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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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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 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修正總說明

現行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 聘任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五條,

增列保障具原住民身分教師優先甄選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明定原住 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於當年度 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原住民族教育法一百零二年 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

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

之比率;有關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2)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 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 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 族

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公布之原住民族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 條規定:「(第一項)原住 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 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 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 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 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 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

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 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 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第

二項)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 率,由直轄市、縣(市)教 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第 三項)原住民族中、小學及 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 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 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擔任。(第四項)第一項及 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 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 將授權依據之項次,由「第 三項」修正為「第四項」。

第二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

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

第二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

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

一、第一項由現行第一項前 段移列;現行第一項後

(3)

點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 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

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 選。

前項學校及教育班應 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 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七日原住民族教育法修 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

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 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 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 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 學生數之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 率,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教師甄選時,

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 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 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

,應按各該原住民族籍學 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學、原 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 學校全體學生比率,依下 列優先順序聘任:

一、各該族籍教師。

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師。

三、非原住民籍教師。

點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 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

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 選,並優先遴聘具原住民 族身分之教師;甄選時得 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 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 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前 項 甄 選 成 績 相 同 時,應按各該原住民族籍 學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學、

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 點學校全體學生比率,依 下列優先順序聘任:

一、各該族籍教師。

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師。

三、非原住民籍教師。

段修正移列第四項規定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原住民族 中、小學、原住民教育 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 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 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 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 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 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 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 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 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及第二項規定:「前項 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 直轄市、縣(市)教育 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五項

,內容未修正。

第三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 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 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 現職教師中兼具原住民族 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 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

第三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 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 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 現職教師中兼具原住民族 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 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

配合第二條項次修正,酌作 文字修正。

(4)

前條第五項規定。 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四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 時,其中原住民族中小學 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

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 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 候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 者,優先聘任。

第四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 時,其中原住民族中小學 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

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 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 候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 者,優先聘任。

本條未修正。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 行。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 行。

本條未修正。

(5)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 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聘 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

前項學校及教育班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 民各族教師;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 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 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 數之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第一項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 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各該原住民族籍學生占原住民族 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 優先順序聘任:

一、各該族籍教師。

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師。

三、非原住民籍教師。

第三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 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兼具原住民族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 聘任之順序,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四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 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選委 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聘任。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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