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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 ○ 一 九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接 受 小 学 重 置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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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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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 一 九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接 受 小 学 重 置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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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局 今 日 ( 二 月 十 三 日 ) 宣 布 , 合 资 格 的 办 学 团 体 可 透 过 二 ○ 一 九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申 请 位 于 沙 田 区 一 所 计 划 中 的 新 小 学 校 舍 及 一 所 空 置 校 舍 , 作 为 重 置 现 有 公 营 及 直 接 资 助 小 学 之 用 。

计 划 中 的 新 校 舍 位 于 新 界 沙 田 火 炭 坳 背 湾 街 , 空 置 校 舍 则 为 位 于 新 界 沙 田 美 林 邨 的 前 崇 兰 中 学 校 舍 。 该 两 所 校 舍 的 数 据 载 于 附 件 。

教 育 局 发 言 人 说 :「 一 些 以 往 日 标 准 兴 建 的 学 校 可 能 因 空 间 不 足 或 其 他 限 制 而 无 法 提 升 基 本 设 施 。 因 此 , 教 育 局 识 别 了 沙 田 区 一 所 计 划 中 的 新 小 学 校 舍 及 一 所 空 置 校 舍 , 以 分 配 予 现 有 小 学 作 重 置 之 用 。 有 需 要 提 升 设 施 的 现 有 公 营 及 直 接 资 助 小 学 , 均 可 于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交 申 请 。」

「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将 以 办 学 团 体 互 相 竞 逐 的 方 式 进 行 。 在 审 批 重 置 申 请 时 , 教 学 质 素 将 属 首 要 考 虑 条 件 。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拟 重 置 学 校 的 办 学 纪 錄 、 重 置 后 的 办 学 计 划 , 以 及 其 现 有 校 舍 的 狀 况 。 一 般 而 言 , 我 们 认 为 现 有 校 址 面 积 少 于 三 千 平 方 米 、 校 舍 樓 龄 逾 三 十 年 , 而 又 未 能 受 惠 或 只 有 限 度 受 惠 于 学 校 改 善 工 程 的 学 校 , 其 申 请 值 得 慎 重 考 虑 。 此 外 , 有 关 学 校 所 处 的 位 置 ( 即 该 校 现 时 校 址 是 否 与 所 申 请 的 校 舍 同 区 ), 也 属 考 虑 因 素 之 一 。 不 过 , 这 些 并 非 提 交 申 请 的 先 决 条 件 , 因 为 每 个 申 请 个 案 均 需 考 虑 其 个 别 情 况 。」

发 言 人 补 充 說 :「 根 据 现 行 重 置 安 排 , 成 功 获 分 配 新 校 舍 的 办 学 团 体 , 须 在 获 分 配 新 校 舍 作 重 置 之 用 后 , 交 回 现 有 校 舍 。 倘 学 校 座 落 于 办 学 团 体 或 该 校 或 与 办 学 团 体 / 该 校 有 关 的 第 三 者 所 拥 有 的 私 人 土 地 上 , 有 关 的 土 地 拥 有 人 须 把 现 有 学 校 校 舍 及 用 地 交 还 政 府 。」

所 有 申 请 均 会 由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审 核 , 其 成 员 包 括 政 府 及 非 官 方 人 士 。 办 学 团 体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办 学 计 划 书( 办 学 计 划 书 连 所 有 附 件 在 内 不 得 超 过 十 页 , 另 附 两 页 摘 要 ) 及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 一 并 提 交 。 办 学 计 划 书 须 列 明 抱 负 及 使 命 、 管 理 与 组 织 、 学 与 教 、 校 风 及 学 生 支 持 、 学 生 表 现 目 标 、 自 我 评 估 指 针 等 。 办 学 团 体 亦 可 以 引 用

(2)

现 正 营 办 的 其 他 学 校 及 其 办 学 纪 錄 作 为 例 子 , 以 支 持 其 重 置 申 请 。

根 据 教 育 局 现 行 校 舍 分 配 政 策 ,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 办 学 团 体 必 须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 以 及 :

( 1) 按 《 公 司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 假 如 成 功 获 分 配 校 舍 , 办 学 团 体 须 确 保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包 括 分 配 校 舍 所 需 的 全 部 标 准 条 文 ); 或

( 2) 按 其 他 条 例 注 册 成 立 , 而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在 审 阅 该 团 体 的 章 程 后 , 认 为 可 获 考 虑 分 配 校 舍 。

此 外 , 办 学 团 体 亦 必 须 正 在 本 港 营 办 一 间 或 以 上 的 公 营 或 直 接 资 助 小 学 , 并 必 须 为 申 请 学 校 的 注 册 办 学 团 体 。

二 ○ 一 九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其 他

参 考 数 据 , 可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 http://www.edb.gov.hk/sc/sch-admin/sch-premises-info/allocati on-of-sch/index.html)下 载 。该 网 页 亦 备 有 更 多 有 关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资 料 。

办 学 团 体 须 于 二 ○ 一 九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 把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22 份 办 学 计 划 书 連 摘 要 及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 ( 如 有 ), 交 抵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持 分 部 (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 迟 交 、 未 填 妥 或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 概 不 受 理 。

如 有 查 询 , 可 致 电 3509 8413 或 3509 8411。

二 ○ 一 九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三 )

(3)

附件 二○ 一九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 ─ 校舍资料

计划中的新小学校舍 项 目

编 号

所 属 区 域 校舍

(地点)

课 室 数 目

(大 约 面 积 )

预 计 最 早 落 成 日 期

PS1 沙田 新界沙田火炭 坳背湾街

设有 24 个课室 (4 700 平方米

(地盘面积))

2024 年年初 (暂定)

注:

1. 校舍将尽可能采用各种具能源效益、可再生能源技术及环保的设施。

2. 建校工程的落实及校舍的实际完工日期须视乎多方面因素,包括公众咨询、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就有关拨款申请的审批结果、建筑进度,以及学额供求在 建校计划推展期间的转变等。

3. 成功获分配校舍的申办团体须同意管理和保养该校舍及有关永久政府拨地的 工程条款所指定的范围。有关指定范围或会包括毗连校舍的斜坡,并以地政 总署最终决定的工程条款为准。

现有空置校舍 项目

编号

所属区域 校舍

(地点)

课室数目/

特别室数目

(大约面积)

校舍大约楼龄

PS2 沙田 前崇兰中学校舍 (新界沙田美林邨)

课室 :27 特别室 :13 (5 800 平方米#

(内部楼面面积))

30 年

注:

1. 有关校舍将于二O一九年九月开始空置,在分配予成功申请团体前会进行适 切的装修工程。

2. 校舍占地面积只是教育局根据现有记录粗略估算,有关数字仅供参考。位于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屋协会辖下公共屋邨的校舍面积资料为校舍的内部楼面 面积,在上表内以(#)号标示。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次第來至彼舍城中。度舍利弗及大目連并其徒眾二百五十合為一千二百五十。此等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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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学校已为获取录的申请人安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第四學年.

答 4: 现时大部分中小学均已设置固定旗杆。若未设置旗杆的学校应 尽可能在合适位置设置固定旗杆。学校如因环境或校舍设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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