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編輯說明 章節目次
No. 717-A敘四分戒本如釋語 凡例十三節
具足戒相威儀細行總圖 No. 717-B 四分戒本如釋科 目錄
釋本題目 釋初讚頌 釋前方便 釋白羯磨 釋戒經序 釋波羅夷法 釋僧殘法 釋不定法 釋捨墮法 釋波逸提法 釋悔過法 釋眾學法 釋滅諍法 釋總結前相 釋學餘法 釋七佛戒經 釋後結頌 附攝頌戒相圖
二百五十戒攝頌 戒相篇聚圖 卷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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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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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17-A敘四分戒本如釋語
夫戒本者何。乃比丘之規矱。涅槃之津要。規矱失則心慮無整。津要迷則彼岸難到。
故如來首自鹿苑。終乎鶴樹。諄諄誨囑。俾依木叉為師。視同如佛。今人背遺囑。詆 毗尼。何異逆子而抗慈父。善星而侮聖言。背遺囑是非佛也。詆毗尼是非法也。見持 戒者。而嘲[口*楚]是非僧也。三寶既非而且毀。奚名釋子。葢戒法乃對治無明業種之 醍醐。修證五分法身之玅術。業種不斷。因流瀰漫。法身不圓。解脫無日。違此而 修。縱得玅悟禪定現前。終是魔業。經有明言。非人臆語。今時妄修謬證。置木叉于 言外。取己見為自規尺。自不能持。欲他而同己僻。毀法滅律。無堪視之。予因覩 此。每勸初學。著目毗尼。使定慧有址。正法而得久住。第律文旨奧。止持作犯名種 性相。閱者無不茫然。乃忞自庸。力取戒本如律釋之。故曰如釋。釋而未盡。附餘部 以悉之。遹為律之首鑰。以學者而跽通蹊徑。文蹄雖約。而義階實周。其有欲登舍那 殿閣者。可向此跨上一足。
旹崇禎癸未冬西來山菩提心比丘弘贊序于象王閣中 凡例十三節
此戒本。藏本有二。一是後秦佛陀耶舍尊者所譯。二乃唐懷素律師依四分藏中集 出。而四分律藏一部。卷有六十。亦耶舍尊者所翻。此方上德悉共尊行。自秦至 唐。多人疏業。恨不一存。稽宋代來。尠有作者。今時初學習律。每以事相為艱。
多釋卷高閣。故律學漸廢。持犯無不昧然。釋子要法。而成故典矣。余因觀此。懼 正法滅無多日。乃舉四分藏中華梵文句奧者。標而釋之。號曰四分律名義標釋。卷 成二十有八。僅為律之通徑。亦以便後疏義。不滯於文。然疏工頗宏。非日能就。
欲使初學急知持犯。爰取戒本如律釋之。而律文繁廣。不能一一仍其藏本。乃刪繁 揭要。而義實全。至於開遮持犯。毫釐不敢增略。如來法王。知諸眾生業性所宜與 戒。尚非菩薩羅漢所堪。況容凡愚有所添損。理本如如。故云如釋。而所釋本。仍 依律藏及素師所集。中有文句簡質。恐初學難順。乃取翻譯本一二字以易明之。然 於每戒下附餘部律文并諸論傳。意欲互相發明旨趣。及補所未備。全非取輕替重。
以開易遮。律各有旨。無容凑泊。偷心不絕。何名信戒。行者。但於自部中持。無 勞自生穿鑿。其中事理通途文義委悉者。用之非過。若欲廣明。須閱全藏始得。倘 為師範。必要廣學精研。樂簡厭繁。律教乃有大訶。
佛制比丘。滿足十夏。學通三藏。行解相應。方許為師授人大戒。并畜沙彌。如或 不能三藏俱通。律典必須明了。若夫持犯不知。猶如白羊。欲急為人師者。將何攝 授。既自違佛明制。而欲使他遵承者。豈可得乎。自損損他。成何師法。
比丘違犯七聚。除初篇不可悔治。餘篇即須對他發露除滅。或眾中懺。或對首悔。
戒體還復圓淨。今時不分皂白。輕重罔知。重即令其持呪若干。輕乃多皆忽略。大 違佛制。全乖律旨。
佛制過中不食。大益身心。自他兼濟。故尊者迦葉首傳心印。奉頭陀自至終身。日 中惟是一食。更無餘噉。比丘中前得食。中後復開飲漿。亦已足矣。既是正信捨家 出家。家業身心盡棄。如捐糞穢。何乃為斯少許飲食。違自本信。毀佛之明制。或 云我無執著。噫。偏違律教。寧不大執乎。
律以解脫為宗。不耽世味。教捨五欲。如棄洟唾。今人畜積箱囊。甚於犛牛愛尾。
非但乖乎律旨。實乃重結生死之累。深溺愛河。自沒癡津難救。或曰。為他故畜。
自無貪著。既爾。胡不現將供養三寶。以濟羣生。若云為他故積。私用即犯盜愆。
佛制比丘三衣。不得離宿乃至一夜。離即失衣獲罪。今人既不遵法。輙便故離。有 受無持。何免現前袈裟離體。當來鐵鍱纏身者乎。三衣之外。所有盈長之物。佛令 說淨。作委寄他心。而得持畜。表其離著無屬己之累。茲時此法盡失。比丘悉皆茫 然。大乘雖許菩薩為眾生故得畜。要須說淨。若不依教。是名為犯。
律制出家五眾。並著袈裟。袈裟者。壞色衣也。以三如法色。壞其五大色。近世以 應赴五彩之服。目為袈裟者。是為大錯。佛昔預記。末法袈裟變為五彩。今時披 著。誠為末法衰相。釋子宜知。
今時沙彌披著比丘三衣。五部律文悉未見有。百一羯磨。深誡不許。惟令披著縵 衣。並無條隔等相。近代為師不諳律典。妄授人戒。相踵訛風。以為正軌。致令在 家男女。披服比丘五條袈裟。迷惑至此。一何可笑。訛習既久。非夕能復。但我紹 隆之士。當共扶揚正軌。勿令披著為幸。
比丘之戒極尊。能為人天而作良祐福田。豈但自出生死而已。今時亦既受得。將為 人間應赴故事。可惜之甚。我佛如來。歷劫捐捨頭目髓腦。而得此法。今將貨易世 間少許穢利。寧不痛心。況應赴一法。出自此土。西國全無。深非僧法。佛無斯 教。出世之賓。宜速知改。
戒是定之體。慧乃定之用。苟體不立。用無從施。是故一切聖賢咸從戒成。七眾法 子悉由戒立。故南宗得法之後。猶須登壇稟受。清涼國師。乃華嚴菩薩。自以十律 嚴身。歷代祖師。何有白衣度人。三世如來。皆以戒為首約。故我釋尊初坐菩提樹 下。即與諸菩薩結波羅提木叉。尋檢大小兩乘經律。無不讚歎持戒之人。未見一佛 稱譽破禁之者。智士詳觀。萬無自錯。
如來臨將涅槃。囑令依波羅提木叉為師。今人捨毗尼不學。豈但背佛遺誨。然已棄 其師矣。見人持戒。即[口*豈]笑誹呰。苟非智過如來。即是與佛共諍。余謂其非 [口*豈]呰人也。是誹讟佛也。請自揣看。可不懼歟。
西方學法。始習小乘。次閱大教。大旨既通。法法無非中觀。故知大小由心。法無 廣劣。詎可於中而生取捨毀譽者耶。若不始從小學。先習大典。必坐妄誇般若。撥 無因果者多矣。
三世諸佛。俱說經律論三藏聖教。經論二藏。咸通在家出家。惟律一藏。比丘獨 持。如王秘藏。非外官所司。故白衣。沙彌。若先覽者。後永不得受大戒。罪與五 逆同例。凡為師者。最宜謹慎。
具足戒相威儀細行總圖
二百五十具足戒法。以行住坐臥四威儀。各有二百五十。合為一千。循過去未來現在 三世。為三千威儀。以此三千。配身口七支。成二萬一千。以此二萬一千。復對治貪 瞋癡及等分四種煩惱。為八萬四千細行。此即八萬四千律儀也。言八萬細行者。舉其 略也。若論生起者。則棄為根。殘為株。捨墮為枝。逸提為莖。眾學為葉。悔過為 花。滅諍為果。不定為皮膚筋節。持之則七覺為花。四聖為果。毀之即身口七支為 花。四惡趣為果。
No. 717-B 四分戒本如釋科 釋此戒本大科分二
初釋題目 次釋本文(分三)
初序前方便(分四)
初述讚頌 二作前方便 三秉白羯磨 三秉白羯磨 四說戒序(二)
初正說 次結問 中總列戒相(分八)
初捐棄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四事 後結問
二僧殘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十三事 後結問
三不定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二事 後結問
四捨墮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三十事 後結問
五墮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九十事 後結問
六悔過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四事 後結問
七眾學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一百事 後結問
八滅諍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七事 後結問
後結勸回向(分四)
初總結前相 二勤學餘法 三七佛戒經 四結頌回向
四分戒本如釋科(終)
四分戒本如釋目錄 卷一
敘語 凡例 具戒總圖 分科圖 釋本題目 釋初讚頌 釋前方便 釋白羯磨 釋戒經序 卷二
釋波羅夷法
釋僧殘法(一事至五事)
卷三
釋僧殘法(六事至十三事)
釋不定法 卷四
釋捨墮法(一事至十一事)
卷五
釋捨墮法(十二事至二十七事)
卷六
釋捨墮法(二十八事至三十事)
卷七
釋波逸提法(一事至二十五事)
卷八
釋波逸提法(二十六事至五十事)
卷九
釋波逸提法(五十一事至六十七事)
卷十
釋波逸提法(六十八事至九十事)
釋悔過法 卷十一
釋眾學法 卷十二
釋滅諍法 釋總結前相 釋學餘法 釋七佛戒經 釋後結頌
附二百五十戒攝頌 戒相篇聚圖
No. 717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一
明 廣州沙門釋 弘贊在犙 繹 釋此戒本。大科分二。初釋題目。次釋本文。
○初釋題目 四分戒本
釋曰。四分戒本者。從出處以立名也。本出曇無德律。律分四分。初分明比丘法。二 分明比丘尼法。及受戒。說戒法。三分明安居自恣等法。四分明房舍等法。今此戒 本。即彼初分。乃比丘二百五十戒經也。爰夫律制。始自鹿園。終乎鶴樹。金言寂 唱。波離續宣。誦如來言。詞滿八十。號為八十誦律。初則迦葉頂受。次乃阿難荷 持。第三末田地。第四舍那波提。第五優波崛多。如是五師。遞相傳持。百一十餘 載。授受不異。後有育王御世。崇敬三尊。廣會僧眾。重集三藏。時諸比丘。互執見 聞。抄治經律。各引師說。以為章軸。引執不同。遂成二部。相言是非。求王判決。
行白黑籌。表其新舊。時取舊者多。以多為名。號曰摩訶僧祇。取新者少。而是上座 從上座為目。名曰上座部。由斯二部。於二百年間。復出十八部。十八部中。有五部 為其綱領。一曰曇無德(此云法密。人名也。律名四分)。二曰薩婆多(此云說一切有。根本。十誦。是 也)。三曰迦葉遺(此云重空觀。律名解脫。止有戒本一卷到此方)。四曰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律名五 分)。五曰婆蹉富羅(此云犢子。律本未到)。如此五部所制。文有廣狹。事有詳略。至於輕 重開遮。雖無大殊。不無小異。然皆一佛所宣。但為聞聽不廣。傳誦有缺。各據一 邊。致成多別。如來在昔。預為記曰。我滅度後。經律當分五部。致于十八。雖名別 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依之修行。皆得解脫。佛告文殊。未來我諸弟 子。有二十部。能令諸法住。二十部者。並得四果。三藏平等。無下中上。譬如海 水。味無有異。如人有二十子。真實如來所說。根本二部。從大乘出。從般若波羅蜜 出。聲聞。緣覺。諸佛。悉從般若波羅蜜出。復說偈曰。十八及二本。悉從大乘出。
無是亦無非。我說未來起。言根本二部者。即是僧祇上座二部。其僧祇部。分出七 部。上座部。分出十一部。并二根本。共為二十部。今此震旦所傳。唯存四部。謂僧 祇。法密。薩婆多。彌沙塞。其戒因緣。優波離問經。乃律之支屬。自餘善見。毗尼 母。摩得勒伽。薩婆多毗尼毗婆沙。明了論等。並是略釋律之名義。如斯部類。既佛 親為印記。則無勞致疑。已知無是無非。又何煩再議。譬如船舫[簿-尃+卑]筏浮囊。
名雖不同。至岸無異。是以五天諸國。隨秉一法。皆獲道果。震旦比來。四部悉行。
咸登聖證。若非如來善應群機。曷緣獲斯勝益。故當謹護浮囊。無不濟其彼岸者也。
○次釋本文(分三) 初序前方便 中總列戒相 後結勸回向。
●初序前方便(分四) 初述讚頌 二作前方便 三秉白羯磨 四說戒經序。
○初述讚頌(共十二頌分為九釋)
稽首禮諸佛 及法比丘僧 今演毗尼法 令正法久住
釋曰。上半頌。是歸敬三寶。下半頌。顯當說戒。法得久住也。凡作法事。必須先敬 三寶。以求加被。使內障潛消。外魔無嬈。法事而得成辦也。稽首者。出周禮九拜之 初。謂下首至地。稽留停頭。少久乃起也。禮者。履也。謂進退有度。尊卑有分之 義。然而方俗不同。禮無一定。西國以五體投地。為之致敬。此方則稽首。為之盡 恭。今取隨國行之。以為䖍敬之儀也。諸者。總舉十方三世也。佛者。具云佛陀。乃 窮理盡性。大覺之稱也。覺具三義。一者自覺。悟性真常。了惑虗妄。二者覺他。運 無緣慈。度有情界。三者覺行圓滿。窮源極底。行滿果圓也。法者。謂如來隨機演說 清淨法要。決定能令有情得無熱惱。而趣涅槃。內證三明。智慧圓滿。之聖教也。若 以義釋。法是軌持之義。軌生物解。任持自性也。持是法體。軌是法用。任持不捨。
各守自性。如水就下。火揚於上。性各決定。此是法體。軌謂軌範。可生物解。如火 熟食。用水浮舟。各取其則。是為法用也。比丘僧者。比丘。此云乞士。乞是乞求之 名。士是清雅之稱。謂內修清雅之德。外離四邪。福利眾生。告求資身。以成清雅之 德。亦云除饉。謂眾生無法自資。多所饉乏。出家戒行。是良福田。能生物善。是故 世人歸信。供養種福。如沃壤之田。能生嘉苗。而除彼之饉乏也。新云苾芻。別有五 義。如常可知。僧。具云僧伽。此言眾。乃四比丘已上之稱。即清淨持戒。及學無學 眾之總稱也。今演者。正當宣說戒時也。毗尼。此云滅。謂滅貪瞋癡也。亦云折伏。
謂調伏諸煩惱也。又云律。謂佛所說法律。處斷輕重。開遮持犯。令止諸惡。而生眾 善也。令正法久住者。正法。謂出世無漏聖道也。由秉羯磨說戒。正法未滅世間。故 云毗尼藏者。是佛法壽。毗尼藏住。佛法亦住。以諸善法。妙定勝慧。皆藉戒而生 也。
戒如海無涯 如寶求無厭 欲護聖法財 眾集聽我說
釋曰。上半頌。明戒勝德。下半頌。勸聽獲益。戒如海無涯者。戒謂二百五十波羅提 木叉。并諸威儀。於一一戒中。各生攝取於僧十種功德。一一功德中。生十種正法。
謂信等五根。無貪瞋癡三善根。及身口二護。由此成諸福海。無有邊際。故云無涯。
如寶求無厭者。寶謂海中清淨如意珠王。隨眾生所欲。能與種種樂具。故世求之無 厭。佛法海中。尸羅皎潔。出生根力覺道諸勝善品。應念而得。如彼珠王。求者無 厭。聖法財者。即上根等諸勝善品。及信戒聞捨慧慚愧。此諸法財。非戒無能守護。
故戒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如勇兵猛將。能伏怨敵。不令侵凌。欲護此財。當和合共集
一處聽說。如說而行也。眾。謂如法得圓滿戒者。集。是身根和集一處。聽屬耳識。
於彼所說文義。以耳識領受。決心了知也。我說者。謂詞義無違。如律而說也。
欲除四棄法 及滅僧殘法 障三十捨墮 眾集聽我說
釋曰。此頌明聽戒離過。四棄。是婬盜殺妄四波羅夷。隨犯其一。即一切功德道果。
悉皆捐棄。又永棄清眾。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大海不受死屍。漂棄岸上。戒法海 中。不納破戒。故永棄清淨眾之外。不問不治也。僧殘者。總有十三事。謂犯此事。
尚有少許餘殘可治之理。於二十僧中。如法懺悔。可得除滅。不同前四。無有餘殘可 治也。捨墮者。共有三十事。由恣畜財物生過。犯此過者。須向眾中。先捨其物。次 懺墮罪。而罪稱墮者。謂此罪若不懺除。即墮在三途。受燒煑苦。欲得除滅四棄。僧 殘。遮障捨墮。當共集。一心而聽也。
毗婆尸式棄 毗舍拘留孫 拘那含牟尼 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 為我說是事 我今欲善說 諸賢咸共聽
釋曰。前一頌。總舉七佛。後一頌。述說囑聽。毗婆尸。亦名維衛。此云勝觀。式 棄。亦名尸棄。此云火。毗舍。具云毗舍浮。此云徧一切自在(此三如來。在過去莊嚴劫末出 世)。拘留孫。此云所應斷。又云作用莊嚴(在此賢劫第九小劫中。減至人壽六萬歲時出世。為千佛之 首)。拘那含牟尼。此云金寂。亦云金仙(人壽四萬歲時。出現於世)。迦葉。具云迦攝波。此 云飲光(人壽二萬歲時出世)。釋迦文。此云能儒。亦云釋迦牟尼。此云能仁寂默(人壽百歲時 出世。此四如來。在此賢劫初。次第出現世間)。世尊者。謂十號具足。天人凡聖。世出世間。咸 尊重故。大德者。謂福慧兩足。十號德具。世無與等。此二通稱上之七佛也。為我說 是事者。此明師資授受。顯非應說也。我。指現前能說戒人。是事。謂從戒序。乃至 七佛經偈。我今欲善說者。善說。謂如法而說。詞無差謬也。諸賢咸共聽者。諸賢。
謂從初得戒無臘。乃至百臘者。咸共聽。謂皆和合集在一處。至心諦聽也。
譬如人毀足 不堪有所涉 毀戒亦如是 不得生天人 欲得生天上 若生人間者 常當護戒足 勿令有毀損
釋曰。前一頌。上半。設喻。下半。明障生善道。後一頌。上半。示生善趣。下半。
誡護善因。譬如者。假設之詞。毀者。壞也。涉者。躡躐也。毀戒。由破戒也。天。
謂欲界。色界。無色界。之二十八天也。人。謂四大洲。及八中洲。諸小洲人也。常 當護戒足者。謂戒不可暫時有所毀犯也。損者。傷也。不但誡勿大毀。而小亦不可傷 也。言生天人者。此乃隨機順世權說。以西域之人。多樂生天。佛初出世。隨彼所 樂。而為說法。然非聖意。亦非律之本旨。律以解脫為宗。豈示人天漏果。又復天道
原是險途。所謂險途有二。一是生天。二是惡道。生天雖受勝樂。福盡還墮惡趣。以 此證之。故非律旨。設若毀戒。則險途尚不能登。況復涅槃之樂道。此不言涅槃者。
略也。如大律云。求天若涅槃。方便守護戒。如是無毀壞。必能度險道。又云如是念 修戒。能避諸惡行。除諸結使患。安隱入涅槃。原聲聞厭患三界苦果。斷集修道證 滅。寧復更期人天果報。菩薩不貪世樂。畏厭生死煩惱。深樂涅槃。聲聞畏厭煩惱。
深樂涅槃。百千萬倍。不及菩薩一分。豈希人天之欲樂哉。
如御入險道 失轄折軸憂 毀戒亦如是 死時懷恐懼
釋曰。上下頌設喻。下半頌示知過患。軸。謂車輪中之轉軸。轄。是軸頭之鐵。猶御 車過險難之路。中途失轄斷軸。心懷憂惱。生大惶怖也。毀戒如彼失轄折軸。死時如 在險道中途。既自知戒毀。必墮惡道。便懷恐怖惶懼。如入險路中。失轄折軸之憂怖 也。
如人自照鏡 好醜生欣慼 說戒亦如是 全毀生憂喜
釋曰。上半頌設喻。下半頌顯戒完缺。如人以鏡自照其面。容端則生欣喜。貌陋便懷 憂慼。今當說戒之時。以戒而自觀察。全則內懷欣喜。外不愧人。毀便內生憂慼。外 恥於他也。
如兩陣共戰 勇怯有進退 說戒亦如是 淨穢生安畏
釋曰。上半頌設喻。下半頌明戒得失。如兩軍陣。共相交戰。勇者安而前進。怯者畏 而退縮。今眾集說戒。正與煩惱魔軍共戰。戒淨如勇。則身心俱安。戒穢如怯。則情 色自畏。遂沒煩惱陣中。被魔所伏也。
世間王為最 眾流海為最 眾星月為最 眾聖佛為最 一切眾律中 戒經為上最 如來立禁戒 半月半月說
釋曰。前頌。初句。以尊貴為勝。次句以深廣為勝。第三句以明淨為勝。第四句以果 德為勝。謂聲聞。緣覺。菩薩。行果未圓。如來行滿果圓。於諸聖中獨為最勝。此亦 喻比丘。是金輪王子。法王貴裔。德慧深廣。戒體圓明。天上人間。無能及者。是為 諸眾中尊也。後一頌。初二句。正顯戒經是為最勝。戒經。謂比丘比丘尼律儀。之別 解脫經也。別解脫者。謂依此經修行。即於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斷除。於諸煩惱。
而得解脫。又見修煩惱。其數各多。於別別品。而能捨離。故名別解脫也。由煩惱 惑。結縛有情。沉沒三界。此經能使解脫。而趣涅槃。是故此經恃為上最。眾律。謂
五戒。八戒。十戒。乃至輪王十善。世間法律。及諸外道邪禁也。大律云。眾經億百 千。戒為第一最。是則不但餘教不如。即三藏十二部中。亦以戒為最。故根本律云。
佛說三藏教。毗奈耶為首。佛遊於世間。隨處說經法。律教不如是。故知難值遇。諸 佛證菩提。獨覺身心靜。及以阿羅漢。咸由律行成。三世諸賢聖。遠離有為縛。皆以 律為本。能至安隱處。如地載群生。能長諸草木。律教亦如是。能生諸福智。律是法 中王。諸佛之導首。苾芻喻商旅。此為無價珍。準如律說。若不依斯修行。終無所 成。設有所得。皆是魔業。故經云。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持戒。必落魔道。如來 立禁戒者。此顯如來親制。非餘聖僭為。不同經論。或容他說。呈佛印可。斯由如來 智周法界。窮盡物性。知諸眾生根業差別所宜與戒。非聲聞菩薩所可堪能。如世禮 樂。非天子不制。出世洪規。非佛莫立也。半月半月說者。謂黑白二月。以表黑白二 業。欲黑盡。而白圓。故半月半月說戒。使諸比丘自憶所犯。如法懺除。令惡盡而善 圓也。
已上十二頌。是諸阿羅漢結集時安置。按大律本。共有四十六頌。
○二作前方便(分七釋)。 僧集不。
釋曰。凡作羯磨布薩。同一界內比丘。並令共集。會在一處。以防別眾破僧方便。故 須先問。僧有四種。謂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四人僧者。除受具戒。自恣。出 僧殘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五人僧者。除中國受具。出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二十人 僧者。一切羯磨應作。此四位僧中。隨少一人。作法不成。過則如法。減則非法非律 得罪。除布薩。餘有要事羯磨。眾多造次難集。或防障難。聽在戒場上作法。不集無 咎。
和合不。
釋曰。同一羯磨和集一處。必須心口無諍。不來者與欲。在現前應訶者。不訶。謂防 鬬諍因緣。有妨法事。故須次問也。
未受大戒者。出。
釋曰。未受大戒者。謂未經白四羯磨。如法得具足戒也。出謂遣出眾外。離見聞處。
佛言。不應在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說戒。
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
釋曰。不來者。謂不來赴集也。凡作一切羯磨法事。必須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設有 佛法僧事。若病事。若瞻病等緣。乃開心集。故聽傳心口。應僧前事。方得彼此俱
辦。不妨法事。無別眾過也。說欲者。謂說意樂。彼所作如法僧事。自心樂欲隨喜共 同也。清淨者。謂自無罪。此是布薩時與清淨也。復以布薩時。僧作種種羯磨。故須 欲及清淨俱與。不得單與清淨。致妨僧事。亦不得稱與某事欲。應言。如法僧事與欲 清淨。乃無稽留。廢僧羯磨之患也。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 我說欲。若病不能語。應現身相。若廣與欲。俱成與欲。若不如是。不成與欲。應更 與餘者欲。此中與欲。必是身現在界內。亦不得今日與明日欲。若病比丘與欲已。聞 僧中說法毗尼。自力就聽。坐久疲苦。即以先所與欲。默離座去。不名與欲。已破前 欲故。應更與欲。餘緣準此應知。若病比丘。不能如上身口與欲。應扶舁至僧中。若 慮扶舁病增。一切僧應往病者所圍繞與作羯磨。若病者多。能集一處者善。若不能。
僧應出界外作羯磨說戒。更無方便得別眾羯磨說戒。若欲廣與欲者。應至一可傳欲人 所。整威儀。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 一切羯磨。但言與欲。彼受欲比丘。持欲至僧中。其羯磨人。如上問已。即應具威 儀。答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別部。聽持欲者。
對比座說。不告大眾。為遮延時。僧生疲勞等諸過失故。其持欲人。受欲已。若命 過。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中。若入別部眾。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若自言 犯邊罪等十三難人。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神足在空。若離見聞處。並不成 與欲清淨。應更與餘者欲。如是若在路中。若至眾中。亦如是。受欲人。若眠。若入 定。若忘。若不故作。如是成與欲。若故不說者。得惡作罪。若遇道路隔塞。有賊。
有惡獸。河水漲。一切命難。梵行難。不得至。從界外來至僧中。如是不失與欲。復 聽一人。受二三四人。乃至眾多人欲。若能盡記識字者。隨憶多少受欲。若不能憶 字。當稱姓。不能記識姓。當稱相貌。若不能記相貌。但言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 清淨。若受欲人。自有緣事起。不及詣僧中。聽轉授欲與餘比丘。當如是言。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與(某甲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若 比丘為緣事故。與欲已。事休。便應往就說戒處。若一住處滿四比丘。應共集說戒。
不合說欲。
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
釋曰。尼稟漏質。形累多拘。故闕遊方問道之資。晨昏訓導之益。如來愍此。制令半 月半月。詣僧求請教授。僧方差具德者。誨以微言。勉以至道。但去聖時遙。僧尼慢 教。既不遵承。斯法漸失。聞者尚少。行者全稀。擬復斯規。故為詳註。其比丘尼僧 眾。於說戒日集僧。白二羯磨。差一比丘尼。往僧寺中求請教授。若獨行無護。更差 二三人為伴。既至寺中。詣一舊住比丘所(準義。僧應差人。承受彼尼囑授)。禮敬已。曲身低
頭合掌白言。
大德一心念。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求請教授(三說)。僧說戒時。誦戒者問言。
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佛言。於僧說戒時。上座問言。比丘尼眾。遣何人來耶。今但取當時說戒者。問 之)。先受尼囑授者。即應起。具修威儀。白言。
大德僧聽。某處比丘尼僧和合。差比丘尼某甲。禮比丘僧足。求請教誡尼人。如是三 說已。準義應至上座所言。大德慈濟。能教誡比丘尼不。若答言。不堪者。乃至二十 夏已來。一一具問。彼說戒者。應更問云。誰為教誡比丘尼。若有者。應差。其教誡 人。要具十法。一戒律具足。二多聞。三誦二部戒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 族姓出家。七顏貌端正。尼眾見便歡喜。八堪任與尼眾說法。勸令歡喜。九不為佛出 家。而披法服犯重法。十若滿二十夏。若過二十夏者。應如是差。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教誡比丘尼。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差某甲比丘。教誡比丘尼。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教誡比丘尼者 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教誡比丘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教 誡者多。應問尼請誰。隨言便差。若言隨僧處分。即應隨常教授者。次第差往)。彼比丘尼。十六日更往 寺中問可不。彼被差比丘。將一比丘為伴。尅期而往。尼亦尅時而迎。其教誡師。觀 尼眾集已。為說八敬法。然後量機說法開導。若無教誡尼人。遍請不得。彼受囑授比 丘。還至上座所。白言。遍問眾僧。無有堪者。時上座即應略為教授法。告受囑人 云。此眾無堪教誡師。明日尼來請可不時。應報言。昨為尼眾遍請。無有教授比丘尼 人。然上座有敕。敕諸尼眾。精勤行道。謹慎莫放逸(十六日尼至。如敕告知。尼還住處集眾。
具宣僧敕。諸尼合掌頂受)。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
釋曰。謂僧既已和集。所為何等法事。然所為事。不出三種。一為情事。如受懺悔 等。二為非情事。如結諸界等。三情非情事。如處分。離衣等。此所為事。委僧量 宜。故須對眾問其所作。一人隨事答之。
說戒羯磨(若非說戒時。據事稱之。答云某羯磨)。
釋曰。梵語羯磨。此云事。亦云辦事。謂諸法事。由茲成辦也。然羯磨約體唯三。謂 單白。白二。白四。隨事量作。若輕事。應作單白。中事白二。重事白四。此三種羯 磨。能攝一切羯磨。而諸羯磨。略有一百二十一法。單白有二十七。白二有五十七。
白四有三十八。其餘諸部。或增或減。根本部中。共有百一事。
凡為諸羯磨法事。必須作前方便。惟在說戒時。乃加問尼來請教誡。其餘六法。遍諸
羯磨。唯除結界。闕者不成。謂應共了知界相故。不許說欲。事須盡集也。
○三秉白羯磨(單白)。
大德僧聽。今白月十五日。眾僧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和合說戒。白如是。
釋曰。大德僧聽者。謂令諸比丘耳識。勿緣異境。專心一境。於所聞事。當正憶持 也。白月十五日者。此取上半月言之。若下半月。即是黑月。月有大小。或十四日。
或十五日。當依時稱之。眾僧說戒者。顯非餘事也。按耶舍所譯戒本。則云布薩說 戒。今不言者。是略也。何以故。說戒是直陳其事。未彰其義。布薩者。是長養淨除 義。謂由眾集說戒。能長養功德。淨除煩惱諸不善法故。若僧時到者。時。謂說戒之 時。到。謂僧如時而至也。僧忍聽者。謂現前大眾。當共忍可聽許和合說波羅提木叉 戒也。白如是者。謂以此事而告知也。凡布薩日至。其年少比丘。應先往說戒堂。掃 灑敷座。備水。燃燈。具籌。若不知者。上座當教。不教突吉羅。若不隨教。亦突吉 羅。說戒竟。應收復本處。不爾者。如上得罪。言具籌者。謂令知人數故。其籌應用 銅鐵竹木作。以函筒盛之。比座者。共相檢校。知有來者。不來者。應先白已。然後 說戒。若眾集大。說戒時。不悉聞。聽敷高座。極令高好。在上說戒。誦時若忘。若 誤。次座比丘當授語。若故忘者。次第二比丘。當代說。即以次說。不得重說。然說 戒比丘。先當闇誦使利。莫致眾中說時錯謬。若說戒時。有八難事起。及有餘緣。聽 略說戒。八難者。王賊水火病惡蟲人非人。餘緣者。若大眾集。牀座少。若眾多病。
若座上覆葢不周。值天雨。或鬬諍事。或說法夜已久。聽齊明相未出。應作羯磨說 戒。更無方便可得宿受欲清淨。羯磨說戒。略前方便。一如廣法。量難遠近。以為廣 略。若無難緣。不得略說。若說戒序。問清淨已。難至。應告言。諸大德。是四波羅 夷法僧常聞。如是十三僧殘。乃至眾學法。若難卒至。應隨到處言。已說至某處。餘 者僧常聞。若難緣逼近。不及說序者。如僧祇律告云。諸大德。今十五日布薩時。各 正身口意。莫放逸。便各各隨意去。若一比丘獨住者。至布薩日。應詣說戒堂掃灑。
如前安置。若有客比丘來。若四。若過四。應先白已。然後說戒。若但有三人。若二 人。應各各相向說。作是言。二長老憶念。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比丘淨淨(三說)。 若獨一人。應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若有犯者。不得說 戒。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懺悔。當詣清淨比丘所。偏露右臂。
脫屣。右膝著地合掌。若是上座。應禮足。自稱所犯名字。如法懺悔。若於犯中生 疑。亦如上詣淨比丘所。稱所犯名字。作是言。我某甲於所犯罪生疑。今向大德自 說。須後無疑時。當如法懺悔。如是作已。得聽說戒。若比丘正說戒時。或憶知有 罪。或心疑。若向眾說。恐致閙亂。當語比座。或應心念。須座罷已。當如法懺悔。
如是者得聞戒。若一切僧盡有犯。或生疑。當向清淨客比丘懺悔決疑。然後說戒。若 無客來。當差二三人。詣比近清淨僧中。決疑懺悔已。還所住處。諸比丘當向此比丘 懺悔。然後說戒。若比近無淨僧。應作白已當懺悔。作如是白。大德僧聽。此一切眾
僧犯罪。若僧時到。僧忍聽。此一切眾僧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然後說戒(然此一途 懺悔。謂各各識知所犯罪名種相。而無一淨比丘向之懺悔。故聽作斯白懺。非是於罪不識。儱侗而為。作斯羯磨而 得罪除滅也)。若一切僧於罪有疑者。當作白已。應說其罪。當作如是白。大德僧聽。此 一切僧於罪有疑。若僧時到。僧忍聽。此眾僧自說罪。白如是。作是白已。然後說戒
(此但露罪。得聞說戒。本罪俟無疑時。仍須向他說已懺悔。五分律。聽向有罪比丘悔過。但不得向同犯者悔過。
若病比丘。聽向同犯共悔過)。若不識罪名罪相。待有客比丘持律者來。應請問之。如法懺 悔。若說戒日。舊比丘集。已說戒序竟。有客比丘來少。客當告清淨。作如是言。大 德僧聽。我某甲清淨。作是告已。餘者當次第聽。若說戒竟。舉眾未起。若多未起。
若都已起。亦應告清淨。若說戒序竟。若說戒竟。客比丘來。或等。或多。應更為重 說戒。若客比丘先說戒。舊比丘來。亦如上說。若比丘心亂狂癡。應與作狂癡羯磨。
此有三種狂癡。一說戒時。或憶。或不憶。或來。或不來。二或憶而來。三或不憶不 來。是中後二種。不應與作。初一種應作白二羯磨。若狂病止。應白二羯磨解。五夏 比丘。當誦戒羯磨使通利。不應眾多癡比丘。集在一處。既不知戒。復不知說戒。不 知布薩。不知布薩羯磨。應依能誦戒比丘夏安居。若安居中。所依人命終。或遠行。
或休道。乃至十三難等。若後安居日未至。當詣比近處結後安居。或當請彼能誦戒者 來過安居。若已過後安居。諸比丘應向比近處有學誦序者。若誦四事者。若十三事。
乃至九十事者。若誦餘殘法者。彼各各誦已。還至本住處。教一人使誦。若一人不能 盡誦者。隨先所誦得。各次第誦。不得重誦。若爾者善。不者。但說法誦經已。從座 起而去(謂布薩日至。不得不說戒。既皆無能誦者。方許說法誦經。非為長途軌則。僧祇律云。若舉眾不利者。
應遣上座出界外。心念口言作布薩。餘三人界內。作三語布薩。即是罰上座。不應早作布薩。若一比丘住者。應待 客來共作布薩。若無客來。有罪者。應作是念。若得清淨比丘。此事當如法除。作是念已。應心念口言三說布薩。
若布薩竟。有客來者。客應隨喜言。長老已作布薩。我某甲隨喜。若不隨喜。應世界外作布薩。一住處。不得再作 布薩。若比丘遠行。布薩日至比丘住處。作布薩已。不應默去。應囑沙彌。若守圍民。若放牧者。有比丘來語令 知。此中已作布薩。若無人者。應書柱戶扇。或散準作相。彼後來者。應問。應求相。不得輙作布薩。若共商客 行。至布薩日。有恐怖難。商行不待。得行作布薩。先應籌量。齊幾許得誦戒竟。若山若石作標幟。伸手相及。羯 磨結作布薩界已。然後作布薩。若據本部。布薩日於無村曠野中行。結小界。說戒。並無外標相。即身所坐處。以 為界體。故羯磨文中云。今有爾許比丘集結小界。是知無有多相。在如是處行。僧應和合集一處共說戒。若僧不得 和合。隨同師善友。於下道集一處。白二羯磨結小界說戒。此為難緣方許。無緣不聽。說戒竟。應白二羯磨解界而 去。毗尼母經云。不應用歌音誦戒。當以高聲了了誦戒。歌音有五事失。一心染著此音。二為世人所嫌。三與世人 無異。四妨廢行道。五妨入定。本律不聽歌音說法。不禁誦戒。疑是遺誤。按說法儀中。初聽。後以過差。即不 聽。有五種過失。大同母經說)。
○四說戒經序(開二) 初正說序 次結問。
△初正說序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
悔。無犯者默然。默然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 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比丘 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釋曰。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者。此是告眾令知今說戒時將至。各當攝持威 儀。整肅三業。勿為散亂也。波羅提木叉。此翻別解脫。義如前釋。又翻保解脫。謂 能保任行人出生死海故。汝等諦聽者。是誡令端意審實詳聽。人於語義。以成聞慧 也。善思念之者。謂當如聞思義。憶念勿忘。以成思慧也。若自知有犯等者。既聞思 擇義。美惡自現於心中。當去其不善。擇其善者而修之。以成修慧。修慧若成。則法 流常注於心矣。有犯。謂所作犯事。未向他發露說悔。今當自說露其罪。乃堪聞戒。
勿俟他首。更犯罪也。無犯。謂不犯。或犯已說悔。默然。謂既無所犯。當一心寂默 而聽戒也。默然故等者。由其默然故。故知清淨無罪也。若有他問亦如是答者。如餘 時中。他舉問實答。此亦應如實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者。比丘。指犯罪人。
眾中。謂現前聽戒僧眾。三問。是令語詞圓滿。無廣略過故。略則闇鈍者卒難知覺。
無慚者未發愧悔。廣則聽者生煩。心起疲倦也。憶念等者。謂由他三問。憶知所犯。
而不發露。故得妄語罪。雖默不說。由現身相。表成語業故。縱曾有犯。今不憶知。
無妄語罪。一一問。隨憶得罪。三問。三憶。得三罪。障道法者。謂佛說故妄語。是 障道之法。障何等道。謂障諸禪。三昧。四果。涅槃之道。欲求清淨者。謂欲求清淨 無罪。而自懺悔。非為畏他詰問責罰。而為懺悔。清淨有二。一是淨因。二是淨果。
因謂淨戒。果謂涅槃。欲得涅槃。當持淨戒。纔有毫芒瑕疵。萌於心胸。即應發露其 根。無令覆陰條幹日茂。致成穢蕚而失淨果也。懺悔得安樂者。由發露說悔。身心寂 定。即得諸禪三昧。至獲涅槃樂果。
△次結問
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釋曰。戒經序者。謂此為二百五十別解脫經之由緒也。是事如是持者。持是了知義。
已三詰問。眾皆清淨。由清淨故默然。由其默然故。此事我今如是了知。堪為說戒經
也。四分戒本如釋卷第一
音釋
四邪
即四邪命食。一下口食。謂合藥種穀植樹不淨活命。二仰口食。謂觀星宿日月風雨雷
電霹靂不淨活命。三方口食。謂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不淨活命。四維口食。謂 學種種呪術卜算吉凶不淨活命。
苾芻五義
一體性柔輭。二引蔓傍布。三馨香遠聞。四能療疼痛。五不背日光。
毗奈耶
即毗尼也。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二
明 廣州沙門釋 弘贊在犙 繹
●中總列戒相(分八) 初捐棄法 二僧殘法 三不定法 四捨墮法 五逸提法 六悔過 法 七眾學法 八滅諍法。
○初捐棄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後結問
△初總標
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釋曰。戒經中來者。謂此四法。出自別解脫經。是佛親說。非出餘典。及以他說。波 羅夷者。本含多義。故翻名不一。此翻云棄。或云他勝。或云是無餘義。謂無有餘法 可治。不可發露懺悔故。或云是極惡義。更無有事重過此故。或云是斷頭義。不復更 生故。或云是墮負處義。謂比丘受戒。欲出生死。與四魔共戰。若犯此戒。即墮負 處。又如燋種。雖植良田。勤加溉灌。不生苗實。犯此戒亦爾。雖復勤加精進。終不 能生道果苗實。又纔犯之時。即非沙門。非釋迦子。失比丘性。乖涅槃行。墮落崩 倒。被他淨行者所欺勝故。又比丘是法王之子。被他非法軍來降伏。受敗於他。既失 所尊。故名他勝。以非尊故。永棄清眾。不得與眾說戒羯磨布薩自恣。一切功德。盡 皆捐棄。故云棄也。略釋如此。
△中別列
○不淨行戒第一
若比丘。共比丘同戒。若不還戒。戒羸不自悔。犯不淨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 羅夷不共住。
釋曰。如來出世。初十二年中。眾皆清淨。未生有漏法。與無事僧。略說戒經。至十 三年漸生漏法。時佛在毗舍離國。迦蘭陀村。長者子須提那。以信堅固出家為道。後 為母教。與婦安子。使種不斷。便與其婦。三行不淨。心懷憂悔。同學問知其故。以 此具白世尊。世尊集諸比丘。以無數方便訶責言。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非淨 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云何於此清淨法中。乃至愛盡涅槃。與故二行不淨耶。寧 以男根著毒蛇口中。不著女根中。何以故。不以此緣墮於惡道。若犯女人。命終墮三 惡道。我以無數方便說斷欲法。斷於欲想。滅欲念。除散欲熱。越度愛結。我無數方 便說欲如火。如把草炬。亦如樹果。又如假借。猶如枯骨。亦如段肉。如夢所見。如 履鋒刃。如新瓦器盛水著於日中。如毒蛇頭。如輪轉刀。如在尖標。如利戟刺。甚可
穢惡。佛所訶責。訶責已。集十句義。與諸比丘結戒。時有䟦闍子比丘。愁憂不樂淨 行。還家共妻行欲。諸比丘白佛。佛言汝癡人。犯波羅夷不供住。若比丘不樂淨行。
聽捨戒還家。若復欲出家修淨行。應度令出家受大戒。由此更結不還戒。戒羸不自悔 之言。復有一比丘。依林中住。與雌獼猴。共行不淨。諸比丘以此白佛。佛訶責彼
已。乃更與結共畜生之文也。言十句義者。一攝取於僧。謂世間有諸善男子女人。於
如來正法中。深生敬信。出家受具足戒。以攝取成清眾故。二令僧歡喜。謂於正法律 中。修清梵行。令善增長。常懷歡喜故。三令僧安樂。謂由歡喜。便得禪定寂滅樂 故。亦由淨修梵行。還信施債。心得安樂故。四令未信者信。謂其未信之人。覩斯清 白梵行。即生淨信故。五已信者令增長。謂已生信者。當善護其信。令增廣故。六難 調者令調順。謂有無恥犯戒之人。以此毗尼而為調伏。應治罰者治罰。應驅擯者而驅 擯之。七慚愧者得安樂。謂令諸有慚愧修梵行人。不懷疑悔。亦無諍論。得安隱住 故。八斷現在有漏。謂現纏煩惱使不行故。九斷未來有漏。謂未生煩惱令不生。已生 煩惱令永斷其種故。十正法得久住。謂由持梵行。如來正教。得久住世間故。此之十 利功德。於一一戒中俱有。是故一一戒中。各能生攝取於僧等十種功德。於一一功 德。能生十種正法。謂信等五根。無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護。如是二百五十戒。合 成二萬五千福河。復於諸犍度中。如來所結諸戒。各能生十種功德正法。遂成無量福 河。由此福河常注。恒時浣灈諸煩惱結使垢穢故。能令行者生死解脫。福智圓滿也。若比丘者。比丘有八種。一名字比丘(謂世間人。有立名字喚為比丘。非出家法眾也)。二相似比 丘(謂有人剃除鬚髮。不受佛戒。而形貌威儀進止。像類比丘。亦非法眾)。三自稱比丘(謂自剃除鬚髮著袈 裟。在僧中自稱言我是比丘。此名賊住人。應滅擯。不得與授戒)。四善來比丘(謂佛在世時。有人於佛現在得 證無學果者。來至佛所。如來喚言。善來比丘。可修梵行。令盡苦源。應時鬚髮自落。袈裟著身。成比丘性。此親 從金口得戒。非此不得也)。五乞求比丘(比丘是乞求義。如諸外道俗人。從他乞時。亦言我是比丘。是謂乞求 比丘。非法眾也)。六著割截衣比丘(原比丘三衣。並令壞色割截而著。如諸外道俗人有著此者。亦名比丘。
而非法眾也)。七破結使比丘(一切煩惱。名為結使。謂能結縛眾生。驅使流轉三界故。若人出家。或滿二 十。或不滿二十。能破斷此煩惱。證阿羅漢。即名得具足戒)。八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 所比丘(謂有善男子。希求具戒。發增上心。於眾僧前三乞。僧乃一白三羯磨。於所作事。如法成就。究竟圓 滿。成比丘性。名為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比丘。住比丘法中。是為比丘義)。此中取第八白四羯 磨比丘結戒。其善來。破結。有自然之戒。永離破禁過患。煩惱已斷。梵行已立故。
餘之五種。但名相同。然非法眾。故不在禁限也。共比丘同戒者。如餘比丘受大戒白 四羯磨得處所住比丘法中。是為共比丘義。云何同戒。謂共餘比丘同一遵持。寧死不 犯。老少同學。等無有異。假令先受大戒百年所應學者。與新受戒者所學無殊。其新 受戒所應學者。與百歲比丘學亦不別。所謂於諸戒法。持犯軌儀。咸皆相同。故名同 戒。若不還戒者。是不捨戒也。謂若比丘不樂梵行。聽捨戒還家。復欲出家修梵行。
聽更度令出家受大戒。然此中有成捨。不成捨。云何名不成捨戒。若顛狂心亂。痛惱 所纏。或瘂。或聾。或對顛狂乃至瘂聾人前捨戒。或中國人對邊地人前。或邊地人對
中國人前。以語不相解故。或不靜。靜想(不靜。謂非。自一身也)。或靜。作不靜想。或戲 笑。或對天。龍。鬼神。睡人。死人。無知人。或自不語。或語前人不解。如是等。
皆不名捨戒。云何名成捨戒。若比丘厭比丘法。便向非如上瘂聾等人前。作是語。我 捨佛。捨法。捨僧。捨和尚。捨阿闍梨。捨同和尚。同阿闍梨。捨諸梵行。捨律。捨 學事。受居家法。我作淨人。我作優婆塞。我作沙彌。我作外道。我作外道弟子。我 非沙門。非釋子。若復作是言。我止。不須佛。佛於我何益。離於佛所。如是乃至學 事。亦如是。若作餘語毀佛法僧。乃至學事。便讚家業。乃至非沙門非釋子。如是隨 作一語。說而了了者。便名捨戒。戒羸不自悔者。謂於如來戒法。無力能持。心生厭 倦。是為戒羸。內懷愁憂。而不悔說。是為不自悔。此中。或有戒羸不捨戒。或有戒 羸而捨戒。何者戒羸不捨戒。若比丘愁憂不樂梵行。厭比丘法。意樂在家。乃至欲樂 作非沙門。非釋子法。便作是言。我念父母兄弟姊妹婦兒村落城邑園田等。我欲捨佛 法僧。乃至學事。便欲受持家業。乃至非沙門。非釋子法。彼但作如是種種之言。然 自未決定向他人說。是謂戒羸不捨戒。何者戒羸而捨戒。若比丘愁憂不樂梵行。厭比 丘法。作如是思惟。我欲捨戒。便捨戒。是謂戒羸而捨戒(薩婆多論。謂捨戒時。無出家人。若 得白衣。或佛弟子。非佛弟子。但使言音相聞解人情。亦得捨戒。一說便捨。不須三說。謂受戒時。如入海採寶。
無數方便乃得。故須三師七僧。捨戒時。如失寶。盜賊水火。須臾散失。亦如從高墜下。故對一人便捨也。摩得勒 伽論。不聽在沙彌外道白衣前捨不成捨)。犯不淨行者。犯謂故心而作。非難強逼無受樂心。亦 非夢事。此中違犯。是身業所作之非。不淨行。是婬欲法。由此行。染污心地。違背 聖道。乖涅槃故。乃至共畜生者。謂從人天鬼神。下至共畜生。為鄙惡事。但可行婬 者。即成其犯也。波羅夷者。如斷人頭。不可復甦。比丘犯此法者。不復還成比丘。
故名波羅夷。餘義如前釋。不共住者。謂即應驅擯。不得與眾僧共住。共住有二。謂 同一羯磨。同一說戒。不得於此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是中犯相云何。謂比丘有婬 心。向一切人。非人。畜生。男女。二形。黃門。於大便道。小便道。及口中。入如 毛頭許。即得波羅夷。方便而不入。偷蘭遮(此云麤罪)。若於如上堪行婬境。以物裹 隔。入有物隔。以有隔入無隔。以無隔入有隔。以無隔入無隔。盡波羅夷。若為怨家 強逼。持男根入三處。初入。入已。出時。於此三時。隨有一時。心生受樂。便得本 罪。若怨家強於比丘大便道中行不淨。三時中。隨一受樂。得本罪。若睡時男根起。
他於上行婬。自不覺知無犯。未離欲人。有五因緣。令男根起。一大便急。二小便 急。三風患。四蟲嚙。五欲心。若離欲人無後一種。若持他根。或持自根。著自口 中。受樂。得本罪。若教他比丘作。教者麤罪。受教者本罪。教他而不作。教者得突 吉羅(此云惡作)。若為怨家強逼於未壞屍。或多未壞。令入。受樂。得本罪。若半壞。
若多分壞。若骨。若塑畵女形像間。若地穴。泥孔。瓶口。若身餘穴。盡得麤罪。若 道。作道想。若復生疑。或作非道想。並得本罪。若非道。道想。若疑。得麤罪。當 知比丘方便求欲作非法。成者本罪。不成者得方便偷蘭遮。從初興方便整衣。乃至未 觸身已來。得惡作。若比丘有信戒心。及與怖畏。而為煩惱逼迫。作於非法。都無一 念覆藏心。悲泣流淚。不願捨離法服。聽於僧中三乞。僧作白四羯磨與學戒。盡形壽
隨順行三十五事。若僧說戒及羯磨時。來與不來。眾僧無過。若比丘尼犯此戒者。亦 得波羅夷。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得突吉羅滅擯(後三戒。四眾得罪同此。更不別出)。不 犯者。心不受樂。一切無有婬欲意。及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痛惱所纏。最初 者。謂佛未制戒之前。如須提那等。癡狂者。或親里死。或失財物。或四大病。或先 世業報故顛狂。心亂者。或為非人所惱。或四大病。及先業報故。痛惱者。或為風寒 熱等病。令心痛惱纏迫。如此等病。皆為失其本性。不別東西淨穢。於自身無比丘 想。是故不犯。已下諸戒。俱有此四法。不成犯事。準斯應知。更不重出。然此戒要 具四緣。方成其犯。一是真比丘(謂如法得戒者)。二全情境(謂不壞根人。非人。畜生也)。三入 過毛頭許。四心覺受樂(受樂者。如飢得食。如渴得飲。不受樂者。如啖壞糞穢。如熱鐵燒身)。具此四 緣。即得無救波羅夷。若有信戒心。及怖畏心。無覆藏心。得可悔波羅夷。與學者。
是也。與學已。若更重犯。即應滅擯(薩婆多論云。初犯一戒。已毀破受道器。名波羅夷。後更殺人。
得突吉羅。實罪雖重。無波羅夷名。以更無道器可破故。母經云。與學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障不入地獄耳。按根本部。下三眾亦與學。言三十五事者。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與人依止。不得畜沙彌。若差教 誡比丘尼不得受。設差不應往教誡。不應為僧說戒。不應在僧中問答毗尼。不應受僧差使作知事人。不應受僧差平 論斷事。不應受僧差使命。不應早入聚落逼暮還。當親近比丘。不得親近外道白衣。當順從比丘法不得說餘俗語。
不得眾中誦律。若無能誦者聽。不得更犯此罪。餘亦不應犯。若相似。若從此生。若重於此者。不得非僧羯磨。及 作羯磨者。不得受清淨比丘敷座。洗足。拭革屣。揩摩身。及禮拜迎逆問訊。不應受清淨比丘捉衣鉢。不得舉清淨 比丘為作憶念。作自言治。不應證正人事。不得遮清淨比丘說戒。自恣。不得與清淨比丘共諍。十誦律云。佛所結 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座。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未受具人過二夜。得與僧作自恣布薩二種羯磨。不得 足數。餘眾法不得作。得受歲。僧祇律云。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過食。除火 淨。五生種。及金銀。自從沙彌受食)。
○不與取戒第二
若比丘。若在村落。若閒靜處。不與盜心取。隨不與取法若為王。王大臣所捉若 殺。若縛。若驅出國。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釋曰。佛在王舍城。靈鷲山中。時檀尼迦比丘。被取薪人破其草屋。乃和泥以柴燒作 全成瓦屋。佛制不聽。敕僧打破。彼便往誑守王材人。取瓶沙王所留要材。大臣白 王。王念不可以少材。而斷出家人命。乃訶責放去。諸比丘白佛。佛問比丘。王法盜 幾許物。應死。白言。若取五錢。若直五錢物。應死。佛即依王法結戒。盜滿五錢。
得波羅夷。言在村落者。謂在人所居處。城壍籬墻之內也。若閒靜處者。謂村籬墻外 空地也。不與盜心取者。不與。謂非他授與。盜心取。謂知物屬他。作竊盜心。取以 屬己。非暫用想。非同意親友想取也。隨不與取法者。謂滿五錢。若過五錢。若直五 錢物(王舍國法。盜五錢已上。即入死罪。佛依此法。總制膽部州內。現有佛法處。限五錢得重罪。若國不用 錢。準直五錢物成罪。十誦律。謂一銅錢直十六小銅錢。此則盜滿八十小錢成重罪。根本律。謂滿五磨灑。得重 罪。磨灑。是數名。以一磨灑。有八十箇貝齒。五磨灑。共有四百貝齒。一時離處。方名犯重。貝齒。亦名貝子。
俗呼為壓驚螺。又名海巴。乃海中之小螺也。上古珍之以為寶貨。今有處猶現作錢用)。王者。是國主也。
大臣者。典領國事人。國之輔相也。捉者。執持也。殺者。謂以刀杖等。斷其命也。
縛者。謂杻械枷鎻等。驅出國者。謂擯令出國界。此等皆是不信王臣。心量不廣。情 生不忍。故作如是治罰。若敬信王臣。但作如下訶責言詞。汝是賊等者。謂離善。及 無記心。持於惡念。故名為賊。由愚癡無所識知。故行斯惡法也。是中犯者。若自 取。若教人取。若教人求。有盜心。起方便。有主物。作有主想。是重物。滿五錢。
舉離本處。作屬己想。初離處即得波羅夷。若方便欲舉而不得。乃至觸著物搖動轉側 之時。麤罪。若離本處。作屬己想。復悔還著本處亦得本罪。若見直五錢物。念言。
還當盜取。後生悔心不取。得麤罪(薩婆多論云。不與取者。或有不與取非是賊。如取有主物。謂是無 主。或是賊。非不與取。如僧中行三番餅。盜心取四。又如無主物。作有主心取。是為賊。非不與取。一以人與 故。二以無主故。或是賊。亦不與取。如盜心取有主物。或非賊非不與取。如無盜心。取無主物)。言處者。
若地處(謂地中埋藏七寶等物)。若地上處。若乘處(謂象馬車步等乘)。若擔處(謂頭肩背抱等擔擔上有 七寶諸物)。若虗空處(謂風吹他物在空及有主諸禽鳥等)。若上處(謂樹上。墻。籬杙上衣架。牀。褥。枕。
敷上)。若村處。若阿蘭若處(謂村外有主空地上。有七寶諸餘所須物。或以方便壞他空地。或依親厚強 力。或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初得波羅夷)。若田處(謂稻麥甘蔗等田中。有七寶等物。或以方便壞他田。乃至 誑惑而取)。若處所(謂家處所。市肆處所。若園。池庭前。舍後。及諸餘處所)。若船處。若水處(謂他藏 物著水中。或魚鱉蓮花等。有主之物)。若私度關塞不輸稅(比丘無輸稅法。若白衣有應輸稅物。比丘以盜心 為他過物。或擲過關外。或埋藏舉。或以言辯說誑惑。或以呪術過。若五錢。若過五錢)。若取他寄信物(謂 受他所寄持物去。以盜心。頭上移著肩上。肩上移著頭上。從右肩移著左。乃至左右互相移。若抱中。若著地。善 見律云。若受人寄物。物主還取。答言。我不受汝寄。得惡作。令物主狐疑。偷蘭遮。物主言。我不得此物。波羅 夷)。若取水(謂大小瓮。及諸水器。若香水。若藥水。乃至盜他田水。或為他盜決田水。若與他有怨。決棄他 田水。滿五錢。本罪)。若楊枝(若一。若兩。乃至一束。一擔)。若園處(謂一切草木叢林華果有主物)。若 無足眾生。若二足。四足。多足。若同財業(謂盜得財物。當共)。若共他作要(謂教彼徃盜取財 物來共)。若伺候(謂自往觀候彼得物當共)。若守護(謂從外得財來。我當守護。所得物當共)。若看道(我 當看路。若有人來。當相告語得物當共)。如上諸處。有七寶。及餘所須之物。屬主者。以盜心 取。直五錢以上。得本罪。方便欲取而不得。得麤罪。方便求五錢以上。得減五錢麤 罪。求減五錢。得五錢。波羅夷。求減五錢得者。麤罪。不得者。惡作。教人求五錢 以上。得者。二俱本罪。不得者。二俱麤罪。教求減五錢。得五錢。取者本罪。教者 麤罪。不得者。二俱惡作。教求五錢以上。受教者取異物。或異處取物。取者本罪。
教者麤罪。若受教者無盜心。不犯。彼教者。準物得罪。若教人取物。無盜心。受教 者。謂教盜取。取者得罪。教者無犯。若眾多比丘。遣一人取他物。得五錢以上。一 切波羅夷。眾中有疑者。即遮之。而彼故往取。得五錢以上。遮者麤罪。不遮者本 罪。得五錢還共分。雖各得減五錢。盡得本罪。於彼處得直五錢物。到此處直減五 錢。亦得本罪。於彼處得減五錢物。到此處直過五錢。麤罪。先許可他往盜取物。後 悔不往。亦得惡作。欲盜他物。錯取己物。得麤罪。他盜取物。而奪取彼盜者物。得
本罪。若以盜心倒易他分物籌者。舉籌。便得本罪。若前後取滿五錢。亦本罪。若作 損減意。破壞燒埋他物。直五錢。得本罪。若分地。盜心移他標相。直五錢本罪。若 取鳥鼠巢穴中彼所食物。準直成罪。若金帛。彼無用者。不犯。有主物。作有主想。
盜五錢以上。得本罪。減五錢麤罪。有主疑。取五錢以上。麤罪。減五錢惡作。無 主。作有主想。或復生疑。取五錢以上。麤罪。減五錢惡作。不犯者。他與想。己有 想。糞掃無主想。暫取想。親厚意想等。此中具足六緣方成其犯。一是真比丘。二有 盜心。二或自作。或教他。四是他物。作有主想。五數滿五錢。六離本處。作己物 想。即得本罪。若緣不具者。得偷蘭遮(五分律云。物屬他。他所護。不與而取。是名盜心。又以諂 心。曲心。瞋恚心。恐怖心。取他物。亦名盜心。律攝云。盜事略有五種。一對面強取。二竊盜取。三調弄取。四 寄付取。五與更奪取。此之五種。咸是賊收。若夫實不言。苾芻妄說。從彼妻索。隨得物。時。犯罪輕重。盜經 書。皆計直犯罪。盜舍利。有人守護。意欲供養。作大師想者。犯惡作罪若作賣求利想而盜者。得他勝罪。若天祠 中。及塔寺之處。莊嚴具。有人守護。得他勝。非人護者。得麤罪。無非人護。作諸天藥叉護想。得惡作罪。若盜 人時。至期契處。犯盜。若弟子被他偷去。已屬於彼。或未相屬。隨前次第成犯非犯。若苾芻被他逼掠為奴。身自 逃走者無犯。若網罩所繫有情。及賊偷牛繫之於柱。盜心解時。離處成重。懷悲愍解。得惡作。獵師逐鹿入寺。隨 傷不傷。不還無犯。若鹿死應還。若他田地園店等。意為僧伽非理言競。官斷與時。彼心未捨。得麤罪。心若捨 時。即得本罪。官不斷與。得麤罪。若就王斷。斷得便重罪。不待他心息方犯。若持己物。到於稅處使他越過。得 本罪。實是己財。決心迴與父母等。告掌稅者。此非我物。不與汝稅。或乘空去。或口含。或衣裹。或避路。並得 麤罪。若商人將應稅物。置苾芻衣袋中。苾芻不知。携過無犯。若為父母。及三寶事。持過稅處。應為稅官種種說 法。稱讚三寶。說父母恩。彼不取稅者。無犯。若猶索者。應與。若三寶財。應持一分酬彼稅直。後當均分。勿令 偏少。若。有施物來。知非己分。言我合得者。得麤罪。若受其物準數成犯。若為他持物擬濟病人聞彼身亡。物還 本主。若及命在。後方死者。此成亡物。若賊盜他物。為怖故。施苾芻。不應受。若作還彼主心。受之無犯。若賊 首者。持物來施。隨意應受。若初為貸借。後欲不還。決絕之時。便得本罪。博奕偷子。迷惑取物。準數成犯。凡 是賭物。皆得惡作。被賊偷物。已作捨心。即是屬他。不應重奪。奪即準數成犯。被他盜時。不應倉卒輙為捨意。
後見應取。僧祇律。謂比丘為賊所劫。若已作失想。還奪。還取。便為賊復劫賊。若賊往聚落。持物將分。還從乞 得。無罪。若以勢力恐怖令還。無罪。若告聚落主。方便慰令還。無罪。若知令彼或殺或縛。則不應告。善見律 云。比丘以偷心奪取賊物。離彼身分。若彼人徤。還奪去。比丘雖不得物。亦波羅夷。以決定得。偷心離本處故。
若檀越施僧果樹。或擬衣服。或擬湯藥。僧不得分食。若以果樹為四事布施。比丘以盜心過分食。隨直多少結罪。
若為作房舍施僧。迴食得麤罪。應還直。若為衣施。應當作衣。若飢險時。僧羯磨和合。食用無罪。以衣施。作房 舍。以房舍施。作飲食。亦如是。僧祇律云。若比丘作寺主。塔無物。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所以供養僧者。皆蒙 佛恩。供養僧者。便為供養僧。即持僧物修治塔者。此寺主得波羅夷。若塔有物。僧無物。便作是念。供養僧者。
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僧。寺主用者。波羅夷。若塔無物。僧有物者。得如法貸用。但分明疏記。言某時貸用。某 時得當還。若僧無物。塔有物。亦如是。若交代時。應僧中讀疏分明付授。若不讀疏。越毗尼罪。若二比丘共財物 應分。一比丘盜心獨取。除自分。他分滿。波羅夷。若同意取。若作是念。今用後當還。無罪。十誦云。檀越請 僧。食次未至。自言我應去。波逸提。得食時。隨計直犯。破鳥巢。取鳥巢。皆惡作。以快心壞捕獵物。麤罪。愍 心壞。惡作。善見律云。若寺舍空廢無人。比丘來見樹有果。應打犍槌。下至三拍手。然後食。無罪。不爾者犯 盜。若寺僧避難走去。客比丘來見飲食及果。以盜心取食。隨結罪。若比丘盜人及衣。人走。解衣置地。比丘猶
逐。不及而返。取衣離地。波羅夷。若盜人。人走。脫衣擲去。猶逐不及。而還。見衣在地。念言。此人擲去。我 當拾取。不犯。但得方便偷人麤罪。若彼人迴頭遙語。比丘。莫取我衣。若故取者。離地本罪。若他奴。比丘語 言。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他處。可得適意。隨彼比丘語去。離兩足。得本罪。若奴叛。比丘語其道。催令 使去。隨語得重罪。若安徐去。比丘語言。寬行主當捉得。奴隨語駛走。得重罪。若比丘作是言。某方極樂。飯食 豐饒。誰能逐去。奴聞。便自逐比丘去。無犯。又云。有四人共偷。三人得罪。一人得脫。何以故。如四比丘。一 是師。三是弟子。欲偷六錢。師語弟子言。汝人各偷一錢。我偷三。第一弟子言。師偷二。我偷一。汝二人各偷一 錢。餘二人展轉相教。亦如是。彼師自偷三錢得偷蘭遮。教三弟子偷。亦偷蘭遮。何以故。自偷異。教人偷異。是 故二偷蘭遮。三人云何得重罪。為教他偷五錢故)。
○斷人命戒第三
若比丘。故自手斷人命。持刀與人。歎譽死。快勸死。咄男子。用此惡活為。寧死 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種種方便。歎譽死快歡死。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釋曰。佛遊廣嚴城。住獼猴江邊講堂中。與諸比丘說不淨觀。諸比丘即便修習不淨 觀。從定覺已。厭患身命。愁憂不樂。便求刀欲自殺。歎死。讚死。勸死。時有比丘 字勿力伽難提(此云鹿喜。餘律皆云鹿杖外道)。手執利刀。入婆裘園中。有一比丘厭患身命。
語言。可斷我命。我以衣鉢與汝。彼即受雇。便斷其命。如是乃至殺六十人。阿難白 佛。佛乃集僧。為說阿那般那三昧寂然快樂。諸不善法生。即能滅之。永使不生。說
已。遂與諸比丘結戒。故自手斷人命者。故。謂專心。非錯悞也。自手。謂親手而作
也。斷。謂令彼命根不得相續。四大分散也。人。正謂人趣。顯非餘道。云何為命。彼一切眾生。以識為本。是識六種。從眼耳鼻舌身意生。以能生識。故名為根。從此 六根。生六種識。名之為壽。所以者何。是六根六識。得相續生故。是相續斷。名之 為死。是故說此。名之曰命。此有二種。一彼從初入母胎。但有身命意三根。二至四 十九日後。六根圓具。此之二者。皆名人命。若殺此二。盡名斷命。持刀與人者。此 是教殺。謂持刀杖等授與他人。令斷彼命。或知彼人患厭身命。即持刀等與他。歎勸 令其自害。歎譽死者。謂於彼樂死者。則讚歎稱譽其之美德。言。汝已作眾善行。已 作功德。已作救護。汝生便受眾苦。若死當生天上。種種方便歎譽令死也。快勸死 者。謂於其樂死者。則獎勸彼言。汝所作惡。無仁慈。懷毒意。不作眾善行。不作救 護。汝生便受罪多。不如死快。如此於善惡二種人前。而行讚勸。令其自殺。或口 說。或身口現相。或遣人說。或遣人持書往彼令其死也。咄。男子者。此是呼召之 言。用此惡活為。寧死不生者。謂汝何用此不善罪惡生活為。生。則罪惡日增。寧可 就死。不生。則福由多。彼以先勸歎不從。故出此訶毀之言。令其取死也。作如是心 思惟者。謂若訶毀不從。復以如是殺心思求別法也。種種方便等者。謂以種種善巧勸 歎。令其必死也。此中方便。總有三種。一身。二身語。三語。若以自手。及瓦石刀 杖等行殺。是名身。持刀與人。教令行殺。或持刀與彼。歎勸令其自殺。是名身語。
訶毀勸譽使死。是名為語。是中犯相云何。若以如上三種。令死者。盡得波羅夷。不
死者。得麤罪。若更以餘方便。或作坑陷令墮下。或作發機使墮。或與非藥。或墮他 胎。若母死兒活。得麤罪。非本心故。若眾多比丘。遣一人斷他命。中有疑者。即遮 之。而彼故往斷他命。其遮者麤罪。餘不遮者。盡波羅夷。若比丘方便欲自殺。得麤 罪。若天龍神鬼。及畜生有解人語能變形者。殺得麤罪。不死惡作。實人。人想殺。
波羅夷。實人生疑。及作非人想。皆偷蘭遮。非人。人想。及疑。皆偷蘭遮。不犯 者。悞殺。一切無有害心。此中具足五緣。方成其犯。一是比丘。二是人境(謂男。女。
黃門。及從初入母胎後)。三是故殺。四是人想。五令命斷。緣有闕者。不得本罪(僧祇律云。
比丘為殺人故捉刀。得越毗尼罪。若觸彼身。得偷蘭遮。若死。波羅夷。十誦律云。有三種斷人命。一者用內色。
謂比丘用手打他。若足。若頭。若餘身分。二者用非內色。謂以木瓦石刀箭等。遙擲彼人。三者用內非內色。謂以 手捉木瓦石刀箭等打他。復有不用如是三色者。令毒藥。作坑。作弶。作[(ㄇ@(企-止))/(糸*貞)]。作機撥。呪起 屍鬼等。若比丘為人作坑桁弶[(ㄇ@(企-止))/(糸*貞)]撥等。是人因是死者。得波羅夷。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 波羅夷。後不因此死。偷蘭遮。若非人及畜生因是死者。皆得偷蘭遮。若為非人作坑等。非人死者麤罪。人死。畜 死。皆惡作。若為畜生作坑等。畜死者。波逸提。人及非人死者。皆惡作。若不定。為一事作。諸有來者。皆令 死。人死。波羅夷。非人死麤罪。畜生死波逸提。都無死者。偷蘭遮。突吉羅。若自斷陰麤罪。自斷指惡作。律攝 云。苾芻自打生支。佛言。理應打此。翻更打餘。是無智者。得惡作罪。摩得勒伽論云。若人懷畜生胎。墮。不犯 重。若畜懷人胎。墮。犯重。欲殺凡人。而殺羅漢。欲殺羅漢。而殺凡人。欲殺父。而誤殺母。或反此。皆得偷蘭 遮。不得逆罪。若先作殺母方便已。而自死。母先死。重逆。自先死。後母死。偷蘭遮。父。羅漢。亦如是。薩婆 多論云。若以比丘語故。征統異國。兼得財寶。皆得殺盜二波羅夷)。
○大妄語戒第四
若比丘。實無所知。自稱言。我得上人法。我已入聖智勝法。我如是。我見是。彼 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虗誑妄 語。除增上慢。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釋曰。爾時世尊遊於廣嚴城。住獼猴江邊高閣講堂。時世穀貴。乞食難得。婆裘河邊 寺中諸比丘向諸居士自說我得上人法。并讚彼某甲比丘亦得上人法。諸居士信其言。
即以飲食供養。不為飲食所苦。安居竟。往見世尊。佛慰問已。具以上事白佛。佛 言。汝等愚人。有實尚不應向人說。況復無實。以無數方便訶責已。與諸比丘結戒。
時有一增上慢比丘。語人言。我得道。彼於異時。精進不懈。勤求方便。證最上勝 法。疑犯妄語。以此白佛。佛言。除增上慢者。不犯(彼比丘。在阿蘭若修習。暫成就止觀。降 伏煩惱。後遊人間。不攝諸根。煩惱便起。大生慚愧。精進方便。得阿羅漢)。實無所知者。謂於上人 法。無所證悟。自稱者。自稱說己之所得也。上人法者。是賢聖所修。所證之法。此 法對一切凡夫五陰。六入。十八界。乃至五欲。十結。諸有漏法。是最上故。所謂念 慧。正勤。根。力。覺。道。諸禪。解脫。三昧。正受也。又能除彼漏法。亦名之為 上人法。我已入聖智勝法者。我已入。謂自己證入也。聖。是佛及聲聞也。智。謂苦 集滅道四聖諦智。及餘諸智。此智是最上殊勝之法。能證得三乘聖果也。我知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