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草案) 總說明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臺南市政府所投資之事業機構,成立宗旨 為供應大臺南市家畜肉品、調節供需及促進公平交易,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 條第三款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應以自治條例定 之,是以,為規範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組成、運作及相關權責 爰擬具「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其制定重點如下:
一、 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務項目。(草案第二條) 三、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組成。(草案第三條) 四、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組成。(草案第四條) 五、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產生及職權。(草案第五條)
六、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之召集及會議決議生效之要件。
(草案第六條)
七、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職權。(草案第七條) 八、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組成。(草案第八條) 九、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權。(草案第九條)
十、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之任免及職務之代理。(草 案第十條)
十一、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置之部門及其職掌、辦事細則(草案 第十一條)
十二、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各種職位及職稱。(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訂定之依據 。 (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 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草案)
逐條說明
條文 說明 第 一 條 為規範臺南市肉品市
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本公司)之組織組成、運 作及相關權責,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制定目的。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家畜(肉品) 市場、家禽市場,辦理家 畜、禽類批發交易、屠宰、分 切加工、銷售等事業。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 務項目。
第 三 條 本公司依農產品市場 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六款規定,由臺南市政府、
市農會、區農會及南輝家畜 肉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 資組織之。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 組成。
第 四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 董事十一人,任期三年,
得連選連任,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之組成。
第 五 條 本 公 司 置 董 事 長 一 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 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 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產生及職權。
第 六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 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 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 理。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會議之召集及會議決議生效之要件。
第 七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各項規則及 規章之審議。
二、本公司年度事業計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之職權。
畫 及 預 決 算 之 審 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 止之審議。
四、本公司場地變更、
新建、擴充改善之 審議。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任免之審議。
六、本公司業務報告之 審議。
七、本公司財產處分之 審議。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 審議。
九、其他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事項。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置 監 察 人 五 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 任,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 力之人選任之。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之組成。
第 九 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 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 務狀況。
三、查核簿冊文件。
四、請求董事會或經理 人提出報告。
五、其他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事項。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之職權。
第 十 條 本 公 司 置 總 經 理 一 人,受董事會指揮監督,
綜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 若干人,襄助總經理處理 公司業務。總經理及副總 經理均由董事長提名,並 經 董 事 會 過 半 數 董 事 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之任免及職務之代理。
後委任之,解任時亦同。
總 經 理 請 假 或 因 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 經理代理;總經理及副總 經理同時請假或因故不能 執行職務時,由總務課長 代理。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
一、業務課:掌管家畜 (肉品)來源調配、
拍賣、交易核算、
交貨及供應人、承 銷人之管理、服務 與 企 劃 研 究 等 事 項。
二、 總務 課: 掌管 人 事、文書、庶務、出 納、財產管理、水 電機械、電腦、污 水、廢棄物處理、
其 他 設 備 之 維 護 及 各 屠 宰 線 之 合 約訂定等事項。
三、主計課:掌理年度 預算、決算、會計、
統 計 及 內 部 審 核 等事項。
四、其他:依實際業務 需 要 經 董 事 會 決 議設置。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 置之部門及其職掌。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各課置課長一 人,綜理各課業務,並置 技術員、業務員、助理員、
事務員、雇員、技術士、事 務士等人員。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各種職 位及職稱。
第 十三 條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 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 另定之。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額編 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制定之依據。
第 十四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 本自治條例自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
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 施行。
限公司合併基準日施行。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草案)
第 一 條 為規範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組 織組成、運作及相關權責,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家畜(肉品)市場、家禽市場,辦理家畜、禽類批發交 易、屠宰、分切加工、銷售等事業。
第 三 條 本公司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由臺 南市政府、市農會、區農會及南輝家畜肉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 織之。
第 四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由 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第 五 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 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六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長召 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各項規則及規章之審議。
二、本公司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止之審議。
四、本公司場地變更、新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六、本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七、本公司財產處分之審議。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第 八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由股東會就有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第 九 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簿冊文件。
四、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五、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第 十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公司業務;副 總經理若干人,襄助總經理處理公司業務。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均由 董事長提名,並經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 委任之,解任時亦同。
總經理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 及副總經理同時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總務課長代理。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
一、業務課:掌管家畜(肉品)來源調配、拍賣、交易核算、交貨及 供應人、承銷人之管理、服務與企劃研究等事項。
二、總務課:掌管人事、文書、庶務、出納、財產管理、水電機械、
電腦、污水、廢棄物處理、其他設備之維護及各屠宰線之合 約訂定等事項。
三、主計課:掌理年度預算、決算、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等事項 四、其他:依實際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設置。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各課置課長一人,綜理各課業務,並置技術員、業務員、
助理員、事務員、雇員、技術士、事務士等人員。
第 十三 條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