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場地使用申請暨應行注意事項約定書
一、使用場地名稱及 使用範圍:
二、使用用途:
(一) 活動名稱及活動 內容概述
(二)參與活動人數 (三)有無對外收費行為
(請勾選,可複 選)
□一般活動,未 收費或無收入
□有收取門票、報 名費、入場費或其 他名義之收費行為
□有營利行為
四、使用期間: 日期:
時間:
五、應向本局繳交使用 費用:
(一)保證金:
(二)場地使用費:
(三)清潔費:
(四)空調水電費:
(五)燈光音響費:
合計費用:
六、使用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應檢具活動企劃書及填妥本申請暨應行注意事項約定書函送本局 審核同意,始得借用本局場地。
2.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前應詳閱本局相關水庫、攔河堰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 項之公告:
(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lawCatalogue.jsp?
lawClass2=2&lawClass=2 ),並應確實遵守本局場地提供使用作業 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3. 活動期間本局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單位應接受本 局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4. 本局所提供使用之場地其原配置之燈具、電扇、音響等所有電器設備,申請 單位須維持設備之原有運作模式,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其電路。如 有額外加設之裝置,如燈光音響等,不得損及本局設備,必要時應自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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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臨時發電機。
5. 申請單位對於借用場地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等事宜,應訂定周密之 維護計畫,並於活動前妥與衛生、消防及警政單位聯繫報備,違者而致生意 外事故,概由申請單位負全責。
6. 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申請單位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本局場地內。
7. 本局場地因提供使用,致發生設施損壞或財物損失,申請單位須負全額賠 償責任。
8. 活動期間,申請單位應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全,如因活動造成任何人員 或財物損害發生,並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本局無涉。
9. 活動如有繳交保證金,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星期內持原繳保證金之 單據洽本局憑辦退還保證金事宜。
10. 申請單位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本局謹守行政中立之原則,不涉入任何 政黨相關活動。
茲向貴局申請使用 ,已詳閱上述注意事項,借用期間願遵 守一切法令及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於使用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或損壞公物 設施時,願將所繳之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全權委託貴局雇工處理,處 理後如有差額請貴局無息退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願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 任由貴局沒收,並接受貴局所為之行政處置,如有發生違法行為,申請單位並願 負連帶責任,絕無異議。
一、 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有安全顧慮者。
四、 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五、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 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阻者。
七、 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八、 其他不法行為者。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申請單位名稱:
負責人姓名: 簽章 統一編號:
2
電話: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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