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河川工程之職業災害問題探討
系 所 別:科 技 管 理 究 所 學號姓名:M09103018
李曉珊 指導教授:李 開 偉 博 士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河川工程之職業災害問題探討
學生:李曉珊 指導教授:李開偉博士
摘 要
河 川 工 程 是 公 共 工 程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 其 工 程 牽 涉 到 不 同 河 川 流 域 之 地 形 、 地 質 、 氣 候 、 環 境 中 之 各 種 不 確 定 性 。 現 行 的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中 並 未 將 河 川 工 程 的 職 災 事 故 單 獨 列 出 , 本 研 究 將 由 探 討 現 行 河 川 工 程 的 職 業 災 害 的 分 佈 型 態 、 特 徵 與 嚴 重 性 開 始 , 期 望 能 夠 經 由 文 獻 的 收 集 與 研 讀 、 過 去 工 程 紀 錄 的 分 析 整 理 、 問 卷 調 查 等 方 式 來 分 析 , 以 針 對 河 川 工 程 之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進 行 探 討 , 並 提 出 能 夠 提 昇 施 工 安 全 之 相 關 建 議。研 究 調 查 30 個 施 工 中 之 工 程(31 家 承 包 商),並針 對 各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實 地 訪 談 的 問 卷 調 查 , 總 計 158 位 現 場 施 工 人 員 接 受 訪 談 , 經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河 川 工 程 確 實 有 危 害 之 場 所 且 事 故 頻 傳 , 對 於 安 全 性 的 認 知 與 教 育 訓 練 不 足 , 此 外 , 河 川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問 題 的 缺 失 及 職 業 災 害 的 問 題 , 一 直 是 歷 年 來 的 問 題 , 希 望 能 藉 由 這 些 調 查 來 對 提 升 河 川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有 所 助 益 。
關 鍵 詞 : 河 川 工 程 、 職 業 災 害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施 工 安 全
Investigation of Occupation Safety Problems in River Constructing Projects
Student: Hsiao-Shan Li Advisor: Dr. Kai-Way Li
ABSTRACT
River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public construction.
It involves various uncertainties of terrains, developments, climates and environments in diverse basins; nevertheless, occupation accidents of rive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e not recorded separately in current occupational statistics. In this research, the author explores the distribu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severity of occupation suffering of current river construction project, aiming to analyze it through literature, historical records, and questionnaires survey and come up with effective recommendations to enhance construction safety. There are 30 constructions sites (31 contractors) included in this investigation. One hundred and fifty eight workers on all on the sites were interviewed.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results, river construction project were harmfulness indeed and causes accidents frequently. It is inferred that workers have insufficient training and knowledge of safety. In addition, because the lack management of river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the problems of occupation suffering have been serious over the years. This research provides valuable information in promoting safety of river construction project.
Keywords: River construction project, Occupation suffering,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safety.
誌 謝
這 兩 年 來 承 蒙 指 導 教 授 李 開 偉 博 士 悉 心 的 指 導 , 無 論 在 課 業 上 或 是 生 活 上 均 給 予 最 大 的 支 持 與 關 心 , 其 嚴 謹 的 待 人 處 事 與 教 學 態 度 以 及 豐 富 的 學 識 , 皆 讓 我 萬 分 的 敬 佩 , 也 將 是 我 在 未 來 的 一 個 學 習 的 典 範 。 此 外 , 還 要 感 謝 蔡 志 弘 博 士 與 謝 玲 芬 博 士 等 口 試 委 員 提 供 諸 多 寶 貴 意 見 , 使 得 本 篇 論 文 得 以 更 加 完 善 。 同 時 在 研 究 期 間 , 也 要 感 謝 慶 忠 學 長 提 供 給 我 論 文 的 寶 貴 意 見 、 江 皓 學 弟 的 幫 忙 以 及 所 有 關 心 我 的 同 窗 好 友 以 及 M518 所 有 的 學 弟 妹 的 關 懷 與 陪 伴 , 讓 我 碩 士 兩 年 來 的 生 活 , 過 得 豐 富 與 充 實 。
再 來 我 要 感 謝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對 本 研 究 之 贊 助 ( 研 究 計 畫 編 號 92WRA 工 001), 讓 我 的 問 卷 調 查 能 順 利 的 完 成 , 同 時 非 常 感 謝 水 利 署 的 李 傳 煒 工 程 師 提 供 給 我 寶 貴 的 意 見 與 順 利 完 成 資 料 收 集 , 讓 我 萬 分 感 謝 。
最 後 我 要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 給 我 最 大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 讓 我 在 這 兩 年 無 後 顧 之 憂 , 專 心 的 唸 完 碩 士 課 程 。 最 後 僅 以 本 論 文 獻 給 關 心 我 的 師 長 、 朋 友 以 及 家 人 。
李 曉 珊 謹 識 於 中 華 科 管 所 中 華 民 國 93 年 7 月 28 日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 i
英 文 摘 要 ... ii
目 錄 ... iv
圖 目 錄 ... vi
表 目 錄 ... v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1.1 研 究 背 景 ...1
1.2 研 究 動 機 ...1
1.3 研 究 目 的 ...2
1.4 研 究 流 程 ...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5
2.1 營 造 業 概 述 ...5
2.1.1 營 造 業 之 範 圍 ...7
2.1.2 小 結 ...7
2.2 職 業 災 害 之 定 義 與 原 因 ...8
2.2.1 職 業 災 害 之 定 義 ...8
2.2.2 職 業 災 害 之 原 因 ...9
2.2.3 職 業 災 害 原 因 舉 例 說 明 ... 12
2.3 我 國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狀 況 探 討 ... 15
2.3.1 小 結 ... 23
2.4 河 川 工 程 職 業 災 害 之 相 關 議 題 ... 24
2.4.1 天 然 災 害 ... 24
2.4.2 河 川 工 程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 27
2.4.3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 28
2.4.4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經 費 編 列 ... 30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 34
3.1 文 獻 與 資 料 收 集 ... 34
3.2 問 卷 設 計 ... 34
3.3 問 卷 調 查 ... 35
3.3.1 工 地 現 場 之 廠 商 代 表 與 作 業 人 員 ... 35
3.3.2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人 員 ... 38
3.3.3 現 場 實 地 訪 查 ... 3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 40
4.1 河 川 工 程 重 大 職 災 紀 錄 分 析 ... 40
4.2 工 地 現 場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41
4.3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經 費 編 列 問 題 ... 42
4.3.1 廠 商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42
4.3.2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人 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47
4.4 河 川 工 程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調 查 ... 50
4.4.1 廠 商 之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50
4.4.2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人 員 之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51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52
參 考 文 獻 ... 54
附 錄 一 ... 57
附 錄 二 ... 59
附 錄 三 ... 61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 ... 4
圖 2.1 營 造 業 分 類 表 ... 6
圖 2.2 災 害 模 式 類 型 圖 示 ... 10
圖 2.3 災 害 之 發 生 基 本 模 式 ...11
圖 2.4 營 造 業 與 非 營 造 業 勞 工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人 數 ... 17
圖 2.5 我 國 營 造 業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千 人 數 ... 18
圖 2.6 歷 年 營 造 業 勞 工 因 工 職 業 傷 害 保 險 給 付 件 數 ... 19
圖 2.7 營 造 業 勞 工 因 工 職 業 傷 害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 20
圖 2.8 淡 水 河 流 域 洪 水 預 警 系 統 ... 26
表目錄
表 2.1 營 造 業 分 類 標 準 細 類 內 容 表 ... 7
表 2.2 災 害 的 直 接 原 因 ... 12
表 2.3 災 害 的 間 接 原 因 ... 13
表 2.4 災 害 的 基 本 原 因 ... 14
表 2.5 民 國 91 年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對 營 造 業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統 計 .. 22
表 2.6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明 細 表 ... 31
表 3.1 訪 視 工 地 與 廠 商 ... 36
表 3.2 受 訪 現 場 人 員 之 聘 僱 、 工 作 年 資 與 投 保 種 類 分 佈 ... 38
表 4.1 依 災 害 類 型 分 類 次 數 表 ... 40
表 4.2 依 媒 介 物 分 類 次 數 表 ... 41
表 4.3 不 同 季 節 災 害 次 數 表 ... 41
表 4.4 受 傷 種 類 、 原 因 、 部 位 與 媒 介 物 分 佈 ... 42
表 4.5 廠 商 承 攬 金 額 與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經 費 編 列 之 交 叉 分 析 ... 43
表 4.6 廠 商 承 攬 金 額 與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比 例 交 叉 分 析 ... 44
表 4.7 不 足 現 象 之 原 因 交 叉 分 析 ... 45
表 4.8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獨 立 編 列 對 提 昇 安 全 衛 生 助 益 交 叉 分 析 ... 46
表 4.9 主 辦 機 關 人 員 與 廠 商 對 安 全 衛 生 預 算 編 列 意 見 比 較 ... 49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旨 在 建 立 人 民 生 活 與 產 業 發 展 的 基 礎 環 境 , 完 善 的 公 共 建 設 不 僅 能 避 免 災 害 的 發 生 、 提 供 人 民 健 康 安 全 的 生 活 環 境 , 更 能 夠 帶 動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的 發 展 , 強 化 國 家 的 整 體 競 爭 力 。 河 川 工 程 是 公 共 工 程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部 份,河 川 工 程 包 括 了 防 洪 工 程、海 堤 工 程、
農 田 水 利 建 設、水 庫 水 壩 建 設、地 下 水 開 發 和 公 路 與 鐵 路 之 橋 樑 工 程。
從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到 八 十 八 年 度 , 僅 台 灣 省 政 府 在 防 洪 排 水 及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就 編 列 了 高 達 新 台 幣 2,147 億 元 的 工 程 預 算 【8】。 由 此 可 知 , 河 川 工 程 不 僅 預 算 龐 大 , 其 施 工 區 域 也 遍 佈 全 島 , 工 程 成 敗 影 響 國 計 民 生 至 鉅。公 共 工 程 的 成 敗 不 僅 視 其 工 程 品 質、工 期、成 本 控 制 的 良 窳 , 施 工 中 的 安 全 管 理 也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 著 名 的 八 掌 溪 事 件 即 是 很 好 的 例 子 —工 人 在 河 道 上 施 工 之 單 純 事 件 , 在 四名 工 人 被 滅 頂 之 後 , 引 起 了 社 會 各 界 對 政 府 部 門 之 工 程 管 理 與 救 難 能 力 不 足 的 批 評 與 質 疑 。
公 共 工 程 大 多 數 均 由 政 府 部 門 發 包 , 由 營 造 業 者 來 承 建 。 由 於 產 品 之 多 元 性 、 複 雜 性 及 作 業 環 境 之 多 變 性 , 許 多 工 程 在 施 工 期 間 即 面 臨 了 較 高 的 災 害 風 險 , 而 營 造 業 者 工 程 承 攬 與 分 包 的 經 營 型 態 也 使 得 安 全 衛 生 在 規 劃 階 段 不 易 進 行 , 施 工 過 程 中 管 理 困 難 ; 因 此 營 建 工 程 中 的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的 推 動 常 常 是 頭 痛 醫 頭 、 腳 痛 醫 腳 , 亦 即 發 現 一 個 危 害 才 加 以 處 理,甚 或 抱 持 僥 倖 的 心 態 不 予 處 理【27】。爲 促 進 本 土 化 的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健 康 ,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 調 查 河 川 工 程 之 職 業 災 害 分 布 現 況 與 管 理 缺 失 , 以 及 提 出 相 關 改 善 對 策 , 實 有 迫 切 的 需 要 與 要 求 , 刻 不 容 緩 。
1.2 研究動機
營 造 業 是 國 家 公 共 工 程 及 公 司 擴 建 、 新 建 等 重 要 工 程 的 主 要 推 手 , 亦 是 持 續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 提 升 人 民 生 活 所 必 需 , 同 時 亦 是 維 繫 營 造 業 勞 工 生 命 安 全 與 健 康 , 為 使 勞 工 能 快 快 樂 樂 地 出 門 工 作 , 平 平 安 安 的 回 家 之 理 念 , 政 府 、 雇 主 以 及 各 級 主 管 應 善 盡 其 職 責 , 保 護 其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 甚 至 避 免 危 及 公 眾 安 全 , 導 致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 因 此 , 本 研 究 動 機 如 下 :
1. 過 去 , 營 造 業 對 河 川 施 工 僅 注 重 施 工 進 度 與 利 潤 , 卻 忽 略 了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之 重 要 性 , 導 致 職 業 災 害 及 意 外 事 故 頻 傳 , 亦 使 民 眾 生 命 、 財 產 , 甚 至 環 境 、 生 態 遭 受 嚴 重 威 脅 。
2. 近 年 來 , 更 因 八 掌 溪 事 件 引 起 了 社 會 各 界 對 政 府 部 門 之 工 程 管 理 與 救 難 能 力 不 足 的 批 評 與 質 疑 。
3. 目 前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較 美 、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尚 有 一 段 不 小 差 距 , 除 制 度 面 未 貫 徹 落 實 外 , 承 包 商 們 觀 念 的 錯 誤 與 偏 差 亦 為 主 因 。 一 般 均 認 為 安 全 衛 生 是 花 錢 且 無 利 可 圖 的 工 作 , 殊 不 知 防 止 災 害 發 生 即 是 控 制 並 減 少 因 意 外 所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的 不 二 法 門 。 因 此 唯 有 靠 輔 導 教 育 方 式 , 使 承 包 商 們 瞭 解 減 少 事 故 發 生 即 是 創 造 利 潤 的 理 念 , 如 此 才 能 使 其 心 悅 誠 服 的 樂 意 來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
1.3 研究目的
營 造 業 所 產 生 的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不 僅 嚴 重 的 威 脅 勞 工 的 身 體 健 康 , 甚 至 於 生 命 的 安 全 , 更 是 讓 國 家 的 產 業 競 爭 力 與 政 府 形 象 備 受 打 擊 。 因 此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河 川 工 程 的 職 業 災 害 之 分 佈 現 況 , 亦 即 針 對 河 川 工 程 之 施 工 管 理 缺 失 的 問 題 進 行 探 討 , 並 提 出 能 夠 提 昇 施 工 安 全 之 相 關 建 議 。 河 川 工 程 包 括 了 河 流 整 個 流 域 中 之 各 項 水 利 工 程 與 在 河 道 上 施 工 之 各 類 橋 樑 工 程 , 其 工 程 項 目 頗 為 繁 雜 。 本 研 究 所 稱 之 河 川 工 程 係 指 由 水 利 署 各 水 資 源 局 與 河 川 局 主 辦 之 水 源 工 程 、 河 道 整 理 工 程( 含 護 岸、堤 防、疏 浚、固 床、河 川 改 道、沿 川 土 地 開 發 等 )、
及 排 水 工 程 。 具 體 而 言 , 本 研 究 將 針 對 直 接 影 響 河 川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有 關 的 下 述 議 題 進 行 調 查 並 提 出 建 議 與 改 善 對 策 :
1. 河 川 工 程 的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佈 型 態 與 特 徵 。
2. 現 行 河 川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編 列 的 方 式 、 標 準 、 與 執 行 的 問 題 。 3. 現 行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 中 適 用 於 河 川 工 程 工 作 場
所 是 否 不 足 。
1.4 研究流程
本 研 究 所 調 查 出 河 川 工 程 之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之 研 究 , 期 使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能 深 入 探 討 工 地 現 場 管 理 狀 況 , 並 了 解 現 行 的 法 令 規 章 不 足 之 處 , 以 及 管 理 系 統 迫 切 需 要 之 管 理 制 度 與 文 件 作 為 配 套 措 施 , 期 望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結 果 與 提 出 改 善 對 策 能 夠 順 暢 的 應 用 於 河 川 工 程 的 工 地 現 場 , 而 且 勞 工 亦 能 配 合 遵 守 , 並 供 政 府 訂 定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 營 造 工 程 公 司 及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相 關 管 理 者 的 參 考 與 應 用 , 如 此 才 能 達 到 本 研 究 目 的 。 本 研 究 之 流 程 圖 如 圖 1.1 所示:
研 究 主 題 與 範 圍 之 確 認
文 獻 收 集
河 川 工 程 紀 錄 承 包 商 資 料 收 集 施 工 災 害 調 查 報 告
問 卷 調 查
職 災 分 析
訪 談 /座 談 會
安 全 管 理 改 善 對 策
結 論 與 建 議 問 卷 設 計
圖 1.1 研究流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10】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 事 業 單 位 每 月 應 將 其 職 業 災 害 情 形 呈 報 當 地 檢 查 機 構 , 在 彙 總 轉 報 勞 委 會 統 計 分 析 , 藉 以 掌 握 全 國 各 事 業 單 位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的 績 效 量 測 , 並 訂 定 預 防 重 點 工 作 。 我 國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為 主 要 在 衡 量 各 行 業 ( 事 業 單 位 ) 勞 動 人 力 資 源 損 失 , 以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之 標 桿 , 因 此 為 預 防 災 害 再 發 生 的 重 要 工 作 , 必 須 要 落 實 。 由 於 , 營 造 業 之 河 川 工 程 相 較 於 一 般 的 營 造 工 程 有 其 特 殊 之 處 , 除 了 考 量 一 般 之 作 業 安 全 問 題 , 更 需 要 考 量 天 然 災 害 的 突 發 狀 況 。 此 外 , 本 論 文 也 將 針 對 丁 纇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以 及 營 造 業 土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應 用 於 河 川 工 程 , 做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探 討 。
2.1 營造業概述
「 營 造 業 」 之 定 義 因 建 築 法 規 定 義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說 明 有 所 不 同 , 且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之 適 用 行 業 有 製 造 業 、 營 造 業 、 水 電 燃 氣 業 等 十 四 項 行 業 , 因 其 行 業 之 工 作 型 態 、 範 圍 、 施 工 特 質 與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各 有 不 同 , 但 本 論 文 係 研 究 營 造 業 所 承 包 之 河 川 工 程 所 造 成 的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 故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之 說 明 , 營 造 業 之 適 用 範 圍 應 依 行 政 院 公 佈 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之 規 定 。 如 此 , 依 據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第 七 次 修 訂 公 佈 之 「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分 類 標 準 」【 12】, 營 造 業 屬 於 第 五 大 分 類 , 且 定 義 是 屬 於 廣 義 , 因 此 本 研 究 當 中 所 稱 之 營 造 業 是 以 廣 義 定 義 來 探 討 , 且 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所 稱 之 營 造 業 做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 其 定 義 及 內 容 如 下 :
營 造 業 : 凡 從 事 土 木 工 程 、 建 築 工 程 、 機 電 、 電 路 及 管 道 工 程 、 建 物 裝 潢 業 等 行 業 均 屬 之。如 房 屋、鐵 路、公 路、水 道、隧 道、橋 樑 、 堤 壩 、 港 埠 、 碼 頭 、 發 電 廠 、 飛 機 場 、 游 泳 池 、 遊 樂 區 、 住 宅 區 等 修 建 、 拆 除 、 土 地 之 填 築 、 水 井 及 河 道 開 鑿 、 港 灣 之 疏 濬 、 通 信 線 路 、 水 電 煤 氣 管 道 之 敷 設 、 拆 除 、 修 理 、 以 及 營 造 物 之 油 漆 、 粉 刷 等 。 另 建 築 業 之 自 營 木 工 作 、 泥 水 作 、 鉛 管 作 及 電 工 作 等 亦 歸 入 本 類 。
所 謂 的 營 造 業 之 事 業 範 圍 依 據 「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分 類 標 準 」 為 五 大 類 , 如 下 圖 2.1 所 示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公 佈 之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分 類 標 準 【12】
圖 2.1 營 造 業 分 類 表
根 據 行 政 院 公 佈 之 營 造 業 分 類 標 準,將 各 類 分 類 之 定 義 敘 述 如 下:
1. 土 木 工 程 業 : 凡 依 工 程 圖 樣 從 事 道 路 、 橋 樑 、 堤 壩 、 景 觀 、 環 境 保 護 等 土 木 工 程 之 興 建 、 改 建 、 修 繕 等 行 業 均 屬 之 。
2. 建 築 工 程 業 : 凡 從 事 各 種 建 築 物 營 造 、 修 繕 及 房 屋 設 備 安 裝 等 行 業 均 屬 之 。
3. 機 電、電 路 及 管 道 工 程 業:凡 從 事 機 電 設 備、通 信 線 路、電 力 線 路 、 自 來 水 、 雨 水 、 污 水 、 煤 氣 管 道 系 統 、 冷 凍 系 統 及 空 氣 調 節 設 備 等 之 敷 設 、 修 理 、 維 護 等 行 業 均 屬 之 。
4. 建 物 裝 潢 業 : 凡 從 事 建 築 物 室 內 、 外 裝 潢 、 油 漆 、 粉 刷 、 裱 糊 及 疊 蓆 等 工 程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
5. 其 他 營 造 業 : 凡 從 事 上 述 四 類 外 之 其 他 營 造 業 , 如 墓 地 及 靈 骨 塔
( 堂 ) 營 造 、 建 築 物 拆 除 、 遷 移 及 深 、 淺 井 開 鑿 等 之 行 業 均 屬 之 。 營 造 業
一 般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機 電 、 電 路 及 管 道 工 程 業
建 物 裝 潢 其 他 營 造 業
道 路 工 程
景 觀 工 程 環 境 保 護 工 程
2.1.1 營 造 業 之 範 圍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分 類 標 準 之 細 類 內 容 , 發 現 營 造 業 之 範 圍 極 為 廣 泛 , 本 研 究 將 再 依 營 造 業 之 細 類 做 說 明 , 如 下 表 2.1:
表 2.1 營 造 業 分 類 標 準 細 類 內 容 表
細 類 內 容
一 般 土 木 工 程 業
水 閘 營 建 燈 塔 營 建 堰 壩 營 建 港 道 營 建 土 木 包 工 運 動 場 營 建 游 泳 池 營 建 停 車 場 營 建 發 電 廠 營 建 動 力 堤 營 建 防 波 堤 營 建 油 氣 井 架 構 建 岩 石 開 鑿 工 程 煙 囪 營 建 及 修 理 自 來 水 開 闢 及 營 建
渠 道 構 建 運 河 營 建 船 塢 營 建 水 庫 營 建 碼 頭 營 建 網 球 場 營 建 防 洪 堤 營 建 飛 機 庫 建 造 集 礦 站 營 建 工 業 區 營 建 灌 溉 系 統 營 建 軍 事 工 程 營 建 高 爾 夫 球 場 營 建 下 水 道 系 統 營 建
道 路 工 程 業
煤 礦 坑 道 營 建 鐵 道 基 線 開 闢 公 路 保 養 及 修 護 公 路 開 闢 及 營 建 飛 機 場 跑 道 營 建 路 面 鋪 設 工 程
道 路 營 建 橋 樑 營 建 鐵 路 營 建 隧 道 營 建 地 下 道 營 建
景 觀 工 程 業 造 園 景 觀 工 程
環 境 保 護 工 程 業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噪 音 及 振 動 防 制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工 程 廢 棄 物 清 理 設 備 營 建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公 佈 之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分 類 標 準 【12】
2.1.2 小 結
由 上 述 廣 泛 定 義 , 不 難 發 現 營 造 業 之 河 川 工 程 之 各 項 工 作 也 確 實 是 包 含 在 其 中 項 目 , 而 且 目 前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係 根 據 上 述 之 分 類 標 準 作 為 檢 查 之 對 象 , 因 此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資 源 下 , 且 營 造 業 分 類 廣 泛 , 要 一 一 落 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能 需 要 相 當 大 的 努 力 , 因 此 根 據 營 造 業 之 特
質 與 工 作 內 容 去 改 善 合 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制 度 與 法 規 , 乃 是 當 務 之 急 。 除 此 之 外 , 營 造 業 之 河 川 工 程 列 舉 之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當 中 規 定 之 內 容 , 所 涵 蓋 的 內 容 與 範 圍 , 便 無 法 包 含 上 述 的 所 有 內 容 , 因 此 在 執 法 上 常 有 許 多 事 實 上 之 認 定 的 困 難 之 處 。 因 此 依 據 的 法 源 及 定 義 與 有 關 的 法 規 之 修 定 與 改 善 , 必 須 更 合 乎 時 勢 所 需 , 將 是 加 強 安 全 制 度 的 保 障 與 規 範 。
2.2 職業災害之定義與原因 2.2.1 職 業 災 害 之 定 義
究 竟 什 麼 是 職 業 災 害 呢 ?災 害 通 常 又 分 為 廣 義 的 及 狹 義 的,廣 義 的 災 害 又 稱 事 故 , 有 下 列 之 定 義 :【 2】
1. 海 因 雷 齊 ( Heinrich):「 事 故 是 一 個 非 所 欲 使 事 業 作 業 產 生 低 效 率 的 事 件 。 」
2. 布 蘭 克 ( Black):「 事 故 是 阻 礙 或 干 擾 有 關 活 動 正 常 進 行 的 任 何 事 件 。 」
3. 李 泊 ( Lippert):「 事 故 是 由 於 有 缺 陷 的 工 作 環 境 及 不 適 當 的 工 作 而 引 起 非 計 畫 範 圍 的 事 件 。 」
由 上 述 定 義 綜 合 來 看,廣 義 的 災 害 不 僅 包 括 造 成 人 員 傷、殘、死 、 疾 的 事 件 , 也 包 括 財 物 損 失 , 甚 至 效 率 減 低 的 事 件 也 包 括 在 內 。
狹 義 的 災 害 則 依 其 發 生 地 點 之 範 圍 而 有 所 不 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係 保 護 勞 工 , 故 其 範 圍 以 引 起 作 業 人 員 災 害 的 事 件 為 主 , 故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屬 於 狹 義 的 災 害 , 因 此 根 據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10】 第 二 條 所 稱 職 業 災 害,謂 勞 工 就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設 備、原 料、材 料、化 學 物 品 、 氣 體、蒸 氣、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之 原 因 引 起 之 勞 工 疾 病、
傷 害 、 殘 廢 及 死 亡 屬 之 。 此 外 另 有 其 下 列 之 說 法 :
1. 國 際 勞 工 局 統 計 專 家 會 議 建 議 :「 所 謂 災 害 是 由 於 人 接 觸 到 物 體 、 或 物 質 、 或 另 外 的 人 、 或 者 置 身 於 物 體 或 環 境 中 、 或 者 由 於 人 的 行 動 , 而 引 起 人 體 傷 害 的 事 件 【2】。 」
2.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 災 害 就 是 對 於 人 體 損 傷 的 事 件 【 2】。 」
3. 日 本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 勞 動 災 害 係 因 勞 工 就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 設 備、原 料、材 料、瓦 斯、蒸 氣、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業 務 引 起 , 致 勞 工 負 傷 、 罹 疾 或 死 亡 之 謂 【 2】。 」
一 般 職 業 災 害 的 範 圍 遠 比 產 業 災 害 來 的 小 , 所 謂 產 業 災 害 是 包 括 隨 著 產 業 活 動 發 生 之「 人 的 損 傷 」與「 物 的 損 失 」;但 職 業 災 害 僅 限 於
「 與 勞 工 之 生 命 與 人 身 有 關 之 損 傷 」, 並 不 包 括 「 物 的 損 失 」。 而 職 業 災 害 又 不 同 於 大 眾 災 害 與 公 害 , 與 一 般 居 民 或 是 社 會 大 眾 所 罹 受 的 災 害 不 同,其 主 要 的 差 異,在 罹 災 者 係 以「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勞 工 )」 為 對 象 , 亦 即 以 具 有 勞 動 關 係 之 受 僱 人 為 限 【 3】。
2.2.2 職 業 災 害 之 原 因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 4】 之 研 究 ,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相 當 複 雜 , 其 真 正 的 原 因 也 不 易 尋 求 , 所 以 必 須 從 構 成 原 因 的 要 素 模 式 加 以 分 析。一 般 典 型 之 災 害 模 式 可 區 分 為 下 列 三 種,如 下 所 示:
1. 聚 合 型 : 由 個 別 的 獨 立 要 素 組 合 而 成 者 。 如 圖 2.2( A) 所 示 。 2. 連 鎖 型 : 以 某 一 要 素 為 基 本 源 , 由 此 一 要 素 產 生 另 一 要 素 , 再 以 此
新 要 素 產 生 另 一 新 要 素,據 此 連 鎖 發 展 而 形 成 者。如 圖 2.2( B)所 示 。
3. 複 合 型:係 由 聚 合 型 與 連 鎖 型 兩 者 組 合 而 成 者。如 圖 2.2( C)所 示 。
( A)聚合型
( B)連鎖型
( C)複合型
圖 2.2 災 害模式類型圖示
災 害 災 害
災 害
災 害
從 災 害 的 定 義 或 災 害 實 際 發 生 層 面 來 分 析 , 災 害 之 絕 大 部 分 係 由
「 人 」 與 「 物 」 的 兩 大 因 素 為 原 因 組 合 而 成 。 雖 然 有 可 能 僅 由 單 一 要 素,「 人 」或「 物 」為 原 因 所 引 起 的,但 機 率 甚 小。再 由 災 害 現 象 觀 察 災 害 之 發 生 結 構 , 發 現 其 最 基 本 模 式 則 如 圖 2.3 所 示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4】
圖 2.3 災 害 之 發 生 基 本 模 式
上 圖 , 是 將 災 害 視 為 物 與 人 直 接 接 觸 之 現 象 , 或 人 曝 露 於 有 害 環 境 下 之 現 象 , 而 以 人 與 物 之 組 合 表 示 , 此 種 人 與 物 間 之 接 觸 現 象 , 稱 為「 災 害 類 型 」。在 災 害 發 生 的 基 本 模 式 中,係 以 不 安 全 狀 態 表 示 物 的 要 因,而 以 具 有 不 安 全 狀 態 之 物 為 媒 介 物。故 在 媒 介 物 分 類 中,視「 媒 介 物 為 引 致 災 害 之 機 械 、 裝 置 、 其 他 之 物 或 環 境 等 【 7】」。 從 引 致 災 害 原 因 之 意 義 而 言,正 如 基 本 模 式 所 顯 示 者,即 為 具 有 不 安 全 狀 態 者。
其 次 在 災 害 發 生 的 基 本 模 式 中 , 對 人 的 要 因 以 不 安 全 動 作 顯 示 之 。 此 外 , 從 物 的 不 安 全 狀 態 與 人 的 不 安 全 動 作 之 存 在 , 而 導 致 由 此 等 組 合 至 災 害 發 生 間 作 業 場 所 之 管 理 問 題 , 以 安 全 管 理 之 缺 陷 表 示 。 也 就 是 尋 求 不 安 全 狀 態 與 不 安 全 動 作 之 存 在 背 景 要 因 , 探 討 該 背 景 要 因 之 何
安 全 管 理 上 缺 失 不 安 全 狀 態
不 安 全 動 作
媒 介 物 加 害 物 物
接 觸 人 現 象 災 害 災 害 類 型
以 存 在 , 此 而 探 討 管 理 上 的 問 題 , 亦 即 災 害 發 生 的 基 本 原 因 。 2.2.3 職 業 災 害 原 因 舉 例 說 明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制 定 職 業 災 害 檢 查 報 告 書 格 式 中 第 六 項 「 災 害 原 因 分 析 」 撰 寫 說 明 , 應 敘 明 「 直 接 原 因 」、「 間 接 原 因 」 與 「 基 本 原 因 」。所 謂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指 當 人 或 物 體 受 到 能 量 或 危 害 物 的 襲 擊 而 不 能 安 全 地 予 以 吸 收 時 而 致 造 成 災 害 , 此 能 量 或 危 害 物 即 為 引 起 災 害 的 直 接 原 因 。 而 直 接 原 因 通 常 均 為 一 種 或 多 種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不 安 全 環 境 或 者 是 兩 者 兼 具 的 結 果 , 此 不 安 全 的 動 作 或 不 安 全 環 境 即 為 造 成 災 害 的 「 間 接 原 因 」。 間 接 原 因 通 常 均 能 追 朔 至 不 良 的 施 政 方 針 和 決 策,或 者 是 追 朔 至 人 或 環 境 的 因 素,這 些 即 稱 為「 基 本 原 因 」。如 下 表 2.2 至 2.4 將 分 別 舉 例 有 關 災 害 的 直 接 原 因 、 間 接 原 因 與 基 本 原 因 。 表 2.2 災 害 的 直 接 原 因
直 接 原 因 項 目 來 源 項 目 內 容
機 械 性 的
1.機 械 : 推 土 機 、 卡 車 2.工 具 : 鐵 鎚 、 鏝 光 機 3.運 動 中 物 件 : 吊 運 物 4.爆 炸 物 : 炸 藥
5.壓 縮 氣 體 : 乙 炔 6.人 體 運 動 : 衝 撞
電 氣 的 1. 未 經 絕 緣 的 導 體 : 破 損 之 電 線
2.高 壓 電 : 高 壓 輸 配 電 化 學 性 的
1.酸 2.鹼 3.燃 料 4.反 應 物 質
熱 1.易 燃 物
2.不 易 燃 物 能 量 來 源
輻 射
1.噪 音 2.雷 射 3.微 波 4.X 光
5.放 射 性 物 質 危 害 物 壓 縮 或 液 化 氣 體
腐 蝕 性 物 質 易 燃 性 物 質 氧 化 性 物 質 毒 物
放 射 性 物 質 致 病 劑 粉 塵 爆 炸 物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 13、25】
表 2.3 災 害 的 間 接 原 因
間 接 原 因 項 目 原 因 來 源
不 安 全 動 作
(一 ) 使 用 有 缺 陷 的 機 具 (二 ) 使 用 機 具 方 法 不 當 (三 ) 未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四 ) 未 獲 得 適 用 的 工 具 (五 ) 在 工 作 中 開 玩 笑 (六 ) 不 正 確 的 提 舉
(七 )不 正 確 的 裝 載 機 具 或 物 料 (八 )使 安 全 防 護 具 失 效
(九 )在 不 正 確 速 度 下 操 作 機 具 (十 )採 取 不 正 確 的 工 作 姿 勢 (十 一 )向 運 轉 中 機 具 進 料 或 取 料 (十 二 )酗 酒 或 吸 食 麻 醉 劑
(十 三 )未 獲 授 權 逕 自 操 作 機 具
不 安 全 情 況
(一 ) 工 作 場 所 擁 擠
(二 )工 具 、 機 械 或 物 料 有 缺 陷 (三 )高 度 噪 音
(四 )火 災 或 爆 炸 (五 )在 工 作 中 開 玩 笑 (六 )不 正 確 的 提 舉
(七 ) 不 正 確 的 裝 載 機 具 或 物 料 (八 )使 安 全 防 護 具 失 效
(九 )在 不 正 確 速 度 下 操 作 機 具 (十 )採 取 不 正 確 的 工 作 姿 勢 (十 一 )向 運 轉 中 機 具 進 料 或 取 料 (十 二 )酗 酒 或 吸 食 麻 醉 劑
(十 三 )未 獲 授 權 逕 自 操 作 機 具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 13、25】
表 2.4 災 害 的 基 本 原 因
基 本 原 因 項 目 特 徵 內 容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1. 無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2. 無 書 面 的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3. 未 經 雇 主 簽 章 認 可 的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4. 衛 生 安 全 政 策 未 分 發 給 每 一 位 員 工
5. 未 定 期 檢 討
安 全 衛 生 程 序
1. 未 訂 定 書 面 的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2. 未 舉 行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3. 內 務 整 理 不 良
4. 未 實 施 預 防 性 保 養 5. 未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6. 未 實 施 災 害 調 查 7. 未 實 施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8. 未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9. 未 記 載 安 全 衛 生 日 誌 及 提 出 各 種 報 告
未 考 慮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器 材 及 服 務 雇 主 的 安 全 政
策 和 決 心
對 勞 工 方 面
1. 僱 用 勞 工 未 作 適 當 選 擇 2. 未 作 適 當 之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3. 未 安 排 適 當 之 工 作
4. 未 實 施 安 全 觀 察 5. 意 見 未 作 適 當 溝 通 6. 未 確 定 其 責 任 行 為 上 的 因 素 1. 重 複 引 發 災 害
2. 喜 歡 冒 險 3. 缺 乏 警 覺 經 驗 上 的 因 素
1. 知 識 不 足 2. 技 術 欠 熟 練 3. 災 害 紀 錄 4. 不 安 全 習 慣 體 格 上 的 因 素 1. 個 子 大 小
2. 氣 力 3. 缺 乏 精 力 心 理 的 因 素
1. 情 緒 不 穩 定 2. 抑 鬱
3. 酗 酒 4. 薬 癮 激 發 的 因 素 1. 需 要
2. 可 發 展 的 潛 在 才 華 人 的 因 素
態 度 上 的 因 素 1. 人 群 2. 公 司 3. 工 作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 13、25】
表 2.4 災 害 的 基 本 原 因 ( 續 )
基 本 原 因 項 目 特 徵 內 容
設 備 的 設 計 不 安 全
1. 機 械 佈 置 2. 電 力 系 統 3. 水 利 系 統 4. 空 調 設 備 5. 出 入 通 道 6. 物 料 搬 運 7. 採 光 照 明 8. 噪 音 不 安 全 的 操 作 1. 正 常 的
2. 緊 急 的 不 安 全 的 計 畫
1. 房 舍 和 設 備 2. 機 具
3. 供 應 品 4. 程 序 環 境 因 素
不 安 全 的 局 部 性 因 素
1. 地 理 位 置 2. 地 勢 3. 周 圍 事 物 4. 通 路 5. 天 候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 13、25】
2.3 我國營造業職業災害狀況探討
我 國 營 造 業 歷 年 來 一 直 是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最 嚴 重 的 產 業 。 自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以 來 , 營 造 業 每 年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的 百 分 比 不 僅 居 各 行 業 之 冠 , 職 業 災 害 的 嚴 重 性 也 高 居 第 一【6、8】。根 據 工 研 院 研 究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 1】, 指 出 歐 洲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的 統 計 結 果 , 歐 洲 國 家 每 年 因 職 業 災 害 的 損 失 金 額 在 3000 億 美 金 以 上,佔 國 家 生 產 毛 額 約 2.6%到 3.8%,
而 瑞 典 於 公 元 1990 年 損 失 金 額 大 約 瑞 幣 550 億 元,佔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約 4% , 其 中 每 年 約 有 3,000 人 或 每 千 分 之 一 人 口 有 0.34 人 死 於 意 外 事 故,140,000 人 因 意 外 事 故 而 送 醫 院 治 療【34】, 可 見 國 際 間 職 業 災 害 之 意 外 事 故 的 嚴 重 性 。 由 此 可 知 ,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在 國 內 不 僅 是 各 行 業 之 冠 ,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比 也 遠 遠 的 超 過 各 工 業 化 國 家 。 以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為 例 , 我 國 營 造 業 勞 工 因 工 死 亡 千 人 率 為 0.254, 此 數 值 為 日 本 的 2.6 倍(0.096),為 英國 之 5.8 倍(0.044)【7】。而 營 造 業 的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一 直 是 在 各 產 業 中 較 為 嚴 重 的 ,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至 九 十 一 年 間 我 國 營 造 業 因 職 災 死 亡 之 人 數 在 歷 年 均 超 過 了 其 他 各 產 業 死 亡 人 數 之 總 和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全 產 業 勞 工 重 大 職 災 死 亡 累 計 334 人 , 較 前 四 年
( 八 十 六 年 至 八 十 九 年 ) 平 均 死 亡 479 人 , 減 少 145 人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營 造 業 重 大 職 災 死 亡 人 數 165 人 , 較 前 四 年 同 期 平 均 減 少 111 人,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與 前 四 年 平 均 死 亡 人 數 比 較,均 有 下 降 趨 勢。( 如 圖 2.4 所 示 )【 9】。根 據 勞 工 保 險 局 之 統 計,我 國 營 造 業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千 人 率
( 包 括 死 亡、殘 廢、傷 病、災 害 ),自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逐 年 降 低 至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為 最 低 , 同 樣 自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以 來 迄 今 營 造 業 之 災 害 與 傷 病 千 人 率 均 逐 年 上 揚 , 以 民 國 九 十 年 營 造 業 之 災 害 與 傷 病 千 人 率 均 為 最 高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死 亡 千 人 率 為 0.188, 已 有 下 降 趨 勢 。( 如 圖 2.5 所 示 )【 9】。
台 閩 地 區 勞 工 保 險 局 的 資 料 顯 示 營 造 業 職 災 保 險 申 請 給 付 件 數 自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以 後 即 大 幅 下 降 , 營 造 業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申 請 給 付 金 額 卻 連 年 持 續 攀 升。( 參 考 圖 2.6 與 圖 2.7)【 8】。營 造 業 職 災 保 險 申 請 給 付 件 數 大 幅 下 降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我 國 於 八 十 三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 八 十 四 年 三 月 一 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正 式 開 辦 。 依 健 保 法 , 不 論 傷 病 原 因 , 民 眾 的 醫 療 費 用 均 可 申 請 給 付 , 因 此 全 民 健 保 吸 納 了 許 多 職 業 傷 病 的 費 用 與 案 例 , 我 國 的 官 方 的 職 業 傷 病 統 計 也 自 此 嚴 重 的 被 低 估 。
310 225
307 172
262 216
224 198
199 171
165 334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營造業死亡人數 非營造業死亡人數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9】
-22.76%
86-89 年營造業平均死亡 276 人
86-89 年全產業平均死亡 479 人
-27.90%
圖 2.4 營造業與非營造業勞工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 人數
0.286 0.255 0.217 0.183 0.231 0.208 0.211 0.259 0.254 0.203 0.223 0.2 0.188
6.775
8.38
10.33
0.538 0.599 0.597 0.731 0.962 1.034 1.069 1.016
0.529
0.429 0.494
0.558 0.508
5.715
5.18 4.853
5.748
12.144 12.303
11.793
6.451 6.031 6.018
12.997 13.582
13.402 11.495
9.365 7.632
6.558 5.599
6.391 5.84 6.777
7.264 6.812
0 2 4 6 8 10 12 14 16
79年 80年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營造業死亡 營造業殘廢 營造業傷病 營造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9】
圖 2.5 我國營造業勞工職業災害千人變化率
-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79年 80年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總計 傷病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醫療給付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9】
圖 2.6 歷年營造業勞工因工職業傷害保險給付件數 件(萬)
-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79年 80年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千萬元
總計 傷病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醫療給付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9】
圖 2.7 營造業勞工因工職業傷害保險給付金額
職 業 傷 病 統 計 僅 是 呈 現 了 已 造 成 了 勞 工 失 能 傷 害 或 死 亡 之 案 件 , 對 於 輕 微 傷 害 、 財 產 損 失 等 職 業 災 害 冰 山 下 潛 在 的 問 題 則 未 能 深 究 。 職 災 問 題 之 嚴 重 性 必 須 同 時 仰 賴 其 他 方 面 的 訊 息 才 能 更 清 楚 的 呈 現 出 來 。 表 2.5 列 出 了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對 營 造 廠 商 開 列 的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之 改 善 通 知 件 數 與 改 善 情 況 【9】。 檢 查 機 構 在 九 十 一 年 一 年 中 實 施 了 34,771 次 檢 查 , 總 共 開 出 了 94,568 件 改 善 通 知 , 雖 有 83,548 件 之 後 獲 得 改 善 , 但 仍 有 10,020 件 之 後 並 未 改 善 。 而 違 規 事 項 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管 理 人 員 、 自 動 檢 查 、 交 付 承 攬 、 共 同 作 業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等 事 項 未 依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為 大 宗 。 營 造 業 者 被 檢 查 機 構 開 列 之 違 規 通 知 件 數 遠 遠 地 超 過 了 其 他 各 產 業 , 這 也 突 顯 了 這 個 產 業 在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上 有 待 改 進 的 地 方 。
營 造 業 災 害 率 偏 高 , 與 營 造 業 之 施 工 環 境 、 施 工 方 法 、 管 理 制 度 等 有 很 大 之 關 係 。 依 據 我 國 現 行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可 瞭 解 營 造 工 程 之 災 害 類 型 以 墜 落 、 滾 落 、 感 電 、 物 體 倒 塌 、 崩 塌 等 為 主 【 8】。但 營 造 業 特 有 之 落 磐 、 異 常 出 水 、 異 常 沉 降 、 異 常 氣 壓 等 災 害 則 未 於 現 行 統 計 分 析 內 歸 類 , 因 此 該 等 災 害 之 發 生 性 質 、 狀 況 、 影 響 程 度 均 未 能 充 分 反 映 。 營 造 業 危 害 以 物 理 性 危 害 為 主 如 電 能 、 位 能 、 動 能 等 , 其 能 量 本 質 為 物 理 性 , 而 這 些 危 害 潛 存 於 施 工 環 境 中 , 隨 著 工 程 之 實 施 而 呈 動 態 之 變 化 施 工 , 危 害 與 作 業 特 性 相 互 依 存 , 是 為 營 造 業 危 害 之 特 質 。
表 2.5 民 國 91 年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對 營 造 業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統 計 違 反 法 規
(安 全 衛 生 法 ) 項 目
實 施 檢 查 廠 次 34,771
通 知 改 善 94,568 已 改 善 83,548
總 項 數
改 善 率 (%) 88.35 通 知 改 善 49,472
已 改 善 41,418 第 5 條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改 善 率 (%) 83.72 通 知 改 善 62
已 改 善 32 第 6 條 設 置 不 符 標 準 機 械
改 善 率 (%) 51.61 通 知 改 善 1,250 已 改 善 1,087 第 7 條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危 險 物 、 有 害 物 標 示
改 善 率 (%) 86.96 通 知 改 善 184
已 改 善 148 第 8 條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未 經
檢 查 合 格 使 用
改 善 率 (%) 80.43 通 知 改 善 1
已 改 善 1 第 9 條 廠 房 設 計 不 良
改 善 率 (%) 100 通 知 改 善 1,114
已 改 善 1,014 第 12 條 體 格 檢 查 、 健 康 檢 查
改 善 率 (%) 91.02 通 知 改 善 6,115 已 改 善 5,762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組 織 人 員
改 善 率 (%) 94.23 通 知 改 善 10,864
已 改 善 9,901 第 14 條
自 動 檢 查
改 善 率 (%) 91.14 通 知 改 善 165
已 改 善 148 第 15 條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應 由 合 格 人 員 擔 任
改 善 率 (%) 89.7 通 知 改 善 2,933
已 改 善 2,859 第 17 條 交 付 承 攬 應 告 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改 善 率 (%) 97.48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 9】
表 2.5 民 國 91 年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對 營 造 業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統 計 (續 ) 通 知 改 善 4,425
已 改 善 4,345 第 18 條 共 同 作 業 應 採
規 定 必 要 措 施
改 善 率 (%) 98.19 通 知 改 善 1
已 改 善 1 第 19 條 共 同 承 攬 應 推
代 表 人 負 責
改 善 率 (%) 100 通 知 改 善 10,325
已 改 善 9,795 第 23 條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改 善 率 (%) 94.87 通 知 改 善 50
已 改 善 50 第 24 條 宣 導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使 勞 工 周 知
改 善 率 (%) 100 通 知 改 善 7,564
已 改 善 6,944 第 25 條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改 善 率 (%) 91.80 通 知 改 善 43
已 改 善 43 第 29 條 陳 報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改 善 率 (%) 100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 9】
2.3.1 小 結
營 造 業 之 災 害 類 型 之 多 , 河 川 工 程 除 了 上 述 的 災 害 類 型 之 外 , 尚 須 考 量 到 在 河 床 施 工 所 造 成 之 危 害 以 及 天 然 災 害 。 下 節 將 探 討 有 關 河 川 工 程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 由 於 相 關 於 河 川 工 程 之 文 獻 資 料 有 限 , 且 河 川 工 程 相 較 於 一 般 的 營 建 工 程 有 其 特 別 之 處 , 河 川 工 程 有 關 之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目 前 並 無 法 由 現 行 之 職 災 統 計 報 告 看 出 。 我 國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災 害 資 料 來 源 , 主 要 有 下 列 三 個 途 徑 【 9】:
1.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 包 括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三 十 人 以 上 者 及 其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並 經 檢 查 機 構 函 告 者 , 由 各 檢 查 機 構 稽 催 轄內 之 事 業 單 位 按 月 陳 報 , 經 整 理 後 , 再 報 勞 委 會 彙 計 ; 各 事 業 單 位對 於 職 業 災 害 之 陳 報 , 除 較 具 規 模 及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之 事 業 單 位 仍 按規 定 辦 理 外 , 中 小 規 模 之 事 業 單 位 並 不 熱 衷 , 在 檢 查 人 力 不 足 及 忙於 防 災 檢 查 下 , 實 無 法 一 一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陳 報 , 故 難 以 計 算 出 其 精 確 之 數 據 。
2.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死 亡 一 人 以 上 或 受 傷 三 人 以 上 者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報 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應 即 實 施 災 害 檢 查 並 作 成 報 告 。
3.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被 保 險 人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 殘 廢 、 死 亡 申 請 給 付 , 雖 事 涉 個 人 權 益 , 亦 能 反 映 職 業 災 害 現 況 , 惟 被 保 險 人 有 雇 主 、 自 營 雇 主 、 及 職 業 工 會 之 勞 工 , 與 前 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適 用 範 圍 不 同 , 而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具 社 會 保 險 之 功 能 , 其 之 計 算 方 法 係 以 當 年 辦 理 給 付 為 準 , 與 前 二 者 之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以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時 間 為 準 , 當 不 盡 相 符 , 且 難 以 反 映 災 害 實 況 及 發 生 之 原 因 。
但 是 由 於 現 今 的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資 料 , 只 呈 現 營 建 業 的 歷 年 重 大 職 災 , 而 河 川 工 程 是 營 建 業 所 之 一 部 分 , 其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並 無 法 由 現 行 職 災 報 告 中 檢 視 。
2.4 河川工程職業災害之相關議題 2.4.1 天 然 災 害
河 川 工 程 相 較 於 一 般 之 營 建 工 程 , 有 其 獨 特 之 處 在 於 不 僅 需 考 量 一 般 營 建 作 業 之 安 全 問 題 , 更 需 考 慮 天 然 災 害 可 能 產 生 之 危 害 。 發 生 在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的 嘉 義 八 掌 溪 事 件 即 震 撼 了 全 國 各 界 , 該 事 件 發 生 之 後 , 社 會 各 界 均 將 問 題 之 焦 點 放 在 救 災 不 力 上 , 此 事 件 更 凸 顯 了 河 川 工 程 之 天 然 災 害 防 範 與 預 警 系 統 的 不 足 , 而 由 管 理 上 未 做 好 河 川 施 工 期 間 事 故 的 預 防 方 面 的 議 題,反 而 在 事 件 後 未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由 於,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地 點 幾 乎 均 在 戶 外 , 因 此 天 然 災 變 往 往 對 施 工 設 施 作 業 與 人 員 造 成 鉅 大 之 危 害 。 颱 風 、 地 震 、 豪 雨 造 成 之 土 石 流 等 災 變 是 近 年 國 內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時 常 會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天 然 災 害 。 加 上 台 灣 地 區 之 地 理 環 境 與 水 利 條 件 特 殊 , 近 年 來 山 坡 地 之 濫 墾 、 濫 植 , 使 得 山 坡 地 之 水 土 保 持 功 能 大 減 , 因 此 使 得 河 川 上 游 集 水 區 降 雨 開 始 及 至 河 水 匯 集 至 中 下 游 之 間 不 過 數 小 時 之 時 間 。 如 此 一 來 , 每 逢 颱 風 或 山 區 之 豪 大 雨 往 往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內 即 造 成 中 下 游 河 床 施 工 廠 商 之 財 產 與 施 工 人 員 生 命 之 損 失 。
我 國 目 前 僅 北 部 第 一 大 河 川 流 域 -淡 水 河 流 域,建 立 有 河 川 洪 水 預
警 系 統 ( 請 參 考 圖 2.8), 而 預 警 系 統 由 「 淡 水 河 流 域 防 洪 指 揮 中 心 」 負 責 , 該 中 心 僅 負 責 緊 急 應 變 性 工 作 , 相 關 之 常 態 性 業 務 則 由 第 十 河 川 局 接 掌【30】。而 洪 水 預 警 制 度 也 僅 具 有 原 則 性 之 規 範,其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對 於 河 床 施 工 廠 商 之 通 報 、 救 災 體 系 之 合 作 機 制 等 仍 付 諸 闕 如
【 32】。在 其 他 流 域 方 面,濁 水 溪 流 域 之 洪 水 預 警 系 統 委 由 日 本 河 川 情 報 中 心 規 劃 , 後 由 中 區 水 資 源 局 繼 續 委 託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就 濁 水 溪 逕 流 測 預 報 系 統 軟 硬 體 規 劃 設 計 並 建 置 完 成 。 另 外 , 自 八 十 七 年 起 ,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委 託 國 家 資 訊 產 業 策 進 會 、 台 大 水 工 所 及 方 舟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在 檢 討 台 灣 各 河 川 洪 災 救 災 潛 勢 與 淹 水 潛 在 的 損 失 , 選 擇 了 烏 溪 、 朴 子 溪 、 八 掌 溪 、 鹽 水 溪 與 高 屏 溪 等 五 個 流 域 , 優 先 進 行 洪 水 觀 測 與 預 報 系 統 之 規 劃 , 目 前 正 進 行 預 報 模 式 及 系 統 介 面 之 整 合 。 這 些 系 統 之 建 置 完 成 後 , 將 交 回 各 河 川 局 進 行 預 報 作 業 。
由 於 目 前 洪 水 預 警 系 統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尚 未 建 立 , 對 於 河 川 下 游 地 區 的 民 眾 及 河 床 施 工 之 勞 工 人 員 之 福 祉 與 安 全 保 障 , 有 其 威 脅 因 子 存 在 , 所 造 成 的 職 業 災 害 將 是 不 可 忽 視 的 , 而 且 預 警 系 統 是 以 河 川 下 游 地 區 的 民 眾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為 主 要 考 量 , 對 於 是 否 適 用 於 在 河 川 施 工 的 人 員 , 是 值 得 探 討 之 議 題 。
雨量站
水位站
河川水位是否 超過警戒值 洪水預報模式
(預報1-6hr後 河川水位) 石門
坪林 五堵
石門水 厙系統 福山
雨量監測系統
大豹
大桶山
中正橋
竹子湖
大熊山
氣象預報資料 中央氣象局
石門水厙 翡翠水庫
水位監測系統
河口、土地公鼻、獅子 頭、台北橋、入口堰、
新海橋、大直橋、中正 橋、疏洪道、寶橋、屈 尺、五堵、石門後池、
上龜山橋、柑城橋 翡翠水庫系統
發布水 情通報
發布洪 水警報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內政部消防署
經濟部水利署 有關機關
經濟部、營建署第 二 辦 公 室 、 公 路 局、翡翠水庫 經濟部水利署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淡水河流域內各縣市政府
淡水河流域內各縣市政府防救災中心
有關機關 村里長辦公室
社區大樓管理中心
中央氣象局
否
是
圖 2.8 淡 水 河 流 域 洪 水 預 警 系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2.4.2 河 川 工 程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我 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 11】中 將 營 建 工 程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列 為 丁 類 場 所 , 該 辦 法 中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包 括 : 1. 建 築 物 頂 樓 樓 板 高 度 在 五 十 公 尺 以 上 的 建 築 工 程
2. 橋 墩 中 心 與 橋 墩 中 心 距 離 在 五 十 公 尺 以 上 的 橋 樑 工 程 3. 採 用 壓 氣 施 工 作 業 之 工 程
4. 長 度 一 千 公 尺 以 上 或 需 開 挖 十 五 公 尺 以 上 之 豎 坑 之 隧 道 工 程
5. 開 挖 深 度 達 十 五 公 尺 以 上 或 地 下 室 為 四 層 樓 以 上 , 且 開 挖 面 積 達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之 工 程
6. 工 程 中 模 板 支 撐 高 度 七 公 尺 以 上 、 面 積 達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且 佔 該 層 模 板 面 積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上 者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按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 事 業 單 位 應 於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使 勞 工 作 業 三 十 日 前 , 向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 此 審 查 係 以 書 面 資 料 的 審 查 為 主 , 審 查 的 資 料 包 括 施 工 計 劃 書 與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 在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察 暨 檢 查 辦 法 」 中 規 定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在 開 工 前 須 提 出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 且 經 核 准 後 始 准 開 工 。 這 個 規 定 使 得 營 建 工 程 中 之 危 險 作 業 場 所 之 勞 工 能 夠 在 更 嚴 謹 的 現 場 作 業 安 全 管 理 計 劃 下 獲 得 更 安 全 的 作 業 環 境 。
林 耀 煌 【17】 等 人 研 究 曾 針 對 營 造 工 程 對 於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作 業 簡 化 之 評 估 , 傅 還 然 【 29】 之 研 究 則 對 , 將 對 營 造 工 程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 針 對 施 工 安 全 做 評 估 訓 練 與 報 告 。 所 謂 安 全 評 估 是 以 系 統 化 的 方 法 來 分 析 作 業 場 所 或 設 施 的 安 全 危 害 的 辨 識 與 控 制 的 方 法 , 余 耀 東 【 14】 指 出 對 於 營 建 工 程 而 言 , 安 全 評 估 就 是 把 危 害 辨 識 與 危 害 控 制 相 結 合 之 技 術 。 因 此 可 知 , 對 於 營 建 工 程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審 查 , 將 危 險 性 高 的 工 作 場 所 列 為 丁 類 場 所 , 並 對 營 造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做 評 估 , 以 維 護 現 場 作 業 安 全 之 管 理 計 畫 , 可 讓 現 場 施 工 人 員 得 以 更 安 全 的 作 業 環 境 。 但 依 目 前 之 法 規 之 規 定 , 河 川 工 程 之 工 作 場 所 並 未 列 入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中 , 但 災 害 的 發 生 卻 不 斷 的 傳 出 。 河 川 工 程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施 工 計 畫 與 防 範 對 策 辦 法 , 將 可 依 據 林 耀
煌 與 田 耀 遠 【 18】 之 建 議 , 對 於 營 造 工 程 之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施 工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要 點 及 範 例 製 作 之 計 畫 , 做 將 來 河 川 工 程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列 入 丁 纇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參 考 。 因 此 , 河 川 工 程 中 安 全 評 估 的 考 量 是 否 須 建 立 系 統 化 的 方 法 來 降 低 危 害 , 以 及 河 川 工 程 中 是 否 有 危 險 性 較 高 的 工 地 現 場 應 納 入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 卻 是 個 值 得 探 討 的 問 題 。
2.4.3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 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應 該 是 整 體 管 理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 目 前 目 前 國 際 上 較 為 廣 泛 接 受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為 OHSAS 18000 系 列
(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Series) 之 規 範 , 這 個 系 列 的 標 準 最 早 是 英 國 之 BS( British Standards)7750 標 準 , 此 標 準 在 1994 年 由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I) 草 擬 , 並 於 1995 修 訂 。 1996 年 BSI 以 BS 7750 為 基 礎 訂 定 了 BS 8800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南 。 然 因 BS 8800 不 具 驗 證 之 用 , 因 此 在 1998 年 BSI 邀 集 全 球 七 大 驗 証 機 構 與 其 他 國 家 標 準 制 訂 機 構 共 同 制 定 了 OHSAS 18001–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評 估 系 列,並 於 2000 年 公 佈 了 OHSAS 18002–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其 後 OHSAS 18001 即 成 為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領 域 的 共 同 標 準 。 BSI 曾 向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簡 稱 ISO)
申 請 OHSAS 18000 系 列 列 為 國 際 標 準 , 雖 然 ISO 尚 未 通 過 該 標 準
【 27】, 但 是 各 界 仍 然 認 為 OHSAS 18000 系 列 未 來 極 有 可 能 成 為 ISO 的 國 際 標 準【26】。張承明【28】指 出,參 與制 定 OHSAS 的 單 位 多 為 國 際 驗 證 公 司 , 約 佔 80% 全 球 管 理 制 度 的 驗 證 市 場 , OHSAS 頓 時 成 為 各 組 織 推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標 竿 。
OHSAS 18000 的 基 本 精 神 是 藉 由 政 策 之 擬 訂、計 劃、執 行、檢 討、
修 正 等 過 程 來 追 求 持 續 的 改 善【33】;而 完 備 的 文 件 系 統 與 高 階 主 管 的 積 極 投 入 乃 是 促 成 管 理 系 統 成 功 運 作 的 先 決 條 件 , 而 全 體 員 工 的 參 與 更 能 貫 徹 管 理 系 統 的 有 效 運 行。OHSAS 18001 系統 之 導入,也 與 ISO 9000 與 ISO 14000 一 樣,可 經 由 公 正 之 認 証 機 構 來 進 行 認 証,通 過 認 証 之 企 業 即 可 獲 頒 合 格 之 証 書 。
由 於 國 內 與 國 外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保 障 的 聲 浪 逐 漸 升 高 , 因 此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策 略 已 成 為 在 未 來 各 企 業 生 存 與 發 展 之 不 可 或 缺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 李 龍 堯 【15】 等 人 之 研 究 指 出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都 是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的 管 理 制 度 , 國 內 企 業 在 面 對 激 烈 的 市 場 競 爭 與 高 漲 的 環 保 與 勞 工 意 識 下 相 繼 投 入 IS0 14001 與 OHSAS 18001 等 自 主 性 管 理 系 統 建 制 , 期 藉 由 科 學 化 、 系 統 化 的 方 法 , 改 進 企 業 環 境 保 護 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
災 害 是 由 潛 在 原 因 所 釀 成 結 果 的 一 種 現 象 , 職 業 災 害 並 不 會 突 然 地 發 生 , 因 此 必 須 依 靠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並 確 實 執 行 才 能 發 揮 防 護 功 能 。 高 毅 民 【 20】 的 研 究 指 出 各 國 專 家 在 調 查 意 外 事 故 時 , 常 常 歸 納 出 兩 個 結 論: ( 1) 90% 以 上 的 意 外 事 故 都 是 可 以 透 過 管 理 來 預 防 的;
( 2)大多 數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的 公 司,都 缺 少 組 織 性 的 安 全 管 理,此 處 所 稱 的 組 織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 便 是 近 年 來 成 為 全 球 各 國 矚 目 焦 點 的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
目 前 營 造 業 之 河 川 工 程 尚 未 導 入 OHSAS 18001 系 統,洪蜜 芬【19】
曾 探 討 營 造 業 導 入 OHSAS 18001 所 需 之 文 件 與 導 入 之 程 序。然而 以 我 國 營 造 業 而 言,目 前 OHSAS 18001 尚 未 列 入 國 際 標 準,營 造 業 者 導 入 該 系 統 可 能 面 臨 之 困 難 、 廠 商 之 意 願 、 及 導 入 該 系 統 可 能 產 生 之 效 益 均 尚 未 有 相 關 之 研 究 探 討 。 理 論 上 來 說 , 河 川 工 程 承 包 廠 商 若 能 導 入 OHSAS 18001 , 對 提 升 其 營 運 體 質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必 有 正 面 助 益 。 然 而 對 主 辦 工 程 的 單 位 來 說 , 要 求 廠 商 導 入 該 系 統 之 可 行 性 、 可 能 遭 遇 因 難 、 廠 商 的 意 願 與 可 獲 得 的 效 益 等 問 題 實 有 加 以 探 討 之 必 要 。 王 黃 湘 【 5】指出通過 OHSAS 18001:1999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營 理 系 統 驗 證 之 企 業 , 均 降 低 了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 進 而 提 升 該 企 業 競 爭 力 。 洪 蜜 芬 【 19】 認 為 營 造 業 重 大 職 災 比 率 居 高 不 下 , 若 能 運 用 OHSAS 18001 完 備 之 系 統 架 搆 , 建 立 適 用 於 營 造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 可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並 減 低 損 失 。 總 而 言 之 , 倘 若 營 造 業 之 河 川 工 程 能 導 入 OHSAS 18001 系 統 ,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發 展 有 其 助 益 , 不 僅 能 從 控 制 人 員 意 外 受 傷 與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職 業 災 害 , 更 能 對 工 作、個 人 及 系 統 所 造 成 的 風 險 進 行 全 面 的 評 估 與 控 制,因 此,
在 於 取 得 驗 證 的 營 造 業 不 僅 能 提 升 公 司 形 象 , 更 能 保 持 競 爭 力 , 且 管
理 系 統 的 推 動 更 能 增 進 公 司 的 經 營 績 效 與 利 潤 。 2.4.4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經 費 編 列
營 建 工 地 之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之 推 動 必 需 仰 賴 相 關 經 費 之 編 列 , 安 全 衛 生 預 算 內 容 應 包 括 各 種 安 全 衛 生 之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 安 全 防 護 具 、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等 要 項 , 而 工 程 種 類 、 施 工 地 點 、 工 程 難 易 度 , 施 工 技 術 等 因 子 應 該 也 被 考 量 在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之 預 算 中 。 目 前 事 業 單 位 編 列 安 全 衛 生 預 算 之 方 式 頗 多 , 而 以 列 舉 費 用 明 細 的 方 式 ( 參 考 表 2.6) 與 以 發 包 工 程 總 經 費 之 百 分 比 與 做 為 安 全 衛 生 之 業 務 經 費 較 為 普 遍 。
表 2.6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明 細 表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附 註 說 明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費
全
1 - 16,000
※ 警 告 標 示 牌
全
1 -
三 面 以 上
左 列 各 項 總 價 係 以 工 材 費 三 仟 萬 為 基 準 估 列 , 請 依 工 類 別 、 實 地 需 要 與 工 程 大 小 酌 情 增 減
※ 活 動 廁 所
折 舊 與 耗 損
座 18,000 6,000 含 銜 接 水 及 排 水 設 施 夜 間 照 明
燈 具
折 舊 與 耗 損
盞 600 500w 含 腳 架 等 停 電 自 動
照 明 燈
折 舊 與 耗 損
盞 850
人 員 及 物 品 防 護 網
M2
80 用 於 高 架 作 業
安 全 防 護 垂 直 開 口
護 欄
折 舊 與 耗 損
M 350 [ ψ 15〞 以 上 鋼 管 ]
用 於 高 架 作 業 開 口 處 或 外 側 交 通 錐 折 舊 與
耗 損
個 250 高 70 ㎝ 用 於 工 地 交 通 維 持 、 警 示 支 架 式 旋
轉 警 示 燈
折 舊 與 耗 損
座 1,500 用 於 工 地 交 通
維 持 、 警 示 活 動 式 型
紐 澤 西 護 欄
折 舊 與 耗 損
座
1,800
長 1M 高 0.8M
用 於 工 地 交 通 維 持 、 警 示
紅 旗 帶 M 7
黃 色 警 示 帶
M 5
固 定 式 鋼 板 圍 籬
折 舊 與 耗 損
M
1,500
詳 如 參 考 圖 用 於 交 通 複 雜 , 車 輛 頻 繁 或 隔 離 工 區 鏤 空 式 圍
籬
折 舊 與 耗 損
組 1,600 詳 如 參 考 圖 用 於 交 通 路 線 轉 角 處
活 動 圍 籬 折 舊 與 耗 損
組 350 2M*0.86M 帆 布
用 於 臨 時 性 場 所
* 救 生 衣
(圈 ) 件
水 上 或 近 水 作 業 每 人 一 件
用 於 人 員 落 水 時 救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