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 一、前言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 一、前言"

Copied!
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6

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

一、前言

考 量我 國 已 採 用國 際 通行 之 PIC/S GMP 標準,且本部食品藥物 管理 署 於 102 年 1 月 1 日起成為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The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operation Scheme, 簡稱 PIC/S)之第 43 個會 員 , 其 後,TFDA 基於風險管理原則並參考國外管理制度,將 國外 藥 廠 依 其所 在 國 家 分為 「 非 PIC/S 會員國境內之藥廠」、「PIC/S 會員 國 境 內 之藥 廠 」 及 「與 我 國 簽 署相 互 接 受 查廠 結 果 協 議(MRA MOU)範圍內之藥廠」三級,再依其申請之產品劑型分為「非無 菌產 品 」、「 無菌 產 品 」 及「 生 物 產 品及 其 原 料 」三 類 , 並 於 102 年 1 月 30 日公告修訂「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實施此三類三 級措 施 , 以 期整 合 國 際 資源 提 升 管 理效 能 。 為 減少 重 複 檢 送技 術 資 料並 提 升 時 效, 針 對 甫 取得 衛 生 福 利部 GMP 核備函之國外藥廠,本 部食 品 藥 物 管理 署 於 105 年 6 月 3 日以 FDA 風字第 1051102938 號 同意 引 用 前 次送 案 資 料/核備函,並公告辦理原則。

隨著製藥技術與設備不斷提升,PIC/S GMP 標準亦隨之提升,同時為 配合PIC/S GMP 條文之更新,亟需修訂「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

將審查標準、規定、應準備資料及注意事項予以整理,原表一至表四改為 A、B 及 C1~5,以利業者準備資料,提升送件品質與審查時效。

二、審查規定

(一) 法源依據:

PMF 審查係以「藥事法」第 57 條、「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藥物製藥 業者檢查辦法」「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及「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 組織之藥品優良製造指引(PIC/S:Guide to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dicinal Products)」全文及相關附則為依據。

(二) 管理制度:

1. 「非 PIC/S 會員國境內之藥廠」: 一律採行國外實地查廠方式 辦理 。

2. 「與我國簽署相互接受查廠結果協議(MRA 或 MOU)範圍內 之藥 廠 」: 得 檢 附 「該 國 衛 生 主管 機 關 核 發之 符 合 藥 品優 良 製 造規 範 之 證 明(GMP certificate)正本」( GMP certificate 應於 有效 期 內 , 其證 明 內 容 應涵 蓋 申 請 劑型 與 作 業 範圍 ),申 請 簡 化審 查 ( 即 需檢 附 表 A-申請國外藥廠工廠資料審查送審表、

前述 GMP certificate 正本及最新版 Site Master File(SMF))。

3. 「PIC/S 會員國境內之藥廠」依產品類型又分為(1)、(2)及(3) 三類 , 申 請 方式 則 分 為 全套 、 簡 化 及引 用 :

(1) 非無菌產品:得申請簡化、全套或引用審查, 其中 全 套 審 查之 確 效 資 料得 再 申 請 以替 代 文 件 減免

修訂110 年 9 月 28 日 FDA 品字第 1101107078 號函

(2)

2/6

(2) 無菌產品:得申請簡化、全套或引用審查,其中簡化或全 套審 查 之 確 效資 料 得 再 申請 以 替 代 文件 減 免 。

(3) 生物產品/生物原料藥/血液產品:得申請簡化、全套或引 用審 查 , 其 中簡 化 或 全 套審 查 之 確 效資 料 得 再 申請 以 替 代 文件 減 免 。

(三) 申請方式:

1. 檢附 以 下 文 件申 請 簡 化 審查 以 免 除 全套 送 審 資 料:

(1) 「 最 近 5 年接受當地及外國衛生主管機關 GMP 查核之清 單 」:查 核 清 單 應至 少 包 括 但不 限 於 查 核日 期 、 查 核主 題 與 範 疇 等 資訊 。

(2) 最近一次接受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GMP 實地查 核之 查 廠報 告 及 當 次 查廠通 過之 證明 文 件(如 GMP certificate):

(i) 查核範圍應涵蓋 PMF 申請劑型或作業內容。

(ii) 查廠報告中文或英文之全文翻譯,並一併檢附原文之 查 廠 報告 。

(3) 該次查廠至本案送件日期間申請劑型/作業內容之重大變更 事 項 清 單 (含 廠 房 設 施設 備 製 程 )。

2. 檢附 以 下 文 件申 請 以 替 代文 件 減 免 確效 資 料 :

(1) 十大先進國或 EMA 組織核發之產品製售證明正本或影 本: 應 於 2 年有效期限內。

(2) 確效及驗證摘要說明:應為經 廠 內 權責 人 員 簽 署之正 本 或 數位簽章之正本電子檔;摘 要 說 明 包含 該 廠 各 項確 效 及 驗 證 作業 之 執 行 概況 【 含 支 援系 統 ( 空 調、 水 及 製 程中 氣 體 ) 確效 、 設 施 設備 驗 證 、 電腦 化 系 統 確效 及 清 潔 確效 作 業 等】。

(3) 原廠說明函:應為經 廠 內權 責 人 員 簽署 之正 本 或數 位 簽 章 之正 本 電 子 檔; 認 知 本 部有 查 廠 之 完全 權 力 , 若需 查 廠 者 本部 將 依 國 際慣 例 查 廠 。

3. 申請引用前次送審資料審查者,依不同申請情況之應送文件如 下:

(1) 原 GMP 核備函持有者,在原核備函(包括海外實地查 廠、PMF 審查及定期檢查通過之核備函)效期內申請同 藥廠 之 新 增 劑型 及/或品項及/或作業內容,倘若欲引用前 次送 審 資 料 ,需 檢 附 下 列文 件 :

(i) 原廠說明函正本/數位簽章之正本電子檔,應載明:

a.同意參照前次送審之資料。

b.核定 編號 。

c. 說明前次申請迄今之變更情形。

(3)

3/6

(ii) 原 GMP 核備函影本。

(iii) 最新版 SMF(電 子 檔)。

(iv) 工廠資料查核表(表 A、B、C)仍需逐欄填寫,及檢 附 新 增劑 型 及/或品項及/或作業內容依查核表之應檢送 資 料 (例 如 生 產 區域 、 製 程 等)。

(v) 經審查資料不全者或必要時,本部仍保有要求補送相 關 資 料之 權 利 。

(2) 非原 GMP 核備函持有者,申請相同劑型及/或品項及/或 作業 內 容 , 倘若 欲 直 接 引用 原 核 備 函者 ( 包 括 海外 實 地 查 廠、PMF 審查及定期檢查通過之核備函),需在原核備函 效期 內 , 檢 附下 列 資 料 ,經 核 符 合 規定 者 , 本 部核 發 效 期 相同 之 核 備 函, 並 於 核 備函 之 說 明 段加 註 授 權 使用 情 形 。 (i) 原廠說明函正本/或數位簽章之正本電子檔,應載明:

a.同意參照前次送審之資料。

b.核定 編號 。

(ii) 原 GMP 核備函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正本或數位簽章之正 本電子檔,應 載 明「 欲引 用 核備 函之 公 文號 」及 「 前 次送 審 案 之 案號 」,並 經 原核 備函 持 有者 公司 核 章

(公 司 與 負 責人 章 )。

(iii) 原 GMP 核備函影本。

(iv) 最新版 SMF(電子 檔)。

(3) 非原 GMP 核備函持有者,在原核備函(包括海外實地查 廠、PMF 審查及定期檢查通過之核備函)效期內申請同 藥廠 之 不 同 劑型 及/或品項及/或作業內容,倘若欲引用前 次送 審 資 料 ,需 檢 附 下 列文 件 :

(i) 原廠說明函正本/或數位簽章之正本電子檔,應載明:

a. 同意參照前次送審之資料。

b. 核定 編號 。

c. 說明前次申請迄今之變更情形。

(ii) 原 GMP 核備函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正本/數位簽章之正 本電 子 檔 , 應載 明 「欲 引用 核 備函 之公 文 號」 及「 前 次送 審 案 之 案號 」,並 經 原核 備函 持 有者 公司 核 章

(公 司 與 負 責人 章 )。

(iii) 原 GMP 核備函影本。

(iv) 最新版 SMF(電子 檔)。

(v) 工廠資料查核表(表 A、B、C)仍需逐欄填寫,及檢 附申 請 劑 型 及/或品項及/或作業內容依查核表之應檢 送資 料 ( 例 如生 產 區域 、製 程 等)。

(4)

4/6

(vi) 經審查資料不全者或必要時,本部仍保有要求補送相 關資 料 之 權 利。

4. 申請擴建廠房工廠資料,應檢附以下資料:

(1) 工廠資料查核表(表 A、B、C)仍需逐欄填寫,其中表 C 僅需填寫以*表示之欄位,並檢附對應文件。

(2) 欲申請擴建廠房之劑型之原 GMP 核備函影本。

(3) 經審查資料不全者或必要時,本部仍保有要求補送相關資 料之 權 利 。

三、申請國外藥廠工廠資料(PMF)審查之應送審行政資料

(一) 簽證規定:依據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須符合 /檢送以下其中一項文件:

1. 工廠資料(PMF)及工廠基本資料(SMF),應經出產國最高衛生主 管機關或商會簽證。

2. 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該製造業者符合當地藥品優良製造規 範之證明正本或影本加簽證正本(倘前述2 種正本文件業已送本部 辦理其他案件,得檢附整份文件影本並說明正本所送本部案件公文 號)

3. 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該製造業者係符合當地藥品優良製造 規範之製售證明正本或影本加簽證正本(倘前述2 種正本文件業已 送本部辦理其他案件,得檢附整份文件影本並說明正本所送本部案 件公文號)

4. 倘因出產國不再出具實體 GMP 證明文件,或因藥品係委託製造,經 國外藥品許可證持有者聲明確實無法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檢附前述2.或 3.文件時,可依105 年 10 月 17 日 FDA 風字 1051105400 號函,檢送「國外藥品許可證持有者說明函」及「十 大先進國、EMA 或委託者所在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產品製售 證明正本或影本加簽證正本(倘前述2 種正本文件業已送本部辦理 其他案件,得檢附整份文件影本並說明正本所送本部案件案號) 5. 倘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電子化 GMP 證明文件或電子化

CPP,需檢附該份電子證明文件之網址連結以供驗證。

6. 申請引用方式及擴建廠房審查者,無須檢附簽證文件。

(二) 授權函:

1. 原廠授權送審藥商申請 PMF 審查之授權函正本或數位簽章之正本電 子檔。

2. 申請生物產品/生物原料藥/血液產品者應於授權函說明申請品項/劑型 及製程階段。

3. 申請引用者(非原核備函持有者),需檢送原廠授權函及原核備函持 有者之授權函。

(5)

5/6

(三) 工廠基本資料(SMF)最新版電子檔:格式與內容應參照本部公告之

「製藥工廠基本資料(Site Master File)製備說明」,且應為中文或英文 版本,倘非依照前述格式撰寫者,請代理商依前述SMF 章節依序排列 原製造廠資料,以利審查。

(四) 申復案件需檢送資料:

1. 申復事項補件資料。

2. 原已審畢資料(檢還之資料請勿拆封以保全,否則將全案重新審 查)

3. 倘修正/刪減劑型或作業內容者,應重新檢送「申請國外藥廠工廠資 料(PMF)審查送審表 A」。

四、檢附文件注意事項:

(一) 電子文件形式:光碟、隨身碟、網路硬碟及電子郵件等

(二) 紙本文件形式:以 A4 紙張(210 mm X 297 mm)製作為原則,並清 晰、完整,平面圖及圖示以彩色為佳,若大於A4,請摺疊成 A4 大 小。

(三) 所有文件應遵循國際間優良送件指引(Good submission practice),申請 者需確保每份組成文件已準備好並放在送審文件的正確位置。

(四) 文件以非英文之外文撰寫者,文件應翻譯為中文或英文,翻譯文件內 容正確性應予以確認。

(五) 文件應有工廠之品保及各相關負責人簽名。

(六) 「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查核表」A、B、C 表應填寫完整並有原申請藥商 或原製造廠品保或相關人員簽名,並於表中註明各項審查項目所對應 之送審資料文件的頁碼或附件,並檢附查核表中所要求之資料與文 件。

(七) 送審文件得以電子文件形式檢送,惟需經簽證之證明文件(如 SMF、

GMP、CPP)仍須檢送紙本正本,倘出具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之電 子化GMP 或電子化 CPP 文件,且可由網址連結驗證者,無須再檢送 紙本證明文件。

(八) 送審資料應經廠內權責人員簽署者(如原廠說明函、確效摘要報告說明 函、授權函、重大變更等聲明函、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查核表C1~5),

得檢送經簽署之正本或數位簽章之正本電子檔。

(九) 倘檢附文件不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將依我國刑法第 214 條,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 每案限申請單一廠址之製造工廠。

(二) 每案限申請3個劑型及/或品項及/或作業內容,且應依本部「西藥製 造許可及GMP 核定項目與作業內容之藥品劑型分類原則」之劑型/作 業內容填寫。

(6)

6/6

(三) 申請者須具備藥商許可執照,必要時將要求檢附藥商許可執照。

(四) 應於表 A 中欄位勾選申請方式(簡化、確效替代或全套)、罕藥、無菌 產品(無菌製備或最終滅菌;大容量LVP 或小容量 SVP 產品)。

(五) 應依據本部最新公告「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 用,倘案件業經審查,審查費不予退費。

(六) 未依「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送件者,另以公文通知修正後重 新檢送。

(七) 申復審查後仍無法備查者,資料不檢還。

六、附件

(一) 表 A:申請國外藥廠工廠資料(PMF)審查送審表 (二) 表 B:國外藥廠工廠資料(PMF)申請送審資料查檢表 (三) 表 C-1: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查核表-共通性資料審查

(四) 表 C-2: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查核表-簡化-無菌產品/生物產品/生物原料 藥(非無菌或負荷菌管制)/血液產品

(五) 表 C-3: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查核表-全套-所有產品

(六) 表 C-4: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查核表-生物原料藥/生物產品/含血液產品 (七) 表 C-5: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查核表-確效及驗證作業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八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一、申請人、出口人及貨品 製造廠商之姓名、住 所、身分證字號;如 係廠商,其名稱、住 所及統一編號。.

 非採用國圖系統建檔之學校,若欲隱藏中英文摘要

廠商須繳交期中進度報告及經費核銷單據等,審 查委員視計畫執行情形挑選個案進行簡報審查 或國內實地訪視或海外實地查核,以瞭解計畫執

三、受補助計畫經審查認定廠商有違反本作業原則之禁止行為者,得視違規情節解除或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府授研品字第 1100048247 號函頒.. 一、 臺

5.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查證屬實,除 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者外,依本目約定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