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草案)109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草案)109"

Copied!
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草案)

109 年 1 月 16 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本規定依教育部令頒108 年 12 月 24 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之。

二、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性別平等,特訂本規 定。

三、為推動校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 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採取下列措施:

(一)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討實施成效。

(二)將學生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融入相關課程等教學活動中。若發現所用教材或教學 媒體,有足以引起歧視觀念或性侵之虞,應即予以澄清。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得選送相關人員參加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四)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相關研習活動,予以公(差)

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檢舉人,應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發生後,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學務處 / 教導處 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於處理事件時 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本校應提供安全、性別友善、無性別偏見之空間,以支援並啟發學生適性發展。本校應 考量使用者之多元需求,顧及學校成員之差異性、多元性,並應定期評估及彈性調整校 園空間之利用,使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得平等共 享教育資源。

六、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總務處應召集學務處/ 教導處 ,採取下列措 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 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 危險地圖。

七、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邀集專業空間 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應公告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且校園危 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八、由總務處會同學務處 / 教導處 並配合轄區警局,實施「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找出 本校治安死角;共同舉辦校園安全座談會,研擬強化相關軟硬體安全措施,並提高本校 師生安全防衛警覺。

九、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 個別差異。

十、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 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本校處理。

十一、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二、本規定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詞或行為,致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者。

(2)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 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校園內所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其中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包含不同學 校間所發生者。

十三、本規定所稱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界定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 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 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

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十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 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 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 (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舉。

十五、事件管轄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 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 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六、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兼任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 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 任學校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十七、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

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 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 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 學校。

十八、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 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九、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本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 通訊方式通報本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本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 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 他相關法律規定,以書面通報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依性平法向本局通報。

二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 以口頭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 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為之者,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 提出。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3)

二十一、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以學務處 / 教導 處為收件單位,並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發生教職員工疑似對 學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於獲知當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召開性平會受 理並啟動調查程序。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任何人不得另 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學務處 / 教導處 於收件後,應將申請或檢舉調查之資料及文件交性平會,依據性平 法第二條之事件適用範圍討論受理與否,且僅作受理程序之審查,不得對案情是否 屬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進行實質判斷,而為不受理之決定。

本校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本校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倘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由學務 處 / 教導處 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 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 級機關協議定之。

倘申訴或檢舉行為人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局調查之。

二十二、本校性平會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 理。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三)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者。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 教導處 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學務處 / 教導處 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 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 處理。

二十三、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 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 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本 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處理。

二十四、本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應 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雙方當事人之學校代表。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會務權 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人員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本 校支應。

二十五、本規定所指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高 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 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十六、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 陪同。

(二)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 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4)

(三)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 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四)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 免其對質。

(五)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 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七)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 布事件之資訊。

(八)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 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九)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

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 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 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二十七、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 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 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二十八、本校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就該事 件仍應依本準則為調查處理。

二十九、本校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三十、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三十一、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小組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或檢舉人及行為人。

教職員工疑似對學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畢;案情 複雜需延長調查時限者,應將辦理進度及延長事由報本局備查。

三十二、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 定對事件管轄學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應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 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 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

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三十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完成調查報告後,若該事 件屬實,則依行為人身分向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 委員會) 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提出懲處建議,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依性平法第二

(5)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 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 限時,得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一併議處。

經調查報告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作適當之懲處。

該調查結果以不公開為原則。

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依行為人身分,由處置權責單位命 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前項處置,由處置權責單位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 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 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三十四、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行為 人之檔案資料,由學務處 / 教導處 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 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六)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三十五、本校於取得性平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 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三十六、本校學務處 / 教導處 或人事室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通報時,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 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 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次一就讀或服務學校進行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第一項通報 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三十七、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 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 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 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由本校指定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 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 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 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6)

三十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 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 書,應將當事、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 號為之。

四十、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時,應責令不得報復,並由本校性平會及相關單 位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 之發生。

四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或向本府 教育局申請補助。

四十二、本規定經本校性平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十、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十、

六、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