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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文教局所出版的(1933),《神社及社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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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日本國家神道發展與臺灣地區 神社之空間分佈

第一節 日本國家神道的形成與海外神社的發展 一、國家神道的形成

日本民族特有的神道信仰,在明治維新前後有很大的不同。明治維新前,民 眾原有的神道信仰可稱為「原始神道」,是日本在繩文或彌生時代,原始農耕社 會以稻米耕作為中心,漸漸形成的一種農耕禮儀,是為稻作豐收而感恩,或為自 身的健康、子嗣的繁衍而祈求,所形成的一種宗教信仰;沒有特定信仰的對象,

也沒有特別的宗教儀式。後來長期受到佛教、道教、儒教的影響,漸漸發展出一 套自己的教義。

德川幕府末期,政綱廢弛,財政窘困,武士沒落,人心思亂,加以維新志士 受英俄侵略之刺激,有安內攘外和鎖國開國之爭。「尊皇攘夷」和「王政復古」

的結果,使日本國家沒有解體,並且為日本奠定穩定的社會基礎。1867 年天皇 即位,次年始之明治維新,開始日本歷史發展之重大里程碑,破壞長達二百六十 多年的德川幕府統治,且贏得民族獨立,並發展資本主義經濟。

因著還政天皇而使政治統一,所以明治維新時,為使天皇的統治權力有更高 的地位,就創建了一種新型態的天皇制政府,並且將神道和天皇崇拜的思想結合 在一起,這是「現代神道」的開端,也是「國家神道」的起始。

1868 年 3 月 13 日,新政府公佈祭政一致,3 月 28 日神祇事務局發布「神佛 判然令」,採取神佛分離政策,將神道和佛教分開。神道開始受到國家的公開保 護,1869 年 7 月 8 日的官制改革,將與神道儀式有關的神祇官置於太政官之上,

成為官衙的最高位。因著國家和神道、國家和神社有很深的結合,因此在明治維 新後,日本的神社完全由天皇所掌握,國家神道的祭祀在本質上是政治性的,係

(2)

以天皇的祭祀為基礎。全國神社都變成舉行國家祭典的場所,天皇成為最高的祭 司,掌握祭祀大權,和政治大權、軍事大權同集一身。1

第二章中文獻探討已經提及村上重良將明治維新後的國家神道展,分成四個 時期:

a. 形成期:明治維新(1868 年) ~明治二十年代初期(1880 年代),近代天皇制國家 成立期的國家神道。

b. 教義的完成期:帝國憲法頒佈(1889 年) ~日俄戰爭(1905 年)近代天皇制確立期 的國家神道。

c.制度的完成期:明治三十年代末(1900 年代後半) ~昭和初期(1930 年代初)日本資 本主義轉變成為帝國主義化時期的國家神道。

d.法西斯主義的國教期:滿州事變(1931 年) ~太平洋戰爭戰敗(1945 年)天皇制 法西斯主義時期的國家神道。

可知日本國家神道的發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早已經過『制度完成期』

二、日本海外神社的發展

明治初期,日本尚屬弱國,1878 年設置直屬於天皇的最高軍令機關參謀本 部,1880 年參謀本部長山縣有朋強調從事軍備為當前之急,將「富國強兵」改 為「強兵富國」,確立強兵和對外侵略為國家首要政策的軍國主義路線。計畫成 功之後,日本逐漸不再自制,1890 年代,日本的軍事力量和經濟力量已足以自 立,取消了「不平等條約」,也開始向海外拓張勢力。

1894 年 9 月,日本陸軍控制了韓國大部分地區,海軍控制黃海;甲午戰爭後,

日本向清廷提出割讓灣,灣成為日本殖民地。九一八事變之後,法西斯勢力開始 支配日本,1936 年 11 月日德義三國的協定成為東西的法西斯主義國家互為奧 援,也加強日本對大陸侵略的企圖。1937 年 7 月 7 日的盧溝橋事件,日本掀起全 面侵華的戰爭;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已擁有海外殖民地臺灣、樺太(庫 頁島)、朝鮮,租借地關東州,委任統治領地南洋,偽滿洲國和中國的華北地 區……。

1

王墨林(1985),〈透視日本神社的軍國意識〉,《中國論壇》第 20 卷第 11 期,頁 55-58。

(3)

因著國家神道的政治目的,包含達成日本在太平洋亞洲地區的軍事、經濟、

政治的侵略,日本便在海外殖民地區建立許多神社。當時神社的信念以「八紘一 宇」為精神目標,意為日本統一世界為一家,這就成為日本軍國主義發動侵略戰 爭的藉口。故在當時的戰爭體制下,這些在殖民地或佔領地建立的神社,便負起 推廣軍國主義政策的重要責任,神社成為帝國主義傳播神皇思想的重要工具。

1930 年代,是日本積極向外侵略的法西斯主義時期,同時也是國家神道與 軍國主義結合而瘋狂侵略的時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這短短幾年當中,海 外殖民地的神社建立無疑地急速增加,到戰爭結束時,朝鮮一地即由戰前的 400 社急遽增至 944 社;臺灣也在短短數年中由 130 社增至 200 社,滿洲國也增加了 45 社(圖 3-1-1),這時期也可謂是國家神道發展最顛峰的時期了。

圖 3-1-1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日本在海外殖民地建立的神社數 資料來源:1.中島三千男/菱木政晴(1996),頁 7;

2.青井 哲人(2000),頁 53。

(4)

第二節 臺灣之神社相關法令與神社分布 一、臺灣之神社相關法令

對於臺灣地區神社的興建,相關法令從明治年間,到大正時期、昭和年間都 會視當時的狀況、需求要而有新法令的頒布;而日治時期有關神社或稱為「社寺」

有關的法令,都蒐錄在臺灣總督府文教局所出版的《神社及社總覽》(1933)2 和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社會課發行的《

に於ける神社與宗教》(1943)3,帝 國地方行政學會臺灣出張所所出版的《現行臺灣社寺法令類纂》(1943)4裡,

在此將其中所記載與「神社」有關的法令加以分析。最初的法令是在 1899 年(明 治三十二年)頒布的府令第四十七號「社寺、教務所、說教所設立廢除合併規則」 初步對社寺的設立、廢除、合併提出申請時,須附上「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

圖面」「境內官地、民地之區別」等作出規定;其中的「社」指的就是「神社」;

因著殖民政府對臺統治初期為「撫民」政策,所以對所有的宗教都還平等對待,

因此同時對「社寺」作出政策與法令。

以下是將相關法令的條文的發展,以頒布過程的時間序列加以說明:

(一)「神社」的設立廢除合併規則

因著當時設立神社和寺廟、教務所的情形有逐漸增加的趨勢,所以平野、松 崗等人就擬案向上呈至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再上呈至總督府,最後核定並頒布的 府令第四十七號,因為全文規範對象包含社寺、說教所,共有十九條,這是開始 將神社納入管理的第一步。以下將與神社設立、廢除、合併相關的條文條列如下,

不相關者略去。

【府令第四十七號(卷○○三五四/件二)--社寺、教務所、說教所設立廢除合併 規則】5(明治三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核定)

府令第四十七號

茲頒布社寺、教務所、說教所設立廢除合併規則如左,此令。

2

臺灣總督府文教局所出版的(1933),《神社及社總覽》。

3

長田守(1943),《臺湾に於ける神社與宗教》,臺北:臺湾總督府文教局社會課。

4

大谷保(1943),《現行臺灣社寺法令類纂》,帝國地方行政學會臺灣出張所印刷部。

5

溫國良編譯(2001),《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宗教史料彙編》(明治 28 年至昭和 20 年),臺灣省

文獻委員會印行,頁 3-6。

(5)

明治三十二年 月 日

社寺、教務所、說教所設立廢除合併規則

第一條 社寺、教務所(諸如教會所、法務所、講社事務所之類者)、說教所(僅 用於說教者)之設立、遷移、改稱、廢除、合併,均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神社若有本殿、祭殿,則應具有其他祭典時所需之設施。

第四條 欲設立神社或寺院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臺灣總督申請核可。

一、神社之社號及祭祀之神。

二、寺院之寺號及宗別。

三、設立之地點。

四、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圖面。

五、境內官地、民地之區別。

六、維持之方法。

七、若為分支神社或分寺,則應取得其總神社或總寺之同意。

八、舊有之寺廟若欲認作社寺,則應列出該廟宇等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

所屬財產數額以及買賣借貸等之關係。

第五條 取得前條核可,於設立社寺且完成遷座或入佛儀式時,應於五日內,檢 具左列各項要件,向所轄地方廳申報之。

一、完成遷座或入佛之年月日。

二、財產目錄。

三、氏子、檀家或信徒之數目。

四、擔任神官或住持之本籍地、現住址、族稱、姓名、年齡及宗教上之資格。

第六條 前條第二款、第四款所載之事項若有變更,其情形應於五日內,向所轄 地方廳申報之。

第七條 欲遷移社寺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臺灣總督申請核可。

一、社寺號及所在地名稱。

二、遷移之地點。

三、遷移地所建設寺之建築物及其境內之坪數、圖面。

四、境內官地、民地之區別。

五、第四條第七款、第八款所載之事項。

六、遷移之理由。

第八條 取得前條核可,於遷移社寺完畢時,應於五日內,將其遷座或入佛之年 月日,向所轄地方廳申報之。

(6)

第九條 欲更改社寺稱號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臺灣總督申請核可。

一、社寺稱號及所在地名稱。

二、更改之社寺稱號。

三、更改之理由。

第十條 欲廢除、合併社寺時,應檢具左列各項要件,向臺灣總督申請核可。

一、社寺稱號及所在地名稱。

二、設立核可之年月日。

三、若為分支神社或分寺,則應取得其總神社或總寺之同意。

四、建築物及境內地等所屬財產之處分方法。

五、廢除、合併之理由。

(第十一條~ 第十九條 屬於教務所、說教所的部分,略去)

(二)「神社」申請書的查核

上述條文擬案的同一組人,在府令第四十七號頒布後,基於「查提出社寺興 建申請書,近來陸續湧現,惟其中往往不乏社寺之規模過於狹小,或維持方法不 切實際。社寺之興建,其祠堂若矮小,或永續方法不確實」的原因,所以認為「無 論係由尊敬神佛之意旨,或由確保宗教信用上觀之,均非良策,有必要多少加以 限制」,所以再度擬案,建議「神社」興建過程,申請書的查核必須嚴謹,後經 核定頒布條文如下(與神社無關的條文略去)

【有關查核社寺興建申請事宜(卷○○六六六/件一○)】6(明治三十四年四月十 五日核定)

社寺興建申請查核標準 一、建築物需要左列坪數以上。

神社本殿 壹坪半 神社祭殿 拾貳坪 社務所或神職人員宿舍 拾貳坪 二、境內地需要建築物總坪數三倍以上。

三、因土地狀況,難以符合第二項標準時,須檢具其事由轉陳。

四、為充當修繕等經費,每年需預定有相當之收入,無論如何,一年之收入額不 得少於四百元

6

溫國良編譯(1999) ,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宗教史料彙編》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印行,頁 198-201。

(7)

五、為充當維持費用,須備有相當之基本財產,或未備有基本財產時,則每年須 有一定之存金,以充當基金。

六、有基本財產者,需將記有各個名稱、數量多寡及由此衍生而來一年收入額之 略表,隨同申請書一並提出。

七、申請書署名者中,凡出任申請當事人者,該申請人須冠上頭銜。

八、申請書署名者中,凡現住址與本籍地不同時,須將現住址名與本籍地名一併 列記。

參考:

第一項之坪數,係以左列設備為基準算出。

第四項之收入定為四百圓,係以住僧及傭人各一人之伙食費,傭人之薪水合併一 個月約二十圓,各項雜費一個月約七圓五十錢,修繕、打掃費用一年約七十 圓為準算出。

【按:「疊」即我所謂之榻榻米,一疊等於三尺乘以六尺,兩疊為一坪;「間」為 長度單位,一間為一點八公尺】

(三)縣社以下神社的創立、移轉、廢止、合併

在第二章的文獻探討中,王詩琅、黃秋月和林衡道都對殖民政府治理臺灣的 五十年做過統治分期,分期的時間斷限十分相近,名稱也相近,在此採用王詩琅 的分期,第一個時期為「撫民時期」,大約時間是1985-1918 或 1919 年;第二個

(8)

時期是「同化時期」,大約是在1919-1936 年;第三個時期是「皇民化時期」,是 從小林躋造總督上任後開始,大約時間是1936-1945 年。(見表 3-2-1)

表 3-2-1 日本治臺的各期特徵

治 理 時 間 各期首任總督 政策 第一期 武官總督期 24 年 樺山資紀 撫民政策 第二期 文官總督期 18 年 田健治郎 同化政策 第三期 武官總督期 8 年 小林躋造 皇民化政策

明治時期對臺灣地區的神社建立廢除合併有府令第四十七號和查核申請書 的規定之外,少有其他規定,但是到了大正八年(1919)之後,「同化時期」開 始以後,『神社崇敬』成為「同化」的必要手段,之後再加上部落振興運動、社 會教化運動勃興,「神社」的興建成為一件迫切的工作;隨著臺灣經濟的穩定,

也能有更多經費投入「神社」的興建,於是在這一個「同化時期」中,日本殖民 政府針對臺灣地區的「神社」頒布幾次的相關法令。第一個最詳細、最重要的法 令,是大正十二年(1923)六月二十三日頒布府令第五十六號7,共有二十八個 條文,縣社以下的神社,舉凡與神社的創立、移轉、廢止、合併等相關的內容都 具備,其他如神社社域內的竹木砍伐、保護,也都有詳細規定(以後的神社法令,

都以這一條法令作為最根本的法令基礎),今將該法令與神社本身有關的條文條 列如下:

【縣社以下神社的創立、移轉、廢止、合併等有關事項

大正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府令第五十六號】

第三條 神社創立的時候,氏子和崇敬者必須要有 50 人以上連署,具明其事由,

添附左記事項的調查書,得到臺灣總督府的許可才可以。

1.祭神及靈代 2.神社名

3.鎮座地位置及其週圍狀況 4.境內地坪數

5.社殿及其他境內地的工作物的圖面、配置圖、設計書

7

參見大谷保前揭書,頁 167-170。

(9)

6.建造費用和其他處辦方法 7.社殿起工、竣工預定日期 8.例祭日

9.維持方法

第四條 神社再次建造時,氏子和崇敬者必須有 30 人以上連署,具明其事由,

得到臺灣總督府的許可才可以。

第五條 神社移轉時需具明左記事項,得到臺灣總督府的許可才可以。

1.移轉地地位置及其週圍狀況 2.境內地坪數

3.社殿及其他境內地的工作物的圖面、配置圖、設計書 4.移轉費用和其他處辦方法

5.移轉和結束的預定日期

…………..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略去。

第十六條 境內第若非有必要的特殊理由,不得採伐樹木

其中的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是對神社境內各種植被採伐或保護的條例,。

顯示對神社境內植被的重視;第二十二條與神社境內地的防火設備有關,這和神 社延續日本內地以木造為要,社域又多樹林有關;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八條與境內 地不得建造其他建物有關。

(四)社、遙拜所的相關法令

「社」和「遙拜所」是指沒有被列格的神社,規模一向在「無格社」以下,

所以興建起來比較容易,所以就有可能沒有興建的「標準」,沒有規範,隨意增 建;總督府有鑑於此,在國家神道的宗教政策下,所有相關的「社」和「遙拜所」

都必須列入管理,有興建的「標準」與規範,於是在頒布府令第五十六號的同一 天,也發出府令第五十七號,共有十三個條文,規範內容要將「社」和「遙拜所」

的興建,認真的當成「神社」一樣要求,才得興建。相關法令條文如下:

【社、遙拜所相關要件 大正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府令第五十七號】

第一條、 關於本令稱為「社」者,指不是「神社」,但是為讓公眾可以 參拜,而奉祀有神祇的場所。

(10)

第二條、 「社」的創立,必須有20 人以上連署,將興建事由和左列事 項,具體寫明,呈總督府許可。

一、祭神、靈代及社號 二、建設位置

三、建物、敷地及圖面、坪數並周圍的狀況….(以下略)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場合建造的「社」和「遙拜所」,就必須另有法令,作

「特殊」的規定,例如「學校」和「軍隊」內的社或遙拜所,所以也在同年七月 發布相關法令如下(先說到「神社臺帳」的調製)

【神社及社的相關要件 大正十二年七月 總內第四一九○號依命通達

各地方長官宛】

一、『神社臺帳』的調製

(依府令第五十六號規定而來,包括「神社」、「社」「遙拜所」,都必須於 該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調製完成,送交總督府)

二、「社」的處理相關要件

1. 私宅內的「社」須有外部不能出入的設備,公眾不得參拜,否 則嚴重取締

2. 學校或軍隊設置的遙拜所或社,只許由兒童、學生、職員並軍 人依遙拜式舉行參拜,不能讓公眾作任何遙拜或參拜的手續。

3. 如果祭神不明確者,本府可以論處是否適宜。

4. 不可奉祀的神有大黑天、辨財天、托枳尼天等印度神之類。信 仰大國主命、市杵島姬命、倉稻魂命,依府令第五十七號建立 的「社」就沒關係。

5. 「社」的建築需儉樸,不可用神明造、大社造、流造等樣式;

要依不同的祭神採用八幡造、權現造、祇園造等。但建築物都 必須是不加彩色的白木造……(以下略)

以上法令,關於臺灣地區的神社興建所規範的範圍和內容,若仔細觀察就不 難明白,所有與「神道信仰」有關的建築,不論是「神社」或「社」,甚至「遙 拜所」,都納入「國家」的「一元」管理之下了,這和一般自發性的民間信仰所 興建的寺廟比較之下,是多麼的不同。不只「建築物」的「大小」,神社社域大

(11)

小、「建築物」的「類型」、神社的祭神(祭祀對象)、神社的「顏色」、神社的收 入與維持、都由殖民政府發布法令,統一管理;甚至連下一段要討論的「神社及 社」的「選址」和「經營」的相關法令,也都在大正十三年快快發布,一併規範 了。

(五)、神社選址與經營

前述法令,都還沒有真正觸及神社內部空間的規範,殖民政府為了營造『神 社』的『高大、廣闊、森嚴、壯麗』,讓參拜者遠遠就感覺『神域』裡的『神社』,

是比較優越的,是臺灣島民祭祀的廟宇全然無法與之相比的,好在「同化」的政 策中,要求臺灣島民進行『神社崇敬』時比較不會受到排斥,所以到了大正十三 年,對於神社內部空間規範相關的法令正式頒布,其中還包括原住民地區的社祠 名稱的規範:

【神社及社處理的相關要件 大正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總內第一一三二號總務長官依命通達

各州知事、廳長宛】

為振作神祇崇敬的淳俗,涵養國民道德,這在思想善導上,是非常重要的事。

為加強神社的祭祀,特別要注意以前發布的大正十二年府令第五十六號和五十七 號、同年訓令的第九十一號及總內第四一九○號,要根據這些法令加以貫徹,附 件即期使神社經營萬無遺憾。近來各地有不經任何手續,也不考慮將來問題而濫 設的「社」,這對神社行政會帶來麻煩,因此希望一掃未提申請就濫設的惡弊。

附件

一、神社或社創設的地點要遠離原來就有的市街地,選址時不必顧慮參拜的不 便,只要留意選定可以成為公眾參拜的位置。

二、社域要選定清靜地,不論是高地或是平地,只要在社域的周圍栽培常盤木,

以便他日能成為森嚴的社域。

三、創設社的地方,如果將來有維持上的困難,就不許可創立。

四、雖然在內地御靈可以用神符、劍、畫像等代替,但是在本島可以用神鏡充用。

五、建築社殿應避免一時的,要營造永久的。

六、社的崇敬者增加後,社殿及其他的設備要確實維持,且要好好的去作神社的 各樣手續。

(12)

七、於蕃地的神社或社也准用神社或社的相關府令。

八、為了以蕃地撫育為目的,而由官廳直接經營的社,則不需任何手續,但經營 者須在設立社之後,必須立刻調製社的帳,把副本送本府內務局。

九、依前二號而調製的帳,帳番號的前頭要寫上紅色的「蕃」字,以作區別。

十、在蕃地現在稱為神社的,若不根據大正十二年第五十六號府令,就不能用現 今的神社號。

十一、第七號和第八號的「社」這個字,容易和蕃社的「社」字混雜,所以用「祠」

字,讀作「ヤシロ 」

十二、在蕃地已設的社,在要來的六月十日前,要將調製好的帳送到本府內務局。

到了昭和十年(1935),關於「神社」建造的「方位」,都出現統一規範,今 只列其中第一條如下,其餘留待下一章,探討臺灣地區神社興建的「軸線」與「方 位」時再討論:

【神社創建有關要件,昭和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文社第六五四號的文教局長 通牒】第一條 當選定境內地時,盡量留意本殿要面向南方。

(六)、『一街庄一社』的規範

到了昭和年間,「神社崇敬」是「同化」的重要政策,藉著1932 年的部落振 興與社會教化運動而落實在各郡是街庄,神社與社在全島的興建加快,尤其是在 臺灣東部(興建的速度和數量,請參考本章後面的分析)和「蕃地」,,有鑑於 此,於是在昭和九年(1934)九月十八日頒布文社第五○四號「神社建設要項相 關要件」,以防止神社及社祠的濫設,並且強力規範『一街庄一社』,主要目標 是

「神社」部分,該號內容如下:

【神社建設要項相關要件 昭和九年九月十八日 文社第五○四號文教局長通牒 各州知事、廳長】

近來常在各州聽到神社建立的輿論,以後想要新建神社,大體需要左列要項 作為最低標準來計劃,此外,本要項□頁要分送各郡役所、街庄役場、教化委員,

會送其他幾頁給適當的單位,以促進神社建立的機運,此為通牒。

補充說明:現在蕃地以外要新建神社,不予准許。

(13)

神社建設要項

一、要旨:在全島樞要地區建設神社,使島民有敬神崇祖、報本返始之誠,使神 社能兼作社會教化的中心。

二、布置:在各街庄創建神社。

一街庄一社,不可濫設。

未置街庄的地域,以前二項為準則。

三、設備:社域 四、五千坪以上 建物 (略)

境內 境內必須植林,育成鎮守之森嚴氣氛……(以下略)

(七)、攝社或末社的規範

對於「神社」作了規範之後,對於與「神社」相關的「攝社」和「末社」也 給予規範:

1.【神社建設要項緩建的相關要件 昭和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文社二七九號之一文教局長回報

臺北州知事宛】

……根據地方實際狀況的不同,很難依照昭和九年九月十八日文社第五○四號神 社建設要項的標準,可多少縮減各地的規模來建設,若無問題,即依各地方的實 力來指導。 記

一、把「社」當成一種實質上的神社來建設方可,要解決沒有奉祀神職或神社濫 設的弊害,這必須考慮專業神職的缺,和島民資質的現狀。

二、依據以往的經驗,建設了「社」的地方,反而出現神社營造機運緩慢的傾向。

三、依本島民眾的性向來看,把神社齋祀弄得很隨便,這和莊麗的寺廟對照,結 果可以看出其違反了敬神思想的普及。

2.【攝社或末社的創立、再興、移轉、廢止或合併的相關要件

昭和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文社七○之一文教局長通牒

各州知事、廳長】

(14)

一、(略);二、(略)

三、位置及周圍的狀況 四、境內地坪數

五、社殿其他的工作物之圖面、配置圖及設計書…..(以下略)

3.【攝社或末社的相關要件 昭和十五年七月二日 文教局長通牒】

……攝社或末社,本殿(二坪程度)、社域(四千坪程度)……

二、部落振興、社會教化運動與神社之關係

在小林躋造尚未就任臺灣總督,皇民化運動尚未開始時,正如前段開頭所 述,神社對島民教化,已經扮演重要角色。

到了昭和九年三月一日,府議決定頒布:『臺灣社會教化要綱』,其指導精神 是:

一、圖皇國精神的徹底,努力國民意識的強化 1. 恪遵歷代的聖訓,培養至誠報國的觀念 2. 確認皇國體的精華

3. 流露皇國的歷史,國民精神之感得 4. 體得神社崇敬之本義……

其教化設施是:

一、神社崇敬

1. 神社為地方教化的中心 2. 普及神宮大麻的奉齋……

臺灣的社會教育,成了總督府正式頒訂實施的政策,各地郡市街庄都必須積 極奉行,而各地郡市街庄後來逐年都刊行的『社會教育施設概況』報告書中,也 都把『神社崇敬』當成第一要項8。當各地都必須切實奉行『社會教育』時,『神

8

昭和十一年以後的各街庄役場出版之「社會教化概要」,都把『神社尊崇』列為最重要項目,

例如昭和十一年基隆市役所發行的「基隆市社會教育教化設施概況」中社會教育主管事務第一

項就是『神社尊崇』、同年新竹郡香山庄役場出版的「新竹郡社會教化概要」之神社參拜、昭

和十四年西屯庄教化聯合會出版的「大屯郡西屯區社會教化設施概況」 ,包括西屯庄、潮馬共

(15)

社』地位就更被提升,真正成為各地地方教化的中心了。

臺灣總督府於 1943 年刊行的『臺灣的社會教育』一書中記載到『本島社會 教育的狀況』時,如此說明:

(一)、本島社會教育的重點

本島社會教育是相當堅實發達,島民的皇民意識也非常顯著的高揚起來,雖 然是這樣,但是現在了解國語的人只不過 58﹪,剩下的人依然都還沒有完全接 受到國民的任何教養。現在我國依據肇國以來的皇謨精神,要以八紘一宇9的大 精神來建設大東亞新秩序,這是帝國不會改變的國策。支那事變已發展為大東亞 戰爭,一億國民要共體時艱,邁向高度國防國家體制的確立。在這樣的一個時候,

要讓全島民都能夠真正有身為皇國民的自覺,並且能夠在職場上奉公職守;在國 土防衛上,透過所有的生活面,都要讓他們達到增強戰力,這是本島社會教育所 被賦予的使命,不能不說是非常重要的。』(臺灣總督府,1943:7)

至於『部落振興』,也是把『神社中心主義』當成敬神思想養成最重要的項 目,今舉一例為証說明之:

『…….六、報國自治振興會的施設概況

….1.敬神思想的養成

ィ.神社中心主義的啟培

….郡下農村部落於聚會時必行皇居遙拜和北門神社遙拜,勵行神社中心 主義的訓練。…… 』10

綜合以上觀之,從小林躋造任臺灣總督以來,不但是皇民化運動、社會教育、

部落振興運動等之間有極密切的關係,國家神道之『神社崇敬』成為最重要的教 化工具,『神社』從島民教化的場所,提升為地方教化的中心,於是臺灣各地神 社的興建就成為殖民政府迫切的需要。

新會、何厝共進會、下石碑喚醒會都明列祝祭日和初一、十五需『神社參拜』 。……等皆是。

9

渡邊澤之介(1940)於《部落振興團體研究會發表要項》中說明八紘一宇的精神和皇民化的關 係時,如此寫道: 『 「八紘一宇」就是四面八方都是一個世界,這是日本統一世界之口號的聖旨 宣明,不用說本島領有的大精神,就是要恢弘我國八紘一宇這一個偉大的理想,奉體聖旨,使 島民真正的貫徹做為皇國民的本質,對帝國國運的進展有貢獻,扶翼皇運,應該要使本島人成 為這樣忠良有為的臣民。以確固不動的統治精神為基準,充分地認識它的特殊性使所有島民的 生活都能夠達到徹底的皇民化。』(渡邊澤之介,1940,《部落振興團體研究會發表要項》,臺 灣日日新報社臺南支局,附錄之〈教化關係和部落振興團體〉,鳳山郡役所,頁 27。

10

北門郡役所發行(1939),《部落振興研究會發表要項》,臺灣日日新報社臺南支局印刷,頁

(16)

『神社』怎樣被作為教化的場所,其重要性如何?從《臺灣統治史》(1935)

中的這一段文字,多少可以推知一二:『神社和島民教化有非常重大的關係,既 含有敬神思想的涵養普及,又可以馴致忠君愛國的精神。隨著近來教育的普及和 社會文化的進展,神社崇敬的觀念也逐漸與年俱增,為喚起這個美好的風氣,不 論尚在學校受教育的人,或屬於知識階級的人士,都相率加入神社的參拜,島民 的參拜者也逐年增加,這是非常可喜的現象。』在此書出版時,臺灣島尚未進入

『皇民化運動』時期,『神社』參拜在臺灣島民教化的過程中已經是扮演重要角 色。

三、皇民化運動與神社之關係

1937 年,日本侵略中國的戰役開始,小林躋造總督在當年提出皇民化運動,

其皇民化手段之一是宗教信仰的改造,以唯一的神道信仰改造臺灣島民的精神思 想,積極將神道信仰推行全臺,因此在全臺各都市街庄積極建造神社,希望以神 社崇敬取代臺灣島民的舊有信仰,配合在 1934 年時已經有「一街庄一神社」和

「神社中心」的宗教政策,這是國家神道發揮到極致的時期。『神社』被利用為 推廣侵略思想與軍國主義的教化場所。在當時『社會教育』成為『皇民化運動』

的主體。在前一章文獻探討中提及江間常吉在《皇民化運動》(1939)一書,對 於臺灣島民的皇民化運動,成敗與否關鍵全在於『宗教信仰—日本神道』:

「古今東西的宗教雖多,但是可以達到成為皇民使命的宗教只有 一個,這是什麼宗教呢?佛教、基督教、回教、儒教?都不是!只有 唯神的日本神道才可以達到。只有採神社崇敬之形態展開的唯神的神 道才是。因此在本島的皇民化運動中,比任何宗教要更先教給島民的,

應該就是日本神道。島民也應在信奉舊慣宗教或外來宗教的信仰之 前,首先就該確立這屬於皇民宗教的日本神道的信仰,要努力。

……為了本島真正能成為皇國,而要盡心於皇民化運動的完成。

若要如此,那麼首先就該教給島民真正純正日本神道的信仰,非得如 此不可。再具體一點來說,就是以神社信仰為主軸的信仰為基礎,宣 揚唯神的大道,作為現御神的背光,就是光輝的天神,是我等皇民靈 魂的主宰,而對於活躍的地神的正確信仰,則要予以扶植,使島民從

(17)

靈魂的深處,甦醒為真正的皇民,要這樣子去鍛鍊他們。」11

在同一書裡,作者舉數個比較積極實行皇民化運動的街庄部落為範例,並稱 之為「優良部落的模範事例」,以鼓勵皇民畫在各街庄部落的進行,例如:臺北 州七星郡士林街部落,臺中州北斗郡田尾庄三十張犁部落等。

此外,鳳山郡役所也於 1940 年出版《部落振興團體研究會發表要項》,說明 鳳山郡的皇民化運動與神社崇敬之間的密切關係:

『部落振興團體研究會發表要項:

第一章 皇民化的徹底

第一節 敬神觀念的涵養

…昭和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鳳山神社的鎮座祭,成為郡民努力 涵養敬神觀念的中心,……(以下略)

第三章 國民精神的發揚

一、祈願祭、奉告祭的執行

神衹崇敬、神社中心主義的氣氛漸漸釀成的時候,我們特別希望 能夠徹底做到以下事項:

1.要讓大家認識到神社的各種祭祀與國民生活是不可分的,

2.盛大的舉行祈年祭、並要讓他們很深刻地認識神嘗祭的意義,

3.氏子、氏神、御初穗的觀念的普及要徹底(御初穗就是在神道裡 面,每一年第一個收成的稻穗,要拿來祭神……(以下略)12

「皇民化」運動究竟對於臺灣各地的神社興建速度與地點有什麼影響呢?因 著「皇民化」和小林躋造總督有密切關係,我們要先了解臺灣歷任總督在其任內,

神社興建的數量和地點到底如何。

表 3-2-2 裡 面可以 得知 ,神社 與 社祠的 積極興 建, 始於中川 健藏總督

(1932.05.27 上任)「神社」增加最多的時間,果然是在積極實行皇民化的小林 躋造總督任內(1936.09.02 上任),而「社祠」的建造也到達巔峰。但是到了長谷 川清總督時(1940.11.28 上任)神社與社祠的興建明顯已經銳減;及至末任總督 安藤利吉時(1944. 12. 30 上任),完全沒有神社和社祠的興建與鎮座了,因為在

11

江間常吉(1939),《皇民化運動》,臺灣駐在內地記者協會出版。

(18)

那時候,從中國大陸到南洋地區,甚至太平洋,戰爭烽火四起,在臺灣已經無力 建造神社矣。

表 3-2-2 日本治臺時期各臺灣總督任內神社鎮座數目一覽表(含神社和社祠)

總督名 文武官 神社 神 社 + 社祠

總督名 文武官 神社 神 社 + 社祠 1.樺山資紀 武官 0 0 11.上山 滿之進 文官 1 23 2.桂 太郎 武官 0 0 12.川村竹治 文官 2 6 3.乃木希典 武官 1 2 13.石塚英藏 文官 1 14 4.兒玉 源太郎 武官 1 3 14.太田政弘 文官 1 10 5.佐久間 左馬太 武官 7 11 15.南 弘 文官 0 0 6.安東貞美 武官 5 9 16.中川健藏 文官 10 42 7.明石 元二郎 武官 3 4 17.小林躋造 武官 24 39 8.田 健治郎 文官 0 9 18.長谷川 清 武官 9 11 9.內田嘉吉 文官 2 7 19.安藤利吉 武官 0 0 10.伊澤 多喜男 文官 1 6 合計 68 196

*本表僅就有鎮座時間表之神社與社祠作統計

至於在臺灣的神社興建最多的兩個總督任內,神社與社祠的興建地點分布如 何呢?圖 3-2-1 為中川健藏在任期間,神社興建的分布地點,圖 3-2-2 則是在他任 內所有的神社與社祠之興建分布地點;圖 3-2-3 則是小林躋造總督在任其間的神 社興建分布地點,圖 3-2-4 包含在他任內所有的神社和社祠之興建地點。

在中川總督上任之前,「神社」的興建數量才 25 個,主要是在北部、中部,

到了中川任內的 10 個「神社」興建,明顯已經擴散到南部,且以南部為主,而 小林躋造任內的 24 個「神社」興建,北、中、南都有,花東地區則無,這和 1934 年的「一街庄一神社」的政策的確有非常密切的關係。

至於「社祠」的興建,大多是在西部丘陵和高山地區和東部的縱谷和沿海地 區的「蕃地」為主。

(19)

圖 3-2-1 中川健藏總督時期,神社興建 圖 3-2-2 中川健藏總督時期,全部神社 的分布地點 與社祠的分布地點

圖 3-2-3 小林躋造總督時期,神社興建 圖 3-2-4 小林躋造總督時期,全部神社 的分布地點 與社祠的分布地點

(20)

四、臺灣各地神社與社祠的興建、空間分布與擴展

到 1945 年日本投降為止,在臺灣各地興建的神社情形如何?當時全臺已列 格之神社數目,確定為 68 所(見圖 3-1-5),其中臺北稻荷神社在 1937 年改列為 國家神道系統之鄉社,由官方贊助祭典經費;基隆金刀比羅社、高雄金刀比羅社 也各於 1915、1920 年加祀國家神道之祭神,而成為民間信仰結合國家神道的地 方神社。此外,未列格之神社13(稱為「攝社」「末社」「社」14,則各文獻與 出版品的數目則頗不一致,但也都超過 120 所。本研究中,攝末社與遙拜所暫不 列入探討,資料不足的社亦不列入,所以社的數目暫得 127 所。

自 1895 年日本據臺至 1945 年日本投降期間,大小『神社』與『社祠』的興 建總共超過 200 多處,該以何種年距觀察『神社』與『社祠』的興建速度方為最 佳?因此本文嘗試以前段小林躋造任期內神社興建數量最多,而長谷川清總督任 內時,神社建造數量就快速減少,其時間大約都是 5 年,來作為分期的依據,來 觀察日本殖民政府在臺灣的『神社』與『社祠』興建過程(表 3-2-3)

從表中的數字看來確實可以發現『神社』增加最多的時期正是在 1936 ~1940 期間,此期正值蘆溝橋事變,日本的侵略戰爭如火如荼展開,加上小林躋造在 1936 年激進的『皇民化政策』推波助瀾,『神社』興建的果然快速增加。而 1941-1945 年間『神社』的興建數目果然明顯減少,只建了 8 處。

倘若將(表 3-2-3)的年距分期製成分布圖,以觀察『神社』和『社祠』建 造的分布地(圖 3-2-6)~(圖 3-2-15),1926- 1935 年的這 10 年當中,『社』的增 建最多、最迅速,共建了 78 處,遠超過『神社』的總數;其中前期的 1926- 1930 年間,『社』的興建非常明顯偏重在正積極開發的臺灣東部,尤其是仍以原住民

13

臺灣總督府在昭和十七年(1942)編的《臺灣事情》中的說明如後:『….。然而我們認為有防 止濫設之弊的必要,遂執行一街庄僅許可一社為限度的方針。本島邊陲各地,沒有神社,以公 眾參拜為目的,所以設有本殿及拜殿,或僅設本殿以奉祀神祇,特別稱為「攝社」 、 「末社」 、 「社」 , 仍維持神社的標準。……』(頁 91-92)

14

昭和十二年(1937)六月二十二日,文社二七九號的文,文教局長回報之『神社建設要項緩 建之相關要件』中說明:「根據地方實際狀況的不同,很難依昭和九年九月十八日所附的文社 第五○四號『神社建設要項的標準規劃』的場合,可多少縮減各部的規模來建設,若無問題,

即依據地方的實力來指導,依神社標準來建設。

一、社,實質上是一種神社,要以神社的標準來建才可以,要解決沒有奉仕神職或神社濫

設的問題,必須好好考慮專業神職的缺失或島民實質的現狀………(以下略)。

(21)

圖 3-2-5 臺灣地區的「神社」分布(不含社祠)

註:花東的神社除了花蓮港神社和臺東神社之外,佐久間神社為蕃地神社,吉野神社、

豐田神社、林田神社三個都是日本官方移民村的神社。

族為主的「蕃地」以臺東廳最多;而後期的 1931- 1935 年間,『社』在花蓮港廳、

(22)

表 3-2-3 日本據臺期間,神社和社祠增加過程(以每 5 年為距計算)

時間 1895 | 1900

1901 | 1905

1906 | 1910

1911 | 1915

1916 | 1920

1921 | 1925

1926 | 1930

1931 | 1935

1936 | 1940

1941 | 1945

神社 1 1 1 9 5 3 4 6 30 8 68 社祠 3 0 2 3 6 16 39 39 19 1 127 合計 4 1 3 12 11 19 43 45 49 9 196

*本表僅就有鎮座時間表之神社與社祠作統計

由上表觀察結果,在小林躋造上任臺灣總督之後,臺灣地區的「神社」的建 造和鎮座最為積極,他上任的期間正好是「神社」數量增加最可觀的時期。從每 5 年興建「神社」的分部地區觀察,「神社」主要的分部地區是西部郡市街庄和 宜蘭地區。

圖 3-2-6 1986-1900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圖 3-2-7 1901-1905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23)

圖 3-2-8 1906-1910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圖 3-2-9 1911-1915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圖 3-2-10 1916-1920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圖 3-2-11 1921-1925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24)

圖 3-2-12 1926-1930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圖 3-2-13 1931-1935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圖 3-2-14 1936-1940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圖 3-2-15 1941-1945AD 神社與社祠的分布

小「社」和「祠」的增加數量更多,從 1926 年之後的幾任總督到中川健藏

(25)

任內,就迅速擴充,若從圖上看來,這些「社祠」的分布地點有二大特徵,一個 是在日治時期才大量移民開發、以原住民為主的東部地區,另一個是在高山地區 的原住民區。這些地區的「社祠」,規模大部分都比較小,屬於沒有列格的神社。

總體來看『神社』與『社祠』的分布狀況,『神社』分布重在人口稠密的西 部和北部的平原街庄地區,而『社祠』分布似以在較晚開發的東部地區最密集,

其次是中央山脈以西近山的內陸地區,亦即當時被稱為「蕃地」的邊陲地區。

1923 年(大正 12 年)6 月 23 日總督府發布「社、遙拜所ニ關スル件」時,

臺灣的「社」正在增加(當時的「社」仍以來臺之日本人為其自己的信仰而建造 的,建造場所也以日本人聚居之地為主,之後才迅速增建的原住民部落神社則不 在此限),總督府希望透過此法令,規範並掌握這些「社祠」,但因官方多不支援

「社祠」的祭祀、經濟、經營,但是新建的「社祠」仍持續、快速增加。

1934 年,臺灣總督府與所謂中央教化團體連合會的會議中,提出「臺灣社 會教化要綱」15;其後又於臺灣神職會第六屆會議中討論「如何提高崇敬神社之 念,並透過神社達成島民(臺灣)之國民化」。於是總督府文教局提出「一街庄 一社」之建設目標,於 1934 年 9 月 18 日向各州廳發出「神社建設要項ニ關スル 件」通知,內容已於第一章中敘述過,重點就是:

『主旨: 各街庄創建神社

神社以一街庄一社為原則,不准濫設 設備: 敷地 四、五千坪以上 』16

但因「社祠」興建於 1926- 1935 年間十分快速,1938 年,總督府文教局於「神 社創建ニ關スル件」中再提出有關社的處理方針:

『 1.禁建新社

2.社之所在地若有神社,必須廢除社

3.興建神社時,該街庄內如已有社之存在,則該社須廢除,或附屬於神社而

15

臺灣總督府官房調查課: 「臺灣社會教化要綱」的指導精神之一,就是『圖求皇國精神的徹底,

努力國民意識的強化』 ,使島民『體得神社崇敬的本義』,神社就是為此而建的教化設施, 『使

神社成為地方教化的中心,使神宮大麻的奉齋得著普及』這是我們企圖要做到的事。 (《施政四

十年の臺灣》,昭和十年,頁 103-104。)

(26)

為攝社或末社 』

這二個法令的中心主旨都與「一街庄一社」有關,而實施的結果如何呢?我 們以日治末期的行政區劃分和神社分布的結果來看(表 3-2-4),大都市地區有神 社,街庄卻不可能都有,273 個街庄與都市,加上 19 個蕃地區,卻只有 68 個神 社。若將「社祠」約 130 所(圖 3-2-16)也一併在內來看,則共有約 200 所,對

「一街庄一社」的政策而言,離目標也仍有一大段距離。更何況表三和表四中實 際的神社分布透露的訊息是,有幾個大都市裏並非「一社」,而是好幾社,蕃地 的社也太密集,致使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這些人口較密集 的地區,反而許多街庄根本沒有神社或社祠的建立,在 273 個都市街庄和 20 個 郡裡的蕃地之中,真正只有 89 個街庄和都市和 15 郡的蕃地,有神社和社的分布,

大約只達到「一街庄一社」政策目標的 1/3 而已(見表 3-2-5)

表 3-2-4 日治末期臺灣行政區域劃分與「神社」與「社祠」分布 市、郡 街、庄 神社名稱

臺北市 臺灣神社(官幣大社)、臺北稻荷社(鄉社)、建功神 社(無格社)、臺灣護國神社(無格社)、大安稻荷社

(社祠)、北投社(社祠)、臺北天滿宮社(社祠)、圓 山水神社(社祠)、士林芝山岩社(社祠)、七星稻荷 社(社祠)

基隆市 基隆神社(縣社)、末廣稻荷社(社祠)、基隆天滿宮 社(社祠)、惠美須社(社祠)、鼻子頭社(社祠)

宜蘭市

士林街 北投街

汐止街 汐止神社(無格社)

七星郡

內湖庄

淡水街 淡水神社(無格社)、淡水稻荷社(社祠)

八里庄 三芝庄 淡水郡

石門庄

瑞芳街 瑞芳神社(無格社)、金瓜石社(社祠)、瑞芳社(社 祠)、侯硐神社(社祠)

萬里庄 崁腳山社(社祠)

臺北州

基隆郡

金山庄

(27)

七堵庄 貢寮庄 雙溪庄 礁溪庄 頭圍庄 壯圍庄 宜蘭郡

員山庄 宜蘭神社(縣社)

羅東街 羅東神社(無格社)

五結庄 二結稻荷社(社祠)

冬山庄 三星庄 羅東郡

蕃地 加羅山社(社祠)、シキクン祠(社祠)、濁水祠(社 祠)

蘇澳街 蘇澳神社(無格社)、蘇澳金刀比羅社(社祠)、南澳 祠(社祠)

蘇澳郡

蕃地 東澳祠(社祠)、カンケイ祠(社祠)

新店庄 文山神社(無格社)

深坑庄 石碇庄 坪林庄 文山郡

蕃地 ウライ祠(社祠)

板橋街 鶯歌街 三峽街

中和庄 海山神社(鄉社)

海山郡

土城庄

新莊街 新莊神社(鄉社)

五股庄 鷺洲庄 新莊郡

林口庄

新竹市 新竹神社(國幣小社)、新竹州刑務所神社 關西街

新埔街 竹北庄 湖口庄 新竹郡

紅毛庄 新竹州

中壢郡 中壢街 中壢神社(無格社)

(28)

楊梅街 平鎮庄 觀音庄 新屋庄

桃園街 桃園神社(縣社)、豐滿社(社祠)

蘆竹庄 龜山庄 大園庄 桃園郡

八塊庄

大溪街 大溪社(社祠)

龍潭庄 大溪郡

蕃地 角板山祠(社祠)、カウボ祠(社祠)、ガオガン祠(社 祠)

竹東街 竹東神社(無格社)、山神社(社祠)

橫山庄 芎林庄 北埔庄 峨眉庄 寶山庄 竹東郡

蕃地 十八兒祠(社祠)、尖石祠(社祠)

竹南街 竹南神社(無格社)

頭分庄 頭份神社(無格社)

三灣庄 後龍庄 造橋庄 南庄 竹南郡

蕃地 大湳祠(社祠)

苗栗街 苗栗神社(縣社)、苗栗稻荷社(社祠)

苑裡街 頭屋庄 公館庄 銅鑼庄 三叉庄

通霄庄 通霄神社(無格社)

苗栗郡

四湖庄

大湖庄 大湖神社(無格社)

大湖郡

獅潭庄

(29)

卓蘭庄 蕃地

臺中市 臺中神社(國幣小社)、臺中稻荷社(社祠)

彰化市 彰化神社(鄉社)

大里庄 霧峰庄 大平庄 北屯庄 西屯庄 南屯庄 大屯郡

烏日庄 烏日社(社祠)

豐原街 豐原神社(鄉社)

潭子庄 神岡庄 大雅庄 豐原郡

內埔庄 月眉社(社祠)

東勢街 東勢神社(無格社)

石岡庄

新社庄 大南八幡社(社祠)

東勢郡

蕃地 八仙山社(社祠)、次高社(社祠)、久良栖祠(社祠)、

埋伏坪祠(社)

清水街 清水神社(鄉社)

梧棲街 大甲街

沙鹿街 沙鹿社(社祠)

外埔庄 大安庄 龍井庄 大甲郡

大肚庄

和美街 金刀比羅社(社祠)

鹿港街 線西庄

秀水庄 秀水神社(無格社)

花壇庄 芬園庄 彰化郡

福興庄 鹿港神社(無格社)

臺中州

員林郡 員林街 員林神社(鄉社)

(30)

溪湖街

田中庄 田中神社(無格社)

大村庄 溪湖庄 坡心庄 永靖庄 社頭庄 二水庄

北斗街 北斗神社(鄉社)

田尾庄 溪州庄 埤頭庄 二林庄 沙山庄 大城庄 北斗郡

竹塘庄

南投街 南投神社(鄉社)、南投稻荷社(社祠)、南投社(社 祠)

草屯街 名間庄 南投郡

中寮庄

集集街 新高社(社祠)

魚池庄 魚池神社(無格社)日月潭玉島社(社祠) 新高郡

蕃地 霧ケ岡社(社祠)、川中島社祠(社祠)、新高祠(社 祠)、西山神祠(社祠)

埔里街 能高神社(鄉社)、能高社(社祠)、埔里社(遙拜所)

國姓庄 能高郡

蕃地

竹山庄 竹山神社(鄉社)

竹山郡

鹿谷庄

臺南市 臺南神社(官幣中社)、開山神社(縣社)、新町稻荷 社(社祠)、臺南州刑務所神社

嘉義市 嘉義神社(國幣小社)

安順庄 仁德庄

永康庄 三坎店社(社祠)、虎山社(車路墘社)(社祠)

臺南州

新豐郡

歸仁庄

(31)

關廟庄 龍崎庄

新化街 新化神社(無格社)、新化社(社祠)

善化街 灣里社(社祠)

安定庄 新市庄 山上庄 左鎮庄

玉井庄 玉井社(社祠)

楠西庄 新化郡

南化庄

麻豆街 曾文神社(鄉社)、總爺社(社祠)

下營庄 六甲庄 官田庄 曾文郡

大內庄

佳里街 北門神社(鄉社)

西港庄 七股庄 將軍庄 學甲庄 北門郡

北門庄

新營街 新營神社(鄉社)

鹽水街 白河街 柳營庄 後壁庄 新營郡

蕃社庄

大林街 大林金刀比羅社(社祠)

民雄庄 竹崎庄 新巷庄 溪口庄

水上庄 南靖神社(無格社)

中埔庄 大埔庄 嘉義郡

番路庄

(32)

小梅庄

蕃地 阿里山神社(無格社)、タツパン祠(社祠)、トフヤ 祠(社祠)、ララチ祠(社祠)、ララウヤ祠(社祠) ニヤウチナ祠(社祠)、サヒキ祠(社祠)

斗六街 斗六神社(無格社)、林內神社(無格社)、大崙社(社 祠)

斗南街 古坑庄 莿桐庄 斗六郡

大埤庄

虎尾街 五間厝神社(無格社)

西螺街 土庫街 二崙庄 崙背庄 虎尾郡

海口庄

北港街 北港神社(鄉社)

元長庄 四湖庄 口湖庄 北港郡

水林庄

朴子街 東石神社(鄉社)

六腳庄 東石庄 布袋庄 鹿草庄 太保庄 東石郡

義竹庄

高雄市 高雄神社(縣社)

屏東市 阿緱神社(縣社)、末廣稻荷社(社祠)、海豐產土社

(社祠)

岡山街 岡山神社(鄉社)、橋子頭社(社祠)

彌陀庄 路竹庄 湖內庄 阿蓮庄 高雄州

岡山郡

燕巢庄

數據

圖 3-2-5    臺灣地區的「神社」分布(不含社祠)
表 3-2-3    日本據臺期間,神社和社祠增加過程(以每 5 年為距計算)  時間 1895      |  1900  1901     | 1905  1906     | 1910  1911     | 1915  1916     | 1920  1921     | 1925  1926     | 1930  1931     | 1935  1936     | 1940  1941     | 1945    合   計  神社     1      1      1      9
圖 3-2-16    臺灣各地的神社、社祠分布  五、糖業神社的分布          日治時期從兒玉總督積極鼓勵日本資本家來臺創設新式製糖所,聘請新渡戶 稻造提出糖業政策,1902 年頒布「臺灣糖業獎勵規則」 ,成立「臨時糖務局」致 力糖業發展之獎勵補助,初時是改良糖廍蓬勃發展。日俄戰後,日本資本家紛紛 來臺投資,1909 年之後,新式大型工廠出現在臺灣,逐漸取代改良糖廍。糖廠 裡較高層的技術性工人和管理人才,多採用日本人,勞動人力和低階技術人才方 由臺人擔任;這些高階層的日人多集中住在製糖所的宿舍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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