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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門論宗致義記》CBETA 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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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門論宗致義記》CBETA 電子版

版本記錄: 1.1

完成日期: 2002/11/04

發行單位: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cbeta@ccbs.ntu.edu.tw 資料底本: 大正新脩大正藏經 Vol. 42, No. 1826

No. 1826 [cf. Nos. 1568, 1825]

十二門論宗致義記卷上

京西大原寺沙門釋法藏述

  夫以玄綱絕待。真俗所以俱融。素範超情。空有以茲雙泯。但以性空未嘗不有。

即有以辨於空。幻有未始不空。即空以明於有。有空有故不有。空有空故不空。邊執 既亡。聞見隨喪。竭邪源之有寄。則四執雲銷。挺正法之無虧。則二諦斯在。是故如 來在世。曜般若於昏衢。上品之流。契玄津於累外。大師沒後。異執紛綸。或趣邪途 或犇小徑。於是九十五種競扇邪風。一十八部爭揮爝火。遂使真空慧日。匿耀昏雲。

般若玄珠。惑茲魚目。爰有大士。厥稱龍猛。位登極喜。應兆金言。慨此頹綱。悼斯 淪溺。將欲然正法炬。覆邪見幢。故使製作繁多。溢於天竺。然則要妙之述。此論為 先。標十二之宏綱。坦幽途而顯實。令即相還源。融神妙寂。開情煥理。故號為門。

往復折徵。復稱為論。門有十二。因以為名。餘義下當別釋

  將釋此論。略作十門。一明教起所因。二藏部所攝。三顯教分齊。四教所被機。

五能詮教體。六所詮宗趣。七造論時代。八傳譯緣起。九釋論題目。十隨文解釋   第一教起所因者。略有十因。造此等論。一為是論主本願力故。以此龍樹住於初 地。理應以誓願力。於佛滅後。弘法攝生。是其所作。況論主見楞伽等經。佛既記我 當來。然正法炬。滅邪見幢。是故理應廣造諸論。以扶嘉唱。二為佛滅後。外道競興

。邪說紛綸。訕謗佛法。為破彼等。令歸正故。三為諸二乘不信於大。破彼異執。令 向大故。四為於大乘。謬解真空。滯於情執。令彼破情。見正理故。五為顯示大乘真 實究竟。令彼信受。不疑惑故。六為欲略顯大乘般若真空最為要妙。依之方得成萬行 故。七為欲解釋大乘經中深妙之義。令顯現故。八為令一類依論解釋得開悟者。因此 而得入正法故。九為欲於佛滅後。助佛揚化。護大乘法令久住故。十為以美辭妙頌。

廣宣流布此大乘法。成法供養。報佛恩故

  第二藏部攝者。聲聞菩薩二藏之中。菩薩藏攝。脩多羅等三藏之內。對法藏收。

十二部中。論議經攝。問。既非佛說。何得然耶。答。由二義故。一由是彼類。是故 彼攝。二但諸佛說法。有其三種。一佛自說。二加他說。三懸許說。此論則當懸許之 類。以入楞伽經。及摩耶經中。佛記龍樹然正法炬。故知懸記許可說也。是故亦入至 教量收。達磨藏攝

(2)

  第三定教分齊者。此方南北諸師。異說紛紜。無勞敘記。且辨西國諸德所傳。親 問大原寺翻經。中天竺三藏法師。地婆訶羅。唐言日照。說云。近代中天竺那爛陀寺

。同時有二大德論師。一名戒賢。一名智光。並神解超倫。聲高五印。六師稽顙。異 部歸依。大乘學人。仰之日月如。天竺獨步。軌範成規。遂各守一宗互為矛盾。謂戒 賢。則遠承彌勒無著。近踵護法難陀。依深密等經。瑜伽等論。明法相大乘。廣分名 數。用三教開宗。顯自所依為真了義。謂佛初鹿園轉於四諦小乘法輪。雖說人空。翻 諸外道。然於緣生定說實有。第二時中。雖依遍計所執。而說諸法自性皆空。翻彼小 乘然於依他圓成猶未說有。第三時中。就大乘正理。具說三性三無性等。方為盡理。

是故於因緣生法。初時唯說有。則墮有邊。次說於空。則墮空邊。既各墮邊。俱非了 義。後時具說所執性空。餘二為有。契會中道。方為了義。是故依此所說。判般若等

。經多說空宗。是第二教攝。非為了義。此依解深密經判也。二智光論師。遠承文殊 龍樹。近稟青目清辨。依般若等經。中觀等論。顯無相大乘。廣辨真空。亦以三教開 宗。顯自所依真為了義。謂佛初鹿園。為諸小根轉於四諦小乘法輪。說心境俱有。次 於第二時。為中根說法相大乘。境空心有。則唯識義等。以根猶劣。故未能全入平等 真空。故作是說。於第三時。方為上根。說此無相大乘。顯心境俱空。平等一味。為 真了義。又初則為破外道自性等。故說因緣生法決定是有。次則為破小乘實有。說此 緣生但是假有。以恐彼怖畏此真空。故猶存有而接引之。第三方就究竟大乘。說此緣 生即是性空。平等一相。此亦是入法之漸次也。則依此說。判法相大乘有所得等。為 第二教。非了義也。此三教次第。智光法師般若燈論釋中。引大乘妙智經所說。是故 依此教理。般若等經。是真了義。餘法相名數。是方便說耳。問。如前二師所說。何 得何失。答。若以機會教。二說俱得。以各依聖教為定量故。何者。謂此二說三教次 第。俱不可以三時前後定限而取。何以知之。如密迹力士經說。佛初鹿園。轉四諦法 輪。無量眾生得初果二果。乃至阿羅漢果。無量眾生發菩提心。無量菩薩得無生法忍

。住初地二地等。乃至廣說。大品經中亦同此說。是故不可定說前後。但知如來施設 教則了不了義。有其二門。一約攝機寬狹。言教具闕。以明了不了。二約攝機入法。

顯理增微。以明了不了。初是戒賢所得。何者。謂如解深密經中。初施鹿園。唯為發 趣聲聞乘者。以四諦相轉正法輪等。第二時唯為發趣修大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

乃至以隱密相轉正法輪。第三時普為發趣一切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乃至無自性 性。以顯了相轉正法輪。解云。準此經文。初則唯攝聲聞。次則唯攝菩薩。攝機狹故

。名非了義。後具攝小大。故云普為發趣一切乘者說也。又初唯說小教。次唯大乘。

此二言教各互闕。故名非了。後具說二教。用攝二機。此則教具。故名了義。非是理 有淺深。又準此文。亦不可定判般若等為第二時教。以大品經云。若人欲得須陀洹果 者。當學般若波羅密。乃至欲得阿羅漢果。及無上菩提等。皆云當學般若波羅密。故 知般若經等。亦具攝大小。亦是普為發趣一切乘者說。智論亦云。此摩訶衍中。具攝 菩薩聲聞二眾故也。解云。既具二諦。俱攝兩機。豈得定判為第二教。是故若定判般

(3)

若。則違此所引。若定執前後。則違力士經文。是故但約攝機有寬狹。言教有具闕。

判此三教有了不了者。理教無也。二約攝機入法。顯理增微門者。智光所承立也。謂 初說心境俱有。不達性空。次顯境空心有。已顯一分性空。後心境俱空。平等具顯。

方為了義。又於緣生。初說實有。次說似有。後方說空。此文並是入法有漸次。顯理 有增微。以明三教了不了義。若定執前後。定判經文。亦有違害。準可知耳。又戒賢 約教判。以教具為了義。智光約理判。以理玄為了義。是故二說。所據各異。分齊顯 然。優劣淺深。於斯可見

  第四教所被機者。於大乘中。自分兩教。若依大乘始教。一切眾生五性差別。於 中但是菩薩種性。及不定性。是此所為。餘非正為。兼為無違。以此論宗同諸般若。

兼益二乘及人天故。若依大乘終教。則一切眾生皆此所為。以近說五性雖有差別。遠 論皆當得菩提故。以悉有心皆有佛性。佛性論中。約謗大乘人。於無量時不能發心等 故。說名無佛性。非謂究竟無清淨性。以皆得無上菩提故。依寶性論無上依經等。設 令二乘入寂已後。受變易身。受佛教化。向大菩提。是故依前始教。約五性不同。說 三乘差別。依此終教。約並有佛性。悉當得佛。是故依此說唯一乘。此論宗意。通前 二說。準可知耳

  第五辨能詮教體者。以名句文。及所依聲。而為自性。或說五法為性。一名。二 句。三唱。四字。五聲。然通論此體。總有四重。一約事。具假實二法如上辨。二約 實。以假歸實。唯以聲為性。三約似。謂唯識所現似聲等為性。四約性。謂此聲等即 空無性。無名無聲。無無名無無聲。為自性。謂離性之性也

  第六所詮宗趣者。謂語之所表曰宗。宗之所歸曰趣。則以十二種門破執為宗。顯 理成行入法為趣。謂迴二乘等令入大乘。是其意也。總說雖然。於中分別。略作四門

。一汎明立破儀軌。二別揀此中所破。三總申三論義意。四會諸異說。初汎明經論立 破儀軌者。佛法大綱。有其二種。一為上品純機。直示教義。不立不破。二為中下雜 機。方便顯示。有立有破。佛在世時。多明初義。兼明後義。如諸經中所辨。佛滅度 後。多明後義。兼明初義。如諸論中所辨。就此有立破中。略以三句顯其分齊。一明 破。二明立。三雙辨無礙。初者。聖以大悲。假諸言論。破除見執。務祛其病。言無 定準。今約相有五。一譏徵破。謂如佛破長爪梵志云。汝若一切不受。亦受此不受不

。如此等是已熟之根。故生愧得果也。二隨宜破。謂如佛見彼眾生根宜。若以此勢而 得入法。則當以彼而破其計。令其悟道。未必要具諸量理例。此為上根少生於前。待 佛多言方為信伏。如破先尼外道等。此上二種約破外道。若約破二乘。如法華等中。

汝等所得涅槃非真滅度等。則為破也。如破三歸一等亦是準之。三隨執破。謂如龍樹 聖天等所造三論。對彼外道及小乘等。隨其所執。以種種理例。徵破其計。務令執心 無寄。順入真空。則為成益。何必要具三支五分比量道理。以根猶勝。易受入故。不 假勢也。四標量破。謂如龍樹所造方便心論及迴諍論。世親所造如實論等。並各略標 世間因明。三支五分比量道理。校量破計。要顯正法。而亦不存此比量法。是故論中

(4)

後自破之。此所為根。稍劣於前。故用功多也。五定量破。謂如陳那所造因明等論。

清辯所造般若燈論及掌珍論等。並依決擇宗因喻等定量道理。出他宗過無違失者。方 可得為是真能破。若於宗等不善出過。名似能破。不成破也。此所對根。最下劣故。

執見深重。難受入故。廣以世間五明之中因明理例。校量是非。方始信伏。若至此位 猶不信伏。彼愚之甚不可言故。更不至第六門也。第二立義者。法本離言。機緣罕悟

。聖悲巧引。務令被益。致使隨緣立義。勢變多端。大略而言。亦有其五。一應機立

。如涅槃中。外道見佛金色身等。而言。瞿曇雖是好人。枉理說空。而是斷見。佛則 告言。我不言空。一切眾生有佛性故。有常樂我淨等。聞已入法。後悟道迹。而實文 中佛性名第一義空。如是等。楞伽中。為恐怖空者。說如來藏有三十二相等。文意亦 同。具如經說。二斥破立。謂此龍樹於三論等中。隨破彼執盡滅之處。心無寄故。真 空便顯。則為是立。謂無立立也。三隨時立。謂如聖天菩薩。於一時中。有外道論議

。便立二蘊。以對擔人為證義故。如人兩肩有荷擔故。義已極成。後於大眾之中。便 立五蘊。其本外道則問。若爾。何故先立二耶。答。前為對擔人。更無智者。今對智 眾。方具足說。如是等。四翻邪立。謂如聖天菩薩。對八方外道。立三寶義。若有見 屈。當斬首謝。眾敵雖攻。而義理無墮。遂令外道歸信入法。此等所立。未必有三支 五分比量道理。但以勝辯隨時顯說。令義堅固。使其信伏。亦言無所在故也。五定量 立。謂要依彼世間因明。於宗因喻無諸過類。義理極成。名真能立。若於宗等有過墮 者。名似能立。不成立也。又如以八種比量道理。證大乘經真是佛語等。是故當知如 上所說立破等義。並悉方便。務令前機歸伏生信。未必得具佛法深旨。且如真如無同 法喻。故不得立者。豈可真如為非法也。是故要當離此立破之諍論等。方為順實究竟 義也。第三立破無礙者。以情執非理。當體即空。致使無破之破。破即無破。若執有 破。還同所破。是故非破。今既非所破。是故以無破為破。則能所俱絕。心無所寄。

為究竟破。取意思之。勿著於言。又以法既超情。何容得立。約情假立。立即無立。

若能了此立即無立。無立之立。為究竟立。若如言取立。則是情計。非所立故。則無 立也。是故情中亦無立。以非是法故。情外亦無立。以無緣對故。但可會情入法。立 即無立。無立即立。取意思之。其致可見。是謂立破紛然。未曾有說。伏機入法。何 嘗對敵。又以遣情無不契理。故破無不立。立法無不銷情。故立無不破。是以破即立

。故無破。立即破。故無立。無立無破。不礙立破。是故立破。一而恒二。二而常一

。有不礙空。空不礙有。是謂立破無礙大意也。第二定其所破者。有師說云。此三論 宗。但破小乘及外道等。遍計所執實我實法。不破大乘依他起性。以是幻有。非過失 故。若此亦破。則是斷滅惡取空攝。非正法故。有說三論一切皆破。設使大乘瑜伽等 論所立依他。此中亦破。以諸緣生無不空故。若此不破。見不亡故。理非盡故。問。

如此二說有和會不。答。有師說不可和會。亦不須強會。以此則是大乘之中。諸部不 同。致有違諍。如小乘中諸羅漢等。異部不通。菩薩異部。當知亦爾。故不可怪。良 以佛法極甚深故。通其異諍。各有教理。義自極成。故不可會。今更重釋無不可會。

(5)

以理自通故。何者。謂若不破依他幻有令至不有。彼遍計執不永盡故。以此幻有是不 有有故。若不受不有。即是所執。是故破執欲令蕩盡。必至幻有不有之際。要破幻有 令其永盡。方至所執不有之際。是故二說義不相違。又彼小乘是半字教。理義不盡。

容有異諍。大乘滿教。義理周備。豈亦同彼而有分部。又諸羅漢。不得諸法一味法界

。法執相應。起見造論。故有相違。如入地菩薩。通達諸法中道實相。豈亦同彼執見 相違。是故龍猛及無著等。諸大論主不相違者。是良證也。第三總申宗意者。通辨三 論。總以二諦中道為宗趣。今釋此義。略作三門。一示義理。二約成觀。三顯德用。

初門內復作三義。一約依他起性。明二諦中道。二約餘二性。三通約三性。初義者。

謂諸法起。無不從緣。從緣有故。必無自性。由無自性。所以從緣。緣有性無。更無 二法。但約緣有萬差。名為俗諦。約無性一味。名為真諦。是故於一緣起。二理不雜

。名為二諦。緣起無二。雙離兩邊。名為中道。總說如是。若更別釋。略作三門。一 約開合。二約一異。三約有無。初中先開後合。開者。於一緣起。開為二義。一緣起 幻有義。二無性真空義。初義中亦二義。一非有義。謂舉體全空。無所有故。二非不 有義。謂不待壞彼差別相故。大品云。諸法無所有。如是有。是故非有非不有。名為 幻有。二真空中亦二義。一非空義。謂以空無空相故。二非不空義。謂餘一切相無不 盡故。是故非空非不空。名為真空。經云。空不空不可得。名為真空。中論云。無性 法亦無。一切法空故。合者。此有五重。一謂彼非有。則是非不有。以此無二。為幻 有故。是故莊嚴論云。無體非無體。非無體即體。無體體無二。是故說是幻。此文意 以無體為幻體。故說無二也。由此無二不墮一邊。故名中道。此是俗諦中道。二真中 非空。則是非不空。以此無二為真空。雙離二邊。名為中道。此是真諦中道。三幻中 非有。則真中非不空義。幻中非不有。則是真中非空義。以並無二故。由此無二。與 前無二復無二故。是故二諦俱融。不墮一邊。名為中道。此是二諦中道。四幻中非有

。與真中非空。融無二故。名為中道。此是非有非空之中道。經云。非有非無。名為 中道。五幻中非不有。則是真中非不空。此非非有非非無之中道。謂絕中之中也。是 故二諦鎔融。妙絕中邊。是其意也。二約一異門者。有四句。一不異義者。以若不緣 生。不無性故。謂緣有者。顯不自有。不自有者。則是無性。又無自性者。顯非自有

。非自有者。則是緣有。是故經云。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論云。智障極盲闇。謂真 俗別執。此之謂也。亦不得以性空故。而不許緣生。以無緣生。空不立故。論云。有 為法空。以從緣生故。又此是真空。非斷空故。若待滅緣生方為空者。是則情中惡取 空也。又亦不得許緣有故。違害真空。以若不空。非是緣有。自若有者。非緣生故。

又不異有之空。方為真空。不異空之有。方是幻有。是故此二不二。故無異也。經云

。色色空為二。色即是空。非色滅空。色性自空。於其中而通達者。是為入不二法門

。又大品云。非以空色。故名色空。但以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又大般若經三百八十 九云。善現。以因緣不異本性空。本性空不異因緣。因緣即本性空。本性空即因緣。

又云。善現。以從緣所生諸法不異本性空。本性空不異從緣所生諸法。從緣所生諸法

(6)

即本性空。本性空即從緣所生諸法。如是等文。明此不異門也。問。若爾。應壞二諦

。以因果即空故。失幻有。壞俗諦。空即因果故。失真空。壞真諦。答。正由不異。

二諦得存。若不爾者。則失二諦。何者。謂異空之因果。非幻法故。失於俗諦。異因 果之空。非真空故。失於真諦。是故二諦得存。由於不異。不異則是中道平等。是則 由中道而有二諦。則是中道二諦也。二不一門者。此緣起法由性空故。令彼幻有亦不 得有。是故一切唯是真空。經云。諸法畢竟空。無有毫末相。空無有分別。同若如虛 空。又經云。一切法空。如劫盡燒等。大般若云。色等空故。空中無色。如是等。依 彼幻有非有之門。及依真空非不空門。說彼真空永害幻有。是故遂令俗相永盡而為真 諦。又此緣起法由幻有相故。令彼真空亦成不空。唯是緣起幻有差別。是故楞伽云。

非遮滅復生。相續因緣起等。又攝論瑜伽等中。明依他起法。永不是無等。如是並依 真空非空門。及依幻有非不有門。說彼緣有永非是空。永非空故。方為俗諦。如是二 諦極相形奪。方成本性。如瓔珞云。世諦有故不空。真諦空故不有。此等皆依非一門 辨。問。若據前門。以真空滅幻有令不有者。此則斷滅俗諦。壞業果故。是惡取空。

又此性空既由幻有。若令幻有亦不有者。幻有無故。依何得立彼性空宗。是則亦失自 真空義。又前非異門中明不壞幻有。此門復壞。豈不二說自相違耶。又若據後義。以 有奪空令空不空者。此則實有非是幻有。乖真空故。是情執有。又此緣有既由性空。

若此亦無。緣有亦壞。則失緣有義。又前非異門中明不損真空。此門復壞。豈不相違

。答。釋此諸難。明真俗空有與奪存壞。有二門四句。一唯真空有四義。一由此空故 不壞緣有。以性若有者。非從緣有故。二由是空故壞盡緣有。以空必害緣有故。有若 不盡。非真空故。三由空故亦壞真空。以此性空既由緣有。緣有存故。則無真空。無 真空者。由真空也。四由空故不壞真空。以壞於緣有。盡彼空相。方是真空故。二唯 幻有亦有四義。一由緣有故不害性空。以從緣之有。必是性空。定無性故。二由緣有 故必乖性空。以緣有不無故。三由緣有故則壞緣有。以從緣之有必是性空。性空現故

。必害緣有。害緣有者。由緣有也。四由緣有故不壞緣有。以從緣之有。必害空盡。

有方為緣有也。非是無故。如是緣有性空。或相奪全盡。或相與全存。或自壞自存。

無有障礙。是故若就相與門。則不壞有之空。與彼不壞空之有。理不雜故。是非一門 也。二若就相奪門。則此壞有之空。與盡空之有。全奪。故非一也。三若就各自存門

。則不相是。故非一也。四若就各自壞門。則無一可一。故非一也。以存壞無礙。二 理不雜。不墮邊故。不失中道。是謂二諦中道也。三者。此非一與前非異。復無有異

。以緣起無二故。謂壞有之空。即是盡空之有。如是空有無障礙故。極相違反。還極 相順。是故相奪相與。復無有二。緣起鎔融。義理無礙故也。由非一即非異。故即二 諦為中道。由非異即非一。故即中道為二諦。四者。此非一與非異。亦非一。是故即 非一之非異。與即非異之非一。義不雜故。而非一也。謂不異中之二。不異二之中。

雖義融通。理不雜故。非中非二。具足中二。是謂中邊無障無礙。思之可見。第三約 有無者有二門。先約表。後約遮。前中二。初總。後別。總者。於一緣起。融成四句

(7)

。各不墮邊。謂不礙空之有。雖盡空單有。而不墮有邊。二不礙有之空。雖盡有唯空

。而不墮空邊。三無異之空有。雖極相違。而俱辨不墮於二邊。四極反之空有。雖無 二雙泯。而俱非不墮於邊。是故四句歷然。而不墮四邊。又亦可得依上義門。四句俱 得說邊。是故或非中非邊。具足中邊。可知。二別者。或以幻有為有。無性為空。或 無性為有。以理實故。幻有為空。以不實故。皆俱融雙泯。各不墮邊。是名有無中道

。故涅槃云。亦有亦無。名為中道。並準上思之。二約遮者。亦先總後別。總中。問

。依他是有耶。答。不也。以無自性故。是空耶。不也。不壞緣相故。是亦有亦無耶

。不也。無二法故。不相違故。是非有非無耶。不也以有無既離。無所待故。不礙二 義故。是故由前三句。離有離無。故不著邊。由第四句。離非有非無。亦不著中。如 此不著中。不著邊。方為無寄中道。二別者。先約幻有。問。幻有是有耶。答。不也

。是幻有必不有故。是無耶。不也。以有既不有。無可無故。又不礙幻事。非斷滅故

。是亦有亦無耶。不也。以二義形奪。俱不存故。非有非無耶不也。以無有無。無所 待故。具此二義。是幻有故。是故單就幻有。四句皆絕。亦無寄中道也。二約真空者

。問。真空是空耶。答。不也。以是真空。非斷空故。是有耶。不也。相無不盡故。

是俱耶。不也。無二法故。不相違故。是俱非耶。不也。以絕待故。具實義故。是故 真空。亦絕四句。具顯中道故也。上來總約依他起性。明二諦中道竟。第二約餘二性 者。先別。後總。別中先約遍計所執。此有二義。故瑜伽云。遍計所執。情有理無。

此中約妄情謂有。如空華於病眼。是凡愚所取以為俗。約理中實無。如空華於淨眼。

是聖智所知為真。此無彼有。交徹無礙。融為一性。故百論中。猶如一柰。於瓜為小

。於棗為大。大小無礙。名為一柰。當知此中有無亦爾。如是無二。名為中道。故論 云。無二有此無。是二名中道。論自釋云。無二者。無能取所取有也。有此無者。有 此能取所取無也。此有彼無。無二為中道。此中有此無者。只是無彼有故也。此是情 理相望說。若單就情。一切皆是情謂虛妄。若唯約理。一切有無等虛無所有。無所有 亦無所有。一切皆絕。亦無中無邊。二約圓成實者。此有三重。一約言就詮。亦得為 俗。離言捨詮。非安立故。方乃為真。俱融無礙。以為中道。二約絕諸相故。是空義

。約真德實故。是不空義。此空不空無二為中。如經中空不空如來藏等是也。三約此 真如當體無礙。則無所有。為空。則此真體不可壞故。名不空。此空不空不二為中。

第二總辨者亦二重。一約迷真起妄為俗。會妄歸實為真。真妄俱融。交徹無礙。以為 中道。是真該妄末。妄徹真源。真俗混融。以為中道也。二攝真從妄。則俗有真無。

攝妄從真。則俗無真有。如是真俗有無無礙。以為中道。第三通約三性辨者。先開。

後合。開者。所執有二義。謂情有理無。依他亦二義。謂幻有性空。圓成亦二義。謂 體有相無。合者。以所執情有。依他幻有。圓成種無。如是有無無二。為俗諦中道。

所執理無。依他性空。圓成體有。如是有無無二。名真諦中道。如是真俗。合而恒離

。離而恒合。離合無礙。是二諦中道。此上二門。亦有一異遮表等。各有句數。並準 初門應知。上來示義理竟。第二約成觀者。此真空法平等二諦。三世諸佛之所同依。

(8)

一切菩薩離此無路。是故若欲於真大乘求出要者。於此深空。偏攻作意。觀察既久。

遂能照理伏惑。今略明此真空之觀。以作三門。一識病。此有二。一麁。謂有修行。

為求名聞求利養等。巧偽不真。為令他知。及不護戒行。如是等類。不能得入此真空 觀。二細。謂縱有質直趣理之心。不識自心執見過患。是故無心翻情入理。故亦不能 入此觀也。是故行者欲入此觀。於上麁細之患。極須善識。求遠離之。二揀境者。亦 二。一倒境。謂聞空謂斷無。聞有謂實有等。並如情所取。非是法境。二真境。如上 說空有俱融無礙之法難名目者是也。極須揀之。若不爾者。則入魔網故也。三定智者

。亦二。一解。謂於前真空。善分析揀擇。不與三種空亂意相應。又亦解知此解。與 行不同。若不爾者。於此法上墮不生解。則謂此解便是行心。非正理故。不名解也。

二行。謂以行心觀正理時。決定不如前之所解。以解不能至故。行心順法。亡情念故

。謂於真境。不作空解。不作有解。不作俱解。亦不作俱非解。於一念間。一切解心 動念總絕。亦無不動之解。所解亦絕。此絕亦絕。境智俱融。於一念間。此謂情開理 現難可宣說。至者當知。龍樹說空。意在於此。第三顯德用者。中論云。以有空義故

。一切法得成。又云。以一切法空故。得有三寶四諦等。大品云。若一切法不空。則 無道無果。又云。若諸法如毫釐許有者。則諸佛不出世。如是等文。皆明以有真空故

。方有諸法也。又由觀真空。方成諸行。是故十度等行。皆由空成。菩提等果。皆由 空立。是故從此真空無住。建立諸法。又令諸法得相即相入無障無礙等。並是此門之 大用也。第四會異說者。於中有二。先敘異說。後會無違。前中。此大乘內。於緣生 法二宗盛諍。一執為有。二說為空。且執有者。說此緣生決定不空。以有因緣之所生 故。猶如幻事。不可言無。若言空者。應非緣生。如兔角等。若爾。則便斷滅因果。

破壞二諦。以若無心心法。何斷何證。何修何益。故唯識論云。若一切空。何有智者 為除幻敵。求石女兒以為軍旅。如是等。設有處說緣生空者。應知此就遍計所執。說 緣生法無二我故。密意言空。非謂彼法舉體全無。若此無者。則是斷無惡取空見。甚 為可畏經云。寧起有見如須彌山。不起空見如芥子許。中論云。若復見於空。諸佛所 不化。如是空見既是深過。明知緣生必定不無。攝論瑜伽深密經等決定說有。不可違 故。二執空者。言此緣生法。決定是空。以從緣生。必無自性故。猶如幻事。不可言 有。若言有者。則不從緣。不從緣故。則非緣起之法也。設有處說緣生法體是有者。

應知但是隨俗假說。非謂彼體實是不空。以若有體則不從緣。不從緣故。則無知斷證 修。亦壞於二諦。大品云。若諸法不空。則無道無果。中論云。若一切不空。則無三 寶四諦。成大邪見。智論云。觀一切法從因緣生。從因緣生。則無自性。無自性故。

畢竟皆空。又若言此幻事不空者。今且問如幻巾為兔。此兔為在巾內。為在巾外。為 即是巾。為離巾有。為有皮毛。為有骨肉。既並絕無。依何執有。當知此兔。不待滅 而自亡。本不生而虛現。是故要由性空。得有二諦。又汝以我宗為空見者。此過屬汝

。何者。若汝執有。則不藉緣。不藉緣故。則斷因果。豈非空見。橫執有法。豈非有 見。有無二見。雙負汝宗。何不生畏。又汝不了我所說空離有無見。執為空見而生怖

(9)

者。此是汝自空見。非關我宗又汝橫怖自見而執情有。復成有見。俱失佛法。於顛倒 情而恒流轉。雖染法衣。常在法外。是汝之失。又汝云何有智者為除幻敵等者。諸大 乘經。何處不說諸法如化。菩薩修幻智。斷幻惑。成幻行。得幻果等。如是聖教。豈 不違害。何不生怖。又汝意謂有斷證故非如幻者。非如幻故。非從緣生。非緣生故。

何有斷證。是故反是大邪見也。又汝無著菩薩。順中論內。尊承龍樹。稱阿闍黎。師 其所說。釋彼餘論。況護法等而輒毀謗。入楞伽中。佛記龍樹。住初歡喜地。能破有 無見。住生安樂國。既是破有無見。何曾是空。若言龍樹是空見者。深成誹謗。此既 佛所讚歎。餘人毀謗。與佛違諍。非釋種矣。第二會無違者。諸緣起法。未嘗有體。

未曾損壞。無體無壞。無二無礙。為緣起法。是故龍樹等。雖說盡有之空。而不待滅 有。既不損有。即是不違有之空也。故龍樹說空。離有離無。為真空也。無著等。雖 說盡空之有。而不損真空。既不損空。即是不違空之有也。故亦離有無之幻有。何相 違耶。當知二說。全體相與。際限無遺。雖各述一義。而舉體圓具。故無違也。如其 不爾。恐墮空無。勵意立有。不達此有是不異空之有故。是故不受彼空。反失自有。

失自有者。良由取有。又若恐墮有所得故。猛勵立空。不達此空是不異有之空故。是 故不受緣有。反失真空。失真空者。良由取空。是故舉體全空之有。無著等說。舉體 全有之空。龍樹等說。非直二說互不相違。亦乃二義相由全攝。故無二也。問。若爾

。何故清辯護法。後代論師。互相破耶。答。此乃相成。非是相破。何者。為末代有 情。根器漸鈍。聞說幻有。謂為定有。故清辯等破有令盡。至畢竟空。方乃得彼緣起 幻有。若不至此畢竟性空。則不成彼緣起幻有。是故為成有故破於有也。又彼聞說緣 生性空。謂為斷無。故護法等破空存有。幻有存故。方乃得彼不異有之空。以若不全 體至此幻有。則不是彼真性之空。是故為成空故。破於空也。若無如此後代論師。以 二理交徹全體相奪。無由得顯緣起甚深。是故相破反是相成。由緣起法幻有真空有二 義故。一極相順。謂冥合一相。舉體全攝。二極相違。謂各互相害。全奪永盡。若不 相奪永盡。無以舉體全收。是故極違即極順也。龍樹無著。就極順門。故無相破。清 辯護法。據極違門。故須相破。違順無礙故。方是緣起。是故前後不相違也。餘義準 上思之。諸諍無不和會耳

  第七造論時代者。有說龍樹。佛滅度後八百年出。依摩訶摩耶經。佛滅後七百年 出近問三藏云。西國有傳龍樹。從佛滅後。三百年出南天竺。共一國王。以藥自持。

擬待彌勒。至八百年。彼王諸子。並皆老死。無嗣位者。後一太子恨無得位。母氏教 云。汝父不死。是龍樹所持。汝乞彼首。父則隨喪。子便依言往乞。菩薩剔頸與之。

於是而卒。既五百年在世。是故諸說皆會。然其所造雖復廣多。唯於此論。自造本頌

。還自造釋。既不雜餘言。亦將為甚妙也

  第八傳譯緣起者。三藏法師鳩摩羅什。此云童壽。齎梵本至此。以大秦弘始年。

於逍遙園中。與生肇融叡等諸德。共譯茲論。叡公筆受。與中百及智論等同譯。故肇 公披閱四論。若日月之入懷。彼評云。百論廣破外道。門論廣破小乘。中論具破內外

(10)

。智論解釋大乘。文勢如此也。是故三論玄旨。派流於九壞。龍樹宗傳。實什公之方 也。雖復譯在關河。然盛傳於江表。則興皇朗之功也

  第九釋論題目者。然此三論。得名不同。或就所顯為名。如中觀論。以中道是所 顯故。或約所遣及所託為目。如此論。以十二門法為所遣託故。或約數為名。如百論

。以論有百偈故。此中十二者。有人解云。此是隨語中一大數也。如一日十二時。一 年十二月。又表十二。入十二緣等。此恐不然。今釋十二有三義。一約所遣。謂所執 萬端。別祛難盡。故今總攝。十二統收。無別表也。二約所託。謂津悟多方。數窮八 萬。要略所仗。十二為號。如下文云。當以十二門入於空義。此是入真空之勝方便也

。三合此二義。謂非遣執無以入空。遣即託也。非入空無以遣執。託即遣也。門者。

亦有三義。一是收攝義。謂此十二。以一一統收諸餘所遣無量諸法。故以為門。如章 門等。二是開示義。謂於此十二。開示顯現真空理故。以此為門。如開方便門示真實 相等。三是通入義。謂令依此游履。通入彼真空故。此中十二即門。帶數釋也。亦有 本。作觀十二門。觀者鑒照義。且鑒照有二。一照俗。謂觀照此十二類法。二觀真。

謂即於此十二法上。破相開示。照達真空。令心無寄。故云觀也。此中據後義說。觀 則是智。十二門是境。境智合目。如此境智。是所詮義。論者。是能詮教。謂以理窮 覈。使諸相永盡。故云論也。又以巧辯徵責。令執心無寄。亦云論也。觀因緣門者。

當別目。謂親辨法體為因。疏而助發為緣。推求無性為觀。開悟真空曰門。十二之初

。故云第一。(觀因緣門第一六字古本連在論題之下故於此處釋之)龍樹菩薩造者。梵語名作 那伽阿順那。那伽。此云龍。阿順那者。羅什翻為樹。慈恩三藏翻為猛。並非敵對正 翻。所以知者。近問大原三藏云。西國俗盡說。前代有猛壯之人。名阿順那。翻為猛 者。但指彼人。非正譯其名。又西國有一色樹。亦名阿順那。此菩薩在樹下生。因名 阿順那。是故翻為樹者。亦指彼樹。非正翻名。阿順那雖俱無正翻。就義指事。樹得 人失。以於樹下而生。龍宮悟道。故云龍樹。菩薩者。若具應云菩提薩埵。諸論通釋

。總有三義。一菩提。此云覺。則所求也。薩埵。此云生。則所度也。此二俱是所緣 境。則從境為名。如白骨觀等。二菩提同前。是所求境。薩埵。是能求行者。則能所 合目。境智為名。三薩埵。此云勇猛。謂於大菩提。勇猛求故。以菩下略提。薩下略 埵。故云菩薩也。造者。是製作也

  第十隨文解釋者。諸論之首。皆有歸敬等頌。此論無者。為存略也。以此論是略 論故。亦是作者隨意。有無無在。就此論中。文別有二。初標宗辨意。二從釋空者下

。開宗解釋。前中三。先標宗。二問曰下。辨意。三大分下。會意歸宗。前中說曰者

。問答稱論。直言曰說。又成教傳通曰論。曲授門人曰說。曰者。語辭也。略解者。

略有四義。一約人。謂對佛果圓音大無礙辯。廣說般若二十萬頌。今此龍樹。位居不 足。證法未圓。所說非廣。故云略也。二約教。謂龍樹所造大無畏論十萬頌。對彼說 此以為略也。三約義。謂空為法本。有為末相。若演本從末。隨俗萬差。以為廣說。

若攝末歸本。就理要妙。以為略說。則要略之略也。故文云但解空義。此之謂也。四

(11)

約機。謂佛在世。為利根大士所說為廣。佛滅度後。菩薩為彼末世鈍根所說為略。今 此文中。具斯四釋。故云略也。言解者。辨釋也。但佛經所說。義理多門。未知今者 解釋何義。為揀彼小乘非此所釋。故云摩訶衍義。摩訶。此云大。衍者。此云乘。此 大乘名。後論自釋。義者。是所以也。則是所詮義理。謂真空也。第二辨意中。有三 番問答。以辨其意。初一明法義利。次一彰略非廣。後一顯法名義。初中先問後答。

答中二。先歎本法甚深。後明作論之意。前中有二種甚深。初歎證甚深。謂諸佛所有 故。二歎阿含甚深。為大功德利根者說故。又初則主勝故法深。後則機勝故法深。以 若非諸佛大人無以能說。若非菩薩大士無以堪受。是故此法。玄軌妙則。無不甚深。

故名為法。則法含攝蘊積。包容諸勝德故。名之為藏。大功德是福勝。利根是智深。

者是人。謂具勝福深智之者。方堪為器。顯法深也。後明作論意。於中二。先答利。

後光闡下。答義。何故此中先利後義者。謂表菩薩大士宜以接物為先故也。又釋。初 是饒益有情。後是成就佛法。依瑜伽等論。然諸菩薩從初發心。常修如此二種正行。

亦是二利行也。前中二。先明所被劣根。後明論主設教。前中末世者。時劣也。此有 二義。一從佛滅後。總名末世。二謂正法五百年已後。總名末世。眾生薄福等者。人 劣也。謂六大五蘊積成眾生。故云眾生。薄福。翻上大功德。鈍根顯智劣。翻上利根 也。尋經不達者。謂雖尋文。而不達其義。聞說有無。皆隨言定解。故是迷謬失也。

我愍此下。明論主起悲設教。論興由致。答利益也。第二答義中。謂此菩薩光揚開闡 無上大法。令久住世報佛恩故。是瑜伽論菩薩造論六意之中。為令失沒種種義門重開 顯故。此之謂也。第二問答顯略說中。先問後答可知。第三顯名義中。先問後答中。

大有七義。一對小超過故。二能至大處故。三大人所乘故。亦是曾運大。四利用廣大 故。五多所乘故。亦是現運大。六廣大甚深故。謂廣盡其邊。則是無邊之邊。量智境 也。深窮其底。則是無底之底。理智境也。七攝功德大故佛經自說。又如集論。乘有 七義。起信論中三義。皆有運轉義。是乘以無分別智為性等。廣如別說。第三會意歸 宗中亦三。先標舉法體。大分者。是大都之言耳。謂諸法萬差。大都總相。無非是空 故。不礙諸法。未甞不空。故說真空。名為深義。二明其勝用者。若通達如此真空。

則萬行皆悉圓備。略舉六度以為行本。無障礙者。此有三義。一約境。謂真空不礙萬 行。萬行不礙真空。故云無礙。亦乃即真空為萬行。萬行未曾不空。即萬行為真空。

真空未甞不行。故云無礙也。二約智。謂照空之智。則具萬行。萬行即智。無有障礙

。故云若通達。通達則是智也。三約俱融。謂智有二義。一從緣虛故。虛無不盡。智 同境也。二虛盡唯空。未甞失照。境即智也。以即空之妙智。還照即智之真空。是故 終日照而無照。終日境而無境。無境無智。而境智宛然。故名通達。亦云無障礙也。

是故下。第三結意歸宗可知

  第二大段開宗解釋。於中二。先標數開門。後初是下。隨門別釋中。十二門則為 十二段

(12)

觀因緣門第一

  初門中三。初標起章門。二立頌略示。後釋頌廣顯。頌中上半舉法。下半徵情。

又上半明緣生故無性。下半顯無性故即空。若具言此中有兩重比量。以初成後。何者

。上半明一切有為法皆無自性。宗。以從緣生故。因。喻可知。下半明有為法定空。

宗。以無自性故。因。喻亦可知。三釋頌廣顯中二。初明有為空。後類顯我及無為一 切皆空。前中三。一牒舉果。二如是下。破顯無性。三是故下。結有為空。初中三。

先開果有內外。二開緣亦內外。三釋顯內外緣果此中先辨外事。有五事。各有因緣及 所生法。並可知。後顯內報。謂十二因緣。依小乘宗。皆前支為因生後支故。具有因 緣及所生法。亦可知。亦是釋頌中初句竟。二破顯無性中二。先總顯。謂內外法既各 如是攬緣而成。豈非即是無自性耶。若有自體。豈更緣故。涅槃經云。譬如青黃合成 綠色。當知是二。本無綠性。若本有者。何須合成。二若法自性無下。別顯無性。於 中先外後內。外中二。先正破。後類結。前中初標。列自他共。三章俱無。二何以故 下。徵釋。於中先徵後釋。釋中先釋自性無。後釋他性無。不釋第三共生。以自他若 破。無別共故。就釋初中。謂自性若有。則不因他。以因他故。自性無也。二若謂下

。釋他性無中有三。初他成別體故非因。二若謂下。因同果體故非他。三又蒲下。因 復無性失自他。又釋此三。初約疏。二約親。三俱非。初中二。先約情縱破。謂若他 生者。牛應生馬。種梨生柰等也。後而實不然者。就理奪破也。二若謂下。就親破。

亦是明因同果體故非他。於中三。初牒救總非。謂外計云。他有二種。一非因之他。

如牛於馬可不相生。二是因之他。如蒲於席何得不生。前文但云他不言因。此中說因 而不言他故也。此救非理。故云不然。二徵不然所以。三正釋破。於中初存因失他。

故非因是奪破也。若謂是因而非他者。因既於果而非他。則蒲席一體體既是一。則失 於因。因既失矣。他生之義安在。二存他失因。是緣破也。謂若是他。因非因故。前 則以因為他不成。後則以他為因。又前由一故不成生。後由異故亦不生。是故他不生 也。亦可前中量云。因定不生果。以與果法不別故。猶如果法。後義量云。因定不生 果。以與果異故。猶如非因法。三推因無性失他。於中遮外救云。上來或異同非因。

或一同果法。俱不得生。而實生理非一非異。故得相生。今破意云。若有此因。可與 果非一異。而能生於果。今推求此因亦無自性。以從眾緣成故。猶如果法。是故無體 可能生也。文中有四。初標。二徵。三釋。四結。釋中先釋蒲無自體。後辨無力成席

。謂自體尚無。何有力用。是故下結可知。二餘缾下。類餘一切外因緣法皆不可得。

第二釋破內法緣果之中有二。初略指同前破。亦是懸標後文破。二引頌廣顯破。此中 二。初引頌。相傳此七十論。亦是龍樹所造。有七十頌。故名也。頌中初句顯正理。

次句牒執。下二句徵破。又可初句奪破。後三句縱破。又可初句標無生。後三句釋無 生。二釋頌中。先釋文顯宗。後結因果俱空。釋中先立正義。亦是釋頌初句。就理奪 破。二若謂下。破外情計。亦釋下三句縱破。此中三。先開兩關定。二次第別破。三 雙結俱非。第二別破中二。先約一心破俱。縱其所立。謂正無明上心時。行等亦應同

(13)

時。又因果下。奪其因果。文中。先標舉。後釋成。二約多心破有三。初因果別異破

。以不相搆及。故非緣生法也。二後果無因破。謂先分無明。與前心俱謝。後分行等

。誰為其因。三遮救重破。謂外救云。我前念無明雖滅。能引後行支故為因。如等無 間緣。本識中種子。前滅後生等。今破云。汝前心。為已滅。為未滅。若已滅。滅是 無物。以何為因。若未滅。則果不得生。以前心破故。三十二因緣下。雙結可知。第 三是故下。結緣果皆空可知。二類破中四。初結有為法空可知。二有為尚空下。以法 空故。顯我無依。故亦空也。論說法執為因。人執為果。本因既亡。末果隨喪也。以 此論明人法二空故。先辨法空者。以正破二乘。兼破外道故。此中三。一標況破。二 釋法破。三引證破。釋中二。先順釋。謂因三科有為法積聚故。假說為我。有為既空

。假我安在。可然是薪。然是火。反釋可知。引證中。如經說。因我故有我所。如因 法有我相似。又釋前法空故我空。此明我空故所空。以所是我之用故。此乃從本向末 以說空也。三類顯無為空中。先標類。謂涅槃名寂滅也。二何以故下。釋成。釋成中 三。初無法可滅故無滅。二無能得滅故無滅。三復次下。明闕生待對故無滅。四是故 下。結三空可知

十二門論宗致義記卷上

(14)

十二門論宗致義記卷下

京西大寺沙門釋法藏述

觀有果無果門第二

  釋此門略作四句。一釋名者。諸門名皆有三義。一舉觀智為能觀。二舉所遣託為 門。則所觀有果無果是也。三入門見真。則下文真空是。皆從初二義題章。二來意者 有二義。一前品總破因緣及果皆空。今此別剋因中有無。以顯無生。故次來也。二前 以因緣及果自他形奪。以顯無生。今則以因中有無。徵辨無生。令前真空轉極明了故

。令執有無者心轉無寄故。是故來也。三宗趣者。先敘所破。一外道。謂僧佉計因中 有果。衛世計因中無果。尼揵計因中亦有果亦無果。若提計因中非有果非無果。二小 乘。薩婆多計因中有果性。經部計因中無果體。又大眾部計過未是無。則是中無果也

。犢子部計亦有亦無。以無事而有性故。義準。法相大乘說非有非無。以待緣故不有

。為因故不無。如是等文。皆是所破。二所顯宗。謂只由此四句為所由故。俱不得生

。不待生處。是所入宗也。四釋文中四。一總標。二別釋。三結宗。四類遣。初中二

。先標宗生起。後舉頌立宗。此可知。二別釋中二。初舉頌立三章門。二何以故下釋

。釋中三。先釋因中有果不生。次釋無。後釋俱。釋有不成生中。有十五番。初一恒 生不生破。於中四。初出過。二牒計破。三遮救破。四結成破。前二縱破。謂將已生 同未生。則應恒生。後二奪破。將未生同已生。則應恒不生。前中第二牒計破中。量 云。因應生果已更生。以因中常有果故。如未生果因。以未生與生因位不改故。又以 已生之果不異未生時故。是故因中恒有常生也。從是有邊復應更生者。謂此果法在因 出因俱是有故。在因既生。出因何得不生。是故生已更生。是則無窮。此是重生無窮

。三遮救破。亦是恒不生破。於中先牒外救云。已生是事成。事成不須生。未生是性 有。性有故須生。後正破云。無生理者。既已生是有。而不更生。未生亦有。應亦不 生。故云終無生理。亦有量云。未生因應不生果。以因中有果無生理故。如已生果因

。此是常不生過。若以已同未。則應常生。若以未同已。則應常不生。由具斯失。是 故第四總結無生。第二俱有不齊破。破意云。若已未俱有。遂得一生一不生。亦可已 生與未生。一有一不有。若言未是性有故有生。已是事有故不生。亦可生亦有二生。

一是性生故。二是事生故。不生文中。初牒執。後正破。可知。第三已未相違破。此 中先正破。後釋成。初者。生與未生既是相違。未生是有。生已應無。以相違故。如 明闇等。釋中二作亦相違者。未生以有作相。生已亦以有作相。已未既其相反。作相 那不相違。故令不齊也。亦可此是易位失體破。謂未生既是有後作。生已應失自體。

以失未生位故。第四已未無別破。謂汝若不受相違之患。則墮無差之咎。量云。未生 應即是已生。以體俱有無別故。猶如已生前。以已未徵自體。自體不得一。今以自體 徵已未。已未不得殊。文中三。謂標釋結可知。第五先成無用破。謂果已先有。因無 生用。如果在器。器無生果之用。故云作已不作等也。文中三。初正破。二舉例。三 結非。可知。第六已有應見破。先正破。謂果若有而不見者。更以何法知此有耶。量

(15)

云。有是不有。以不見故。猶如無物。二破救。救以未變無相。是故不見。破意泥中 既未變而無缾相者。與泥中亦無馬相。是二有何別。泥中無馬相。亦則無馬體。泥中 無缾相。豈得有缾體。量可知。結可知。又泥中無馬相。無由知有馬。泥中亦無缾相

。以何知有缾。亦有量可知。此後亦是徵果以相破。第七窮變失果破。於中二。先正 破。後破救。前中三。初以變同果破。果有變亦有者。今應可見。此縱破也。而實下

。就理結非。則奪破也。二若謂未變下。以果同變破。變無果亦無。則失於果法。以 變初無。後畢不有。以彼宗中果若先無後終不生故。是故變終不得有。變終不得有故

。果則永無也。三有無不定破。乖本計故。違自言故。文可見。二破救中四。一外救

。二正破。三重救四重破。初外救意。引世八緣。證變是有而無示現。是故上來諸難 無不雪也。文中三。初一句標自宗。二凡物下引自類。三汝說因中下結破非。引類中 四。一標。二列。三釋。四結。並可知。外意取第八為量耳。二正破中三。初總揀不 同。二次第別揀。三別破第八。謂始終一故。俱定有故。不得改也。比量可知。三重 救可知。四重破中三。一以果同麁失果破。謂汝言未生時細。則麁果先無。乖汝自宗

。二又因中下。以細奪麁失果破。謂汝若言生已轉麁。則細非果。不得言果細故。不 可得也。麁細並撿。果體本無。三如是下結呵情計。第八自壞因果破中。初牒計標壞

。二何以故下釋顯壞相。此中先釋因壞。以因無因。但是果法所寄住處故。如器中果

。器非果因故。縷等是法。器等為喻。比量可知。二若因壞下釋果壞。初相待破。次 釋破可知。第九失法虛求破。於中三。先標不作故壞於果。謂果若先有。先有故。則 非所作。非所作故。不得名果。則失果也。二何以故下。釋不作故壞於因。謂終不以 果於中住故。說因有能作。是故無能作故。則無因也。三如是下結虛求。謂因果既俱 無。何須妄求於有無。又前門則因壞故果壞。此門果壞又失因。因以生果為能作。果 以從生為所作。果既先有。則因失能作之功。果壞從生之義。是故俱失也。第十相無 體失破。此與前責泥中缾相何別者。前徵體相。此責標相。故異也。文中三。初縱有 徵相。二舉例指事。三如是下正奪情執。並可知。第十一責果無從破。於中三。先牒 果不從因。二若因不下撿果正無從。三若果無下結俱無。可知。第十二自壞二聚破。

於中四。初標執示過。量云。果應是常。以無從作故。如涅槃性。二若果下壞失有為

。三若一切下壞失無為。四結非呵止。並可知。第十三因因無窮破。於中二。先正破

。後破救。初中三。先牒執示過。二如 下引類。亦是約情縱有。謂因中有果。此果 復為餘因。於中復有餘果。如是則無窮。依涅槃經。如牛中先有乳。此乳有酪。乃至 醍醐。是故牛中五味已具。又云。明當服酥。今已患嗅。乃至食中應有等。又賣草馬 應取駒中復有駒。如是一馬應則是一群。此之謂也。三而實下就理奪無。謂既因中果 內異果是無。不與作因。因中之果是則不有也。二破救中四。初牒執總非。二何以故 下釋非顯破。破意云。若如地香要待緣發者。未發之時不名為果。汝以可了為果故。

水是能了。香是可了。了是作故可名果。缾等既先有。非是作故。不是果也。三重釋

。四結非。並可知。第十四同了失生破。謂汝以水發地香但是了因。缾等爾者。應兼

(16)

成餘。如燈照缾。亦照餘故。又汝為以作為果。為以了為果。果若是作。缾等先有。

非作不名果。果若是了泥等了缾。何不亦兼生餘物耶。文中四。初法二喻三合四結。

並可知。第十五二作不成破。謂以果先有故。何者今作。何者當作。彼宗計有二作異 故。失自執也。文中先責後結。可知。上來釋先有不生章訖。第二大段。釋先無亦不 生。於中有五番。一因同非因破。於中二。先正破。後破救。破救中。先救後破。破 中二。先等無生異果。後齊無為異因。比量並可知。第二一因多果破。於中先正破。

後破救。前中約縱破。謂一因應生一切物等。以是無故。後若因中下奪破。謂若無者

。不應諸因於諸果各各有力能生果。今既諸因各各於自果有力。故知非無。如須油下 舉事曉示。二破救中。先牒計總非。二釋顯非義。謂從麻出油是生。此世人虛妄謂生

。而實不生。與沙無別。是故徵責則不成生。更以何法知有生也。三是故下結非呵執

。第三猶豫同疑破。於中三。初標自意。謂恐外人雖無執因中無果。見論主以沙例麻 麻中無義不成。則謂論主許其是有。意欲移無執有。是故論主還遮云。我非直破汝計 無。有等亦破。故云破一切因果也。二若因中下釋一切不成。謂三因俱不成生。三是 故下結同疑。謂汝但言見麻出油。而不知麻中為是有。為是無。為俱有無。是則汝於 自因同疑不了。何得成生。第四因相不成破。於中二。先牒執不成因。二釋顯不成相

。於中先釋因不成。謂親疏非一故云諸因。於中無果法故云無法也。若一種俱無果法

。不知何者是親因故能作。何者是疏因故能成。又若無果法。何作何成。無作成故。

則非因也。此文倒。應云。若無果法此因能作何等。能成何等。以無成作故亦無因。

二釋果不成。如是因不成故親因名作者。不得有所作果也。使作者是疏因。亦不得有 果也。又有論本使字作所字。則作者是匠人。無果法可作。故不得有所作。所作是泥 因。亦不得有所作。以泥是人功所用作故。第五反難乖宗破。於中三。初外人反難論 主。二論主顯彼乖宗之失。三結非呵止。初中外人反難內有二難。一反質難。云汝破 我。以因中無果故則無作者。無作者故是則無因。若爾者。汝則因中有果故有作作者

。為諸法因耶。二齊過難。謂若我因中無果故則無作非因者。汝因中先有果。亦無作 作者。以先有不須作故。此中難作及難有也。作者是人。作是業用。作法是所作果。

文中標是初難。釋是後難。可知。二論主反答破中二。初牒執總非。二別釋二難。於 中二。初答齊過難云。今破彼作者作法。此非我立。故不成難。若能破彼彌順我空宗

。亦不成難。文二可知。是故下結可知。二答反質難中二。初正答。謂彼有果本非我 宗。汝自唐勞助成我義。二遮難。謂恐彼難云。汝既不受有果。則同我無計。故云亦 不受無果也。上來破無訖。第三大段破亦有亦無俱執者何故來者。謂彼外人先計有不 成。則移執於無。又見論主破已不成。則謂由我偏計有無故不成。因雙取二義。應順 道理。是故破門來。又根有三品。上根於初門便悟。中根至二。下根至此。故有此來

。文中兩番。第一性自相違破。於中四。初舉執總非。二釋顯相違。三引例指事。四 總結不生。又可一宗二因三喻四結。第二指同前二破。文可見。大段第三結宗本中二

。先結上三門不生。二於一切下結歸無生。第四類遣中有三。初類遣有為。二遣無為

(17)

。三遣我。並可知

觀緣門第三

  釋此門四義同前。初辨名者。發果為緣。觀緣無性。故以為門。二來意者。前於 因中求生不得。今於緣中求亦無生。故次來也。又以多門遣執盡故。又顯觸途皆無生 故。三明品中所明者。謂推求四緣。皆無生理。是所宗也。四釋文中五。初標宗。二 破有。三破無。四破緣。五類遣。初中諸法是果及緣皆不成故也。二破有中三。初舉 頌略標。二出彼緣相。三徵破明空。初中先立頌後略釋。頌中上半奪破。下半結呵。

又上半顯理。下半徵情。略釋中。一一緣是廣。和合是略。此二門中求有生不可得也

。二辨緣相中二。先問後答。答中先頌。後釋。頌中上半案定。下半列名。以外道立 神我為第五緣。故此無也。釋中二。先列名後釋相。釋相中。釋四緣則為四。此中各 有三義。謂標釋結。初中因緣者。以因為緣故云因。此則因即緣故名因緣。非是親疏 並舉。名為因緣。謂所從生者。顯親生義也。又此從生是果法體是有為故。三世攝耳

。二中法已滅者。前心法謝滅也。次第生者。由前心心法雖謝滅。然有開避引導之力

。令後心法無間而生。故云次第生。與次第法為緣故名也。新翻名等無間緣也。此唯 心法有。餘皆無也。三中緣者所緣也。以所緣法緣起能緣心心法等故名緣。則所緣為 緣故云緣緣。新名所緣緣。釋中所念則是所緣。理實但起心心法。為身語二業依止。

思法上立故。亦通舉三業耳。四中。以此法於彼法有增上勝力故云增上。增上即緣故 云增上緣。此有二種。一不相礙增上。二勝力助成增上。此文通二。據後而說。第三 徵破明空。於中五。初總標。二別徵。三雙責。四結無。五結宗。別中。初以緣奪因 明因中無。二以因奪緣明緣中無。三若於下雙徵責。四是故下結無。五如是一一下結 正徵情。一一是別責故廣也。和合是總徵故略也。三破無中三。先立頌。頌中上半牒 外計。下半以非緣並破。後釋顯。謂外意云。緣中略廣求雖不得。何妨此果從四緣生

。破意云。既緣與非緣同是無果。而得從緣出。何得不從非緣出耶。立量等可知。三 是故下結無生。四破緣中二。先標宗。謂生果故名緣。果既不生。何得有緣。後釋先 緣後果者。此是案情求理破。謂若先緣無果。是誰緣。故非也。第五類遣中三。先類 結有為空。二無為空。三我空。是故三空除二我也

觀相門第四

  釋此門四句同前。一釋名者。觀破能相及所相法盡以至真空故云也。二來意者。

前破所相。次破能相。義次第故是故來。又執見之者聞前門緣不生果。或謂相能生法

。為破彼故而興此門。又以多門顯理。使明淨故也。三品所明者。破盡三相。令見心 無寄。以成正觀故也。四釋文中四。初標宗。二立頌。三釋破。四類遣。頌中初句舉 法體。次一句辨相空。下半依相空遣法體。三釋中二。先釋標中有為相空。後釋標中 無為相空。初中亦二。初有五頌破薩婆多師大小相相生成共有因義。後五破大眾部師 以有為相自生生他義。前中亦二。先正破。後破救。初中先一句立宗。謂有為法不由 於相而成彼法故云也。二正顯中。先一問答舉相案定。後一問答以理正破。初中。先

(18)

問後答。答中。先辨諸法各自有體狀。如牛缾等。不須法外別能相。汝此三相若是有 為之相者。未知此三相當體為是有為。為是無為。若毘曇成實同云。三相是有法。毘 婆闍提云。有為之體不能自固。何能相他。當知三相是無為法。曇無崛人云。生住二 相是有為法。滅相是無為法。是故三相是亦有為亦無為。二以理正破中二。先外問受 是有為。後內答正破。以無為及俱不待破故。是以文中唯破有為。文中二。先立頌。

上半破三相是有為。與出無窮過。下半破三相是無為。與出失相過。又釋。下半破救

。言有為法體須相。須相更不須者。是則法體須相。相法體是有為。相既不須相。相 應是無為。相若是無為。云何為有為法作相。故言何名有為相。釋中順此。二釋中二

。先釋頌。後類遣。前中。先釋上半頌。後釋下半頌。前中。先釋生。謂一無窮過。

如文顯。二若生中有滅則相違。無滅非有為。是故有滅亦不成。無滅亦不成。故生空 也。二類住滅亦爾也。二若生是無為下釋下半頌。亦初釋生有三義。一二聚乖違破。

謂滅此有為方是無為。極相反故。猶如明闇。豈可明與闇為相。二責相失體破。謂若 是無為則無生住滅。離此三相。誰知此有為法之生耶。三復下次無分別破。謂是無為 一際無二。何處有生得異住滅。是故無生下例於住滅。故云亦爾也。二類遣中三。一 以相無遣法體。二遣無為。三通結一切。第二破救中。先外救。後正破。初中二。先 牒前過。二立理救。於中。先頌後釋。頌中救前二難。謂上半救無為難。以生生之本 生故本生既從生生生。是故非無為法。下半救無窮過。以本生之生生故生生既還從本 生生。是故無無窮過。於中初句舉生生體。以是本生家之所生故云之所生也。次句辨 生生之用。下二句反準此知。二釋中三。先開法。二救過。三結離。就救過中。本生 除自體生六法者。以親生本有為法體。故名本生。則本之生故。又以生此本名為生生

。則生之生故。亦名大生小生。此大生與六法為生相。唯不與自作相。以自大生用小 生為相故。大住滅亦爾。是故大相通能相大小。然唯不自相。小相不通相大小。然唯 相一大。以小無力生法少故名為小。大相有力生法多故名為大。如大生中以小生為生 相。大住滅為住滅相。大住以小住為住相。大生滅為生滅相。大滅以小滅為滅相。大 生住為生住相。若小生中具有三大相。小住滅亦爾。是故無彼無窮過。此則六因之中

。共有因。謂俱時起故共有。更互託故名因。此中有共有共有因。有共有而非因。若 將法體望六相。得作共有共有因。若將大生望六法。亦是共有共有因。大住大滅亦爾

。若將小生望大生。共有共有因。小住望大住。小滅望大滅。亦共有共有因。小生望 五法。共有而非因。小住小滅望五法亦然。然大小二生彼宗以剎那頃共相賴起。住滅 亦爾。故無前失也。三是故下結離過。下例住滅二。答曰下正斥破。於中二。初有二 頌。明是所無能破。後一頌未能無所破。又釋。初二是前後不生破。後一是同時不生 破。前中二頌。一小不生大。二大不生小。初則小生在先大生在後。小生不生大生。

後則大生在先。小生在後。大生不生小生。後釋頌中二。先牒計總非。二釋非所以。

二同時破中三。先牒計總非。二立頌正破。謂上半約情縱。下半就理奪。三釋破。破 意云。夫相生之道必有體能生無體從生。今言同時。為是俱有。為是俱無。若是俱有

(19)

。何須相生。若是俱無。阿誰相生。若一有一無何得同時。又豈得互生。第二破大眾 部師計有為相自生生他。於中二。初牒計總非。二以理斥破。此中二。先有四頌破喻

。後一頌破法。前中四。初一頌明已然不到破。第二頌明然時不到破。第三頌明近遠 互從破。第四燈闇反並破。初中三。先頌中。上半明由無自他所照闇故。下半遂無能 照燈也。二釋。三是故下結非呵止。並可知。第二然時不到破者。先問。問意云。燈 初生時體未足故。焰內有闇。明未盛故。室中猶昏。燈體漸圓昏闇斯盡。當知破闇是 初生燈。故云然時能破闇。謂自照照彼也。二答中。先頌。上半徵計。下半正破。謂 即此初生燈時闇已謝滅。是故終無初生之燈與未謝闇俱。以不俱故亦不及闇。不及闇 故不名破。若及闇亦不破。長行釋可知。第三近遠互從破中。初頌。上半牒計。下半 正破。後釋中。以俱不到為因有四難。一以近同遠。應俱不破。二以遠同近。則應俱 破。三既俱不到闇故。破近不破遠。亦應俱不到故。破遠不破近。四既有破不破。應 有到不到。文中三。初牒計。二正破。先縱後奪。三結呵。第四相違反並破。於中二

。先頌後釋。頌中。上半牒計。下半以闇例破。謂明闇正違。明既有照闇之功。闇亦 應有障明之力。有此力故。燈不能破闇也。又若燈既自照亦照闇。闇亦應自蔽亦蔽燈

。燈若為闇蔽。豈可能破闇。設彼救云。明是勝故。照他還自照。闇是劣故。蔽自不 蔽他。則還難云。明是勝故能違闇。闇是劣故不違明。若使俱相違。何不須相破。通 論以俱相違為因。亦有四難。一以燈從闇破。燈應不破闇。以俱相違故。如闇不蔽燈

。二以闇從燈破。闇定能障燈。亦以相違故。如燈能破闇。三燈既違於闇。而燈則能 破闇。闇不能蔽於燈。亦可闇亦違於燈。而闇則能蔽燈。燈不能破於闇。四若一破一 不破。應一違一不違。若闇不違燈。燈中應有闇。闇中應有燈。並可知。文中釋結可 知。破喻竟。第二破法中二。先牒計後斥破。破中。先頌後釋。頌中略舉自不成生。

上半約舉未生破。下半舉已生破。釋中二。先釋一頌。後總結一門。前中二。先釋生

。後例住滅。前中三。初釋破自生。二釋破生彼。三雙結呵非。初中三。先案定。二 若未生下正破。先約未生破。既未有自。誰能自生。若謂生已下舉已生破。既已生。

何須更自生。三是故下結。二若不自生下破生彼。自尚不生。況能生彼。三汝說下雙 結呵非。二例住滅可知。二是故下總結一門。第二破無為中二。先牒前起後。謂以相 空例所相亦空。此有為空故。起後無為亦空。二正破中。先正破後破救。前中。初標 後釋。釋中二。初破無為體。謂明滅却有為。是則無物。更有何法名作無為。是故無 此無為法體。又有為既空。無可滅故。無無為也。二復次下破無為相。謂無表相故無 體也。三相既是有為。無三即是無法。豈以無法為相。是故無也。二若謂下破救。於 中二。初破當體表相。二破反對顯相。前中二。初牒計總非。二正破。正破中三。初 總徵知相。二別就有相徵。三別就無相徵。謂若有則乖宗。若無則失表故。並可知。

二若謂下破反對顯相。於中四。先牒計總非。謂先喻後法。外意如眾衣皆有別記驗之 相。唯一衣無記驗相。則名此衣名無相衣。非謂無此衣法。但以對眾衣有相。說此為 無。無為亦爾。故非是無法。二釋破。三是故下結非。四懸指後破。謂此後門中破有

(20)

相無相者是。四類遣一切無不歸空。可知

觀有相無相門第五

  四句同前。一釋名者。於有無二門徵遣其相。從是所遣故以為名。二來意者。前 門破相。恐猶未悟故更責。可相法中。有相故相。無相故相。為俱故相。是故來也。

三所明者。有無都盡。無寄觀空是也。四釋文有四。一標。二釋三結四類。初中。一 切法者。是有為無為等一切皆空也。二釋中二。初徵標略破。後釋頌廣破。前中。先 何以故。徵標。謂何以得知一切法空。後立頌略釋。於中初句破有相。二破無相。三 破俱。四結空。二廣釋中三。先釋破有。二破無。三破俱。初中三。先奪令失相破有

。標釋可知。二縱則二相破。謂新舊二相故。三是故下結非。二破無中。初標。後舉 事釋顯。前破有中。以執有故無能相。能相無故亦無所相。此中以執無故無所相。所 相無故亦無能相。是文意也。三如是下釋破俱句。以離二無第三故空也。三是故下第 三總結非。四類遣中六。一以相類遣法有標釋可知。二以一類遣多亦有標釋。三以有 類遣無。四以物類遣有為。五類遣無為。六類遣我。是故成上標宗一切法空也

觀一異門第六

  初釋名者。以一異是所遣故。又說。遣一異以造真空故以為門。二來異者。前以 有無破相可相已盡。但以更有一異門重破使執心永盡正理堅固。是故結相可相一異及 俱而重破也。三所明者。以破相可相一異俱盡。令觀心照理故也。四釋文中二。先一 句標宗。後釋破。破中二。先正破。後破救。初中三。先頌。上半破一異。下半破相 可相。亦是結無。二釋。謂若一則相無能表。同所相故。若異不成表。不相因故。同 餘法故。故云一異不可得者。一異不可得下釋下半可知。三是故下類遣結宗。二破救 中二。先外救。後釋破。救中以聞相法俱空執情靡據。故將形似之事類救二關。又向 釋頌遣事無不周。但人情多惑。故須假設外救廣破所迷。於中三。初牒破驚呵。二立 相救法。三結破不然。第二立相救中二。先開三章。則翻上三句。後釋三事。則為三 段。初釋一中二。初舉識受二例。如識以了別為相。亦以了別為體。受亦如是。二如 是下結宗。二釋異中亦二。初舉滅信二例。後是名下結。前中。初外謂愛滅異於涅槃

。後以三事在身口屬色蘊。信是心法屬識蘊。外見有此三。知內有信心。是故色與心 作相。故知異。三釋亦一亦異中二。初舉二例。後結。初中。先舉正見例。謂如正見 是道體故少分是可相。復是八正中道支故少分是能相。又正見是慧。正是道諦通體。

然是八中一數故云少分。是通故是能相。是別故為可相。二舉三相例。謂約小乘七十 五法。分為二聚。前七十二是有為。後三是無為。就有為聚中。生住滅三通與一切有 為法作相。自體復是有為法中數內少分。是故若與所相有為不是異者。不應於此有為 法中開說此三。若與有為不是一者。自應非是有為法攝。是故當知亦一亦異。後如是 下結。三是故或相下總結非破。可知。第二釋破中破上三計。文則為三。初破一中亦 三。初法無自表破。於中三。先牒執總非。二釋非所以。三是故下結非呵止。就釋中

。謂所相必以相而知故名為可相。所用表示者名為相也。是故相所相是非一。若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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