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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3 NO. 1 JAN. 16, 2005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行成果
台灣在智財權的保護上已有長足的 進步
經濟部於去(93)年 12 月 29 日召開年終記者會,何部長 以「美麗台灣,躍升經濟」為題,除回顧去年經濟表 現及施政政績外,並揭示今年經濟施政的重點工作。
何部長指出,台灣在智財權的保護上已有長足的進 步,商業軟體盜版率已降為 43%,為亞洲地區盜版率 次低的國家。另我國產品遭美國海關查扣仿冒品金 額,也由91 年之 2,650 萬美元降至 92 年之 61 萬美元,
93 年上半年更降為 6 萬美元。而 92 年 1 至 11 月,保 智大隊查獲侵害智財權案件僅1,096 件,比去年同期大 幅減少40.5%。
另外,針對美方關切之智財權議題,我方已完成保智 大隊法制化、推動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法院、增訂防 盜拷措施保護機制等之著作權法修正、加強查緝網 路、夾報及家庭燒錄等仿冒盜版行為。
檢警調加強查緝,93年仿冒盜版情形 明顯改善
智慧財產局表示,政府為貫徹智慧財產權保護,除經 濟部業召開 4 次「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協調 內政部、法務部及教育部等單位積極落實各項智慧財 產權保護工作外;尤其在查緝仿冒盜版方面,配合著
作權法修法將製造販售盜版光碟改列公訴罪、透過經 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持續積極執行查核光碟工廠事 宜,及保智大隊綿密查緝夜市銷售盜版,已使製造及 銷售盜版光碟情形獲得顯著改善。
綜觀去年一年來,由於93 年高檢署持續召開專案查緝 會報,統籌檢、警、調人力積極查緝仿冒盜版,內政 部警政署持續執行 2 次全國「緝仿四號、五號」專案 行動,對仿冒盜版產生莫大之嚇阻效果,相關查緝成 果如次:
(一)內政部警政署93 年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計 4,209 件,移送嫌疑犯 4,321 人,較去年同期 4,660 件減少9.68%,5,713 人減少 24.37%。其中,保 智大隊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共計1,219 件,
較去年同期 2,017 件減少 39.56%;其中著作權 案件為659 件,較去年同期 1,748 件減少 62.3%。
(二)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計查核光碟工廠1,067 家次(日間查核650 家次,夜間查核 417 家次),
較去年同期1,088 家次,減少 1.93%,查獲重大 案件7 件,較去年同期 10 件減少 30%。
該局表示,為因應侵權犯罪型態不斷翻新,未來將持 續協調檢、警、調落實執行「加強電腦軟體保護實施 方案」及「加強防制網路侵權實施方案」,達成94 年 盜版率降至 40﹪以下為目標,並有效防制網路侵權不 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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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完成「中華民國專利公報檢索 系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及便民服務水 準 , 完 成 「 中 華 民 國 專 利 公 報 檢 索 系 統 」 (http://patentog.tipo.gov.tw/tipo/twpat.htm),並自今(九十 四)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對外提供免費服務。
該局為提供大眾完整之專利公報資料源及提升專利審 查品質,於九十三年初招商建置新版專利公報檢索系統
(Web版),掃描完成自民國三十九年起至九十年五月 止之公報影像資料,及自民國六十三年起至九十年五月 止之雜項異動資料.並整理完整公報書目、申請專利範 圍資料,結合現有自九十年六月起發行之電子公報資 料,構築一完整之本國專利公報資訊檢索平台。
本系統新增公報雜項查詢功能,可提供包含異議、舉 發、專利權消滅、讓與、變更等公報雜項資訊查詢,
使用者上網檢索,可取得最新、完整之專利權利狀態 以及專利公報資訊。
文化創意產業著名商標名錄出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蔡練生局長日前表示,文化創意產 業著名商標遴選與名錄編撰活動之用意,在於鼓勵文 化創意產業重視商標,積累文化智慧成為產業經營利 基。希望經由本次活動,讓業界重新思維經營策略,
認知保護商標維護權益的重要,朝向結合文化創意與 創新經營模式,脫胎換骨而發光發熱,創造企業經營 之競爭力。
日前甫出爐之「文化創意產業著名商標名錄」,請詳 http://www.tvc.ntnu.edu.tw/plan/culture.htm
法 令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技術入股課 徵所得稅修正案,回溯自93年1月1日
起施行
為加速推動我國邁向科技創新的的知識經濟,以技術 換取股權的「技術入股」方式,對於以創新科技為主 的知識產業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功能,所以技術入股 對投資具潛力但高風險的科技新創事業有很大的鼓勵 作用。
本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 條之 2、第 19 條之 3 修正 條文,係鑒於技術入股取得股票,多發生在公司發展 初期,股票未公開發行,並無交易市場,在無法變現 情況下,如仍須對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 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課徵所得稅,將對鼓勵研發成果 之技術移轉及產業化之政策,產生不利影響,尤其對 需要不斷投入資金研發之發展中生技公司,負擔尤為 沈重,經濟部爰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19 條之 2 及第19 條之 3,解決上述課稅問題。
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以技術入股於新興產業之公司,其技術入股占公 司股權逾 20%,且該次作價認股之股東人數不超 過五人者,該技術入股之股東無須於取得股票時繳 納所得稅,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第五 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9 條之 2)
二、為鼓勵創新技術產業化,參酌歐美先進國家立法 例,允許新興產業提供認股權證(stock option)
予技術擁有者,作為技術作價之回饋,並明定於 行使認股權時,始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 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修正條 文第19 條之 3)
3 上述修正條文草案已於今(94)年 1 月 7 日經立法院三讀 審議通過,經總統公布後,將追溯自93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 體審查第五章至第八章」修正案,自
93年12月14日起施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告修正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五章至第 八章」,並自發文日起施行。是項基準分別就國際及國 內優先權、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及更正、分割及 改請申請等特殊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等相關事項予以 說明。
是項基準(中文資料)請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 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6131&from=board
智慧局預告「發明創作獎助辦法」修 正草案
經濟部智慧財產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 154條第1項及專利法第131條規定,於93年12月7日預告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條文修正 草案。
是項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數人共同發明創作,獎助金經通知限期協議 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專利專責機關得 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二、為激勵產業從事發明創新,將發明專利參選年限 放寬至六年,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因商品化期間較 短,仍維持四年。
另由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獲准專利
後,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上市,且依專利 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可申請延長專利二年至五年,
目前規定四年期限過短,無法真正評選出優良作 品。因此,增訂放寬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 法取得專利之年限為九年。
三、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改採形式審查所核准之新 型專利,報名參選創作獎,應另檢附新型專利技 術報告。
經濟部修正「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3、14條條文
經濟部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公告修正「貨品輸出管理辦 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是項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三條
貿易局對出口貨品標示之商標為特別監視者,得建立 商標出口監視系統,受理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商 標登錄並收取費用;其收費原則由貿易局定之,並循 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商標出口監視系統之執行程序,由貿易局會同關 稅總局公告之。
第十四條
出口人報關輸出貨品之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上如 有商標,或標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組合 在外觀上疑似商標,經海關查核與商標出口監視系統 登錄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使用於登錄同一貨品者,依 下列方式處理:
一、與系統登錄之商標相同且未列入商標權人同意標 示廠商名單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商標權人 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 文件供查核放行。
4 二、與系統登錄之商標近似,並足以產生混淆誤認之
虞者,海關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
修正案,自今〈94〉年1月1日起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於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五日會銜公告修正「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 序」,並自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商標出口監視系統旨在接受商標權人提供其商標、授權 廠商名單、商標權期間等相關資料,經貿易局審核、鍵 入電腦資料庫後,傳輸至各關區供關員查核出口貨品標 示之商標是否有侵害監視系統已登錄商標之虞。該系統 運作執行程序係規範相關申請人資格、申請登錄應檢附 之文件、申請登錄案件之審核、登錄資料的異動或撤銷 及海關查核執行程序等事項。
前揭「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修正案、商標 出口監視系統作業流程圖及相關申請表格等資料(中 文),均詳http://ekm92.trade.gov.tw/BOFT/OpenFileService2
「商標出口監視系統商標登錄之收 費原則」 ,自今(94)年1月1日起
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頒布訂定「商標出口監 視系統商標登錄之收費原則」,並自今(九十四)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
商標出口監視系統商標登錄之收費原則
一、商標權人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 局」)申請「商標出口監視系統」(以下簡稱「本 系統」)特別監視之登錄時,應繳納登錄費。
二、本系統商標登錄之收費原則如下:
(一)同一商標註冊證之申請案件,視為一件。
(二)登錄貨品範圍不得逾越商標註冊證上列載 之指定使用商品範圍,並應轉換成貨品分類 號列(CCC Code)十一位碼。貿易局對商 標註冊證上列載指定使用商品項目轉換成 CCC Code 有疑義時,得移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表示意見。
(三)CCC Code 前六碼(即國際間通行之 HS 碼)
相同者歸為一類,登錄十個類別以內一律收 費新台幣五千元;若超過十個類別,該超過 部分每類另加收費新台幣一千元。
(四)登錄後之資料修改,每件每次收費新台幣兩 千元。若涉及增加貨品類別,其與已登錄之 貨品類別總和超過十類者,該超過部分每類 另加收費新台幣一千元。僅修改同意標示廠 商名單者,不收取費用。
(五)商標權期間之延展,視同資料修改收費,每 件每次收費新台幣兩千元。
商標經登錄並繳費後,被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廢止註冊 者,不可申請退費。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侯貞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汪雅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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