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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發給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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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發給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7 日高市社障福字第 10138113900 號函訂定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

貳、目的:

為加強照顧本市身心障礙者家庭,因應家屬必須親自照顧失能身心障礙者而無法全職就業 所面臨經濟壓力,每月發放定額之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以減輕家屬負 擔並維持照顧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參、請領資格:

一、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參照身心障 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

(二)年滿 2 歲未滿 65 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 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 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六)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八)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 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 4 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 8 小時以上。

(四)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2)

2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2.其父母、子女、配偶、媳婦或女婿。

3.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 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三、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肆、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照顧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或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調查表(如附件一)。

(二)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三)被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四)照顧者及被照顧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五)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切結書。(如附件二)

(七)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二、申請調查表如為他人代理申請者,並應檢附委託書(如附件三)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伍、本局(或區公所)受理申請案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並應自行或委託評估單位 派員實地訪查被照顧者日常生活須他人協助之需求強度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本局(或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本局(或區公所)得駁回其申請。

陸、本津貼申請案經核定通過後,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每月新臺幣 3,000 元,並逕匯入照 顧者郵局帳戶。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匯入照顧者郵局帳戶者,應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後得逕 匯入被照顧者郵局帳戶。

所稱申請日係指申請文件備齊向本局(或區公所)提出之日。但列入候缺者,依第拾壹項規 定辦理。

柒、請領本津貼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請領本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

其他家屬或抽查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局,本局應即停止補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向本人或繼承人限期追繳 已受領之補助;屆期未返還,由本局移送行政執行: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二、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補助。

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四、請領本津貼之原因消失。

核發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述事項。

捌、前項所述原因消失之情形包含:

(3)

3

一、照顧者或被照顧者死亡。

二、被照顧者或照顧者已不符請領資格。

三、照顧者服務知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且經本局輔導仍未改善者。

四、經本局查訪二次,發現皆未實際提供照顧者。

請領本津貼原因消失之起始日若為每月 15 日(含)之前,則該月津貼折半核給。

玖、本實施計畫生效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除有不符原請領資格而請領或原補助原因消失之情 形外,依原核准條件持續補助至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本實施計畫之申請條件。

拾、申請人(照顧者)死亡時,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時,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 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 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拾壹、本津貼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採總量控管,並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計 點標準表」(如附件四)計點排列補助順序,額滿後則依序候缺。

本津貼若進入候缺排序,則以核定後之次月起開始撥付,不溯及自申請日。

拾貳、督導作業

一、於本津貼發放期間,本局將不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抽訪照顧者照顧情形。

二、抽查發現照顧品質不佳時,應予輔導改善,改善期兩個月,並於期間加強抽查,倘 仍未改善,停止發放本津貼。

三、發現照顧者有虐待、疏忽等行為,應立即通報本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單位,並停止核 發本津貼,另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拾參、經費來源: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拾肆、本實施計畫自發布日實施。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

二十

二十

一、採月薪支給,守衛每月薪資新臺幣 24,926

(一) 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24926 元(依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規定之薪資為准,調整時亦同)。.

補助金額 每人每次得發給 500 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 1,250 元內核 實發給 。 每人每年以 4 次為限。.

※概略說明與被保險人開始縮減工資工時之實施日期,及其所採取

申請勞動部「永續/多元/培力 /臨時工作津貼」情形(含年 度、專案類型、計畫名稱、補 助金額、補助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