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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21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2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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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2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羅執行秘書秉成 紀錄:廖思雲 肆、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本案洽悉,列為本會第 22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本會暨會前協商會議歷次交議分工小組研議辦理情形,

請鑒核案。

決定:

一、 本案洽悉,有關「如何提升本國同性戀者、雙性戀者、

跨性別者與陰陽人(以下稱多元性別族群)之身分登 記、醫療保障、結婚成家與法律地位等各方面之權益」

一案解除列管,請相關機關持續推動對於本國多元性 別族群之身分登記、醫療保障、結婚成家與法律地位 等各方面之權益保障;另俟委託研究完成後,適時於 本會分工小組或會前協商會議進行報告,屆時並應依 據委託研究案研究成果,積極研商跨性別者性別變更 政策方向,以及評估是否訂定相關專法。

二、 本案不列為第 22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3 案

(2)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性別平等重要議題(院層級):「推動三合一政策之托育

公共化」 、 「提升女性經濟力」 、 「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 見」109 年 1 至 6 月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

一、 本案洽悉。委員及本院性別平等處所提意見,請相關機 關納入計畫執行及撰擬辦理情形,或於明(110)年 3 月 底前滾動修正部會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時參考。

二、 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22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內政部

案由︰推動修正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有關婦女保障名額辦理情 形,請鑒核案。

決定:

一、 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具體行動措施,請內政部積極 推動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修法作業,將婦女保障名額改 為性別比例原則,以北京行動綱領所設定之 30%為中程 目標,並以達成 40%性別比例原則為最終目標。

二、 委員所提意見請內政部參考,於後續推動過程中積極與 各界溝通,蒐集各國法制及相關資料,修法作業過程亦 請將相關配套措施(如:選區劃分、政黨提名等)納入考 量,並請內政部考量是否組成專案小組持續推動。

三、 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22 次委員會議議案。

柒、討論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3)

案由︰居家托育媒合管理與擴增人力規劃,請討論案。

決議:

一、 本案洽悉。為落實總統政見,請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 見,努力增加保母數量、強化托育媒合及輔導管理機制,

提出具體策略及辦法,並於後續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

邀請委員及專家學者提供意見,並請相關部會協力辦 理。

二、 本案列為本會第 22 次委員會議議案。

捌、臨時動議 第 1 案

提案委員:呂欣潔、官曉薇

連署委員:廖福特、陳秀峯、葉德蘭、

林綠紅、余秀芷、游美惠、

簡瑞連、謝文真、姜貞吟、

陳曼麗、黃淑玲

案由︰建請相關機關(法務部、衛福部)儘速研議同志收養子 女之法制,並提出修法內容及工作期程,以符人權公約 對於性別平等以及兒童權益保障之要求。

決議:

一、 為利研議同志收養子女之法制,請法務部洽司法院及衛 生福利部提供相關資料。

二、 請法務部研議同性配偶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之修法評 估及相應修法期程。

三、 本案後續於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持續追蹤列管,不 列為本會第 22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2 案

提案委員:黃淑玲、姜貞吟

連署委員:余秀芷、吳淑慈、呂欣潔、

(4)

官曉薇、林綠紅、陳秀峯、

陳曼麗、游美惠、黃怡翎、

葉德蘭、廖福特、謝文真、

簡瑞連

案由︰為促進行政院部會首長性別的比例與決策參與之衡平 性,以提升女性治理權力與公共資源分配之民主進步價 值,建請研議增訂「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之 1 條文,

促成部會首長性別比例法制化。

決議:

一、 本案因尚無國外類似法制作法,且法案所造成之衝擊影 響亦須審慎評估;請議事單位詳細記錄會中委員意見及 討論過程並陳報院長。

二、 本案緩議。

第 3 案

提案委員:黃淑玲、葉德蘭

連署委員:黃怡翎、姜貞吟、呂欣潔、

游美惠、陳曼麗、陳秀峯、

余秀芷、林綠紅

案由︰建請修訂「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原則」。

決議:

一、 本案請本院性別平等處修訂「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運作原則」,於第 4 點後段新增「外聘民間委員,得連 任 2 次」之文字。

二、 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22 次委員會議議案。

玖 、 散會。(下午 6 時)

(5)

委員發言紀要

壹、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吳委員淑慈:

有關跨部會推動網路性別暴力防治工作案決議二「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課 程時數部分,請教育部參酌委員意見妥為處理」一節,請教育部補充辦 理情形。另教材設計建議關注身心障礙者特殊性考量,如易讀性,建議 教育部於編撰教材時納入考量。

呂委員欣潔:

有關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案,後續司 法院討論修法部分,會納入民間團體意見嗎?有無期程規劃?另面臨疫 情期間跨國同性伴侶困境,政府機關有沒有暫時性專案解套機制?

林委員綠紅:

想請教討論案第 2 案職場互助式教保目前建置情形;另企業機關自行雇 用職場保母,在公家機關仍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這方式對於一般保母較 不友善,請問後續有沒有訂定 KPI 督導機關或私人企業?此外,臨時動 議第 2 案有關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現況部分,有提到社家署調查結果顯 示,母親選擇在家照顧有 87.9%認為自己照顧比較放心;然以國家政策 來說,協助女性兼顧工作家庭平衡是重要目標,報告中卻強調有進行性 別分析,我無法理解這個脈絡。建議同時呈現父母親選擇公共托育之需 求,如果單方面呈現上述比率,看起來好像媽媽都想回家顧小孩,其實 是因為大環境不允許父母親安心將小孩送托、只好選擇回家育兒,實際 上會誤導我們對於托育需求的判斷,建議同時呈現父母親對於公共托育 需求之數據。

(6)

黃委員淑玲:

有關討論案第 2 案,請人事總處就目前經評估可設置托育設施之 9 家機 關學校,說明推動狀況及預計期程,及遭遇之問題,以作為後續設立之 參考。另臨時動議 1 案有關勞動部就育嬰留職停薪辦法進行問卷調查一 節,請問後續推動期程,並建議於下次就業及經濟組會議提出。此外,

前次於國際及公共及參與組會議提到,新南向政策之政策規劃應納入我 國推動性別平等之政策,並應提報會前會報告,再請補充。

簡委員瑞連:

有關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設施,希望未來教育部及衛福部對於清查空間 部分,長期以來都切成兩大塊,未來是否可以規劃提供 2-6 歲托育,讓 家長不用再找一次,期待在清查空間的過程中,同步思考空間如果允許,

將 2-6 歲托育所需空間納入評估。建議教育部及衛福部跨部會合作,清 查空間後整合性評估,才是友善就業、就托。另有關各縣市清查空間,

呼籲詳列所清查空間,因應地方資源可找尋相關資源,促請民間團體承 接。

黃委員怡翎:

勞動部育嬰留職停薪調查,問項中並未針對是否放寬進行調查,沒有新 的問項,似乎不符合提案內容。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平處 案由︰本會暨會前協商會議歷次交議分工小組研議辦理情形,請鑒核

案。

委員發言紀要 呂委員欣潔:

有關性平處函請各機關配合同婚專法實施盤點公務表單及系統資訊部 分,是否有可能提供相關盤點情形供參考。希望可以讓民間團體知道政 府做了很多努力,如果有遇到困難,也可以和民間團體討論。

(7)

吳委員淑慈:

有關規劃辦理「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委託研究部分,建議 於紀錄中呈現,15 個月後委託研究案辦理完畢後,再次提到大會報告。

廖委員福特:

多元性別族群相關權益一案,似仍需持續努力,建議定期檢視各方面推 動成果;此外,「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委託研究案會持續 進行,這部分是否可以關注努力成果,無須急著解除列管。

第 3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性別平等重要議題(院層級):「推動三合一政策之托育公共化」、

「提升女性經濟力」、「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109 年 1 至 6 月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余委員秀芷:

有關鼓勵增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部分,建議關注對於特教生的課後照 顧,因在學助理員也需要延長時間,其他縣市政府有反應,課後照顧班 沒有在學助理員協助特教生,為各縣市政府目前遇到的狀況。

李委員安妮:

在提升女性經濟力之關鍵績效指標中,有關「提升 50 到 59 歲女性勞參 率,未來四年增長幅度,不低於前三年平均增幅」這項目標值的達成情 形,根據報告資料顯示:其中 50-54 歲女性勞參率 107 年的增長幅度是 低於前三年平均的,而且是唯一績效指標未達成的一項。可惜在結論或 建議中並沒有進一步做任何分析與檢討,或提出未來策進作為,還真的 只負責做「辦理情形」報告。

簡委員瑞連:

呼應余秀芷委員所課後照顧班部分,目前特殊生資源的確較為匱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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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目前大量委託補習班辦理課後照顧,而忽略了師生比及照顧品質,

建議未來調查並整理全國數據,如:各區委辦狀況、收托情形,以利提 供資源。另有關增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分,目前全國有 9 家教保 中心,最近發現有一個高雄的據點,近 2 年發生未如期發放工作人員薪 資之情形,原民會及教育部應該要去瞭解縣市無法如期發放員工薪資之 原因。此外,屏東互助教保中心與教保員簽訂定期契約,這是不符合勞 動條件的;孩子的照顧是連續性的,不應該簽訂定期契約,希望原民會 及教育部關心各地教保中心之狀況及品質。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內政部

案由︰推動修正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有關婦女保障名額辦理情形,請鑒 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姜委員貞吟:

我國目前女性參政比率平均大多超過3成,不過在縣市層級,女性縣議 員未達3成的縣市共占22個縣市的32%。所講的女議員比例高達35%甚至 40%的情況,大多集中在該縣市的大選區。在各縣市的小選區名額往往 低於4席(含3席),女性要參選或當選的比例非常少,甚至有些鄉鎮從 未產生過女性議員。以新竹縣為例,共有10選區、11個鄉鎮,但在2018 年選舉卻有6個選區,7個鄉鎮沒有女性縣議員,也就是說,新竹縣共有 30%女性縣議員,而這些女議員都集中在人口密集的4個鄉鎮。據2018 年選舉資料顯示,在直轄市共有64個選區、佔14%,縣轄市有95個選區,

佔24%,沒有女性縣議員,這種情況可能從開始有選舉就一直持續如此。

這將造成女性參政城鄉差距拉大,優秀或有意參政女性會集中到大都會 地區,在偏鄉女性不願參政,包括選舉制度設計不利女性參選,在地社 會文化結構也不利女性參選。女性參政的城鄉差距情況嚴重性,會依台 灣整體女性參政率的提高而顯得更加嚴重,特別過去10年內,各縣市都 會選區快速成長,而小選區卻停滯不前。建議透過修法、或修改政黨提 名方式,或可以考慮選區合併,都是不修法下可討論的處理方式,例如

(9)

台南市2018年將16個選區合併為11個選區,就讓沒有女性議員的5個選 區降為2個選區。過去2012年跟2017年兩次公聽會專家學者都已有共識 朝1/3性別比例修法,對本議題討論已初步討論不同脈絡下(例如選舉 制度、選區劃分、增加名額等)的情況,建議內政部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此議題。

黃委員淑玲:

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協助聯合國建置世界各國選舉性別比例制度(包括 政黨比例、保障席次、候選人比例)的地圖網站。性別比例相關資料在 網站上即可查詢到各國情形。民間團體很認真蒐集資料,也提出地方制 度法第33條修正草案。建議朝108年研商地方制度法第33條修正草案會 議之討論方向持續努力,如有爭議點可再討論其他方式,期待持續進 步。

李委員安妮:

內政部報告中提到曾以修法方向試算當年當選人數,發現女性當選人數 果然會提高,尤其在越基層的選舉中當選人數提高越多,而這正是我們 期待的結果。這些年來我們推動性別平等工作,就是在創造有利女性進 入該領域的情境,而內政部試算結果也發現可以改變結構、增加機會,

但內政部的結論卻指出會導致參選即當選、是過度保障等語,這樣的解 讀與我們長期推動的性別平等理念恰恰是背道而馳。

廖委員福特:

除內政部方才提出之策進作為,即使不直接修改地方制度法,應該也可 從其他制度面改良,以促進女性參政比率及機會。是否可集合眾人智慧,

持續努力,或許可參考立法委員不分區制度,繼續尋找制度改良的可能 性,提升女性政治參與率。

陳委員曼麗:

內政部規劃的策進作為主要是政黨內部做的事情,可是大部分的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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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政黨,如果把女性參政的任務交給政黨,力道似乎不夠。很多年輕 女性沒有加入政黨,可是有政治熱情,所以可能以無黨籍身分或參與小 黨,女性參政率之提升似不宜僅寄望於政黨本身,國家應以全體國民為 政策目標,鼓勵民眾參與政治。建議內政部提升研究報告之格局,評估 透過規畫專案或編列經費,以鼓勵沒有參與政黨的人投入政治。

貳、討論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案由︰居家托育媒合管理與擴增人力規劃,請討論案。

委員發言紀要 林委員綠紅:

本案是討論保母人力擴增規劃,有些指標(如家外送托率)沒有達成,

擴增人力部分主要還是關注保母人口老化之趨勢。這幾年保母陸續換證,

未來勢必有保母退休潮,如果沒有新保母加入,將導致民眾選擇變少、

意願降低;即便可收托人數名額尚足,保母未必願意收托這麼多孩子,

本案建議要從長計議,鼓勵更多新血可以投入保母行業。我覺得機關針 對宣導及培訓保母很消極,建議思考其他有效的宣導方法,並建議成立 專案小組,用專案方式跨部會研議。

黃委員淑玲:

建議於委員會議報告之前召開專案會議,邀請更多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 一同討論。

陳委員曼麗:

公務系統對於托育服務較為公事公辦,僅提供資訊布達,可是對於我們 關切孩子受托服務品質及相關推動特色,宣傳部分較無法讓大家有感。

希望衛生福利部參看 22 縣市對於托育服務公布之訊息,檢視是否有值

(11)

得改善之處,建構資源地圖,瞭解各地區分布現況,並改善資源不足之 情形。

參、臨時動議 第 1 案

提案委員:呂欣潔、官曉薇

連署委員:廖福特、陳秀峯、葉德蘭、林綠 紅、余秀芷、游美惠、簡瑞連、

謝文真、姜貞吟、陳曼麗、黃淑 玲

案由︰建請相關機關(法務部、衛福部)儘速研議同志收養子女之法制,

並提出修法內容及工作期程,以符人權公約對於性別平等以及兒 童權益保障之要求。

委員發言紀要 呂委員欣潔:

有關同志以單身成功收養子女情形,據我們所知至少有 5、6 對同性伴 侶成功收養子女;這些家庭以單身收養方式完成子女收養,而以同志家 庭型態養育子女,然統計數據上未呈現同性伴侶收養情形,建議進行地 毯式調查。

民調顯示,社會對於同志收養小孩的支持度高於對於同性伴侶的支持。

孩子需要合適的家庭提供照顧及支持系統,現行法律體系下,孩子 在 雙親家庭生活,法律上卻只有單親保障;而實務上同性伴侶欲收養子女 需,需先離婚才能收養,期待法務部具體規劃方向及期程。

廖委員福特:

本案核心問題是,目前同志家庭只能單身收養或同志伴侶收養,真正問 題是同性婚姻家庭底下,可不可以收養。建議修改法律,讓同性婚姻關 係底下可以收養子女。

第 2 案

提案委員:黃淑玲、姜貞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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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委員:余秀芷、吳淑慈、呂欣潔、官 曉薇、林綠紅、陳秀峯、陳曼 麗、游美惠、黃怡翎、葉德蘭、

廖福特、謝文真、簡瑞連 案由︰為促進行政院部會首長性別的比例與決策參與之衡平性,以提升

女性治理權力與公共資源分配之民主進步價值,建請研議增訂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之 1 條文,促成部會首長性別比例法 制化。

委員發言紀要 黃委員淑玲:

內閣制的歐洲國家多採取政治慣例,女性閣員比例接近半數或超過 50%

以上的國家,通常是總理或首相非常有政治意志與魄力,比如 1994 年 的瑞典,首相說要推動性別主化,就從內閣開始性別主流化。等到 2000 年,歐洲一些國家也開始重視,例如西班牙現在是全球第 1 名,有 6 成以上閣員是女性,也帶動法國、德國及加拿大等內閣制國家重視內閣 性別比例。另一個原因是,內閣制國家隨著女性國會議員增加,女性閣 員比例也會提升。南美洲是總統制比較多,誠如政委說的,總統制國家 是針對民選民意代表,性別比例才有法律規範,但南美洲有至少 2 個國 家(玻利維亞、厄瓜多)有以憲法規範行政權部分的性別衡平。挪威在地 方政府行政部門也有以法令規定性別比例。但行政部門性別比例法制化 在很多國家的確比較少見。

【羅政務委員秉成回應說明:本案用法律方式規範內閣性別比例,可從 以下幾個觀點再溝通。首先,以法律方式規範各種決策體制性別比例,

各國作法不一,大部分似以合議制者居多,首長制者非常鮮見。檢視各 國現況,總統制及內閣制國家似無採取此作法。在世界各國尚無相關經 驗及前例,須再探究各國未採取立法方式規範內閣性別比例之原因及其 策略。此外,目前性別比例多規範於合議制,如果以法律強制規範內閣 性別比例,確實會產生由上而下的影響力,對於各部會一級司處首長、

地方政府一級首長的派任,也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及衝擊,宜審慎評估。

(13)

目前我國先從合議制委員會的性別比例推動,其他部分先以政策引導;

以立法規範及政策引導各決策體制之性別比例為兩種不同策略,需詳加 評估,相關資訊需要再蒐集。另外,委員提到玻利維亞及厄瓜多等 2 個中南美洲國家,該國以憲法提示原則,比如尊重多民族特徵和性別平 等,而未明列性別比例或配額,亦無法落實到法律層面規定。目前尚無 國家以法律定明內閣性別比例,須再深思熟慮。】

葉委員德蘭:

在人權框架下,我們可否像北歐國家人權意識高,不用法律明定也有一 定比例女性閣員,我覺得 2020 年這麼低,不僅是因為找不到女性人才。

身為性平會委員,對於內閣女性比例這麼低很難面對這個事實。世界各 國尚無規定,是因為其他國家之政治承諾及對於性別平等的理解遠高於 我們。我們很擔心未來內閣性別比例會繼續倒退,也請大家思考「人才」

的定義。我們沒有要求一定要跟立法院提案相對應,三分之一、四分之 一或五分之一的比例皆可,在法制上立一個最低標準,未嘗不可。如果 我們可以就內閣性別比例立法,成為世界第一,這也很值得期待。

第 3 案

提案委員:黃淑玲、葉德蘭

連署委員:黃怡翎、姜貞吟、呂欣潔、游美 惠、陳曼麗、余秀芷、林綠紅 案由︰建請修訂「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原則」。

委員發言紀要 游委員美惠:

過去參與性平業務輔導考核經驗,發現部分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沒有 輪替之部會,成績較不理想;期待透過修訂原則,使部會推動性平業務 更有創意,並建議參考性平會委員得連任一次之規定。

李委員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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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性平處在下次性平業務考核時,針對成績較不理想之部會,提供其 本次會議上大家之意見,作為改善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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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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