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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 承辦人:張雅淑
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1045 傳真:02-2720532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0843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藥商買賣藥品應確實遵守藥事法規定,惠請貴公會協助轉 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0月4日FDA藥字第1 071407726號函辦理。
二、按藥事法第49條之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 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
,本法第49條所稱之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 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違者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 幣3~200萬罰鍰。
三、藥商於批發售賣藥品時,應確認購買者之身份,相關醫療 機構及藥事機構等身份及開業狀態,可至衛生福利部醫事 查詢系統(https://ma.mohw.gov.tw/masearch/)查詢。
四、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免於藥品非法流用,惠請貴公會協 助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上列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市藥師公會、台北市藥劑生公會、台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 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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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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