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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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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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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

次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備註

1 補助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以下 簡稱特教中心) 業務及設備經 費

一、特教中心業務及設備核定基準:

(一)最高核定金額按每一身心障礙學 生及幼兒人數新臺幣(以下同)一 千九百元核計,以千元為單位。

其計算之總數,未達一百一十二 萬元者以一百一十二萬元計。

(二)經費用途:資本門以總額百分之 四十為原則。

二、特教中心人力補助基準:最高核定 六十萬元。

一、地方政府應邀集教師 代表、學校代表或其 他業務相關代表,依 特教中心人力資源統 合各項條件擬訂進用 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特教中心人力之人 數、進用人員之資 格、甄選與考核方式 及其他地方政府依需 求訂定之事項。

二、特教中心人力經費因 人員聘任年資增加 者,得於本補助項目 經常門項下調整支 應,以最高八十萬元 為限。

2 補助專業團隊 專業人員、教 師助理員及特 教學生助理人 員(以下簡稱助 理人員)經費

一、專業人員補助基準:按中度以上之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數及輕度或 未列障礙程度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人數之百分之十五作基準,最高核 定金額如下:

基準人數 金額 未滿五十人者 三百萬元 五十人以上未滿三百

人者 六百萬元

三百人以上未滿六百

人者 九百萬元

六百人以上未滿九百 人者

一千一百萬 元

九百人以上未滿一千 二百人者

一千二百五 十萬元 一千二百人以上未滿

一千五百人者

一千四百萬 元

一、本項經費得依實際需 要聘用專任或兼任專 業人員。

二、本部經費補助之專任 專業人員薪資比照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 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 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三、兼任特殊教育專業人 員鐘點費支給數額:

(一)醫師:每小時一千 元。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臨床心理 師、諮商心理師、

聽力師、語言治療 師及社會工作師:

服務非偏遠地區每

(2)

一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一千八百人者

一千五百五 十萬元 一千八百人以上未滿

二千一百人者

一千七百萬 元

二千一百人以上未滿 二千四百人者

一千八百五 十萬元 二千四百人以上未滿

二千七百人者 二千萬元 二千七百人以上未滿

三千人者

二千一百五 十萬元 三千人以上者 二千三百萬

元 二、助理人員補助基準:

(一)按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 兒人數作基準人數,最高核定金 額如下:

基準人數 金額 未滿五十人者 四百萬元 五十人以上未滿三百

人者 八百萬元

三百人以上未滿六百 人者

一千一百萬 元

六百人以上未滿九百 人者

一千四百萬 元

九百人以上未滿一千 二百人者

一千七百萬 元

一千二百人以上未滿

一千五百人者 二千萬元 一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一千八百人者

二千三百萬 元

一千八百人以上未滿 二千一百人者

二千六百萬 元

二千一百人以上未滿 二千四百人者

二千九百萬 元

二千四百人以上未滿 二千七百人者

三千二百萬 元

二千七百人以上未滿 三千人者

三千五百萬 元

三千人以上者 三千八百萬

小時一千元,服務 偏遠地區每小時一 千一百元。

(三)職業輔導、定向行 動及其他相關專業 人員(包括社會工 作人員):每小時六 百元。

(四)每人每日最高以支 領八小時為上限。

四、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 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 責、進用資格、進用 方式、教育訓練及督 導考核等,依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 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 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六條規定辦理。

五、部分工時之助理人員 符合以下條件者,其 薪資得以勞動部所定 每小時基本工資之一 點二倍支給:

(一)具有身心障礙者服 務人員資格訓練及 管理辦法規定之照 顧服務員資格。

(二)提供重度身心障礙 學生或幼兒照顧服 務。

六、本項經費得依實際 需要支用於身心障 礙學生及幼兒所需 服務。

(3)

(二)按輕度或未列障礙程度之身心障 礙學生及幼兒人數,增加金額如 下:

基準人數 金額 未滿五十人者 二百萬元 五十人以上未滿二百

五十人者 四百萬元 二百五十人以上未滿

五百人者 六百萬元 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

人者 八百萬元

一千人以上未滿一千

五百人者 九百萬元 一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二千人者 一千萬元 二千人以上未滿二千

五百人者

一千一百萬 元

二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三千人者

一千二百萬 元

三千人以上未滿三千 五百人者

一千三百萬 元

三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四千人者

一千四百萬 元

四千人以上未滿四千 五百人者

一千五百萬 元

四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五千人者

一千六百萬 元

五千人以上未滿五千 五百人者

一千七百萬 元

五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六千人者

一千八百萬 元

六千人以上者 一千九百萬 元

(4)

3 補助地方政府 辦理特教行政 業務費

一、最高核定金額以一百萬元為基數。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數二百人以 上未滿四千人者,增加七萬元;四 千人以上者,增加十五萬元。

二、為平衡城鄉差距,臺東縣、金門 縣、澎湖縣各增加三十萬元;嘉義 縣、南投縣、屏東縣、花蓮縣各增 加二十萬元;連江縣增加十萬元。

一、本項經費包括各地方 政府辦理通報系統業 務經費十萬元,應專 款專用。

二、本項經費可用於差旅 費。另地方政府得以 本項經費發展特教輔 導團。

4 補助辦理巡迴 輔導教師及專 業人員巡迴服 務交通費

一、核定基準:

(一)以在家教育及巡迴輔導之身心障 礙學生及幼兒人數百分之二十計 算。

(二)巡迴輔導交通費,以每次二百三 十五元計。但花蓮縣、臺東縣、

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 縣,以三百三十五元計;另有山 地鄉之縣市,山地鄉得以三百三 十五元支應。

二、最高核定經費之計算方式:

每次巡迴輔導交通費乘以人數,再 乘以每週輔導次數(以二次計), 再乘以一學年輔導週次數(以三十 二週計)核計,以千元為單位。

本項經費可綜合運用,由 各地方政府依差旅規定及 實際巡迴輔導學生日數計 算。

5 補助辦理行政 人員、教師及 家長身心障礙 教育專業知能 研習經費

一、以特教教師人數(特教合格教師、

特教班之一般合格教師及特教班之 代理教師合計),加前一年度本部 教育統計普通班教師總人數之二分 之一為計算依據。

二、最高核定以每一教師二百八十元計 算,但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

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以三百 三十元計。總數未達三十萬元者,

以三十萬元計算;二百九十萬元以 上者,以二百九十萬元計算。

一、每年度辦理重點,由 本部另定之。

二、各種研習參加人員應 包括特教學校、高級 中等學校特教班、資 源班、國中、國小、

學前特教班、幼兒園

(機構)、普通班教 師、專業人員、行政 人員及學生家長。

(5)

6 補助辦理特教 學生鑑定、安 置、輔導相關 工作經費

一、以前一年度本部教育統計公私立幼 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地 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總 人數乘以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出現 率百分之五計算人數。

二、核定基準:

(一)核定基數為七十萬元。

(二)最高核定金額按人數增加如下:

人數 金額

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

人者 二十萬元

一千人以上未滿一千

五百人者 四十二萬元 一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二千五百人者 六十四萬元 二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三千七百五十人者 八十六萬元 三千七百五十人以上

未滿五千人者

一百一十萬 元

五千人以上未滿七千 五百人者

一百三十五 萬元 七千五百人以上未滿

一萬人者

一百六十五 萬元 一萬人以上未滿一萬

五千人者

一百九十萬 元

一萬五千人以上者 二百三十五 萬元

本項經費得依各地方政府 需求用於身心障礙學生特 殊教育方案。

7 補助身心障礙 學生交通車及 交通服務經費

一、補助汰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 車經費,其最高核定基準如下:

(一)四十五人座大型交通車每輛四百 五十五萬元,升降梯每部四十萬 元。

(二)二十一人座中型交通車每輛二百 七十六萬元,升降梯每部四十萬 元。

(三)小型無障礙交通車:

1、附側門升降座椅:每輛一百四十 三萬元。

2、附尾門輪椅升降機:每輛一百五 十一萬元。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地 方政府應提供無法自 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 學生交通服務,其實 施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地方政府定之。

二、交通服務補助經費由 地方政府依轄內各教 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幼兒)實際需要使 用。

(6)

(四)各會計年度如有調整,依調整後 之新標準辦理。

(五)經費用途:資本門。

二、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 經費:

(一)核定基準:按下列各教育階段之 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及幼 兒人數核算:

1、學前教育階段。

2、國民教育階段。

3、直轄市以外之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

國民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不 包括特殊教育學校學生。

(二)最高核定金額以每名身心障礙學 生及幼兒每月四百五十元,一年 九個月計算。

8 獎勵地方政府 特殊教育行政 績優者

一、以前一年特教行政評鑑績效報告評 估結果為獎勵依據,每四年辦理一 次。

二、獎勵最高核定金額:優等者,一百 萬元;甲等者,五十萬元。

本項經費應用於特教相關 行政業務。

9 補助新設幼兒 園身心障礙類 特殊教育班經 費

一、補助條件:本辦法施行後,經地方 政府核准設立(包括地方政府委託 設置)之新設班級。

二、核定基準: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1、一般地區,每班最高八十萬元。

2、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每 班最高一百萬元。

3、房舍及設施設備如情形特殊,得 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 教師行政空間設置所需,覈實核 定補助經費,每班最高以四十萬 元為限。

三、經費用途:資本門以補助總額百分 之六十為原則。

一、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由地方政府彙整 核准設立公文影本、

開班費彙整表、補助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及新設班實施計畫相 關資料,提出申請。

二、依實際申請案件核 定。

(7)

10 補助獎勵私立 教保服務機構 及社會福利機 構招收身心障 礙幼兒

一、身心障礙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 入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及社會福利機 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 定之。但幼兒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 當月入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或社會福 利機構者,以二歲計。

二、核定基準:每招收一名幼兒,就讀 一學期最高核定五千元。同一幼兒 上下午就讀不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及社會福利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及 社會福利機構(包括 地方政府委託設立 者)應招收經鑑輔會 安置之二足歲以上至 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 障礙幼兒,並提供學 前特殊教育(包括擬 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符合申請資格 者年齡計算起訖時 間,由本部另行函 知。

二、各地方政府符合申請 資格人數資料應於下 列期限前登錄本部特 殊教育通報網:第一 學期,每年十月十五 日截止;第二學期,

次年四月十五日截 止。

三、依全國幼兒園幼生管 理系統審核通過之申 請案件核定補助,第 一學期核定金額,將 於次年一月核撥。

11 補助身心障礙 幼兒就學費用

一、補助條件: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 學前經地方政府鑑輔會安置就讀教 保服務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 障礙幼兒,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就讀公立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 構,每人就讀一學期最高核定三 千元(就讀一學年最高核定六千 元)。

(二)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及社會福 利機構,每人就讀一學期最高核 定七千五百元(就讀一學年最高 核定一萬五千元)。

(三)身心障礙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 兒入教保服務機構及社會福利機

一、各地方政府符合申請 資格人數資料應於下 列期限前登錄本部特 殊教育通報網:第一 學期,每年十月十五 日截止;第二學期,

次年四月十五日截 止。

二、依本部特殊教育通報 網實際登錄申請案件 核定補助,第一學期 核定金額,將於次年 一月核撥。

三、各項學前就學補助、

(8)

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認定之。但幼兒於當學年度滿二 歲之當月入教保服務機構或社會 福利機構者,以二歲計。

(四)五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 兒,應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 補助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項目,與其他中央 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 辦理。但不得重複領取。

三、依本要點或其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 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 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 費總額。

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 請領時,其合併申領 總額,由各地方政府 自行查核。

12 補助國民中學 及國民小學社 區型重度障礙 以上集中式特 殊教育班經費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社區型重度障礙以 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最高核定以每班 七十萬元為限。

一、新設班級,指本辦法 施行後,經地方政府 核准設立者。

二、新設班級應於每年初 提出申請,並於當年 九月三十日前由地方 政府彙整核准設立公 文影本,報本部確認 新設班級數。

13 補助提供教保 服務人員在職 進修特教專業 知能

一、補助條件: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立 案私立幼兒園,園內有現職專任合 格幼教教保服務人員於前一年參加 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之特教專業知能實體研習進 修三十六小時,且該園確實辦理身 心障礙幼兒轉銜通報者。

二、核定基準:符合前款規定者,每一 位教保服務人員,最高核定該園一 萬元。

一、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 日以前由地方政府彙 整所主管立案私立幼 兒園專任合格幼教教 保服務人員在職證明 及前一年進修特教專 業知能實體研習時數 證明等相關資料,提 出申請。

二、前項時數證明由各地 方政府自行查核後留 存備查。

三、依實際申請案件核定 後,於次年撥付補助 款。

四、本補助項目依幼兒教

(9)

育及照顧法第三條規 定,教保服務人員,

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 長、教師、教保員及 助理教保員。

五、參加本項特教專業知 能實體研習之時數,

得核認為教保服務人 員每年應參加之教保 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14 補助進用專任 合格學前特教 教師

一、補助條件:

(一)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私立幼兒園 進用專任合格學前特教教師任職 滿一年以上,且該園確實辦理身 心障礙幼兒轉銜通報者。

(二)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任職 期間取得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且持續任職滿一年以上者。

二、核定基準: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每一位 教師,最高核定該園一萬元。

(二)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取得資 格滿一年之次一年度,每一位教 師核定一萬元。

一、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 日以前由各地方政府 彙整所主管立案私立 幼兒園專任合格學前 特教教師證書影本及 在職證明等相關資 料,提出申請。

二、前項相關證明文件由 各地方政府自行查核 後留存備查。

三、依實際申請案件核定 後,於次年撥付補助 款。

15 補助私立特教 學校改善師資 經費

一、補助條件:私立特教學校經核准立 案二年以上,且當年度經主管行政 機關核定招生在案者。

二、核定基準:視年度需求補助改善師 資經費,每校最高核定以一千一百 萬元為限。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檢附 核定招生文件及學校立案 等相關證明送本部。

16 推動學前特殊 教育諮詢服務 據點

一、服務時間:每據點應排定每周固定 服務時間,每周至少兩天(十六小 時),受理資訊諮詢並安排諮詢輔 導服務及宣導講座相關事宜。

二、補助項目:

(一)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講座鐘點 費支給表核定,每場次以補助兩 小時為限。

(二)諮詢費(代課費):得於平日、假 日或夜間聘請專業人員、學前特

一、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先行透過社政、

衛政及教育系統,確 實盤點轄內有特殊教 育需求之幼兒及家 長,以及學前特教資 源供應情形;並結合 社區教保資源中心,

規劃辦理學前特殊教 育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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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實際進行 諮詢服務,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兩千五百元。但由編制內教師於 平日提供諮詢服務者僅支給所遺 課務代課費用,不得同時領取諮 詢費。

(三)交通費:補助採實報實銷且以支 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 運之費用為限。服務地點位處離 島或原住民族地區者,得依實際 需求申請機票及船票之費用。

(四)住宿費:服務地點位處離島、原 住民族或偏遠地區得依實際需求 提出申請。

(五)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 保單位(雇主)因執行本計畫所 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 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 規定辦理。

(六)膳費及雜支等項目:請依「教育 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編列,並於計畫書中詳 列支應項目。

(七)臨時人力工作費:依勞動部所定 每小時基本工資核定,活動規模 較大時,可視需求申請並於計畫 書中以小時為單位詳列人力分配 規劃。

(八)增聘行政人力或增聘代理教師經 費:結合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辦理 學前特教諮詢服務據點,得申請 一名增置人力,每人每年核予新 臺幣六十五萬至七十萬元。本項 經費包括薪資或代理教師薪資、

勞健保、離職儲金、勞工退休準 備金、年終獎金等,如於假日或 夜間提供服務,得依需求申請加 班費。

二、服務地點應以服務對 象之可達性為原則,

得依實際需求與現有 社政、衛政及教育資 源合作辦理。

三、本項計畫經費應專款 專用,不得與其他計 畫經費互相流用。

(11)

17 補助教保服務 人員及助理人 員在職進修照 顧服務知能經 費

一、補助條件:

(一)幼兒園現職教保服務人員、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現職助理 人員,前一年取得以下照顧服務 員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項補 助:

1、參加政府或政府委託辦理之「照 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 明。

2、報考政府或政府委託辦理之「照 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 證照。

二、補助基準如下,採擇一補助:

(一)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訓練費:符 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每人最高 補助五千元。

(二)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 費: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按 報名費覈實補助。

一、每年由地方政府彙整 在職證明及前一年取 得照顧服務員資格之 證明文件,提出申 請。

二、前項證明文件由各地 方政府自行查核後留 存備查。

18 學前教育階段 辦理集中式特 教班融合教育

一、依集中式特教班與普通班每週全日 融合或半日融合之方式核定補助經 費。

二、補助項目:

(一)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依勞動部所 定每小時基本工資核定,半日融 合者每人每日最高核予四小時,

全日融合者每日最高核予八小時 (均以工作日計算)為 原則,於扣 除該園原核定教師助理員時數 後,依規劃方式及實際需求覈實 核定。

(二)輔導經費: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 輔導作業原則所訂項目核予補助 經費,包含輔導鐘點費、膳費、

交通費、住宿費及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

(三)教材教具費:全日融合者最高核 予五萬元;半日融合者最高核予 三萬元。

一、本補助經費支用於直 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之教學觀摩 會、檢討會等活動費 用不得逾總補助經費 百分之五。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於本署指定日期 前,提報學前階段特 教班融合教育方案申 請相關表件報本署審 查。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 銷結報及結餘款,應 依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未執行款及執行 率未達百分之八十 者,賸餘款應全數繳 回。

四、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二 個月內(次年九月三

(12)

十日前),併同執行 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 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 結事宜,而未能於規 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 結作業者,應於規定 執行完竣時間一個月 前,備文報本署申請 經費展延。

五、本項計畫經費應專款 專用,不得與其他計 畫經費互相流用。

19 依政策或其他特殊需要,得補助下列項目經費:

一、共融式遊樂場或遊具,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最 高補助三百萬元。

二、特殊教育學校耐震補強,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三、特殊教育學校視障用書,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四、推動特殊教育課程,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五、其他。

配合本部年度執行身心障 礙教育重點計畫者,得按 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核 實發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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