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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震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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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分為震災資料、家庭面臨壓力的調適、家庭凝聚力、災害 對家庭的衝擊四部分作為本研究的文獻討論。

第一節 震災資料

本節根據所收集到有關九二一震災與南投災區的相關資料,作現 況整理,以鋪陳出研究的場域之外在環境與時間脈絡。

一、 居住

政府為協助災民度過重建的難關,實行了許多的措施,茲將居 住相關的措施列於表 2-1 並比較日本阪神大地震時的狀況(行政院九 二一震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2000)。

由表 2-1 可見政府在緊急的救難措施和長期重建協助上與日本 有相似之處,但法令的公布,與民眾是否能真正「享受」到政府的「美 意」,則有待進一步的瞭解。如:全倒或半倒的集合式大樓,因為需 獲得住戶們的共識,所以在重建的意願溝通上是不易達成的。而受災 戶在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不清、或因經濟環境不利,在前債未清、生 計不穩定下,都有可能無法在短期內重建(修)家園,搬離組合屋。

也因此,以南投縣境內的核貸案件仍不足受災戶的三成(鄭素卿,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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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九二一地震與日本阪神地震政府居住相關措施之比較

九二一地震 日本阪神地震

1 ◎房屋全倒補助 20 萬元,半倒補助 10 萬元,(原 住民房屋全倒額外補助 12 萬元,半倒 6 萬元) 房貸展延繳環本息期限 5 年。

1 ◎崩損住宅依損害程度減免利息(最高年息減 1.3%)

或寬限繳費期限(公庫 3 個月,年金住宅 3 年)。

2 ◎房屋擔保借款,本金展延 5 年,利率減 4 碼,

利息展延 6 個月。

3 ※每戶 350 萬元優惠貸款方案(20 年、150 萬 元內免息,另 200 萬元年率 3%),或年率 3%

之 150 萬元房屋修繕貸款,額度 1,000 億元,政 府每年補貼利息支出 32 億元。

2 ※重建或購屋融資上限 3,000 萬日圓、貸款期限 30 年、利率由 4.35%降為 3%。

4 ※提撥 80 億元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修繕住宅。 3 ◎修繕及耐久財購置低利融資貸款。

5 ※每人每月 3,000 元房屋租金補貼每戶最多 4 人,期限 1 年。

4. ※訂定「罹災都市借地借家臨時處理法」,保護借住 人、借地人。

6 ◎五層以下災區住宅,重建不必申請建照。

7 ◎災區建築物安全鑑定。 5 ◎災區建築物安全鑑定

8 ◎危險建築物解體費用由政府負擔。 6 ◎危險建築物解體費用由政府負擔。

9 ◎協調學校、軍營、醫院等設立臨時收容所。 7 ◎縣府與民宿定契約提供住宿或充當餘震避難所。

10 ◎提供現有住宅 300 戶安置弱勢族群。 8 ◎免費提供現有國宅安頓弱勢族群。

11 ◎興建臨時住宅 5,270 戶。 9 ◎興建 49,681 戶臨時應急住宅,至 1999 年 4 月僅剩 3,861 戶居住。

12 ※五年新市鎮重建計畫。 10 ※三年房舍重建計畫。

13 ◎提供國宅 6,443 戶及新市鎮住宅以公告價七 折供受災戶優惠申購,價差補貼 77 億元,並徵 用空地為救災安置用。

11 ◎興建國宅計畫及訂定優惠承租措施。

附註:◎為三個月內必須實行之措施

※ 為三個月後仍須實行之措施

潘順能(2000)在探討政府震災的社會救助政策並比較日本板神 地震與美國北嶺地震的作法,提到由於我國災害救助相關法制薄弱,

所以需要臨時仰賴緊急命令及 921 震災暫行條例之訂定,呈現出邊作 邊修正,政令密集反覆的現象,產生諸多爭議紛擾、不切實際之窘境。

而社會救助又稱為公共扶助,著重於對抗貧窮,保障基本生活,其與 慰問與急難救助之災害救助,在理念上是有所區隔的。災害慰助金是 慰問性質,非為填補損失,金額不宜過高;社會救助才有協助弱勢之 意含。政府把慰助標準提高,兩者整合在一起的結果,凸顯其中不合 理之處。

同樣地,邱靜儀(2001)以震災慰補助金政策執行的研究以埔

里鎮為例發現以下問題:1.在中央政策訊息內容方面,不管是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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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經費或是資訊方面的資源,中央皆未能充分提供地方。2.在中央 政策訊息形成方面,有政策清晰度低、政策一致性差等不利於政策執 行的特質。3.埔里鎮組織能力低落。4.埔里鎮生態能力不佳。5.標的 團體分殊性高。6.標的團體人數眾多。所以受災家庭在接受資源時,

可能會遭遇到許多挫折。

依據「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中規定,進駐組合屋 的資格為因九二一震災使得其房屋經判定為全倒、半倒、尚未修繕或 未重建完成的受災戶,且震災前同一戶內之人口無其他自有住宅、眷 舍,亦未領取政府補助房屋租金及申購國民住宅者。但為了使組合屋 充分運用,所以政府在民國八十八年又制訂「剩餘臨時住宅配置實施 要點」,該法令讓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戶、原住民家庭及確有居住需 要等弱勢家庭得以進駐(轉引自潘順能,2000)。

在地震的兩年後,行政院九二一重建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及「九二 一震災臨時住宅管理要點」 ,並停止「剩餘臨時住宅配置實施要點」。

這使得居住於組合屋中已修繕或重建、承租戶、低收入戶、身障戶、

獨居老人、單親戶等是屬於不符合組合屋續住資格,他們需於民國九 十一年五月底前搬離,但在考量實際的生活狀況下,如因特殊原因,

經公所同意者可再延期一個月,而符合資格得以續住者為房屋全倒、

半倒、尚未修繕或未重建完成的受災戶,他們可以續住至民國九十一 年底(行政院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2001)。

目前仍有許多受災戶或因用地取得問題,或為社會經濟能力弱

勢,所以無法解決其居住問題,將由政府取得土地或由民間慈善團體

協助興建或購置國宅作為平價住宅,以安置災區弱勢受災戶。根據行

政院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2001)指出政府會針對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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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無法承購房屋及低收入、老弱殘障、單身無依等弱勢受災戶,優 先加速辦理興建平價住宅(出租、救濟性)予以安置,第一期的工程 共有十一處,約可興建七百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逐案動 工興建,另外將透過購置國宅三百戶供做平價住宅給與安置。比較組 合屋居民的搬遷期限和的重建速度,解決災區居民的居住需求問題,

似乎有緩不濟急之慮。

二、 生活經濟

根據經濟部統計處於 2002 年發佈的的失業率統計,可知我國的 經濟環境對民眾的生活越來越不利,詳見表 2-2,越來越多的人失業,

而失業人口是指年滿 15 歲,同時具有(1)無工作、 (2)隨時可找工 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等待工作結果之三項條件者。

表 2-2 中華民國歷年失業率 時間 1995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0 年 3 月

2000 年 4 月

2000 年 5 月

2000 年 6 月

2000 年 7 月

2001 年

失業 率%

1.8 2.6 2.7 2.7 2.9 3.0 2.83 2.73 2.78 2.89 3.06 4.6

參考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2002 與行政院主計處,2001

在行政院九二一災後重建委員會生活重建處所整理的資料(表 2-3) ,可以發現南投縣在 1999 年 7 月的失業率是 2.83%,在同年十 月即在九二一地震發生後升為 5.01%。而 2000 年 3 月至 7 月的資料,

南投縣的失業率是介於 3.50-3.66%之間,均高於全國同時期的失業率

2.73-3.06%(表 2-2) ,可見南投縣嚴重的失業情形。受到大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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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與生活的情況了。

表 2-3 九二一地震南投災區一年(災前/災後)失業變化

1999 年 7

1999 年 8

1999 年 9

1999 年 10

1999 年 11

1999 年 12

2000 年 1

2000 年 2

2000 年 3

2000 年 4

2000 年 5

2000 年 6

2000 年 7 失業者

(千人)

7 8 8 12 11 11 10 10 9 8 9 9 9

失業率

(%)

2.83 3.15 3.20 5.01 4.34 4.26 4.22 3.92 3.66 3.50 3.51 3.60 3.66

參考來源:行政院九二一災後重建委員會生活重建處(2000)

江丙坤(2000)在九二一震災之經濟影響評估整理出地震造成台 灣的產業損失、公共設施重建支出龐大、財政收入減少、支出增多、

赤字比率升高、金融貿易受到波及、就業與失業的影響。所以在大環 境的經濟面不理想的狀況下,應該思考組合屋家庭如何配合福利政 策,減少被衝擊的危機。

為了使受災戶能夠靠自己的能力自立生活,政府推行了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職業訓練券、失業勞工職業訓練、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 款利息補貼等的社會福利政策,以期災區失業者在失業時,能夠經由 職業訓練、津貼、臨時工作機會,減少生計上的衝擊,並累積人力資 本。此外對雇用單位也實施雇用獎助津貼,以提高雇用九二一地震之 受災戶、失業勞工、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高年齡者、負擔家計婦 女、身心障礙者的意願;除雇用身心障礙者為每週工作 20 小時以上,

其餘每雇用一名符合上述資格者連續三個月以上且每週工作 32 小時 以上,則雇主可獲得每名每月 5,000 元,如因減少雇用外勞而同時雇 用本勞,則雇主可獲每個名額每月 8,000 元,最高以 12 個月為限(鄭 素卿,2000;行政院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與石進芳,2000)。

相關措施的實施下,仍有些問題值得思考,例如:如何在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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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培養出工作技能,如果就業機會仍是僧多粥少,則長期而言,災區 居民的生計仍是一大隱憂。又這些獎勵措施是否真能為災區帶來實質 的工作機會,讓失業或需要工作的人獲得收入是需要進一步評估的。

三、 生活關懷

此次震災的救難,不只是政府,民間團體的積極投入著實令人 動容,然而重建是一段漫長的路,需要由許多有愛心的人陪伴,使災 民有能力與勇氣走下去。在短期的救急後,協助團體逐漸撤離,但就 災民而言,尋求社會福利與心靈上的協助並未因日久而減少。為提供 長期的服務、持續提供人力與物力、整合民間服務團體,因此南投縣 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成立了 23 個「社區家庭支援中心」 ,並於民國九 十年依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第二十二條規定改設為 21 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以繼續協助民眾(南投縣政府,2001)。這 是國內首度的嘗試,希望能將福利工作社區化的的理想加以落實。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法令規定,縣(市)

政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團體,於各災區鄉(鎮、

市)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表 2-4) 。並得視人口密度、受災程度及 弱勢需要,增設之,並應於五十戶以上之臨時住戶聚集及原住民聚 落,設置生活重建服務連絡站。中心應配置社工、心理輔導及其他相 關專業人員,至於非專業人員應雇用災民。其提供的服務如下:

1.福利服務:對失依老人、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變故 家庭、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之生 活需求,提供預防性、支持性與發展性之服務

2.心理輔導:提供居民、學校師生及救災人員個別式與團

體式之諮商輔導及協助助醫療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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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織訓練:協助發展社區組織,辦理重建服務人員有關 社會福利;心理重建等相關教育與訓練。

4.諮詢轉介:提供居民有關福利措施、就業、法律、申訴、

公共建設、產業建設、社區重建及其他與重建相關服務與 資訊之諮詢、轉介與媒合。

由資料可見,這些熱心的團體是要將社會的關懷帶給需要的民 眾包括組合屋的居民,而隨著政策的轉變,生活重建中心也在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正式結束工作,回顧這一年多的社會工作,其成果是需要 被紀錄與評估的,而未來如何繼續運用現有的人力,以達到多元且主 動的福利服務,正考驗著這些社會實務工作者的智慧。

表 2-4 南投縣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及負責團體

鄉鎮別 委託單位

【一】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

南投市 【二】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聖心修女會

草屯鎮 【二】南投縣基督教青年會

【一】南投縣政府社會局

埔里鎮 【二】南投縣慈慧善行協會

【一】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二】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 竹山鎮

【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集集鎮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一】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名間鄉 【二】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

鹿谷鄉 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

【一】南投縣政府社會局

中寮鄉 【二】南投縣生命線協會

魚池鄉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水里鄉 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

【一】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

國姓鄉 【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信義鄉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

仁愛鄉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參考來源:南投縣 921 震災重建社會福利檔案(陳婉真,2001)

第二節 家庭面臨壓力的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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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歷九二一地震這樣的浩劫後,擴展期組合屋家庭必須面臨許 多改變,本節將藉由家庭壓力理論及研究來瞭解家庭在這些壓力情境 下可能的調適與反應。

一、家庭壓力理論

(一)ABC-X 模式

Hill 於 1958 年提出 ABC-X 模式的家庭壓力理論(ABC-X Model of Family Stress)其構成因素:壓力源(A 因素) 、因應壓 力事件的家庭資源(B 因素)、家庭對事件所賦予的意義(C 因 素) 、壓力的程度或危機(X 因素)(Mckenry & Price,1994)。而 A、B、C 三因素的交互作用會影響家庭對壓力事件處理的結果

(周麗端,1999)。

有關構成因素中的壓力源(A 因素)的來源可區分成 12 種 類型:事件開始於家庭內部為「內在的」事件,來自於家庭外者 為「外在的」事件。在家庭生活週期可被預期的事件為「正常的」

事件,不被期待的為「非正常的」事件。無法獲得事件真實性的 是「模糊的」事件,對於能清楚瞭解情況的是「非模糊的」事件。

自由選擇的是「意志的」事件,反之則為「非意志的」事件。長 時期的情境是「長期的」事件,短時間發生是「急性的」事件。

「累積的」事件,單獨發生的「隔離的」事件(周月清、李文玲 與林碧惠,1994)。而九二一地震可以被歸類為:外在的、非正 常的、非意志的事件。

在家庭的因應資源(B 因素)是壓力源事件對家庭壓力程度 的中介影響因素。B 因素分為三種(Mckenry & Price, 1994):

1. 個人資源(personal resources):如個人的財務狀況、健康、

教育背景、心理資源如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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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家庭系統資源(family system resources):來自於家庭內部的 特質使家庭免於壓力源的影響及在有家庭壓力和危機時協助 家庭調適。如調適力、溝通。

3. 社區資源(community resources):可協助家庭處理壓力的家 庭以外之人或單位。社會支持(social support)是其中重要的 資源之一,它傳達了問題解決和資源來源的訊息。而社會支 持提供有關(1)情緒支持(2)自尊支持(3)網絡支持的訊 息。

所以當家庭能夠擁有適當及充分的資源,並且善加利用,

則有助於家庭面對壓力。組合屋家庭是否能夠充分掌握資源訊 息、有效運用,是處理家庭壓力的重要課題。

就家庭對事件所賦予的意義(C 因素)而言,家庭壓力是中 立的概念,不一定是正向或是負向。但家庭主觀的概念是可能視 壓力為挑戰或成長的機會,或負面地認為壓力事件是無望的、困 難的或無法掌握的,根據 Lazarus 及 Launier 在 1978 年研究發現 個人對生活事件的評價會大大地影響其反應;而此也可應用於家 庭方面(轉引自 Mckenry & Price, 1994) 。所以,如果家庭能樂觀 處理與面對,則可以更容易面對壓力源,並減少心理負擔和焦 慮,提升成員的社會及情緒的發展,並將壓力降到最低。反之,

則可能出現失功能或崩潰的情形(McCubbin et al., 1980)。

壓力的程度或危機(X 因素)Mckenry 與 Price(1994)

以社會系統理論而言,壓力代表家庭穩定狀態有所改變。家庭壓

力是連續變項,其具有程度上的不同,家庭危機是二元變項。家

庭壓力的程度是依家庭對壓力源事件的定義及運用家庭資源的

情況而定。Boss(1988)對危機的定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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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衡狀態有嚴重的混亂。

2. 非常嚴重的壓力。

3. 家庭系統受到劇烈的改變以致運作受到阻礙、喪失機動性 與失能。

當家庭處於危機時,則家庭的界域無法維持,家庭角色和 職責不再執行,且家庭成員在身心方面不會有正向的功能。事實 上,許多家庭系統從危機復原後,反而變得更為強壯(Boss,

1988) 。茲將 ABC-X 模式表示於圖 2-1。

圖 2-1 ABC-X 模式

資料來源:Hill (1958) (轉引自 Mckenry & Price, 1994)

(二)雙 ABC-X 模式(Double ABC-X Model)

此模式是由 McCubbin 和 Patterson 於 1982 年將 ABC-X 模式 增加了時間序列,以解釋家庭面對壓力或危機後的調適情形

(Mckenry & Price, 1994)。

1. aA 因素-累積性壓力事件: 包含三種壓力源即未解決的初始 認知 C

事件或情境 A

資源 B

壓力高低程度 危機

X X

(11)

.

壓力事件、因初始壓力事件所造成的改變如家人關係、家庭 因應困難所做的努力(家庭內部角色改變)。

2. bB 因素-現存及新開發的資源:現存資源是用來減少初始壓 力的影響,而新開發的資源是為面對壓力情境所強化與發展 的因應資源(個人、家庭、社會)。

3. cC 因素-對初始壓力事件、壓力或危機的界定:包括對壓力 事件的意義認定與對家庭處境的意義認定。

4. xX 因素-調適:包括原本的家庭危機或壓力的反應與隨後的 調適。家庭危機或壓力是在家庭調整(adjustment)歷程的一 端,而家庭調適(adaptation)是在歷程另一端的結果。McCubbin 與 Patterson(1980)認為家庭調整(adjustment)是短期的反 應,家庭調適(adaptation)是涉及長時間的改變,包括系統 內部的功能如:家庭角色、規則、互動模式、和認知,或與 外在環境的契合(fit)。

由雙 ABC-X 模式可知,壓力事件是會隨時間而蓄積,所 以生活中的壓力事件要盡快處理,以免累積後無法處理成為 危機(周麗端,1999)。

所謂的因應(coping)Lazarus 與 Folkman 於 1984 年認為

是為針對壓力源所做的努力,應視為一種歷程,而非結果(轉

引自 Mckenry & Price, 1994)。McCubbin 等人在 1980 年認為

家庭系統中, 「因應」是平衡組織和單位及個人發展的歷程(轉

引自 Mckenry & Price, 1994)。茲將雙 ABC-X 模式表示於圖

2-2

(12)

.

危機發生前 危機發生後

圖 2-2 雙 ABC-X 模式 資料來源:Mckenry & Price(1994)

(三)家庭壓力理論在本研究的運用

由兩個家庭壓力模式來看,透過時間的歷程,收集組合屋家 庭的壓力源事件、資源運用的情形及對壓力事件的認知均可以輔 助研究者瞭解他們的生活情況,進而探討家庭凝聚力在其中的變 化情形。故應深入瞭解組合屋家庭在歷經九二一地震這種不被預 期的天災禍害所帶來的壓力,以及其在震前所感受的壓力狀況、

受到地震搖撼時的心理壓力,還有包括後續種種生活的壓力源,

和這些壓力其累積的效應情形。

組合屋家庭在遭逢如此巨變後,還可以探討現存的資源及可 以再開發管理的資源之運用狀況,以及目前資源利用的現況對家

b

現有資源

a

壓力事件

c

對壓力事 件的界定

x

危 機

a A

累積

壓力

因應

c C 對 x+aA+bB 的界定

調適 良好

調適

x X 調適 不良

時間 時間

(13)

.

件認知與家庭壓力、家庭凝聚力的關係亦是需要注意的。

除此之外,還須探討有無其他的因素會影響家庭凝聚力的變 化,家庭系統在這些壓力、影響因素交互作用所產生的因應與調 適在家庭凝聚力上會呈現什麼樣的表現,外界的環境與組合屋家 庭家庭凝聚力的關係也不可忽視。故本研究希望藉由家庭壓力理 論來協助瞭解組合屋家庭的生活情形,並且更進一步探討家庭凝 聚力的變化與影響因素。

二、家庭生命週期與家庭壓力的關係

依家庭發展理論來看,家庭是一個動態的系統,隨著時間、組 成成員的改變、經歷的事件,而有著不同階段的特色和任務。自 1930 年開始,許多學者提出家庭生命週期(family life cycle)各個階段的 分類方式。Duvall 在 1948 年提出的八階段,是以家中第一個子女的 成長過程及教育階段為準,又可被歸納為三個階段即(1)建立階段- 第一階段。(2)擴展階段-第二至第五階段。(3)收縮階段-第六至 第八階段(黃馨慧,1995)。以下表 2-5 配合 Aldous 於 1978 年的資 料(藍采風,1982) ,可以概括地看出擴展期家庭的發展職責(family development tasks)與壓力之間的關係。

由表 2-5 得知事業或工作對於家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力。

尤其在擴展階段即第二至第五階段,此時家庭中的父母除了一方面要 適應家庭角色上的改變,也要擔負撫養子女的重責大任,這是親職責 任最重的時候。另外,在工作或經濟方面也需要投注相當的精力,以 求家庭經濟的穩定,及事業的穩固和發展。這些可預期的發展任務,

必然是身為家庭中的夫妻所要面對的。而根據 Aldous 在 1978 年指出

此階段的家庭,最需要家庭調整(adjustment)特別是當情感性及工

(14)

.

具性的資源不足時,否則會產生低滿意的狀況 (轉引自 McCubbin et al., 1980) 。

所以當組合屋的擴展期家庭除了仍然肩負養育與教育子女的 責任外,還要面臨到居住的不確定性,而其畢生的努力,可能在一時 之間就化為烏有,心情的沈重可想而知,這時的他們尚必須為未來的 住所而準備,然而在災區謀生,又是一種考驗,而屬於中年的夫妻可 能還有中年就業的瓶頸,如此種種對他們來說,都可謂是極大的挑 戰。許多有關老人的研究指出,被安置於機構中與改變居所,容易造 成健康的惡化及有較高死亡率(McCubbin et al., 1980)。因此處於這 樣的壓力環境下,家庭內的家人之間的互動發展情形是需要探討和瞭 解的。

表 2-5 擴展期家庭發展職責與壓力 階

階段說明 家庭發展職責 組合屋家庭可能的壓力

(15)

.

二 養育幼兒 階段(第一 個小孩未 滿 30 個月)

1. 對新的父母角色之適應。

2. 學習為人父母之各種技能。

3. 夫婦與父母角色之協商。

4. 對事業、前途等工作上之各種適 應。

1.適應擔任父母親的角 色。

2.照顧年幼子女的費用 與心力。

3.兼顧工作與照顧子女 的責任。

4.工作與經濟可能因為 地震受到影響。

三 有學齡前 兒童之階 段 (第一 個孩子年 齡在 2

1

/2 至 6 歲)

1. 教導撫育兒童新的技能。

2. 對因孩子們之成長而失去隱私 之適應。

3. 對事業與生涯之適應。

4. 對可能有第二個小孩降臨之準 備。

1.照顧年幼子女的費用 與心力。

2.兼顧工作與照顧子女 的責任。

3.工作與經濟可能因為 地震受到影響。

四 有學齡兒 童之階段

(第一個 孩子年齡 在 6 至 13 歲)

1. 鼓勵每位子女身心之成長。

2. 對學校需求之適應。

3. 妻子或丈夫可能重返學校或工 作崗位。

4. 逐漸增加參與和子女有關之社 區活動。

1.子女的教育責任與生 活照顧。

2.可能因為地震造成經 濟損失或衝擊。

3.妻子或丈夫可能不易 二度就業或謀職。

擴 展 階 段

五 有青少年 子女(第一 個孩子年 齡在 13 至 20 歲)

1. 對子女日增自主權之適應。

2. 計畫夫妻之各種活動並作子女 離家之準備。

3. 事業可能在此階段達高峰。

4. 家庭經濟在此階段多達高峰。

1.子女的教育責任與生 活照顧。

2.可能因為地震使得經 濟嚴重損失或衝擊。

3.多年的事業基礎可能 因 為 地 震 而 受 到 影 響。

4.妻子或丈夫可能不易 二度就業或謀職。

資料來源:藍采風(1982)

三、家庭經濟壓力的原因與影響

針對家庭發展職責,可以發現擴展期家庭提供穩定的家庭經濟

是主要任務,因此經濟壓力是值得深入瞭解的。經濟壓力對家庭有很

大的影響(Rogers, & White , 2000),研究發現,經濟壓力會間接增加

夫妻彼此間的負向互動,且減少溫暖和支持的互動(Conger, et al.,

1990) 。Rowntree 在 1901 年的研究中顯示,不同生命週期階段發生貧

窮的可能性並不相同,在兒童、初為父母與老年三階段,最易落入貧

(16)

.

窮。此原因是初為父母階段,家中增加依賴人口,而降低家庭所得。

而兒童本身不具生產力,是由父母的經濟資源而來,所以如果家庭其 他成員支持能力低或社會對兒童的照顧不足,則兒童的貧窮機率大增

(王仕圖、王德睦、呂朝賢,1999;Bengtson & Allen,1993)。

在王仕圖、王德睦和呂朝賢(1999)的研究發現,男性戶長在 35 至 44 歲及 60 歲以上的家庭有較高的貧窮率,35-44 歲的戶長因子 女為依賴人口多,生活費用需求高,並且需要照顧日漸年邁的父母,

而戶長為 60 歲以上的家庭則因工作能力降低,所以易落入貧窮。30 歲以下的戶長由於父母多處工作年齡,因此貧窮率較低。所以,目前 擴展期的組合屋家庭其戶長年齡與經濟方面的狀況不容忽視。

陳正峰、王德睦、王仕圖、與蔡勇美(1999)發現雙親家戶貧窮 的原因,以「主要家計負擔者殘障」為最多,次為「家庭無工作能力 者太多」。

在鄭惠文(2000)的研究中指出,失業青年的生活壓力與身心健 康有關係,亦和較低的婚姻滿意度、較低層次的婚姻調適及溝通、婚 姻關係和諧度有關。

失業父親的小孩,罹患疾病、兒童虐待及嬰兒死亡率較高。失業 與兒童健康並無直接相關,而是失業造成的經濟負擔使父母親及兒童 有健康問題。此外,就業的不確定性、低收入、及經濟負擔與母親察 覺子女問題的多少有正相關,即當父母就業越不確定、收入越低、經 濟負擔越重,則母親察覺子女的問題越多(張惠芬、郭妙雪,1998)。

來自貧窮家庭的小孩學業成就較低,所受的教育年限也較短

(Seccombe , 2000; Rogers, & White , 2000),因此,組合屋家庭夫妻 自身的教育程度與貧窮的關係,和其子女學業成就是值得被關切的。

為了減輕壓力,家庭中的成員通常會採取行動來因應。其方式

(17)

.

有五項:(張惠芬、郭妙雪,1998)。

1.家庭就業的努力:是指家庭成員參與就業的模式,如配偶或 其他成員增加工作上的努力。

2.非正式經濟:包括利用物品或服務來換取現金,或者以物易 物。

3.財務管理:有效的財務管理,如固定列預算、減少花費。縮 減花費與低婚姻滿意度,高家庭緊張度有關。

4.觀念因應: (1)個人及家庭成員瞭解大部分的失業是經濟情 況造成的,而不是失業者的錯。(2)家庭對家庭角色有比較彈 性的態度。(3)將失業視為轉行的挑戰及機會。(4)不過份重 視金錢價值,與他人做正面比較。

5.社會支持:其具有幾項特性,分為必須有辦法獲得支持,支 持必須能夠使用、支持必須符合使用者的需要。支持的來源包 括:親戚、朋友、同事、鄰居、政府等。

當組合屋中擴展期家庭的夫妻正處於中年時期,是否會產生中年 危機?林惠絨(1998)指出中年危機是「中年轉換階段個體知覺生命 的有限性,自我認同的需求無法及時地與外在環境調配,形成個體身 心壓力的狀態。」在生活的境遇有著重大的事件,其能否有正向的發 展,是必須被關注的。

第三節 家庭凝聚力

本節將針對家庭凝聚力的意義、內涵與研究,透過文獻資料的整

理,作為擬定訪談大綱的參考。

(18)

.

一、家庭凝聚力之意義

「凝聚力(cohesiveness)指一個團體對其成員的吸引力,也指 團體中成員間彼此的吸引力。這種吸引力均強時,團體的凝聚力高。

凝聚力高的團體,其成員間溝通密切,其成員對團體規範的認同較 強,在團體活動中也較有隸屬感,對團體性工作也有較高的效率,且 易達成預期目標。」 (張春興,1989) 。而團體內聚力(cohesiveness of group)是指團體內部具有使其成員不輕易脫離的吸引力,稱為內聚 力(袁之琦、游恆山,1988) 。彭懷真(1991)則指出「凝聚」(cohesion)

是用來表示一個團體成員合作的程度。由上可知,凝聚力是具有吸引 成員的能力,其來自於個體間對團體的認同與情感。

如果視家庭為一個系統、團體,則家庭凝聚力是可以被提出來探 討的,然而對家庭凝聚力的定義則有不同的說法,Olson(1995)對 家庭凝聚力的定義是與他人的情感結合程度。Moos(1976)的家庭 凝聚力是指家庭成員對家庭的關心與承諾之程度和相互協助之程 度。雖是如此,仍可歸納為家庭成員情感連結的情形。

家庭成員彼此的維繫除了情感外,還有婚姻與血緣上的關係,所 以在家庭生活中,家庭凝聚力對於家庭的組成和功能運作情形有著重 要的影響。也因此,在探討家庭功能時,家庭凝聚力常是有關於家人 互動的重要面向,如果家庭凝聚力高,則家人間的互助扶持關係也會 相對提高,在功能的運作上,被視為正向。以下將針對相關理論整理 介紹。

二、家庭凝聚力的內涵

許多學者常由家庭凝聚力的表現來瞭解家庭的運作情形。為瞭解

家庭中的夫妻及家人關係如何隨著時間與壓力改變 Olson、Sprenkle

(19)

.

與 Russell,因此發展婚姻與家庭系統環繞模式(Circumplex Model of Marital & Family Systems) ,其包含了三個面向包括家庭凝聚力和彈

性(flexibility)及溝通。家庭凝聚力是指與他人情感親近的感受

(Olson, 1995)。就如同蹺蹺板一般,家庭的表現以平衡或趨近中央 為佳,凝聚力與彈性太高或太低均是功能不好。由於家庭為動態的情 形,所以家庭凝聚力與彈性的表現會不斷地游移於模型中。而溝通是 其中的影響因素,溝通使得家庭的在表現座標上移動,而平衡的家庭 系統傾向有良好的溝通,而非平衡的系統則傾向有較差的溝通(Olson, 2000) 。

利用婚姻與家庭系統環繞模式中評估家庭凝聚力時可以 考慮幾個概念:情感的連結、聯盟(coalitions) 、時間、空間、

朋友、決策、興趣和休閒活動等(Olson, 2000)。其中有關家 庭凝聚力的題目為「你覺得你和其他家人有多親密?」 、 「你的 家庭多常在空閒時間共處?」、「你的家人如何平衡分離與相 聚?」 、 「你的家庭成員有多獨立?」 、 「雙親對其他的成人有多 親密?」 。由此可知,家庭凝聚力探討的包括心理的親密程度、

生活親密狀況、相處的時間。

為了驗證環形模式的曲線關係假設,Olson、Portker 及 Bell 於 1978 年開始編製家庭凝聚與適應量表(Family Adaptability and Cohesion Evaluation Scales,FACES)(Thomas, & Olson, 1994) ,並經過多次修訂有不同的版本,該量表是由家庭成員 依其對家庭的認知回答,可以用於個人、夫妻、家庭。其家庭 凝聚力的定義是家庭成員彼此連結的程度(Kang, & Kleinman, 1991) 。

FACES III (Family Adaptability and Cohesion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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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ales III)是 FACES 的修訂版,其中有關凝聚力與適應的題 目例如:「家庭成員喜歡一起打發空閒時間」、「我們家庭規則 改變的狀況」 、 「很難知道誰做了家中的瑣事」在此凝聚力包含 了與家人共同相處、家庭規範的改變與對家庭的關心瞭解。

另外, Epstain 等人統整出 McMaster 模式(The McMaster Model of Family Functioning) (轉引自鄭夙芬,1998) 。這個模式著重在瞭解 家庭如何發展和處理所必須面對的任務,其任務包括基本任務、發展 任務與處理危機如失業等問題(陳麗英,1995)。此模式中的情感投 入(affective involvement)向度是以整體家庭對家庭成員的活動與興 趣所表現之興趣和重視的程度,且著重於家庭成員對彼此的投入情形 與程度,不單只是共事,還包括涉入的程度(Miller, Ryan, Keitner, Bishop & Epstein, 2000) ,這與家庭凝聚力的內涵有著相似之處,均是 對家庭事務的向心與情感的連結。

McMaster 模式的題目例如: 「因為我們常彼此誤會,所以很難計 畫家庭活動」 、 「你很難理解他人所描述的感覺」 、 「我不會情緒化的反 應」 (Perlmutter, Straus, & Touliatos, 1990)由此可知,相互理解、家 庭成員共事、非情緒化的反應是家庭成員相互認同和情感反應,此與 家庭凝聚力有關。

Moos 自 1974 始和史丹福大學同事發展家庭環境量表(Family Environment Scale, FES ) (Moos ,& Moos, 1976; Anderson, Sabatelli & Waldron, 1990)。其著重在由家庭環境的氣氛瞭解家人 間的關係、家庭成員的成長及家庭的組織架構(Moos ,& Moos, 1976) 。而家庭凝聚力為其中的一個分量表是用來瞭解家庭關係,其 定義為:家庭成員對家庭的關心與承諾之程度與相互協助之程度。

FES 有關的凝聚力題目為「我們家庭中有親密的感覺」 、 「我們家

(21)

.

中有很少的團體感」 、 「家中成員會相互扶持」 、 「我們相處地很好」 、 「我 們家庭會花很多時間注意每個人」 、 「家庭成員會做他人的後盾」 、 「我 們很少自願作家中該做的事」這些題目包含關係的親密、團體感、對 家人的關心與支持、相處融洽情形,點出了家庭凝聚力的內涵。

Bloom 是以在 1985 年結合現有量表 FES、FCQS (The Family Concept measure)家庭概念 Q 技術、FACES 及 Family Assessment Measure 家 庭評估量表形成了家庭功能量表(Family Functioning Scale, FFS)來 瞭解家庭功能。凝聚力是其家庭關係向度的一部份(Buehler,1990) 。 FFS 有關家庭凝聚力的題目: 「家庭成員會彼此協助」 、「我們家 庭有親密的感覺」 、 「我們家不會一起做事」 、 「我們相處地很好」 、 「家 庭中的成員在家時似乎避免接觸」。所以其家庭凝聚力包含了家人的 共處情形、主觀親密感受、家人相互協助的部分。

由此可知,家庭凝聚力及家人情感互動的向度,是在家庭功能中 很重要的部分。當要瞭解組合屋家庭的調適與運作情形,家庭凝聚力 的變化情形是很值得關注的,而在整理有關家庭凝聚力的理論、量表 與問題後,可知家人共處的時間、家人共處的狀況、家人間的心理情 感、家人彼此的互動關係及共同願景計畫是主要的核心議題,因此本 研究將據此修訂成訪談工具。

三、家庭凝聚力的變化

家庭凝聚力是動態的情形,由以下的文獻資料中可以瞭解家庭凝 聚力的變化情形與一些影響因素,而組合屋家庭凝聚力的變化和影響 因素則有待進一步的瞭解。

(一)壓力

Weigel 等人於 1995 年應用 Bloom 的 FFS 之研究中探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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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與家庭的衝突、壓力和家庭生活品質,發現當母親的壓力增 加,則對家庭的滿意度、家庭凝聚力、家庭的決策力均下降。所 以母親知覺的家庭凝聚力受壓力、家務直接影響。

失業對家庭凝聚力也會有影響。Larson 在 1984 年指出丈 夫失業的家庭,傳統角色期望與低婚姻調適、家庭凝聚力、婚姻 溝通的品質、婚姻關係的滿意與和諧有關(轉引自張惠芬與郭妙 雪,1998)。若妻子仍在就業,則會使得雙方的關係更為複雜,

在家務分工上,一般而言,丈夫並不會大幅增加對家務的參與,

而丈夫與妻子可能會因丈夫在家的時間增加而感到不自在(張惠 芬與郭妙雪,1998)。

(二)子女

Weigel 等人(1995)發現對於母親而言當幼小子女的年齡 增加,則她對家庭的滿意度、家庭凝聚力、家庭的決策力均下降。

所以母親知覺的家庭凝聚力會受幼小子女年齡直接影響。

翁玉珠(1995)以台北市國小五年級、國中、高中職二年 級共六所學校的六個班級的學生為對象,發現不同年齡、人格之 青少年與家庭凝聚力呈現顯著差異,11 歲組及外向之青少年其 家庭凝聚力較高於 14、17 歲組及內向者。且家庭凝聚力與情緒 調適呈顯著正相關,情緒調適越好則家庭凝聚力越高。由此可 知,子女年齡和子女的人格與家庭凝聚力的變化有關。

謝銀沙(1992)發現夫妻關係裡,婚姻年數、年齡、子女

數與凝聚力有顯著負相關,夫妻婚姻年數愈多、年齡愈高、子女

數目愈多則家庭凝聚力的情形愈低,所以子女的數目是影響因素

之一。

(23)

.

Gustafson 於 1986 年研究有關家庭休閒活動參與和家庭 凝聚力,發現家庭親子時間和家庭凝聚力有顯著相關,親子時間 越多則家庭凝聚力越高(轉引自翁玉珠,1995),因此在探討家 庭凝聚力時,親子的共處是重要的面向。

(三)溝通

謝銀沙(1992)發現夫妻關係中影響凝聚力的變項由大至 小依序是討論表達、支持性溝通、敵意的溝通,三者對凝聚力約 有 63%的解釋力。

(四)其他

另外,Payne 與 Range(1996)針對 282 位就讀於美國大 學的學生研究發現低自殺傾向與家庭凝聚力和調適有顯著負相 關,自殺傾向越低者,其家庭凝聚力與調適能力越高。故在瞭解 組合屋家庭的家庭凝聚力時,自殺傾向是可以注意的現象之一。

Greeff(2000)探討家庭功能運作時發現家庭功能佳的家 庭,其丈夫和妻子對家庭凝聚力與彈性程度會較為滿意,此結果 支持 Olson 與 Wilson 在 1985 年的研究,即在家庭運作的良窳 方面,家庭凝聚力與彈性程度的滿意狀況比家庭凝聚力與彈性程 度的高低重要。

綜合言之,家庭凝聚力是探討家庭成員間互動關係很重要的面

向,由研究中可知壓力、子女年齡、子女人格、溝通等都與家庭凝聚

力的變化有關,這些都是在探究組合屋家庭之凝聚力時可以參考的因

素。

(24)

.

家庭凝聚力呈現的豐富內涵與複雜的人際關係是研究的一大挑 戰。因此,Reiss(1989)、Wamboldt 與 Wolin (1989)認為可以透過家 庭成員敘述出根據個人內化和回想他的家庭經驗之「代表性的家庭故 事」(family myth)或(represented family),以建構出家庭的事實

(reality)(轉引自 Patterson, & Garwick , 1998)。也因為家庭成員 共同分享著社交空間、時間和經驗,所以他們會影響彼此對情境的評 價。在凝聚力高的家庭,他們似乎比較會影響著彼此的評價。雖然並 非所有家庭成員都能一致贊同,但卻能營造出屬於家庭全體的互動產 品(Patterson, & Garwick , 1998) 。所以本研究是以深度訪談、藉由研 究參與者自身的觀感及回溯,以助瞭解家庭凝聚力。

此外,探討家庭凝聚力的影響因素文章並不豐富,且多是量化 的研究,所以是值得繼續開發努力的領域。

第四節 災害對家庭的衝擊

本節將分析整理有關災害對家庭衝擊的研究,以更瞭解九二一地 震組合屋家庭的處境、需要和問題。

一、 家庭經濟的破壞

由地震所帶來的生活經濟衝擊是組合屋家庭所可能要面對的。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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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能與賴辛癸(2000)提到民國 88 年 10 月至 89 年 8 月,亦即震後 的第一年,災區的自殺初步統計原因是以社會經濟因素為主,而南投 縣自殺原因 32%是房屋被法院查封、14%是個人因素,而有 11%是 夫妻爭吵,足見經濟影響家庭穩定、和諧甚深,所以改善災區的經濟 是刻不容緩的事。

在吳淑貞(2001)對 272 位中部災區組合屋居民身心狀況研究也 發現,災民生活主要需要協助的是經濟生活、環境生活、就業生活。

而災區男性自殺死亡率在民國 88 年 10 月、11 月均比民國 87 年同時 期高,災區女性在民國 88 年 10 月自殺死亡率比民國 88 年 9 月高,

亦比民國 87 年同時間高。所以其建議在災區應以社區服務為導向,

結合產、官、學界力量,協助社區災民能自治、自主、自決以重建健 康的社區。因此,災民的家庭經濟、就業情形需要被重視,而高自殺 死亡率的部分,亦需要關注。

一般經濟壓力的來源包括工作的不確定性、經濟剝奪及經濟負 擔。 (張惠芬與郭妙雪,1998) 。地震對家庭經濟的影響則有可能更具 破壞力。

所謂的工作不確定性(employment uncertainty)是指一個人評論 有關失業的開始、期間和恢復後之未來展望。很多失業者對再雇用的 前景沮喪;或是工作者擔心被解雇及減薪。

經濟剝奪(economic deprivation)是包括沒有能力達到現在的經

濟需求和失去一段時間的經濟資源和收入。而經濟蕭條和結構性的失

業造成很多人的經濟剝奪。其形成的短暫性貧窮乃由於家庭成員的改

變,如喪偶、離婚、失業或生病和失能。而持續貧窮的人,不是沒有

工作能力,就是貧窮的工作者,如少數民族、低技能的年輕人和婦女

為戶長的家庭(張惠芬與郭妙雪,1998)。

(26)

.

這些情形都是可能造成經濟困難的因素,至於組合屋家庭的情 形,鄭照順(2001)在震災一年半後,以居住於南投縣的南投市、集 集鎮、中寮鄉、埔里鎮、草屯鎮的 66 位民眾做問卷調查,發現在經 濟方面有六成的受訪者經濟狀況比以前差。而且觀光景點的盛況也不 如前。在生活舒適情況上,五成以上認為比較差。因此仍然需繼續關 心災區的經濟問題。

二、 居住問題

林豔君、黃貴薰、黃秀梨、蔡淑芬(2000)針對南投竹山、鹿谷 地區組合屋的居住評估發現,組合屋建築的隱蔽性、隔音效果、溫度 調節均比一般房屋差,所以在居住上會帶給居民生活困擾。

林惠萍(2002)發現災區民眾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腎絲球腎炎 症候群、高血壓性疾病及糖尿病是前四大醫療支出,而組合屋居民在 糖尿病、高血壓及心臟血管疾病支出高於一般民眾,這些醫療費用無 疑地又增加了組合屋家庭的負擔。

王鴻楷與賴美如(1999)於地震後一個月針對台中、南投、彰化、

雲林四鄉鎮做調查,結果發現多數仍願意居住在本地,其主要原因可 能是:工作、子女就學關係、親戚關係及高齡等。災民在重建的協助,

以資金、貸款優惠為最多。而這些貸款門檻過高,不利於弱勢者。故 災民想要在災區重建家園意願高,但是並不容易實現理想。

程永亮(2000)比較日本阪神地震與九二一地震的重建工作,發

現日本於震後半年已提出了住宅的建設計畫,而我國在當時並無具體

的興建方案,日本是在地震後四年才開始強制協助組合屋遷出,我國

則是在地震後兩年多就開始執行。所以重建速度的緩慢與要求遷離的

迅速,可能為組合屋居民帶來壓力。

(27)

.

三、 心理受到影響

由於台灣未曾有處理如此大規模的心理創傷的經驗,所以在資源 的整合與專業的認證上都有緩不濟急的現象,根據板神地震的情形,

在五年內有多達二百三十三名的災民死於「孤獨死」。所以現在需要 以長期的支持協助災民形成自己的力量與生命哲學(金樹人,2000) 。

Rubonis 與 Bickman 整理有關災害與心理的文獻發現,自然災害 比人為災害(如:核害)更易產生較多的心理問題(轉引自許文耀,

2000),九二一地震是自然災害,故應正視災民心理層面的議題。

Sharan、Chaudhary、Kavthekar 與 Saxena 的研究發現大規模的自 然災害約有 8-10%的受災者會有嚴重的心理疾患(轉引自蘇秀娟、李 慧貞與林建志,2000) ,因此地震對災民所帶來的衝擊是可以預期的。

李明濱與廖士程(1999)提到在經歷極度壓力事件後,可能產生 急性壓力症候群(acute stress syndrome)包括了兩種類型,一是急性 壓力疾患(acute stress disorder)簡稱(ASD)徵狀時間在一個月以下,

而 另 一 種 是 「 創 傷 後 壓 力 疾 患 」(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

(PTSD) ,會有持續一個月以上的三大類症狀: (1)壓力事件會經由 夢境或回憶持續而在被體驗。 (2)對創傷相關的刺激有逃避反應,對 一般反應則表現麻木。 (3)警覺性升高。這可能發生在任何年齡,通 常在創傷後三個月內出現,但也可能短至一週或長至三十年。症狀嚴 重時,可能會有自殺或暴力行為。所以持續地關心震後災民的心理與 對生活的適應是必要的。

在 PTSD 治療方面,約有 30%的病人完全恢復,40%持續輕微

症狀,20%持續中度症狀,10%維持或惡化。如果有良好的社會支持

與治療,則有較好的預後狀況(李明濱與廖士程,1999) 。由此可知,

(28)

.

家庭的支持是很重要的,相對而言,家庭如何面對和處理 PTSD 的病 人,也是需要重視的課題。

Goenjian 等人(1994)在 1988 年發生於亞美尼亞規模六點九級 地震的一年半後,發現災民仍有 PTSD 的情形,而且越是接近震央的 民眾,民眾的 PTSD 越嚴重,而因地震失去家人與創傷後壓力反應有 正相關。

郭憲文與吳宏達(2000)發現,組合屋居民有超過 40%的生理 症狀為失眠、心理負擔重。有 19.9%的災民在 PTSD 方面有精神障礙 症狀,其最需要的協助項目是:經濟生活、環境衛生與就業輔導。

利翠珊(1995)在對危機事件中家人的適應與專業人員的角色一 文中提到,依 Figley 的分類,家人在危機事件的經驗約可分為五階 段,即(1)「危機期」--會有崩潰或麻木的情緒表現、(2)「鬆懈、

懷疑期」--產生疑惑或自責及低落的情緒、(3)「逃避期」--以否認 拒絕的態度處理心情、 (4) 「反思期」重新思索事件、 (5) 「調整期」

為做出合理的決定,繼續前進。但並非所有的人都會達到調整期,所 以在協助家庭時,應評估家庭是處於何種階段,且以彈性的方式介入。

蘇秀娟、李慧貞與林建志(2000)針對在地震後針對新莊地區的 民眾調查,研究發現地震後七週,災民普遍仍感受到地震的壓力,且 震後創傷反應有關的影響因素是:職業狀況、家庭月收入、自覺工作 是否有影響。鄭照順(2001)甚至在震災一年半後發現,南投縣的災 民仍無法忘記地震時的景象,並且男性比女性樂觀。故在探討災民的 心理時,職業、經濟與性別因素是必須考慮的面向。

李維庭(2000)以臨床心裡師的身份在「博士的家」安置所進行

心理重建工作,在文中提到處理災後心理的相關知識有限且不足,而

與災民的對話中發現,家園重建是大部分災民唯一且重要的內在導引

(29)

.

目標。災民有的表示因為相處的時間變多,所以家庭氣氛變得較好。

或因認為生命的可貴,覺得應珍惜平日的相處。而地震這個事件引發 的種種生活問題,是需要重視的。

林寶珍(2001)在探討國中學生災區壓力經驗、人格特質、社會 支持、因應策略與心理健康的關係時,以問卷調查法,研究對象為南 投災區國中學生一至三年級,結果發現:在經驗壓力中以「921 大地 震時你在室內」壓力最高,「地震時你感到驚駭、害怕」次之,經濟 壓力依序是「家庭經濟有變故」、「財物損失慘重」、「經濟需向人借 貸」。而國中學生的社會支持,最主要的支持來源為同儕支持,支持 方式為情緒支持。相對而言,如果家庭能對子女有情緒支持,則應有 助於子女的心理健康。

四、家人關係的變化

陳淑惠、林耀盛、洪福建與曾旭民(2000)發現災民在震後三、

四個月的人生觀變得「悲觀一些」 、 「沒有改變」 、 「樂觀一些」約各佔 三成,近六成的災民覺得身心健康不如從前。與配偶的相處認為無改 變的有 41.7%,變差的佔 17.7%,變得好的佔 32.8%,共同經歷災難 事件,使得彼此有同甘共苦的一體感,而改善親密關係。在性生活方 面,受試者覺得無改變的有 54.3%,超過三成的人覺得變差了。

此外,對自己的孩子、父母、兄弟姊妹、親戚與朋友之間的關係,

該研究發現「無變化」者佔大多數,而其餘的關係變化是「好一點」

與「好很多」的總和比例均高於「差一點」與「差很多」之總和比例。

研究者又提出其在震災後期的參與觀察與實地訪談發現,災後後期反

應通常會出現生氣與猜疑、易感冒生病、將自己與家人/朋友或社會

的互動隔離、甚至產生家庭暴力問題(陳淑惠、林耀盛、洪福建與曾

(30)

.

旭民,2000)。由研究的結果可以發現,震後的家庭生活、人際之間 的互動值得更進一步的釐清。

羅廷瑛與張景媛(2001)針對災區寄讀兒童參與心理重建團體的 心理歷程分析發現了五個階段,其中在階段一「驚嚇下的心理煎熬」

時表現了恐懼等負面情緒、慌亂無章的行為並導致質疑生命的意義。

在階段二「純真中的早熟」中學童在災區的生活裡體會出父母的辛 苦,學會獨立自主,但也以純真的本性看待生活的變動。該研究對照 成人因地震所引起的反應,發現均經歷相同的負面情緒,成人在認知 上希望能有暫時的安身之處、父母會希望孩子獨立,使自己無後顧之 憂。所以,子女的表現和父母的期望都是在探討家庭凝聚力時要注意 的。

國外的研究顯示處於高危險、不利環境下的小孩,其家長提供支 持和引導的能力會影響到小孩的彈性(resilience)。所謂的「彈性」

其意與「因應」相當,是指在面對威脅時,維持個人內在和外在平衡 的能力,也是從創傷復原的一種能力。例如研究發現,家庭處於不利 的環境下,如能有更多的子女照顧資源,包括日間照顧、課後照顧等,

其親子關係和諧則受環境影響情形會減少(Smith, & Carlson, 1997),

故組合屋家庭在資源利用的情形與親子關係有待深究。

許文耀(2000)發現在地震後四個月,其研究對象中,有一半的 學生經濟狀況因地震變差。家人關係方面有七成的學生認為沒有改 變,兩成認為變好了。而親子關係的變化與家人關係相似。四分之三 的學生身心健康不變,但約兩成的學生身心健康變差。近三成的學生 有過度警覺、易驚嚇的表現,近兩成的學生會有插入性記憶,而逃避 某些地點。兩成以上的學生脾氣變不好、易怒、愛抱怨。經濟變差、

身心健康變差,則會使災區高中生有較多的心理症狀。然而該研究對

(31)

.

於家庭關係變好,學生創傷症狀情形高於沒有改變的學生並未能提出 合理的解釋。

綜觀這些研究,可以發現個人的心理調適與外在資源的支持是要

被關注的。但是,地震後家庭的相關議題的研究仍是十分缺乏,當我

們希望災區產生自發的力量時,實應再深入瞭解個人身處的家庭,以

期由家人的互動與扶持的力量,共同為生活打拼。組合屋家庭的生活

是遭遇到變動最巨的一群,如果能更為瞭解他們的家庭凝聚力,則政

府、教育與社福單位將更能有發揮的空間。

數據

圖 2-2  雙 ABC-X 模式  資料來源:Mckenry & Price(199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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