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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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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為增進全國公教員工 福利,鼓勵承辦單位 接洽優惠商店,辦理 消費優惠合作措施,

提供全國公教員工參 考運用,特訂定本方 案。

一、目的

為 提 供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消 費 優 惠 措 施 , 由 行 政 院 所 屬 中 央 二 級 機 關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與 商 店 辦 理 優 惠 合 作 措 施 , 以 增 進員工福利、促進消 費並活絡經濟。 

規定本方案之目的,係 為增進全國公教員工福 利,採公私協力方式,

透過承辦單位接洽不同 地區特色之優惠商店,

辦 理 消 費 優 惠 合 作 措 施,提供多元之消費優 惠予全國公教員工參考 運用。

二、本方案用詞定義如 下:

(一)承辦單位:指行 政院、行政院所 屬二級機關、省 政 府 、 省 諮 議 會 、 直 轄 市 政 府、縣(市)政 府 、 直 轄 市 議 會、縣(市)議 會、全國公務人 員協會及各機關 公務人員協會。

( 二 ) 優 惠 商 店 : 指依法辦理完成 公司、商業或民 宿等應辦理之登 記,領有相關證 照而合法營業,

並有意願提供全 國公教員工商品 或服務折扣等優 惠之公司、商號

一、本點新增。

二、規定承辦單位、優惠 商 店 及 優 惠 對 象 之 定義。 

三、第一款承辦單位之定 義,參考現行規定第 三點第三款訂定,又 現行本方案係請行政 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 及各縣市政府推動,

惟為使員工福利事項 之推動方式更彈性多 元,爰承辦單位擴大 範圍含全國公務人員 協會及各機關公務人 員協會。

四、第一款承辦單位所稱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協 會,係依公務人員協 會法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包括:

(一)總統府、國家安 全會議、五院之

(2)

或民宿,且須為 實體業者。

( 三 ) 優 惠 對 象 : 指 全 國 各 機 關 (構)、公立學校 及公營事業機構 現職、退休員工

(含同行眷屬)

及 於 上 開 機 關

(構)、學校服 務之志工。

機關公務人員協 會。 

(二)各部及同層級機 關之機關公務人 員協會。

( 三 )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 之機關公務 人員協會。

五、本方案為鼓勵性質,

非 強 制 推 動 , 承 辦 單 位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並衡酌人力辦理。

六、第二款優惠商店之定 義,參考現行規定第 五點第一款及全國公 教員工優惠方案合作 同意書參考範例附註 一訂定。 另 公 司 登 記或商業登記可至經 濟部建置之「全國商 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查詢;合法營業之旅 館及民宿可至交通部 觀光局建置之「臺灣 旅宿網」查詢。

七、第三款優惠對象之定 義,由現行第二點第 一款移列。另為鼓勵 參與志願服務,增加 於各機關(構)、學 校服務之志工為優惠 對象。 

三、權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以下 簡 稱 人 事 總 處):

三、作業分工

(一)指導機關:行 政院人事行政 局督導本方案 推動事宜。

一、規定人事總處、承辦 單 位 及 優 惠 商 店 辦 理 本 方 案 之 權 責 分 工事項。

二、參考現行規定第三點

(3)

1、督導本方案之 推動。

2、提供公務福利 e化平台(以 下簡稱e化平 台),以供承 辦單位刊登優 惠訊息,並得 視狀況刪除不 確實之優惠訊 息。

3、製作優惠商店 識 別 標 誌 貼 紙,並分送承 辦單位。 

4、訂定全國公教 員工優惠方案 同意書(以下 簡稱同意書)

範 本 ( 如 附 ) 。件

(二)承辦單位:

1、接洽有意願提 供 優 惠 之 業 者 成 為 優 惠 商 店 , 並 接 洽 優 惠 項 目 及 優 惠 期 間 等。

每 次 接 洽 優 惠 商 店 提 供 之 優 惠 期 間 ,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 期 滿 得 繼 續 接 洽 優 惠 事 宜 , 仍 以 二

(二)主辦機關:公 務人員住宅及 福利委員會開 發公務福利e 化 平 台

(http://ese rver.hwc.go v.tw)之優惠 商店專區(以 下簡稱優惠商 店專區)各項 功能,提供承 辦機關使用專 區後台之管理 權限及宣傳本 方案。

(三)承辦機關:行 政院所屬中央 二級機關及各 縣市政府與各 行業商店辦理 優 惠 合 作 方 案,管理優惠 商店相關資料 並協助宣傳。

四、工作項目

(一)指導機關 得對辦理績效 良好之承辦機 關人事主管予 以獎勵。

(二)主辦機關 1、提供承辦機

關登入優惠 商店專區後 台之帳號、

密碼。

及第四點訂定。

三、為利承辦單位定期檢 視優惠項目、優惠商 店基本資料等內容是 否更新,以維持消費 訊息之正確性,爰第 二 款 第 一 目 優 惠 期 間,增訂每次接洽優 惠商店提供之優惠期 間,限制為二年。又 本方案修正前,已接 洽之優惠商店,於本 方案修正施行後,如 仍為優惠期間,該期 間應依所定期間檢視 調整。

(4)

年為限。

2、審查優惠商店 是否具有合法 之

公 司 、 商 業、民宿登記 證明文件或相 關立案證明文 件。 

3、至e化平台登 載優惠訊息,

定期檢視優惠 訊 息 之 正 確 性,並協助處 理未更新致發 生 之 消 費 爭 議。

4、妥適處理公教 員工對優惠商 店 之 反 映 意 見。

5、將優惠商店識 別標誌貼紙分 送優惠商店。

(三)優惠商店:

1、填具同意書,

並遵守本方案 及同意書相關 規範。

2、於入口處或收 銀台等明顯易 見之處,張貼 優惠商店識別 標誌貼紙。

2、設計並製作 優惠商店識 別 標 章

(LOGO ) 貼紙,分送 各 承 辦 機 關。

(三)承辦機關 1、審查擬合作

之 商 店 資 格 及 優 惠 合 作 方 案 內容。

2、登載優惠商 店相關資料 至優惠商店 專 區 並 管 理。

3、將承辦人員 之電子郵件 信箱提供主 辦機關;公 教員工對各 優惠商店之 反映意見,

由該辦理優 惠合作方案 之承辦機關 妥適處理。

4、將識別標章

(LOGO ) 貼紙送交優 惠商店,張 貼於入口或 收銀台,以 利識別。

四、優惠對象應注意事 二、優惠對象及方式: 一、例示至優惠商店消費

(5)

項:至優惠商店消 費時,應出示足資 識別優惠對象身分 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職員證、教師證、

退休證、志願服務 紀錄冊或公務人員 協會會員證等。

(一)本方案之優惠 對象,包括全 國各級機關學 校及公營事業 機構員工、退 休人員及其眷 屬。

(二)憑職員證、服 務 證 、 識 別 證、教師證、

退休證或國民 旅遊卡等證明 文件,享有優 惠方案。

應出具之相關證明文 件。

二、由現行規定第二點第 二 款 移 列 , 並 酌 作 文字修正。

五、承辦單位與優惠商店 訂立同意書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優惠商店應簽訂 書面同意書,明 定 權 利 義 務 關 係,並交付承辦 單位。

(二)同意書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1、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承辦 單位得以書面 終止與優惠商 店合作關係,

並刪除該商店 於e化平台內 之優惠訊息:

(1)優惠商店對 於優惠為不 實之陳述或 宣傳。

(2)優惠商店對

一、 本點新增 。

二、 規 定 承 辦 單 位 與 優 惠 商 店 訂 立 同 意 書 應注意事項。

三、 參 考 現 行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優 惠 方 案 合 作 同 意 書 參 考 範 例 附 註三、四及須知四訂 定。

(6)

承辦單位或 優惠對象有 不正當行為 或不公平之 對待。

(3)優惠商店違 反同意書約 定或法令規 定。

(4)優惠商店有 經營不善或 其他不適於 辦理本方案 優 惠 之 情 形。

(5)其他正當理 由。

2、優惠商店如欲終 止 優 惠 合 作 關 係,應有停止營 業或其他正當理 由,且應於一個 月前以書面通知 承辦單位。但有 緊急或不可抗力 之事由,不受一 個月之限制。

3、如有第一目之情 形而未終止合作 關係前,人事總 處或承辦單位亦 得逕予刪除e 化 平台內之優惠訊 息,並停止各項 宣導。但應於刪 除後通知優惠商 店。

(7)

4、優惠商店自合作 關係終止時起,

不得再以任何形 式表示其為本方 案之優惠商店,

如有違反致引發 紛爭,由優惠商 店自負相關法律 責任。

5、優惠商店因經營 型態改變或其他 正當理由,致優 惠內容或折扣條 件等有增減調整 時,應於一個月 前以書面通知承 辦單位。

六、獎勵:承辦單位推動 本 方 案 著 有 績 效 者 , 人 事 總 處 得 予 行 政 獎 勵 或 適 當 方 式公開表揚。

七、獎勵:

(一)自本方案實施 日 至 99 年 12 月 15 日 止,辦理優惠 商店家數超過 500 家

(所)以上之 承辦機關(須 以全國公教員 工為優惠對象 並將資料登載 完成者),主 辦機關得視推 動情形,建請 指導機關對辦 理績效良好之 承辦機關人事 主 管 予 以 獎 勵。

一、規定承辦單位之獎勵 方式為行政獎勵或公 開表揚。

二、參考現行規定第七點 訂定。

(8)

(二)承辦機關得對 機關內部及其 所屬機關學校 辦理本方案著 有績效之人員 予以敘獎。

(三)承辦機關所屬 機關學校所洽 優惠商店之家

(所)數,併 入各承辦機關 計算。連鎖店 以1 家(所)

計;續約者不 再計算。

六、經費:

開發優惠商店專區 及設計、製作優惠商 店 識 別 標 章

(LOGO ) 貼 紙 所 需 費 用 , 由 主 辦 機 關負擔。

一、本點刪除。

二、第三點第一款第三 目,業規範由人事 總處製作優惠商店 識別標誌貼紙,爰 予刪除。

七、承辦單位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 承 辦 單 位 與 優 惠 商 店 辦 理 本 方 案 時 , 應 先 查 明 該 商 店 是 否 已 與 其 他 承 辦 單 位 合 作 , 如 優 惠 內 容 相 同 , 不 得 再 與 該 商 店 重 複 合 作。

(二) 承 辦 單 位 得 請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協

五、實施原則及注意事 項:

( 一 ) 本 方 案 所 稱

「商店」,係 指 經 營 食 、 衣、住、行、

育 、 樂 、 保 險、醫療、金 融 … 等 行 業 之 公 司 ( 機 構 、 商 號 ) 簡 稱 , 且 須 為 實 體 商 店。

( 二 ) 行 政 院 所 屬

一、規定推動本方案應注 意事項。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由現 行規定第五點第四款 及第五款移列。

三、第二款指承辦單位如 為機關,得請其所屬 協助辦理,公務人員 協會無所屬機關(構) 學校,爰無第二款之 適用。

四、第三款及第四款參考 現行規定第五點三款 訂定。 

(9)

助辦理。

(三) 承 辦 單 位 推 動 本 方 案 時 , 應 向 優 惠 對 象 宣 導 , 本 方 案 提 供 之 優 惠 , 僅 供 優 惠 對 象 自 由參考運用。優 惠 對 象 如 與 優 惠 商 店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 仍 應 依 優 惠 對 象 與 優 惠 商 店 訂 立 之 契 約 為 準 , 並 依 相 關 法 令 如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或 民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解 決 , 承 辦 單 位 不 涉 入處理。

(四) 承 辦 單 位 推 動 本 方 案 不 得 經 手任何金錢、物 品 及 不 代 轉 收 件 , 亦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財 物 回 饋。

中央各機關學 校辦理本方案 時,得與全國 各地區之連鎖 商店、國民旅 遊卡特約商店 及 育 樂 、 醫 療、保險、金 融等行業之商 店洽商辦理;

各縣市政府及 其所屬機關學 校辦理本方案 時,與各該縣 市境內非上開 國民旅遊卡特 約商店等性質 之商店洽商辦 理為原則,以 避免重複。

( 三 ) 優 惠 商 店 專 區僅提供優惠 資訊予優惠對 象自由參考利 用,不經手任 何金錢及不代 轉收件,亦不 收取任何財物 回饋。如發生 消費糾紛或訴 訟,由優惠對 象逕依消費者 保護法或民法 之相關規定辦 理 , 指 導 機 關、主辦機關 及承辦機關均

(10)

不介入優惠對 象與優惠商店 間權利義務之 履行。

( 四 ) 承 辦 機 關 與 商店辦理優惠 合作方案時,

應先查詢優惠 商店專區,如 該商店已與其 他承辦機關辦 理優惠合作方 案,勿重複辦 理。

( 五 ) 為 利 推 動 , 承辦機關得透 過其所屬機關 學校共同辦理 本方案。

八、如有未盡事宜,主辦 機 關 得 隨 時 補 充 規 定之。

一、本點刪除。

二、人事總處得本於權責 修正本方案,爰刪除 本點。

(11)

全國公教員工優惠方案同意書

茲緣於____________________ (機關或團體全銜)(以下簡稱承 辦單位)依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接洽 辦理消費優惠合作措施,經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商號或民 宿全銜)(以下簡稱優惠商店)同意,並承諾遵守下列規範:  

一、優惠對象:全國各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

退休員工(含同行眷屬)及於上開機關(構)、學校服務之志工。

二、優惠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優惠項目:

□( 請分項說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詳如附件(優惠項目較多者,請另附於本同意書後)。

四、優惠商店承諾,已詳實填寫優惠項目及折扣(勿填寫不須合作即 可享有優惠之項目或先提高訂價再打折等情形)。  

五、優惠限制:

□無 □有,請敘明__________________

_

六、優惠對象至優惠商店消費時,優惠商店應檢視足資識別優惠對 象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職員證、教師證、退休證、志願服務 紀錄冊或公務人員協會會員證等。

修正範本

(12)

七、優惠商店同意,於入口處或收銀台等明顯易見之處,張貼優惠 商店識別標誌貼紙。

八、優惠商店同意遵守本方案之內容(本方案內容請至公務福利 e 化平台閱覽),並瞭解承辦單位推動本方案不經手任何金錢、物 品及不代轉收件,亦不收取任何財物回饋。

九、本同意書所載之優惠,僅供優惠對象自由參考運用,優惠對象 如依本同意書約定之優惠消費,致與優惠商店發生消費糾紛,

仍應依優惠對象與優惠商店訂立之契約為準,並依相關法令如 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等相關規定解決,承辦單位不涉入處理。

十、優惠商店同意,本同意書所載之優惠內容及優惠商店基本資料,

由承辦單位刊登於公務福利 e 化平台內之「優惠商店」專區及以 其他方式宣導轉達,供公教員工參考運用。

十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惠商店同意,承辦單位得以書面通 知優惠商店終止合作關係,並刪除該商店於公務福利 e 化平 台內之優惠訊息:

(一) 優惠商店對於優惠為不實之陳述或宣傳。

(二) 優惠商店對承辦單位或優惠對象有不正當行為或不公平 之對待。

(三) 優惠商店違反本同意書約定或法令規定。

(四) 優惠商店有經營不善或其他不適於辦理本方案優惠之情 形。

(五) 其他正當理由。

優惠商店如欲終止優惠合作關係,應有停止營業或其他正當理 由,且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承辦單位。但有緊急或不可抗 力之事由,不受一個月之限制。

  如有第一項之情形而未終止合作關係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或承辦單位亦得逕予刪除公務福利 e 化平台內之優惠訊息,

並停止各項宣導。但應於刪除後通知優惠商店。

  優惠商店同意自合作關係終止時起,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表示 其為本方案之優惠商店,如有違反致引發紛爭,由優惠商店 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優惠商店因經營型態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致優惠內容或折 扣條件等有增減調整時,同意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承辦單 位。

十二、優惠商店如提供優於本同意書約定之優惠內容時,應逕予優 惠對象適用該優惠,無須修改本同意書之優惠內容。

十三、 承辦單位通知優惠商店,以下列簽章處所載地址為準,地址

如有變更,優惠商店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承辦單位,優惠商店

(13)

並同意於承辦單位收受該通知前,仍以原址作為其送達處所。

十四、優惠商店填寫本同意書前,已詳閱內容,並向承辦單位瞭解 合作情形。

十五、 優惠商店承諾,已依法辦理完成公司、商業或民宿等應辦理 之登記,領有相關證照而合法營業,並填具優惠商店基本資 料表及檢附相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為本同意書之附件。

十六、本同意書一式二份,優惠商店簽名蓋章後交付承辦單位,承 辦單位與優惠商店各持一份。

此致

(承辦單位名稱全銜)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立同意書人

優惠商店名稱:

設立登記之公司(商號、民宿)名稱:

(蓋公司、商號或民宿全銜章)

地址:

代表人:       (請親自簽名或蓋私章)

(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優惠商店基本資料表

優 惠 商 店 名 稱

(14)

公 司 ( 商 號 、 民 宿 ) 名 稱

( 請 填 寫 全 銜 ) 代 表 人 ( 負 責 人 ) 姓 名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公 司 ( 商 號 、 民 宿 ) 地 址

營 業 地 址

傳 真

電 子 信 箱

營 業 時 間

行    業     別

□食□衣□住□行□育樂□托育

□醫療□金融□保險□其他,請 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公司(商號、民宿)網址或 優 惠 訊 息 網 址 立 案 字 號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接   受   付   款   方   式 □現金□信用卡□匯款□其他,

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      註

□本公司(商號、民宿)無連鎖店

□提供之優惠適用全國連鎖店(請附 連鎖店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料)

□提供之優惠僅適用_________分店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

(15)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公司(商號、民宿)簡介

公司(商號、

民宿)名稱及 代表人(負責 人)

(請蓋公司、商號或民 宿全銜章並親自簽名 或蓋私章)

全國公教員工優惠方案合作同意書

玆同意提供優惠措施並透過公務福利 e 化平台「優惠商 店」專區宣傳,供全國公教員工自由選擇利用,以促進消費、

活絡經濟,共創雙贏。本公司(機構、商號)同意之優惠方 案如下:

一、優惠對象:

(一)全國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退休人員及 其眷屬,可憑證明文件(職員證、服務證、識別證、

教師證、退休證、國民旅遊卡)享有本優惠方案。

(二)其他適用對象:□無;□有 。

現行參考範例

(16)

二、適用期間:

□無限期適用;□優惠方案自同意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優惠內容:

□                      。

□詳如附錄(優惠項目多或須以表格呈現者,請另附上 目錄)。

四、優惠限制:

□無;□有

附註:

一、本公司(機構、商號)基本資料表如附件。(請連同立案 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登記之證書影本或下載工 商登記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資料一併寄交承辦機關聯絡 人)

二、如有較前開優惠事項更優惠之措施或促銷特惠活動,應 逕予優惠對象優惠,無須修改合作同意書之優惠內容。

三、如經優惠對象反映優惠商店有違反法規命令之規定時,

承辦機關有權立即終止合作關係。

四、優惠商店因經營型態改變,致優惠內容、折扣條件必須 調整、取消或停止營業者,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承 辦機關。

五、承辦機關保有合作之最後決定權,並得不定期以電話訪 問消費優惠情形,如未實質提供優惠(不須合作即可 享有優惠或先提高訂價再打折之情事),經查屬實者,

機關得以電話或 e-mail 通知不列入優惠商店合作對象,

所寄表件不另退還。

六、本公司(機構、商號)填寫合作同意書前,已詳閱同意

書內容及須知,並向承辦機關瞭解合作情形。

(17)

此致

(承辦機關全銜)

優惠商店名稱:

設立登記之公司(機構、商號)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8)

優惠商店名稱: 基本資料表 營業時間

主要營業項目 總公司地址

網址 電子信箱

電話 傳真

立案公司(機構、商號)名稱

負責人 聯絡人

立案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簡介

備註 1.□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非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2.□連鎖店(本優惠適用全國各分店,請附上附錄)

□連鎖店(本優惠僅適用 )

(19)

3.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

4.其他

法定代表人 (簽章)

(20)

須 知

一、所稱「商店」,係指經營食、衣、住、行、育、樂、保險、醫療、金 融…等行業之公司(機構、商號)簡稱,且須為實體商店。

二、優惠對象應包含全國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退休 人員(約 60 萬人)及其眷屬,可憑證明文件(職員證、服務 證、識別證、教師證、退休證、國民旅遊卡)適用優惠方案。其 他優惠對象,得經由商店同意後納入。

三、公務福利 e 化平台「優惠商店」專區僅提供優惠資訊予優惠對 象自由參考利用,不經手任何金錢及不代轉收件,亦不收取 任何財物回饋。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由優惠對象逕依消 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務福利 e 化平台之指 導、主辦及承辦機關,均不介入優惠對象與優惠商店間權利 義務之履行。

四、本合作方案如為無限期適用,自貴公司(機構、商號)簽署合 作日為起始日,雙方之任一方擬終止合作關係時,應儘量於 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並以議定日期為合作終止日。如有 適用期間,期滿後可協洽繼續合作或終止合作關係。

六、優惠內容請詳實填寫優惠項目及折扣或特別服務,請勿填寫 不須合作即可享有優惠之項目或先提高訂價再打折。

七、合作同意書應加蓋商店之公司章,並請法定代表人簽章,如 設立登記之公司(機構、商號)名稱與優惠商店名稱相同時,

仍須填寫全銜。

八、合作同意書寄回時須包含公司(機構、商號)基本資料表及立 案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登記之證書影本或下載工商 登記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資料,如影印二頁以上或有附錄者,

請於二頁間加蓋公司章或法定代表人私章。

九、合作同意書請填寫一式二份,一份寄承辦機關,一份請自存。

十、承辦機關聯絡人: 電話:

通訊地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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