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 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編
目 錄
壹、用人經費相關規定 ... 1
貳、業務費 ... 4
‧出席費 ... 4
‧講座鐘點費 ... 6
‧國內出差旅費 ... 8
‧國外出差旅費 ... 11
‧教育訓練費 ... 17
‧稿費 ... 22
‧通訊費 ... 24
‧國外專業顧問費 ... 25
‧運動競賽裁判費 ... 27
叁、研究設備費 ... 28
肆、其他注意事項 ... 30
附錄一、公務員服務法 附錄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34
附錄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39
附錄四、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41
附錄五、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 44
附錄六、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實施要點 .... 48
附錄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 56
附錄七-1、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 61
附錄八、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 ... 66
附錄八-1、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 68
附錄九、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 改進方案 ... 73
附錄九-1、教育部為實施「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珠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請各 校配合彈性運用校務基金(函) ... 75
附錄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77
附錄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 83
附錄十一-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摘要圖示) .. 89
附錄十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 91
附錄十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附錄十四、財物標準分類 ... 93
附錄十五、財務責任相關規定 ... 95
壹、用人經費相關規定
※以下未盡事項,應依各補助或委辦單位規定辦理。
一、依國科會規定,助理人員分三類—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兼任助理分三級—
講師、助教級、研究生(含碩士班、博士班)及大專學生。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 變更助理人員之類(級)別時,得由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國科會 99.07.14 臺會綜二字第 0990049164 號函)
二、依國科會及衛生署規定,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 核准後約用之。
三、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已擔任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不得再 擔任臨時工。
四、教育部對各經費核撥機關(如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環保署、國科會、農委會、
研考會、經建會等)所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進用臨時人員之迴避進用事項,處理建議 如下:(教育部 99.10.22 台人(一)字第 0990162558 號函)
(一)各機關執行各經費核撥機關所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
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 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臨時(或約用)人 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
(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如為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之機關長官或各級主 管長官(如校長、院長或系主任等),應依該規定迴避進用。
五、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補助案件不補助人事費,但因特 殊需要經教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各計畫人事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六、依經濟部規定,學界科專計畫執行單位各年度之人事費(含薪給暨其他酬勞)之總 和,不得超過該計畫年度經費之人事費總額;學校不得將人事費流出及流入運用。
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其主管計畫之人事費除因政府規定基準調整增加而有 不敷者,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外,不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八、行政院衛生署補助款其人事費不得流入,且資本門與經常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九、所得稅法(總統 99.06.15 華總 1 義字第 09900150571 號令修正)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十、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 98.10.28 台財稅字第 09804570160 號令修正) ※各類所得稅率及其扣繳方式如有疑義,請洽詢出納組。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 行選定擇一扣繳: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6%。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得按給付額扣取 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
繳。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繳 18%。
但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 取 6%。
十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大陸籍人士全年在台住滿 183 天者)每次應扣繳稅 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但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所得稅率及其扣繳方式如有疑義,請洽詢出納組。
十二、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執行業務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 10
%;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執行業務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 20%,但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每次給付額不 超過 5,000 元者,得免予扣繳。
※所得稅率及其扣繳方式如有疑義,請洽詢出納組。
Q&A
Q1.: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未核定專任助理加班費項目,是否可從業務費匀支?
Ans:業務費部分除助理人員月支酬金、勞健保費、年終工作獎金外,未補助加班費。
(國科會網站)
Q2.: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臨時工加保勞健保,是否可以在計畫中報銷;
還是需從管理費中支用?
Ans:專、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臨時工之工資及專任助理人員僱主負擔部分之勞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應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業務費項下列支。兼任助理人 員雇主負擔部分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請由其任職機構負擔。另臨時工其 僱主負擔之勞、健保費,得由計畫項下管理費列支。(國科會網站)
Q3.: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三點兼任助理人員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以外之機構編 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具有碩士資格,但非為本校或其他機構編制內人員,
是否可擔任兼任助理人員?
Ans:依規定須具講師、助教資格者,始得擔任講師或助教級兼任助理人員及支領酬金,
技士或技佐之職務等級在 25 級(薪額 200)以上者及中、小學老師,如擔任兼任助 理,得比照助教級支領酬金,如僅有碩士學位者無法比照。(國科會 89.10.26 臺會綜二 字第 038768 號函釋)
Q4.:臨時工可否同時擔任多個計畫之臨時工並支領臨時工資,是否有違反規定?
Ans:依國科會規定,臨時工係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同一天或同一時間不得同時 具領 2 件計畫之臨時工資,否則即有重覆支領工資之情形,如經發現,即予以剔 除。(國科會網站)
Q5.:國科會大專生計畫的研究助學金,是否有限制按月領或可以一次請領?
Ans:大專生計畫之執行期間為 8 個月,研究助學金請按月核發,不能一次發放。(國科 會網站)
Q6.: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核定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助理每月支領基準,
如因特殊原因或業務需要,可否於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Ans:經教育部核定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助理每月支給基準,不論是否已 達支給基準之上限,除經專案報請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於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 支應。(教育部查核案例)
貳、業務費
※以下未盡事項,應依各補助或委辦單位規定辦理。
‧
出席費一、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行政院 93.9.30 院授主忠字第 0930006127 號函修正「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一)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 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二)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 得支領出席費。
(三)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 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 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 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 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
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
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行政院主計處 96.02.01 處會三字第 0960000691 號函)
(五)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 2,000 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 予支給。
(六)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 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 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在不重複支給之原則下,支給必要 之費用。
二、接受政府機關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
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輔導費、指導費、訪視費、評鑑費等酬勞。
三、解釋令函
(一)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不得重複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 92.3.31 處忠六字第 092002135 號書函)
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 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 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二)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 93.7.2 處忠字第 0930004212 號函)
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 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遠地前往(30 公里以外),得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Q&A
Q1.: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之 出席費支給疑義?
Ans:1.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 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
2.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 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3.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行政院主計處 96.02.01 處 會三字第 0960000691 號函)
4.如一次會議數天,核發仍以一次計。(90.3.2 主計長信箱答復)
‧講座鐘點費
一、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行政院 96.9.12 院授人給字第 0960063509 號函修正)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 員,按下列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
區 分 每節鐘點費
標 準 備 註
授課講座
外聘 國外聘請 2,400 一、單位:新台幣元 /節。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 五十分鐘,其連 續上課二節者 為九十分鐘,未 滿者減半支給。
國內聘請 專家學者 1,600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
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
內聘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
講座助理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 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
(二)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 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 標準支給。
(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 支給。
(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 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 撰稿費標準支給。
二、解釋令函
(一)替代役役男不宜支領講座鐘點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8.11 局給字第 0920025913 號書函)
役男擔任資訊教育研習活動之講座或助理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是以,不宜發 給相關之鐘點費。
(二)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4.14 局給字第 0950008737 號書函)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已依規定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另安排授課 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
(三)有關未滿整節授課時間之講座鐘點費,如何發給一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6.29 局給字第 0950016505 號書函)
如一節授課未滿 50 分鐘及二節授課未滿 90 分鐘者,其授課鐘點費應減半發給。
Q&A
Q1.: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交 通及膳雜費?
Ans: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 酬勞,如講座鐘點費外,如未安排必要之交通、飲食及住宿,則本機關人員得在 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 等費。(94 年 10 月版#598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2.:外聘講座鐘點費規定所稱「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 如何認定?
Ans:「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係指各院二級機關之下 具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11.29 局給字第 0930065279 號函)
‧國內出差旅費
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行政院 99.2.25 院授主忠字第 0990000995 號函修正)
(一)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 附表 1。
(附表 1)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薦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 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交 通 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 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 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 日 住 宿 費 新 臺 幣
2,000 1,60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 日 膳 雜 費
新 臺 幣 650 550 500
(二)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 450 晉支年功薪者,因其職務相當簡任職等,故差 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行政院主計處 94.12.19 處忠五字第 0940009220b 號函)
(三)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 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 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 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 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四)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 1 所列各該 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 1/2 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 60 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五)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票 根。
(六)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 1 個月之住宿費,超過 1 個月未滿 2 個月部分,按規定 數額 8 折報支;2 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 7 折報支。
(七)如由出差單位供膳 2 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 1/2 報支雜費。
Q&A
Q1.:員工出差住宿可否刷個人信用卡?
Ans:員工出差旅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 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行政院主計處 96.2.1 處會三字第 0960000691 號函)
Q2.:住宿費因故未能檢據時,如何報銷?
Ans:依據規定,所謂「未能檢據」之狀況眾多,無法列舉亦難認定,故無論何種事由,
凡未能檢附旅館費用單據者,均應按住宿費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行政院 90 年「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訂重點及常見問題說明)
Q3.:膳雜費是否包括市區內車資?
Ans: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自服務機關至出差地點,所需搭乘市區內 公民營客運汽車或捷運之車資(請註明起訖站名),均可報支交通費,惟不得報 支計程車資。(行政院 90 年「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訂重點及常見問題說明)
Q4.: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如因業務需要,可否報支於當地租用機車之費用?
Ans: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辦理。若因業務需要,經事先核准,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 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92 年 9 月版#573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5.: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交通費?
Ans: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2 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
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93 年 12 月版# 88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6.:員工出差以自有手機聯繫業務,可否支領電話聯繫費用?
Ans:員工出差以自有手機為業務上之聯繫,其費用屬膳雜費範圍。如其已支領差旅費,
自不得再重複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如其未支領差旅費,則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應由當事人提出奉准由機關支應之佐證文件,及與其私人通訊明確分割之繳 費收據辦理報支。(行政院主計處 94.8.31 處實一字第 0940006759 號函)
Q7.: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奉派出差如有未滿一日者,其 膳雜費如何支給?
Ans:如奉派半日之公差,其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報支。(行政院主計處 93.7.26 處忠字第 0930004748 號函)
‧國外出差旅費
一、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行政院 99.9.3 院授主忠字第 0990005499 號函修正,99.9.16 實施)
(一)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1.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2.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3.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 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二)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依下列規定辦理:
1.飛機及船舶:
(1)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派)人員,得乘坐頭等座(艙)位。並 得指定隨行人員 1 人,乘坐相同等次之座(艙)位。
(2)部會副首長、一級主管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 位。但部會副首長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 頭等座(艙)位。
(3)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人員及薦任級以下人員,乘坐經濟座(艙)位。
2.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三)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 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四)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 之。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 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五)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 亂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者,得檢據覈實 報支。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會首長出國參訪,經主辦單位安 排旅館,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者,亦得檢據覈實報 支。但最高以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為限。
(六)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 1 個月者,除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或 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或籌開使領館者外,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1.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 1 個月未逾 3 個月者,自第 2 個月起,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 數額百分之八十報支。
2.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 3 個月者,自第 4 個月起,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 七十報支。
(七)出差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 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八)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
由行政院另定之。
(九)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用。
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檢 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 超出原核定費用者,經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長級以上者,得按下列數額支給禮品及交際費,檢附原 始單據報支:
1.部長級人員:未達 15 日者,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15 日以上者,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2.次長級人員:未達 15 日者,以新臺幣 6 萬元為限;15 日以上者,以新臺幣 9 萬元為限。
3.司長級人員(含簡任第十二職等、第十三職等首長、副首長及主管):未達 15 日 者,以新臺幣 4 萬元為限;15 日以上者,以新臺幣 6 萬元為限。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 6 人者,禮品及交際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支給外,第 7 人 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 600 元加計,檢據報支。
(十)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 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臺幣 600 元,檢附原始單 據報支。
(十一)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 日期、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 1 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 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二、各機關學校受補助及委辦款項,不得邀請原補助及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國。
(教育部 96.2.27 台人(二)字第 0960000301 號函修正發布「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 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Q&A
Q1.:出國、返國當日,出差人員如何報支本國境內「機關駐地」與「國際機場」間之 交通費?
Ans:比照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之規定辦理,除搭飛機或高鐵應檢據外,餘免檢據,均 填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報支。(90 年 9 月版#549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另國科會專案補助之國外差旅費,是否補助國內段交通費,應依其核定項目為準。
Q2.:因公出國未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如何報銷?
Ans:在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機關 首長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行政院 88.03.16 台(88)交 09918 號函修正「行 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
1.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2.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3.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轉機等待時間超過四小時。
4.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5.其他特殊情況。
不依前點規定辦理者,其購買機票之價款,不予報支。
Q3.:赴國外出差若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
Ans:因「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未明訂,係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 二點規定,如對方供應膳食一餐者,仍可報支膳費全額;對方供應膳食二餐以上 者,不得報支膳費。(92 年 12 月版#576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4.:在國外之租車費能否報支?
Ans:租車費應由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檢附原始單據報支,不得列為「長途大眾 陸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但中央各機關人員如於出國前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或各地方機關人員於出國前報經各該地方政府專案核准者,得列在「長途大眾陸 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另為考量組團出國人員行程之便捷性,如經各該機關評 估長途租車費確較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支出總額具經濟效益,可由出差人員在長途 大眾陸運工具最高等次票價範圍內,以租車方式辦理,亦列在「長途大眾陸運工 具」報支。(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第 2 款與第 16 點及行政院 90 年 4 月 27 日台 90 忠授 字第 03951 號函補充規定)
Q5.:約聘(僱)人員可否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請領相關差旅費?
Ans:聘用人員相當於薦任以上人員,約僱人員相當於委任人員,故約聘(僱)人員可 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至於機關工友因係屬執行機關內部事務工作而
設置,不宜派遣出國隨團協助打點雜務或執行其他業務;國外出差之團務工作,
應由團員分擔處理。(行政院主計處 93.6.16 處忠字第 0930003797 號函)
Q6.: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項目及保額?
Ans:行政院於 87 年 3 月 23 日以台 87 人政給字第 001923 號函規定,出國人員應向中 央信託局(現為臺銀人壽)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 400 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
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 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 6 項。(93 年 10 月版#586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7.:因公出國若機場離目的地距離遙遠,可否報支計程車、租車或鐵、公路等交通工 具之交通費?
Ans: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 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報支,
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94 年 9 月版#597 主計月刊「主 計長信箱」)
Q8.: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應以何地為計算基 準?
Ans: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附註 2)
Q9.:執行國科會計畫經老師簽准同意之研究人員,但未支薪,是否可以支用國外差旅費?
Ans: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請計畫未核定之人員參與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時,
計畫主持人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約用,未 支薪之執行計畫相關人員,其因研究計畫需要,派赴國外出差等,始得於國科會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項下報支。(國科會網站)
Q10:若申請人已獲國科會補助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是否得再申請國科會其他計 畫補助?
Ans:凡已獲國科會「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之申請人,其出國費用(機票費及註冊 費)須在受補助總經費下報支,至於其他歸屬出席該次會議但未受補助之項目(如日 支生活費),亦不得報支於任一受國科會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項下;至於能否報 支於非屬國科會補助之其他部會經費(如教育部),則依各校權責規定辦理。(國科會 網站)
Q11:若學生個人與指導教授同時申請國科會補助出席國際會議,是否只能有一人可 以被接受?
Ans:依據國科會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規定:
1.論文為合著者,每一篇論文以補助一個人發表為限。
2.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每年 1 至 12 月)以補助一次為限。例如學生曾獲 今 年 9 月國科會補助,明年 3 月仍然可以再次申請。(國科會網站)
Q12:EMBA 班學生,是否可以申請國科會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Ans:資格僅限一般研究生,即不包括在職專班、在職生、科技專班、學分班、函授班、
EMBA 班等。(國科會網站)
Q13:A 大學之博士生,而在 B 大學任教,則應由何大學申請國科會補助國內研究生出 席國際學術會議?
Ans:應由 A 大學申請才對,因為是他當學生的學校;若弄錯,則無法核銷。(國科會網 站)
Q14:A 生申請國科會補助的預算是機票費 23,000 元、註冊費 7,000 元,後因教授願意 負擔註冊費,請問申請補助的預算可以變更為機票費 30,000 元、註冊費 0 元嗎?
Ans:只要小於或等於本會補助金額,且兼顧鼓勵研究生出國及維護其權益,可適度調 整;惟以實報實銷為原則,多報將追回溢領款項,少報請自行負責。(國科會網站)
Q15:未依照核定公函上的核准行程出國,而繞道其他地方,如何報支機票款?
Ans:請旅行社另附公司函說明最直接行程機票金額。(國科會網站)
Q16:核准行程兩個以上之補助單位,例如教育部補助到加拿大溫哥華,國科會補助至 美國西雅圖,如何報支機票費用?
Ans:1.請學校開立支出分攤表。
2.請旅行社將行程費用分別開立,並且說明各補助行程之機票費用。(國科會網站)
Q17: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遺失?
Ans:請旅行社影印保存聯的代收轉付收據,並蓋妥公司發票章及「原正本遺失,此影 本與正本相符」字樣。(國科會網站)
Q18:出差人於會議結束後順道參訪合作研究單位,則出差旅費報告表日期應如何填寫?
Ans:出差旅費報告表上的日期請填實際機票票根上之出國、回國的日期,而非補助天 數的日期。(國科會網站)
Q19:註冊費的補助是否包括論文集等書籍費用?
Ans:國科會只補助大會註冊費,論文集等費用不能報銷。(國科會網站)
Q20:有關國外出差延返之問題,若於核准差假日內,無法訂到返國機票而因此延返回
國時間,則延返期間可否延長差假及支領其生活費呢?
Ans:「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3 點規定:「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 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另第 12 點規定:「出 差期間,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機 關首長核准者,得按日報支生活費。」故出差人員出國前通常應買妥往返機票並 劃位,或委託旅行社辦理往返機票及劃位事宜,以期照預定行程返國,且「適逢 旅遊旺季」並非屬「患病或意外事故」之性質,因此,延期返國期間不得報支生 活費。至於延長期間之差假,仍應循人事作業程序辦理,縱使機關首長核准公假,
仍不得報支該段期間之生活費。(91 年 7 月版#559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21:請問薦任級以下人員赴國外出差,其乘座「豪華經濟艙」者,是否符合「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乘坐「經濟座(艙)位」之規定?
Ans: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3 目規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乘坐經 濟座(艙)位。此所謂之經濟座(艙)位係指飛機(或船舶)內最低價格之座(艙)
位,故薦任級以下人員赴國外出差並無得乘坐「豪華經濟艙」之規定,其乘座「豪 華經濟艙」者僅得以「經濟艙」之價格報支。(93 年 7 月版#583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22:報支赴美國棕櫚泉(Palm Spring)之國外旅費,因表列美國並無棕櫚泉,請問是應 依表列美國「其他」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列計,亦或可比照最近地區支給,而以 洛杉磯標準辦理結報?
Ans: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係由外交部參據 我駐美單位所提供美國各地區(城市)食宿費用之資料後,由行政院參考該部意 見編製的。有關美國本土地區部分,依現行規定,所詢美國棕櫚泉(Palm Spring), 因係未列日支數額之城市,僅能按「其他」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報支。(94 年 10 月版#598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教育訓練費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行政院 90.8.28 台(90)忠授字第 06851 號函)
(一)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 2 餐以上及 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 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 1/2 支給膳費。
(二)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 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二、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行政院 99.1.29 院授主忠字第 0990000558 號函修正,99.2.1 起實施)
單位:美元
項 目 數 額 備 註
月 支 生 活 費
美國
加拿大 1,100
一、出國期間(依曆計算,以下同)在十五日以內者,每日按「國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 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 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
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 折、四折、七折支給。
二、出國期間逾十五日者,自出國第一日起,按前點方式 計算,第十六日起,每月按左表數額支給;其未滿整 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左表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但 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 原支數之三折、五折、八折支給。
三、前二點所稱供宿,包括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 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四、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不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所定之行政費、禮品 及交際費、雜費。
日本 1,300
歐洲國家 1,250
其他國家 1,000
出國手續費及 往返機票費
檢 據 核實報支
一、出國手續費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三點規 定報支。
二、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座(艙)位。
每學年學雜費 檢 據 核實報支
每學年觀摩實 習及交通費
由各機關依 事先核准之 計畫核實
支付
一、交通費檢據核實報支。
二、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 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綜合補助費 150
一、發給內涵包括補助書籍費、實驗費、綜合保險費、健 康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費用。
二、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
按半個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三、檢附當事人領款收據報支。
附記: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按本表規定 報支。但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視經費狀況自行核酌支給。
三、相關規定
(一)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
(行政院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4326A、B 號函)
1.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 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 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 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 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二)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補充規定:
(行政院 95 年 9 月 21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5599 號函)
1.適用機關(構):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 種基金暨政府捐助基金達 1/2 以上之財團法人(如工研院)。
2.上述適用機關(構)辦理以各適用機關(構)員工為參與對象之會議及講習訓練,
應悉依本院前函頒原則辦理。
3.上述適用機關(構)所辦理之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如有各適用機關(構)員工 以外人士參與,依其實際需要未能在公設場地舉辦者,其所報支之交通、住宿及 膳雜費用,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核算總額為上限。倘 情形特殊(如舉辦國際會議)無法依上述差旅費標準為上限報支者,得報由主管 機關核定後,依核准內容辦理。
(三)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 義之釋示(行政院主計處 93.1.2 處忠字第 0930000008 號函)
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 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通費部分,除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 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 進方案規定 (教育部97.09.23台會(三)字第0970180840號函修正)
1.教育部各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教育部各單 位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2.教育部各單位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 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1)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2)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例如國家文官培訓所、
人事行政局所屬訓練機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台北教師會館或日月潭教師會館等。
(4)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敘明確實無法覓得
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3.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經費編列規定如下:
(1)使用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場地者,於其所定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編列。
(2)使用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場地者,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a.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新臺幣(以下同) 二百五十元,簡任級人員二百七十五元;每日住宿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一千 四百元,簡任級人員一千六百元。
b.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 為五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一千四百元。
c.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每人每日膳費為一 千一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二千元。但外賓每日住宿費為四千元。本部各單位 如於膳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 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 定。
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 互相調整支應。
4.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 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5.本方案所稱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係指依各執行計畫之定義或申請條件規定;未規 定者,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第二點 列舉之下列三類之規定。但不包括僅邀請國外人士來我國演講及授課者:
(1)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之國 際大型學術會議。
(2)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國舉辦之國際學 術研討會。
(3)第三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五)非計畫內相關人員不得於計畫內報支差旅費或其他相關費用;非計畫核定項目或 非與計畫直接相關之訓練、講習等,其相關差旅費或報名費等,均不得核銷。
Q&A
Q1.:以出差方式參加研討會,可否報支雜費?
Ans:現行「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係適用於學員(受訓或講習 人員)身分者,故學員不論以公假或出差方式參加研討會,均應按上開規定辦理,
不得支給雜費。若經各機關核定以出差方式參加非屬講習訓練性質之研討會,則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亦即可報支雜費。(91 年 12 月版#564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Q2.:國科會計畫核定清單列有「國內研討會報名費」,若有未支薪之學生協助該計畫 時,是否可以列支研討會報名費?
Ans:基本上須為計畫相關人員始可核銷,若屬其他特殊協助事由者,請循執行機構行 政程序核准後辦理。(國科會網站)
Q3.:派赴國外進修研習人員,轉機於下一個研習處所,在交通工具歇夜,其轉機當日 之生活費如何計算?
Ans:有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習人員,轉機於下一個研習處所,在交通工具歇夜,其轉機 當日之生活費按該地區(起飛地)生活費日支數額 40%報支。(行政院主計處 94.6.20 處忠字第 0940004806 號函)
‧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
(行政院 93.9.30 院授主忠字第 093006127 號函修正)
(一)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 授權人核准者,得依要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 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2.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 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二)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為職掌 者外,經刊登者,得依要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支給審查費,
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2.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 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
(三)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1.譯稿: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
2.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外文譯中文 690 元至 1,040 元,以中文計。
(2)中文譯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以外文計。
3.撰稿:每千字
(1)一般稿件:中文 580 元至 870 元。
(2)特別稿件:中文 690 元至 1,210 元,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
4.編稿費:
(1)文字稿:每千字
a.中文 260 元至 350 元。
b.外文 350 元至 580 元。
(2)圖片稿:每張 115 元至 170 元。
5.圖片使用費:每張
(1)一般稿件 230 元至 920 元。
(2)專業稿件 1,160 元至 3,470 元。
6.圖片版權費 2,310 元至 6,930 元。
7.設計完稿費:
(1)海報:每張 4,620 元至 17,330 元。
(2)宣傳摺頁
a.按頁計酬:每頁 920 元至 2,770 元。
b.按件計酬:每件 3,470 元至 11,550 元。
8.校對費:按稿酬 5%至 10%支給。
9.審查費:
(1)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 170 元,外文 210 元。
(2)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 1,040 元。
二、解釋令函
(一)現場翻譯頗為多元,行政院未訂定一致性標準
(行政院主計處 92.3.24 處忠字第 092001986 號函)
現場翻譯之方式頗為多元,有於會議進行者,有於訓練課程中進行者,有於 參訪隨行時進行者,其專業程度及難易程度不一,基於缺乏共同衡量之基礎,
由各機關依實際業務需要審酌辦理。
(二)謄稿工作,不宜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 93.5.19 處忠字第 0930003120 號函)
謄稿工作,由於並無智慧財產之創作,不宜以撰稿名義支給,惟於辦公時間 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三)書面演講資料,不宜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 93.7.22 處忠字第 0930004673 號函)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之(三)規定,專題演講人 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定支核給,由 於該規定已基於演講之特性而未設一定之支給標準,其中如有書面演講資料 之提供,亦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不宜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通訊費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規定 (行政院 95.7.31 院授主忠二字第 0950004600 號函訂定)
(一)依「宿舍管理手冊」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首長宿舍 電話通話費由機關支應,職務及單身宿舍之電話通話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二)各機關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均不得由機關補助。
(三)各機關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對象,以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主管 為限,若有業務特殊需要者,應報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
(四)各機關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不設上限 外,一級、二級機關人員每月以 1,000 元為上限,其餘各級機關人員每月以 500 元為上限。以上所有人員均應檢據覈實報支,惟如因業務特殊致前列限額 確有不敷者,得由主管機關衡酌業務或特殊期間等需要訂定不同限額。
二、解釋令函
(一)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是否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 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
(行政院主計處 95.11.16 處孝字第 0950006851A 號函)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應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 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
Q&A
Q1.:依「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規定,本計畫經費不 得支用於學校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一般行政事務設備之維護費 用)及內部場地費,請問可否報支網路傳輸費?
Ans:網路傳輸費因需透過電話線傳輸,仍屬電話費範疇,教育部不建議於五年五百億 經費報支;審計部查核案例認為列支電話及網路連線費,核與經費使用原則規定 未合,予以剔除。(審計部查核案例)
‧國外專業顧問費
一、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行政院 93.07.12 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3130 號函)
報酬(含生活費)
機票票款 保險費 國內 交通費 按日計酬 按月計酬
來台工作三 個月以內者
來台工作三 個月以上,
不滿一年者
來台工作一年以 上者
諾 貝 爾 獎級
每人每日 新台幣 13,080 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 279,260 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 252,665 元
最高給付頭 等艙機票,
核實報支。
核實報支 核實 報支
特 聘 講 座
每人每日 新台幣 9,810 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 212,770 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99,470 元 教授級 每人每日
新台幣 8,175 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72,875 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59,580 元 副 教 授
級
每人每日 新台幣 6,540 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32,980 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 119,685 元 註記:
(一)表列各級人員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諾貝爾級:曾獲諾貝爾獎、國家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2.特聘講座:
(1)曾任國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而為國內所無之專家、學者。
(3)在應用科學或技術上有特殊成就,並曾在國外擔任同等質量工作有年者。
3.教授級:教授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4.副教授級: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二)補助機票之人數規定
1.聘期未滿三個月者,僅負擔本人頭等艙來回機票款。惟各機關如有特殊業務需 要,得另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定在本人最多二趟之商務艙來回 機票款範圍內報支。
2.聘期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
3.聘期一年以上者 ,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並得補助十八歲以下 子女最多兩人之機票款。
4.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五年核給本人一次返國探親來回機票補助,最高 以三萬元為限。
項 目 級
別
(三)各機關聘請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聘約滿二年以上人員,補助搬遷費有眷者二 千美元,單身者一千美元。行李超重費用含在搬遷費內。
(四)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得視其學術地位、專長及各機關經費情況,
在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 支給。
(五)各機關對特殊及專業性案件得以按件計酬方式支付費用,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 相關規定,明列其工作範圍、工作目的及內容、應提送之成果等條件,訂定勞 務契約辦理。
二、補助國外專家學者在臺期間生活費,以自其抵臺之日至離臺之日計算。
Q&A
Q1.: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
Ans:查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 最高標準表」係規範各行政機關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之 最高費用支給標準,爰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之支付費用,依規定 應在上開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支給。故如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期間另安排授 課,如屬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該日已依上開規定支領日支生活費酬金,則 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4.14 局給字第 0950008737 號書函)
‧
運動競賽裁判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
(行政院 91.11.8 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5929 號函)
級 別 金額/天 金額/場 國家級裁判 1,500 元/天
400 元/場 省(市)級裁判 1,200 元/天
縣(市)級裁判 1,000 元/天 全國性競賽 1,200 元/天 省(市)級競賽 1,000 元/天 縣(市)級競賽 8,00 元/天 備註:
一、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者,得支給裁判費。裁判 費之支給標準,由各主辦機關(構)學校視各項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易複雜程 度、所需專業知識訂定之,最高以不超過上表所列數額為上限。
二、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三、主辦機關(構)學校得視裁判之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機關(構) 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贈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四、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Q&A
Q1.:辦理全國性的比賽,支領監場費後是否還可以支領差旅費?
Ans: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備註說明,主 辦機關學校得視裁判之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已支領裁判費者,不 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因此在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機關自得依其實際 出差情形核給差旅費。(行政院主計處 94.4.21 處忠字第 0940002759 號函)
Q2.:學校自辦之體育活動競賽,聘請校內外人員擔任裁判或委員,可否支領裁判費?
Ans: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係規定全國性 競賽,省(市)級競賽及縣(市)級競賽 3 種,並未包括各校利用課餘辦理之校際、
班際等體育競賽,爰學校自辦體育競賽擔任裁判者,不宜比照支領裁判費;另 建請得比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裁判費一節,以所提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等支給規定 意旨與裁判費殊異,且就各校自辦體育競賽活動情形觀之,其競賽項目範圍、
難易複雜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識等,與前開 3 種競賽等級尚難等量齊觀,為期公 平合理並免支給浮濫之議,請仍依前開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10.14 局給 字第 0980026592 號函)
參、研究設備費
※以下未盡事項,應依各補助或委辦單位規定辦理。
一、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設備應按計畫核定清單核定之項目購置,未購置之設備 費應繳回國科會,非核定或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之設備費,不得核銷。
二、計畫核列研究設備費係配合執行計畫之所需,故研究設備應儘量於計畫開始執行 時即辦理採購,避免於計畫將結束時始購置,致該研究設備對計畫之助益遭到質 疑。
三、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變更設備項目者,如擬變更之 設備項目單價未達新台幣 30 萬元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 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及採購之;如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在新台幣 30 萬 元以上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 執行期間送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及採購之。
四、申購單價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作業用儀器,應依「經常性作業用儀器送審表填表 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專案陳送主管機關核轉國科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購置。審 議通過之儀器其決標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主計處核定之預算及國科會之建議價 格。
五、研究設備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 自移轉或借撥;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依據審計法有 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逐級函報審計機關審核。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
應負賠償之責。
Q&A
Q1.: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核定清單中列有研究設備費項目,實際採購時,未達金額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 年以上者,該物品應歸屬到研究設備費或業務費(物品)?
若於業務費列支,是否會以為研究設備未採購,整筆金額要繳回國科會?
Ans:於經費流用授權範圍內,執行機構可自行由研究設備費流出至業務費支用(物品),
於辦理經費結報時,在收支報告表或公文中加註說明即可。如超過授權範圍者,
請依核定清單的核定項目報支,研究設備費核定之項目如均已採購,則不會要求 繳回經費。(國科會網站)
Q2.:研究設備費在 1 萬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 2 年以上者,需列入設備;資訊設備、圖 書也受此限制嗎?
Ans:屬圖書館典藏用之圖書,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於研究設備費項下列支;資訊設備則 限單價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者。(財務標準分類、國科會網站)
Q3.:電腦防火牆採租賃方式分期付款,期滿防火牆歸承租人所有,其經費應由資本門 或經常門支應?
Ans:有關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或其他設備等支出,屬 資本門支出。(行政院主計處 95.10.11 處實一字第 0950005924 號函)
肆、其他注意事項
※以下未盡事項,應依各補助或委辦單位規定辦理。
一、受試者禮品費得購買商品禮券
(行政院主計處 96.2.1 處會三字第 0960000691 號函、國科會 99.6.21 計畫經費審核宣導會簡報)
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核列有受試者禮品費者,得購買商品禮券(機關購買時可取得 發票者);不得以現金或現金禮券(機關購買時無法取得發票者)支付。
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國內或國際性學會入會費或年費,每一計畫每年最多以 補助計畫主持人 1 人次,專、兼任助理 4 人次為限。至永久會費則不能報支。
三、教育部補助案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委辦案件編列之資本門經 費,不得購置一般事務設備。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
不得流入;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經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 得流用至資本門。
四、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
五、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支用,不得支付下列各款:
(一)參與委託研究計畫之教育部人員酬勞。
(二)已支領固定津貼之研究計畫人員不得於計畫內支領其他酬勞。
(三)與計畫項目不符之費用或墊撥款項。
(四)未經教育部書面同意,逕行歸墊教育部委託計畫核定前之開支。
(五)購置受委託人或監督機關行政事務設備(如:影印機、傳真機、電腦設備)。
(六)招待應酬費用、罰款、貸款利息及各種私人用款。
六、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除人事費與行政管理費外,業務費及雜支得以 20%範圍 內自行流用。經費調整對照表於結案時隨同原始憑證或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教育部 查核。
七、國科會所撥科發基金補助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一)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二)與國科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三)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四)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五)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罰 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六)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八、行政院衛生署補助經費除人事費及該署核定計畫所列不得支用之項目外,必要時 得於用途別科目間流用,其流入流出金額未超過各該用途別科目預算金額 15%
時,得由受補助之單位首長核定辦理(資本門與經常門仍不得相互流用)。超過 前述比例須修改預算時,應填具預算調整明細表申請修改,但以 1 次為限且於計 畫結束前 1 個月不得為之。
九、行政院衛生署補助經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但事先經陳報該署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一)不合計畫經費之開支或與計畫無關之任何費用。
(二)與計畫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三)購買土地、申請單位本身庫存之物品及現有之設備。
(四)招待應酬費用、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五)償還貸款本金及有關該項貸款之利息。
(六)採購陳舊之物品或器材。
(七)增加員額經費及購置公務車輛經費。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計畫經費,資本門不得流為經常門;人事費除因政府規 定基準調整增加而有不敷者,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外,不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如有 賸餘亦不得流出;雜支科目實支數不得超過原核定金額或其補助預算之 10%。如 有必要須修改計畫預算時,應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理由,於計畫結束 2 個 月前申請變更預算。
Q&A
Q1.:商管學院的老師,常有申報問卷調查費的機會;由於標準、金額不一;是否可以 遵行學校內的標準,簽呈核可?
Ans:問卷調查因問卷內容繁簡不一,致產生問卷耗時不同之情事,故有關問卷調查費 之支給標準,請計畫主持人依照執行機關之內部審核規定辦理,如支給標準因計 畫所需無法參酌執行機構之規定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 簽奉核准後辦理。(國科會網站)
Q2.:國科會一般型研究計畫,原核定清單中列有餐點;目前主持人逾時誤餐即報支便 當;若屬無核列的經費,是否可以內部簽准,報支便當費?邀請他人與會或無支薪 人員,是否可以報支餐費?曾有計畫主持人在執行計畫時,要深度訪談…用餐,可 以嗎?計畫中可能沒有明列此申請,適不適合報支?
Ans:核定清單中所列餐點,指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會議,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便當、點 心等;不補助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之逾時誤餐費。(國科會網站)
Q3.: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核定清單內有貴儀中心使用費、使用額度兩項,請問其中的 差異?是否借用他校貴儀時才需要支付?
Ans:使用額度(paper money)只是扣額度,使用費則需繳交現金;由 94 年 8 月 1 日起,
使用國科會補助貴儀中心儀器時,需支付 90%的使用額度和 10%使用費(cash);只 要使用國科會補助的貴重儀器就要支付,不論本校或他校的貴儀。(國科會網站)
Q4.:若要增加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貴儀中心使用額度,是否可以申請變更?使用額度 (paper money)是否有上限?
Ans:貴儀使用額度若不敷使用時得去函國科會辦理追加,但是儀器使用費(cash)則無法 辦理追加。貴儀使用額度的核定,是由各學術處依主持人計畫書中的申請,再作 專業審查決定。(國科會網站)
Q5.:執行計畫已辦理過流用,若之後仍要流用,其計算標準為何?
Ans:1.若原核定 100 元,無論已流用次數,仍應依原核定 100 元作為計算基準。
2.新制多年期研究計畫經費流用(流入或流出)百分比之計算,係按每一補助項目
(業務費、研究設備費…)之全程計畫核定補助總金額為計算基礎。(國科會 96.03.19 臺會綜二字第 0960013932 號函)
Q6.:常有老師至國外網站購書,要如何報銷?(多為 order,invoice 要另外加價)刷卡結 帳者,是否可以用銀行列帳金額報銷?要附什麼資料?
Ans: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
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