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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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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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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110 年度約僱學務創新人員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多次甄選)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推動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

二、本案採「佔缺約僱」方式辦理,該職缺若遞補教官,學務創新人力應即停止僱用。

三、甄選名額:正取3員、備取若干員。

四、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後試用三個月,表現合格者續僱至110年12月31日止。僱用期限 屆滿,約僱學務創新人員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上班時間:日校上班(課)時段或夜校上班(課)時段。

六、工作地點: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222號)以及執行 相關校安工作場所。

七、差勤規定:出勤配合學校作息,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如遇學校活動,須配合調整上班 時間;若延長工作時間或假日協助辦理活動可視情況排定班表方式補休。

八、薪資待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 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月支薪酬:四等250薪點,折合新臺幣31,175元。

九、工作內容:

(一)校安中心輪值:須維持 24 小時待命(含重大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時),支援校園 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突發事件處理、校安事件處置、通報及急救(視狀況)

及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二)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執行校外聯巡、春風專案(含夜間聯合巡查)、藥物濫用防 治查察、安全教育及防護訓練等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依主管機關及校 外會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三)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駐站輔導及交通安全相關業務。

(四)學生校外賃(寄)居、工讀訪視輔導。

(五)性別平等相關業務。

(六)指派業務項目依學校需求、僱用人數、業務輕重,綜合考量後由學校分派。

(七)其他交辦事項。

十、進用對象及標準: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臺灣地區

(2)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第 21 條第 1 項所述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且無性侵害、性騷 擾及性霸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 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二)不拘性別,惟均須通過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合格(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三)報名人員須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依下列資格條件及順序,公開甄選:

1.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且大學以上畢業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且大學以上畢業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上述人員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採「先用後訓」原則,但應於簽約後半年內接 受教育部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如有下列情形致無法取得 合格證明者,不在此限:

1.因培訓班次正取員額不足,但已列為備取人員者。

2.因教育部未開設相關班隊致無法參加培訓者。

(五)溝通表達能力佳,具服務熱忱,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 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六)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資訊處理能力。

(七)曾有學生輔導經驗、具性別平等業務經驗者尤佳。

(八)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尤佳。

十一、公告時間:自 109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0 日止公告在本校網站、行政院

「事求人」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十二、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一)。

十三、報名方式:

(一)檢具下列文件以 A4 格式依序裝訂,於 109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一)前以掛號郵寄(郵戳 為憑)或 12 月 21 日下午 5 時前送達本校學務處,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學務 創新人員」職缺及白天聯絡電話,逾期歉難受理。甄選後如需退還文件,請另檢附回 郵信封。(本校收件地址:41350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1222 號,臺中市立霧峰農業工 業高級中等學校學務處收;聯絡電話(04)23303118 分機 302)。

(二)請檢附下列文件,如文件係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證件書表檢附不齊者,

不予受理報名):

1.報名表(貼本人最近 6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1 張)、切結書、查閱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3)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印同面)。

3.最高學歷(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 部認可之學歷證明,應另檢附中文翻譯本、駐外單位加蓋認證戳章及入出境證 明)。

4.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5.教育部學務創人力(含校安)培訓合格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6.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工作 1 年以上經歷證明:繳交離職證 明或服務證明(無則免繳)。

7.教育主管機關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志工證明、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 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8.其他經歷證明(如離職或服務證明書)、退伍令或免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影本 (無則免附)。

(三)符合報名資格得參加甄選,名單預定 109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以後於本 校網站公告,請自行查閱,不另通知。

十四、甄試方式與程序:

(一)甄試方式:面試。

(二)面試日期及地點:

甄選次別

項目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面試人員資格

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 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 證書且大學以上畢業者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 驗一年以上且大學以 上畢業者

大學以上畢業者

甄選日期 預訂1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預訂1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預訂1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備註:

1.第1次面試以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且大學以上畢業者為 限,如已有人員錄取,即免辦理第2次及第3次面試。

2.第2次面試以具有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且大學以上畢業者為限,如已有人 員錄取,即免辦理第3次面試。

3.如無人員錄取或無人員報名,本校得視實際狀況需要,另行依規定程序辦理甄選。

甄選日期當日下午 2 時於本校晴峰樓 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如甄選日期及地點有異動 時,則另以電話通知並公告於本校網站。

(三)請合於應試資格者於甄選日期當日下午 1 時 40 分前攜帶身分證或具有照片之身分證 明文件正本至本校學務處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不得參加面試。每人口試時間約 15 分 鐘,未輪到口試者請在本校安排之休息室等待,口試完畢應即行離開,不得與其他應

(4)

考人談論任何有關口試內容。

(四)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面試日程需作變更時,另於本校網頁公告。

(五)錄取相關注意事項:

1.應徵人員面試成績總分 100 分,如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2.錄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優先擇選日校或夜校上班(課)時段。

3.備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候用。(於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或僱用期限屆滿前離職時,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由本校以電話個別通知,未獲通知前請勿來電詢問。) 4.錄取人員將於面試完竣後 3 日內於本校網站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5.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報到(須親自辦 理,不得委託),逾時未報到者,註銷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6.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 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健康之傳染病或未繳交體 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7.經甄試錄取之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 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 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五、督考:學務創新約僱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之 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僱。

十六、附則

(一)錄取僱用後如發現有違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或具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註 銷錄取資格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聘約屆滿後,如本校經核定次年度經費預算補助時,工作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續聘;惟 如本計畫實施結束,則一律依規定予以解僱,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 金等任何津貼。

十七、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或補充,並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 情事者。.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