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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蒙古封禁隔離政策的弛廢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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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蒙古封禁隔離政策的弛廢與檢討

乾隆時期,清廷在蒙古地區嚴格施行的封禁隔離政策,就統一蒙古各部,完 成國家大一統事業的角度來說,是獲得良好成效的;但如果從禁止漢民繼續移居 塞外,禁止漢民持續增墾游牧草地的角度來說,很明顯地,則呈現了禁而不止的 現象。進入道光朝開始,清廷雖然還想嚴格的實施蒙古封禁隔離政策,例如:對 於蒙古的出境與相互往來,分別在道光十九年(1839)1、二十三年(1843)2、 二十四年(1844)3訂定相關條例。對於蒙、藏之間的相互往來,在道光二年

(1822),奏定「青海番子事宜八條」4;道光四年(1824),有進藏熬茶的條例5。 對於蒙、漢之間的相互往來,除了維持墾禁6、礦禁7以外,在道光三年(1823),

則再度申明禁令,嚴禁漢民進入烏梁海貿易8,甚至還從文化教育方面來加以隔 絕蒙、漢之間的交流與認識9。不過,由於內地人口壓力以及游牧與農業兩種經 濟互補的關係,墾禁政策已經無法維持,而呈現「禁者自禁,墾者自墾」的景象。

更由於內亂四起、外警頻傳,蒙古地區實際呈現一片混亂的局面。最後,在邊疆

1 「蒙古人等貿易,稟明扎薩克王公等,擬一章京為首領,令十人以上合夥而行。若無首領之人,

或滋生事端,各坐應得之罪。其管旗王公、台吉、章京、參佐領,俱照疏於約束律治罪。」《大 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83,〈邊務‧蒙古民人貿易〉,頁 6。

2 「各旗蒙古及喇嘛等出境,於各管官名下發給票據,並移咨交界各旗派員巡查。如有私自出境 者,勒令回歸本處治罪。其地方交界,並責成各管官巡查,如有別旗無業蒙古隱跡其間,立即逐 回該旗治罪。仍將容留之蒙古量予責懲。」《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93,〈禁令‧內蒙古部 落禁令〉頁 5。

3 「王公、台吉等,不准將屬下之阿勒巴圖彼此餽送。違者,罰俸斥革。授受同科,所餽仍歸本 主。」《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93,〈禁令‧內蒙古部落禁令〉,頁 5。

4 《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93,〈禁令‧外蒙古部落〉,頁 7—8。互見《理藩院則例》,卷 5,

〈職守‧道光二年陝甘總督奏定青海番子事宜八條〉,頁 100—101。

5 「青海地方,凡有北口各部落蒙古喇嘛赴藏熬茶,十人以上,仍留原處請票;十人以下無票出 口者,由西寧何處營卡行走,即責令該營卡官弁查驗人畜包物數目,報明青海衙門,覈給執照。

一面移咨駐藏大臣查照,將票繳銷,同時由駐藏大臣發給路票,在青海衙門查銷。」《大清會典 理藩院事例》,卷 993,〈禁令‧西藏禁令〉,頁 13。

6 分別見《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78,〈戶丁‧稽查種地民人〉,頁 14—19;卷 979,〈耕牧‧

耕種地畝〉,頁 7—8;卷 979,〈耕牧‧牧地〉,頁 13。

7 道光七年(1827)奏准:「喀喇沁、土默特等旗,除前經奏准開採煤窯仍照舊開採外,其未經 奏准出煤山場,著永遠封禁,不得私招民人開採,以杜流弊。」《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93,

〈禁令‧內蒙古部落禁令〉,頁 4。道光十六年(1836)議准:「蒙古金銀礦砂處所,民人偷挖,

該蒙古無包庇情形,承緝官罰一九牲畜;扎薩克罰俸三月。如蒙古本身偷挖,承緝官革職;扎薩 克罰俸六月;如蒙古招留民人得錢包庇夥挖,承緝官革職、鞭一百;扎薩克罰俸一年。儻承緝官 有知情故縱等弊,加枷號一月;扎薩克罰俸二年。」《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97,〈刑法‧

雜犯〉,頁 3。

8 「至烏梁海一處,地界與哈莎克接壤,往往因緣為奸,著將烏梁海地方概行禁止與商民貿易,

只准烏梁海蒙古等來科布多城上交易。如商民必須親往該游牧索取舊欠,於請票時只准單身前 往,不准攜帶貨物。再,烏里雅蘇台、古城、歸化城等處,指稱喀爾喀貿易私赴烏梁海之商民,

著嚴禁卡倫及該游牧認真查拿。」《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83,〈邊務‧蒙古民人貿易〉,頁 4。

9 道光十六年(1836)奉旨:「嗣後蒙古人止准以滿洲、蒙古字義命名,不須取用漢人字義。」

道光十九年(1839)定:「王公台吉等,不准延請內地書吏教讀或充書吏。違者,照不應重私罪 議處,書吏遞籍收管。」《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93,〈禁令‧內蒙古部落禁令〉,頁 4—5。

(2)

危機全面深化的體認下,終於在光緒(Badarangga doro)二十八年(1902),

放棄了對蒙古所採行的封禁隔離政策,而決定移民實邊,推行新政了。

蒙古封禁隔離政策歷經清朝長期的實施,就時代的發展上來說,不可避免 的,一定有其特殊意義。但清末時期移民實邊政策的興起與新政的推行,也似乎 顯示了蒙古封禁隔離政策的侷限性。以下,首先討論蒙古封禁隔離政策弛廢的原 因。其次,比較蒙古藩部行政體制的差異。最後,討論蒙古封禁隔離政策的利弊 得失。

第一節 蒙古封禁隔離政策的弛廢原因

道光朝以後,清廷在蒙古地區的統治,無法維持其一貫以民族隔離為主,並 輔以地域封禁的政策,主要的原因,可以分為內部與外部兩個因素。就內部因素 來說,主要有三點:內地人口的壓力;游牧與農業兩種經濟的互補需求以及戰亂 頻傳。就外部因素來說,則是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導致嚴重的邊疆危機。

一、內部因素

首先,從內地的人口壓力來說。從乾、嘉時期開始,清廷雖然一再禁止漢民 移居塞外,並且一再禁止漢民增墾地畝,但在每次清查之後,卻又不得不採取就 地安插的方式,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內地人口的增長速度,已經超過田畝的生 產負荷量。

清人洪亮吉說:「率計一歲一人之食,約得四畝。」10也就是說,養活一個 人所需的土地面積,大概是四畝左右。但根據統計,從乾隆三十一年(1766)開 始,平均每人可獲得的土地面積,已經不到四畝,而道光十三年(1833),每人 可耕的土地面積,更是在二畝以下。見表 5—1。

表 5—1:乾、嘉、道年間土地與人口比例變化表

年代 土地面積(頃) 人口 人均面積(畝)

乾隆 18 年(1753) 7801142 183678258 4.25 乾隆 31 年(1766) 7807156 208095796 3.75 嘉慶 17 年(1812) 7913939 361600000 2.19 道光 13 年(1833) 7410000 398942036 1.86

資料出處:引自田彤著,〈清代(1840 前)的人口危機及對近代社會經濟的影響〉,

《史學月刊》(開封: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 年 5 月),1994 年第 3 期,頁 52。

10 洪亮吉,〈意言‧生計篇〉,轉引自錢穆著,《國史大綱》,下冊,頁 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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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多地少的情形下,就會引發糧價上漲、地價上漲、物價上漲以及流民的 問題11。另方面,與內地的人口密度相比,蒙古地區的人口密度相當的低,以道 光三十年(1850)來說,平均每平方公里不到一個人12。因此,直隸、山東、山 西、陝西一帶的漢民,一旦遇到飢荒或自然災害,就自然而然的往塞外移動。清 廷在基於避免引發民變的情形下,只好採取就地安插的方式,這也就是為何清廷 所實施的墾禁政策,會產生「禁止自禁,墾者自墾」的原因。

其次,就游牧與農業兩種經濟的互補需求來說。前文曾經敘述,以畜牧業為 主的游牧經濟,對於大自然的依賴性很強,因此也需要米糧的接濟而必須發展農 業以及進行蒙漢貿易。在這種趨勢下,蒙古對於到口外從事農墾或貿易的漢民,

基本採取接受的態度。例如在漠南地區,道光四年(1824),熱河都統慶保就以

「種地民人既得安居度日,而該旗窮苦蒙古亦可藉租餬口」為理由而奏報清廷,

請求不要驅逐在敖漢旗莽牛營子、小牛群、台閣山等三處地方,總共三十七戶,

四百七十多名居住種地的漢民13。而這項奏報,隨後也得到道光的同意14。在科 爾沁左翼前、中兩旗,道光六年(1826),盛京將軍晉昌就奏報說,從道光三年

(1823)查辦兩旗蒙古私招流民開始,經過兩年之後,竟然又新增漢民七百六十 多戶,開墾熟地三千多晌,追究其原因,主要是漢民「藉種蒙古地畝以養老幼」,

而蒙古「得受租價始肯招留」,「是蒙古願容居住,民人願出錢財,兩相樂從,並 非強抑」,因此也請求清廷不要驅逐漢民15。而鄂爾多斯地方,在道光十四年

11 請參閱田彤著,〈清代(1840 前)的人口危機及對近代社會經濟的影響〉,《史學月刊》,1994 年第 3 期,頁 52—57。

12 宓汝城主編,《清代全史》,第八卷,頁 24。

13 原摺略述如下:「口外民人多係租種蒙古地畝,其敖漢旗莽牛營子、小牛群、台閣山三處地亦 均係該旗台吉等得價立契,租與民人耕種,原非民人等私自開墾。且自乾隆年間契寫以來,迄今 數十餘年,墾種成熟業已花費工本,現在三處熟地共有五十餘頃之多,居民三十七戶,男婦大小 共有四百七十餘名之眾,墳墓室廬均在該處。如拘泥嘉慶十七年原案,將地畝撩荒、民人驅逐,

必致扶老攜幼失業流離,其情殊堪憫惻。伏查此項地畝,從前王江與張貴等互控,止因爭論地界,

並非別有重情,其斷令撩荒,亦止因漏未報明,並非別有違礙。今既據該扎薩克屢次聲請仍給民 人耕種交租,而該民人等居住已久,生齒日繁,又實難遷徙他住。奴才體察情形,似應俯從其便,

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敖漢旗莽牛營子、小牛群、台閣山三處地畝免其撩荒,仍令該民人等承種 交租之處出自聖裁。如蒙俞允,則該處種地民人既得安居度日,而該旗窮苦蒙古亦可藉租餬口,

實屬兩有裨益。」《宮中檔硃批奏摺》,〈農業‧屯墾耕作〉,道光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具奏,熱河都 統慶保奏摺。

14 道光四年(1824)三月甲子,諭內閣:「著准將該旗三處地畝免其撩荒,俾民人咸得安居,而 該旗窮苦蒙古藉可收租糊口。此係朕格外施恩,該都統惟當認真稽查。嗣後如再有私增戶口,除 將私墾撩荒、民人驅逐外,仍將該扎莎(薩)克暨該都統從重議處。」邢亦塵編,《清季蒙古實 錄》(呼和浩特:內蒙古社會科學院蒙古史研究所,1981),上輯,頁 77。

15 原摺略述如下:「竊查道光三年查辦科爾沁卓力克圖王、賓圖王二旗界私招流民案內……伏查 邊外科爾沁地方,歷經嚴禁,不准私招流民偷墾地畝,乃該蒙古王公等不為實力飭屬查禁,該台 吉、阿勒巴圖等罔顧法紀,貪圖錢財,任意招留,以致流民出口傭趁謀生,一聞蒙古招留墾地,

輒即接種而往。自道光三年清查之後,二載之間,新招流民數至七百六十餘戶之眾,開成熟第三 千餘日【晌】之多,殊干例禁。本應照例懲治驅逐,惟念該流民多係貧苦無度,本籍不能棲止,

始棄舊鄉攜眷赴口外謀生,藉種蒙古地畝以養老幼。該蒙古得受租價始肯招留,是蒙古願容居住,

民人願出錢財,兩相樂從,並非強抑。……可否將現在查出續招民戶建墾房地准其容留,俾貧民 不致失所而蒙古亦得實惠矣……。」《宮中檔硃批奏摺》,〈民族事務‧蒙古〉,第 19 卷,332 號,

道光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具奏,盛京將軍晉昌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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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也有蒙古台吉、官員、平民以及驛站兵丁等,私自招留漢民居住墾種 的情事發生16

在漠北地區,道光三年(1823),那彥寶就對無法禁止蒙古、漢民進行貿易 的原因奏報說,由於蒙古地區日常生活所需的糧、煙、茶、布等物品,都依賴內 地商民前來販售,而蒙古又常因賒欠負債於商民,因此,一方面蒙古在生活上必 須依賴漢民販售商品,另方面漢民也必須收回蒙古債款,而導致無法禁止蒙古、

漢民的相互往來17。道光十五年(1835),多爾濟拉布坦等人,也因清廷力行驅 逐種地漢民,而導致喀爾喀地區物價上漲、蒙古受累一事,而請求查照康、雍時 期屯墾的例子,允許漢民居住墾種18

從上述所舉的例子來看,正是由於蒙古、漢民各自所屬游牧與農業兩種經濟 體系的彼此互補性,不是人為因素所能掌控,因而導致清廷無法阻絕蒙古、漢民 之間的互動、交流以及完全封禁蒙古地區。

就戰亂的影響來說。從道光二十年(1840)爆發鴉片戰爭起,漠南蒙古的軍 隊就開始動員,歷經英法聯軍、太平天國、捻亂等內外戰爭。在這種情勢下,蒙 古內部的社會秩序,自然無法保持平靜。隨後,從同治元年(1862)起開始爆發 的陝甘寧回民事變,直到光緒三年(1877)平定阿古柏政權為止,歷時十四年的 西北回亂,也直接波及其他各蒙古,帶來了不少的動亂19。以喀爾喀土謝圖汗部 左翼末旗為例,俄國人波茲德涅耶夫就說:

16 「竊照本年三月十二日,據達拉特旗貝子達什多爾濟呈報內稱,蒙古游牧例禁開種地畝,近 有蒙古並台吉官員等,串通奸民開墾游牧,並驛站蒙古招民私開草場,復越界強種本旗牧地」《宮 中檔硃批奏摺》,〈民族事務‧蒙古〉,第 19 卷,323 號,道光十四年六月初十日具奏,綏遠城將 軍彥德奏摺。

17 原摺略述如下:「蒙民私相交易,原非始自近年……惟蒙古地方向無耕織,一切服食並使用什 物,均賴內地商民運販前來,即以牲畜與之交易。自嘉慶二年禁止貿易,將所欠舊賬定限三年歸 還,雖經查辦飭禁,而蒙民仍復私行交易,至今未絕,舊賬亦未清楚。蒙古等數十年來服食已慣,

糧、煙、茶、布日用勢所必需,今若禁止,在蒙古有牲畜之家尚可往他處運販,其窮苦之人既乏 牲畜轉運,而煙、糧、茶、布皆為養命之源,一經斷絕,益形坐困。至蒙古負欠商民銀兩,商民 俱有冊簿可憑,數十年來日積月累,以致拖欠愈多,縱勒限三年,其勢亦斷難清楚,俱係實在情 形。不為我等情願出具印結,其窮苦之蒙古尤願仍與商民交易。」《宮中檔硃批奏摺》,〈民族事 務‧蒙古〉,第 20 卷,369 號,道光三年二月十九日具奏,那彥寶奏摺。另見《軍機處漢文錄副 奏摺》,〈民族事務‧蒙古〉,第 605 卷,1910 號,道光三年二月十九日具奏,那彥寶奏摺錄副。

18 原摺略述如下:「自近年以來,將熟地拋荒之後,食物之價日漸增昂。不但蒙古及喇嘛人等需 用米、麵、大麥等糧俱用貴價置買,所費甚多,即貿易之民人,亦因食用昂貴,舖中用度增加,

遂將蒙古所用之雜貨亦暗中加價……蒙古人等既用貴價購買米麵,又用貴價置買雜貨,層層吃 虧,俱因地少糧昂之故……查蒙古地方不准開採,原係恐礙游牧,現在喀爾喀地界寬廣,除牧放 牲畜之外,曠地甚多,自康熙年間開墾地畝起至道光四年,並未有聞有礙游牧之說,蒙民相安由 來已久,食物甚賤已百有餘年。從前嘉慶六年,欽派烏里雅蘇台參贊大臣永保;道光四年,欽派 烏里雅蘇台將軍果勒豐阿前來查辦,皆係蒙古欠賬甚多,藉端驅逐民人,希冀可以賴賬,並非民 人滋生事端。從前永保、果勒豐阿先後到此查辦,令蒙古賒欠民人之賬減去三成,歸還清楚,即 將民人驅逐、地畝拋荒。彼時祇係衡情定案,並未將康熙、雍正年間恩准開地之原案查出,是以 有令拋荒地畝之議。自果勒豐阿查辦之後,蒙民兩無裨益,受累實深,若不因時置宜,量為變通,

勢必至於窮苦。蒙古窘極為匪,盜賊日多,於邊疆要地更不相宜。」《宮中檔硃批奏摺》,〈民族 事務‧蒙古〉,第 20 卷,374 號,道光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具奏,多爾濟拉布坦奏摺。

19 關於蒙古歷經各項戰爭的經過,請參閱白拉都格其等撰,《蒙古民族通史》(呼和浩特:內蒙 古大學出版社,2002),第五卷,(上),頁 33—61。《蒙古族通史》,下卷,頁 160—186。

(5)

「這個本來就很狹小貧窮的旗益發凋弊不堪了。現在這位章京告訴我,他們 旗在回民之亂後就每況愈下。回回人侵襲了墨爾根王旗(按:左翼中旗)

之後,在向西回竄途中,從車貝克扎薩克旗(按:左翼末旗)也劫走了大 批牲畜。緊接著發生的軍事行動以及中國政府所加於他們的軍需負擔,進 一步把這個旗壓垮了。」20

此外,在漠南蒙古地區,也相繼爆發金丹道、獨貴龍、八枝箭、老頭會以及 白凌阿等程度大小不同的事件21。在這些內亂外患的交逼下,實際上也不可能維 持民族隔離、地域封禁的政策。因此,當邊疆危機全面深化以後,清廷就以移民 實邊政策,來取代封禁隔離政策了。

二、外部因素

從外部的原因來說,清廷推行移民實邊的政策,主要是為了抵制帝國主義勢 力對蒙古地區的侵略,其中,以俄國的侵略最為嚴重。俄國對蒙古的侵略,一方 面是貿易的把持,另方面是領土的侵佔。

首先,就貿易的把持來說。咸豐元年(1851),清廷簽訂〈中俄伊犁、塔爾 巴哈台通商章程〉後,在經濟上,俄商獲得了在伊犁、塔城免稅貿易和建立貿易 圈的特權;在政治上,俄國獲得了設領事與領事裁判的特權。咸豐八年(1858),

清廷簽訂〈中俄天津條約〉後,俄國商人經陸路到中國的貿易,其人數、貨物與 資本都不受限制。同時,還取得了在中國遊歷、傳教、領事裁判等特權。咸豐十 年(1860),清廷簽訂〈中俄北京條約〉後,在經濟上除了享有免稅和自由貿易 的特權外,還通過開放庫倫、張家口等通商地點,完成了由販運貿易到定點貿易 的轉變。同治元年(1862),清廷簽訂〈中俄陸路通商章程〉,同治八年(1869)、

光緒七年(1881),又兩次改訂該章程,迫使清廷開放中俄邊境的三十五個卡倫,

以提供俄商出入。由於俄國在蒙古地區的貿易是沒有限制和免稅的,蒙古地區完 全成為俄國的貿易市場。到光緒二十六年(1900)為止,俄國在蒙古地區的貿易 總額,已經達到一千六百九十萬盧布,與咸豐十一年(1861)相比,增加了八十 倍。晚清末期,俄國每年從外蒙古掠走幾十萬普特的各類毛皮和幾十萬隻的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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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領土的侵佔來說。同治三年(1864),清廷簽訂〈中俄勘分西北界 約〉後,中國喪失了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包括齋桑湖、圖克勒淖爾、特穆爾 圖淖爾等區域在內,大約四十四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喪失的這些領土,游牧的蒙 古部落,計有:唐努烏梁海十佐領、賽音諾顏部所屬烏梁海十三佐領一部份、阿 爾泰(阿勒坦)烏梁海二旗、阿爾泰諾爾烏梁海七旗以及游牧於塔爾巴哈台山以

20 (俄)阿‧馬‧波茲德耶涅夫著,劉漢明等譯,《蒙古及蒙古人》(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 版社,1989),第一卷,頁 661。

21 關於各個事變,請參閱白拉都格其等撰,《蒙古民族通史》(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

2002),第五卷,(上),頁 61—95。《蒙古族通史》,下卷,頁 217—238。

22 張永江著,〈近代北部邊疆危機與邊疆政策的變化〉,《清代的邊疆政策》,頁 87—89。

(6)

北直至額爾濟斯河的土爾扈特與游牧阿拉套山以北的察哈爾營和厄魯特上三 旗。光緒七年(1881),清廷簽訂〈中俄伊犁條約〉後,中國喪失了伊犁西面霍 爾果斯河以西流域及塔爾巴哈台地區齋桑湖以東,大約七萬多平方公里的領土

23

而甲午戰爭是清廷推行移民實邊政策的轉捩點。甲午戰爭以後,中國的邊疆 地區面臨著被帝國主義勢力瓜分的局面,面對領土被蠶食的險惡形勢,是導致清 廷決定移民實邊,加強邊防的直接原因。在簽訂〈中日馬關條約〉以後,清廷為 了解決庫款奇缺的財政危機,藉移民開墾籌款,是加速其實施移民實邊政策的又 一重要原因24

第二節 蒙古藩部行政體制的比較

清朝統治下的蒙古,在行政體制上,主要分為外藩蒙古與內屬蒙古兩種。

外藩蒙古一般都設有扎薩克,有較大的自主權,從職權範圍來說,可分為行 政、軍事、財政、立法和司法等權。張永江以漠南蒙古為例說明。首先,就行政 權來說,基本上擁有任免官員的人事權。在乾隆二十七年(1762)以前,享有較 大的自主權,從管旗章京到蘇木章京,都有權任命。此後,任免這些官員必須要 向清廷報備。而對於協理台吉,雖然沒有任免權,卻有人選的確認權。其次,在 軍事權方面,扎薩克既是行政首長,也是軍事首長。第三,財政權方面,旗在財 政上有相當大的獨立權。主要表現在下列方面,一是不需要向國家繳納賦稅,二 是國家雖然限定了執政者向屬民徵收租稅的標準,但並不過問其支用,而旗內的 的公共經費和王府的私人開銷是混在一起的。三是蒙古王公對旗內資源有權徵 稅,稅收的標準自定,收入歸旗財政和王公所有。四是清廷在蒙古地區內的各種 軍政設施所需經費,由清廷自籌經費解決,各盟旗沒有義務負擔。第四,在立法 和司法權方面,清朝實施的是三級審判制度。扎薩克有初審權,原告不服,可上 訴到盟,由盟長和扎薩克會審。再不服,可呈報理藩院審理25

但外藩蒙古,又分為內扎薩克與外扎薩克,漠南蒙古是內扎薩克蒙古26,漠 北、漠西蒙古是外扎薩克蒙古27。基本上這兩種扎薩克,如果依據清廷的說法及 做法來看,可以歸附的時間先後、爵位是否世襲以及兵權的有無來區分。

首先,就時間來分。《清朝通典》說:「外藩蒙古,自康熙三年以前來歸者,

稱內扎薩克;自康熙二十七年以後來歸者,稱外扎薩克。設官雖同,而分地各異。」

28其次,就爵位世襲來分。《嘉慶會典》說:「外扎薩克之爵,舊例不世襲,出缺 時或降襲或否,奏聞定奪……乾隆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年,高宗純皇帝令追

23 《蒙古族通史》,下卷,頁 20—21。

24 成崇德著,〈清季的移民實邊〉,《清代的邊疆政策》,頁 109—110。

25 張永江著,《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變遷為中心》,頁 187—190。

26 清人福格說:「漠南六盟曰內扎薩克蒙古。」福格著,《聽雨叢談》,卷 2,〈蒙古〉,頁 30。

27 「凡外蒙古之眾曰喀爾喀……。曰杜爾伯特、曰土爾扈特、曰和碩特、曰輝特、曰綽囉斯、

曰額魯特……。別於蒙古者,曰和托輝特、曰哈柳沁、曰托斯、曰奢集努特……曰古羅格沁……,

皆屬以外扎薩克。」《嘉慶會典》,〈典屬清吏司‧外扎薩克〉,頁 54—55。

28 《清朝通典》,卷 39,〈職官 17‧藩屬各官〉,頁 2227。

(7)

考勛勤,覃敷恩錫,於是襲爵之制,一如內扎薩克。」29就此來說,外扎薩克的 爵位本來是沒有世襲的,直到乾隆四十六年(1781)以後,以爵位世襲與否作為 判斷內外扎薩克的標準才失去。最後,就兵權有無來分。基本上,內扎薩克有兵 權,而外扎薩克沒有兵權30

此外,有的學者也以地理位置來區分內外扎薩克,以明代的漠南蒙古為內扎 薩克蒙古,以漠北、漠西蒙古為外扎薩克蒙古31。不過,如果比對蒙古盟旗各表,

可以發現,內扎薩克旗的佐領數,平均起來,是遠多於外扎薩克旗的。見表 5—

2。

表 5—2:內外扎薩克旗平均所轄佐領數表

地區 總旗數 總佐領數 總丁數 旗/佐領 旗/人丁 備註 內扎薩克 49 1293 193950 26.4 3958 (佐/150 丁)

喀爾喀 86 170 25500 2 297

青海 29 100.5 15075 3.5 520 不含察罕諾門汗旗

寧夏邊外 2 9 1350 4.5 675 調兵如內扎薩克旗

新疆等地 32 130 19500 4 609

資料出處:據表 2—1~6、3—4~7、3—9~10、4—1~2 統計。

因此,從上述可知,基本上,外扎薩克旗與內扎薩克旗的差別,主要有兩項:

一是內扎薩克旗的佐領數較多,而外扎薩克旗較少。二是內扎薩克同時兼有軍事 首長的身份,而外扎薩克沒有。由此也可以顯現清廷對外扎薩克旗的防範比較深。

其次,就內屬蒙古來說。內屬蒙古不設扎薩克,而以都統、總管或佐領管轄。

雖然外在的行政組織有不同,但內部的行政結構則是相同的。內屬蒙古旗的特徵 主要有:首先,在性質上與八旗相同,屬於現役部隊,清廷可以隨時調派駐防、

29 《嘉慶會典》,〈典屬清吏司‧封爵〉,頁 59。

30 《清史稿》說:「內蒙古各部兵統於各部扎薩克。蓋內扎薩克多從龍舊臣,而游牧之地悉附近 盛京、直隸、山西、陝西一帶,與外扎薩克之後來歸附遠在漠北者有別。」又說:「統率蒙兵之 制,內扎薩克之兵,統於盟長;外扎薩克之兵,統於定邊左副將軍;杜爾伯特及新土爾扈特、和 碩特之兵,統於科布多辦事大臣;土爾扈特之兵,統於伊犁將軍;青海各部落之兵,統於西寧辦 事大臣。」《清史稿》,卷 78,〈志 53‧地理 25‧外蒙古〉,頁 2439;卷 137,〈志 112‧兵 8‧邊 防〉,頁 4077。《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說:「內扎薩克各旗,每三丁披甲一副,每佐領披甲五十,

每年由盟長閱看。其外扎薩克喀爾喀四部落之兵,統於定邊左副將軍;杜爾伯特、新土爾扈特、

和碩特之兵,統於科布多參贊大臣;舊土爾扈特、和碩特之兵,統於伊犁將軍;青海各部之兵,

統於西甯辦事大臣,遇應用時,各由該處軍大臣奏調。惟西套額魯特(按:阿拉善厄魯特)、額 濟納土爾扈特,不統以將軍大臣,徵調如內扎薩克。」《大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81,〈兵制‧

簡閱〉,頁 1。又參見《理藩院則例》,卷 29,〈軍政‧查閱內扎薩克防秋兵丁〉,頁 261;〈軍政‧

盟長點驗軍裝器械〉,262。《嘉慶會典》,〈旗籍清吏司‧閱兵〉,頁 35;〈典屬清吏司‧軍兵〉,

頁 78。

31 張永江著,《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變遷為中心》,頁 113。

(8)

參戰或從事其他工作。其次,旗的首長有任期,沒有世襲。第三,旗官兵的待遇,

基本和八旗一樣,享有俸祿。第四,在管理系統上,這些旗直屬於將軍、都統或 參贊大臣管轄32。表列內屬蒙古各旗。

表 5—3:內屬蒙古旗表

直屬長官 內屬蒙古 旗數

都統旗 歸化城都統 歸化城土默特 2

黑龍江將軍 新巴爾虎 8

察哈爾都統 察哈爾 8

熱河都統 熱河厄魯特 1

唐努烏梁海 5 阿爾泰烏梁海 7 阿爾泰諾爾烏梁海 2

扎哈沁 2

明阿特 1

科布多參贊大臣

科布多厄魯特 1 伊犁察哈爾 8 總管旗

伊犁將軍

伊犁厄魯特 8

佐領旗 駐藏大臣 達木蒙古 8

資料出處:詳見本文第二章第三節之二、第三章第三節之三、第四章第一節之三。

第三節 蒙古封禁隔離政策的利弊與得失

清朝從入關後形成政策開始,直到清末幾近敗亡之際,對蒙古的統治政策 中,基本維持著封禁隔離這一政策,一項政策施行如此長久,自然有其時代意義 與利益。因此,首先就其施行的成效來做探討。其次,移民實邊政策的興起,也 表徵著封禁隔離政策有其侷限性或者是不足之處,以下將檢討蒙古封禁隔離政策 的得失。

一、蒙古封禁隔離政策的成效

基本上,就蒙古封禁隔離政策的成效來說,可以分為三方面來說。首先,是 清朝中國疆域的形成。其次,是畜牧業的發展。第三,是生態環境的維護。

32 張永江著,《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變遷為中心》,頁 190—191。

(9)

1、清朝中國疆域的形成

從關外時期開始,努爾哈齊就以分化、拉攏的方式,成功爭取到內喀爾喀與 科爾沁蒙古,並且開啟了滿蒙聯姻,奠定滿蒙一體的基本方針。此後,繼之而起 的皇太極,更是加大打擊力度,不但迫使林丹汗敗死,收降了漠南蒙古各部,也 持續推動滿蒙聯姻的活動。同時,為了有效鞏固對漠南蒙古各部的統治,開始實 行盟旗制度。可以說,清廷一方面透過互婚政策的實施,來加強漠南蒙古的認同,

另方面透過封禁隔離措施的實施,強化統治地位,使漠南蒙古無法再度聯合。由 於清廷這樣靈活的政治手腕,使得順治初期能依賴科爾沁蒙古作為堅強的防衛後 盾。而清廷強化統治,進而促成滿蒙一體的結果,則是在內地處處都可見到驍勇 善戰的蒙古軍隊,來替清廷討逆、平叛。

喀爾喀蒙古內附以後,在封禁隔離政策的執行下,清廷鞏固了對喀爾喀蒙古 的統治,同時,在懷柔、互婚的政策下,讓後來成為賽音諾顏部的部長和碩額駙 策凌,也在漠北地區頑強地抗擊準噶爾的侵襲,使清廷免去後顧之憂。此後,對 於青海厄魯特以及平定準噶爾後的杜爾伯特、土爾扈特等蒙古,清廷也都一貫實 施封禁隔離政策,推行盟旗制度,形成有效而且直接的管轄,真正完成大一統的 局面。可以說,清朝中國疆域的形成與維護,是在硬手段—封禁隔離政策與軟手 段—懷柔、互婚政策,兩種手段的交互行使下完成的。因此,就此意義來說,清 朝對蒙古所實施的封禁隔離政策,具有分而治之、直接管轄統治的時代性成效功 能。

但是,有個問題在此也必須加以說明並澄清。由於在封禁隔離的政策執行 下,清朝對蒙古與漢民施行雙向隔絕的行政體制,近代以來,學者們對於清朝中 國領土的組成,提出至少兩種不同的分法。第一種是兩分法,將長城以內的地區 稱為「中國本部」或是「中國本土」,長城以外的地區則稱為邊疆或是「中國殖 民地區」33。第二種是三分法,長城以內的十八行省稱為「中國本部」;內外蒙 古、新疆、青海、西藏等地區稱為「藩部」;清朝龍興之地的東北,稱為「東三 省」34。誠然,這樣的說法並非全然毫無憑據,因為連清人本身對於中國領土的 概念也頗為混淆35,再加上清廷基於滿洲利益的私心考量,對於漢族與蒙古等其 他民族的交流、互動頗為防閒猜忌,有意無意之間,也似乎模糊了外人對中國—

國家—觀念的看法。不過,考諸中國歷代政權的歷史發展來看,對於清朝中國領 土的組成,不管是二分法或是三分法,都是一種錯誤的概念。因此,個人綜合一 些前人的論述與研究成果,分成三個面向扼要地說明清朝中國領土的形成。

首先,就清朝的地方行政體系來說。由於清廷「因俗而治」的統治指導思想

33 (美)拉鐵摩爾著,《中國的邊疆》,頁 7、10。(美)費正清著,《美國與中國》,頁 70。類似 這樣的說法,不勝枚舉,恕不一一列舉。

34 (日)織田萬撰,《清國行政法泛論》,頁 418、495、524。

35 《清史稿》說:「世祖入關翦寇……悉有中國一十八省之地。」《清史稿》,卷 54,〈志 29‧地 理 1〉,頁 1891。魏源說:「十七行省及東三省地為中國。」魏源著,《聖武記》,卷 3,〈國朝綏 服蒙古記 1〉,頁 67。

(10)

以及基於維護滿洲利益的私心作用,清朝在地方的行政體制主要可以分為三種:

藩部體制、直省體制、陪都體制。適用藩部體制的地區主要有內外蒙古、青海、

新疆、西藏等地區,其行政組織又因民族、區域以及歸附方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例如蒙古,清廷將之區分為以扎薩克管轄的外藩蒙古與設立都統或總管等管轄的 內屬蒙古。張永江則將施行藩部體制地區的行政組織區分為扎薩克盟旗模式、八 旗模式、西藏模式與回疆模式36。適用直省體制的地區即是指內地的十八個行省

37。而東北,由於是清朝龍興之地,因而將盛京定為陪都,也由此產生陪都體制

38。基本上,清廷採行不同的地方行政體制,主要是為了適應一統國家內多元民 族與文化的需要,並不是對於行使領土與主權的問題上有所爭議。因此,如果從 地方行政體制的差異而將中國的領土個別地區分為所謂的「本部」、「藩部」,甚 或是「東三省」(甚至錯稱為“滿洲"),就如錢穆所指出的兩點錯誤:一方面是 混淆了政治地理與自然地理;另方面,中國的歷史從來沒有本部與非本部之分,

所謂的「本部十八行省」,更是一種荒謬的說法39

其次,就清朝中國疆域的形成來說。如上所述,清朝中國的領土(或者更精 確的說—本土)是包括三種不同地方行政體制的地區,但一些現代的學者卻將清 朝的大一統事業看做是領土的擴張40。對於擴張領土的這種說法,我們無法苟 同。誠然,清人每每在論述蒙古、新疆等地區納入中國的版圖範圍內時,多喜歡 視之為所謂的「開疆拓土」41,但這主要是由於過往以中原政權為中心、以漢族 為中心的史觀影響42,在此史觀的基礎上,對於清朝統一事業的歌功頌德,受到 客觀的時代侷限性所導致。否則,如果以開疆拓土的觀點來看,即便是盛清時期 的中國疆域,又如何與元朝相比43?事實上,在清朝之前,中國的內部就因為經

36 張永江著,《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變遷為中心》,頁 166—259。

37 光緒朝之前,十八行省是: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 北、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38 除了設立盛京、吉林、黑龍江等三個駐防將軍外,還設立盛京五部(戶、禮、兵、刑、工)

與奉天府。奉天府的長官是「府尹」,秩三品,比一般知府的地位要高,相當於督、撫的地位。

詳見張玉興著,〈東北的軍政制度〉,《清代的邊疆政策》,頁 307—314。王戎笙主編,《清代全史》, 第二卷,頁 309—312。

39 錢穆著,《中國歷代政治得失》,頁 109—111。

40 例如約瑟夫‧弗萊徹說:「在 1800 年以前,清代歷史的焦點集中在亞洲腹地,即集中在它的 征服,它的政治活動,以及一個幅員遼闊而文化迥異的地區被一個單一的、不斷漢化的中華帝國 所吞併和消化的過程。」(美)約瑟夫‧弗萊澈著,〈1800 年前後清代的亞洲腹地〉,《劍橋中國 晚清史》,上冊,頁 39。而拉鐵摩爾也說:「中國殖民地區—從東三省到西藏……」(美)拉鐵摩 爾著,《中國的邊疆》,頁 10。

41 昭槤說:「(乾隆)三載之間,拓地二萬餘里,天山雪窟,無不隸我版圖。」昭槤撰,《嘯亭雜 錄》,卷 1,〈平西域〉,頁 15。《清史稿》說:「聖祖、世宗長驅遠馭,拓土開疆,又有新藩喀爾 喀……青海……賀蘭山厄魯特迄於兩藏……逮於高宗……收準噶爾、回部,天山南北二萬餘里氈 裘湩酪之倫……倚漢如天。」《清史稿》,卷 54,〈志 29‧地理 1〉,頁 1891。

42 翦伯贊認為,中國的歷史家,自古都是以大漢族主義為中心來處理中國的歷史,因此,這只 能算是大漢族史,只是中國歷史一個主要的構成部分。真正的中國史,還要包括中國其他民族的 歷史。翦伯贊著,《歷史哲學教程》(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頁 260—262。

43 元朝皇帝所直接統轄的地方,雖然實際上不及清朝,但就宗法來看,元朝皇帝兼任蒙古大汗,

四大汗國也應包含在元朝中國的範圍內。關於四大汗國與蒙古汗國的關係,參見孟廣耀撰,《蒙 古民族通史》(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2),第一卷,頁 251—258。

(11)

過各民族不斷的揉和與摶成,而使得中國境內各民族的生活圈日益開展、擴大。

之所以能夠如此,主要依賴的並不是軍事佔領或武力征服,而是奠基於傳統的民 族觀以及內部經濟無法切割的彼此依賴性。

受到孔子學說的影響,中國傳統的民族觀是以文化,而不是以血緣的關係來 區別民族44。由於民族不斷融合、擴大,因之生活圈也不斷擴展,也因而日益形 成廣土眾民的大國。關於中國民族與國家的關係,錢穆曾說:

「中國人常把民族觀念消融在人類觀念裡,也常把國家觀念消融在天下或世 界的觀念裡。他們只把民族和國家當作一個文化機體,並不存有狹義的民 族觀與狹義的國家觀,民族與國家都只為文化而存在。因此兩者間常如影 隨形,有其很親密的聯繫。民族融合即是國家凝成,國家凝成亦正為民族 融合。」45

對此,李信成則進一步分析說是同化主義與群體多元主義兩種意識型態同時 並行於不同地區的民族觀:在精耕細作的農業經濟地區,主要採取的是同化主 義;在不適合精耕細作的地區,則採取群體多元主義46。因此,王明珂儘管認為 從漢代以後,凝聚中國人的主要力量來自於對「華夏邊緣」的維持,卻也不得不 承認以文化為區分的民族觀,而提出了依賴共同的歷史記憶這一論點47。 另方面,中國北方的游牧、半游牧民族與中國南方的農業民族之所以能夠結 合的另一個要素,是由於經濟上的互補、依賴關係。札奇斯欽分析後認為,游牧 民族儘管在軍事上較農業民族佔優勢,但在經濟上卻居劣勢。出於自然環境與生 活方式的限制,在經濟上,不得不依存南方的農業民族48。而蕭啟慶也歸納指出,

由於游牧經濟有其對自然變化的脆弱性,對農耕社會的依存性和工藝文明的推遲 性,因此,游牧民族對農業民族的侵擾,主要源自於這樣的經濟體系。對農耕社 會的貿易與掠奪,是游牧民族解決經濟問題的兩個變換手段49。正是由於這樣的 關係,中國歷史上,北方游牧、半游牧民族對於中原地區的歷次侵擾,卻反而促 成了中國大一統的局面,這是與西歐在羅馬帝國衰亡以後,無法再度形成大一統 的國家最大差異的地方50

對於這種以文化來區分的民族觀以及經濟上無法切割的互補性,馬曼麗等學 者則歸納提出「中華南北經濟文化圈」的觀點,主張「中國南北二元文化的矛盾 統一論」。認為:在中國特定的南北地理生態環境下,游牧經濟與農耕經濟有互

44 劉逖著,〈論漢帝國的北部邊疆系統〉,收錄於《中國邊疆史地論集》,頁 97。

45 錢穆著,《中國文化史導論》,頁 19。

46 李信成著,《中共少數民族政策與國家整合》,頁 69。

47 王明珂認為,在漢人難以利用或是政治力鞭長莫及的地區—華夏邊緣—華夏政權透過通婚、

貿易、征伐、封貢、賞賜等各種軟硬手段,來羈縻邊疆的民族與國家以維持這個邊緣。而對於遷 入中國的所謂「異族」來說,在華夏的歷史記憶中接受或是尋找一個華夏祖先,可合理化自己的 華夏身份,華夏因之而成長茁壯。因此,中國人之所以成為中國人,主要依賴的是共同的歷史記 憶。王明珂著,《華夏邊緣—歷史記憶與族群認同》(台北:允晨文化,1997),頁 316—319、402。

48 札奇斯欽著,《北亞游牧民族與中原農業民族間的和平戰爭與貿易關係》,頁 576—577。

49 蕭啟慶著,〈北亞游牧民族南侵各種原因的檢討〉,收錄於中國通史教學研討會編,《中國通史 論文選集》(台北:聖輯美術廣告事業有限公司,1991),頁 365。

50 陶晉生著,〈邊疆民族在中國歷史的重要性〉,收錄於《中國通史論文選集》,頁 33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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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互利的經濟基礎,但又存在要求互補的程度的差異和前者對後者依賴性較大的 矛盾,不過,雙方克服兩者之間的矛盾而共同生存發展下來。而歷史事實證明,

中華經濟文化圈的存在和發展,承認兩種經濟二元文化之間的矛盾,但實質則是 對立中可以統一。也由於這樣的特點,許多邊疆地區的政權,即便在割據時期,

往往仍與中原在政治上密不可分,一直自認是中國的政權,也使得中國即使處在 分裂時期,仍能蓄積下次再統一的能量。這是與世界歷史上經常出現強行用軍事 行政辦法聯合而成的帝國是不同的,由於這種軍事帝國缺乏內在的經濟、文化聯 繫,因此,當統治者的武力不足,帝國就會土崩瓦解,無法再形成新的統一51。 基本上,個人認為,這種分析是頗為中肯的。因此,中國疆域的形成,在經過一 次次統一—分裂—再統一的歷史過程中,最終完成一個一統國家多民族與文化格 局的局面,費孝通則將之稱為「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52。而清朝疆域形成的 基礎,正是由於這種歷史循環的特點,繼承了歷代中原政權的疆域與周邊民族活 動的領地,正如成崇德所闡述的,並不存在領土擴張的問題53。否則,興起於東 北地區的滿族,豈不是要把自身的龍興之地—東北地區—以及其盟友—蒙古—的 蒙古地區,當作是領土擴張後的邊疆地區?

最後,就中國的概念來說。清朝疆域的形成,既然是中國歷史發展演進下的 產物,那麼有必要對於「中國」的這個稱謂加以說明。正如前引錢穆所說明的,

傳統上,中國人所抱持的是天下或世界的觀念,並不存在狹義的國家觀念。早在 先秦時代,中國就發展出由諸夏(中國)和四夷所組成的「天下觀」,邢義田將 此稱之為「文化天下觀」:在中原地區的周人以夏、諸夏自稱,而周邊的蠻、夷、

戎、狄轉變為帶有文化上低賤意味的名稱。在周人的觀念裡,天下就是由文化較 高的華夏諸邦和落後的蠻夷所組成。在周的封建體制下,有一個理論上以天子為 中心,諸侯為外圍,四夷為更外圍的層次防衛體系。這種結構與周人封建中「親 親」和「內外」的基本觀念相一致。親親之義在於差等,由親而疏,自內而外,

所謂「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54

正是由於這種天下觀的影響,張啟雄認為要了解過往中國(或稱歷史上的中 國)的國家發展歷史,要透過「中華世界帝國」與「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概念 才能正確的理解:天下的具體化就是中華世界,天子的具體化就是中華世界的皇 帝。中華世界乃是中國勢力所及之處,可分華、夷二部。華就是王畿,也就是中

51 馬曼麗主編,《中國西北邊疆發展史研究》(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1),頁 45—58。

52 費孝通分析後指出中華民族有幾個形成的特點:1.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存在著一個凝聚的核 心—漢族。2.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佔中國面積一半以上,主要從事游牧業。3.除了回族已經使用 漢語作為民族的共同語言外,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4.導致民族融合的條件,雖然有政治上 的因素,但主要是社會和經濟因素。5.組成中華民族的成員是眾多的,因此是個多元的結構。6.

中華民族形成一體的過程是逐步完成的。詳見費孝通主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頁 3—36。

53 成崇德從三個面向分析中國疆域的形成:1.中國古代文明的連續性是中國疆域延續兩千多年的 基礎。2.歷史上活躍在中原王朝四周的各民族對中國疆域的形成有著重要的影響。3.地理環境是 影響一個國家疆域形成的重要因素。詳見成崇德著,《18 世紀的中國與世界‧邊疆民族卷》,頁 1—

12。

54 邢義田著,〈天下一家—中國人的天下觀〉,收錄於邢義田編,《永恆的巨流》(台北:聯經出 版公司,1981),頁 44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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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夷就是屬藩,也就是中國周邊的諸王國,形成了華+夷(人民概念)=王畿

+屬藩(領域概念)=中國+諸王國(主屬概念)=「中華世界帝國」。而維繫 這個世界帝國秩序的,主要是依據「名分秩序論」、「奉正朔論」、「封貢體制論」

等十二個「中華世界秩序原理」55。對於這樣的分析,個人是頗為認同的。因此,

在這樣的概念下,傳統所說的「中國」,並不是代表一個狹義的主權獨立國家,

而是作為整體「中華世界帝國」,也就是「天下」的概念,是歷朝「天子」所屬 朝代的通稱,也從而得到「朝代有別,中國則一」這樣的歷史觀念56

而中國作為狹義主權獨立國家的概念,主要是近代以來遭受帝國主義者侵略 所導致,是伴隨反侵略、求自主的民族主義而來,也因而一改以往與周邊屬國的 習慣邊界,在帝國主義者的鯨吞蠶食下,被迫放棄神聖而廣大的國土後,形成了 現代相對明確的疆界57。因此,關於中國的概念,馬大正則歸納說:

「中國的概念有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由最初的京師,華夏地區,到由漢族 和其他民族建立的王朝所統轄的地區稱之為中國,近代始才專指整個中華 民族(包括漢族和其他民族)共有的國家為中國,以區別於其他國家,具 有了現代意義國家稱謂。總之,中國概念的演變是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歷 史發展的產物。」58

綜上所述,對於清朝中國的疆域問題,所得出的結論是:基本上並不存在有 領土擴張的問題,也沒有一般所謂長城以內的地區才是中國本土或是中國本部的 說法,而中國也不是專指漢族所建立朝代國家的代稱。清朝做為中國正統朝代之 一,凡是清廷有效實施行政管轄的地方,都是屬於中國的固有疆域,都是屬於中 國本土。清朝地方行政體制的不同,只是反映了清廷一貫「因俗而治」的治國方 針以及實施民族隔離並伴隨地域封禁政策的具體作法。因此,有鑑於過往帝國主 義者對中國領土鯨吞蠶食所製造出種種的口實,學者們對於所謂「本部地區」、「藩 部地區」等名詞的使用,似乎應該顯得更慎重些。

2、畜牧業的發展

長久以來,蒙古民族就依賴畜牧為生。但畜牧業的發展,首先要注意到的,

就是偷竊盜竊的問題。由於蒙古地區沒有房屋瓦舍,容易發生竊盜事件,因此,

清廷在開始整頓蒙古社會秩序時,一方面訂定嚴格的盜竊法規59,另方面則強調

55 張啟雄著,《外蒙主權歸屬交涉‧1911—1916》,頁 9—19。

56 張啟雄認為,在中國的歷史上,政府雖因改朝換代而不斷更迭,但中華文化卻仍一脈傳承不 息。因此,為了方便區別中國的朝代並表現中國的一貫性,在朝代之下會附加中國一詞,用以表 示「朝代雖變,中國則一」的概念。張啟雄著,《外蒙主權歸屬交涉‧1911—1916》,頁 308—309。

詳閱費孝通主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頁 211—236。

57 詳見李信成著,《中共少數民族政策與國家整合》,頁 64—82。關於傳統中國天下主義的轉化,

另參見盛洪著,〈從民族主義到天下主義〉,收錄於李世濤主編,《知識份子立場—民族主義與轉 型期中國的命運》(長春:時代文藝出版社,2000),頁 74—85。

58 馬大正著,《中國邊疆研究論稿》,頁 1。

59 「蒙古等無房舍牆垣,法令若輕,則馬匹難養,故爾定法,以警匪類。嗣後有犯此者,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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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蒙古越界。所謂「欲復蒙古生業,必嚴盜禁,不嚴則不能弭盜。」60

事實上,早在康熙二十年(1681)的時候,清廷就針對烏珠穆沁等旗與喀爾 喀、巴爾虎等蒙古,彼此越界偷盜的事件,表示憂心。康熙說:

「烏珠穆秦等各旗蒙古,住牧於喀爾喀、巴爾虎之間。先竊彼兩地馬畜,以 致喀爾喀、巴爾虎等,亦盜竊其馬畜以報之。曩無盜賊時,驅馬北至涼地 牧養肥壯,收回儘可度冬。自盜賊繁興,夜間不敢放馬,拘於柵欄中牢籠 防護,馬不得肥,以致不能度冬,斃者甚多。」61

也因此而加強對蒙古越界的防範62

另方面,清朝的禁止蒙古越界游牧制度,也是沿襲蒙古舊有的習俗63。在元 代,蒙古草原上各游牧部落都劃分了界限,只是這種界限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 定,另一時期又有變更。1640 年蒙古、衛拉特王公制訂的法典,也嚴格規定了 禁止愛瑪克全體及個人變更居住地,否則就要科以財產64

因此,儘管清朝對蒙古採行封禁隔離政策,嚴格的劃界分旗,並且禁止越界 游牧,主要是為了加強對蒙古地區的統治,但就客觀的意義來說,對於蒙古民族 畜牧業的發展,也起到保護作用。牧民被分別固定在一定範圍的土地上,和牧場 緊密的結合起來,開始注意有目的地保護和利用牧場,減少各部之間為爭奪牧場 而引起的紛爭,消除大規模的遠距離游牧,生產自然就顯得相對穩定了。

3、生態環境的維護

從生態環境維護的角度來說,清朝嚴格的在蒙古地區實施禁墾政策,是具有 意義的。由於蒙古地區以半乾燥或乾燥氣候為主,草原植被能保護土壤,不受侵 蝕。可是,一旦開墾,草原植被破壞,農作遇到災荒死亡,或是因為缺乏維持地 力的概念,再加上肥料取得不易,而使得地力急速耗盡而導致棄耕。土壤在失去 了植被的覆蓋,在風蝕作用下,就會造成土地的雙重破壞。因為風蝕不僅會吹蝕 原有的地形和土壤,還會使塵沙向遠處蔓延。所造成的結果是,不僅毀壞土壤,

而且被吹運的土壤還因為重新堆積而掩埋了河流、湖泊和農田。不僅降低土壤肥 力,還導致土地的沙漠化65

事實上,早在嘉慶五年(1800)的時候,就已經發現在敖漢旗的騰格里克地

赦。」《清實錄‧聖祖實錄》,卷 193,頁 22,康熙三十八年六月辛酉。

60 《清實錄‧聖祖實錄》,卷 195,頁 6,康熙三十八年九月甲寅。

61 《親征平定朔漠方略》,卷 2,頁 5,康熙二十年九月辛未。

62 「蒙古游牧地方之外,邊汛之內,各形勝處,應屯兵百許,掘壕障守,查緝外賊之入,內賊 之出,盜賊似可屏息。」同上,頁 7。

63 古代蒙古的社會是氏族制度的社會,也就是具有「特殊的血親聯盟」性質的社會。在氏族制 度下,同一氏族共同使用同一個游牧地域,但不同氏族的部落,不能使用其他氏族的游牧地,否 則,就可能會引起戰爭。詳見(俄)符拉基米爾佐夫著,《蒙古社會制度史》,頁 74—95。

64 成崇德著,〈清代前期蒙古地區的農牧業發展及清朝的政策〉,《清代邊疆開發研究》,頁 164。

65 吳秀瓊著,《清朝前期漢人在蒙古的經濟活動》,頁 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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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出現沙漠化的現象66。而沙漠化的結果與風蝕的作用,到了清末時期,已經 嚴重影響了察哈爾張家口內的田地與農作物67。再從草原退化的過程來看,例如 科爾沁一帶原是河川交錯、水草豐茂、林木蔥鬱的草原。遼、金兩代,在這裡進 行大規模的墾荒,砍伐森林和遷徙人口,植被遭到破壞,沙漠蔓延十分嚴重。鄂 爾多斯高原的毛烏素沙漠和庫布齊沙漠,也曾有河流、湖泊分布,草木茂盛,野 獸繁衍,適於人類生存,沙漠範圍較小。但秦漢以來,人們過度的墾伐,使原本 脆弱的生態系統失去平衡,沙漠化逐漸擴大。毛烏素沙漠地區的古代遺址,以漢 地遺址深入沙漠內部最遠,唐代遺址次之,明代遺址已退縮到沙漠東南邊緣地 區,呈現出西北—東南向的時代順序性,正是沙漠逐步擴大的有力證據68。 因此,儘管在清末時期以前,清廷對蒙古實施封禁隔離政策,只是為了穩固 自身的統治地位,較不具有生態平衡的觀念,但是,從後來的時代發展來看69, 力行封禁蒙古地區而實施禁墾的政策,有其價值與意義。

二、蒙古封禁隔離政策的檢討

從清末時期以來歷史的發展來看,清朝長期以來實施的蒙古封禁隔離政策,

所產生的弊端,歸納起來,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說。首先,是弱化了蒙古;其次,

是產生了蒙漢隔閡;最後,則是造成邊疆危機與領土的喪失。

1、蒙古的弱化

近代以來,產生蒙古弱化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應該是清朝基於「分而 治之」、「因俗而治」的治邊思想下,實施封禁隔離政策的結果。這可分兩方面來 說。首先,清朝一方面嚴格禁止蒙古越界游牧,從地域上將蒙古封禁起來;另方 面禁止蒙古私相往來,從民族上將蒙古隔離起來,使得蒙古喪失了強大的游牧動 能,也因此無法產生強有力的領導者來將蒙古重新聯合起來。例如札奇斯欽就分 析,歷史上游牧民族之所以強大的原因,是在於它的動力。假如把游牧民族的「動」

給封鎖住,那麼這失掉動力的游牧民族,就會陷入癱瘓的狀態70。而日人柏原孝 九、濱田純一也闡述說,蒙古弱化的主因,是在於因時代變遷與自清初到乾隆年

66 「行抵先前所指騰格里克地方查看,大半為沙地。其中雖有可耕之處,問該處種地蒙古老人 稱,此等地方沙化貧瘠,不可年年耕種,皆得休耕三、四年,方可耕種。」《軍機處滿文錄副奏 摺》,第 167 卷,1708 號,嘉慶五年九月十四日具奏,內閣學士那彥寶奏摺錄副。

67 俄人波茲德涅耶夫在光緒十九年(1893),從張家口前往呼和浩特途中,經過柴溝堡村時就說:

「這裡不僅土地貧瘠,大風對作物的危害也十分嚴重。田地靠河的一面幾乎都有高高的土牆和樹 木擋著,但這也很難保護田地免受流沙的侵襲。」(俄)阿‧馬‧波茲德涅耶夫著,劉漢明等譯,

《蒙古及蒙古人》(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第二卷,頁 35。

68 同註 65,頁 138。

69 據成崇德指出,中國北部草原的沙化,在 1948 年以前,面積為 15150000 畝;1977 年,52500000 畝;1981 年,一億畝。成崇德著,〈清季的“移民實邊"〉,《清代的邊疆政策》,頁 130。

70 札奇斯欽著,〈蒙古與滿洲歷史關係的回顧〉,《蒙古民族與周邊民族關係學術會議論文集》,

頁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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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缺乏英明君主的領導所導致71。而準噶爾噶爾丹的失敗,從某種意義上來講,

正象徵著蒙古從強大到衰弱的開始72

其次,又由於清朝將蒙古牢牢的固定在一處地方,因此,當蒙古王公的苛捐 雜稅加諸其上,以及因賒貸而導致負欠漢人的債款過多時,就不得不將土地典賣 出去。所造成的結果是,蒙古反而必須要向旗王公或是漢人租佃土地,從事農耕,

而無法維持放牧本業73。因此,清朝對蒙古的封禁隔離政策,雖然對於清廷的穩 固統治以及蒙古游牧社會秩序的維護有所助益,但對蒙古民族本身來說,卻是弊 病多於益處的。

此外,一般學者往往將蒙古衰弱的原因之一歸咎於清朝推崇藏傳佛教的關 係,但事實上,這樣的說法未免太以偏蓋全。李毓澍指出,藏傳佛教早在元憲宗 時代就傳入蒙古地區。此後,明朝對俺答汗的信奉藏傳佛教—黃教,也是無法操 縱利用的。再就例如青海和碩特的顧實汗、準噶爾的噶爾丹以及賽音諾顏部的策 凌等所屬蒙古部,大多為勇武善戰,也不見有任何衰弱的跡象。而後來一般的蒙 古平民,之所以願意出家當喇嘛,主要因為那是條登龍捷徑,希望衣食無缺,受 大家的尊敬74。如果再就後來青海蒙古受制於藏族的事實來看,基本上,宗教信 仰不應該是導致蒙古弱化的主要因素。

2、蒙漢的隔閡

由於清廷在蒙古地區實行墾禁、礦禁政策,除非漢民獲得允許,否則,任何 的開墾與採集自然資源都是非法的,因此,如果有不肖的蒙古王公私招漢民、濫 墾游牧草地,而導致原來倚賴放牧為生的蒙古,無地可棲時,就會引發農牧用地 的衝突,進而呈請官方驅逐。例如前引敖漢旗的例子,從乾隆六十年(1795)起,

以該旗王公納木扎薩多爾濟為首等人,毀壞老哈河等七處的游牧草場,開始私招 漢民居住,引發旗內貧苦蒙古等的不滿。後來雖然經過清廷派員驅逐,但以頭等 台吉敏珠爾為首等人,還是將旗內土地私自典租給富裕漢民,繼續招民居住墾

71 (日)柏原孝九、濱田純一合著,烏尼吾塔爾譯,〈清朝對蒙政策之研究〉,《中國邊政》(中 國邊政協會,1968 年 10 月),第 23 期,頁 19。

72 馬大正在論述噶爾丹與清朝的衝突時後說:「噶爾丹“東進政策"的核心是與以定鼎中原的清 朝爭奪對青海和碩特與漠北喀爾喀的控制權,實現其一統蒙古、建立大蒙古帝國的偉業。這一政 治戰略,在蒙古民族中有著深厚的傳統。自元亡以降,多少蒙古政治家、軍事家付出了畢生精力 未達此目標而遺恨終生。噶爾丹作為一個有政治抱負、又有軍事才能的衛拉特蒙古政治家,他確 實嚮往締造一個如其光榮先輩成吉思汗那樣的不依附於任何政治勢力的統一蒙古帝國。」馬大正 著,《邊疆與民族—歷史斷面研考》,頁 252,引自馬大正主編,《中國邊疆經略史》,頁 253。

73 弗萊徹說:「在從前,沒有足夠牧場的蒙古人暗地裡前往鄰近各旗的牧場;沒有足夠牲畜的蒙 古人依靠一種游牧放債制度生活,即讓貧民為富人放牧牲畜。但是現在當蒙古游牧經濟衰落的時 候,不但漢族移民,而且完全不再能以牧人身分富裕起來的貧困蒙古人,都開始在草原上從事耕 作,從他們所在旗的王公那裡或從漢商地主那裡租種耕地;漢商地主是以抵債方式獲得農業用的 土地的。事實上,在某些地方十之七八的佃農是蒙古人」(美)約瑟夫‧弗萊徹著,〈清朝統治在 蒙古、新疆和西藏的全盛時期〉,收錄於《劍橋中國晚清史》,上冊,頁 397。

74 李毓澍著,〈清代對待黃教與其治蒙策略〉,《蒙事論叢》,頁 1—3、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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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現民人等各自佔據水草,分散種地。蒙古等之牲畜必致啃食民人等之庄稼,

於蒙古等放牲畜之草牧場亦有害處」75,不可避免地,蒙古、漢民在這種情形下,

一定會引發衝突。

其次,某些不肖的蒙古王公也憑藉著清廷的封禁政策,恣意勒索漢民,如果 不從,就將漢民立刻驅逐出境,而引發民怨。乾隆十六年(1751)正月,方觀承 在奏報卓索圖盟土默特貝子驅逐民人的奏摺上說:

「土默特貝子以丈地為名,故縱屬人,勒索各村民人,除供應豬、羊、米、

麵之外,更復科派銀錢。稍不如意即行鞭責,強拉馬、牛,更將男婦毆逐,

佔住房間。孤山子鄉約魯起亮,被索錢一百五十串。卜羅珍溝鄉約于鐸,

被索錢三百串、豬七口,因供應稍遲,掌嘴三次。又民人宋英、姜瑜,各 被掌嘴五、六十,幾至斃命。又民人鄭二、張殿深等牛、騾無故被奪。王 有貴院內堆有柴薪,被蒙古庄圖兒二十餘人硬裝車輛,連車搶去,並將王 有貴打傷。又木頭城子一帶地方,不許民人採取柴碳、拉運米糧。民人馬 明拉柴行走,被蒙古喜子等持刀攔阻。到處老幼驚恐啼號。經巡檢孫際澄 赴該貝子處,再三懇求,該貝子遣其屬根敦烏巴什等,勒要租銀四千兩、

地舖銀五百兩。除索去現銀二百五十兩外,餘銀逼令該巡檢寫立文約,限 於年內完交。如逾限不完,仍即禁止打柴、運米。又將三座塔舖戶八十餘 家,立即驅逐,該處民情大擾,紛紛控訴,移詢該旗,付之不理。」76 土默特貝子之所以如此恣意妄為,憑藉的,就是因為掌握了可以驅逐漢民的權 力。在這種情勢下,蒙、漢之間,自然生出許多摩擦。

除了因不肖的蒙古王公,而引發的蒙、漢衝突與糾紛外,有些蒙旗原先招民 墾種,後來又因漢民日漸增多而呈請驅逐,這自然也會引起漢民的不悅,也因此 後來嘉慶就說:「案牘纍纍,殊非情理之平。」77

此外,有些漢民住居在與蒙古所劃定的界限內,雖然沒有逾越界限,私自開 墾,但卻因漢民聚居越多,蒙古企圖增加租銀而呈請驅逐。例如乾隆三十六年

(1771),鄂爾多斯扎薩克貝勒東羅普扎木素,因寧條梁內的門頭,從原來乾隆 八年(1743)的六十處,增加到六百八十九處,漢民多至千餘家,而呈請驅逐。

經過陝甘總督明山調查後發現,當時鄂爾多斯蒙古與民人的約定,是以東西長三 百零六丈,南北寬一百二十丈的地界為主,「只論丈尺,不論門頭」,因此,無法 驅逐。但因為「蒙古呈請加租」,因此,在議定漢民人每年多交一百二十兩租銀,

連同原先所定的一百二十兩,總共兩百四十兩租銀交給蒙古後,這場紛爭才告平 息78

當然,除了來自蒙古本身方面的因素,製造或產生一些蒙、漢糾紛外,來自

75 《軍機處滿文錄副奏摺》,第 167 卷,1309 號,嘉慶五年八月十七日奉旨,理藩院奏摺錄副。

76 乾隆十六年正月初十日具奏,方觀承奏摺。引自金啟孮著,《清代蒙古史札記》,頁 106。

77 「至蒙古各部落,因有閒荒山場,懇請招民開墾。及開墾日久,民戶眾多,又懇請驅逐。案 牘纍纍,殊非情理之平。」《大清十朝聖訓‧仁宗睿皇帝》,卷 108,〈輯邊疆〉,頁 2,嘉慶十一 年七月己未。

78 《軍機處檔‧月摺包》,第 13687 號,乾隆三十六年三月初二日具奏,陝甘總督明山奏摺錄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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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民的方面,則主要有不肖商民對蒙古的重利盤剝,而蒙古因為不甘被剝削,有 時就會在游牧地方搶殺商民。乾隆二十二年(1757)八月,定邊左副將軍車布登 扎布就曾指出這種情形。原摺略述如下:

「自用兵以來,因商人隨軍營經商,故於烏喇特、喀喇烏蘇、烏里雅蘇台等 地設商市。此雖非原定之處,但各部內皆有商市,便利於蒙古人眾。然商 人竟以牟利為準則而行,加之無人查辦,近幾年烏里雅蘇台等正式設立商 市之地,竟變成貨物集散處所,卻私自前往各旗經商牟利。究其緣由,商 人住在烏里雅蘇台等地經商,家境寬裕人才攜帶牲畜、皮張等物前來貿 易;家境貧寒人牲畜少,且懼路途遙遠,前來貿易者甚少,於是無法多賣 貨物。而今用銀兩、牲畜交易或購買不甚值價,因而販運貨物至各旗地方,

賒帳賣給蒙古人。蒙古人等因圖暫不出銀兩、牲畜,不計價格高低,盡量 購買,後至收債時,將其財產均抵債。如此而往,關係蒙古人眾之生計,

且商人前往各旗地方並無人看護,難免亦無搶劫偷盜事件。如去年喀爾喀 等驚亂時,在烏喇特、烏里雅蘇台等地之正式商市並無搶劫事件,被蒙古 人殺害、貨物被劫者,多係前往各旗經商之人。今商人圖謀高利,仍不斷 前往各旗經商,現正嚴加懲辦去年行劫人犯,但仍有搶劫偷盜案件。先前 喀爾喀人眾皆為寬裕,故搶劫偷盜案件甚少,今因貧困人等眾多,乃發生 偷盜搶劫事件。若不稍微通融辦理,則偷盜案件不絕,且與喀爾喀生計亦 甚無益處。」79

這種商民對蒙古的重利剝削,到了清末時,更加顯得嚴重80。又加上清廷刻 意從文化的認識上,切斷蒙、漢的互動81,因此,雙方的隔閡,在有意無意之間,

都會逐漸加深。

王玉海以內蒙古東部農墾的發展為例,具體分析了產生蒙、漢衝突的由來。

首先,由於蒙古王公貴族的濫墾牧場和清廷的強行放墾,造成了農牧爭地的衝 突。由於從事牧業的主要是蒙古人,從事農業的主要是漢民,因此,農牧兩種不 同經濟部門在土地開墾問題上的衝突,就會以民族衝突的形式出現。而無限制的 開墾土地,還直接影響到了那些雖以改務農業,但還不善於農耕的蒙古人生計。

一旦發生了這種現象,蒙漢之間的衝突也會隨之產生。

其次,由於蒙漢地主和漢族地商、高利貸者,對一般蒙漢人民的經濟掠奪,

造成了蒙漢雙方在土地租典問題上的衝突。由於向外租典土地的,主要是蒙古 人,而承租和承典土地的,主要是漢人,因此,這種問題也是形成蒙漢衝突的原

79 《軍機處滿文錄副奏摺》,第 46 卷,204 號,乾隆二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具奏,定邊左副將軍車 布登扎布奏摺錄副。

80 以外蒙古為例,旅蒙商大盛魁每年從各旗所收取的利息,就有馬七萬匹、羊五十萬隻。盧明 輝著,《旅蒙商—17 世紀至 20 世紀中原與蒙古地區的貿易關係》(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5)

頁 181。

81 道光十六年(1836)奉旨:「嗣後蒙古人止准以滿洲、蒙古字義命名,不須取用漢人字義。」

咸豐(gubci elgiyengge)三年(1853)諭:「蒙古人起用漢名,又學習漢字文藝,疏失體制。

詞訟亦用漢字,更屬非是。著理藩院通諭各部落,嗣後當學習蒙文,不可任令學習漢字。」《大 清會典理藩院事例》,卷 993,〈禁令‧內蒙古部落禁令〉,頁 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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