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北投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1.7.26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臺北市立北投國中(以下簡稱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6.14 北市教職字第10136846100號函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週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依相關法令,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 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 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 學校間所發生者。
(六)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 育實習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包括合 約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人員、廚工)或定期到校工作人員
(如影印機維修人員等)。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九)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等。
三、組織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一)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機制,以防治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二)成員由校長、教務、學務(訓導)、總務、輔導、人事等處室主任、生教 組長、輔導組長、教師會長及教師代表三名(包括性平事件年級之級 導師)、家長代表二名、職工代表一名暨學者專家一名共16名組成。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由校長遴聘之。
職 稱 稱謂 職 稱 人員
主任委員 校 長 委員 教師會長
執行秘書 輔導主任 委 員 教師代表
副主任委員 教務主任 委 員 教師代表
副主任委員 學務(訓導)主任 委 員 教師代表 副主任委員 總務主任 委 員 家長代表 副主任委員 人事主任 委 員 家長代表
委 員 生教組長 委 員 職工代表
委 員 輔導組長 委 員 學者專家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室 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本校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本 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合作實施 下列措施:
(一)由輔導室及人事室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二)由輔導室及人事室每年定期為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 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由輔導室及人事室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 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四)由人事室及學務(訓導)處分別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 冊,並另以多元管道公告週知。
(五)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加強宣導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衝突。
六、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 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及人事室負責辦理。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 個別差異。
(二)本校教育人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 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 之關係。教育人員若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 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七、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 事項,由學務(訓導)處負責辦理。
八、由總務處負責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 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設施之使用及檢視校園 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 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 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述相關檢視成果
、檢視報告及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九、本校教育人員知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有通報責任,
應即通知訓導主任知悉,學務(訓導)處應於知悉學生「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本市教育局「校安系統」通報;並應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 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臺 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通 知學務(訓導)處,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 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本校對於當事人及 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 密。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得以 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學務(訓導)處申請調查。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訓導)處將該案件於七 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市 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十一、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提出、受理、調查、申復、救 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置如下: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
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校學務(訓導)處提出:
1.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 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2.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聯絡電話。
3.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學務(訓導)處代其填妥申請書,
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 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學務(訓 導)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平會。
十二、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 學務(訓導)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 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二) 學務(訓導)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平會,即不再受理同一 事件之申請(檢舉)。
(三) 學務(訓導)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 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 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訓導)處提出申復;其 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由學務(訓導)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 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平 會調查處理。
(六)本校性平會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成立「調查 小組」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以三或五人為原 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二十ㄧ條之規定
。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 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 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七)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本 校或主管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繼續調查處理。
(八)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 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九)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 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 人)及行為人。
(十)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 會審議。性平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
,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十一)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 本校提出報告。
(十二)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 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 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三)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 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四)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 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訓導)處申復。
(十五) 學務(訓導)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即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如發 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
申復有理由時,得要求性平會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或將申復決定 通知相關權責單位(性平會)由其重為決定,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六)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 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七)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就事件 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八)性平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 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 避與否,得由性平會決定之。
(十九)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 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 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本校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 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本校於必要時得請相關處室依職掌為下列處置,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 執行: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 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一)輔導室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 必要之協助。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 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 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必要時並得向主 管機關申請補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二十二)輔導室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
,於結案後調查報告及行政處理資料由 總務處保管,輔導資料由 輔導室保管。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 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 之學校。具教職員工身分者由人事室通報,具學生身分者由輔導室 通報。並依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 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通報內容 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二十三)接獲前項通報,人事室或輔導室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 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二十四)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得委託學校所
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 關規定調查處理。
十三、本校於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 事件調查完竣後,輔導室逐案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回 報表、處理程序檢核表、調查報告及性平會會議紀錄等函報教育局。並另填 列「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檢視表」,
針對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依據本作業規定之結案標準進行初評。學校案件 經本局各業務主管科進行初評後,送主政科室(職教科)彙提臺北市政 府性平會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複評,複評後,由本局提 報臺北市政府性平會備查,經同意結案為止。
十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罷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本防治規定未盡事宜,由本校依規定補充之。
十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