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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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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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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市議會議事業務經費部分

(一)定期、臨時大會開會費 日 7,000 (二)編印議事錄、議會公報

及刊物

在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額度內,按實際需要核實 編列。

(三)業務管理

1.各種年節、紀念活動費 人/年 10,000

一、辦理各種年節(包括春節聯歡)及議會週年紀 念等活動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市內/次 60,000 市外/次 400,000

3.各種贈品紀念章(徽)

等 班/年 1,000

一、贈送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畢業生 獎狀獎品費及其他各種接待贈品費。

二、按當年度轄內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 學畢業生班數編列。

4.各種慰勞費 年 500,000 敬軍、勞軍及慈善機構等慰問經費。

(四)國內經建考察 人/年 30,000一、辦理議員國內考察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五)黨團(政團)補助費 黨(政)

團/月 20,000

一、補助每一黨團(政團)每月20,000元,其超 過3人者,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2,000元,按月撥 付黨團(政團)運用。

二、作為黨團(政團)辦公及一般活動所需費 用。

(六)地方民意代表之研究 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七)地方民意代表費用(研 究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除 外)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二、行政及一般部分 (一)一般事務費

1.內勤職員 人/月 600

2.外勤職員 人/月 480

(二)特別費

1.市政府(議會)秘書長 月 39,700 2.各種比賽經費

一、參加各種球賽、技藝競賽之服裝、旅運費及 其他經費。

二、本項無論市內(外)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

並按市內(外)標準分別核實編列。

(2)

2.市政府(議會)副秘書

長 月 19,500

3.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 月 39,700

4.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副

首長 月 19,500

5.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首 長

(1)首長官職等列簡任 第10職等(含最高職等 列簡任第10職等)、第 11職等(含最高職等列 簡任第11職等)

A.機關預算員額在

150人以上者 月 15,000

B.機關預算員額未滿

150人者 月 12,700

(2)首長官職等列薦任 第9職等(含最高職等 列薦任第9職等)

A.機關預算員額在

150人以上者 月 10,500

B.機關預算員額在 100人以上未滿150人 者

月 8,200

C.機關預算員額未滿

100人者 月 6,000

(3)首長官職等列薦任

第8職等 月 3,700

6.各區公所區長 月 19,500

(三)車輛油料費

1.小客車、小貨車、小客

貨兩用車、小型工程車 月輛/公升 139 2.大貨車、大客車、大型

工程車 月輛/公升 190

3.油氣雙燃料車

(1)汽油 月輛/公升 71

(2)液化石油氣 月輛/公升 81

一、各機關應切實貫徹節能減碳措施,依公務車 輛實際用油、氣種類及價格,在左列標準範圍內 核實編列,其情形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 標準編列;電動機車不得編列油料費。汽油、柴 油並應憑加油摺(卡)加油。

二、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 油料,並應辦理財產報廢。若有特殊業務需要,

應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特種車油料得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四、已逾使用年限之車輛,請確認可堪使用及安 全無虞,再行編列預算。

本項機關預算員額包括職員、約聘僱人員及技 工、工友、駕駛。

(3)

4.油電混合動力車 月輛/公升 95

5.機車 月輛/公升 26

6.消防車試車費 月輛/公升 41

(四)車輛養護費

1.購置未滿2年公務汽車 年/輛 8,500 2.購置滿2年未滿4年公務

汽車 年/輛 25,500

3.購置滿4年未滿6年公務

汽車 年/輛 34,000

4.購置滿6年以上公務汽

車 年/輛 51,000

5.公務用機車 年/輛 1,700

6.購置未滿2年電動汽車 年/輛 6,800 7.購置滿2年未滿4年電動

汽車 年/輛 19,000

8.購置滿4年未滿6年電動

汽車 年/輛 23,000

9.購置滿6年未滿8年電動

汽車 年/輛 35,000

(五)車輛保險費

1.大客車 年/輛 10,895

2.小客車 年/輛 2,483

3.小客貨兩用車 年/輛 2,915

4.大貨車

(1)3.5~9噸 年/輛 9,551 (2)9.1~15噸 年/輛 11,142 (3)15.1噸以上 年/輛 13,145

5.小貨車 年/輛 3,747

6.機車(含電動機車)

(1)輕型 年/輛 435

一、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 保險費。

二、特種車、幼童專用車、行駛特定路線或區域 之大客車,得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其他公務車 輛若有其他特殊業務需求,得說明核實計列。

三、已逾使用年限之車輛,請確認可堪使用及安 全無虞,再行編列預算。

一、各機關車輛養護費,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核 實編列,如車輛購置年數跨養護費二個編列級距 者,得於較高級距基準範圍內計算編列;其情形 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基準編列。

二、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 養護費。

三、特種車、電動機車及警用機車得依實際需要 核實編列。

四、已逾使用年限之車輛,請確認可堪使用及安 全無虞,再行編列預算。

(4)

(2)重型 年/輛 711

7.油電混合動力車 年/輛 2,483

8.市(議)長 年/輛 52,000

9.副市(議)長 年/輛 42,000

10.市政府(議會)秘書

長 年/輛 40,000

11.市政府(議會)副秘

書長 年/輛 36,000

(六)車輛檢驗費 特種車得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1.小客車未滿5年 年 0 免檢驗費。

2.小客車滿5年未滿10年 年 450 每年檢驗1次。

3.小客車滿10年以上 年 750 每年檢驗2次。第一次檢驗費為450元,第二次檢 驗費為300元。

4.小貨車未滿5年 年 450 每年檢驗1次。

5.小貨車滿5年以上 年 900 每年檢驗2次。

6.大型客貨車未滿5年 年 600 每年檢驗1次。

7.大型客貨車滿5年以上 年 1,200 每年檢驗2次。

(七)電動汽車電費 月/輛 450度電電動汽車使用預算估算前提假定每月行駛里程 2,000KM,每度電行駛4.5KM計算。

(八)電動汽、機車電池租賃 費

1.電動汽車電池租賃費 月/輛 10,000

2.電動機車電池租賃費 (1)交換式電池(租期3 年)-每月免費里程無上 限

月/輛 900

(2)自用式電池 月/輛 A.裝置容量40Ah電

池(在外充電) 月/輛 800

B.裝置容量20~39Ah

電池(自行充電) 月/輛 400

交換式電池租賃費執行時,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

,依業務實際需要及成本效益原則,就市售各種 資費方案中選擇最適者辦理。

(5)

C.裝置容量未達 20Ah電池(自行充 電)

月/輛 300

(九)值班費

1.平常日 人/日 300

2.例假日 人/日 500 三節加倍。

(十)兼職酬金 1.兼職費

(1)簡任 人/月 3,500

(2)薦任 人/月 3,000

(3)委任 人/月 2,500

2.各訓練機構(班次)授課 講座鐘點費

(1)外聘:

A、國內專家學者 人/節 2,000 B、與主辦或訓練機

關(構)學校有隸屬 關係之機關(構)學 校人員

人/節 1,500

(2)內聘:主辦或訓練

機關(構)學校人員 人/節 1,000

(3)講座助理 人/節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計列。

3.出席費 每次 2,500

參照或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規定,並於編列標準範圍內核實編 列。

(十一)文康活動費 人/年 2,000 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

(十二)辦公房舍及員工宿舍 修繕費

1.鋼筋混凝土建造

(1)100平方公尺以內 年 5,103 (2)超過100平方公尺部

分 年 每增加1平方公尺增列37

2.加強磚造 一、租用之辦公房屋按左列基準1/2編列。

一、依照「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核實編列。

二、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 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內)聲譽、學術 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 核定支給。

依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核實編列。

一、租用之辦公房屋按左列基準1/2編列。

二、使用年限30年以上者,按左列基準增加50%

編列。

(6)

(1)100平方公尺以內 年 5,705 (2)超過100平方公尺部

分 年 每增加1平方公尺增列49

(十三)辦公器具養護費 人/年 1,048 按預算內職員、警察、法警、駐警及約聘僱人員 之人數計列。

(十四)各機關運動服

1.夏季 套 1,500

2.冬季 套 2,000

(十五)退休(職)人員三節慰

問金 人/年 6,000

依照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53161號函規定辦理,並於編列基準範圍內 核實編列。

(十六)約聘僱人員 1.薪俸

(1)8等 人/月 58,858

(2)7等 人/月 52,873

(3)6等 人/月 46,887

(4)5等 人/月 34,916

(5)4等 人/月 31,175

(6)3等 人/月 27,434

(7)2等 人/月 23,693

(8)1等 人/月 19,952

2.保險費(含勞保及健保 費)

(1)8等 人/月 6,602

(2)7等 人/月 6,228

(3)6等 人/月 6,015

(4)5等 人/月 4,838

二、使用年限30年以上者,按左列基準增加50%

編列。

(7)

(5)4等 人/月 4,219

(6)3等 人/月 3,647

(7)2等 人/月 3,040

(8)1等 人/月 3,040

3.退休離職儲金

(1)8等 人/月 3,828

(2)7等 人/月 3,324

(3)6等 人/月 3,036

(4)5等 人/月 2,292

(5)4等 人/月 1,998

(6)3等 人/月 1,728

(7)2等 人/月 1,512

(8)1等 人/月 1,440

4.年終獎金 人/年 以薪俸1.5個月計。

5.休假補助 人/年 16,000

(十七)行政助理工資

1.一般事務性工作者 人/年 398,000

2.市場清潔工 人/年 398,000

3.電腦作業員 人/年 398,000

4.守衛人員 人/年 418,000

5.風景區管理清潔工 人/年 398,000 6.照顧服務(護理)員(仁

愛之家) 人/年 514,000

7.擔任全時外勤技術勞力

工作者、駕駛員 人/年 433,000

1.行政助理工資包含薪津、年終獎金、勞健保費 及提繳退休金等。

2.年終獎金以109年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1.5個 月×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8)

8.大客貨車駕駛 人/年 514,000 9.炊事工(仁愛之家) 人/年 453,000 10.動物管制員

(1)內勤 人/年 398,000 (2)外勤 人/年 433,000 (十八)衛生部分

1.衛生所補助辦公費

(1)一般地區 所/月 1,200

(2)偏遠地區 所/月 1,600

(3)山地離島地區 所/月 2,200

2.公共衛生業務推動費 人/月 800

3.公共衛生人員工作制服 費

(1)冬季制服 套 2,200 每2年1套。

(2)夏季制服 套 800 每年2套。

(3)工作鞋 雙 680 含長短襪2雙、鞋1雙。

(十九)仁愛之家

1.冬服─收容老人部分 套 1,500 2年1套。

2.夏服 套 1,000 1年2套。

3.棉被─收容老人部分 床 750 3年1床。

4.被套 套 310 2年1套。

5.內衣褲─收容老人部分 套 250 1年2套。

(另癱瘓老人之棉被、被套、內衣褲數量因情形 特殊得按癱瘓老人人數增列30%之準備量)。

6.床單 床 400 1年1床。

衛生室減半計列。

(9)

7.癱床墊床(塌塌米) 床 500 1年1床。

8.蚊帳 頂 350 3年1頂(收容老人部分)。

9.棉毛衫 件 200 3年1件。

10.皮鞋 雙 600 1年1雙。

11.毛毯 床 560 5年1床。

12.主副食費 人/月 4,500

各機關編製預算時,應將主、副食費合併為「主 副食費」不個別分列,各機關在預算額度內統籌 調度核實列支。

13.零用金 人/月 3,500

14.燃料費 人/月 180

15.什支 人/月 100 零星日用品。

16.醫藥費

(1)一般院民用藥 人/月 200

(2)殘障院民及癱瘓院

民用藥 人/月 300

(二十)交通及運輸設備 1.轎式小客車

(1)2,001cc至2,500cc 輛 1,000,000 (2)1,801cc至2,000cc 輛 800,000 (3)1,800cc以下 輛 635,000 2.電動汽車

(1)5人座(含電池),電

池搭載30kwh容量以上 輛 1,500,000 (2)5人座(不含電池),

電池搭載30kwh容量以 上

輛 990,000

3.大客車

一、左列基準均已包括節能標章車種;警備車及 電動汽車含所需各項配備,但不含貨物稅;其餘 車輛含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

二、特種車依市價(含貨物稅)個案核實編列。

三、屬免貨物稅之車種,按免稅價格核實編列。

四、新購之各式公務車輛,除特種車、大客車及 貨車外,應優先購置電動車。

五、各機關編列購置電動車預算,倘執行特殊業 務需要,車輛常態性出勤一趟(天)來回里程數超 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搭乘高鐵、大眾運輸系 統有困難,或另無較有效率之替代方案者,經報 府核准,得購置油電混和動力車或燃油車,並應 依左列編列基準辦理,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款及 原編列電動車充電設施等預算,應予繳庫。

六、新購之各式公務車輛排氣量上限如下:

(一)市(議)長:2,500cc。

(二)副市(議)長、市政府(議會)秘書長:

2,000cc。

(三)市政府(議會)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及副 首長:1,800cc。

(四)一般公務小客車:1,800cc。

(10)

(1)37至45人座 輛 4,550,000

(2)17至23人座 輛 2,760,000 4.9人座小客車 輛 1,400,000

5.小客貨兩用車

(1)2,000cc以下 輛 700,000

(2)7-9人座 輛 820,000

6.貨車

(1)大型 輛 1,530,000

(2)小型(框式或廂式)

A.2,000cc以下 輛 450,000

B.超過2,000cc 輛 950,000 7.警備車

(1)37至45人座 輛 4,550,000

(1)17至23人座

A.3,000cc以下 輛 2,720,000

B.超過3,000cc 輛 3,500,000

8.特種車 輛

9.油電混合動力車

(1)2,001cc至2,500cc 輛 1,180,000 (2)1,800cc以下 輛 820,000

10.電動機車

一、左列基準均含貨物稅,其中重型電動機車及 燃油機車基準均含ABS、CBS配備。

七、公務車輛(不含機車)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辦理汰換:

(一)已屆滿15年。

(二)行駛里程數逾25萬公里。

(三)大客車滿12年;偵緝(防)車、警用巡邏車滿 7年;其餘車輛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12萬 5,000公里。但其他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救護車滿5年,得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 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展延,最 長得延長至10年。

八、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得於可購置車輛排氣量 上限之編列基準範圍內,自行衡酌其需求情形,

以降低排氣量方式辦理。

九、市長專用車如屆汰換年限,倘有轄內偏遠地 區(依內政部定義)災害勘查需要,因購置轎式小 客車(標準如左列)未符需求者,得選擇購置四 輪傳動車輛,惟應於排氣量2,500cc上限內,按 每輛120萬元編列預算。

十、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如有業務特殊需要,因 購置一般小客車未符需求者,得選擇購置四輪傳 動車輛,應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 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或第5點規定 辦理,惟公務小客車之排氣量仍應於1,800cc上 限內購置,小客貨兩用車之排氣量應於2,000cc 以下範圍內購置,電動汽車及其他車種則應按左 列基準編列預算。

十一、各機關依規定汰換之首長、副首長、秘書 長、副秘書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 之公務車輛,但被替代之公務車輛應辦理財產報 廢。

十二、公務車輛符合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2項 規定,應辦理財產報廢。

(11)

(1)小型輕型(含電池) 輛 68,000

(2)小型輕型(不含電

池) 輛 58,000

(3)輕型(含電池) 輛 70,000

(4)輕型(不含電池) 輛 60,000

(5)重型(含電池) 輛 120,000

(6)重型(不含電池) 輛 70,000

11.燃油機車

(1)124cc以下 輛 78,000

(2)125cc 輛 82,000

12.特種機車 輛

(二十一)資訊設備 1.個人電腦(含作業系

統、不含螢幕) 台 25,000

2.個人電腦(含作業系

統、含螢幕) 台 30,000

3.筆記型電腦 台 30,000

4.印表機 台 25,000

5.文書編輯軟體 套 15,000

(二十二)建築及設備 1.一般房屋建築費

(1)鋼骨構造 A.辦公大樓

1~12層 平方公尺 33,111

一、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 則。

二、筆記型電腦以公務共同使用為原則,並以員 額人數1/10比例配置,非共同使用之筆記型電腦 應與個人電腦數量併計。

三、印表機以公務共同使用為原則,並以員額人 數1/5比例配置。

四、文書編輯軟體之購置數量應定期檢討,每年 並以不超過員額人數1/5比例為原則編列。

五、各項資訊設備應按實際需要於編列標準範圍 內核實編列,若有特殊業務需要,得說明計列。

二、新購之機車,應優先購置電動機車。但如執 行特殊業務需要,車輛常態性出勤一趟(天)來回 里程數超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搭乘高鐵、大 眾運輸系統有困難,或另無較有效率之替代方案 者,經報府核准,得購置燃油機車,並應依左列 編列基準辦理。

三、特種機車依市價(含貨物稅)個案核實編列。

四、機車汰換年限為滿6年。

五、本項特種機車係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機車。

一、非所列之建築功能與構造類別,不適用左列 基準,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核實評估並合理編列 預算,如:參考鄰近類似工程單價,按時地不同 酌予調整引用;經費較高或較複雜者,先行編列 規劃費用委託專業機構評估。

二、左列基準,僅係下述所列單價包含項目之費 用,尚可加列不包含項目及得依個案特性專案研 析另列之項目費用。惟各機關於設定建造標準時

,應審酌該工程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

(12)

13~16層 平方公尺 36,463

17~20層 平方公尺 39,678 21~25層 平方公尺 42,439

B.教室

1~12層 平方公尺 30,449

13~16層 平方公尺 33,598

C.住宅與宿舍

1~12層 平方公尺 32,560

13~16層 平方公尺 34,612

17~20層 平方公尺 37,234

21~25層 平方公尺 39,158

(2)鋼筋混凝土構造

A.辦公大樓

1~5層 平方公尺 25,349

6~12層 平方公尺 26,302

13~16層 平方公尺 31,265

17層以上 平方公尺 35,668

B.教室

1~5層 平方公尺 21,361

6~12層 平方公尺 22,783

13~16層 平方公尺 27,668

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 各階段,均應依設定建造標準落實執行:

(一)所列單價包含:基地一般性整理(整地);施 工用水電;構造物本體(包括基礎、結構、外 飾:18層以上得為帷幕牆,以下為符合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CNS)之國產磁磚);電力、電信及一般 照明設備;室內給、排水、衛生、消防設備、生 活廢水及通風設備;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門窗、

粉刷及達可使用程度之基本室內裝修在內;防水 隔熱、法定空地內之景觀(庭園及綠化)、設備 工程(電梯、衛浴及廚具設備);雜項工程;職 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品管費、保險 費、營業稅、利潤及管理費。但不包含:「機關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定規劃、

地質鑽探、測量、設計、監造等費;專案管理及 顧問費;工程管理費;用地取得與拆遷補償費 費;藝術品設置;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相關費用;

物價調整費;工程預備費。

(二)所列單價已考量一般條件基準,惟下列項目 得專案研析說明後計列,並得委託專業機構評 估:特殊大地工程(含地質改良,不含一般基 樁);山坡地開發工程;特殊設備(包括機械停 車、空調設備);智慧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 基準增加2%範圍內編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

綠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基準增加1%範圍內編 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耐震設計之用途係數 自1.25提高至1.5(按左列基準增加6%範圍內編 列);挑高空間(挑高區域之樓地板面積加列樓高 增加係數[《實際樓層高度公尺–3.6》÷

3.6]✕0.25);太陽光電設備(每平方公尺按1萬 元編列);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減震、制震構 造;特殊設備及工法或行政單位要求;特殊外牆 工程;雨水貯留槽;地下室超建(樓層數1~5層其 地下樓層超過1層,即地下第2層另計、樓層數 6~12層其地下樓層超過2層,即地下第3層另計、

樓層數13層以上其地下樓層超過3層,即地下4層 另計);環境監測費;其他類似上述項目為機關 特定需求增加者。

(三)所列建築物之樓層數為地上層加地下層之總 和,除單獨地下停車場個案外及另行闢建防空避 難室等地下層,其造價按總計樓層數之單價計 算。

(四)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 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所設,供停放車輛 之場所,其單價包括通風、消防、監視系統、號 誌及收費等必要措施。

(13)

C.住宅與宿舍

1~5層 平方公尺 21,975

6~12層 平方公尺 26,067

13~16層 平方公尺 30,593

17層以上 平方公尺 31,940

D.路外停車場

地下1層 平方公尺 23,079

地下2層 平方公尺 24,782

地下3層 平方公尺 30,645

1~3層 平方公尺 16,618

4~5層 平方公尺 17,938

2.一般辦公室翻修費

(1)員額在150人以

下 平方公尺 8,737

一、舉凡舊有辦公室改變用途或重新裝修,無隔 間之全新辦公室需配合使用而增設之內裝工程,

包括:內牆及地面處理;現場施作固定傢俱;新 增隔間牆、天花板;新增衛浴間組(供首長使 用);新增照明;窗簾、指示標誌;空調、水 電、消防修改;播音、保全、通訊系統;規劃設 計、監造費用;職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 費、品管費、保險費、營業稅、利潤及管理費。

但不包括辦公室內活動式家具、特殊設備。

二、得專案研析另行計列之項目為:結構補強或 修改;外牆修改;增設無障礙工程;拆除、清 運、清潔。

三、裝修施工使用材料參考:

(一)地面:除廁所所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之防滑地磚外,其餘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CNS)之3mm厚透心塑膠地磚。

(二)牆面:除廁所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之防潮面磚外,其餘粉刷PVC漆及12cm高塑 膠踢腳板。

(三)隔間牆:以1/2B紅磚砌築或經調架雙面 1.2cm厚石膏板牆或矽酸鈣板,牆面與前述相 同。

(四)天花:1.8cm厚烤漆明架礦纖吸音天花板。

(14)

(2)員額在151人以上 平方公尺 7,494

(五)衛浴間: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和 成、電光等同級品)衛浴設備。

(六)照明: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日光 燈具。

(七)窗簾: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烤漆 鋁百葉。

(八)固定傢俱:1.8cm厚木心板外貼美耐板(柚木 皮)或油漆。

3.充電樁設置

(1)電動汽車充電樁設 置費

A.充電樁設備,AC

單向 220V 32A 充 60,000 B.充電樁設置工程,

AC 單向 220V 32A充 電樁配電、配管、配 線

充 30,000

(2)電動機車充電樁設 置費

A.充電樁設備,輸出 50~200VDC,40A,

5KW(一對一)

套 70,000

B.充電樁設置工程,

含配電配管配線基本 工程

座 30,000

說明:

(一)村(里)幹事辦公費(內政部91年8月20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162號函)。

一、本表所列費用標準,係編列預算各機關最高標準。

(八)購置腳踏車提供村(里)長為民服務之用(內政部97年12月2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047號函)。

(二)村(里)工作會報及村(里)服務小組經費(內政部91年9月18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896號函)。

(三)補助村(里)長購買公務機車(內政部92年1月29日台內中民字第0920088665-1號函)。

(四)村(里)長國內經建考察(內政部92年4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3626號函)。

(五)除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外,另致贈鄰長紀念品(內政部93年11月25日台內中民字第0930008909號函)。

(六)鄰長(含村里長)他縣市參訪活動費(內政部94年4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2123號函)。

(七)村(里)、鄰長國內經建參訪活動經費(內政部97年6月12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4931號函)。

二、直轄市議會議事業務經費,依其費用性質,議長、副議長特別費應歸屬「一般行政」業務計畫科目。

三、直轄市議會議事業務經費內,不得再編列「臨時費」、「公共關係費」、「機要費」、「開會期 間、專案小組調查餐費(會)」、「配合國內外考察隨行採訪記者旅費補助」、「媒體工作者隨同 議會採訪活動經費及其他」、「正、副議長及秘書長因公奉派受邀出國經費」及「非屬立法機關職 權範圍事項」等經費。

四、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比照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之鄉(鎮、市)部分辦理。

五、內政部歷次函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訂里長事務補助費 外,不得另行編列之項目:

充電樁設置工程費按左列標準編列為原則,若有 停車位場地特殊或距離總電源較遠等因素,得說 明核實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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