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議會議事業務經費部分
(一)定期、臨時大會開會費 日 7,000 (二)編印議事錄、議會公報
及刊物
在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額度內,按實際需要核實 編列。
(三)業務管理
1.各種年節、紀念活動費 人/年 10,000
一、辦理各種年節(包括春節聯歡)及議會週年紀 念等活動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市內/次 60,000 市外/次 400,000
3.各種贈品紀念章(徽)
等 班/年 1,000
一、贈送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畢業生 獎狀獎品費及其他各種接待贈品費。
二、按當年度轄內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 學畢業生班數編列。
4.各種慰勞費 年 500,000 敬軍、勞軍及慈善機構等慰問經費。
(四)國內經建考察 人/年 30,000一、辦理議員國內考察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五)黨團(政團)補助費 黨(政)
團/月 20,000
一、補助每一黨團(政團)每月20,000元,其超 過3人者,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2,000元,按月撥 付黨團(政團)運用。
二、作為黨團(政團)辦公及一般活動所需費 用。
(六)地方民意代表之研究 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七)地方民意代表費用(研 究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除 外)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二、行政及一般部分 (一)一般事務費
1.內勤職員 人/月 600
2.外勤職員 人/月 480
(二)特別費
1.市政府(議會)秘書長 月 39,700 2.各種比賽經費
一、參加各種球賽、技藝競賽之服裝、旅運費及 其他經費。
二、本項無論市內(外)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
並按市內(外)標準分別核實編列。
2.市政府(議會)副秘書
長 月 19,500
3.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 月 39,700
4.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副
首長 月 19,500
5.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首 長
(1)首長官職等列簡任 第10職等(含最高職等 列簡任第10職等)、第 11職等(含最高職等列 簡任第11職等)
A.機關預算員額在
150人以上者 月 15,000
B.機關預算員額未滿
150人者 月 12,700
(2)首長官職等列薦任 第9職等(含最高職等 列薦任第9職等)
A.機關預算員額在
150人以上者 月 10,500
B.機關預算員額在 100人以上未滿150人 者
月 8,200
C.機關預算員額未滿
100人者 月 6,000
(3)首長官職等列薦任
第8職等 月 3,700
6.各區公所區長 月 19,500
(三)車輛油料費
1.小客車、小貨車、小客
貨兩用車、小型工程車 月輛/公升 139 2.大貨車、大客車、大型
工程車 月輛/公升 190
3.油氣雙燃料車
(1)汽油 月輛/公升 71
(2)液化石油氣 月輛/公升 81
一、各機關應切實貫徹節能減碳措施,依公務車 輛實際用油、氣種類及價格,在左列標準範圍內 核實編列,其情形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 標準編列;電動機車不得編列油料費。汽油、柴 油並應憑加油摺(卡)加油。
二、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 油料,並應辦理財產報廢。若有特殊業務需要,
應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特種車油料得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四、已逾使用年限之車輛,請確認可堪使用及安 全無虞,再行編列預算。
本項機關預算員額包括職員、約聘僱人員及技 工、工友、駕駛。
4.油電混合動力車 月輛/公升 95
5.機車 月輛/公升 26
6.消防車試車費 月輛/公升 41
(四)車輛養護費
1.購置未滿2年公務汽車 年/輛 8,500 2.購置滿2年未滿4年公務
汽車 年/輛 25,500
3.購置滿4年未滿6年公務
汽車 年/輛 34,000
4.購置滿6年以上公務汽
車 年/輛 51,000
5.公務用機車 年/輛 1,700
6.購置未滿2年電動汽車 年/輛 6,800 7.購置滿2年未滿4年電動
汽車 年/輛 19,000
8.購置滿4年未滿6年電動
汽車 年/輛 23,000
9.購置滿6年未滿8年電動
汽車 年/輛 35,000
(五)車輛保險費
1.大客車 年/輛 10,895
2.小客車 年/輛 2,483
3.小客貨兩用車 年/輛 2,915
4.大貨車
(1)3.5~9噸 年/輛 9,551 (2)9.1~15噸 年/輛 11,142 (3)15.1噸以上 年/輛 13,145
5.小貨車 年/輛 3,747
6.機車(含電動機車)
(1)輕型 年/輛 435
一、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 保險費。
二、特種車、幼童專用車、行駛特定路線或區域 之大客車,得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其他公務車 輛若有其他特殊業務需求,得說明核實計列。
三、已逾使用年限之車輛,請確認可堪使用及安 全無虞,再行編列預算。
一、各機關車輛養護費,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核 實編列,如車輛購置年數跨養護費二個編列級距 者,得於較高級距基準範圍內計算編列;其情形 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基準編列。
二、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 養護費。
三、特種車、電動機車及警用機車得依實際需要 核實編列。
四、已逾使用年限之車輛,請確認可堪使用及安 全無虞,再行編列預算。
(2)重型 年/輛 711
7.油電混合動力車 年/輛 2,483
8.市(議)長 年/輛 52,000
9.副市(議)長 年/輛 42,000
10.市政府(議會)秘書
長 年/輛 40,000
11.市政府(議會)副秘
書長 年/輛 36,000
(六)車輛檢驗費 特種車得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1.小客車未滿5年 年 0 免檢驗費。
2.小客車滿5年未滿10年 年 450 每年檢驗1次。
3.小客車滿10年以上 年 750 每年檢驗2次。第一次檢驗費為450元,第二次檢 驗費為300元。
4.小貨車未滿5年 年 450 每年檢驗1次。
5.小貨車滿5年以上 年 900 每年檢驗2次。
6.大型客貨車未滿5年 年 600 每年檢驗1次。
7.大型客貨車滿5年以上 年 1,200 每年檢驗2次。
(七)電動汽車電費 月/輛 450度電電動汽車使用預算估算前提假定每月行駛里程 2,000KM,每度電行駛4.5KM計算。
(八)電動汽、機車電池租賃 費
1.電動汽車電池租賃費 月/輛 10,000
2.電動機車電池租賃費 (1)交換式電池(租期3 年)-每月免費里程無上 限
月/輛 900
(2)自用式電池 月/輛 A.裝置容量40Ah電
池(在外充電) 月/輛 800
B.裝置容量20~39Ah
電池(自行充電) 月/輛 400
交換式電池租賃費執行時,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
,依業務實際需要及成本效益原則,就市售各種 資費方案中選擇最適者辦理。
C.裝置容量未達 20Ah電池(自行充 電)
月/輛 300
(九)值班費
1.平常日 人/日 300
2.例假日 人/日 500 三節加倍。
(十)兼職酬金 1.兼職費
(1)簡任 人/月 3,500
(2)薦任 人/月 3,000
(3)委任 人/月 2,500
2.各訓練機構(班次)授課 講座鐘點費
(1)外聘:
A、國內專家學者 人/節 2,000 B、與主辦或訓練機
關(構)學校有隸屬 關係之機關(構)學 校人員
人/節 1,500
(2)內聘:主辦或訓練
機關(構)學校人員 人/節 1,000
(3)講座助理 人/節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計列。
3.出席費 每次 2,500
參照或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規定,並於編列標準範圍內核實編 列。
(十一)文康活動費 人/年 2,000 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
(十二)辦公房舍及員工宿舍 修繕費
1.鋼筋混凝土建造
(1)100平方公尺以內 年 5,103 (2)超過100平方公尺部
分 年 每增加1平方公尺增列37
元
2.加強磚造 一、租用之辦公房屋按左列基準1/2編列。
一、依照「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核實編列。
二、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 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內)聲譽、學術 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 核定支給。
依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核實編列。
一、租用之辦公房屋按左列基準1/2編列。
二、使用年限30年以上者,按左列基準增加50%
編列。
(1)100平方公尺以內 年 5,705 (2)超過100平方公尺部
分 年 每增加1平方公尺增列49
元
(十三)辦公器具養護費 人/年 1,048 按預算內職員、警察、法警、駐警及約聘僱人員 之人數計列。
(十四)各機關運動服
1.夏季 套 1,500
2.冬季 套 2,000
(十五)退休(職)人員三節慰
問金 人/年 6,000
依照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53161號函規定辦理,並於編列基準範圍內 核實編列。
(十六)約聘僱人員 1.薪俸
(1)8等 人/月 58,858
(2)7等 人/月 52,873
(3)6等 人/月 46,887
(4)5等 人/月 34,916
(5)4等 人/月 31,175
(6)3等 人/月 27,434
(7)2等 人/月 23,693
(8)1等 人/月 19,952
2.保險費(含勞保及健保 費)
(1)8等 人/月 6,602
(2)7等 人/月 6,228
(3)6等 人/月 6,015
(4)5等 人/月 4,838
二、使用年限30年以上者,按左列基準增加50%
編列。
(5)4等 人/月 4,219
(6)3等 人/月 3,647
(7)2等 人/月 3,040
(8)1等 人/月 3,040
3.退休離職儲金
(1)8等 人/月 3,828
(2)7等 人/月 3,324
(3)6等 人/月 3,036
(4)5等 人/月 2,292
(5)4等 人/月 1,998
(6)3等 人/月 1,728
(7)2等 人/月 1,512
(8)1等 人/月 1,440
4.年終獎金 人/年 以薪俸1.5個月計。
5.休假補助 人/年 16,000
(十七)行政助理工資
1.一般事務性工作者 人/年 398,000
2.市場清潔工 人/年 398,000
3.電腦作業員 人/年 398,000
4.守衛人員 人/年 418,000
5.風景區管理清潔工 人/年 398,000 6.照顧服務(護理)員(仁
愛之家) 人/年 514,000
7.擔任全時外勤技術勞力
工作者、駕駛員 人/年 433,000
1.行政助理工資包含薪津、年終獎金、勞健保費 及提繳退休金等。
2.年終獎金以109年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1.5個 月×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8.大客貨車駕駛 人/年 514,000 9.炊事工(仁愛之家) 人/年 453,000 10.動物管制員
(1)內勤 人/年 398,000 (2)外勤 人/年 433,000 (十八)衛生部分
1.衛生所補助辦公費
(1)一般地區 所/月 1,200
(2)偏遠地區 所/月 1,600
(3)山地離島地區 所/月 2,200
2.公共衛生業務推動費 人/月 800
3.公共衛生人員工作制服 費
(1)冬季制服 套 2,200 每2年1套。
(2)夏季制服 套 800 每年2套。
(3)工作鞋 雙 680 含長短襪2雙、鞋1雙。
(十九)仁愛之家
1.冬服─收容老人部分 套 1,500 2年1套。
2.夏服 套 1,000 1年2套。
3.棉被─收容老人部分 床 750 3年1床。
4.被套 套 310 2年1套。
5.內衣褲─收容老人部分 套 250 1年2套。
(另癱瘓老人之棉被、被套、內衣褲數量因情形 特殊得按癱瘓老人人數增列30%之準備量)。
6.床單 床 400 1年1床。
衛生室減半計列。
7.癱床墊床(塌塌米) 床 500 1年1床。
8.蚊帳 頂 350 3年1頂(收容老人部分)。
9.棉毛衫 件 200 3年1件。
10.皮鞋 雙 600 1年1雙。
11.毛毯 床 560 5年1床。
12.主副食費 人/月 4,500
各機關編製預算時,應將主、副食費合併為「主 副食費」不個別分列,各機關在預算額度內統籌 調度核實列支。
13.零用金 人/月 3,500
14.燃料費 人/月 180
15.什支 人/月 100 零星日用品。
16.醫藥費
(1)一般院民用藥 人/月 200
(2)殘障院民及癱瘓院
民用藥 人/月 300
(二十)交通及運輸設備 1.轎式小客車
(1)2,001cc至2,500cc 輛 1,000,000 (2)1,801cc至2,000cc 輛 800,000 (3)1,800cc以下 輛 635,000 2.電動汽車
(1)5人座(含電池),電
池搭載30kwh容量以上 輛 1,500,000 (2)5人座(不含電池),
電池搭載30kwh容量以 上
輛 990,000
3.大客車
一、左列基準均已包括節能標章車種;警備車及 電動汽車含所需各項配備,但不含貨物稅;其餘 車輛含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
二、特種車依市價(含貨物稅)個案核實編列。
三、屬免貨物稅之車種,按免稅價格核實編列。
四、新購之各式公務車輛,除特種車、大客車及 貨車外,應優先購置電動車。
五、各機關編列購置電動車預算,倘執行特殊業 務需要,車輛常態性出勤一趟(天)來回里程數超 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搭乘高鐵、大眾運輸系 統有困難,或另無較有效率之替代方案者,經報 府核准,得購置油電混和動力車或燃油車,並應 依左列編列基準辦理,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款及 原編列電動車充電設施等預算,應予繳庫。
六、新購之各式公務車輛排氣量上限如下:
(一)市(議)長:2,500cc。
(二)副市(議)長、市政府(議會)秘書長:
2,000cc。
(三)市政府(議會)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及副 首長:1,800cc。
(四)一般公務小客車:1,800cc。
(1)37至45人座 輛 4,550,000
(2)17至23人座 輛 2,760,000 4.9人座小客車 輛 1,400,000
5.小客貨兩用車
(1)2,000cc以下 輛 700,000
(2)7-9人座 輛 820,000
6.貨車
(1)大型 輛 1,530,000
(2)小型(框式或廂式)
A.2,000cc以下 輛 450,000
B.超過2,000cc 輛 950,000 7.警備車
(1)37至45人座 輛 4,550,000
(1)17至23人座
A.3,000cc以下 輛 2,720,000
B.超過3,000cc 輛 3,500,000
8.特種車 輛
9.油電混合動力車
(1)2,001cc至2,500cc 輛 1,180,000 (2)1,800cc以下 輛 820,000
10.電動機車
一、左列基準均含貨物稅,其中重型電動機車及 燃油機車基準均含ABS、CBS配備。
七、公務車輛(不含機車)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辦理汰換:
(一)已屆滿15年。
(二)行駛里程數逾25萬公里。
(三)大客車滿12年;偵緝(防)車、警用巡邏車滿 7年;其餘車輛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12萬 5,000公里。但其他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救護車滿5年,得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 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展延,最 長得延長至10年。
八、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得於可購置車輛排氣量 上限之編列基準範圍內,自行衡酌其需求情形,
以降低排氣量方式辦理。
九、市長專用車如屆汰換年限,倘有轄內偏遠地 區(依內政部定義)災害勘查需要,因購置轎式小 客車(標準如左列)未符需求者,得選擇購置四 輪傳動車輛,惟應於排氣量2,500cc上限內,按 每輛120萬元編列預算。
十、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如有業務特殊需要,因 購置一般小客車未符需求者,得選擇購置四輪傳 動車輛,應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 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或第5點規定 辦理,惟公務小客車之排氣量仍應於1,800cc上 限內購置,小客貨兩用車之排氣量應於2,000cc 以下範圍內購置,電動汽車及其他車種則應按左 列基準編列預算。
十一、各機關依規定汰換之首長、副首長、秘書 長、副秘書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 之公務車輛,但被替代之公務車輛應辦理財產報 廢。
十二、公務車輛符合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2項 規定,應辦理財產報廢。
(1)小型輕型(含電池) 輛 68,000
(2)小型輕型(不含電
池) 輛 58,000
(3)輕型(含電池) 輛 70,000
(4)輕型(不含電池) 輛 60,000
(5)重型(含電池) 輛 120,000
(6)重型(不含電池) 輛 70,000
11.燃油機車
(1)124cc以下 輛 78,000
(2)125cc 輛 82,000
12.特種機車 輛
(二十一)資訊設備 1.個人電腦(含作業系
統、不含螢幕) 台 25,000
2.個人電腦(含作業系
統、含螢幕) 台 30,000
3.筆記型電腦 台 30,000
4.印表機 台 25,000
5.文書編輯軟體 套 15,000
(二十二)建築及設備 1.一般房屋建築費
(1)鋼骨構造 A.辦公大樓
1~12層 平方公尺 33,111
一、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 則。
二、筆記型電腦以公務共同使用為原則,並以員 額人數1/10比例配置,非共同使用之筆記型電腦 應與個人電腦數量併計。
三、印表機以公務共同使用為原則,並以員額人 數1/5比例配置。
四、文書編輯軟體之購置數量應定期檢討,每年 並以不超過員額人數1/5比例為原則編列。
五、各項資訊設備應按實際需要於編列標準範圍 內核實編列,若有特殊業務需要,得說明計列。
二、新購之機車,應優先購置電動機車。但如執 行特殊業務需要,車輛常態性出勤一趟(天)來回 里程數超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搭乘高鐵、大 眾運輸系統有困難,或另無較有效率之替代方案 者,經報府核准,得購置燃油機車,並應依左列 編列基準辦理。
三、特種機車依市價(含貨物稅)個案核實編列。
四、機車汰換年限為滿6年。
五、本項特種機車係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機車。
一、非所列之建築功能與構造類別,不適用左列 基準,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核實評估並合理編列 預算,如:參考鄰近類似工程單價,按時地不同 酌予調整引用;經費較高或較複雜者,先行編列 規劃費用委託專業機構評估。
二、左列基準,僅係下述所列單價包含項目之費 用,尚可加列不包含項目及得依個案特性專案研 析另列之項目費用。惟各機關於設定建造標準時
,應審酌該工程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
13~16層 平方公尺 36,463
17~20層 平方公尺 39,678 21~25層 平方公尺 42,439
B.教室
1~12層 平方公尺 30,449
13~16層 平方公尺 33,598
C.住宅與宿舍
1~12層 平方公尺 32,560
13~16層 平方公尺 34,612
17~20層 平方公尺 37,234
21~25層 平方公尺 39,158
(2)鋼筋混凝土構造
A.辦公大樓
1~5層 平方公尺 25,349
6~12層 平方公尺 26,302
13~16層 平方公尺 31,265
17層以上 平方公尺 35,668
B.教室
1~5層 平方公尺 21,361
6~12層 平方公尺 22,783
13~16層 平方公尺 27,668
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 各階段,均應依設定建造標準落實執行:
(一)所列單價包含:基地一般性整理(整地);施 工用水電;構造物本體(包括基礎、結構、外 飾:18層以上得為帷幕牆,以下為符合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CNS)之國產磁磚);電力、電信及一般 照明設備;室內給、排水、衛生、消防設備、生 活廢水及通風設備;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門窗、
粉刷及達可使用程度之基本室內裝修在內;防水 隔熱、法定空地內之景觀(庭園及綠化)、設備 工程(電梯、衛浴及廚具設備);雜項工程;職 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品管費、保險 費、營業稅、利潤及管理費。但不包含:「機關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定規劃、
地質鑽探、測量、設計、監造等費;專案管理及 顧問費;工程管理費;用地取得與拆遷補償費 費;藝術品設置;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相關費用;
物價調整費;工程預備費。
(二)所列單價已考量一般條件基準,惟下列項目 得專案研析說明後計列,並得委託專業機構評 估:特殊大地工程(含地質改良,不含一般基 樁);山坡地開發工程;特殊設備(包括機械停 車、空調設備);智慧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 基準增加2%範圍內編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
綠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基準增加1%範圍內編 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耐震設計之用途係數 自1.25提高至1.5(按左列基準增加6%範圍內編 列);挑高空間(挑高區域之樓地板面積加列樓高 增加係數[《實際樓層高度公尺–3.6》÷
3.6]✕0.25);太陽光電設備(每平方公尺按1萬 元編列);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減震、制震構 造;特殊設備及工法或行政單位要求;特殊外牆 工程;雨水貯留槽;地下室超建(樓層數1~5層其 地下樓層超過1層,即地下第2層另計、樓層數 6~12層其地下樓層超過2層,即地下第3層另計、
樓層數13層以上其地下樓層超過3層,即地下4層 另計);環境監測費;其他類似上述項目為機關 特定需求增加者。
(三)所列建築物之樓層數為地上層加地下層之總 和,除單獨地下停車場個案外及另行闢建防空避 難室等地下層,其造價按總計樓層數之單價計 算。
(四)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 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所設,供停放車輛 之場所,其單價包括通風、消防、監視系統、號 誌及收費等必要措施。
C.住宅與宿舍
1~5層 平方公尺 21,975
6~12層 平方公尺 26,067
13~16層 平方公尺 30,593
17層以上 平方公尺 31,940
D.路外停車場
地下1層 平方公尺 23,079
地下2層 平方公尺 24,782
地下3層 平方公尺 30,645
1~3層 平方公尺 16,618
4~5層 平方公尺 17,938
2.一般辦公室翻修費
(1)員額在150人以
下 平方公尺 8,737
一、舉凡舊有辦公室改變用途或重新裝修,無隔 間之全新辦公室需配合使用而增設之內裝工程,
包括:內牆及地面處理;現場施作固定傢俱;新 增隔間牆、天花板;新增衛浴間組(供首長使 用);新增照明;窗簾、指示標誌;空調、水 電、消防修改;播音、保全、通訊系統;規劃設 計、監造費用;職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 費、品管費、保險費、營業稅、利潤及管理費。
但不包括辦公室內活動式家具、特殊設備。
二、得專案研析另行計列之項目為:結構補強或 修改;外牆修改;增設無障礙工程;拆除、清 運、清潔。
三、裝修施工使用材料參考:
(一)地面:除廁所所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之防滑地磚外,其餘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CNS)之3mm厚透心塑膠地磚。
(二)牆面:除廁所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之防潮面磚外,其餘粉刷PVC漆及12cm高塑 膠踢腳板。
(三)隔間牆:以1/2B紅磚砌築或經調架雙面 1.2cm厚石膏板牆或矽酸鈣板,牆面與前述相 同。
(四)天花:1.8cm厚烤漆明架礦纖吸音天花板。
(2)員額在151人以上 平方公尺 7,494
(五)衛浴間: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和 成、電光等同級品)衛浴設備。
(六)照明: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日光 燈具。
(七)窗簾: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烤漆 鋁百葉。
(八)固定傢俱:1.8cm厚木心板外貼美耐板(柚木 皮)或油漆。
3.充電樁設置
(1)電動汽車充電樁設 置費
A.充電樁設備,AC
單向 220V 32A 充 60,000 B.充電樁設置工程,
AC 單向 220V 32A充 電樁配電、配管、配 線
充 30,000
(2)電動機車充電樁設 置費
A.充電樁設備,輸出 50~200VDC,40A,
5KW(一對一)
套 70,000
B.充電樁設置工程,
含配電配管配線基本 工程
座 30,000
說明:
(一)村(里)幹事辦公費(內政部91年8月20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162號函)。
一、本表所列費用標準,係編列預算各機關最高標準。
(八)購置腳踏車提供村(里)長為民服務之用(內政部97年12月2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047號函)。
(二)村(里)工作會報及村(里)服務小組經費(內政部91年9月18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896號函)。
(三)補助村(里)長購買公務機車(內政部92年1月29日台內中民字第0920088665-1號函)。
(四)村(里)長國內經建考察(內政部92年4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3626號函)。
(五)除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外,另致贈鄰長紀念品(內政部93年11月25日台內中民字第0930008909號函)。
(六)鄰長(含村里長)他縣市參訪活動費(內政部94年4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2123號函)。
(七)村(里)、鄰長國內經建參訪活動經費(內政部97年6月12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4931號函)。
二、直轄市議會議事業務經費,依其費用性質,議長、副議長特別費應歸屬「一般行政」業務計畫科目。
三、直轄市議會議事業務經費內,不得再編列「臨時費」、「公共關係費」、「機要費」、「開會期 間、專案小組調查餐費(會)」、「配合國內外考察隨行採訪記者旅費補助」、「媒體工作者隨同 議會採訪活動經費及其他」、「正、副議長及秘書長因公奉派受邀出國經費」及「非屬立法機關職 權範圍事項」等經費。
四、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比照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之鄉(鎮、市)部分辦理。
五、內政部歷次函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訂里長事務補助費 外,不得另行編列之項目:
充電樁設置工程費按左列標準編列為原則,若有 停車位場地特殊或距離總電源較遠等因素,得說 明核實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