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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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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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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書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邱蘭芳 電話:02-82366637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846746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108Z02D044720_108D2006864-01.pdf、108Z02D044720_108D2006865- 01.pdf)

主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 董事會職務」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 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一案,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教育部民國107年6月6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73595號書 函及同年12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3119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0條第3 項、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 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及支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 存款。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 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三、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 董事會職務」是否屬於退撫法第77條「再任私立學校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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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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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範圍,參酌教育部前開107年6月6日書函及同年12月14 日函,說明如下:

(一)「私立幼兒園」職務: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所 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惟查私立幼兒園係依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法第77條所稱 之私立學校範圍。

(二)「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查私立學校法自97年1月16日 修正後,將原一法人一學校型態修改為一法人多學校,

學校法人設董事會,辦理並監督其所設私立學校,兩者 似應視為不同主體,且教育部補助私立學校之獎補助 費,學校應依相關指定用途運用(不包含董事會運作相關 經費),爰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法 第77條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惟該職務如係 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 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77條所定私立學校 職務範圍。

四、檢附教育部前開107年6月6日書函及同年12月14日函。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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