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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章節目次

瑜伽師地論略纂 卷目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贊助資訊

(3)

編輯說明

本電子書以「CBETA 電子佛典集成 Version 2022.Q3」為資料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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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o. 1829 [cf. No. 1579]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一(論本第一第二)

基撰 敬禮天人大覺尊 福德智慧皆圓滿

無上文義真妙法 正智受學賢聖僧 稽首無勝大慈氏 普為利益諸有情 廣採眾經真要義 略說五分瑜伽者 歸命法流妙定力 發起無著功德名 能於聖者無勝海 引出最極法甘露 頂禮能見智燈滅 重然法炬照群萌 等注無窮字花雨 榮潤牟尼如意樹 歸讚我本親教尊 不悋軀命求法者 飡受自滿昇知足 復遺饒益我等類 此論殊勝若蓮花 猶如寶藏如大海 具顯諸乘廣大義 善釋其文無有遺 於此瑜伽大義中 我今隨力釋少分 為令正法常無盡 利益安樂諸含識

此論。文義繁廣。不可解盡理源。其間難文義違宗緒。分段皆備解 釋。餘皆略之。論初十七地。已前自有釋論一卷。故即略而不廣。

妨難及不盡之處。今粗而敘出。

將解論文以六門料簡。一敘所為。二彰所因。三明宗緒。四顯藏 攝。五解題目。六釋本文第一所為。釋有十解。略集施言法。情開 空有。性通不信迷。略顯等三四二四境行果。餘如樞要。故略不 述。

第二所因。釋論解云。佛涅槃後魔事紛起者 即佛滅後。第一百 年。因彼大天諍於五事。大天名高德大。果證年卑。王貴欽風。僧 徒仰道。既而卓牢無侶。遂為時俗所嫉。謗之以造三逆。加之以增 五事。大天頌言。餘所誘。無知猶豫。他令入。道因聲故起。是名

(5)

真佛教 大天解言。諸阿羅漢。煩惱漏失二事俱無。為魔所誘。或 以不淨塗污其衣。乍如漏失。諸師謗言。大天凡愚。境惑生染。夜 生思想。不淨染衣。推道魔嬈。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諸見諦者。

煩惱理疑。雖皆斷盡。疑杌為人。事疑猶在。諸師謗言。大天凡愚 不解真教。說諸聖者尚有惑疑。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無知有二。

謂染不染。諸阿羅漢。染者皆盡。不染猶在。諸師謗言。大天凡愚 不解真教。說阿羅漢有不染無知。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舍利子等 諸利根者。尚因善友令其入道。餘因令入其事不惑。諸師謗言。大 天凡愚不解經教。云舍利子等。諸利根者他令入道。尚不自知證阿 羅漢。況汝等耶。遂為乖角 大天解言。諸宿習者。修已多生。臨 證果時。因佛言教說苦空等。聞便入道證獲聖果。故佛言下多現證 果。亦有厭苦。自說厭聲。聖道便起。諸師謗言。大天造逆不斷善 根。恐當墜墮。夜數稱苦。弟子謂其染疾。晨省問其安危。答曰無 疾。他遂問言。何為稱苦。彼乃答言。昔時年少入道隨心。今年已 邁道生難隨。若不說苦聲深厭。聖道無由得起。既生此謗。乖角紛 紜。故言滅後魔事紛起。競名譽利今古所同。虛中搆架。是凡共 有。說事涉疑迹。何得無此紛紜。故諸小乘因分別部。黃金數段。

白疊片分。佛懸記之。從斯始矣 然論雖有此之本因。無其末因。

自正法東漸。年載極遙。雖聞十七地論之名。不知十七者何也。地 持但是菩薩一地。決定藏論是決擇分初。自餘漢土皆未之有。大師 以貞觀二十二年。於北闕弘法院。方始翻之 其雜糅釋文一卷。永 徽元年。於大慈恩寺翻出。

第三宗緒。釋論下云。又十七地。具攝一切文義略盡。後之四分。

皆為解釋十七地中諸要文義。故亦不離瑜伽師地。由是此論。用十 七地以為宗要。宗是所主所尊所崇所重義故。

第四藏攝。釋下云。雖復通明諸乘境等。然說論者。問答決擇諸法 性相。意為菩薩令於一切。皆得善巧。修成佛果。利益無盡。是故

(6)

此論。屬菩薩藏阿毘達磨。欲令菩薩得勝智故。由是此論。雖明菩 薩聲聞二藏。唯菩薩藏攝。雖亦具詮戒定慧等。然於三藏唯阿毘達 磨藏攝。准此六藏說攝可知。

第五解題有二。一釋名。二問答。釋名者。釋論總出體云。謂一切 乘境行果等所有諸法皆名瑜伽。一切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 此中 意說。三乘所有境行果法。並名瑜伽。其境與行果。其行與果法。

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方便善巧之體。若依十度。以後得智而為 自體。顯內顯外二善巧故。唯以別境慧為其體。今此善巧依釋下 文。以作意慧二法為性。若於此作意。復於此證達。故境行果皆不 相違。注心洞融並不乖故 然釋論中。境行果三各各別釋。境中有 總有別。總中云。謂一切境。無顛倒性。不相違性。能隨順性。趣 究竟性。與正理教行果相應。故名瑜伽。如次四境。與理教行果。

相配不違。諸心所緣名之為境。諸智所證名之為理。理深境淺。心 所取境。無顛倒性。即所執無。有為無為有。與智所證理不相違。

其我法有。有無為無。境顛倒性。情解謂然。非實如是。不順正理 故。境無顛倒性。與理相應。境不違教能隨順。行能趣究竟果。准 亦可知。或四即是四重二諦。此四重二諦。此四境與理教行果。共 相應故 別釋境中。五教六文。總說頌曰。決擇分二種。梵問及楞 伽。大義及廣義。五教成六境。此中初三。依他。所執。圓成實 性。如次配之。此六境皆具無顛倒等四性。順四種法故。行瑜伽中 亦有總別。總亦有四。如文可知 別有十七。初十三種三乘通行。

後之四種唯大瑜伽。總說頌曰。辨月大海慧。顯聞修二處。德行戒 大義。兩慧二餘處。果瑜伽中亦有總別。總文可知。別有六種。總 說頌言。分別勝大義。辨說釋三乘。讚佛及集義。七教說為果。此 說境行果名為瑜伽 前於初標說等字者。釋論復言。如是聖教亦名 瑜伽。此文可解。理入境中故更不說。有義正取三乘觀行。說名瑜 伽。如文自會。然觀上下。今古所解。合為四類。一唯取行。二取 境行果。三三并取教。四此三。並如釋論中所說。前來傳解。一

(7)

境。二理。三行。四果。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藥病相應。前 後合有四種。師有二義。地有四義。謂境界。所依。所行所攝。其 境及行各唯一解。依攝二種各有二解論有一義。唯為法住。俱舍為 有教誡學徒。並易可知 師有瑜伽。即有財釋。瑜伽之師。依主釋 也。瑜伽師之地。亦依主釋。瑜伽即地。二體無別。地是所詮。能 詮即論。瑜伽師地之論。亦依主釋。合為瑜伽師地論有三釋。

問答中。釋有三解。初解者。初分名地。後四不名地。後二解者。

五皆名地。以論存略。但說十七名地。後之四分非不名地。此第二 解。第三解者。如文可知。若但言瑜伽地。不知是誰之地。故標師 名。但言師地不言瑜伽。不知復是何師之地。由此總言瑜伽師地。

但言瑜伽師不說地者。不欲唯明瑜伽。假師欲說彼師所依地法。令 順修學。成彼師故。證彼地故。

第六釋文。初釋別題。後釋論文。釋別題者。然此論中總有五分。

初五十卷名本地分。略廣分別三乘根本十七地義。次三十卷名攝決 擇分。略攝十七地中深隱要義。而決擇之。次二卷名攝釋分。略攝 解釋十七地中諸經儀則。次二卷名攝異門分。略攝十七地經中。諸 法名義略攝釋之。後十六卷名攝事分。略攝十七地三藏中。眾要事 義略攝釋之。此五分名如自解釋。初明三乘本境行果十七之義類。

名本地分。此分之中有十七地。五識身相應居首故名第一。釋此別 名至下當悉。

釋論文者。此論唯有正宗。無初後分。本地分中大文分二。初問答 標列十七地名。後隨別釋十七地義。然以標列文少。寄五識地初明 之。不以在此地標。便屬五識身地。初文有五。一問。二答。三 徵。四顯。五結。顯中有二。謂頌長行。若依釋論分為四文。初總 問答。二更徵舉。三列名。四總結。問起三因。但答十七。釋第三 徵。何等十七。及解頌文。釋十七地別名。皆如論釋。

(8)

嗢拕南者。此云集施。拕南施也。嗢是集義。以少略言集合多法。

施諸學者令易受持。故名集施。三摩地俱非者。釋雖解之。然猶未 盡。意顯等引地等體通五蘊。單言三摩地不言俱者。唯一定數。不 能顯得體通五蘊。故說俱言。顯與等引地寬狹同。故但以橫通五蘊 體同。不以竪通三界義同。何故不言三摩呬多非。而言三摩地俱 非。如下釋妨中解。彼所立者。所建立義。即所立成也。如是具 者。釋有二義。一近指前行。謂由如是聞等地行故。得具三乘及二 滅果。二遠總指。謂由如是上來所說境行諸地故。得成三乘及二滅 果。故如是言通有無餘。然此總以四門分別。一名。二體。三境行 果。瑜伽配十七地。四釋妨難。列名如論解名出體並如釋文。

釋解五識。從根立名。有三義。一不共。二親。三同時。對法唯識 云。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身有三義。形礙依身。依體聚義決擇分 言。五識所依有形礙故。由此名身。若爾眼等何不名身。獨身名 身。前四依身。身為所依。故獨名身。若爾心亦依身而轉。何不名 身。有色界中心依身轉。無色不爾。眼等必依身根方有。故可名 身。又依體聚義故並名身。如六思身六識身等。前二不共。此乃通 名。相應有三義。一依義。二時等。依等。處等。事等。三攝屬 義。

意地三義。一六根中意。二六識中意。三第七意攝。如次配之。然 六識亦得名身。此第二釋。猶如心受。唯名為意不與身名者。自體 依聚識可名身。所依非色故名心受。初後二解。略故不說。身相應 言。由此不說心識二地。

有尋等地有三義。有評家。第二師云。中間靜慮尋已離欲者。如欲 界入不淨觀。暫析伏貪非六行離。釋論稍難。至第四卷釋地名中。

當廣顯之。第三師釋。初師所引文中。唯說上界三無心。不說下地 無心悶眠者。略解麁相。義彰可知。彼卷未自解。五重無心中當具 顯。

(9)

等引有三義。一等能引。二引於等。三等所引。若依正義。前二唯 有心。後一通無心。等引非等引。總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所有功 德。故頌言俱。俱言即顯相應義故。相應三義如前已說。地體亦有 三義。有評家。有無心地有五義。有實義釋名如釋。如是即顯五識 身地。隨其所應。有無漏位通。以有漏無漏五蘊為性。以俱有依通 七八故。此論文略不取無為。望其五識。無攝屬故。勢疎遠故。意 地通以一切有為無為諸法為體。第六意識能遍緣故。有尋等三地。

皆唯以有為通有無漏。隨其上下三地。所有諸法為體論依上下地。

出三地體。不說無為為三地故。或隨所應。彼地所證亦通無為。三 摩呬多地。通以上二界地有心無心。有漏及無漏五蘊功德。以為體 性。論云三摩地俱。俱即相應攝屬之義。釋論又云。如是二地。總 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所有功德。非三摩呬多地。不唯在欲。亦通上 二界。唯有漏有為五蘊為性。釋論雖言翻前易了。觀彼地本論文。

有漏七作意。皆是此地。論云。或不清淨故名不定地。唯得世間 定。未永害隨眠諸心心所故。以上界及欲界。一切有漏法。以為自 性。有心無心二地。論有五翻釋。就實義中。無心地唯無為無餘涅 槃為體。有心地通以有為無為諸法為體。不說有餘涅槃。為無心地 體故。此依二乘。若在佛位。其無心地。亦通二滅。亦通有為。菩 提猶在。無有漏心名無心故。餘之四門准文釋義。

聞思二地。若說二乘。隨其所應。以有漏無漏五蘊為體。釋論解 云。如是三地。用三慧品心心所等。及所得果。以為自性。無為非 是二乘二慧親所得果。故非地體。無漏由彼二慧熏種。故為地性。

若依菩薩。二所成地亦通無為。十地經說。八地已上一切菩薩所聞 諸法。能堪。能思。能持。天親解云。此則三慧如次配之。既於無 漏相續修慧。即成聞思。聞思此念內成無為故為地體。修慧理通。

故不待說取所成果為地體故。泰師云。八地已去。體唯取修慧。義 說聞思。聞思唯有漏。又即修慧外聞名聞。內思名思。修證名修。

(10)

有漏心。故成聞思。不爾云何淨土聽法。不起無記不善二心。於曾 得法不起加行。於未曾得。聞思為先亦有加行。無加行者。謂所曾 得。靈雋師傳西方云。合有兩解。一同前義。二同後義。今取八地 已上。無漏相續。菩薩利根。一修慧中。能起三用。即名三慧。理 亦無失。如下地中喜樂二受。雖各別體。初二禪中。即便同體。四 地已前。真俗二智體雖各別。五地已後即許同體。故二乘等二慧別 體。八地已上其體乃同。餘說聞思唯有漏者。據二乘說。聲聞獨覺 菩薩三地。隨其所應。各取自種子現行。有漏無漏。有為無為。隨 順自乘善法為體。不定種姓。所修成法為後乘因。亦無過失。釋解 聲聞名中。唯有自乘。無波羅蜜聲聞名。法華經中。以佛道聲。令 一切聞。即為二矣。

有餘依地。二乘無學所有。有漏無漏諸法為性。無餘依地。二乘唯 以真如為性。餘依無故。佛身有餘。前後兩解。無餘三解。今取正 義。佛身有為功德。有餘依攝。無為功德。無餘依攝。如論具陳。

此中所述十七地體。論及釋文有者。依論釋解之。文若不合。依理 及唯識等文准取。亦無咎矣。

第三境行果。瑜伽配十七地。前九地是三乘境。次六地是三乘行。

後二地是三乘果。觀境起行。方證果故。境九為四。初二地是境 體。一切皆以識為體故。不離識起故。識最勝故。次三地是境相。

下上麁細境相異故。次二地是用。定散二時作用別故。後二地是 位。有心無心兩位別故。或九為三。前五如前。後之四地合名為 用。作用位次二二別故。前體依相方始得起。位次別故。又即前體 類別為二。易知難知為前後。麁細成三。三品為前後。定散為兩。

勝劣為前後。有無心二。顯隱為前後。故總成境次第如是。行六地 中。初三通行三乘。皆修三慧行故。初中後起以為前後。後三別 行。機隨修法成自乘故。劣勝小大方便根本。以為前後。果二地

(11)

中。若依二乘。因亡果喪。果立二門。以為前後。若至佛身。菩提 涅槃分成兩異。以為前後。

第四釋妨難者。五識云身相應。意識不說身相應。並不言心地識 地。並如釋論出體中解。第一問。何故五合立地。與意離立。亦如 釋解。然釋論云。五識同無分別。意地翻此。豈第八識亦分別體。

由此更為下翻釋第二問。何故但言有尋無尋地。不言有定無定地。

而言三摩呬多及非耶。答三摩呬多此云等引。體通有心無心。不須 言有。其尋等唯是一不定心所。不通無心。彼以有言表通五蘊故。

釋論中。等持對等引為四句。為第三俱。言或等持俱。亦等引地。

謂諸靜慮。及諸無色有心定位心心所等。除三摩地。三摩地體。唯 一別境定數故也。但以尋伺推度不推度麁細位別。體非三學。無勝 利益。故以有言顯其分位。定體是學。有勝利益。但言定非地。即 顯差別。不須說有以同尋伺。心體亦無殊勝利益。非學法故。亦以 有言辨其差別。說為有心及無心地。第三問。何故頌中不言三摩呬 多非。而言三摩地俱非。有何意也。答意顯等持等引異故。但是等 引皆通五蘊功德。恐謂等持亦通五蘊。故言三摩地俱。顯有俱言方 通五蘊。等持唯是一定數。故與等引不同。故列其名頌。與長行別 也。其理雖爾。設言等持俱。亦與等引長短不同。等引乃是上二界 五蘊。等持俱言。體通三界諸五蘊故。由此但應如前義釋。第四 問。何故心所乃有眾多。唯以尋伺及定有無。以明分位作用等別。

不以慧非慧癡無癡等分位作用。辨差別耶。答理例應然。但以略標 增勝位別故無說餘。謂有尋等上下地位麁細別故。等引非等引。上 下定散界差別故。此二增強故略偏立。由斯釋論云。此中存略且說 十七。非依餘法不得立地。以瑜伽師。用一切法為依緣故第五問。

何故不言善心不善心地。但言有心無心耶。答總勝故。別劣故。第 六問。三乘所行有亦福行。何故但說三慧為地。答以慧為首攝一切 故。由此論名彼所成地。出世行中慧偏勝故。第七問。何故五乘不

(12)

說人天。但說三乘。答說極勝乘。不說劣故。說有姓乘非無姓故。

第八問。何故有四涅槃及與菩提。唯說二依。答通三乘故但說二 滅。無住唯是大乘果故。自性本成故。又即攝盡故。但言二依不言 二涅槃。即攝菩提總言二依。不說二滅即攝四盡。其自性清淨涅 槃。本舊自有。非今始得。不說為果。釋初標文已。

其初五十卷。十地分中。第一卷初半。是五識身相應地。從第一卷 半。第二三卷合二卷半是意地。次七卷是有尋伺等三地。次二卷半 是三摩呬多地。次第十三卷中一紙餘。是非三摩呬多地。次第十三 卷中一紙許。是有心無心二地。次第十三卷中。及第十四五合二卷 半。是聞所成地。次四卷是思所成地。次一卷是修所成地從第二十 一至第三十四半卷。合十三卷半。是聲聞地。次第三十四卷中後半 卷。是獨覺地。從第三十五至第五十卷半。合十五卷半。是菩薩 地。次第五十卷中二紙餘。是有餘依地。次後兩紙餘。是無餘依 地。彼十七地分為十四段。合有尋等三地為一故。合有心無心二地 為一故。決擇分中初七卷合決五識身地意地。次四卷合決有尋等三 地。次一卷半決三摩呬多地。次第六十三中一紙餘。決非三摩呬多 地。次二紙餘決有心地。次二紙半決無心地。次第六十四卷決聞慧 地。次二卷決思慧地。次第六十七中三紙許。決修慧地從六十七卷 下四卷半。合決聲聞地。及獨覺地名中。唯決聲聞地。不決獨覺 地。從第七十二卷下至第八十半。合八卷半。決菩薩地。次第八十 中後半卷。合決有餘依無餘依地。故此十七地。分為十二段。合五 識身意地為一。有尋等三地為一。聲聞獨覺地為一故。合有餘依無 餘依地為一。故。由此本地決擇相對應為四句。一初合後離。謂有 心無心地。二初離後合。謂五識身意地并聲聞獨覺地。及有無餘依 地。三初後俱合。謂有尋等三地。四初後俱離。謂餘六地。即三摩 呬多地。非三摩呬多地。聞思修所成地。菩薩地。諸論讀者應知。

上下諸地卷數相對。披尋上下二文。影略說故。或前無後有。或前 有後無。釋盡故無。或前標名後釋體。或前散釋後略標。不便故

(13)

標。或前略隱後顯廣。或前顯廣後隱略。粗備釋故。依此三例以尋 論文。又依五分。隨其所應釋之。名以觀其義解一切經。諸經不 決。皆讀此論以解釋彼。無不通了。此論解釋一切五乘三藏義故。

其此論文。或空列名。不知體性是何。或雖如名而釋。而不悟其相 狀。或雖悟其相狀。而與上下相乖。或雖不相乖。而義意難得。如 其次第。可知四理而讀彼文。無不洞矣。頌云。如名起義解。以法 屬名同。長披連廣句。隨應或離合。

五識地中。大文分二。初別出地體。後總釋法義。初文有二。初總 問答地。次別顯。別顯中為二。初總顯五名。後別顯五識。餘五門 義。依成唯識。以九門分別。第三能變頌文之中。無此不共所依所 緣作業三種。今別顯眼識五門義即為五。自性即出體。依眼了別色 者。成唯識云。此中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非盡理 也。此中意說。識相難了。舉所依因及所了果而顯自性。自性亦得 是因果故。若依處門。識是果故。界門即因。雙對根境通因及果。

釋所依中分三。初略顯三所依。次攝之為二。後重出三體。唯識 云。增上緣依。等無間緣依。因緣依。彼以四緣名顯故。又云俱有 依。開導依。種子依。大勢同此。成唯識第四中。以親疎為次第。

此中以顯隱為次第。前後不同也。彼俱有依合有四解。明五識依但 有三解。彼第三師。同第二故。一五識無眼等依。唯以意識為依。

眼謂種子。二五有二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三五有四依。以此為 正。謂五色根。六七八識。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此唯同 境。略無餘依。六七八識稍疎遠故。略而不述。彼等無間依合有三 解。一五識唯以第六為依。二五識用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依。第 三五識各唯取自類識為依。以此為正。彼種子依。雖有二說。解前 五識皆無異解。第七卷中解依止根本識中云。依止者謂前六轉識。

以根本識。為共親依。共即依現。親即依種。今此但說依八種子。

或此但說依八現行。或復通取執受有三文。如唯識疏。此文三解。

(14)

一云。種子是所執。所執即所依。與現行為依故。不離第八識。故 名異熟。又變異而熟亦名異熟。阿賴耶識所攝。第二解云。由第八 識得二種子名。一親因緣。即識中種。二增上緣。即持種識。依止 根本能生之義亦名種子。彼論以二緣別故。說現行入俱有依中。此 論以能生義故。說現行第八亦名種子。種子是所執能依。現行是能 執所依故。亦不相違。第三解云。阿賴耶識與雜染法為二緣。一為 種子。二為所依。故今現種二法。皆為彼俱有依。二釋唯於重釋三 依中。眼有五義。一所造。二所依。三淨色。四無見。五有對。各 有別義。及有所簡。意謂眼識無間。過去識三釋。如前所引唯識之 義。

種子識中。樂著戲論等者。一解云。即言說及分別皆名戲論。以現 行為因所生種子異熟識。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第二解云。即所生現 行異熟識名種子。依熏習因是種故第三解通取現種。

解所緣中分六。一出眼所緣體。二別列相。三解形顯表義。四釋除 青黃赤白。外餘顯形表色。皆是根本四色之差別。依四本色。立餘 差別。故皆是假立。五結三類雖殊。並眼等境界。六釋好惡顯別體 中。色名雖標諸色之總稱。即是自處之別名。有對有三。此是障礙 有對。解別相中。與餘論不同義。並如對法第一疏。并俱舍抄。

釋表色義中。生滅相續者。不同正量部。動及日出論者業。由變異 者。即發業心。剎那滅故。果隨因變。不同正量等。先滅後生。故 先生處不生。

或無間者。相續義。有間者。間斷也。近遠可知。或即此處變異生 者。如禮佛等。不離處故。釋表業中。業用為依動轉差別者。業用 者思業。以此為依。諸有形色動轉差別。說名表色。

(15)

釋三色中。是眼等所行者。所遊歷義。境界者。所矚取義。所緣 者。帶行相所籌慮義。

釋好惡顯別中。唯言顯者。舉本實色。末假可知。

似色顯現者。此之三種依他之色。似所執實色。而顯現故。對法言 似色了別。或眼意所取。似本識所變色。故言似色。

助伴文有三。一出體。二明所緣行相同異。三種子差別。五識與幾 心所相應。此論下文。謂五十三。准成唯識。略有二說。一云有三 十。除二十三。謂別境五。善中輕安。煩惱中三。隨煩惱十二(小十 及邪欲勝解)并不定二。二云有三十六。除十七。謂煩惱三。隨惑 十。不定四。故此說因位。無漏位與二十一俱。遍行別境。并善十 一。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唯識又云。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 事等。故名相應。二文不同。如唯識疏第三卷解。具四義名相應。

如決擇五十五解。

各從自種生者。此據實心所。非彼假者。亦別種生。

作業有六。初四後二。初四中。一自他境因果位別故。二自共相。

處自相故非餘二。三去來今。唯因非果。現在故。四間相續。有二 說。一云一切位定爾。一云不據等流心。後二者。一隨他起。自力 微故。二得異熟。牽果勢勝故。

隨他有三。一自不能起隨意轉。決擇具釋。二自不善惡由意引。三 自不能為轉。但能為隨轉發諸業。能得愛非愛果者。不同大眾等 部。五唯無記故。

聲有四文。第三所緣有六。一出體。二差別。三明同異。四好惡 異。五名異。六顯耳等境。俳戲叫者。散樂行主之叫聲也。因俱聲

(16)

者。二具四大生一聲故。依之有名造故。香味觸分段如聲可知。別 科可悉。

觸異名中。堅耎動煖。地水風火。如次配之。自餘一切總別義門。

如對法第一卷疏。香味觸三列差別已。

言所嗅等者。合中得故。不同色聲。色聲無之。其五心如下第三。

及唯識第四卷釋。并五心章。初說三心者。諸心生時多起三故。後 二心不定。第三心後。方有染淨。染淨後有等流五識。等流五識不 由自力生。由意引故生。故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恒相續轉。意地 第二。六七八識。同依意根。略去識身相應三語。故但言意。又實 義門。雖有八識。然隨機門。但有六識。六七八識。同第六攝。就 所依名故但言意。所依非色。或離於身。猶如心受故。不言身相 應。准前故略不說。又六七八。雖皆有心意識義。心法意處。識蘊 攝故。然意義等故但言意。皆是思量意根攝故。八心義強。六識義 強。故不說名心地識地。身相應言。皆略不說。

地義如前。地文分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解釋。釋中復二。初以 五門分別地體。後第三卷中。復以十門解釋地義。

第三卷之中。嗢拕南曰。自性及所依。所緣助伴業。由此五種門。

諸心差別轉。後嗢拕南曰。色聚相應品。世相及與緣。善等差別 門。巧便事為後。差別門有三。一三性別。二增處別。三釋處名 別。故有十門。初文復二。初標列。後別釋。

所隨依止性。所隨所依附。依止性者。此中初句。顯第八現識。與 有漏種。為所依止。故名所隨。隨成有漏等故。後句顯與無漏種 子。為所依附所隨依止性。雖復依止義同。無漏不等。故名依附。

又初句。顯有漏種子。隨逐本識。成有漏無記。用依體義。後句顯 此種子。雖依本識生善染等功能仍異。非唯全一。故名依附。用各

(17)

別義。又初句。謂種子。依於現行。名所隨依止性。種子性為能 隨。依止現識故。後句顯此現行所隨依止識。附於前種子能依止 性。更互相依。二俱名心。由種子具積集義故名心。現行是種子所 集起故名心。

意謂恒行意及六識身無間滅依者。此中通明過去六識名意。非唯第 七。一切皆有依止義故。據實此意唯取第七。如成唯識。攝大乘 論。釋心意識三種別義。然薩婆多。以名義業世施設。釋此三異。

與此不同。七八兩識。俱以十門。第六意識以九門釋。廣如唯識。

彼所依者。俱有。等無間依。謂意者。其俱有依。唯識第四。略有 四說。一云。七八無俱依。第六有此依。謂即末那。二云六以七 五。為俱有依。七以八為依。八無此依。三云。六七如前第八以第 七及五根為依。種子識。以第八及能熏為俱有依。四云。第六意 識。以七八為依。七八識更互為依。廣如彼說 此中言俱有依謂意 者。前第一師解云。此文唯說第六識俱依。七八無故。第二解云。

第六意識所依。七五。內意處中。俱意處故。七依第八。第八亦是 意處攝故。故名為意。八無此依。第三解云。六七同前。第八亦以 第七為依。種子亦以能熏及第八為依。俱意處故。故名依意。此說 三界俱決定依。五根不定。故略不說。第四解云。第六意識所依七 八。及七八更互相依。俱意處故。並名為意。由此論云俱有依謂 意。若不爾者。何簡別心意識三。有依無依。而今通言俱有依謂 意。故第四說。最為中理。

等無間依唯識三說。一云。第六識以前六識為依。七八唯以自類為 依。二云。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七以自類。

第六為依。第八以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三云。六七八識。

各以自類。為開導依。最為中理。三釋雖別。並不違此文。

(18)

種子依如前說者。唯識第七云。依止者。謂前六識。以根本識。為 共親依。故六依八。彼第四卷釋七依八有二說。一云。唯依種子。

二云。亦依現行。此第八心既通種現。種現相依。更互無失。

彼所緣謂一切法如所應者。唯識第二說。第八識緣執受處。即諸種 子。及有根身。器世間等。對法論說。緣五色根。四塵一分。除 聲。決擇五十五說。緣五色根。五外界一分。解深密經等。與唯識 同。唯識解。緣處有三說。一云。凡聖九地。通緣一切五塵。二 云。現居及當生者。變為此界。三云。若於自身。可有持用。便變 為彼。即自界自地自類變是。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 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塵。受用他故。唯緣 有漏種。非無漏種。緣有根身。彼有二說。一云。亦變他根。二唯 變自根。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通若定若法 威力。界地自他則不決定。不緣心等。皆如彼文。第七緣境。唯識 第四有四說。一云。緣第八識體。及相應法。二云。但緣第八識見 相二分。三云。但緣第八現識及種。四云。唯緣第八識見分。如彼 疏釋緣見之義。第六識緣一切。其義可知。此中通言緣共境故。謂 一切法。如前說異。復言如應不共境者。不共五識故。

彼助伴者。謂作意。乃至尋伺。文分為六。一列數。二明境行同 異。三明時同體別。四各別種生。五相應。六有行相等。此說五十 三諸心所法。對法說五十五。百法顯揚。說五十一。如對法第一疏 會。并解諸門義。遍行五。如唯識第三及第五。別境五。如彼第 五。善煩惱隨煩惱。如唯識第六。不定四。如唯識第七。廣引義門 釋之。今此第八識。唯遍行五俱。第七識彼第四有五釋。一云。唯 九俱。謂遍行五。四煩惱。二云。十五俱。謂前九。五隨煩惱。并 別境慧。三云。十九俱。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加惛 沈。四云。有二十四。俱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五云。

有十八俱。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此說因位。若無漏

(19)

位。三皆得與二十一俱。如五識說。皆如彼釋。意識一切。如理易 知。如是等輩俱有相應者。如成唯識第六卷說。慢見疑忿等九。除 害。如是等法。所翻諸善。及決擇中。引雜事說。研求大欲等諸隨 煩惱皆助伴故更互相應者。非定互相應如其所應。故如對法疏第二 卷釋。五十一心所頌云。五法五俱起。九法必六俱。九法定十四。

二十一十五。三法起十六。八法十七俱。是心所俱生。智者應當 學。廣如對法第二卷疏。若五十三心所。其數不定。思之可知。

有行相者。謂行解相狀。唯有為緣。非無為緣。無分別智。無相狀 故。如識自影。有二行相。一影像相分。取本質境。行解相故。二 即見分。取親相分。行解相分。若取通義。行境體相。名為行相。

通無為緣。理無妨矣。有為緣中。准前有二。并自證分等。各望所 緣。思准應悉。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質為所緣。體一名同。行相體 別。故名不同。若見分名行相。即親相分。體雖各別。相似名同 一。見分體解。各各異故。名為不同。如唯識第二第三疏解。

作業中。文有二。初明對五識業。後明不共業。初文有七。一境分 齊。二自共相。共相無體。唯假建立。如唯識第二疏釋。三世。四 斷續。五為轉隨轉發業為因等起名轉。為剎那等起名隨轉。六招異 熟。七引他自識。或能為率爾。引他尋求。或為染淨。引他等流。

第六識通有此七義。七八識有五門。除發業招異熟。有餘五分。不 共業中。初標列十五門。後別十四段釋。雜心六事不共。謂離欲。

及退。斷善根。并續。受生。命終。大乘不唯十五。更有悔憂等。

故論說等言應說頌曰。分別審所緣。醉狂夢覺悶。醒發業離欲。退 斷續死生。由合死生。一段明之。故成十四。七分別義。如下第 五。唯識第七。對法第二卷疏解。有相分別若依對法。攝三分別 中。自性隨念二。以五識無自性。自性體尋故。七分別中。任運分 別。即五識故。今此論中。自性分別。即是任運。故說有相。謂於 先所受義。唯攝隨念。故與彼論。寬狹不同。或此與對法。兩門俱

(20)

同。先所受義。則攝自性。隨念分別。等流心位。有相分別。緣前 率爾心位所受境故。不如前解。若攝自性。與任運何別。無相分 別。由過現境。所引未來欲。得分別名。隨前引上二分別。對法唯 依法。此中通說人。善名即解語言。不善名言返此。

威儀工巧處者。有三解。一云。威儀。謂表色。路體則四塵。四塵 是彼所依。故說威儀路。但言威儀。不言路者。非四塵故。二云。

威儀四塵為性。路即發彼心。與彼為依說心為路。工巧處亦爾。但 是五塵四塵別故。三云。威儀多於道路施設。工巧多於處所施設。

故各別名。其實相似。七分別以尋伺。或五七八識為體。任運分 別。是五七八識故。七唯有漏。有通無漏。唯識第七解。

如理所引謂不增益非真實有如四顛倒者。四倒是增益。體非真有。

如理翻此。故言不如四倒是增。四倒之義。如下第八。

法住智者。薩婆多緣三界。體有漏達因果智。今是無漏後得智攝。

達彼因中有果法功能住。或由彼因。果法得住。名法住智。此是如 量智。下出世間智。是如理智。

審慮所緣。通有無漏。勝慧為性。或通四倒。邪見等為性 醉有四 緣。性劣者。體虛羸。不習者。性不飲。餘二可解。多以惛沈掉舉 放逸妄念散亂貪瞋等為體。或俱時心心所為性。有義通五識。意增 故偏說。

狂有五緣。俱舍第十五。以妄念為體。彼論云。依不平等大種故。

心便失念。故以妄念為體。或俱時心心所為性。以狂對亂為四句。

狂非亂。狂者不染心。亂非狂。不狂者染心。俱句。狂者染心。俱 非句。不狂者不染心。此唯欲界。除北洲五趣皆有。北洲人無逼 惱。諸天有故。小乘佛有。大乘不然。十地亦無。

(21)

末摩者。此名死穴。亦云死節。或云有六十四處。或百二十處。外 緣逼迫置死。發狂亦有困喪愁憂發狂。不離驚怖錯亂等故。略而不 說。

夢有十緣。如由搖扇。如世戲樂。以扇搖之。即便睡夢。唯識第七 有四說。一云。癡為體。二云。癡無癡為體。三云。思想為體。四 云。別有體。或為七緣。第七緣中有四。如文可知。

覺有三緣。不勝疲極者。睡經多時。便置困頓。自然覺悟。名不勝 疲睡極故。言有所作要期事者。將有所作。發願要期。求後覺故。

總以心心所為性。

悶有四緣。通有心無心。有心位亦以心心所為性。由彼悶觸。引生 心悶。

醒體亦然。

發業四緣。初三則三種思。謂審慮思。名發業智前行。決定思。名 次欲生。動發勝思。名巧用起。若依小乘。前二通見修二斷煩惱第 三唯修斷。今依大乘。發總報業。前二通見修。第三唯是見道煩 惱。若發善總業。三思皆善。親引煩惱。亦不共無明等。見道所 斷。由此經云。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對法亦 言。勝義愚。發福不動業。世俗愚。發非福業。皆見所斷。若發別 報業。第三思。亦通修道煩惱。如唯識第八卷說 此第四因。隨順 功用等者。剎那等起。發業風也。此風。隨順第三功用起思於業。

俱時引發身語。故廣百論。破勝論云。汝我一不動。何能發業。彼 反難云。汝心心所亦一。非動法。何能發業。聖天破云。心雖不動 一。由心尋伺。引起於風。風亦起業。正與此同。

離欲四緣。一凡聖根熟。二聞隨所應法。三離所應障。四起正思

(22)

離欲退。有五緣。一鈍根。二新學者。思欲境。即是因力境力。三 受順退法。即逢五退具緣。四煩惱重五習惡友。

斷善根。文有二。初明緣多少。後依斷現種差別。或五緣。或六 緣。一利根。二意樂惡。三逢惡友。四邪見重。五行惡無畏。六於 眾生為慈悲。謂利根者。內自思搆。邪見猛利。不怖眾惡。不生慈 愍。便斷善根。此名因力而善根斷。則五緣斷。若更逢惡友。順惡 意樂。而斷善根。此名緣力而善根斷。則六緣斷。要利根方斷。鈍 根不能。廣惡意樂斷。狹意不能。要是欲界。非上二。三天下。非 北洲。人非天。對法第一云。唯欲界上上品邪見。能斷善根非餘 故。唯苦集下邪見。非於滅道。或通四諦下邪見。通行相者非餘。

要無慚愧。俱不怖惡。非餘二性。要不慈悲眾生。樂損害。非拔 濟。依此因力。方斷善根故。緣力必由近惡友故。阿顛底迦畢竟之 人。一闡底迦有種姓者。對法論說。二俱斷善根。根有二。一種 子。二現行。唯斷現行非種子。折伏勢力令不起現行。名之為斷。

非斷種子。唯斷生得。非加行善。加行善勝。前方便時。已不起 故。唯斷欲界。亦兼三界。已斷樹根。莖等死故。令勢遠故。為九 品斷。非一剎那。擬宜無間斷。非如道害。

續善根。有四緣。一性利根思惟能續。二見朋友修善。三聞正法。

此之二緣。由見外緣。方能續善。若自思惟。若遇良緣。心創墮 彼。名卒爾心。因生尋求心。猶豫惟搆。印可於彼。決定心生。是 名第四緣。上來三心。俱是無記。引生第四染淨之心。是名續善。

若自利根。率爾思惟。因生猶豫。證決定故。續善根者。名因力 續。若雖利根。復逢善友。修諸福業。復聞正法。因生猶豫。證決 定故。而續善根。名緣力續。薩婆多師。或疑心。或正見。續善 根。此不同彼。疑即無記尋求心也。或復同彼。猶豫即疑。心證決 定。即善根續。即是正見。俱舍第十七云。於因果中。有時生疑。

此或應有。或生正見。定有非無。續現行善。非種子。舊有故。現

(23)

行善生。初即名續。通續生得。及方便善。若自思惟。見他修福。

多續生得。引方便善生。若聞正法。先續方便勝善法生。引起生 得。非聞正法時。無方便善。或生得善起令加行善種子亦能生現。

名之為續。非時亦起。故斷之時。勝法先盡。所以正斷。生得生 時。由內外緣。由此二善不定。由聞正法。殊勝外緣。引生善根。

通方便故。或初續善。唯起生得。方便後起。以難生故。勝既先 斷。所以後續。續欲界善。非上二故。頓續非漸漸起。餘品斷難盡 故。九續頓生故。一斷處必能續。續處未必斷。俱舍第十七云。於 現身中能續善。不亦有能續。除造逆人。彼人定從地獄將沒。將沒 時言。謂彼將死。或即於彼。將受生時。將受生時。謂中有位。見 後果相。便續善根。以地獄所依。與善根相違。故在中有。見之可 續。中有不與善根相違故。已受彼報。須待報終。方能續善。續善 根已。即命終故。今者不然。在中有既得續善。其轉不轉。俱不遮 故。設受彼果。而續善根。亦乖何理。豈無記果。違善根耶。善根 設生。亦復不定。不從彼沒。彼又說言。緣力斷善根。地獄生時。

續斷勢弱故。因力斷善根。地獄死時。續因力強故。又意樂壞。非 加行壞。斷善根者。是人現世能續善根。若意樂壞。加行亦壞。斷 善根者。要身壞後。方續善根。見壞或不壞。其義亦爾。雖無文說 北洲六天。畜生餓鬼。亦續善不生。故既不定。故不說之。更應思 勘。

明死生中。大文分二。初明內分死生。後明外器成壞。初中有二。

初辨。後結。初中復二。初辨死生。後卷中云。又諸有情。隨於如 是有情類中。自體生時以下。說觀生死。次第漏盡。句義難悟。初 文有二。初明死。後明生。死文又二。一標六死。二隨別釋。六死 中。初三死。不明了識。離身正死。後三死。明了心識。未離身將 死。時非時死釋。初三義更無別。死時者。道理義。或應可時分 義。業命俱終。合道理死。正應時故。即壽盡死。非時翻此。則是

(24)

別釋死中分二。初明時非時三死。後明三性心死。壽盡死。則業命 終。福盡死。則衣食闕。不避不平等。則餘緣枉橫死。不平等者。

不調順義。九因則九緣。義別稱二九。一食無度量。腹脹死。二食 所不宜。毒害死。三不消復食。不轉死。四生而不吐。不消死。五 熟而持之。不通死。六不近醫藥。橫病死。七不知於己若損若益。

入水投火。他損墮坑。愚癡故死。八非時行非梵行。飢飽遠行。病 時而犯故死。九非量行非梵行。染愛過度故死。對法說三死。一壽 盡故死。如生此州。極壽百歲。業雖未盡。命盡故死。二福盡故 死。耽定衣食闕。橫緣故死。三業盡故死。三時業盡故。此中初 三。無業盡死。唯依現緣辨死。不依過去緣故。無業盡死。其外緣 中。離己名福盡。合己名不平等。對法論中。通說過現緣。故有業 盡。離己合己。二緣雖殊。外緣是同。合名福盡。彼釋依增上。但 說耽定味。亦不相違。俱舍以福壽。相對為四句。准對法。以三相 對。為四句死。此中三法相對。為四句死。皆如理思。

明三性心死中。大文分二。初別明三性心死。後又行善不善下。總 料簡死。初文有二。初明善不善心死。後明無記心死。初中有二。

初別明二性心死。後總明二性心死相差別。死有三位心。一正死。

即末後剎那。唯識論說為第八識。對法論說死有末心。生有初剎 那。中有初剎那。唯無記性。二次前潤生心。唯第六識。我愛相 應。對法說為九種命終心。唯有覆無記。三次前明利心。即此三 性。是麁想現行故。細想現行。無記心者。即我愛心。此說第六 識。若兼第八。即末後心。故說不能憶善惡法。

總聊簡中。文分為八。一明三性何類先起。二明死因。三明善惡 相。四明潤生相。五明解支節。六明根沒頓漸。七明死名差別。八 上下捨相。初文中三緣先起。一先所造業強者先起。二業若平等。

隨初時自憶者。則最先所作業。三縱強縱平等。臨時他教憶。隨何 業起不起餘心。則以上三業。隨其所應。我愛之所潤。受當來果。

(25)

離上三緣。起無記心。或復無心。以前最初作業。受當來果。論明 善惡性心死。不說第三。論受當果即有緣 第二文中。二因力者。

初是名言種子。唯無記。是第八識因緣。後是有支種子。通善不 善。是第八識增上緣。謂由當來二因力故。現在命終。或由名言種 子勢力盡故。現在不避不平等故死。或壽盡死。由有支種子勢力盡 故。現在業盡故死。合由二因力故。福盡故死 第三文中。有二。

初明善惡前相。後明差別。受盡先業所引果者。即業盡等。死時非 不避不平等死。定亦有中有之相。如日後分者。日將沒時。或山山 峯影者。下品惡業者當相。如峯影懸覆。中品如山遍覆。上品如日 後分極覆。或下品。如日後分懸覆。中品如山遍覆。上品如峯影極 覆。此是將命終時。由先惡業所見當果相。辨差別中。初善後惡。

惡中上中二品。如文自釋。造下品不善業。多無惡相。故論不說  四明潤生相中。初明凡潤生。後明聖潤生。決擇分說七種受生。凡 夫以現種潤生由此我愛即是取支。潤前能引所引支。轉名有支。便 能建立後果中有。及生支報。論說初二果我愛潤生不還無者。對法 論說已離欲聖者。對治力強故。彼由隨眠力。令生相續。唯初二 果。下界修道治道未滿。雖能折伏。不相續。不堅著。仍以現行 潤。決擇總言。見聖諦者。以隨眠潤。勝異生故。相對辨故。實通 現行。其無想有情異生身。及不還者生自地。并凡聖相對。潤生勝 劣。所有妨難。皆如樞要。決釋分。言一切煩惱皆潤生者。謂是取 支。初起取支故。此是後取支。亦不相違。又彼說餘時一切位煩 惱。此說臨命終。亦不相違 第五解支節中。除天那落迦者。化生 頓死故。又天唯善業果。地獄恒解支節。更何須說 第六根沒頓漸 者。具根缺根別故 第七死名別中。得聖名清淨解脫。得無漏。離 障縛故。或唯阿羅漢。證寂圓故。菩薩亦然。餘翻此應知 第八上 下捨相中。當知後識唯心處捨者。腹中初生不淨成心。故最後捨。

卷末當知。

(26)

解生文中。大分為二。初別明生因生相。後第二卷中。重復聊簡。

初文又二。初明生因。後死生同時下。明生相。生相即生支。故唯 識云。始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皆生支攝。生因即有支。有支 有二。一識等五種。戲論因。是能為因緣。親生生支。二業支種 子。即淨不淨因。為增上緣感生支起。潤生愛滅。起正死心。略而 不說。此二因熟。中有果起。生相文有二。初明中有生方便。後又 造惡業者謂屠羊等下。明當有生。根本生故。初是趣方便。後是趣 體。

辨中有中。十四門 一生時節。前趣滅位。後趣即生。如生滅相稱 兩頭等 二具根。化生故。下第二卷。於四生中。解化生。云具足 六處。或復不具。中有何須必具五根。答彼解無想天。及初生命 終。名不具。隨順小乘。說六識身。無意根故。非餘化生有不具 根。又劫初鬼畜。既亦化生。何必要具。劫初人畜。一切具根。以 化生故。若說男女根。中有之中。容其無形。問既與當果相似。一 業所招。如何必具根。答以化生故。與當生不同 三相狀。業識所 引善惡異故 四極淨天眼境。即大菩薩。廣慧聲聞。廣修者。見極 細故 五不同前將死位。起內我愛。唯起境界愛。緣當生境故 六 同當生形。一業招故。如狗中有。雖待時等。轉受狐身。本將向狗 生。形仍似狗 七如天眼見障外色。然得見無邊隨類業故 八身無 礙往彼生處隨山河等。身皆度往。一無障礙。猶如通力。生處即 礙 九不見異趣。見同類及身當生處。業勢異故。不同餘宗 十往 生形儀。惡業眼視下淨者。生三惡趣。雖見生處。見其勝淨。所以 欣生。若見穢相。不欣生故。俱舍云天首上三橫地獄頭歸下。與此 不同。或此說地獄。面視於下。非頭不向下。但與餘二趣。視下相 似。故同說之 十一生時分限。七日一死壽勢頹故。極經七死。必 得生處。業必熟故。如住壽極八萬四千。此亦如是。不可為難設劫 滅時。輪王業熟。亦定七日。轉生他方。或業可轉。而未受果。設 色界中有。亦唯七日。若得生處。日時不定。有說。欲界中有七

(27)

日。色界不定。此義不然。無文說故 十二可轉。生處生時。二緣 未合。謂父母等未和合。禽獸等非時。如狗生狐中等。時處未和合 故。或如謗解脫生地獄等。皆可轉故 十三釋異名。有四。總有四 有。謂生有。死有。本有。中有。生有。初剎那名生有。死未後剎 那名死有。生後死前名本有。死後生前名中有。一名中有。前後二 有中間故。中有非趣。本有雖中。不名中有。二名健達縛此名尋香 行。尋當生處香。而行往故。或唯食香。香所資故。如作樂者名尋 香故。此唯欲界名。非色界者。彼雖不尋香。尋香類故。亦名尋 香。見生處起愛。不聞生處香自無鼻識。生處無香故。三名意行。

身隨心往。速疾自在故。或名趣生。趣向生有故 十四三界有無。

除無色界。以無形故。欲色二界中。亦非必定有。變人為虎。雀化 為蛤等。無中有故。涅槃經言。或說欲色界有中有。或說欲色界無 中有。皆不解我意故。若一切有者。何故說有不解我意。故許通 無。容豫者有。速疾者無。陷身入地獄。此等皆無故。色界頓生。

故中有形大如本有。欲界身中有。如生有之半。等形漸故。此准小 乘。大無文故。無色界死。生下界時。隨前死處中有現前此。有一 難言。如在欲界得色界定。業力猶微。成後報業。次得無色定。業 勝為生報。生無色界。受生報已。生色界中。方受後報。爾時欲界 二十劫空。乃於欲界前身死處。中有現前。向色界生。此亦難解。

應言則於當生處現。理亦何失。雖有此解。理實不然。前死處現。

其理為正。無色無處。即於入定死處受果故。從死處中有現前。若 生處現。便大疎遠生處尚遙。誰復傳識。故前說是。決擇分中五十 四。問何因得知有中有耶。答從此沒已若無所依。諸心心所。無有 道理轉至餘方故。設有難言。如聲發響。此滅彼生。何須中有。彼 自釋言。不應如響。唯惑亂故。響非實有。意變似彼。聲外響生。

心亂倒故。復有難言。應如於影質對影生。何須中有。彼自釋言。

不應如影。彼不滅故。質在影起。不同死已後趣方生。故有中有。

復有難言。如心緣境。心慮境生。何假中有。彼自釋言。亦不應說

(28)

如取所緣。非行往故。心不往境。慮起境生。生死不然。須往生 處。既假傳識。故須中有。

又造惡業者謂屠羊等下。生相中。第一明當有生。正趣體故。文復 分二。初明中有向五趣生相。又由三處現前下。明胎生生相。復分 二。初明向地獄生相。後顯餘四趣向生相。初復分四。初明趣向 相。次明化生具根。遍受苦故。次明向彼心。後結成道理。初文有 二。初明見地獄相。謂已舊同類。喜樂馳趣。生處境礙。則便續 生。後明中有末心。見當地獄果。諸色紛亂相。如前將死見中有 相。前滅後生等。如癭鬼者。有鬼大癭。不能自持。極受眾苦。同 於地獄。故決擇分。生鬼畜一分。恒受眾苦。同於地獄。何故此中 唯說鬼趣。鬼趣重故。又略舉故。

胎生生相中。文分為三。一明三處現前。二明三種障礙。三若無如 是三種過患下。結成入胎相。調適值時者。無病安容。有麻麥果 者。有麻麥果。塞蔽產腹。如車螺形者。門寬大故。或有形曲。有 穢有濁者。穴不順直。難安子故。其處穢惡。津液渾濁。不堪攬之 成所依故。不作不增長感子之業者。作謂一子增長。謂多子等業。

或感大宗葉等者。自有感大宗葉等。父母無之。或自無父母有之。

結成入胎相中有九。一結成入胎。二於父母起顛倒。三薄福多福所 見之相。四本藏依託。五依託相狀。六諸根依此次第當生。七諸根 依處。亦次第生。名得圓滿。八識託。依執損益共同。九宍心。初 生識最初託故。於末後識從心捨。

於父母起顛倒。文有六。一起趣向。二起顛倒。三於父母差別。四 樂遠近不同。五隨意見一。六遂便受生 依託相狀中。謂此所出濃 厚精血合成一段等者。謂父母精血。合成一段。中有末心。起愛煩 惱名顛倒中有末身。名顛倒緣。即彼一段非情精血。與中有俱滅。

即此同時。由種子力。有微細根及造根大種并與根。同是有情分。

不淨精血。和合摶生前剎那時。即此精血。尚是非情。今此剎那。

(29)

識既依託。名為結生。乃有情數。薩婆多師。以父母精血為緣。別 有異熟等大種造色。於中死生 今此二說。一云。造根微細大種新 生。其類妙故。餘扶根塵大。及造色。用前非情精血。以為此體。

不同於彼。二云。同彼。非情並滅。依此為緣。新精血生。羯邏藍 義。如後卷釋 諸根依此次第當生中。此羯邏藍中有諸根大種等 者。初位之時。眼等四根。時猶未有。已有造彼能造四大。據其處 所。此中有說。造身根大種外。別有造餘根四大。雖無所造色。大 種已有。由此身根俱生大種力故。後餘根生。決擇分說。能造所 造。定不相離。名同處不相離者。說以後位。非初位等。獨有大 種。據其處所。後根方生。其扶餘根四塵時。亦未有亦唯有大種。

先據處所後根起時。造色方生。根依俱生。名得圓滿。或此意說。

造身根四大。亦能造餘四根。扶身根四塵。能造四大。亦能造扶餘 四根之塵。今說初有諸根大種。并有諸根扶根大種者。即說造身大 種。及造扶身塵大種。為造餘四根大種等。非更別有。相依而有。

是造義故。不爾豈復唯有大種。無所造耶。欲界一切四大種。不離 色觸等。故此義難知。

論本第二

自下明生相中。第二段重復聊簡。文分為二。初廣總五趣生。後廣 胎生。初文有十。一種子多少。二識與名色。漸增長相。三三熏習 生果差別。四異熟受俱。五有受盡相。六三時報種子差別。七有染 離染法界共同。八三性種子。得名有異。九種子眾名。十轉捨差別 相。前生中云。我愛無間已生故。戲論因熏習故。淨不淨業已成熟 故。方得果生故。今廣種名色等增長。即前正生之體故。

此重廣種多少中。一切種子皆具足等者。如成唯識第二卷說。釋此 論文。准彼三義。涅槃法者。法謂道理。有入涅槃之道理故。

(30)

一界之中成三界種者。攝在本識。性同無記。用歸體故。見相類 別。界繫全殊。業果不同。報非報異。亦如唯識第二論疏。三熏習 種生果別中。種子識自體。樂著戲論為勝因者。名言種子也 於生 族姓等淨不淨業為勝因者。有支種子也 凡於自體計我慢等者。我 執種子。即廣前三因於胎分中 有自性受不苦不樂等者。則阿賴耶 識相應捨受。是異熟主。擔負餘受。名自性受。異熟生者。從真異 熟所生。體非異熟。異熟之義。如唯識疏第二。

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等者。護月云。種子本有。由新熏發方生。故名 為新。此文為正。難陀云。此說名言。本識親種。無始新熏。不能 自得異熟果。要由淨不淨業新熏招集。方乃能生。故名為新。護法 解云。名言種子。法爾舊成。無有支熏。不能得果。新舊合用。其 果方生。望業招集。與其新名。非名言種。無始時無。要熏方生。

故名言種。無受盡相。復數逢緣。數生果故。有支種子。名有受盡 相。有頹歇故。若果未生。名未受果。若果已生。名已受果。

又諸種子未與果者或順生或順後受等者。此說種子未生果者。或順 生受。或順後受。雖經多劫。而未得果。種不滅沒。後還能生。隨 遂自體。雖餘果生。要由自種者。如異熟體。雖待餘業現餘緣等。

其果方生。要由自名言種。起親因緣故 又諸種子別於此身應受異 熟緣差不受等者。此說現在順現受業中。報定時不定種子。緣差現 在未得受果。雖於餘生方始受果。亦唯住在順現受位。不名順餘受 種。即是順現報定時不定業。或是三時諸業種子。現身應熟。緣差 不受。順不定受。故仍依舊位住。名三時不定業。是故一一身中。

有三時業種。顯揚論說。業有三。謂順現受生受後受。或分為四。

加不定受。或開為五。不定受中。離時及報定與不定。為二業故。

此文不說順現受者。意說。多時不受果種。雖經多劫。而不腐敗。

故不說現。又從初為名。亦有多時順現受種。雖不得果。亦不舊 敗。唯別報故。三時通總。故不說現。順生受種。應次身受。而言

(31)

經多劫雖未受果。不腐敗者。如順生受業。應受人中多生。始受一 生。便造惡業。生惡趣中。人果未受。惡趣果盡。還受人果。即是 順生業雖經多劫。而不腐敗也。餘准可知。

譬喻部師。立有八業。三時及不定。皆有定不定。謂順現受時定報 不定。報定時不定為二。餘准可知。其第四業。不別依三時。但總 分別。彼破薩婆多云。若無間業。定順生受不可轉者。三界善業。

非想最勝。亦應無越得聖道者。彼既可轉。此亦應然。今大乘中。

業信同彼阿闍世王五逆之業。既懺悔已。絕不受果。則是生報可轉 滅義。時報俱不定也。鴦掘摩羅。轉地獄業。於人中受。報定時不 定。義亦同之。故決擇云。依未解脫者。建立定業。非已解脫。解 脫身中諸業。皆名不定業故。由此順現業。皆二業成。雖無正文。

理必應爾。

一處有染即一切處有染等者。一界中有諸界種。繫染同故。離染翻 此。

若煩惱品所攝種名麁重亦名隨眠者。麁重有三義。一惱害義。唯染 污法。二無堪忍義。通無記法。三性有漏義。通有漏善。今說煩 惱。名為麁重。具有三義。名隨眠者。俱舍釋云。隨增眠義。是隨 眠義。現貪等是。成唯識云。隨遂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 名隨眠。若望菩薩唯二障種。故無記等。不得此名。諸無記品。具 二麁重。體無堪任。是有漏故。此說名麁重因。無初惱害。故餘處 唯說染種名麁重。無記法非之善法唯一。謂有漏性。決擇分說。有 自性業麁重。對法亦名有漏麁重。由無初二義故。今論說信等法 種。不名麁重。亦非隨眠。是故一切所依自體。即是異熟五蘊之 身。煩惱逼惱。煩惱招感。煩惱依附。名麁重所隨。無記種起。名 麁重所生。體是異熟。無記無覆。名麁重自性。

(32)

眾名有十一。界者。因義。持自體義。種姓者。類別義。自性者。

體義。因者。建立果義。薩迦耶者。虛偽可破壞義。戲論者。分別 義所分別故。阿賴耶者。所愛著義取者。所取義。苦者。逼迫義。

薩迦耶見及我慢所依處者。我見我慢依生處。又般涅槃時已得轉依 等者。此說入無餘位。染種所依。前已轉捨無。謂無間道。善無記 種。轉令緣闕畢竟不生。果體既無。隨意入滅。名為轉得內緣自 在。又善無記種。由煩惱種緣之成縛。得有餘涅槃時。轉捨一切染 種所依。善無記種。既離緣縛。得生果自在。更無硬澁。各令緣 闕。

第三段。廣胎生相中分八。一時節。二資稟。三分位。四變異。五 男女相。六母苦逼。七出胎。八增長相。其八位中。五王經說。一 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酥。四七日如肉摶。乃至 七七日位圓滿。今言八位。理應八七。始終三月。眾相宛然。次第 配此。若已結凝箭內稀。名羯邏藍。羯邏藍者。此名雜穢。父母不 淨和合名雜。染可厭污名穢。二不淨和名已結。內稀外稠名凝。此 為最初。眾苦因起。損惱既廣。喻立箭名。遏部曇者。此翻為疱。

猶如瘡疱。表裏如酪。未至肉位。如[荳-一+死]豆瘡。故名疱也。

閉尸者。此名凝結。雖已成肉。仍柔軟故。西域呼熟血。亦名閉 尸。彼相類也。鍵南者。此云堅厚。可摩觸故。仍成肉摶。未有支 相。至五七日。支相方現。故名鉢羅賒佉。鉢羅賒佉者。支分義。

業風所吹。從內擊外。上有一支。以為頭相。次吹兩支。以為膊 相。下吹兩支。為髀相故。此初相氣從內出。後死之時。氣不更 入。餘位可知。八七日後。但漸增長。更無位別。乃至三十八箇七 日方滿。以十乘七。總成二百六十六日。支分皆具。更經四日。方 乃出生。轉趣下故。總經二百七十日。凡經九月。名極圓滿。初後 月相兼。數成其十。實唯滿九。

(33)

變異中有二。初標四異。後隨別釋。一髮。二色。三皮。四支。一 由業力。二母不避不平等力。因此二力生。隨順風為緣。令髮等 損。生後漸次觸生分觸等者。下明增長。觀此文意。根位已後。未 出生前。名六處支。出生已後。學言說前。名為觸支。耽家室後。

方名受支。

又諸有情隨於如是等下。辨生死中第二大段。說觀生死次第。漏盡 句義難悟。於中有三。初觀生死。展轉次第。次明觀此方得漏盡。

後此教理其為難悟。初文有二。初標後釋。此復於餘。此復於餘 者。謂祖父子孫。次第相與。為四緣故。由身資長。生死相續。未 證菩提。未至佛位。展轉無盡。若聞正法。內自思惟。修證聖諦。

方得漏盡。如是生死方斷輪迴。

謂我無有若分若誰若事等者。分謂類。誰謂體。事謂物。初明我所 無此三。後明我體非此三。故我我所二俱無也。或分謂時分。三世 時中。亦無我耶。誰則我體。事則我所。謂觀自身。三世時中無 我。我無自體。亦無我所。故言謂我無有若分誰事。觀他身我時 分。亦無我體。我所亦復都無。故言我亦都非若分若事若誰。或我 無有等者。明無我所。我無瓔珞分。無童僕誰。無窟宅事。此說無 我所。下破無我體。我謂自我。都非他我。若分瓔珞。若誰童僕。

若事窟宅。故我體無。謂說生死相續之身。如是所說。無我我所。

所有言教。皆為難遇。設雖得遇。悟解亦難。不聞此教生死恒沈。

聞正思惟。方得漏盡。勸諸智者。應順修學。

上明內分生死。已下明外器成壞。文分為二。初略問答。若有能感 壞業現前已下。別明成壞。別明成壞中。初壞後成。壞中有二。初 總明三災壞。後云何火災下。別明三災壞。初文有五。一由業能 壞。二災壞分齊。三三災頂。四壞空住成。四劫時節。五初禪壽 量。由業壞者。業即尋伺。諂誑等為火災業。通善不善二業所感

(34)

唯善。唯識緣處既有三釋。釋此亦三。有作此難。外器界壞。既由 業感。內身死滅。亦應業招。為釋彼言內外差別。故論說云由彼外 分皆悉散壞等。恐義難知。更為徵釋。釋有二義。一外色相續。頓 滅實難。故壞由業。內身識託。識在壽存。業盡壽亡。任運易謝。

故外由業壞。內身任運滅。第二又解。感外器業。多分決定。一劫 時住。故壞由業。一切眾生。共業招故。時分皆同。內身不然。由 種種業。壽命不定。各別業感。業盡壽亡。便任運死。故不待業。

由此內身。剎那滅易。任運自滅。相續滅難。必由業盡。外器亦 爾。剎那滅易。不待業招。頓滅誠難。故由業感如是道理。今古顯 然。智者不思。於中疑起。今既通已。智者詳之。

災分齊中。欲界初禪。同有尋伺君臣諂誑。內火所逼。同火災。二 禪及下。喜水動涌。故同水災。三禪已下。內有樂受。入出息風。

所搖鼓故。同有風災。第四禪中。無別內災之所損惱。故無外災。

宮宇隨身。有無義顯。不假緣壞。

災頂之中。初禪橫量大小。猶如欲界。既同一火。千个初禪方等於 一二禪之量。二禪火災不及。故說二禪為火災頂。千个二禪方等於 一三禪之量。二禪已下既同水災。水災不能壞第三禪。故說三禪為 水災頂。千个三禪方等於一四禪之量。三禪已下同一風災。風既不 壞四禪。故說四禪為風災頂。

劫時節中。唯二十住劫。有增有減。可說二十。成壞空三。既無增 減。准住劫量。初禪壽量中。梵前益天者。即是第二梵輔天也。大 梵王前作饒益故。

劫有九種。一日月歲數。法華論云。晝夜月時年。以此為數。是法 華經所說諸劫。菩薩地亦言。劫有二種。一是日月歲數。二是阿僧 祇。二增減劫。即是飢病刀小三災劫。名為中劫。三二十劫為一 劫。即梵眾天劫。四四十劫為一劫。即梵前益天劫。五六十劫為一

(35)

劫。即大梵天劫。俱舍無此。唯云大梵天壽一劫半。以四十劫為一 劫故。六八十劫為一劫。即火災劫。七七火為一劫。即水災劫。八 七水為一劫。即風災劫。九三大阿僧祇劫。依花嚴經第二十四卷阿 僧祇品。有百二十數。第一百二十名阿僧祇。數水火風至不可數。

名為無數。依舊攝論。說三十三阿僧祇劫。第二劫為小一劫。為二 十一劫故。第三劫為中一劫。為九故。初劫為大一劫。為三故。雖 有此文。不可憑據。不知積何以成無數。瓔珞經說。四十里城。滿 置芥子。百年去一。去芥子盡。名為一劫有說八十里百里八百里為 城。或說四十里八十里百里八百里石。淨居天以妙衣重三銖。三年 一拂。芥盡石盡。名為一劫。隨機不同。未可和會。俱舍第十二。

引解脫經。說六十數。唯有五十二。餘八忘失。以第五十二數名阿 僧祇。仍以十積數。不同華嚴。從萬以上皆倍倍積謂萬萬名億等。

至阿僧祇。其數極多。此大乘義故不可以俱舍為證。廣如別章。其 大梵天。器世間初成即生。末後壞時方死。故壽命六十劫。不同餘 宗。今設水風二劫。成壞時量促故。大梵壽量一劫時。定三天三品 脩生不同。劫數故異。

云何火災能壞世間下。壞中第二段。別明三災。初火。次水。後 風。火中分二。初問。次答。答中有三。初明二十住劫。為壞之 漸。次論云。於最後增已爾時那落迦等下。明二十壞劫。後如是世 界皆悉燒已下。明空劫。初文復三。初總明住劫中一增一減。次又 此中劫復有三種少災出現下。明減劫時。少災衰損而復漸增。後如 是二十減二十增。結成住劫。

第二段中有二。初明三災衰損。後又能棄捨損減壽量下。明後漸 增。初文復二。初明小三災。後明三衰損。俱舍說小三災。皆於十 歲時起。仍別劫生。今者大乘。同於一劫。三十二十十歲之時。起 儉病刀。如次不同。如俱舍說。儉有三事。一白骨。二運籌。三聚 集。廣如彼說。儉災經七年七月七日七夜。病災經七月七日七夜。

(36)

刀災經七日。由不善業下品慳貪故。招七年七月日夜長時飢儉。穀 食方盡。方困死故。由不善業中品損害故。感病災七月日夜。逼惱 身心。方致死故。由不善業上品殺害故。感刀災但經七日。毒心既 猛。隨執草木皆成殺具。命易死盡不假多故。白日相見殺害易成。

夜中闇黑殺害事小。略不說夜。有餘經言。由施眾僧一摶食故。不 生飢饉劫中。由施眾僧一呵梨藥。不墮疾病劫中。由一日夜持不殺 戒。不墮刀兵劫中。故今漸滅起三惡業甘蔗變味者。謂沙糖煎甘蔗 作變。甘蔗味為故又能棄捨損減壽量惡不善法等者。此明減劫漸 增。捨殺生等刀災等業故。壽等漸增。十歲之父。生十五歲子。如 是展轉乃至八萬。不言四千。舉大數故。

如是二十減二十增合四十增減便出住劫者。結成住劫。對法論說。

一中劫初唯減。一中劫後唯增者。住劫之初。始於八萬。漸減至 十。復增至八萬。名一住劫。如是二十方住劫滿。第二十住劫。增 至八萬。方立滿名。從此以後。命漸漸損。名為壞劫。其住劫中。

初劫初半唯減。後劫後半唯增。故言一中劫初唯減。一中劫後唯 增。即二十劫。皆有增減。不同小乘。後劫唯增無減。初劫唯減無 增 於最後增已爾時那落迦有情下。明二十壞劫。中分二。初明有 情世間壞 唯言沒已生極光淨天者。且據極處。不障生餘下天等 處 後當於此時五趣世間居住之處下。器世間壞。器世間壞中為 三。一明本日所壞。二明新日所壞。三總結成。起世經云。無天雨 澤。所有草木一切乾枯。即有迦梨迦風。吹八萬四千海水。皆令四 散。於下起第二日宮。置須彌半腹等。小乘因此。說六日輪。先在 海下。壞時方出。今者大乘。無文定說。許亦不遮。理何必爾。壞 業熟時。世界始壞。故日壞具。亦得業招。壞業未成。何須彼日。

由此彼日壞劫新生。義稍通貫 六所燒事中。論數次第五。第五即 妙高。第六是大地。合一處明略。無標第五名。其體已列 展轉熾 盛極至梵世者。欲色界色。麁細類殊。不可下火。而焚上器。火熱 相接。漸壞世間。故言展轉。實別火壞 總結成中。略為三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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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石頭菴學無學僧江夏如愚譔

 積功累德行  宣布具足音   其心普思道  造智慧光明   備無量勢力  棄損諸所有 

。與無量大眾前後圍遶而為說法。爾時華聚問雷音言其名云何。答曰名釋迦牟尼。慈

 般若遍諸法  大悲攝眾生   無相說正道  頂禮人天尊   大聖栴延論  言略義深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