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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第 3 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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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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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第 3 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14 時 30 分

地點:市府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菊(蔡副秘書長柏英代) 記錄:黃靖芳 出席委員:陳金德(請假) 張乃千(李幸娟代) 范巽綠(黃盟惠代) 曾文生(吳佐川代) 姚雨靜 鍾孔炤(李德純代) 陳家欽(李憲偉代) 何啟功(蕭介宏代) 丁允恭(任啟桂代)

林 潔(請假) 卓紋君(請假) 鄭瑞隆(請假) 陳宜珍(請假) 王淑清(請假) 顏世慧

林清吟(請假) 吳剛魁 張家禎 黃國盛 吳正雄 徐仲欣

林月琴 張開華 楊意賢

少年代表:呂奕欣、陳亭瑀、李承芳、鄭伊庭、郝君直、郭晏玲、

胡凱翔、王郁雯、林虹汶、謝忻樺、林庭毅、張簡素華、

莊雅欣、葉明暉、黃絹喬、蔡惠名、蔡芸平、

列席單位及人員:

教育局-沈素甜、陳怡婷、李佳殷、杜運鵬、林香美、

王純琪、侯亭妤、陳蕙琳、許晉銘、范育彰、

曾連珠

民政局-李幸娟 勞工局-黃俊榮、何慧容 工務局-李淑美、楊森閔、林宜俊 消防局-蔡育丞 警察局-陳玲君、陳俊吉、李昭欽、顏祥光、顏和賢 少年輔導委員會-林青黛 新聞局-陳怡霈

衛生局-陳思宇、林怡馨、吳明陽 交通局-黃瓊珠 文化局-陳嬋娟、施郁芬 經濟發展局-王資凱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顏郁蕙 交通部公路總局-(請假) 社會局-黃慧琦、許慧香、何秋菊、劉玲珍、劉蕙雯、

楊蕙菁、黃彥妮、黃靖芳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定上次會議紀錄 決定:准予備查。

參、報告事項

(2)

報告案一、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政策業務 推展「福利與參與」小組,針對本市維護兒童及少年上 網安全議題,謹提專案報告。

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5 月 8 日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促進會第 3 屆第 1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福利與參與」小組會議業於 104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三)下 午 2 時 30 分,邀集委員、教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新聞局、民政局、勞工局、衛生局、社會局等機關及少年 代表召開完畢,決議由社會局彙集相關局處資料,提報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行動計畫」。

裁示:

一、同意備查,請各機關落實執行本市兒少上網安全行動計 畫。

二、另請警察局召開「安全及環境」小組會議,於下次會議進 行專案報告。

報告案二、市府工務局針對各校園通學步道行人安全動線規劃、校 園通學路線之人行道被施工佔用案件情形及相關安全維 護規劃,謹提本市「兒少用路安全」專案報告。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鑑於台北市發生外人入侵國小校園並殺害學童案件,為維護 國小校園學童安全,提醒工務局規劃校園圍牆時,建議考量 通透性及防護性,如欄杆式圍牆,防止外人擅闖校園。

二、今年 8 月颱風造成本市大量路樹傾倒,請工務局重新檢視路 樹之植穴大小深淺、樹種及生態維護等考量,降低災害帶來 損害。

工務局說明:於規劃設置校園圍牆時,會先邀集教育局人員、學校 校長、家長及社區代表共同討論,設計朝兼顧社區綠 化及阻隔校園功能、具通透性及阻隔性之圍籬為原 則,並輔以阻隔性景觀物。

裁示:請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參酌委員意見,重新檢視並改善本市路

(3)

樹種植問題。

報告案三、市府警察局謹提「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毒品危害防制工 作」專案報告。

說明:為了解本市未成年人違法使用毒品、非法管制藥品情形、數 據及相關防制策略,依據 104 年 5 月 8 日本會第 3 屆第 1 次 會議決議,整合警政及衛政資料提報專案報告。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建議分析少女吸毒成因,例如與減肥之關聯,以研議具體化 輔導策略,並辦理相關宣導。

二、 建議由毒品戒治成功之個案現身說法,透過實際案例向學生 宣導毒品防治、吸毒後果為何,宣導效果將較老師單一宣傳 佳。

三、 統計少年施用毒品案件時,建議考量刑責不同,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將第一、二級毒品之販賣、持有、引誘與轉讓、在 學與非在學身分等分列統計,俾更具體了解毒品對兒少的侵 害情形。

四、 建議警察局加強追查幫派、犯罪集團利用學生於校園內販售 毒品之案件,並區分遭幫派利用及自願參與販售之個案類 型,研議不同輔導策略。

五、 針對高再犯少年(虞)犯案件,建議結合少輔會之「點亮家 中溫暖燈」資源,引入柔性關懷輔導,與少年隊共同追蹤輔 導個案。

六、 建議相關局處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時,可結合民間企業、

非營利組織資源,例如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

紙風車文教基金會與元大文教基金會所成立的反毒劇團……

等,運用其教案、經費等資源,提升宣導成效。

裁示:鑑於校園藥頭常以試用為手段,利用同儕效應或吸收家庭功 能式微之學生,引誘學生吸毒,請警察局參酌委員意見,進 行相關統計、分析,並研議不同類型個案之輔導策略,及加 強巡查校園附近治安熱點等防治工作,以維護本市兒童及少 年之身心健康。

(4)

報告案四、本會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說明:依上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列管,請各業務相關單 位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本市幼童專用車及課後照顧用學童專用車之攔查地點均為國小 圍牆附近,將無法確實掌握全數幼兒專用車之實際情形。

(一)建議教育局將路邊攔檢地點及違規事項、到園(幼兒園或課後 照顧中心)聯合稽查之違規情形分別統計,並重新評估路邊攔 查地點。

(二)請教育局提供幼童專用車及課後照顧用學童專用車之車輛總數 (母數)、攔(抽)查數量以及合格/不合格數量,以推估真實合 格率。

(三)針對不合格之車輛,除函請其限期改善外,應建立實地複查機 制,加強追蹤改善結果,針對違規情形應依法裁處。

二、鑑於部分教師囿於授課能力,需搭配廠商提供之材料包進行教 學,然考量材料本身是否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安全性、材料包 設計是否違背課程學習目標……等面向,建請教育局建立一致 性的審查、篩檢機制。

三、本市麥當勞、騎士堡及 IKEA 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檢驗單位、

檢驗標準為何?另依據 CNS 規範,滑梯不能合併球池、室內滑 梯的空間標準、幼兒園及國小的兒童遊戲場設置標準應有年齡 區 隔 …… 等 , 另 倘 麥 當 勞 的 遊 樂 設 施 設 立 時 之 標 準 非 ASTMF1918,則用此標準辦理查核是否合適等,建請經濟發展 局、社會局、工務局及教育局依權責釐清上開兒童遊樂設施之 檢驗標準、檢驗表單等。

衛生局補充說明:有關麥當勞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查核等事項將於 下次會議補充報告。

教育局補充說明:有關課程用材料包之審查機制,經徵詢各校園教 學現場教師意見,考量教學自主性,且教師使用 材料包的情形不一,又涵蓋科目甚多,包含生活 科技、童軍、家政、美術……等,建議由各校自 行建立審查及規範機制。

(5)

裁示:

一、編號 1、2、3、4、7、10、11、12 案除管。

二、編號 5 續管,請教育局參酌委員意見,針對違規事項、到園檢 查及地點等,進行相關分析及後續改善說明。

三、編號 6 續管,請教育局諮詢吳正雄委員協助,研議課程用材料 包之審查機制及方式,以維護本市學生學習權益。

四、編號 8、9 續管,請衛生局、經濟發展局、社會局、工務局及 教育局等單位,參酌委員意見,辦理權管兒童遊樂設施之檢 驗、查核管理機制,提供兒童遊樂設施之查核、檢查表單等供 委員了解。

衛生局、經濟發展局、社會局會後提供資料: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 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表、附設兒童遊樂 設施稽查檢核表(如附件 1)。

工務局會後補充資料: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遊樂設施地 點)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表(如附件 2)。

教育局會後補充資料:本市國小及幼兒園目前係依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所訂之「國小遊戲場檢核表」進行檢查(如附件 3)。

報告案五、本府相關局處 104 年 4 月至 7 月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工作報告,各業務單位會中不作口頭報告,請委員 指導。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教育局工作報告辦理兒童交通安全宣導,因宣導對象為兒童及 少年,有關高齡者事故防制、大客車安全較難貼近兒少生活經 驗;另交通局工作報告中之「加強校園安全宣導工作有效降低 事故發生」,內容為向本市學生、工業區員工及年長者辦理騎 乘機車的安全要領及如何安全駕駛,亦無法貼近兒少需求。建 議教育局及交通局辦理相關宣導時,區分宣導對象設計課程,

宣導對象如為兒童及少年,仍以行人安全及搭乘交通工具安全 等議題為宜。

二、鑑於本市登革熱疫情不穩定,為維護兒少身體健康,請加強各 校園、公共場所、社區等防疫工作。

(6)

三、教育局工作報告第 73 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案例研討與教育預防研討會,內容係邀請各級學校校長參 與,建議未來邀請實務處理案件之專業人員為對象,提升其處 理知能;第 74 頁「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 業人員進階培訓課程研習」請教育局說明各級學校之參訓比 例;另各國中、高中職校處理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 件之人員,建議納入專業輔導人員,並強化實務處遇教師之性 別平等觀念,俾利後續個案輔導。

教育局補充說明:

本市各校倘發生性平事件,處理單位以學務處為主,目前國中 小、高中職亦設有專任輔導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後續將依 委員意見,辦理相關處理人員之知能研習,提升性別平等意 識。

裁示:

一、請交通局及教育局參酌委員意見,辦理交通安全宣導時,仍以 兒少行走、搭乘交通工具及家長接送為宣導主題,向家長及兒 少宣導,維護兒少交通安全。

二、請教育局參酌委員意見,辦理性平案件處理教師、專業輔導人 力相關訓練,提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專 業度。

三、請教育局參酌委員意見,修正彙整工作報告。

肆、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吳正雄委員 案由:目前坊間供應學校視覺藝術教學的半成品材料包,違反藝術

教學理念並造成學習傷害的比例甚高,宜建立審核機制維護 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

說明:目前國中、小學的藝術與人文領域教科書,均經極為嚴格的 審查才得以發行,但實際在教學現場影響教學內容的材料 包,卻完全沒有任何審核機制,更因為迎合大多數非專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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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任課的現況,材料包的設計無法顧及教學品質和教育理 念,卻又在教學現場被普遍應用,不僅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 益,甚至會對國民素質和文化發展形成惡性循環,應具體建 立有效機制改善這種影響深遠的現況。

辦法:目前國中、小學的藝術與人文領域教科書,均經極為嚴格的 審查才得以發行,但實際在教學現場影響教學內容的材料 包,卻完全沒有任何審核機制,更因為迎合大多數非專長教 師任課的現況,材料包的設計無法顧及教學品質和教育理 念,卻又在教學現場被普遍應用,不僅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 益,甚至會對國民素質和文化發展形成惡性循環,應具體建 立有效機制改善這種影響深遠的現況。

決議:併報告案四、案 6 續管。

提案二 提案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案由:為辦理 104 年本市「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法規及行政措施

檢視作業,謹提市府社會局等機關所列之優先檢視法規及行 政措施乙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應 依公約規定,就其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 1 年 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為完成本市優先檢視清單,依本會 第 3 屆第 1 次會議決議,由本市各局(處、會)分成 5 組,

並由各政策業務推動小組(包含就業促進組、福利與參與 組、健康維護組、安全與環境組及教育休閒文化組等)之主 責機關負責邀請該組委員,協助審查各機關列為優先檢視之 法規及行政措施,並提報本次會議審議。

二、為利市府各機關執行上開法規檢視作業,前於 104 年 7 月 30 日辦理「兒童權利公約介紹及法規檢視訓練」,並訂定本市 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作業流程。

辦法:請「就業促進組」、「福利與參與組」、「健康維護組」、

「安全與環境組」及「教育休閒文化組」報告各組完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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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檢視成果,俾於 104 年 9 月 30 日前提報中央本市優先檢 視清單。

各政策業務推動小組進行分組報告:

經機關檢視及委員書面審查後,就委員建議改列為第 1-4 級之法規 及行政措施,提請本次會議審議,各組提報審查情形及委員書面審 查意見,詳如彙整表(附件 4、5)

機關補充說明:

一、社會局:

(一)針對「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 裁罰基準」第 3 點,已訂定得斟酌個案情形並依行政罰法的規 定,酌以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建議列為第 0 級,不須修 正。

(二)「高雄市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扶助辦法」補助對象為未滿 15 歲 以下之學生,針對 15 至 18 歲之學生,考量其就學所需經費更 高,故改以「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 生活補助計畫」提供相關補助,故本辦法無違反差別待遇之原 則,建議列為第 0 級,不需修正。

(三)「高雄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辦法」,係考量低 收入戶家庭多在家自行照顧兒童,故提供 0-5 歲之營養補助,

維持上開家庭之嬰幼兒飲食需求,5 歲以上兒童則銜接教育體 系提供營養午餐之補助。另針對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則經 由評估,依身心障礙相關法規提供符合需求扶助,故建議列為 第 0 級,不需修正。

(四)「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計 畫」,本案補助對象係基於社會救助法之規定,25 歲以下未繼 續就學者需列為有工作能力者,但倘因家庭經濟陷困,經本局 評估符合仍得列冊低收入戶,或輔以社會救助金或其他方式協 助,建議列為第 0 級,不需修正。

(五)「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處理 原則」及「高雄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作業要 點」部分,為保障家境貧困之兒童及少年受養育之權益,考量 實際扶養事實,本原則係依社會救助法授權訂定,得經本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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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訪視評估認定是否列計父母或扶養人為應計算人口。上述 2 項行政措施係為維護兒少受妥適照顧權利之規定,建議均列為 第 0 級,不需修正。

(六)「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交通補助辦法」為 各地方政府依財政情況實施,本市考量高中職以下學生係依學 區就讀住家附近學校,而高中(職)以上學生多需跨區就讀而 提供補助其交通費用,避免因交通不便而中斷就學。故本案應 為有利兒少之方案,建議均訂為第 0 級,不需修正。

二、工務局:

依據本條例規定,公園得視其規模設置兒童遊樂設施,並須配 合衛生福利部所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相關規定辦理,包含兒童遊樂設施應符合 CNS12642、12643 之 規範、各兒童遊樂設施需設置使用告示 ,如使用年齡及限 制……等維護兒童安全之機制,故本案建議列為第 0 級,不需 修正。

三、教育局:

(一)「本市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招生限制部分,

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規定,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 16 人為限;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每班以 30 人為限,爰受限於照顧名額限制。本條建議列為第 0 級,不需修正。

(二)「高雄市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辦法」第 4、5 條關於招生員額 之規定,將配合教育部規定進行修正。另關於入學時間係因 為公立幼兒園每學期為 4.5 個月,但私立幼兒園每學期為 6 個月,實有差異,後續將依委員意見,納入修法參考。

(三)「高雄市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該要點刻正修正 中,擬將委員意見納入修法參考。

(四)「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將依委員意見,落實 獎懲與輔導方式不對學生造成傷害。本案建議列為第 0 級,

不需修正。

(五)「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關於到校時間 係規定不得早於 7 時 30 分,故各校可於校務會議討論,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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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到校時間。本案建議列為第 0 級,不需修正。

(六)「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落實高關懷學生教育零拒絕政策實施原 則」第 4 條應給予受轉學安置之兒童陳述意見之機會,後續 將依委員意見,於召開轉學安置會議時,邀請兒童參加表示 意見。

(七)「高雄市政府高級中學以下學生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第三點、關於活動行程由導師、學校及學生家長共同規劃部 分,後續將依委員意見,納入學生參與討論活動行程之規 劃。第六點、針對學生未參加校外教學應由學校積極妥適安 排學校課程乙節,納入後續修法參考,另新增對於經濟困難 之學生,得向教育局申請相關補助經費,讓學生免因經濟困 頓而無法參與校外教學活動。

(八)「高雄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有關 申訴期限之規定,後續將參酌委員意見,研議修法,維護兒 童表示意見之權益。

四、文化局:

(一)本市打狗英國領事館文化園區門票收費標準,已提供在學學 生優待票價,故建議不修正。

(二)另查本市鳳儀書院門票收費標準之現行票價優惠方案,業提 供學生優惠門票 39 元,故建議不修正。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經濟發展局主管之「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係針對本市特定行業違法雇用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伴唱、

伴舞及陪侍工作之罰則,惟「限期」疑似涉及容許某段期間 業者之違法行為,似不符公約意旨,建議列為第 3 級,應儘 速修正,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社會局主管之 7 案,就提供法規產生之疑問,經社會局補充 說明後,同意均列為第 0 級,不需修正。

三、因應兒童權利公約所規範之遊戲權及表意權,建議增修「高 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中,關於公園之兒童遊樂設施之設 置、維護及管理相關條文,並增加社區兒童及家長參與、提 供意見之機制,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故建議本條例列

(11)

為第 2 級,應修正。

四、落實「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處罰規定,但 現今教育現場仍有教師不當體罰學生情事,本案建議列為第 1 級得修正,落實獎懲制度。

五、實務常發現部分學生無法參與校外教學之原因為家庭經濟困 難,或是部分教師拒絕行為偏差的學生參與校外教學,惟考 量學生之學習權益,故針對無法參與校外教學學生,學校應 妥適安排課程,而非讓學生請假在家,故仍建議修訂「高雄 市政府高級中學以下學生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並仍列 為第 2 級,應修正。

決議:

一、經審議「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列為第 3 級,列入本市優先法規檢視清單,請經濟發展局參酌委員意 見,並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於 106 年 11 月 20 日前 完成修法。另由社會局將本市優先法規檢視清單,依限提報 衛生福利部。

二、至委員建議列為第 1-2 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倘各機關有疑 義,逕與書審委員確認審訂級數後,由社會局彙整成果清單

(如附件 6),並請各機關研議後續修法期程,並於 108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相關法規之修正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陸、臨時動議:無。

散會:18 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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