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大學推廣教育【校本部-隨班附讀】學分班 102 學年度上學期招生簡章
壹、報名資格:碩士學分班(大專畢或符合報考碩士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詳見附錄一)。
學士學分班(高中職畢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詳見附錄二)。
四技學分班 (詳見附錄三)。
貳、報名單位:教務處進修推廣組 張哲裕先生 洽詢電話:(06)255-2500#58000、58120 教務處進修推廣組網址:http://www.extenedu.ukn.edu.tw/
參、收費標準:
一、碩士學分費每學分 5,500。
二、學士(四技)學分費每學分$1,500、雜費每學分$200。
以上費用不含書籍費和講義費。
肆、報名日期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02 年 09 月 06 日止。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9:00 ~ 下午 17:00 二、報名證件:
(一)推廣教育學分班報名表一張。
(二)繳交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印本一份,以同等學力報名者,應繳本簡章附錄一、二 之證明影印本。
(三)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四)最近二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二張。(照片背面書寫姓名貼於報名表上)
(五)請將資料郵寄至 70970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五段 188 號 康寧大學教務處進修推 廣組
三、繳費方式:
(一)在學員完成報名文件之繳交後,會依報名文件上的相關資料,寄發繳費三聯單給學 員。
(二)持繳費三聯單至全省第一商業銀行繳納學雜費或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學雜 費,或直接至康寧大學總務處出納組繳費。
(二)繳款期限即日起至 102 年 09 月 13 日止。
伍、汽機車停車:
欲申請汽、機車停車日間請至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夜間請至教務處進修推廣組辦理。
陸、開課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15 日
1. 二人同行每人雜費享九折優惠。
2. 三人同行每人雜費享七折優惠。
3. 本校教職員工免收報名費及雜費。
柒、選課系別:請選取各系所 102 學年第 1 學期課程查詢 http://actweb.ukn.edu.tw:8080/leader/index.htm
學院 管理學院 人文資訊學院 健康休閒學院
系 所
保健 美容 系
時尚 造 型設 計系
企業 管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應 用
英 語 組
應 用 外 語 系 應 用
日 語 組
數 位 應 用 系
資 訊 傳 播
系 休 閒 管 理
系
休 閒 管 理 系 觀 光 休 閒 組
休 閒 管 理 系 運 動 產 業 經 營 組
健康 照 護管 理系
餐 飲
管 理 系
學士-日
● ● ● ● ● ● ● ● ● ● ●四技-日
● ● ● ● ●學士-進
● ● ● ● ● ● ●碩士班
● ● ● ● ● ●碩士 在職專班
● ● ● ●
附註:
一、學員經報名繳費後,得於報名期間內親自辦理增選修讀科目。
二、非依本校規定,中途不得任意申請退選或退費。但因發生重大傷害或重病等正當原因,
能夠提出原因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上項退選,應於本學期報名截止前向進修推廣 組申請,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逾時辦理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四),且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因招生人數不足或因學員退選致人數不足,導致該科目無開班時,本校將通知學員無 息退款。
四、大學研究所隨班附讀人數以 5 人為限。
五、碩士學分班學員每期至多選讀九學分、學士學分班學員每期至多選讀十八學分。
六、修讀期滿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由本校發給學分証明,但不授予學位。依法取得學籍後,
學分得依學校及各系所相關規定辦理抵免。
七、該修習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
八、學分班學員無正式學籍,有關兵役問題請自行處理。
九、各所若有先修課程(如:管理學、經濟學、統計學、會計學)不計入畢業學分,但必須在 畢業前修畢全部學分。先修課程依各所所長同意抵免後,該科先修課程准予抵免。
十、若修課人數無法成立專班,將採隨班附讀方式;開辦之課程不接受旁聽或試聽。
◎附錄一◎
報考碩士班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依照「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 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 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 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 明文件。
◎附錄二◎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依照「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 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 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12683C 號 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12683C 號 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附錄三◎
報考四技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依照「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 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 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12683C 號 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依教育部最新公告為準*
◎附錄四◎
康寧大學推廣教育退費標準
依照「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審酌成本辦理,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校定之。
經
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 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 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12237C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康寧大學推廣教育【校本部】學分班報名表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學員號碼:
(舊生必填)
報名類別: □
碩士學分班 □學士學分班 □四技學分班 □其它
姓 名 性別 □男□女 血型 型
一吋照片 實貼照片一張,
浮貼照片一張,
背面書寫姓名。
(舊生免貼)
身分證字號 生日 年 月 日出生
聯絡 電話
(O)
( )
行動(H)
( )
電話 E-MAIL服 務 單 位 職稱
聯 絡 地 址□□□□□
最高學歷
學校:
科系:
年 月 畢/肄業
考試及格種類 及證書字號 (同等學力者填寫)
系所名稱 學 制 班 級
學雜費計算表
學 期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星 期 節 數
第 一 學 期
學分 修習科目: 科
修習學分:
收費學分:
學費:
雜費:
合計:$
學分 學分 學分 學分 學分
第 二 學 期
學分 修習科目: 科
修習學分:
收費學分:
學費:
雜費:
合計:$
學分 學分 學分 註:
1、收費學分依實際授課時數收費(如英語聽講為 1 學分課程、酌收 2 學分學雜費,上課時數 2 小時)。
2、電腦教室、語言教室使用費之科目依各學系每學期課程而訂。
3、科目名稱請填寫全名。 4、課程若有異動以各系所公佈為準。 5、學雜費計算表由中心人員填寫。
6、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 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 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2)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3)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本人________________(報名者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