資訊科 劉小姐#5209 lb00486949@mail.chshb.gov.tw(前 2 碼為英文) 十一、 場地配置,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安全合法可容納至少 15 人以上,且平均每人應有 1.5 平方公尺以上之室內 活動空間。

(二)設有無障礙出入口;不得位於地下樓層;若為 2 樓以上者,需備有電梯。

(三)廁所應備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並保障個人隱私。

(四)應設有簡易廚房或備餐場地。

(8)

(五)應配置滅火器 2 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 者,每層應至少配置 1 具以上。

(六)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及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七)應針對服務場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訂定長者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十二、 乙方於當年度 12 月份檢送當年度服務報告彙送甲方,服務報告內容應包括當年 度所提供服務內容、服務成效、宣導活動辦理情形及照片等。

十三、 乙方需接受甲方督導、參與相關會議及訓練。

十四、 乙方若受款帳戶、負責人、服務人員及場地異動,或有服務人員於開站時段需休 班之情事,需函文報備甲方;若服務人員休班,應有符合本案資格之替代人力代理 提供服務事宜,並備有出勤紀錄。

十五、 供應餐食所選用之豬肉及豬肉加工製品,豬肉及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不得為可 核准使用含有萊克多巴胺國家,如預使用核准含有萊克多巴胺國家之豬肉及豬肉 加工製品者,需向上游廠商索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 輸入許可通知及 3 個月內之乙型受體素檢驗報告,存放於供餐場所供甲方查核。

第九條 扣款機制及終止契約:乙方自契約生效日起,需遵守本契約第八條規定提供服 務,若有下列情事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及獎助,並依情節狀況,必要時 得以追繳獎助款。

一、 巷弄長照站場地座落於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 或醫療機構等執業場所內,予以終止契約。

二、 未依標示服務時間開站並提供共餐服務:經查未依規定時段辦理,每一時段酌扣 業務費新臺幣 3,000 元;年度累計違反本項規定達 3 次者,予以終止契約。

三、 經查乙方聘有人力未依規定於巷弄長照站服務,或未配合參與甲方辦理之訓練者,

當月業務費酌扣新臺幣 3,000 元。

四、 乙方聘任的人力資格不符合規定者,甲方得不予以獎助專職人員服務費。

五、 乙方開站當月份每日平均服務人數少於 15 人者,不予獎助當月份場地租借費用。

六、 甲方訪查乙方開站服務人數少於 15 人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年度累計違反本 項規定達 3 次者,予以減列獎助巷弄長照站獎助費。

七、 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查核,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予以終止

(9)

契約。

八、 乙方經個案投訴不當之行為,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 響民眾之權益者,予以終止契約。

九、 乙方未依中央獎助辦法辦理,另有不當行為,如額外另立名目或收取契約約定外 之費用或場地挪為他用,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終止契約。

十、 乙方於契約期間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本契約者,經甲 方協助仍無法改善時,得終止契約。

十一、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配合甲方辦理相關活動者,予以終止契約。

十二、 乙方不得擅自將契約或業務全部或部份移轉他人,或不辦理本契約之項目,

經查證屬實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十三、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並將全部個 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不予配合 者,不予核發獎助;屆期未配合者,繳回已撥付之本計畫獎助費,並不得申請本 計畫。

十四、 其他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者,予以終止契約。

第十條 契約變更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 請求: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需求變更者。

(三)年度預算異動影響契約之執行者。

(四)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契約之執行者。

二、 乙方於契約期間變更服務場地(地址),應於變更前二個月函報至甲方,並符合下 列規定:

(一)當年度變更場地最多(含)乙次及位於同村里為限。

(二)乙方於甲方函文同意變更前,不得自行變更。

三、 乙方接獲甲方函文變更請求後,應提供甲方契約變更所需之相關資料。

四、 甲、乙任一方,接到他方要求變更契約後應於 30 日內以書面答覆是否同意,逾期

(10)

未答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第十一條 為了解乙方提供服務情形,甲方得隨時於巷弄長照站服務時間內進行訪查;並得 核對乙方提供之申請憑證,若乙方有虛報不實之情事發生,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本契約如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方:彰化縣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局長 葉彥伯 地址: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162 號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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