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及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號:
考 試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司法人員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科 目: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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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方經實施合法之通訊監察得知毒販甲與乙即將進行毒品交易。為掌握毒犯甲之行 蹤,警方在毒犯甲的汽車底盤裝置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透過 GPS 追 蹤器傳送的位置訊息,警方追蹤甲至乙住所車庫前之私人車道上。在甲進入乙住所 不久後,警方在未聲請核發搜索票下,即進入房屋逮捕甲與扣押放置於餐桌上的毒 品,問,警方裝置 GPS 行為是否為強制處分?逮捕甲與扣押毒品的行為是否合法?
(25 分)
二、檢察官以強盜罪嫌起訴被告甲。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成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取 財罪,甲不服提起上訴。被害人乙於第二審審理中因此強盜行為而死亡,檢察官 認為甲之致乙死亡行為與原起訴事實具有一罪關係而函請併案辦理,但第二審法 院並未就此死亡結果審判,仍維持原審之罪名及宣告刑。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無違法?若此第二審判決因有上訴權之當事人均未合法上訴 而確定,是否有救濟途徑?又,倘判決確定後,乙之配偶丙對乙死亡結果,對甲 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法院應為如何判決?(25 分)
三、甲涉嫌將其帳戶密碼資料交給電信詐欺集團使用,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接 受訊問,甲承認提供帳戶密碼資料,但辯稱是因為應徵工作遭騙走,並不知道此帳 戶密碼會被使用於犯罪。檢察官詢問甲是否願意與告訴人和解,甲以其本身亦為犯 罪被害人為由而拒絕之。後檢察官在無其他證據下,僅以「被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 人,亦有相當社會經驗,故意交付帳戶密碼時,當可預見將為詐騙集團使用,竟仍 故意提供,顯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之推論與甲承認提供帳戶密碼資料之證據 資料而起訴甲。甲收到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後,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開庭 之聲請,並主張應適用通常程序,但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處甲成立詐欺罪 之幫助犯並科處三個月有期徒刑。試附理由分析本件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四、甲女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聲稱乙男與丙男對其犯強制性交罪。檢察官委請鑑定機關 對甲女之內褲採樣檢體進行 DNA 比對,檢察官依據「不能排除混有乙 DNA」之鑑 定結果,以及共同正犯丙之證言(已具結),對乙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判決乙犯 強制性交罪,乙提出上訴,但均遭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駁回而告確定。數年後,共 同正犯丙推翻原審之供述,檢察官遂委請鑑定機關以最新 DNA 鑑定技術重新鑑定,
之後以「排除混有乙 DNA」之鑑定結果與丙之翻供證言,提起再審之聲請。試問本
件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