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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證攤販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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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攤販管理之問題與對策

臺北市政府既然無法成立攤販稽查隊處理攤販問題,但馬英九市長指示臺北市市場 管理處成立專責編組處理攤販問題,因業務量增加評估需增加多少人力;專責編組主要 目的在取締無證違規營業攤販,但無證攤販違規營業,無法靠政府力量取締消失,尚需 靠攤販自治組織力量配合,在市政府大力取締無證攤販同時,如何有效管理有證攤販亦 為攤販管理重要課題;減少道路上攤販除取締無證攤販外,對道路上核發攤販證需從嚴 規定,否則一邊取締又一邊發證,無法達到改善市容之效果。因此本研究對:

(一)無證攤販取締。

(二)自治組織功能提高。

(三)有證攤販有效管理。

(四)攤販證核發四項問題分析研究,並提出對策。

第一節 無證攤販之取締

臺北市為國際化大都市,無證攤販太多,對都市發展有不良影響,主要原因在於無 證攤販隨意佔用道路、人行道、騎樓、地下道等場地以因陋就簡之方式營業,除妨礙交 通外更影響市容觀瞻、環境衛生甚鉅,深為民意所關注,尤其是公有傳統零售市場週邊 無證流動攤販與市場爭生意,市場自治會多次要求嚴加取締,以免影響市場內合法攤商 權益。

壹、攤販取締現況

臺北市攤販數於民國 73 年全面調查時為 13,579 攤,78 年調查時為 23,586 攤,82 年調查時有 26,040 攤,10 年後於 92 年調查增加為 35,439 攤,10 年增加約 1 萬攤。臺 北市目前攤販數為 35,439 攤,其中合法(發證及列管)攤販為 4,221 攤(占 12%),

不合法攤販為 31,218 攤(占 80%)。

行政院為有效解決攤販問題,於 78 年張劍寒政務委員邀請有關機關研商具體處理 辦法,該辦法名稱為「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具體處理措施」,經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26 並由行政院研考會列管考核。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具體處理措施有下列 5 項其中第 5 項 強化攤販管理法規,統一管理事權。

(一)各省市政府應立即成立「取締違規攤販之專責會報」,明確劃分各單位權責,並 擬具具體計畫,包括措施、分工及轄區,分區的執行處理及取締事項,並由各省市

26行政院 79 年 2 月 8 日第 2168 次行政院會通過「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具體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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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祕書長負責召集,以利溝通協調。

(二)各省市政府應立即公告劃定一定區域禁止設置攤販,並分區段責成取締。

(三)凡在都市鬧區,優先取締妨害市容、交通、衛生及嚴重影響合法商號營業之攤販。

(四)列為優先取締之重點地區,應立即確實執行。

(五)具體計畫之執行情形,應由各省市研考單位予以追蹤列管。

當時臺北市吳伯雄市長依據行政院規定,擬訂「臺北市政府取締違規攤販專責會 報設置要點」,該會報召集人為祕書長,副召集人為副祕書長,委員由民政局長、財政 局長、教育局長、交通局長、工務局長、社會局長、勞工局長、衛生局長、警察局長、

環保局長、新聞處長、研考會主任委員、建設局長、市場管理處處長組成。

於 79 年 11 月至 83 年 7 月取締違規攤販之專責會報共舉行 13 次,警察局於 79 年 11 月至 83 年 7 月所提報取締攤販數為 103,415 攤,見表 7-1:

表 7-1 警察局於七十九年十一月至八十三年七月取締違規攤販數

項目 1 2 3 4 5 6 7 告罰數 967 2,648 2,949 2,263 6,738 7,025 6,173 項目 8 9 10 11 12 13 合計 告罰數 11,134 13,254 13,222 12,067 14,286 10,686 103,415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由表 6-1 知專責會報成立之初警察局提報攤販數只有 967 攤,以後逐次增加,至第 8 次以後每次均有 1 萬攤以上,警察局亦逐漸重視取締工作重要性。各分局取締成果如 表 7-2 其中以中山分局及大安分局取締績效最好。

表 7-2 警察局各分局於 79 年 11 月至 83 年 7 月取締違規攤販數

分局 大安 中山 大同 士林 內湖 北投 中正一 告罰數 12,606

(12.19%)

27,653

(26.74%)

7,549(7.3

%)

7,446(7.2

%)

1,655(1.6

%)

5,791(5.6

%)

11,221

(10.85%)

分局 中正二 萬華 信義 松山 南港 文山一 文山二 告罰數 7,963(7.7%) 7,342(7.1%) 5,274(5.1

%)

2,999(2.9

%)

2,379(2.3

%)

2,616(2.53

%)

920(0.89%)

合 計 10,3415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陳水扁市長上任後,制定「臺北市攤販輔導方案」其中一項方案為「臺北市市場週 邊妨礙公共安全之無證流動攤販整頓計畫」,作為取締違規攤販依據,而不再依據行政院 核般之「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具體處理措施」計畫中設置「取締違規攤販之專責會報」

作為取締攤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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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62 處公有零售市場(取締當年有 71 處公有市場27)11,411 個攤位中現有 801 個未出租空攤,出租率為 91%,有 1,672 個攤位繳租金未營業攤,空攤率(含未出租攤 位及繳租金未營業攤位)約為 25%。而目前傳統市場經營狀況普遍不佳原因,除因社會 福利安置政策配攤者不善經營,市場外流動攤販占去商機亦為主因。部份市場週圍巷道 除攤販外,尚有住家型商店營業,致市場內攤商一方面繳租金保留攤位權利,一方面移 至市場外當起流動攤販,於是市場巷道遭佔用阻塞,造成社區與市場公共安全的隱憂,

一旦發生意外,恐消防救護人員與車輛進入不易,延誤救災時機將危及市民生命財產之 安全。

該項整頓計畫採分期分階段方式辦理,每階段以 6 個市場為原則,由市場管理處先 派員對全市公有市場勘查,依妨礙公共安全之程度分甲、乙、丙 3 類,每一個市場資料 及市場外流動攤販數量,簽報陳市長選擇 2 處執行之,由市場管理處、警察局、消防局、

建築管理處等單位共同執行。各單位權責分工。各單位權責分工如下:

市場管理處:

1.查核有無在市場外營業攤商。

2.查報市場外週邊無證攤販。

3.負責執行工作記錄表之紀錄。

4.執行各單位之秘書業務及協調事項。

5.製定執行成果意見調查表。

警察局:

1.執行安全維護。

2.無證妨礙交通攤販之取締。

3.攤架沒入之認定及拖吊。

建管處:妨害公共安全、交通之違建物拆除。消防局:協助認定妨害救災車進出空間。

環保局:拆除後之廢棄物之清運。

研考會:

1.協助執行成果之考核、列管。

2.協助製定執行成果意見調查表。

區公所:

27許多公有市場位於陸橋下,臺北市鐵路地下化,陸橋拆除,例如松山商場、和平商場、西園商場等被廢 止;令未如新民市場因都是計畫變更而廢止,零售市場逐漸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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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週邊住戶意見調查及調查結果統計。

2.協助召開住戶違建拆除說明會。

由以上分工顯示計畫之執行係採聯合小組執行模式成立「市場週邊妨礙公共安全流 動攤販聯合取締小組」,希望以各單位統合力量達成取締市場週邊妨礙公共安全之流動攤 販整頓計畫。

計畫執行前依 85 年 1 月 29 日「臺北市政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第 1 次會 議陳師孟副市長主席指示:「以消防演習來突顯其影響公共安全之影響性」,經對攤販密 集度最高之光復、木柵、北投、長春、永春,第一果菜市場等 6 處市場舉行消防演習後,

每個市場因攤販聚集眾多,多少會影響消防車進入,影響搶救時效。另外地下消防栓週 邊 5 公尺內亦因攤販設攤占用,影響水源運用,經會簽警察局,消防局並於 85 年 7 月 5 日簽奉 市長核示「依陳副市長意見,先選擇北投、光復二處市場做重點示範及參考依 據」

執行步驟分 3 個階段

第一階段:期間 1 個月,每天由警察局,建管處,環保局,市場管理處聯合執行取 締違規攤販及攤棚架,違建物之拆除清運工作。

第二階段:期間 2 個月,每天由警察局、市場處聯合執行取締違規攤販,如有需要 則連繫建管處、環保局配合。

第三階段:民意調查期間 1 個月,由市場處就執行成果製定民意調查表交區公所對 市場週邊住戶辦理民意調查後交市場處,以作為執行成果考核及檢討參考。

民國 87 年光復、木柵、北投、長春、永春,第一果菜市場等 6 處市場執行完畢,陳 水扁市長選舉失敗,「臺北市攤販輔導方案」終止執行。

馬英九市長上任後制定「臺北市攤販政策白皮書」,作為政策執行依據,對無證攤 販及市場週邊攤販亦繼續取締。

一、臺北市十四個警察分局取締告發無證攤販及市場週邊取締成效如下:

(一)88 年:78,834 攤。

(二)89 年:106,968 攤。

(三)90 年:190,811 攤。

(四)91 年:245,182 攤。

(五)92:292,854 攤。

二、執行取締市場週邊攤販專案取締,並成立市場週邊流動攤販聯合取締小組(任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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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週邊妨礙公共安全流動攤販聯合取締小組」相同):

(一)88-89 年度完成臺北市公有江南、成德、光復、幸安等市場取締工作。

(二)90 年度完成西昌街、廣州街、梧州街、福德街等攤販集中區取締工作。

(三)91 年度完成北投、光復、成德及士林等市場取締工作。(四)92 年度完成大龍、

成功、中崙、坡心、濱江等五處市場取締工作。

貳、問題對策

由以上分析,雖然臺北市政府對取締違規攤販投入眾多人力,但違規攤販不但沒有 減少,反而繼續增加,本研究分析認為原因如下:

(一)攤販取締工作並非臺北市政府重點工作,攤販取締工作權屬警察局,警察局主要 工作為治安與交通,無法投入全力取締違規攤販,當聯合小組取締市場周圍違規 攤販時,因臨時交付治安與交通等任務,往往將將取締攤販警察人員抽調。

(二)因攤販所販售物品較便宜,市民喜歡向攤販購物,當警察取締攤販時,市民往往 袒護攤販,指責警察不應取締攤販。

(三)在執行取締攤販時,常有民意代表關心,使取締工作更加困難。

(四)攤販機動性甚高,警察來時攤販走開,警察離開攤販回來,取締成果不易維持,

使取締成效不彰。

(五)從事攤販本輕利重,失業市民投入容易,取締後地點又有新攤販加入,尤其在經 濟不景氣時這種情形更嚴重。

(六)一樓店家將騎樓租於攤販做生意,坐收租金,攤販又將攤位擴充至慢車道,當警 察取締時,攤販迅速將攤架移入店內以求僻護,使警察無法取締。

攤販取締是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執行取締之公務員,不但要面對攤販之辱罵,有 時尚受到市民指責,可能還受到人身攻擊,因此要使取締工作有績效,使臺北市違規攤 販減少,本研究提出以下對策:

一、要有專職化及機動化取締編組

新加坡及中國大陸重要大城市均有專職取締攤販人員,以車輛機動巡邏各地,

機動化取締違規攤販。臺北市政府如限於人員編制,無法成立專責取締單位,依照 馬市長指示成立專責編組,專責編組由市政府各有關單位派員組成,至少應包括 1.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2.警察局各分局 3.環保局 4.衛生局等單位派員組成。專責編組 任務除取締無證攤販外,對有證攤販違規亦在取締之列。

專責編組分為兩組,第 1 組為固定組(或稱市場組)取締市場周邊 1 組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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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1 隊,可依地區攤販多寡而設,例如固定組第 1 隊、第 2 隊、第 3 隊。。。機動 組第 1 隊、第 2 隊、第 3 隊。。。當地區攤販漸減減少時,可逐漸減少取締編隊,

各編組人員由市政府予以投保安全保險,以保障執行時人身安全。

專責編組開始取締任務時要先教育訓練,教導各種取締技巧及法律知識,以免 發生警民衝突。取締目的在遏阻攤販產生,當攤販初設攤時即加以取締消弭問題於 發生之初,避免攤販日益坐大,如果已聚集成市集,則取締更加困難及並招致民意 代表關說。

二、建立完整取締資料

無證攤販數量及及基本資料、取締次數建立完整電腦資料(取締人員應配置小 型電腦),對嚴重違規(再犯)攤販,運用數科併罰、連續處罰之重罰取締,以落實 處罰之執行,以增加攤販其經營成本,遏止攤販違規營業。

三、建立取締優先順序

臺北市 12 行政區攤販分布情形各不相同,無證攤販以萬華、大同、中山等地區 最多,應視攤販對交通、環境、市容、市民反應等情形,以有限之取締人力,做最 有效分配任務,達到取締效果。

四、沒入攤架

攤架為攤販生材器具,尤其飲食攤架購置昂貴,沒入攤架對攤販影響甚大,加 重其經營成本,減弱其經營意願,另對流動攤販車,研究可否吊銷行車執照,避免 到處流竄,製造交通及髒亂問題。

五、取締後成果維護

成果維護非常重要,否則死灰復燃,浪費人力物力,維護取締後成果,以機動組加 強巡邏驅趕,使攤販無法再立足該地區營業,此外可將該地區劃設收費停車格,亦可阻 止攤販恢復營業。

第二節 自治組織功能之提高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如下:攤販臨時集中場營業之攤販,應成立對內自 理組織,負責執行左列事務:

一.攤販營業之維持。

二.攤販臨時集中場清潔衛生之管理。

三.有關規費之催繳。

四.違規或無證攤販之查報。

(7)

五.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攤販自理組織未能切實執行前項事務者,建設局得令其改選負責人。市府於必要時 亦得設置管理員執行前項事務。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共有 23 條,但對攤販自理組織之規定僅上述第 15 條。臺北 市市場管理處第四科(攤販科)編制員額僅 10 餘人,無法對臺北市眾多零星設攤之攤 販及攤販集結地區分別派員管理,只有依靠攤販自行組成自理組織自行管理自己事務。

壹、現狀分析

為了加強自理組織之功能,僅依靠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15 條之規定無法應付眾多 事務,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於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公告實施後,隨即訂頒有關「臺北市攤 販臨時集中場攤販自治會設置注意事項」28,希望攤販依注意事項設置自治會自行管理,

以減輕市政府工作負擔及避免增加人員。

民國 83 年 12 月 24 日,陳水扁當選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後第一屆民選市長,陳水扁 施政提出「市民主義」之主張,一切施政聽取市民之意見,對臺北市攤販管理工作,亦 要求市民參與,於是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依據陳前市長之施政方針,修正「臺北市攤販臨 時集中場自治會設置注意事項」為「臺北市攤販臨時集中場自理組織設置注意事項」29 新修正之注意事項共 13 點,其中包括自理組織章程規定,自理組織應執行事項,自理組 織選舉及會議規定,經費核銷程序等。

攤販自理組織注意事項制定目的在使在攤販臨時集中場營業攤販自行組織自理組 織,自行管理自己事務,市場管理處僅處於督導立場,從旁協助,不再派任管理人員至 現場管理。

臺北市目前有 46 處列管攤販集中場,但此 46 處集中場因所處位置及營業種類不同,

營業情形好壞不同,管理情形亦不相同,大部分自治會管理的很好,少部分管理的很差,

主要原因有二:

一、營業好的攤販集中場,自治組織向會員(攤販)所收會費比較高,有充足經費從事 自治管理事務及服務會員(攤販),例如員工雇用,垃圾清運,環境維護,設備購置 等,少部分營業差的集中場自治會,甚至沒有經費租用辦公室,亦沒有經費雇用員 工,會務均由會長及代表自行處理,會長及代表本身亦為攤販,每天要經營自己攤

28 「臺北市攤販臨時集中場攤販自治會設置注意事項」於民國 74 年 10 月 5 日建市 1 字第 64723 號頒布 執行。

29 「臺北市攤販臨時集中場自理組織設置注意事項」經臺北市政府 84 年 2 月 19 日第 838 次會議修正通 過,建設局於 85 年 1 月 5 日府建市字第 85000071 號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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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無暇全力投入自治組織工作。

二、會長及代表是否熱心會務推動,亦影響到自治會管理,自治會運作,先由會員選代表,

再由代表選會長,會長及代表均由攤販選出,選賢與能,能選出服務熱忱之會長及代 表,推動會務,會務自然管理的好,如果選出之會長及代表對會務推動不關心,自然 無法將自治會管理的好。

臺北市市民環保意識日漸高漲,社區意識逐漸提高,對於社區內攤販逐漸排斥,例 如中山區五常攤販集中場因濱江市場改建需遷移至魚市場旁紅磚人行道,里長及社區民 眾反對將五常攤販集中場攤販前移置自家門口營業,寧夏路、南機場、遼寧街、武昌街 一段二巷攤販集中場均有住戶反對攤販之聲音;民國 86 年 2 月 2 日晴光攤販集中場發生 大火造成兩側住戶葉姓家族 4 喪生火場,當時陳前市長指示消防局會同市場管理處調查 所有攤販集中場,調查結果有 9 妨礙消防救災情形:

一、搭蓋棚架。

二、.建材為易燃物。

三、臨近住戶逃生不易。

四、消防設備不足或未設消防設備。

五、巷弄狹窄。

六、違規停車嚴重。

七、電線配置混亂。

八、使用大量瓦斯燃料。

九、其他(例如堆放舊傢俱)。

這些缺失均需要改善。

貳、問題對策

馬英九市長上任後將攤販集中場改善與社區環境改善相結合,編列預算辦理。但要 改善攤販集中場環境不是單靠市場管理處,而是要攤販主動配合,因此提高攤販自治組 織功能為當務之急。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一、提高幹部對會務熱心度

自治組織會員代表由會員大會中會員互選,再由選出之代表中互選 1 人為會長,

會長為自理組織代表人,對外代表自理組織,對內綜理會務,主持每月之代表會議,

有會議討論事項之最後決定之權,如果會長職務繁忙而自己又經營攤位生意,可從代 表中選任 1 擔任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自理組織會務並非由會長 1 人全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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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由代表分別擔任總務、財務、監察等職務,一方面減輕會長之負擔,另一方面可 防止舞弊。會長不親自管理財務,財務與總務分別由不同代表擔任,並設監察,監督 財務運用及開銷,相互制衡,可免財務上發生問題。

為提高自治會會長及代表對會務推動熱心,可於自治會會長及代表當選時辦理講 習,灌疏管理及經營(例如市場管理有關法規、組織管理、事務管理、財務管理、溝 通協調)等知識,使其明白本身任務、自治組織運作方法及兩著關係,對優良幹部可 由市政府頒發獎狀或獎牌表揚,以提高榮譽感及對其努力之肯定。

二、自治會經費督導

自治會運作需要經費,經費來源靠每位會員(攤販)每月繳費,各攤販集中場因 營業好壞不同,繳費亦不相同,華西街觀光夜市每位會員每月繳 3 千元,饒河街觀光 夜市及臨江街夜市每位會員每月繳 1,500 元,各集中場從 600 到 1000 元不等,會費如 使用不洽當,時常遭到會員檢舉,所以臺北市市場管理處對自理組織要求每月要將收 費及使用情形按月列表,提報每月代表會審查後公告,並函報市場處備查,一方面可 消除會員疑慮,另一方面彰顯自理組織替會員服務績效(因為財務報表上註明各項支 出)

自治會經費取之於會員,當然要用之於會員,經費運用最大宗為人事費及垃圾清 運費,水電費次之,一般而言每月所收經費足夠每月支數,如果經費不足會長想增加 會員收費,是相當困難之事,增加收費要提會員大會通過,但會員總是要求減少收費 而不是增加收費,如果會長想強行增加會費收入,可能會遭到罷免或下次選取時失利,

因此要將有限經費用於最大用途,需要會長及代表精打細算運用會費,臺北市市場管 理處亦要有效監督。

三、協助自治會辦理促銷

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各集中場普遍營運下滑,92 年 4 月到 7 月臺北市受 sars 影響,尤其是萬華區華西街、西昌街、廣州街、梧州街四處夜市幾乎沒有消費者,攤 販沒有營收,自治會很難有所作為,幸賴陳水扁總統及馬英九市長到現場打氣,逐漸 恢復營業,再臺北市於 92 年 7 月 5 日在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從疫區除名,經濟部以 700 萬元經費辦理萬華區華西街等附近地區促銷活動,對臺北市各集中場促銷,臺北市氶 政府提撥 300 萬元,中央提撥 200 萬元合計 500 萬元,使臺北市各集中場營業恢復,

營業恢復後自治會才有能力推動會務,因此市政府協助攤販集中場促銷,間接協助自 治會推動會務。

(10)

四、自治會績效優良者予以補助

自治會推動會務績效優良者,配合市政政策推對者,市政府可予以補助,這種補 助可分為兩部分(一)促銷經費補助-攤販集中場辦理促銷時,擬訂計畫,報請臺北 市市場管理處補助,市場管理處則視計畫可行性,酌情予以補助。(二)協助設施更新

-公共營業設施購置或更新時,市場管理處可協助更新設備。以改善營業環境及市容。

五、督促自治會和附近社區溝通與聯誼

由於臺北市民生活水準日異提高對,對生活環境品質亦要求較高水準,部分攤販 集中場附近居民開始反對住家附近攤販存在,多次向市政府表達反對聲音(例如南機 場、遼寧街等地),造成行政上之困擾,因此自治會敦親睦鄰工作非常重要,自治會要 常舉辦一些敦親睦鄰及回饋活動,例如舉辦康樂活動、郊遊時邀住戶參加,或協助社 區環境衛生整理等,拉近與住戶距離,予住戶保持良好關係,否則會步上華陰街攤販 後塵30,為住戶所排斥。

六、聘請企管顧問公司協助自治會運作及管理

自治會由攤販組成攤販知識水準不高(雖然亦有大專畢業者,但為少數),缺乏管 理知識,市政府可聘請企管顧問公司参與自治會之運作,提供現代管理知訊,並對代 表及會員做是當之教育訓練,內容包括人際關係、市場分析、產品促銷等,以提升自 治會及會員管理及經營能力。

第三節 有證攤販之有效管理

臺北市目前有證攤販 2,659 攤,列管攤販 2,259 攤,合計僅 4,918 攤,於「臺北市 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告後,所有列管攤販均需發證理。因此,有證攤販管理工作,

宜提早規劃。

壹、現狀分析

有證攤販違規營業處罰,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18 條攤販有列情形之一者註銷 其攤販營業許可證:

一、申請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戶籍遷出本市者。

四、停止營業已逾六個月者,但重病取得公立醫院證明及入伍服役者 不在此限。

30華陰街原為列管攤販集中場,因攤販與住戶關係不佳,住戶要求市政府將攤販遷移,最後市政府將攤販 遷入太原市場營業,住戶又於自家門口設攤,變成行人徒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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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積欠場地費或管理費逾 3 個月者。

六、擅自變更有證攤販營 業項目者。

七、將攤位出租、轉租或雇用他人經營者。但攤販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

確依攤販為生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在此限。

有證攤販違規營業處罰,僅限於上述 7 項,第 1 項至第 4 項為申請攤販證違規註銷 其攤販營業許可證之規定,營業違規僅限於「積欠場地費或管理費逾 3 個月者」「擅自變 更有證攤販營業項目者」「將攤位出租、轉租或雇用他人經營者」3 項,如果營業違反其 他規定各依行政執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 法暨同法臺北市施行細 則、食品衛生管理法、營業稅法暨同法施行細則、商業登記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由其他主 管機關處罰,有證攤販主管機關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並無處罰鍰權責。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 4 章已增列「罰則」專章,第 26 條「未經許可而營 業之攤販處罰-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攤架屬具」,第 27 條「自 治組織違反規定時之處罰-處負責人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第 28 條「攤販違反規定之處罰-處新台幣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改正者,按次連續處新台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第 30 條「臨時性攤販違反核准之處罰-處新台幣 5000 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廢止臨 時性攤販營業許可」,但目前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未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公布,仍須依照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執行攤販管理工作。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對營業違規有證攤販於「積欠場地費或管理費逾 3 個月者」「擅 自變更有證攤販營業項目者」「將攤位出租、轉租或雇用他人經營者」3 項均註銷攤販證,

但攤販證註銷往往影響攤販生計,攤販請民意代表關說案件層出不窮,造成行政困擾,

因此對違規立即註銷攤販證之規定,有改正之必要,應給攤販緩衝時間。

貳、問題對策

為有效管理有證攤販,本研究提出攤販證違規記點制度及分級管理,以強化目前攤 販管理工作。

一、攤販證違規記點制度

將攤販證依違規程度不同,予以記點,到達一定點數,則註銷攤販證。這種制 度優點對違規攤販不必立即註銷攤販證,給予攤販改正期間。首先依違規記點點數 之不同,共分為 4 級:

(12)

甲級-違規最嚴重者,每次予以 4 點,例如違規轉租、分租,擴大營業面積。

乙級-違規嚴重者,每次予以 3 點,例如未按規定時間繳交水電費、清潔費。

丙級-違規輕微者,每次予以 2 點,例如未設置垃圾桶,營業時未懸掛攤販證。

丁級-違規較輕微者,每次予以 1 點,例如隨意丟棄廢棄物,地面未打掃。

違規記點點數達 16 點(含)以上者,註銷攤販證;16 點以下至 12 點(含)為 觀察期,觀察期為 1 年或 2 年,在觀察期間如再有違規事件發生,立即註銷攤販證。

二、依違規記點點數以不同顏色標示攤販證

攤販證每 3 年從新發證,根據違規記點點數,攤販證亦以不同顏色標示 紅色-表示從未違規紀錄攤販所持攤販證。

藍色-表示違規紀錄輕微攤販所持攤販證。

黃色-表示違規紀錄較嚴重攤販所持攤販證。

白色-表示在觀察期攤販所持攤販證。

以上攤販證分級及分色31,係針對目前攤販管理所做分類,「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 例」草案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違規記點可配合罰款同時運用,例如第 1 次 違規記點罰 1000 元,第 2 次違規記點罰 2000 元,第次違規記點罰 3000 元,。。。。。,

如此可達有效管理目的。

第四節 攤販證之核發

從事攤販工作者,無不想申請取得攤販證,以作為工作保障,以免被警察取締告罰,

攤販證有如攤販護身符,但攤販證核發有一定規定。

壹、現狀分析:

攤販證核發依據目前「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如下:申請攤販營業許可 證,應在本市設籍 6 個月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

二、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

三、身體殘障者。

四、能提出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 50 歲,無其他收 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前項經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由市場處繪製攤位平面圖,並由攤販簽章存證。

申請攤販證資格限於以上 4 項,但除第 2 項「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外,其餘

31新加坡政府管理攤販,對攤販證之核發亦以顏色區分攤販營業情形。

(13)

3 項「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需有低收入卡)」「身體殘障者(需有殘障手冊)」「能 提出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 50 歲,無其他收入,家庭賴 其生活者(需為 73 年臺北市政府清查有案)」,每一項均有多達萬人符合資格,無異鼓勵 低收入戶及殘障者從事攤販工作。

民國 74 年「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公告實施,臺北市市場管理處從警察局接管有證 攤販業務,在警察局管理攤販業務時,亦有核發攤販證,但攤販證是不准過戶,於是持 證人與攤販證營業人大多不相同,民國 74 年臺北市議會在審查「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

時附帶決議,如果攤販證持證人提出過戶證明(限附帶決議之前攤販證過戶證明),則可 變更攤販證營業人姓名為現在持證人,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依據此附帶決議,辦理攤販證 過戶作業(稱為攤販證變更名義),另一方面接受新攤販證申請,開放接受攤販證申請作 業,立刻湧入 3000 多封申請書,這些申請書大部分由攤販自行提出申請,少部分由議員 或由長官交辦。

新攤販證核發產生了兩個問題

(一)新申請攤販證申請書中有設攤地點欄位,申請人必須詳細塡寫設攤地點,這些新 申請設攤地點,共有 2000 多個地點,有些地點甚至在山上(陽明山),依照「臺 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16 條「觀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週邊 200 公尺內,不得 設攤、違者,嚴予取締」之規定,每一處設攤地點,市場管理處承辦人員必須至 現場勘查是否違觀光地區或重要街道,以作為核發攤販證之依據。當時攤販科人 員僅 10 餘人,每天除處理攤販業務外尚需至各設攤地點勘查,忙得人仰馬翻。因 為設攤地點嚴格設限,雖然申請人申請資格符合(例如具有殘障手冊或低收入戶 卡),但設攤地點位於重要街道或觀光地區,仍然不能核准發攤販證,因此攤販證 申請非常困難。

(二)當一處地點核准設攤發攤販證後,其他攤販紛紛要求在此地點設攤,如果市場 管理處不准,未核准設攤發證其他申請人,則到處檢舉,同樣條件為何核准其他 攤販,自己未被核准,市場管理處承辦人員是否有收紅包,市議員亦會關切,例 如民國 75 年時市場管理處在梧州街(廣州街與桂林路之間)核發一張新的攤販 證,結果近百張攤販證申請書(均符合申請資格)送到市場管理處,均要求在該 地設攤發證,攤販並請當時市議員林宏熙協助,市場管理處當時處長劉富善多方 考慮迫於無奈,再於該地再核發 50 多張新攤販證(同樣資格、同樣地點沒有理 由不發證),直到該路段所有地點均被塞滿攤販,才停止發證。因此可得到一項

(14)

結論,當一路段核發一張新攤販證時,沒有理由拒絕其他符合申請資格攤販在此 地點之申請攤販證。

為改正以上缺失,市場管理處於民國 76 年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16 條「觀 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週邊 200 公尺內,不得設攤、違者,嚴予取締」之規定制定不 得設攤之「觀光地區重要街道一覽表」,民國 80 年再修正「觀光地區重要街道一覽表」,

表中列有 52 處臺北市觀光地區、400 餘條重要街道,連同本市 90 餘處公私有零售市場 及超級市場周圍 200 公尺不得設攤,因此才遏止了隨意申請設攤情形,當攤販申請攤販 證時,申請書填寫設攤地點如位於「觀光地區重要街道一覽表」中所列地點,即可駁回 其申請,不用再赴現場勘查,從民國 80 年以後就沒有再核准新發攤販證。

貳、問題對策

臺北市已為國際化大都市,攤販太多對這國際化大都是自有不良影響,且臺北市政 府對攤販證收回代價是發給攤販 535,200 元救濟金32,因此核發太多攤販證對市容及市庫 均有不良影響。雖然臺北市政府制定不得設攤之「觀光地區重要街道一覽表」,但仍然有 許多巷道不在「觀光地區重要街道一覽表」中,當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公告時,勢 必有另一批攤販證申請潮,為了達到攤販集中管理目的,因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議僅對攤販集中場(區)攤販發證列管,不再對攤販於非攤販集中場(區)設攤 發證,以免臺北市街道到處都有攤販,而將攤販集中到特定地區或街道營業,以 達改善市容之目的。

二、如果迫於情勢或民意代表要求必須發證,則需在攤販證數量上設限,根據臺北市現 況到底可核發多少攤販證,事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核發攤販證,不是無限度的 發證。

三、舉辦公共工程拆遷攤棚,對有證及列管攤販發給每位攤販 535,200 元救濟金,此項 規定並需修正,減少給付金額,或僅給予生財器具及攤棚損失金額,避免市庫過 度負擔,變成市政府發證,市民買單情形。

第五節 有證攤販稅捐及場地使用費之徵收

馬英九市長要求攤販管理回歸商業體系,其主要用意是要攤販和一般商店公平競 爭,同樣繳納稅捐及租金33,不再視為弱勢族群,當做社會問題處理,於是攤販營業需

32公共工程施工,對工程範圍內攤販核發救濟金,始於中山 14、15 號公園開闢,對公園範圍內康攤販集 中場 174 位列管攤販由公園處發給每位攤販 535,200 元,中山一號公園(位於臺北市美術館旁)及圓環 攤販亦照此標準發給。

33一般商店租用店面營業稱為租金,攤販使用場地繳納費用稱場地使用費。

(15)

繳納稅捐及場地使用費,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壹、現狀分析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凡依本規則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應由本府 訂定標準收取場地費及管理費,送市議會審議,並依預算程序辦理調整時,亦同。水 電、清潔費用,由攤販自行負擔之」,攤販佔用道路營業,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

應繳納場地費及管理費,臺北市市場管理處原訂有收取攤販場地費及管理費之標準。

臺北市攤販場地費及管理費徵收要點34係依據台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

凡依本規則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由本府訂定標準收取場地費及管理費。該要點係 參照本府警察局前所訂臺北市攤販輔導費徵收辦法修訂之,該要點之前身臺北市攤販輔 導費徵收辦法該法規於 69 年由警察局制定,市場管理處於 74 年接管攤販業務,曾函請 臺北市議會廢止該徵收辦法,惟市議會函復市政府「同意廢止,但請市府修正台北市攤 販場地費及管理費徵收要點於下次大會前送本會備查」。臺北市攤販場地費及管理費徵收 要點(見附錄 6)係行政命令,依市府法規會解釋如下:「查本府係法定職權或本於法規 授權訂定之法規,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市 法規之訂定,應由法規委員會會同業務主管機關提請市政會議通過,其涉及人民權利義 務或依法令應送市議會審議者,並應送請市議審議。」臺北市法規準則第二條及第七條 分別有明文規定。臺北市攤販場地費及管理費徵收要點非屬本市單行法規,依首揭規定,

似無須送請市議會審議,該要點即經本府公告實施,有關費用之徵收,即得據以執行,

似無須俟市議會同意備查後再行辦理,依法規會解釋,該要點無須送市議會同意備查後 再行辦理,依臺北市法規準則第二條之規定該要點更名為臺北市攤販場地費及管理費徵 收標準或臺北市攤販場地費及管理費徵收辦法才需送市議會審議。該要點本府以行政命 令公告,似與臺北市法規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所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規定之」

的規定不符,市政府為尊重市議會決議仍將該要點送議會審查。七十六年十月份市議會 法規審查委員會部分議員在審查該要點表示(一)現無證攤販多於有證攤販,如只對有 證攤販徵收易造成不公平之困擾(二)於公用土地上徵收場地費及管理費有何法律依據。

因此暫將該要點審查擱置。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為尊重市議會對該點審查意見,於是 77 年 簽報吳伯雄市長暫後實施場地費及管理費徵收要點。並函請市議會撤回該要點35,重新擬 訂後再送市議會備查。

34該要點係於七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75)府建市字第 7345 號文公告在案。

35於 79 年 5 月 11 日府建市字第79024962號函請市議會撤回該要點。

(16)

該要點最重要規定為第 4 點規定場地費及管理費應按月徵收,其徵收金額各類攤販 按該路段最近之公有市場一樓攤販最高租金加二成計收,假日市場攤販每日以新台幣壹 佰元計收。此項規定係以攤販設攤地點最近之公有市場一樓攤位最高租金加二成計收,

如市場一樓租金最高為 1000 元,該市場附近之攤販場地費及管理費則收 1200 元,帶有 懲罰性質之的規定,意在消除路邊攤販,使攤販納入市場內營業。惟臺北市市場攤位租 金高低不同,高租金市場附近路段攤販營業生意並不好,如中山市場平均租金高達 4000 元以上,但附近攤販生意並不好。而景美市場攤位租金平均付 382 元,但景美街附近街 攤販生意興隆。為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是向台北市停管處租停車位展售。每日以停車費 收費為標準,而並不是以該要點規定每日收 100 元計收。

此項收費標準送請市議會備查時,被市議會擱置,民國 85 年臺北市議員賈毅然認為 市政府任何收費均須經市議會同意,於是在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收費標準要 經市議會同意,增加送議會審議之規定,使議會有監督之權利。

臺北市攤販對繳納稅捐及場地使用理費意願如何?筆者曾於民國八十九年對有證 及無證攤販問卷調查,詢問是否願意如期繳納稅捐及場地費使用費,有證攤販調查南機 場、遼寧街、梧州街三處共 216 位攤販,調查結果見表 7-3:

表 7-3 受訪者是否願意如期繳納稅捐及場地使用費調查分析

意願

市集 非常願意 願 意 無 意 見 不 願 意 非常不願意

28 42 6 2 0 78 南機場

(夜市) (36%) (54%) (8%) (3%) (0%) (100%)

19 39 8 0 0 66 遼寧街

(夜市) (29%) (57%) (12%) (0%) (0%) (100%)

31 41 0 0 0 72 梧州街

(夜市) (43%) (57%) (0%) (0%) (0%) (100%)

78 122 14 2 0 216 合 計

(36%) (56%) (6%) (1%) (0%) (100%)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管理處(89.6.30)

由表 7-3 分析受訪者非常願意及願意如期繳納稅捐及場地使用費合計占 92%,基 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攤販均願意繳納,不願意者僅佔 1%。

無證攤販調查臨江街、景美街、安康路、三元街、大龍街,民權東路共 407 位攤販,

(17)

調查結果見表 7-4:

表 7-4 受訪者接受市政府列管後願如期繳稅捐及場地費使用費意願調查分析

意願

市集 非常願意 願 意 無意見 不願意 非 常

不願意 合 計 臨江街 13 43 17 7 0 80 (夜市) (16%) (54%) (21%) (19%) (0%) (100%) 景美街 17 17 29 5 2 70 (夜市) (24%) (24%) (41%) (7%) (3%) (100%)

18 65 36 2 1 122 安康路 (15%) (53%) (30%) (2%) (1%) (100%)

14 29 10 4 0 57 三元街 (25%) (51%) (18%) (7%) (0%) (100%) 大龍街 7 26 11 0 1 45 (夜市) (16%) (58%) (24%) (0%) (2%) (100%)

1 13 17 0 2 33 民 權

東 路 (3%) (39%) (52%) (0%) (6%) (100%) 70 193 120 18 6 407 合 計

(17%) (47%) (29%) (4%) (1%) (100%)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管理處(89.6.30)

由表 7-4 分析,17%表示非常願意接受市政府列管後而繳納稅稅及有關費用,願 意者占 47%,兩者合計占 64%,不願意及非常不願意合計僅占 5%,與表 7-3 比較,

合法及列管攤販非常願意及願意合計占 92%,不願意僅占 1%,不合法攤販比合攤販 納稅及繳費意願較低。但大部分攤販不論有證及無證均願意繳納稅捐及場地費使用費。

貳、問題對策

為有效的達成攤販管理的政策目的,本研究乃從攤販營業客觀環境的財產權歸屬設 計為主要之方向。另一方面則提供一個交易環境即市場,使攤販業者與相關居民、社區 代表或政府透過磋商、議價的過程,使雙方能夠達成皆可接受的協議,進而促進社會之 公平正義。有關攤販營業時對於整個環境的造成的外部成本,其內部化的主要可行方向 大致可區分為下列幾個方案:

一、攤販營業場地使用費之徵收

攤販一般皆在人口聚集較多地方營業,依調查發現攤販多散怖在住宅區、市場旁或 夜市,其中佔據路邊、騎樓或巷口營業者占 84%,這些地點由於經常缺乏明確所有人的 權益申明,因此在上面營業者便不需繳納地租月租金,但在使用者付費觀念日益重視的 今日,此現象已無法為一般民眾所能忍受。為了使攤販能支付其所使用地役的利益,可 以下列策略為目標手段:

(18)

(一)落實社區主義由社區住戶自治組織收取使用者

社區主義主要的精神在於組織社區中的居民,共同為提升社區福祉而奮鬥。

目前一般社區皆有住戶委員會,可以透過住戶會議共同決定,對於在本身社區內 營業的攤販應向社區繳納使用費或回饋始可營業。

(二)向有攤販使用騎樓營業之住戶課徵稅款

在擁擠的都市中,攤販最常營業的地點為商家或住戶的騎樓,目前少數非正 式的慣例有攤販向住戶或商家按月繳納月租金,因為此種收費非屬通則,其費用 偏低且不普遍。若能由稅捐單位向有攤販營業之騎樓住戶或商家課徵特別的騎樓 營業稅,則被課徵稅款的住商戶必會將費用轉嫁給攤販,使攤販確實依使用者付 費原則支付應負擔的營業成本。

(三)分區分地段限制攤販不得營業或課徵以高額營業規費

攤販營業地點常利用街巷道營業,對於應屬交通專用的道路造成阻礙,而一 般道路皆有特定的使用水準。因此,應分區段劃分,不得設攤營業之地段及應課 以高額規費的地段。

二、攤販營業稅核實課徵

現行攤販營業稅之課徵,係依據行政院財政部核定之「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辦 理,該要點規定有證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設立稅籍繳納營業稅,惟其所繳之金額多寡 係由「攤販分類分級定額課徵營業稅標準表」查定依攤販營業區段分級分類查定稅額 予以課徵其營業稅,因此往往無法據實際狀況課徵,使得營業額大的攤販之租稅成本 偏低,營業額少之攤販租稅成本偏高,造成不公平。為了使攤販可據實負擔其應支付 稅額,應可採規定攤販營業時需開立發票,以有效的反應其應負擔之成本。

三、落實攤販營業證照付費制度

目前縣市政府對於特許營業之攤販所核發之攤販營業許可證,係採免付費之方 式,此項措施對於整個社會而言並不符合所謂使用者付費原則。因此,落實證照付 費制度是一項使攤販承擔成本最首要的項目,主管機關在核發證照的同時應規定收 取定額之規費,並於證有效期間內每固定時段徵收。

四、集中場攤位公開標租

能突破民意代表壓力,攤販集中場攤位規劃完成後,不再安置攤販,依市場運 作機制公開標租,攤販亦在公開標租體制下,取得攤位承租權,不再將攤販是為弱 勢族群於予特別照顧,一來可增加市庫收入,二來攤販因公開標租得到攤位,不是

(19)

市政府無償賞配給,更加珍惜攤販經營權,維護攤位經營權,萬一違規被註銷攤販 經營權,損失慘重。

五、攤位兩價制

如不能突破民意代表壓力,則將集中場攤位採兩價制,部分攤位安置攤販,以 滿足民意代表要求,部分攤位則採公開慓租,當安置攤販之攤位攤商死亡或不再做 攤販時,市政府收回攤位公開標租,完全回歸商業管理原則,攤位採兩價制之優點,

標租攤販與安置攤販可做良性競爭,標租攤販因用高價取得攤位,自然將攤位有效 使用,安置之攤販,可見賢而思齊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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