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Copied!
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部 96 年 8 月 3 日台高(四)字第 0960119262 號函公布 本部 97 年 6 月 16 日台高(四)字第 0970101999 號函修正 本部 98 年 3 月 3 日台高通字第 0980033473 號函修正 本部 100 年 8 月 1 日臺高通字第 1000129572 號函修正 本部 101 年 9 月 18 日臺高通字第 1010150509 號函修正 本部 102 年 9 月 16 日臺高通字第 1020135194 號函修正 本部 103 年 7 月 28 日臺高通字第 1030095740 號函修正 本部 104 年 7 月 24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40096833 號函修正 本部 105 年 6 月 2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50074270 號函修正 本部 106 年 7 月 7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88722 號函修正 本部 108 年 9 月 9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80131706 號函修正 本部 110 年 9 月 3 日臺教高通字第 1100107379 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 40%的大專校院 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

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 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 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其整體規 劃內容如下:

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施 內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 5 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

35,000 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

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參酌全額獎學金 之精神,學校得依學校扶弱措施及學生需求情形,擇下列 方式之一或全部辦理:

1.核發每生每月 6,000 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者, 學校得安 排生活服務學習。

2.核發每生每月 3,000 元以上未達 6,000 元之生活助學金 者,學校不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緊急紓困 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 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優惠

1.校內住宿: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及中低 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包含寒暑假)。

2.校外住宿: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 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若於校外住宿,

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且檢附相關文件,依其所在區

附件 1

(2)

域補貼校外住宿租金每月 1,200 元至 1,800 元。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學校類別

級距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第一級 30 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 30 萬~40 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 40 萬~50 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 50 萬~60 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 60 萬~70 萬以下 5,000 12,000 註: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

(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 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 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 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 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 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 2 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 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 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 4 月 30 日前造 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不動產價 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 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 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

(3)

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 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 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 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 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 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 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 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 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 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 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 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 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 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 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 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 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

(4)

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 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 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 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 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 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 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包括本計畫實施措施之助學金、生活助學 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知悉有 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於每年 10 月 20 日前,由學生檢附戶 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 3 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 括詳細記事)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 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 10 月 31 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 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 11 月 20 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 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 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 12 月 5 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 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 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得專案報部。

5.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 4 月 30 日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本部申請核撥補

(5)

助經費。公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 4 月 30 日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報部核結。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

學校得依學校扶弱措施及學生需求情形,擇下列方式之一或全部辦理:

1.核發每生每月 6,000 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學校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2.核發每生每月 3,000 元以上未達 6,000 元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不得 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二)申請資格、名額及審核機制:由學校自行訂定並公告。

(三)辦理方式:

1.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 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 先核給。

2.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 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目的: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 力,學校得安排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2.內容:學校得參考「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 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學校依本計畫辦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應訂有相關學習準則 或規範,並將生活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申請表件中,

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應強調「服務」與「學習」之相互結合,在服務之過程中 獲得學習效果,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 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 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 動。

(3)時數合理:每週以 8 小時為上限,每月不超過 30 小時。服務學習時 數與生活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學校不得因服務學習時數差異,

致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

(6)

(4)彈性制宜:學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

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 均達系所前 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4.考核機制:學校針對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建立服務學習考核機 制,並作為下次是否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優惠

(一)校內住宿優惠: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 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2.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 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 惠之參考。

(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 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 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 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 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 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7)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 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補貼額度:

(1)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 之租金。

(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 1,200 元至 1,800 元租金,以

「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 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 間,上學期為 8 月至隔年 1 月、下學期為 2 月至 7 月,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

3.辦理方式:

(1)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 期於 10 月 20 日前/下學期於 3 月 20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2)學校審核:受理學生申請,並檢核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3)學校向本部請撥款項: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 20 日)後,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本部掣據請款。請款時程及表件,

由本部另行函文請學校提報。

(4)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 20 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 12 月 5 日 結束),上學期於 1 月 15 日前/下學期於 7 月 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 元 新北市 1,600 元 桃園市 1,600 元 臺中市 1,500 元 臺南市 1,350 元 高雄市 1,450 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1,350 元

金門縣、連江縣 1,200 元

(8)

經費。

4.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 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 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 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 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 於簽約後 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 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

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 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 40 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 1 萬 4,000 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 過 40 萬元至 60 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 1 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 五級申請對象(超過 6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3.私立學校全校學雜費收費採公立學校收費標準,且助學金補助金額比照 公立學校者,助學金補助金額由本部補助。

4.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1)助學金核發 1/2 者,學校自籌及本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 1/2。

(2)學生轉學時,由轉入學校於系統登錄學生身分證字號,將該筆資料轉 移回校內發放名單。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 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

(9)

入學校依前開 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如有差額,私立學校由本部補 助,公立學校由自籌款支應。

(3)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 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 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及各私立學 校前項助學金自籌金額比率,酌予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住宿優惠:

1.校內住宿: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2.校外住宿:由本部補助。

(五)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 雜費調整、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圖三 104 年度數學學門研究單位計畫件數分佈.. 民國 104 年 11 月 自然科學簡訊第二十七卷第四期 統計. 統計學門 104 年度大批申請專題研究計畫 共核定通過 118

參賽學校每隊補助 500 元整,請各校填妥領據(抬頭: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 民小學)及支出明細表各

第二級失能 生活補助金 滿第一年 15萬元 11.25萬元 滿第二年 20萬元 15.00萬元 滿第三年 25萬元 18.75萬元 滿第四年 30萬元

低於 5 萬元 國際驗證申請費之 30 %之費用優惠,並以 1 萬元為上限 5~10 萬元 國際驗證申請費之 30 %之費用優惠,並以 3 萬元為上限.. 高於 10 萬元

 學門審議會評比全部之申請案,參考書面審查 意見、申請書內容及申請人近五年的表現及主 審學術判斷,經整體交叉評比後,由審議會共

共計 271 人提出申請,通過 233 人。102 年度 5 月提供在校生個案申請 102 學年 度專業人員服務,計有 2,557 人提出申請,通過 1,863 人;102 年度 8 月提供

(1) 受補助單位申請辦理工作崗位訓練:屬產學合作者,每訓

一、 本報告共分為「學校本位國際教育(SIEP)申請表(主辦學校)」 、 「學校本位國際教育 (SIEP)申請表(合辦學校)」 、 「辦理計畫一覽表」 、 「經費與進度執行情形」