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 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30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099000789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1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11014946C 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 101 年 10 月 29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0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222601691 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 102 年 5 月 25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1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32260083 號令修 正發布
參、監場規定
十五、監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 嚴格監督受訓人員遵守試務規定。
(二) 領取受訓人員名冊、試卷(卡)、試題、相關電子儲存媒體及 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 預備鈴聲響後,指導受訓人員依編號就座,並保持肅靜。同 時指導受訓人員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 定場所。
(四) 測驗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受訓人員宣讀試務相關規定。
(五) 按受訓人員總編號分發試卷(卡),確實核對,並提醒受 訓人員自行檢查其總編號、訓練名稱及班別等是否相符。
(六) 測驗鈴聲開始後,應即散發測驗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 將測驗起迄時間、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等分別寫於黑 板上。
(八) 如遇突發事項,應即報告巡場主任處理。
(九) 指導受訓人員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選擇題試題以 2 B鉛 筆作答。
(十) 受訓人員繳卷時,應確實驗收其試卷(卡)。
十七、監場人員對受訓人員詢問試題內容不得解答。但字跡印刷不佳 難以辨識確認有疑義或測驗相關媒體播放品質不佳致難以辨 識時,應立即轉請巡場主任處理。
二十、監場人員應清點所收試卷(卡)數目,以與所發試卷(卡)相 符,並確認測驗相關之電子儲存媒體與試題均已回收。參加
測驗試卷分類裝入參加測驗試卷封袋;未參加測驗試卷裝入 未參加測驗試卷封袋。上述兩種封袋,均在封面上註明測驗 試場、日期、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數目,由監場主任簽名或 蓋章後送交卷務人員點收,並經點驗後,固封並署名或蓋章 。 選擇題試題用試卡作答者,不分參加測驗或未參加測驗,均 裝入原封袋中,由監場主任簽名或蓋章後送交卷務人員點收 , 並經點驗後,固封並署名或蓋章。
伍、測驗權益維護規定
二十七、受訓人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觀看或閱讀試題、書寫 試卷(卡)有困難者,得於訓練開始後一週內,填具各項 訓練測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如附件二)向國家文官學院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文官學院得視受 訓人員之障別輕重等情形,核定以下必要且適當之權益維 護措施:
(一)延長測驗時間:
1.測驗時間為一階段者,延長測驗時間二十分鐘。
2.測驗時間為二階段者,每階段延長測驗時間十分鐘。
(二)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試卷(卡):
1.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
2.放大二倍之測驗試卷。
3.放大二倍之測驗試卡。
(三)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四)其他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二十八、受訓人員因臨時事故受傷、罹病或其他功能性障礙觀看或閱 讀試題、書寫試卷(卡)有困難者,得檢具測驗日期前一年內 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比照前點規定向文官學院申請權益維護 措施。
足測驗時間:
(一)未於規定之測驗時間響鈴,致遲延發交測驗試題之時 間。
(二)測驗試題或試卷(卡)遲延於規定時間後發交受訓人 員
作答。
(三)測驗試場設置不當,在測驗進行中經遷移至適當場所 繼續測驗。
(四)因所公告測驗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受訓人員 於規定時間後始抵達試場參加測驗而有所遲延。
(五)因測驗設備異常或其他測驗工作疏失時,致遲延受訓 人員作答時間。
捌、申請複查成績規定
四十三、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由 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或填具各項訓練 測驗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四),郵寄保訓會辦理,逾 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附件二
各項訓練測驗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
姓 名
試 場 別 試區
第 試場 總 編 號
訓 練 名 稱 民國____年_____________訓練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編號或測驗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 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等相關證 明文件
(診斷名稱: )
影本 份
擬申請權益 維護措施
(請勾選)
一、延長測驗時間:
□測驗時間為一階段者,延長測驗時間為二十分鐘。
□測驗時間為二階段者,延長每階段測驗時間為十分鐘。
二、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試卷(卡):
□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
□放大二倍之測驗試卷。
□放大二倍之測驗試卡。
三、□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四、□其他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請註明):
。
申請人保證上列登載資料確實無誤,如有虛訛,願負法律上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訓練機關(構)學校:
(簽章)
附件四 年度○○○○○
各項訓練測驗複查成績申請書
訓練名稱
姓名 班 別
總編號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複 查 項 目(請勾選)
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 專題研討(本項無則免填)
選擇題(本項無則免填)
寫作題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郵戳為 憑),依本申請書逕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地址為: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評鑑處收),右上角請註明
「複查成績」。
三、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