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第一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普通考試 類 科:地政士 科 目:土地法規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0120 頁次:1-1
一、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試問:適用 本條規定之土地登記,應具備那些要件?請詳細闡述之。(25 分)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如何查估?又,何種原因之照 價收買,其補償地價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暨其施 行細則規定內容,說明之。(25 分)
三、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 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另,同法條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準此,試問:依土地法規定程序完成徵 收之土地,若需用土地人未於上開規定之 1 年期限內,依徵收計畫開始 使用徵收之土地,係因可歸責於其他土地使用人之事由所致,而與原土 地所有權人無涉者,該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否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請依 司法院釋字第 534 號解釋意旨,詳細闡明之。(25 分)
四、擬以從事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後,始得合法執行業務?
又,地政士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 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但其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 登記事項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