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附錄一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附錄一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

Copied!
15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附錄一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由於網際網路使用之普及與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藉由電子郵件作為商務往 來之聯繫方式,已日漸普遍,並已進一步成為行銷商品或服務之主要方式。電 子郵件相較於其他傳統行銷工具而言,具有傳送快速、便利、成本低廉、甚至 跨國界之優勢。然而,目前此一行銷工具卻已逐漸遭到濫用,收信人必須付出 相當時間整理不當之商業電子郵件,不僅造成時間的浪費,亦阻礙重要郵件之 接收;且由於大量不當商業電子郵件之發送,易造成網路容量之壅塞,因此電 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必須耗費龐大人力、物力處理,不僅妨礙其提供正常之通信 服務,亦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網路使用的環境,對於電子商務環境形成嚴重干擾。

不當之商業電子郵件,除了已經造成上述的問題外,不少發信人以匿名或 虛偽之身分發送,收信人多無法拒絕此類郵件之持續發送,或者於郵件主旨欄 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而誤導收信人開啟非其所需的電子郵件。由於 網際網路具可匿名性之特質,在發信人未據實表明身分下,收信人不僅難以表 示其不願繼續收到此類郵件之意,且如因此受有損害,更難以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有鑑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的行為,已對於收信人與電子郵件服 務提供者之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為保障網際網路使用之便利,進而提升 網路環境之安全與效率,目前已有美國、日本、澳洲等國家訂定專法規範此類 行為,歐洲則透過相關指令要求會員國必須於隱私與電子通訊之相關規定,納 入商業電子郵件之規範。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今年 二月即召開會議,呼籲會員國透過立法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垃圾郵件」

(Spam)。因此,為促進我國資訊通信基礎建設之發展,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 展推動小組亦於第十一次委員會議決議,由通訊傳播委員會擔任濫發商業電子 郵件之主管機關,負責濫發商業電子郵件之管理、相關法案之推動及國際合作 事宜。爰擬具「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共計十三條,其要點如次:

(2)

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用詞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揭示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應遵守之基本行為規範。(草案第四條)

五、揭示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所禁止之行為。(草案第五條)

六、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在特殊情況下得拒絕履行契約之免責條款。(草案 第六條)

七、主管機關之權責。(草案第七條)

八、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擬制損害賠償額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團體訴訟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針對惡意大量發送商業電子郵件之行為,科以刑事制裁之規定。(草案 第十條)

十一、授權主管機關從事國際合作與交流。(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條例對於外國人或團體之適用限制。(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草案第十三條)

(3)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為維護網際網路使用

之便利,避免不當商業電子郵 件之干擾,提升網路環境之安 全及效率,特制定本條例;本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由於不當商業電子郵件之發送,已嚴重妨礙 網際網路之使用效率,造成整體社會成本之 無謂損失,因此為保障電子郵件使用者與電 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得拒絕此類行為之侵擾 及危害,並順應國際間專法規範之趨勢,特 制訂本條例。

三、基於尊重商業自由,考量電子行銷可能帶來 之潛在商業機會與促進經濟發展之可能,本 條例旨在建立發送合法商業電子郵件之規 則,俾使電子商務環境得以健全發展。

四、參考美國「二○○三年垃圾郵件管制法」

(CAN-SPAM Act of 2003)、日本「特定電子 郵件適正發送法」、澳洲「垃圾郵件法」

(SPAM Act)、英國「二○○三年隱私與電子 通訊條例」 (The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EC Directive) Regulations 2003)及其指導綱領。

第二條 本條例相關用詞定義 如下:

一、商業電子郵件:指以行銷 商 品 或 服 務 為 主 要 目 的,透過網際網路傳送 之電子郵件。但不包括 提供現有交易相關之資 訊。

二、電子郵件位址:指得以辨 識特定電子郵件使用者 之識別碼。

三、信首資訊:指附加於電子 郵件之來源、路徑、目 的地、發信日期等足資 辨識發信人之資訊。

四、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指 提供電子郵件發送、傳 輸或接收服務者。

一、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參考各國立法例所規範之對象,多僅限於「商 業電子郵件」。理由係因目前所稱垃圾郵件 問題,絕大多數源於以行銷商品或服務為目 的之電子郵件。其他類型之郵件如基於私人 情誼而往來或宣傳理念之電子郵件,基於維 護個人之通訊秘密及言論自由,且事實上此 類電子郵件出現短時間內大量發送而嚴重 佔用網路容量之可能性較低,故多不為各國 法所規範,本條例從之。

三、本條例所規範之商業電子郵件,其範圍主要 係參考美國「垃圾郵件管制法」第三條第二 款及第十三款之定義,針對以行銷商品服務 為目的而透過網際網路傳送之電子郵件,但 不包括那些主要內容屬於提供「現有交易相 關之資訊」之電子郵件。所謂「現有交易相 關之資訊」是指為完成已存在商品或服務交

(4)

五、發信人:指發送商業電子 郵件之團體或個人。

六、收信人:指使用電子郵件 位址接收商業電子郵件 之團體或個人。

易之締結與履行資訊、或與已存在之商品或 服務交易有關之重要資訊,如安全性、保 證、其他重要售後服務等之行銷等,或者屬 於持續性交易關係之內容,例如俱樂部會員 資訊等。

四、本條第二款電子郵件位址之定義,參酌電信 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電子郵件位址為識別 碼之一種。

五、關於本條第三款信首資訊之定義,主要係 參考美國「二○○三年垃圾郵件管制法」第 三條第八款之內容,指一般附加於電子郵 件之首,非屬於電子郵件內容之一部分,

用以說明該郵件之來源、路徑、目的地、

發信日期等一般用以辨認發信人之資訊。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 通部。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施行後,主管機關為通訊傳播 委員會。

一、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基於本條例之立法意旨著重於建立發送商 業電子郵件之規則,並兼顧網際網路電子郵 件服務使用者與服務提供者之利益,且主要 係管制不當之傳輸行為,並不干涉網際網路 使用行為之實質內涵,故明定主管機關為交 通部。

三、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相關監理事項,促進 我國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確保通訊傳播監 理機關之公正性與獨立性,行政院已於民國 九十二年以院臺交字第○九二○○四三二三 五號函,函送立法院審議「通訊傳播委員會 組織法」草案。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

對於不當發送商業電子郵件行為之管制事 宜,未來亦應改由該會掌理,特此敘明。

第四條 發信人傳送商業電 子郵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收信人有選擇不再接 收來自同一發信人或廣 告主同類郵件之機制。

二、於郵件主旨欄加註「商 業」「廣告」、或「ADV」

之標示。

三、提供正確之信首資訊。

四、提供發信人之身分資訊及 郵遞地址。

一、發送合法商業電子郵件之基本要件。

二、發信人於商業電子郵件中,應提供使收信 人得將其自己之電子郵件位址由發信人或 廣告主之寄件名單中移除,或提供可有效回 覆之電子郵件位址或提供免付費電話等方 式,從而收信人得以選擇不再收取同一發信 人或廣告主所發送之商業電子郵件。爰參考 美國、日本、加拿大、韓國等之立法例,將 所謂「選擇退出」(Opt-out)機制訂入本條例 中。

三、為使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個別收信人於 開啟郵件前,有辨識及過濾郵件之可能,爰

(5)

參考美國「二○○三年垃圾郵件管制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要求發送商業電子郵件 訊息時應加註一定字樣,如「商業」、「廣 告」、以及國際間多數所共通採用之「ADV」

標示。

四、對於電子郵件行銷所引發之交易糾紛或其 他可能損害,得以有效追查發信人,並循民 事賠償之救濟途徑解決爭議,爰參考美國

「二○○三年垃圾郵件管制法」第四條、日 本「特定電子郵件適正發送法」第三條之規 定,要求商業電子郵件發信人應具誠實義 務,提供正確之信首資訊。

五、為有效確認商業電子郵件發信人之身分,

爰參考美國「二○○三年垃圾郵件管制法」

第五條第(a)項第五款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八條之規定,應表明自己之真實身分

( 特 別 是 當 發 信 人 與 廣 告 主 不 同 一 人 時),包括個人姓名或事業名稱,及郵務機 構可送達之通訊位址。

第五條 發信人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明知或可得而知收信人已 為拒絕接收商業電子郵 件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二、明知或可得而知商業電子 郵件之主旨有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仍為 發送者。

一、本條例所禁止之行為態樣。

二、由於收信人對於是否收取商業電子郵件,

應有選擇權,對於收信人選擇拒絕收取同類 信件之決定,發信人應予尊重,因此禁止發 信人於可知悉收信人已為拒絕收受商業電 子郵件時,再發送同類郵件,以免使前述 Opt-out 機制之要求徒具形式。

三、為讓收信人避免因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 主旨內容,而影響其是否開啟郵件之決定,

減少不當商業電子郵件之干擾,爰參考美國

「二○○三年垃圾郵件管制法」第五條第(a) 項第二款,禁止發信人發送主旨有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表示的信件。

第六條 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 對於大量電子郵件之傳送或 接收,有正當理由認為造成其 設 備 機 能 有 重 大 障 礙 之 虞 者,得拒絕之。但應提供發信 人及受影響者申訴之機會。

一、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於特殊情況下,得拒 絕履行契約之免責條款。

二、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於發現大量發送電子 郵件之情況,為避免其正常服務之提供可能 因此產生障礙或損害其設備,本條例賦予其 得拒絕傳送或接收。但要求在前述情況發生 時,應給予發信人及受影響者有知悉而得以 申訴之機會或管道,以避免因此損害郵件使

(6)

用者之權利。

三、參考日本「特定電子郵件適正發送法」第 十條之規定。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促使電子 郵件服務提供者採行必要自 律措施,防止濫發商業電子郵 件之行為。

為尊重收信人之意願,

免於商業電子郵件之干擾,主 管機關得協調相關團體建置 全國性拒絕商業電子郵件位 址之資料庫。

一、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網際網路不當利用行為之規範,應以低度管 理為原則,並促進業者採取自律機制,致力 於發展相關防制濫發商業郵件之技術與過 濾機制。至於其他如(網路)行銷業者間自 律機制之建立,因考慮事務之性質,留待未 來主管機關協調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 力辦理。

三、由於我國係採取比較法上屬於低度管制的

「選擇退出」(Opt-out)機制,因此考量外國 立法例如美國、加拿大、韓國等為強化收 信人選擇不再收取商業電子郵件之決定,

俾使其有預先表達拒收商業電子郵件之管 道,均要求考量建置「請勿來信機制」(Do Not E-Mail Registry)。惟此一機制實際運用 上對減少大量不當商業電子郵件之成效未 明,且查國外相關論者亦有對此機制可行 性有所存疑者,故本條例授權主管機關得 考察英美等國行之有年之「請勿來電╱傳 真機制」(Do Not Call/Fax Registry),並視 國外「請勿來信機制」之施行成效,再決 定是否協調民間組織或團體建立全國性拒 絕商業電子郵件位址之資料庫。

第八條 發信人違反本條例 規定,致收信人或電子郵件服 務提供者發生損害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 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之規定請求。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 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 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 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 所得利益。

一、收信人或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因他人濫發 商業電子郵件之行為受有損害時,得請求損 害賠償。

二、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參考我國著作 權法第八十八條之立法例,原則上應依據民 法損害賠償之規定,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 為所得之利益。另有鑑於被害人於單純使用 之不便或時間浪費上,不易舉證其損害額,

故特別訂定擬制損害賠償額。

三、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之行為,由於可能 有眾多被害人,為避免賠償額過鉅無法負 擔,爰參考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明訂行為人之最高賠償額為 新臺幣二千萬元。

(7)

收信人不易證明其實際 損害者,得請求法院依每封新 臺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酌定賠償額。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對當 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合計 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 為限。

廣告主明知或可得而知 發信人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發 送商業電子郵件者,與發信人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 一 項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 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自有違反本條例行為 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四、由於目前商業電子郵件發信人多有隱匿真 實身分或來源之情事,考量事實上追蹤發信 來源需耗費相當時間、人力及物力,為有效 防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之行為,並基於此類 郵件之發送有為建立交易關係並獲取經濟 利益之本質,爰參考英國「二○○三年隱私 與電子通訊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規定,要求廣告主於明知或可得而知發信人 有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情事時,應與發信 人共同對外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讓廣告 主於委託發送廣告時,應力求發信人不得有 違反本條例之情事。

五、由於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性 質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為 免因長時間不行使權利,導致法律關係不易 確定,而減損本條例賦予個別受害人求償之 立意,爰訂定短期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

第九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 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得接受被害人之委任,以自己 之名義,為被害人之計算,提 起損害賠償之訴。

前項法人,就同一原因 事實,受二十人以上之委任,

而其民事訴訟標的之價值超 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 分免繳裁判費。

依第一項規定起訴者,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本條例之團體訴訟程序。

二、考量個別收信人針對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 為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可能因偏低而無向 法院提起請求之意願,為便於受害民眾主張 或維護其權利,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訴 訟,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第三十 四條之規定,訂定團體訴訟之規定。

三、為鼓勵受害民眾能多利用公益法人代為主 張或維護其權利,並避免過度耗費司法訴訟 資源,爰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第三十四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該受委任之 團體就同一原因事實,接受二十人以上之委 任,代為向司法機關行使權利者;或受讓二 十人以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以自己名義,

提起民事訴訟者,得減免裁判費用,以鼓勵 個別收信人尋此團體訴訟程序請求司法救 濟。

三、為促進團體訴訟程序之有效進行,爰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個人資 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要求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第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隱匿身分或信首

一、刑事制裁之構成要件與刑罰。

(8)

資訊,發送大量商業電子郵 件,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標示不實之身分或信首資 訊者,亦同。

以 犯 前 項 之 罪 為 常 業 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有鑑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之情形日益嚴 重,對於惡性重大的濫發行為,特別是發信 人有隱匿身份或來源之情事,致使因而受有 損害之收信人或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難以 透過民事求償機制防止損害擴大或求償。因 此本條例專就隱匿來源或身份而情節重大 的不當傳輸行為加以刑事制裁,藉以導正網 際網路商業行為之秩序。

三、參考美國「二○○三年垃圾郵件管制法」第 四條有關違法商業電子郵件刑事制裁之構 成要件及懲罰標準規定。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 條例所訂事項,得與國際相關 組織進行有關商業電子郵件 來源、追蹤方式及其他相關資 訊之交流。

一、主管機關應參與商業電子郵件管理之國際 合作。

二、有鑑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郵件傳送,具跨 國界與匿名之特質,防制商業電子郵件之 氾濫有賴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本條例有 必要授權主管機關應積極參與國際相關合 作,共同管制不當商業電子郵件之發送。

第十二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 法人或團體,就本條例規定事 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 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 令、慣例,中華民國法人或團 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 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 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亦同。

一、本條例對於外國法人或團體之適用限制。

二、有鑑於網際網路上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為 多具有跨國界之特質,且各國相關損害賠償 規定不一,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之跨國境之 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並兼顧我國 國民權益,參考我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明定本條。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 施行。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9)

附錄二 國內外反垃圾郵件相關組織彙整

一、國內

組織名稱 網址 檢索時間

政府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tw/ 2007/01/13

亞太垃圾郵件研究中心 http://asrc.softsqr.com/ 2007/01/13

臺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 http://www.cert.org.tw/ 2007/01/13

科技法律中心 http://stlc.iii.org.tw/ 2007/01/13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資安論壇 http://forum.icst.org.tw/phpBB2/ 2007/01/13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 http://www.nca.org.tw/ 2007/01/13

臺灣網際網路協會 http://www.twia.org.tw/ 2007/01/13

科技機構

Taiwan.CNET.com 科技資訊網 http://taiwan.cnet.com 2007/01/13

資安人科技網 http://www.isecutech.com.tw/ 2007/01/13

賽門鐵克—垃圾郵件判別處理中心 http://www.symantec.com/zh/tw/about/profile/policie

s/spamwatch/index.jsp 2007/01/13

Openfind 網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openfind.com/taiwan/index.php 2007/01/13 趨勢科技 http://www.trendmicro.com/tw/home/enterprise.htm 2007/01/13 綠色運算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green-computing.com/ 2007/01/13 反 垃 圾 郵

件組織

垃圾郵件防治協會 http://blog.yam.com/nojunk 2007/01/13

AntiSpam —臺灣 FTP 聯盟 http://vbb.twftp.org/forumdisplay.php?f=64 2007/01/13

(10)

二、國外

組織名稱 網址 檢索時間

政府機關

FTC - SPAM - Home Page http://www.ftc.gov/bcp/conline/edcams/spam/index.ht

ml 2007/01/13

Office of Privacy Protection

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 http://privacyprotection.ca.gov/ 2007/01/13

科技機構

Spamhaus http://www.spamhaus.org/ 2007/01/13

MAPS http://www.mail-abuse.com/index.html 2007/01/13

spamabuse http://www.spamabuse.net/ 2007/01/13

Spamcop.net http://www.spamcop.net/ 2007/01/13

反垃圾郵件 組織

Internet education foundation http://spam.getnetwise.org/ 2007/01/13 Anti-Phishing Working Group(APWG) http://www.antiphishing.org/ 2007/01/13

Spam.org http://www.spam.org 2007/01/13

Internet Mail Consortium (IMC) http://www.imc.org/ 2007/01/13 HKPC http://www.hkpc.org/html/eng/highlight/latest_services

/info_tech/anti_spam.jsp 2007/01/13

中國反垃圾郵件聯盟

˙中國反垃圾郵件聯盟論壇

http://anti-spam.org.cn/

˙http://anti-spam.org.cn/forums/index.php?act=idx 2007/01/13

(11)

附錄三 問卷設計

本研究所針對的垃圾郵件定義如下:

「主觀意識不想接收的大量電子郵件中,多以商業意圖或非商業意 圖發送,沒有經過接收者明確許可、並使用偽裝不明來源之手法發 送,而使用者也無法使用退出機制的垃圾郵件,且可能讓本身電子 郵件溝通變成困擾的結果。」

「垃圾郵件傳播與使用之研究」使用者調查問卷

您好:

這是一份學術用途的問卷,主要想要瞭解網際網路使用者對 於垃圾郵件的認知態度與判讀、決策上等處理的情況。問卷中的 題目可依照您自己個人平時的實際經驗來回答。謝謝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指導教授:卜小蝶 博士 研 究 生:吳夢潔 敬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12)

第一部份 個人基本資料與電子郵件使用經驗

1. 性別:□男 □女 2. 年齡:

□20 歲以下 □21~30 歲 □31~40 歲 □41~50 歲 □51 歲以上 3. 教育程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專科 □大學/技術學院

□碩士 □博士 4. 職業:

□學生 □軍公教 □資訊/通訊 □金融保險 □服務業

□製造業 □運輸業 □其他____

5. 您擁有哪些電子郵件信箱

□ Gmail □ Yahoo!奇摩電子信箱 □ HiNet □ 學校信箱

□ Mail2000 □ 蕃薯藤 □ Pchome □ Hotmail/MSN □其他 6. 您「最常使用哪一個」電子郵件信箱

□ Gmail □ Yahoo!奇摩電子信箱 □ HiNet □ 學校信箱

□ Mail2000 □ 蕃薯藤 □ PChome □ Hotmail/MSN □其他 7. 每天收到的郵件中,垃圾郵件所佔比率約為

□少於一半 □一半左右 □幾乎全部 □其他 8. 每天大概花多少時間清理垃圾郵件

□ 10 分鐘以內 □10 分鐘~30 分鐘 □30 分鐘~1 小時

□ 1 小時~2 小時 □2 小時以上 □其他 9. 每日接收的垃圾郵件主要為哪些類型(可複選)

□成人/情色 □金融理財 □休閒/旅遊 □電腦/網路 □醫藥健康

□產品資訊 □教育學習 □直銷 □減重美容 □交友

□購物網站 □政治 □其他______

(13)

第二、三部分的題項請依據您平時使用電子郵件信箱時,所遇到垃圾郵件的 經驗來回答,選項若無明顯「(可複選)」的標示,皆為「單選」。

第二部份:網際網路使用者對於垃圾郵件的態度 10. 您所認知的垃圾郵件特徵為

□充滿色情或商業廣告

□總是同樣訊息卻大量重複寄送

□總是不請自來

□無法阻擋,無退信方法

□主旨或寄件者名稱總是充滿一堆吸引人注意的符號

□其他

11. 垃圾郵件對您干擾的程度為何

□非常嚴重 □有點嚴重 □尚可 □輕微干擾 □沒有感覺 □其他 12. 您一天收到多少封垃圾郵件會感到困擾

□ 即使 1 封 □1~10 封 □10~50 封 □50 封以上

□ 都不會困擾,因為___________ □其他_____

13. 延續上題,您感到困擾的主要原因

□ 收到詐騙郵件 □收到不當內容之郵件 □ 不小心刪除正常郵件

□ 郵件夾帶病毒 □信箱被灌爆 □和正常信混雜

□ 浪費時間 □ 影響閱讀電子郵件的情緒 □ 沒有困擾

□ 其他______

14. 您是否知道及使用反制垃圾郵件工具(例如:使用黑白名單設定)

□ 知道有,但沒有用反制垃圾郵件工具

□ 知道有,並且有用反制垃圾郵件工具

□ 不知道,且也沒有用反制垃圾郵件工具 (答此題者請跳至第三部份)

□ 其他______

15. 您覺得目前所使用的反制垃圾郵件工具成效如何?!

□ 非常有效 □很有效 □普通 □不太有效 □無效 □其他___

(14)

第三部份:網際網路使用者對於垃圾郵件的處理方式 16. 您對垃圾郵件最主要的一個判讀依據為:

□「寄件者名稱」 □ 「主旨」 □ 「日期」 □ 打開看「內容」

□其他______

17. 您收到垃圾郵件後,初步的處理方式為 □ 隨意瀏覽主旨但不點開,然後就刪除

□ 會挑選有興趣的點開看看,再刪除

□ 會保留一些有趣或日後可能做購買商品、服務做參考的垃圾郵件

□ 直接按「清空垃圾郵件匣 」

□ 完全不處理

□ 會想嘗試回信給此垃圾郵件發送者

□其他_________

18. 當您發現系統有「誤判」狀況時(例如把正常郵件丟至垃圾郵件匣),此後 您的處理方式為

□ 會親自檢視垃圾郵件匣看是否有被誤判郵件

□ 等有人提醒再去翻找垃圾郵件匣

□ 向自己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如 HiNet)申訴集回報請求協助

□ 嫌麻煩,不理會

□其他______

19. 當您所使用的電子郵件信箱遇到垃圾郵件情形很氾濫時,您最終處理方 法是

□ 仍逐一檢視郵件

□ 反正信箱容量大,不處理

□ 將垃圾郵件情形回報給相關管理單位(如中華電信、臺灣固網)

□ 直接更換別家信箱

□其他______

20. 您是否曾經或會想點選垃圾郵件內容中的超連結

□ 從未 □ 很少 □偶爾 □經常 □ 一定會

(勾選「從未」者,問卷到此結束)

(15)

21. 延續上題,您會點選的原因是

□想購買東西 □ 感到好奇 □無聊消磨時間 □不小心點到

□其他______

(勾選「不小心點到」者,問卷到此結束)

22. 延續上題,您曾經或會想點選的垃圾郵件類型為哪些(可複選)

□成人/情色 □金融理財 □休閒/旅遊 □電腦/網路 □醫藥健康

□產品資訊 □教育學習 □直銷 □減重美容 □交友

□購物網站 □政治 □其他______

23. 延續上題,當您打開看了垃圾郵件後的感受為

□非常有趣或有用 □還不錯 □普通 □有點失望 □很氣憤(例如曾經打開垃圾郵件而電腦中毒或被詐騙)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24. 延續上題,將來對於垃圾郵件的處理方式為 □若看到有興趣的,還是會想嘗試打開來看看 □再也不會打開來看

□其他

問卷到此,感謝您的回答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行業: 商業服務業 – 人力仲介與供給服務業 保留類別: 當地據點呈現 (第11.05條).. 法規措施:

文件編號 PIMS-4-005 文件名稱 業務委外服務個人資料保護作業補充規範範本 版 本 1.0 機密等級 □機密性 □敏感性 一般性. 附件

一、數位電子係於民國 72 年配合工業電子精密化分工修正時,將工業電子職 類分為數位電子、儀表電子、與電力電子等 3 組。民國 82 年為配合電子

類別 項目名稱 對象或條件限制 主要內容 辦理機關. 職 業

因此,許多功能性的周邊商品也就因此而衍生,例如直接相關的錄音套件 組、收音機、高效能喇叭… 等;同時為了改善 iPod

允許出口或再出口之授權,依照明文規 定,若非例外許可,受EAR規範貨品必須 取得許可證。... 以商務管制清單為基礎之

嫌犯被逮捕後表示當初 從網路上搜尋取得或他 人指定之中小企業公司 會計部門或負責人寄送 含惡意程式之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 mydlink 帳號名稱)」請輸入您的 Email 地址,此 Email 地址就是未來登入 myd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